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1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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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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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民法的性质,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树立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中的统摄地位,了解民法的源与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和性质一、民法的语源"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二、民法的含义(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形式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民法典"命名的法律,如法国民法典。

实质民法,是指调整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四)作为民法学研究对象的民法三、民法的性质目前,法学理论界对民法性质比较一致的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民法为私法;(二)民法为权利法;(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民法加以规定,可以适用民法解决其中矛盾,冲突的特定生活关系。

具体指导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民事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或利益的社会关系,其特征为:1.主体地位平等.2.其客体是财产3.在自愿基础上发生4.其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和特定主体分离5.大都是等价有偿的(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民事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为: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2.内容具有非财产性3.所体现的精神利益与主体不可分离二、民法的调整方法(一)法律调整的概念法律调整是法律凭借其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权威性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的活动,目的在于形成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

(二)民法的一般调整方法1.事前调整2.事后调整(三)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1.突出强调主体地位平等2.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3.解决争议方式的协调性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功能(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民法的基本原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行为准(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立法准则的功能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3.克服成文法局限性弥补成文民法漏洞的功能二、平等原则所谓平等,是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民法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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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学大纲课程编号:B1052104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学时数:50执笔人:编写日期: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平台课程,是教育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

本课程以《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及其内在规律,系统地阐述了民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

本课程内容广泛,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要求能用理论来分析具体案例。

使学生在交流掌握民法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掌握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与理论,了解国外民法学的发展的动态和趋势,理论联系实践,用以指导司法实践。

并培养学生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最终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理论知识,熟悉我国民事法律、法规,重点面向基层的应用型高等法律专门人才。

二、教学时间分配表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法体系和历史发展及适用范围,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民法的含义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民法典和民法通则之分,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民法的渊源的各种类型是:一、宪法;二、民事法律;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五、地方性法规;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的指示;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民法学原理(一)民法绪论部分授课大纲

民法学原理(一)民法绪论部分授课大纲

民法学原理(一)授课大纲(民法绪论部分)授课教师鄢一美2013年2月教学参考书:❝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王卫国主编:《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6、(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

主要参考法律文件:❝1、《民法通则》;❝2、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3、《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4、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民法学结构体系:民法绪论,民法本论(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轮)民法学理论体系如同一棵枝叶繁茂的树形结构(画图)❝民法学原理(一)集中研究的问题是:❝一、什么是民法?(民法绪论)❝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什么?❝民法这一部门法的特点是什么?❝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二、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的法律地位。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属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法律行为和代理。

❝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手段:诉讼时效。

第一章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思考问题: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由多个部门法组成的,这些部门法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那么,民法调整的是哪部分社会关系?民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一、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什么?二、《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问题:如何理解平等主体(私主体)?什么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什么是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一)什么是平等主体?平等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身份的当事人。

1、当事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私主体、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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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学大纲一、教学目标本门课程以我国现行民法总则及各分论题为基础,旨在培养学生全面掌握民法理论体系和各条款,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具备扎实的逻辑思维和实践能力。

二、教学内容与安排第一讲民法总则1.民法总则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2.民法总则的适用与解释3.自然人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4.法人与非法人组织5.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效力6.民事权利和义务7.民法上的保护制度8.地位法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其他规定第二讲民法物权1.物权概述2.不动产权3.动产权4.其他财产权5.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6.物权保护第三讲民法合同1.合同的基本理论2.合同的成立与效力3.合同的履行4.合同的变更与终止5.合同制度中的特别约定第四讲民法侵权1.民法侵权的概念和种类2.侵权行为人的责任3.侵权类型的赔偿准则4.侵权责任的限制和防范第五讲继承和赠与1.继承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分类2.继承权及其执行3.继承的组织和实际操作4.赠与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分类5.赠与权及其执行第六讲民法的其他专门规定1.合伙企业2.非营利组织和慈善事业3.存款和信托4.标的价值的货币5.交通运输三、教学方法本课程采用理论授课、案例研讨、课堂讨论、课外阅读等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通过讨论实际案例和资料,使学生掌握民事纠纷的解决和民事诉讼的程序。

