物权法讲课提纲精品文档
物权法讲课提纲
• 检讨: 1Biblioteka 存在问题:立法滞后使社会变革后旧制度不
能改变,新制度不能建立;法不周延使传统的 习惯不能被包容。
物权法定原则
• 检讨: 2、解决方案: (1)物权法定无视说;(2)习惯法包 含说(日本民法第2条:关于法令未规定 事项之习惯,与法律具有同一效力); (3)习惯法有限承认说;(4)物权法 定缓和说(将抵押扩大解释到浮动抵 押)。最佳因应之道:尽速立法。
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优先效力
两个以上不同性质或内容的物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成立 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
例外:第一,限制物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虽然限制 物权成立在后,但是在其有效期内有排斥所有权的效力。第二, 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如法定抵押权优先于一 般抵押权,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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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立法背景、内容
物权法的立法背景
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需要
物权法的制定,是市场经济 体制构建的客观需要
(一)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自给, 需要的是宗法制度,而不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物 权关系的法律
(二)计划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满足人 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运用行政手 段组织经济,用“红头文件”实现供产销的平 衡
物权,如所有权。 • 区分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的意义在于,有
期限物权的期限届满权利当然消灭,而无期限 物权除非标的物灭失或者权利人抛弃权利,则 物权永久存续。
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
物权法***第三次课***授课内容:第五章所有权通论。
学习要求:熟练掌握所有权的概念、权能、限制和种类,了解所有权的社会作用,掌握、熟悉、所有权的变动,了解取得时效制度理论。
第五章所有权通论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一、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是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对物最全面的自由支配的物权,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二、所有权的特征(一)全面性(二)整体性(三)弹力性(四)永久性三、所有权的种类(一)所有权不同标准的分类1.依据所有权的客体为不动产还是动产,可以把所有权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2.依据所有权主体的数量,可以把所有权分为单一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3.依据享有所有权的主体不同,把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二)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国家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和统一性2.客体的无限广泛性3.行使方式的多样性4.取得方式的特殊性(三)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其财产的权利,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特征1.主体的多元性2.客体的相对广泛性(四)个人所有权●个人所有权是公民个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是公民个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第二节所有权的社会作用一、所有权社会功能理论二、所有权与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一)所有权制度是支撑一个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二)所有权制度有利于发挥财产的效用(三)所有权制度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四)促进社会财富的积累第三节所有权的权能一、所有权权能的涵义●所有权的权能,又称为所有权的内容或职能。
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是所有权的作用方式二、积极权能(一)占有●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二)使用●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坏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从而实现物的使用价值和权利人利益的权能(三)收益●收益,就是收取由所有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12
物权法***第十二次课***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质权概说一、质权的概念(一)质权的定义●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质权担保。
●《担保法》区别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较为全面地规定了质权担保制度,其中第63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是依照法律规定而由当事人约定、用以担保债权取偿而占有并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二)对质权的理解1.质权为担保物权●质权是质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和第三人。
质权的实质内容在于占有质物并取得质物的交换价值。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就质物优先受偿。
可见质权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
2.质权的标的为他人的财产●出质人向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被称为质物。
动产属于有体物,因而以交付并移转占有作为设定质权的公示方法;与动产具有类似地位的财产权利,如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虽属无体物,但仍可以一定的公示方法表明权利的存在或者变动,可以设定质权。
3.质权是一种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是否转移标的的占有,是抵押权与质权的重要区别之一。
质权的设定,无论何种类型的质权,均需将质物或权利证书交付质权人占有,否则,质权关系不生效力。
质权的发生以质权人取得质物的占有为要件。
4.质权为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即可行使处分权,将质权标的拍卖或变卖,以其价金受偿;在权利质押合同中,质权人还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有价证券兑现或持单提货,以提前清偿债权或提存。
二、质权的特征(一)从属性●质权的从属性,又称为质权的附属性。
即质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权利,其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担保主债权的质权则为从权利。
物权法学习讲座大纲共41页文档
11、获得的成功越大,就越令人高兴 。野心 是使人 勤奋的 原因, 节制使 人枯萎 。 12、不问收获,只问耕耘。如同种树 ,先有 根茎, 再有枝 叶,尔 后花实 ,好好 劳动, 不要想 太多, 那样只 会使人 胆孝懒 惰,因 为不实 践,甚 至不接 触社会 ,难道 你是野 人。(名 言网) 13、不怕,不悔(虽然只有四个字,但 常看常 新。 14、我在心里默默地为每一个人祝福 。我爱 自己, 我用清 洁与节 制来珍 惜我的 身体, 我用智 慧和知 识充实 我的头 脑。 15、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 农夫不 会播下 一粒玉 米,如 果他不 曾希望 它长成 种籽; 单身汉 不会娶 妻,如 果他不 曾希望 有小孩 ;商人 或手艺 人不会 工作, 如果他 不曾希 望因此 而有收 益。-- 马钉路 德。