四、考核方式1.平时成绩:出勤率、课堂表现、论文等。

2.综合测评:期中、期末考试。

五、参考书目1.民法总则及各分论题相关法律法规2.夏建民. 民法六编[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9.3.蔡新民.民法概要[J]. 社会科学, 2018(4): 48-50.4.王金祥,刘瑞玉. 民法通则初探[J].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学报,2018(1): 89-91.六、结语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和实践,学生将全面了解我国民法规则及其基本规定,了解民事法律规则的主要内容、精神和思想,具备在实际操作中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能力,并能够培养出扎实的逻辑思维和实践能力。

民法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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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学大纲(2012版)(总学时165,其中授课学时147)第一章民法概述【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性质、基本原则;了解民法的沿革、民法的任务。

学时数:5学时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二、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三、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四、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的概念二、财产关系三、人身关系第三节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民法的性质二、民法的任务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二、平等原则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三、公序良俗原则第五节民法的渊源一、宪法二、民事基本法三、民事单行法与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四、法规五、规章六、判例与法理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八、国家政策九、习惯十、国际条约第六节民法的效力一、民法在时间效力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三、民法对人的效力第七节民法的适用和解释一、民法的适用规则二、民法的解释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含义、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义务;了解权利的本质、权利的分类、权利的行使、民事责任。

学时数:3学时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民事法律事实第二节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一、权利的含义二、民事权利的分类第三节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一、民事权利的行使二、民事权利的保护第四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一、民事义务的含义与分类二、民事责任第三章自然人【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自然人的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监护;了解住所和身份证制度。

学时数:4学时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终止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二、民事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三、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宣告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二、宣告死亡第四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和意义、特点二、监护人的设立三、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四、监护人的更换、撤换五、监护的终止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身份证一、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身份证第四章法人【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法人的条件、立法上的种类、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机关;了解法人的本质、学理上的法人分类、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民法学1》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1》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四年制本科法学专业用课号:(11090410)54 学时 63 学分一、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本课程是法学学科各专业的主干课程,也是学习其他法学课程的基础。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让学生掌握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运用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课程系统讲授民法的基本原理和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侵权行为等。

鉴于知识产权法和婚姻法、合同法另开课程,本课程不作具体讲授。

本学期课程任务为民法总论、债法概述两大部分。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1、对能力培养的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2、本课程的重点难点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侵权责任,各部分均以现行的民事立法为依据,吸收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以适应教学的要求。

3、先修课程及基本要求民法学先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通过法理学的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对于民法学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

宪法学的学习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及国家机构及其各自地位、相互关系有所了解,知道民事权利的具体分类、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

三、课程内容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教学基本内容认识民法的意义,明确《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和学习方法,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把握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与民法学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新中国的民事立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2、课外作业1、如何正确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2、简述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教学大纲编写者:民商法教研室负责人:王建平、吕彦二0 0四年十一月八日第一章物权原理第一节物权的界定一、物权的概念所谓物权,即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从而得以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物权,物权是这一系列权利的总称。

二、物权的性质物权的性质,即物权的本质,物权表现为人支配物的权利,它的本质在于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国内教科书,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来论述物权的本质,因为法律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意志关系,物权人在享有支配其物的权利时,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作为义务。

因此,物权的本质,实际上也是人与人之间,针对特定物之支配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物权的特征及效力(一)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客体是物。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为支配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二)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因法律赋予其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而产生的不同的特殊法律效力。

自罗马法以来,为确保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圆满状态不受侵害,作为物权人保护其权利的具体手段,各国法律都赋予物权以某些特定的效力,这些特定的效力的总和,称为物权的效力。

须明确的是,物权的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一项确定的物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该项确定的物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能否优先实现的问题。

1.物权请求权。

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尚有争论,有以下几种观点:(1)物权作用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乃物权的作用,并非独立的权利。

(2)纯债权说,认为物权请求权系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为行为请求权。

(3)准债权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之权利,与债权类似,但此项请求权又从属于物权而存在,并与之共命运。

(4)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效力所生的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

(5)物权派生之请求权说,认为物权请求权系由物权派生,并常依附于物权的另一种权利。

民法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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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学大纲一、引言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民法作为一门基础性法学课程,对于培养和提升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教学的核心内容和方法,以及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具备的能力和素质。

二、民法教学内容1.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1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2 民事主体和法律行为1.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2. 民法的主要分册2.1 物权2.1.1 物权的基本概念和种类2.1.2 不动产和动产权的取得和保护2.1.3 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行使和限制2.2 债权2.2.1 债权的设立和变更2.2.2 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2.2.3 债务人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2.3 侵权责任2.3.1 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承担 2.3.2 损害赔偿和救济措施2.4 亲属关系与继承2.4.1 亲属关系的建立和解除 2.4.2 继承权的产生和行使2.4.3 遗产的认定和分配2.5 合同2.5.1 合同的要素和效力2.5.2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2.5.3 合同的解除和权利转让3. 案例分析与实践教学3.1 案例分析方法的介绍和应用 3.2 实践案例的选择和分析3.3 法律实务和模拟操作三、民法教学方法1. 理论讲授1.1 系统化的课堂讲解1.2 理论知识的概念讲解和分析1.3 实际问题的案例分析和讨论2. 实践教学2.1 司法实习和模拟法庭2.2 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2.3 探索性实验和实践项目3. 学术研究3.1 研讨会和学术论坛3.2 学生研究成果的发表与评价3.3 科研课题的立项与实施四、民法教学能力与素质1. 法律基础知识1.1 民法理论体系的把握1.2 重要法规和典型案例的熟悉与理解1.3 民法领域的新动态和前沿问题的掌握2. 法律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2.1 法条和案例的分析与运用2.2 民法问题的判断和解决思路2.3 法律意见书和文书的写作能力3. 团队合作与沟通能力3.1 合作与协调能力3.2 表达与交流能力3.3 跨学科合作与协同学习能力4. 法律伦理与职业素养4.1 法律职业道德和操守4.2 法律职业规范和监管要求4.3 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五、结语民法教学大纲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系统的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

《民法》课程教学大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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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程教学大纲适用专业:法学(专科升本科,函授、夜大)总学时:102学时(夜大)学分:6 编制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刘青文、刘勇一、本课程的性质与设置目的民法是全国高校教育1'1学考试法律专业(独立木科段)的必修课。

民法是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之一,具有丰富的理论内容,同吋乂紧密结合着生活实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人们对民法及民法学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

适合屮国实际的民法典正在积极的拟订Z屮,民法的重要意义已经被人们深深地体会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以及有关法理的一门法律科学。

民法调整的范畴包括了社会牛活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若干方面,是与人们从事日常生活和工作关系最密切的法律部门之一,任何一项民事立法的出现,都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方而产牛巨大的、深刻的影响,会改变牛活方式和人们习以为常的价值观念。

在“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的今天,我们从事任何民事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这是所有人的共识。

学习民法,可以使我们学会和掌握民事生活的规律;学会运用法律,指导我们进行民事行为;学会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掌握民法知识和理论,对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也是具有深刻意义的。

设置本课程的具体U的和要求是:一、了解和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熟悉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