46、我们若已接受最坏的,就再没有什么损失。——卡耐基 47、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48、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 49、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 50、谁和我一样用功,谁就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座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座提纲主讲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云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云南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级律师第一部分总则一、正确理解物权法二、物权法立法的3种思维三、物权法的种类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五、物权与公权的联系(涉及公权的部分)六、登记制度七、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分八、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九、预告登记制度十、善意取得制度十一、征收、征用制度十二、集体组织成员的保护十三、国有资产的保护第二部分分则十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二)会所(三)车库、车位(四)住改商(五)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范围和表决权的规定(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及限制(七)业主责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行为的管理权能、业主的诉权十五、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十六、遗失物的处理规则十七、土地承包经营权十八、建设用地使用权十九、动产浮动抵押二十、应收帐款的出质和限制转让(权利质权)第一部分总则一、正确理解物权法1、物权是一个崭新的概念,“物权”的含义:“物”是指财产,“权”就是指财产主人自由支配其财产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主要指有形财产权,是看得见、摸得着、靠得住的现实财产权。
物权法的内容并不是全是新规定的,有一半以上的内容都是老的,散见于《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前述法律已经形成了一套物权法律制度。
现有的物权法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归纳、总结、增删,从而更加完善、科学和细致。
物权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保护财产权(特别突出私人财产权)的基本法。
以往与私人财产权有关的法律,主要为以政府管理为主要目的行政管理法规,不利于私人财产权的保护。
2、把物权法看作是全部的财产法,是错误的。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9
***第九次课***授课内容:第十二章邻地利用权;第十三章典权。
学习要求:掌握邻地利用权的概念,了解地役权立法沿革,以及邻地利用权的取得、效力和消灭的理论。
掌握典权的概念和渊源,了解典权的取得、效力和消灭。
第十二章邻地利用权第一节邻地利用权概说一、邻地利用权的概念(一)邻地利用权(地役权)的定义●“邻地利用权”一语,系由我国民法学者所创造,传统民法上与之相当的概念是地役权。
●所谓邻地利用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使用其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传统民法上的地役权,是指土地的占用人为使用其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其●在罗马法,有役权的制度。
该役权是罗马市民法上的他物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优士丁尼法将役权分为地役权和人役权。
为特定物的利益而设立的役权,为地役权,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役权,为人役权。
●我国民法通则中无地役权的独立规定。
●《民法(草案)》采纳学者的建议,以“邻地利用权”一词,替代“地役权”一词。
该草案第176条规定:邻地利用权人因通行、取水、排水、通风、采光、铺设管线等需要,有权利用他人土地,以提高自己土地的便利与效益。
(二)对邻地利用权的理解1.邻地利用权的主体包括了土地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不限于土地所有人(1)我国是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国家,土地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特别是国有土地所有人只有一个,不能特定化于每一块土地上。
(2)邻地利用权存在的前提,是需用地上有独立的使用收益利益。
(3)在现代社会,土地资源极为宝贵,提高土地的利用是时代的趋势。
2.这一概念中的“使用”一词,包括了营利性使用和非营利性使用●邻地利用权使用他人土地而要取得的方便与利益,既包括消费上的方便与利益,也包括经营上的方便与利益。
3.这一概念中的“他人土地”,既包括他人所有的,也包括他人拥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与邻地利用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理由相同,为邻地利用人所利用的他人土地,不仅为他人所有的土地,也包括为他人设立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10
物权法***第十次课***授课内容:第十四章其他用益物权;第十五章担保物权通论。
学习要求:掌握居住权、矿业权、取水权和渔业权的概念,了解其取得、效力和消灭的理论。
第十四章其他用益物权第一节居住权一、居住权概说(一)居住权的历史沿革●居住权是权利人对他人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在罗马法中,有关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涉及到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等三项他物权,这三项权利都属于人役权,即为特定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
●用益权,指无偿的使用、收益他人之物而不损坏或变更物的本质的权利。
●使用权,是权利人在个人需要的范围内,对他人的物按其性质加以利用的权利。
●居住权,是指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
(二)我国建立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1.居住权有利于房屋效用的发挥●居住权的设立,不仅仅是房屋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结果,也是房屋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的手段和途径之一。
2.居住权是发挥我国家庭职能的要求●居住权以其特有的物权效力确认了对房屋的使用权,这对于在家庭中养老育幼,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
●在合立遗嘱的情况下,生存的配偶对已死亡配偶的房屋的使用或者对与已死亡配偶生前共有的房屋的份额的使用,其性质也应是一种物权性的权利。
3.居住权有利于房屋利用的利益平衡●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用遗嘱的方式,为居住权人(例如其配偶)设定居住权,而将房屋所有权规定由其子女继承。
这样既解决了其生存配偶的生活需要,也可以达到房屋所有权由其子女继承的意愿。
(三)居住权的理解1.居住权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在性质上属于人役权●人役权是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的权利,即为特定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之物的权利●居住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居住权人应严格限定于自然人。
这是因为居住权主要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主要是源于赡养、扶养和抚养的需要,往往涉及到的是家庭成员、配偶的特有或应有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我国居住权的享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不可以享有居住权。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11
物权法***第十一次课***授课内容:第十六章抵押权。
学习要求:掌握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设立、效力、实行和消灭以及特殊抵押权的种类。
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抵押权概说一、抵押权的概念(一)抵押权的定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以其变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物权,但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对抵押权的理解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担保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和第三人。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有其自己的特殊作用。
担保债的履行而与债权紧密结合,抵押权在性质上为一种价值权,目的在于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
因而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只有在债务届期不履行时,才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实现债权的受偿。
2.抵押权的标的物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89条所规定的抵押权,并不限于不动产抵押权,动产也可以设定抵押权。
●《担保法》第三章关于抵押的规定同样没有固守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关于抵押权限于不动产抵押的观念,规定抵押权可以成立于不动产和动产之上。
3.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抵押权的成立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抵押人无需将抵押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而由自己继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抵押物,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抵押权标的物多系不动产,对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应当进行登记,抵押权的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能够确保抵押权人的权利,并有助于防止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8
物权法***第八次课***授课内容: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学习要求: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以及土地承包的原则与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流转和保护规定,了解永佃权立法沿革。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说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权利人在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一切农业生产经营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即承包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在内的一切农业生产经营者,但目前承包主体仍主要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一般限于土地所属的农业集体组织的内部成员,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换言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中,发包方是土地所属的特定集体组织,承包方一般只能是该特定集体组织的社员,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成员关系。
可见,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具有强烈的地域性。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土地上的权利,建筑物上不得成立这样的权利。
所谓土地,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在城市国有土地上不得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
具体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限于:耕地、草地、林地、滩涂、水面及其他适于农用目的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在他人土地上为农业性质的耕作、养殖或者畜牧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则限于农业性质的耕作(农作)、养殖或畜牧,这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
所谓耕作,指施劳力、资本于土地,以从事栽培植物而收获,其耕作物不以五谷为限,瓜果蔬菜、茶烟桑麻等,也包括在内。
所谓畜牧,指放牧和饲养牲畜。
《物权法》讲课提纲(专升本)15
物权法***复习课***一、重要概念1.物2.动产3.不动产4.特定物5.种类物6.物权7.所有权8.他物权9.原始取得10.继受取得11.取得时效12.土地所有权13.房屋所有权1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5.共有16.不动产相邻关系17.善意取得18.先占19.添附20.按份共有21.共同共有22.用益物权23.建设用地使用权24.土地承包经营权25.邻地利用权26.典权27.居住权28.矿业权29.取水权30.渔业权31.担保物权32.抵押权33.最高额抵押权34.质权35.动产质权36.权利质权37.留置权38.让与担保39.所有权保留40.占有二、思考问题1.物的法律特征。
2.物的分类。
3.物权的特征。
4.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5.物权的分类。
6.物权的优先效力。
7.物权的排他效力。
8.物权的追及效力。
9.物权法定原则。
10.一物一权原则。
11.公示公信原则。
12.所有权的特征。
13.所有权的权能。
14.所有权的限制。
15.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6.先占取得的要件。
17.遗失物拾得人的义务和权利。
18.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19.我国共同共有的类型。
20.用益物权的特征。
2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22.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建构。
23.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2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25.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26.邻地利用权的特征。
27.典权的特征。
28.典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29.担保物权的性质。
30.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的处理。
31.担保物权的分类。
32.抵押权的特征。
33.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
34.抵押权的效力。
35.抵押权的实行。
36.抵押权的终止。
37.质权的特征。
38.权利质权的特征。
39.留置权的特性。
40.占有的特征。
三、参考法规1.《民法通则》2.《土地管理法》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担保法》5.《农村土地承包法》。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13
物权法***第十三次课***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一节留置权概说一、留置权的概念(一)留置权的定义●《担保法》第82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财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其留置的财产称为留置物。
(二)对留置权的理解1.留置权以担保债权受清偿为目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留置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以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自然具有担保债权受偿的目的:留置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目的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则得变价债务人的财产,目的在于使得债权获得事实上的清偿。