二、增强民事活动的法制意识,口觉地运用民爭法律规范参与民事活动,严格依法办爭。

三、锻炼己应用民法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目标(考核知识点、考核要点)第一章民法概述一、考核知识点:(一)民法的含义(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四)民法的渊源二、考核要求:1、识记: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对象;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效力2、领会:民法的历史沿革;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3、应用:民法的效力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考核知识点:(-)比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二)平等原则(三)自愿原则(四)公平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考核要求:1、识记: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各项基本原则的概念2、领会:各项基本原则的表现和理论依据3、应用: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功能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考核知识点:(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分类(三)民事法律关系(四)民爭权利和民爭义务的概念(五)民事权利的分类、行使原则和保护方法(六)民爭责任的概念、特征和承担方式二、考核要求1、识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法律事实构成的概念;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概念;民击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原则;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承扌H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2、领会:民事法律关系分类的意义;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事实的关系;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尺事权利保护方式;尺事责任的分类3、应川: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索;不同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第四章自然人一、考核知识点:(一)自然人的民爭权利能力(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三)自然人的住所(四)监护制度(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二、考核要求1、识记:自然人和|'|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住所的概念;监护的概念和特征;监护人的种类和职责;监护人撤换的条件;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程序;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撤销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条件和法律后果2、领会: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住所的法律意义;监护制度的目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意义3、应用: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第五章法人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法人制度的丿力史沿革,了解其设立、变更和消灭的程序;学握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点: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应具备的条件及法人的分类一、考核知识点:(-)法人的基本要索(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三)法人机关(四)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与登记二、考核要求(一)法人的基才:要素1、识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成立的条件;2、领会:法人的分类(二)法人的民爭权利能力与民爭行为能力1、识记: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责任能力(三)法人机关1、识记:法人机关的含义;法人机关的种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2、领会:法人与法人机关的关系(四)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与登记1、识记:法人设立的含义与原则;法人设立的程序;法人变更的概念和种类2、领会:法人终止的原因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一、考核知识点:(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特征与应具备的条件(二)合伙(三)其他非法人组织二、考核要求(一)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概念与特征1、识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2、领会:非法人组织的分类(二)合伙1、识记:合伙的概念和特征;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解散和终止的原因2、领会:合伙的成立,合伙的分类;合伙财产的归属3、应用:合伙债务的承担原则(三)其他非法人组织1、识记:其他非法人纽织的种类;2、应用:其他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责任承担原则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考核知识点:(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范围(二)物(三)何价证券(四)智力成果(五)其他客体二、考核要求(一)民爭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1、识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范围(二)物1、识记: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重点: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2、领会:从物;孳息:3、应用: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三)有价证券1、识记:有价证券的主要类型(四)智力成果1、识记:概念和特征;智力成果的主要类型(五)其他客体1、识记:其他客体的种类2、领会:权利成为客体的条件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一、考核知识点:(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二)意思表示(三)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五)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尺事法律行为(六)无效的民爭行为(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八)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二、考核要求(-)民爭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1、识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2、领会: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3、应用: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要式行为;默示行为(二)意思表示1、识记:意思表示的概念2、领会:童思农示的构成要素;意思表示的解释;意思农示的分类3、应用: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三)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1、识记:成立与生效的要件2、领会: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与联系(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识记: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五)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识记:附条件民事行为的概念;附期限民事行为的概念2、领会: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附肯定条件的民事行为;附否定条件的民事行为;附期限民事行为的分类。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第一章绪论本章课时:2课时一、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民法的意义,明确《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和学习方法,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把握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求联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深刻理解和掌握民法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二、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民法学(一)民法的定义对于民法的定义应着重领会: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把握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其基本内容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和民事责任制度。

由于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分别在《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中讲授,故在本门课程中不做专门讲解。

(三)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明确学习民法学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方法,并运用经济学、社会学、法哲学、伦理学、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现象。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着重领会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理解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节新中国的民事立法了解新中国民事立法是与新中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文明同时进行的;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正在走向系统化、科学化、法典化。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着重领会和把握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民事行为自由原则、财产流转等价有偿原则、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以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本章课时:1课时一、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明确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民法学原理(一)部分授课大纲

民法学原理(一)部分授课大纲

民法学原理(一)教学参考书:❝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王卫国主编:《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6、(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