2.留置权以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为标的●同为担保物权的抵押权和质权均既可以成立于债务人的财产上,也可以成立于第三人的财产上,但留置权只能成立于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上。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以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为限。
3.留置权是对留置物的支配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发生债权人直接支配物的效力,债权在受清偿前,债权人可以对留置物的占有对抗物的所有人和第三人,并享有收取留置物的孳息的权利。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债权人可以处分留置物,以其变价金优先清偿其债权。
(三)留置权制度的沿革●《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采纳了这样的观点,认留置权为债权的一种特别效力,类似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并无物权的效力。
●主张物权留置权的国家,认为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他人之物,且在由该物产生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时,可以留置该物,以之作为债权担保的物权。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5
物权法***第五次课***授课内容:第七章动产所有权。
学习要求:掌握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以及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的现行规定,了解有关的立法构想。
第七章动产所有权第一节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出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标的物须为动产●因不动产交易需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因此司法实践和民法理论一贯认为,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权利归属十分明显,交易中不至误认占有人为所有人,故不必以善意取得而对交易安全加以特殊保护。
●各国一般规定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也不是所有动产都适用善意取得,下面几种情形有例外:1.国家禁止和限制的流通物●如毒品、非法出版物、枪支弹药等。
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如汽车、船只、飞机等。
3.具有人身性质或重大情感价值的财产●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奖章、受赠物、祖传纪念物、爱情信物等。
4.赃物和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各国立法一般规定:受让的动产如系被盗窃、遗失或者其他违反本意而丧失占有者,所有人、遗失人或其他有受领权之人有权在丧失占有之日起一定年限内向动产受让人请求返还,但是动产若是通过拍卖、公共市场或经营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得,非偿还受让人支付的价金不得请求返还。
动产若系货币或无记名有价证券时则不得请求返还。
5.未分离的不动产的出产物●未分离的不动产的出产物为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
6.记名有价证券●记名有价证券的转让须依背书或办理过户手续,不会发生误认占有人为所有人的情形,因此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部分学者主张善意取得还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不动产。
(二)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占有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权利的基础。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4
***物权法******第四次课***授课内容:第六章不动产所有权。
学习要求:熟练掌握我国现行土地、房屋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不动产相邻权制度。
第六章不动产所有权第一节土地所有权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一)土地所有权的含义●土地所有权是以土地为其标的物,是土地所有人依法独占性地最全面支配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排除他人的干涉。
(二)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范围●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范围不仅包括地面,也包括地上及地下。
但这种效力是有一定限度的,主要有两方面:(1)内在的限制;(2)法律的限制(三)土地所有权的形态●土地所有权的类型区分为部落和氏族所有、家族所有、个人所有、集体和合作社所有、法人所有及国家所有六种●土地的单独所有形态与共同所有形态已共同形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两种基本形态●根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性质不同,我国宪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的两种形式——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团体一概不得拥有土地所有权二、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一)国家土地所有权●我国的国家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法律特征其一,所有权主体的单一性其二,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其三,权利行使的特殊性(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由各个独立的集体组织享有的,对其所有的土地的最全面地自由支配的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其一,所有权主体的不统一性其二,所有权客体也很广泛第二节房屋所有权一、房屋所有权的概念●房屋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独占性地全面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
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其标的物——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在我国,根据房屋座落的位置的不同,可以把房屋分为城镇房屋和农村房屋。
●城镇房屋是指座落于城市(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农村房屋是指坐落于农村(包括未建制的村镇)的房屋●当前我国对城镇房屋的管理制度较农村房屋要完善一些,例如,城镇房屋都已普遍实行了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消灭登记,而农村房屋则大部分还未建立房屋产权移转登记制度二、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体现在:(一)主体一致●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原则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6
物权法***第六次课***授课内容:第八章共有;第九章用益物权通论。
学习要求:掌握共有的概念,以及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特征及其区别。
掌握用益物权的概念,熟悉用益物权的功能,了解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立法构想。
第八章共有第一节共有的概念一、共有的定义与特征(一)共有的定义●所谓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二)共有的特征1.就主体而言,共有财产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2.就客体而言,共有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3.就内容而言,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与公有不同二、共有的发生原因(一)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二)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三、共有的分类●从共有的历史形态看,共有包括“共有”、“总有”和“合有”三种。
其中,“共有”即按份共有,起源于罗马法。
“总有”是指多数人结合的共同体,以团体资格所有物的共有状态。
合有是介于共有与总有之间的一种共有形态,也就是现代所称的共同共有。
●我国现行的共有制度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态第二节按份共有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一)按份共有的定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二)按份共有的特征1.从主体上看,按份共有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之人2.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和承担义务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全部共有财产1.从内容上看,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单独所有权的权利二、按份共有的效力(一)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所谓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是指各按份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2.共有物的处分(1)对应有部分的处分(2)对共有物的处分3.共有物的管理(1)保存行为(2)改良行为(3)利用行为4.共有物的费用负担●在支付共有物费用负担上,除另有约定外,由各共有人按其份额比例分担5.共有人的物上请求权(二)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是指共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物权法讲课提纲
折价、拍卖和变卖等。
占有
01
02
03
占有的定义与性质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 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是 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权利。
占有的种类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 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等。
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保护请求权包括占 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 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 防止请求权等。
03
占有保护制度的加强与完善
占有的保护范围
扩大占有的保护范围,将无权占 有也纳入保护范畴。
占有的保护方式
允许占有人通过自力救济和公力救 济两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占有状态。
占有的推定效力
确立占有的推定效力,即推定占有 人为权利人,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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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通知义务、保管义务和返还义务。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期间,拾得 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的权利
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 的,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01
古代物权法
古代物权法主要以习惯法为主,调整范围有限,主要涉及土地、房屋等
不动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02 03
近现代物权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近现代物权法逐渐形成并 不断完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涵盖了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各种 财产权利。
当代物权法
当代物权法在继承和发展近现代物权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物权人合 法权益的保护,强调物权的社会化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加强对物权 变动的监管和规范。
物权法讲课提纲
物权法讲课提纲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俊峰第一部分《物权法》的立法过程、重要意义及物权法体系一、《物权法》立法过程二、《物权法》立法意义三、《物权法》的体系《物权法》分为五个部分,共有十九章247条文。
第一编物权的一般问题第二编所有权部分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五编占有第二部分《物权法》的主要内容一、总则(一)立法目的1、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这是物权法直接目的物归谁所有?物怎样利用?物权受到侵害怎么办?(二)调整范围1、物:通常指有形物A、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B、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C、法律规定的权利2、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对世权物权具有优先效力(三)基本原则1、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2、物权平等保护原则A、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内容:是指国家、集体、个人、其他权利人(如公益性的基金会)利益同样保护B、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意义:物权法第一次以法律高度将私人财产与国家财产等同列入法律神圣不可侵犯3、物权法定原则A、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均源自法律的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从根本上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B、理解物权法定原则注意事项——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必须是法律规定4、物权公示原则A、物权公示是指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B、公示方法不动产应当登记动产应当交付5、物权取得及行使的限制,即物权滥用禁止(四)不动产登记1、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指权利人申请国家登记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2、不动产登记效力A、登记生效B、登记生效的例外:基于法律规定3、不动产物权发生效力的时间物权法规定以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发生效力4、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A、统一登记的必要性——符合不动产的自然属性——有效解决当前我国登记混乱的局面——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提高登记效力,减少权属不清的登记纠纷,——有利于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立法——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物权法宣讲提纲
物权法宣讲提纲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法的适应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权的概念: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不动产的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动产的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物权受到侵害解决途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物权法复习提纲(给力综合版)