❝8、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主要参考法律文件:❝1、《民法通则》;❝2、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3、《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4、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5、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民法学结构民法绪论民法本论民法本论分民法总论与民法分论民法总论内容: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主体;权利与义务;权利客体;权利变动: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民法分论:物权、债权、亲属权、继承权、知识产权民法学理论体系如同一棵枝叶繁茂的树形结构树根部分:民法绪论树干部分:民法总论树枝部分:民法分论民法学原理(一)集中研究的问题是:一、什么是民法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2、民法部分法的特点3、民法的基本原则二、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地位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4、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法律行为(代理)5、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手段:诉讼时效目录民法学原理(一) (1)第一编民法绪论(民法导论) (4)第一章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4)一、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什么? (4)二、民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特点 (7)三、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7)四、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7)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8)一、为什么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 (8)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8)三、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技术特点 (8)四、民法应有哪些基本原则? (9)第三章民法的历史性和文化源 (10)一、民法法源的精神 (10)二、社会变迁与私法理念的发展 (10)三、民法的法典化 (11)四、私法在中国(中国民事立法的发展) (11)第四章民法的适用效力 (12)第二编民法总论 (13)第五章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13)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作用 (13)二、民事法律关系 (13)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类型 (13)四、民事法律关系的静态结构(构成要素) (13)五、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动态结构) (14)六、民事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的联系 (14)七、保障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实现的方法: (14)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人 (16)第一节自然人 (16)一、自然人的意义 (16)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主体资格) (16)三、自然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18)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能力) (20)五、监护制度 (22)六、自然人的住所 (24)七、自然人的人格权 (25)八、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资格(商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25)第二节法人 (26)一、法人的意义 (26)二、法人的特征(四个独立) (26)三、法人分类 (27)四、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民法通则37条) (28)五、法人的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30)六、法人的变更与消灭 (30)七、法人与非法人团体 (31)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义务 (31)第一节民事权利的意义 (31)一、权利的本质是什么? (31)二、权利的意义 (32)第二节民事权利类型体系及分类的意义 (32)一、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 (32)二、财产权、非财产权、混合型权利 (32)三、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32)四、绝对权和相对权 (33)五、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33)六、既得权和期待权 (34)七、主权利和从权利 (35)八、原权和救济权 (35)第三节民事义务 (35)一、民事义务的概念: (35)二、特点: (35)三、民事义务的主要类型 (35)四、义务与责任 (35)五、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35)第四节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护 (35)一、民事权利的取得、消灭 (35)二、民事权利的行使 (36)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36)第八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三:客体 (37)一、客体的意义 (37)二、客体、标的、标的物、财产作为客体时含义 (37)三、客体的类型与民事法律关系 (37)四、物 (38)五、其他客体 (38)第九章法律行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主要法律事实 (39)第一节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关系 (39)一、法律行为在民法法律事实类型体系中的地位 (39)二、法律行为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主要原因 (39)三、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 (40)四、法律行为制度的价值功能 (40)第二节法律行为的意义 (40)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40)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40)三、法律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41)第三节法律行为的主要分类 (42)一、依法律行为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单复数分: (43)二、依行为人意思表示要产生的效果分: (43)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财产行为的再分类) (43)四、给予行为与非给予行为(财产行为再分类) (44)五、要因与不要因行为(或称有因与抽象行为) (44)第一编民法绪论(民法导论)第一章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提出问题: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由多个部门法组成的,这些部门法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那么,民法调整的是哪部分社会关系?民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一、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什么?《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问题:如何理解平等主体?什么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什么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一)什么是平等主体?平等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身份的当事人。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民法教学大纲在法学教育中,民法是一门重要的基础课程,它涵盖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为了确保学生能够全面理解和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制定一份完善的民法教学大纲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民法教学大纲的内容和结构,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引言民法教学大纲的引言部分应该包括对民法的定义和作用的简要介绍。

民法是一门研究私人法律关系的学科,旨在规范人们在社会中的各种交往行为。

通过学习民法,学生将能够了解个人权利与义务、合同、侵权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将来的法律实践奠定基础。

二、基本概念和原则民法教学大纲的第二部分应该包括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学生需要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如自然人、法人、财产等,并理解其在法律关系中的作用。

此外,大纲还应明确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以便学生能够在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例时运用这些原则。

三、主要内容和规则民法教学大纲的第三部分应该涵盖民法的主要内容和规则。

这部分可以根据不同的章节和主题进行划分,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利、物权、合同法、侵权责任等。

每个章节应该明确列出学生需要学习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则,并提供相应的案例分析和讨论,以帮助学生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则。

四、案例分析和实践教学民法教学大纲的第四部分应该包括案例分析和实践教学。

通过分析真实或模拟的案例,学生能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情境中,并培养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此外,大纲还可以包括实地考察、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活动,以加深学生对民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五、评估和考核民法教学大纲的最后一部分应该包括评估和考核的内容。

学生应该通过考试、论文、小组讨论等方式进行评估,以检验他们对民法知识的掌握程度。

此外,大纲还可以明确评估的标准和权重,以确保评估的公正和客观性。

综上所述,一份完善的民法教学大纲应该包括引言、基本概念和原则、主要内容和规则、案例分析和实践教学以及评估和考核等部分。

通过合理的结构和内容安排,学生将能够全面理解和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为将来的法律实践做好准备。