物权法复习提纲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1、实质..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
二、《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体系一、所有权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
二、担保物权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
三、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四、占有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2、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
第三节《物权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一、《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和承认,它的作用不仅仅是物权层面的,除了法律方面的意义,还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具有绝对性,也就是说具有对世性的特点;2、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来说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3、对物权的客体来说,特别是对所有权的客体而言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4、对物权的效力来说实行优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物权优于债权,第二个方面,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5、对物权的变动来说实行公示公信主义原则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客体1、《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2、关于《民法》上物的特征:(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4)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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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动产所有 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
•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土地 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地上权,土地承包经营 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典权等。
物之利用
物之利用,即使物发挥效能(使用 或交换价值)。物之利用用、 收益与处分。
物权人有权依法垄断、独占地支配 特定的动产、不动产,在该财产上实现 自己的意志。
物权保护
物权受法律保护。 物权遭受侵害,权利人 可通过公力得到救济。 • 发生财产归属争议时,权利人可请求确认权利 • 财产被他人不法取得时,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 物 • 对物的支配受到妨害时,权利人可请求排除妨 害、消除危险 • 财产遭到不法毁损时,权利人可请求恢复原状 • 侵害物权使权利人蒙受损失的,权利人可请求 赔偿损失
• 建设用地使用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对
国家所有的土地以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为内容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 利。
用益物权
• 宅基地使用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
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建造住房及附属 设施为内容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 地役权:民事主体为增加一定土地
(需役地)之利用价值,使其支配及于 他人土地(供役地)的权利。
物权,如所有权。 • 区分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的意义在于,有
期限物权的期限届满权利当然消灭,而无期限 物权除非标的物灭失或者权利人抛弃权利,则 物权永久存续。
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 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 民法上的物权:系由民法典规定的物权。传统
物权类型均属于民法上的物权。 • 特别法上的物权:海商法、水法、矿业法等法
物权法定原则
• 物权法定的概念: • 物权的种类、内容、变动由法律规定,不得由
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决定。 • 物权法定的理由: • 1、逻辑使然;2、确保物权的直接、永久、垄
断的支配性,建立物权体系;3、整理旧物权, 防止封建制物权复活(物权制度与身份制度结 合);4、便于公示,确保交易安全、迅捷。
物权法定原则
(五)严格规范征收、征用集体或私人财产的行 为(第28、42、43、44条)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一)国家、集体、私人财产平等保护 1、市场经济是资源在市场中依据市场因素配置
的经济,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市场主体的物权 理所当然地受平等保护(第3条第3款)。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人格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3、宪法关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旨 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 (二)物权内容平等、物权保护平等(第4条)
物权的法律上分类
所有权:民事主体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
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 权利。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
用益物权: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 权利。
用益物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对
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以从事种植 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为内容而进行占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律规定的物权类型。 • 区分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的意义在
于,特别法上的物权应首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在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的规定。
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 本权与占有 • 本权:所有权及一切他物权
皆为本权。 • 占有:对标的物得为管领的
事实。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原则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取得和行使守法守德原则
• 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并不 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反过来也一 样,相反地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 ,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 。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的法律 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谁都 不用暴力占有他人财产,每个人都是自 愿地出让财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物权特征:
其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 的权利。权利人通过支配物发挥物的效 能(使用和交换上的效能)享受物的利 益。此处所谓“利益”亦可做“价值” 理解,即物权人得享受物的使用价值和 交换价值。使用价值集中体现于用益物 权之中,交换价值集中体现于担保物权 之中,所有权则兼有对两种价值的利用。
其三,对抗效力:登记的物权人、直接占有动产 的物权人得排除该物权客体上发生物权,即排 除第三人善意取得物权。
物权的效力
(3)物权请求权 其一,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 a物权请求权,即权利人得请求他人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b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体现,目
的在于维护物权的圆满状态; c物权请求权为救济性权能,与物权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制经济的必然 推论。
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物权法律制度为民法的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了迫切需要解决 的现实问题,物权法以此为任,统筹协 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物权法的 调整对象
物权 关系
占有 关系
所有权 ;国家、集体、私人 所有权 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用益
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等
他物权
抵押权
担保
质权(动产质、
物权
权利质)
留置权等
物权法的内容 归属 利用 保护
物之归属
财产之归属,即确定财产的主人,物之名 分,权利之主体。
明确财产的归属,意在定分止争。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 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 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 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 取。” (商鞅《商君书·定分》)
担保物权
• 担保物权:民事主体在债权人不履行债 务时,依法处分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 以处分所得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的权 利。
•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准物权
•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 • 使用水域或滩涂从事养殖的养殖权 • 使用水域或滩涂从事捕捞的渔权等
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 自物权与他物权
• 自物权: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 支配权,如所有权。
物权概述
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物权的概念 : 物权是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特 定物,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
其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 的权利。a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得 在特定物上实现其意志,而无须借助他 人的意志。b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物,包 括动产、不动产。权利,也可以是物权 客体。物权的客体必须能够确定。如土 地、建筑物、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 货币、有价证券等。C独占、垄断地支配 特定物,排除他人干涉。
支配权能同其归属。
物权的效力
(3)物权请求权
其二,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预防危险请求权。 其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既可以诉讼方式为之,
也可以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为之。在我国,三种 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的效力
(3)物权请求权 其四,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关系。此处
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原则
(一)定分止争,确认并保护公私财产(如,国 家所有权、小区车库车位归属与利用、建筑物 区分所有)
(二)确定国家、集体财产的专属权(如,土地 专属权)
(三)针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以及企业改 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中损害国有财产的问 题,作出专项规定(第57条)
(四)农民集体对集体所有财产有支配权(第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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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立法背景、内容
物权法的立法背景
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需要
物权法的制定,是市场经济 体制构建的客观需要
(一)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自给, 需要的是宗法制度,而不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物 权关系的法律
(二)计划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满足人 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运用行政手 段组织经济,用“红头文件”实现供产销的平 衡
物权法的制定,是统筹协调各 方利益关系的需要
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问题: 一、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属
争议问题; 二、农民集体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动迁问题; 三、物业小区道路、场地、车库、车位归属问题; 四、不动产相邻关系问题; 五、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问题; 六、抵押物买卖等其他各种问题。
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 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 所有权。 • 限制物权:又称定限物权、不完全物权
或他物权,指仅能于特定限度内,对标 的物为支配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
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 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 有期限物权:有一定存续期限的物权,如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 • 无期限物权:没有一定存续期限而永久存在的
• 沿革: 源于罗马法,为继受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多数国 家所采用。日本、韩国民法典有明文规定。瑞 士、奥地利、德国民法虽无明文规定,但解释 上均认有此原则。
• 检讨: 1、存在问题:立法滞后使社会变革后旧制度不
能改变,新制度不能建立;法不周延使传统的 习惯不能被包容。
物权法定原则
• 检讨: 2、解决方案: (1)物权法定无视说;(2)习惯法包 含说(日本民法第2条:关于法令未规定 事项之习惯,与法律具有同一效力); (3)习惯法有限承认说;(4)物权法 定缓和说(将抵押扩大解释到浮动抵 押)。最佳因应之道:尽速立法。
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优先效力
两个以上不同性质或内容的物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成立 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