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学习大纲(第一部分)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物权法的概念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3.物的归属关系4.物的利用关系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5.物权法定原则6.一物一权原则7.公示公信原则8.公示原则9.公信原则(四)区分原则第二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0.物权的概念11.物权的定义及语源12.物权的性质二、物权的特征第三节物权的效力13.支配效力14.直接支配力15.间接支配力二、排他效力三、优先效力四、追及效力第四节物权的分类16.所有权与他物权17.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18.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19.本物权与类物权20.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21.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22.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23.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第五节物权的变动24.物权变动概念25.物权变动的概念26.物权的取得27.原始取得28.继受取得(三)物权的消灭29.物权的绝对消灭30.物权的相对消灭二、物权行为第六节物权的公示31.物权公示概述32.物权公示的方法33.登记34.交付(二)物权公示的效力35.公示要件主义36.公示对抗主义第七节物权的保护37.物权保护的概念38.物权保护的方法思考题:39.简述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40.简述物权法定原则41.简述一物一权原则42.简述公式公信原则43.论述区分原则的内涵、价值及其地位44.试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5.试述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46.试述物权的概率及其与债权的区别47.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48.物权的效力49.试述物权的分类50.简述完全物权的分类及其意义51.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分类及其意义52.试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53.简述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分类及其意义54.简述本物权与类物权的分类及其意义55.简述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的分类及特别物权的特点56.简述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的分类及其意义57.物权变动的情形包括哪些?58.简述物权的取得方式59.试述物权的变动要件60.试述物权变动的公式方法及其效力61.试述物权存在的公式方法及其效力62.试述物权的民法保护第二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论63.所有权的概念64.所有权的本质65.所有权的特征第二节所有权的全能66.积极权能67.占有权能68.使用权能69.收益权能70.处分权能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第三节所有权的类型71.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一)不动产所有权1、土地所有权2、房屋所有权(二)动产所有权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72.国家所有权73.集体所有权74.私人所有权第四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75.所有权的取得76.原始取得1、取得孳息2、国家采取强制手段取得所有权3、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4、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5、国家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6、取得添附物7、善意取得8、时效取得(二)继受取得77.继受取得的主要方法78.继受取得中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二、所有权的消灭第五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7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8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与类型8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82.复合性83.整体性84.专用权的主导性(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类型85.纵切型区分所有权86.横切型区分所有权87.混合型区分所有权三、专有权88.专有部分的构成要件89.专有部分范围四、共有权90.共有权的特点91.共有权的内容五、成员权92.成员权的特征93.成员权的内容六、区分所有人的管理团体第六节共有94.共有的概述95.共有的概念96.共有的特征97.共有的分类和准共有二、按份共有98.按份共有的概念99.按份共有人的权利的行使100.按份共有的权利义务三、共同共有101.概念和法律特征102.共同共有的类型103.夫妻共有104.家庭共有105.遗产分割前的共有(三)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四、共有财产的分割106.分割原则107.分割的方式108.分割的效力思考题:109.简述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与财产、财产权的区别110.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111.简述所有权的权能112.简述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的区别及其分类意义113.简述交付的方式114.简述先占取得的成立条件115.添附的种类及其效力116.简述添附的概念及区分善意添附与恶意添附的意义117.简述交付的方式118.简述交付与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关系119.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客体12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121.如何确定共有部分的专有使用权?122.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点123.相邻关系的种类124.如何正确处理相邻关系?125.简述共有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共有的区别126.简述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127.试析按份共有的对内对外效力128.简述共同共有的几种常见形式129.简述共同共有的对内对外效力130.简述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和方式第三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131.用益物权概念和特征132.我国用益物权类型133.用益物权的发展与社会作用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134.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13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13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137.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权二、出让土地使用权138.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139.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与内容140.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14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14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终止三、划拨土地使用权143.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14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四、国家出租土地使用权探讨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14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146.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147.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148.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四节地役权149.地役权概述150.地役权概述151.地役权的社会作用152.地役权的特征二、地役权的种类153.积极地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154.继续地役权与不继续地役权三、地役权的内容155.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156.供役地人的权利义务四、地役权与相邻权的联系与区别五、地役权的取得和消灭157.地役权的取得158.地役权的消灭思考题:159.简述用益物权的特点和主要类型160.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点有哪些?161.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权的异同162.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取得和实行163.简析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及其后果164.简述出让土地使用权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要性和意义165.允许以出租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要性和意义166.简述承包使用权的性质、法律特征和内容167.简述地役权的法律特征和内容168.试述地役权与相邻权的联系与区别第四章占有第一节占有概述169.占有的概念和特征170.占有的概念171.占有的特征172.占有、占有权及持有二、占有的构成173.主体174.客体175.占有的客观条件176.占有的主观要件三、占有的意义第二节占有的分类177.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178.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179.正权原占有和无权占有180.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181.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182.无过失占有和有过失占有183.继续占有和不继续占有184.有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第三节占有的效力185.占有推定186.事实推定187.权利推定二、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三、占有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四、占有的保护请求权188.物权法上的保护请求权189.债权法上的保护请求权第四节占有的取得和消灭190.占有的取得191.占有的原始取得192.占有继受取得二、占有消灭思考题:193.简述占有概念和特征194.简述占有与占有权关系、占有与持有的区别195.简述占有的构成要素196.试述占有制度的意义197.简述占有的分类及其法律意义198.简述共同占有与共有的联系与区别199.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200.简述占有的占有推定的效力201.分析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的范围有何不同202.论述占有的保护请求权(即论占有的民法保护)203.简述占有的取得方式及其效力。

《民法学1》课程大纲

《民法学1》课程大纲

《民法学1》课程大纲第一编绪论教学目的与要求: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我国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渊源及适用范围。

教学内容:一、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二、民法的本位、法律地位及历史沿革三、民法的基本原则四、民法的渊源五、民法的适用范围六、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弄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教学内容: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三、民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三、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第四节民事关系的意义第二章自然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掌握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了解监护、住所;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的财产责任。

教学内容:、第一节自然人概述一、自然人的含义二、自然人与公民三、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三、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规定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二、宣告死亡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特征和意义二、监护人的设定三、监护人的职责四、监护关系的变更和终止第六节自然人的户籍、住所一、自然人的户籍二、自然人的住所第七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八节合伙人一、合伙概述二、合伙的分类三、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合伙财产与合伙债务的承担五、入伙、退火和合伙的解散第三章法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人的概念、法人制度的意义和法人的分类;掌握法人的条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掌握法人的机关及其责任,了解法人的清算、变更、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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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民法分论1是在民法总论的基础上开设的高等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内容包括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人身权法,是必修课。

本课程系统讲授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人身权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物权概述、所有权、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结婚制度、离婚制度,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的处理;人格权、身份权。

通过对本门课程的教学应使法律专业学生较为准确、完整、系统、全面的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和我国物权立法的主要内容,掌握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掌握人身权法的基本内容,重在使学生能够围绕现行法律渊源层面的规范体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学生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二、课程教学要求、内容及学时分配(讲授课时50课时)第二编物权(24课时)第一章物权概述(6课时)基本要求:了解: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变动的概念。

理解: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的标准及意义,物权行为。

熟悉并能够运用:物权变动的原则以及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原因、物权的公示、物权的保护方法的基本规则。

授课内容: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第二节物权的类型物权法定主义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自物权和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本权与占有)第三节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的原因(物权的取得原因物权的消灭原因)物权行为物权的公示(交付及其法律效果登记及其法律效果)第四节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的概念物权的保护方法(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损害赔偿)第二章所有权(6课时)基本要求:了解: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相邻关系的概念,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客体、保护,集体所有权的概念、主体、行使和保护,私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的内容。

理解:所有权的内容、种类,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主要的相邻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的基本规则。

授课内容:第一节所有权概述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其他法人所有权)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业主的管理权(业主的管理权的范围物业服务合同)]第四节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处理相邻关暴的原则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添附(附合混合加工)先占第三章共有(2课时)基本要求:了解:共有的概念、特征,准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

理解:共有物的分割,共同共有的类型。

熟悉并能够运用: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的基本规则。

授课内容: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有的概念共有的特征准共有的概念第二节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共有物的处分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共有物的分割(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第三节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共同共有的类型(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合伙财产)第四章用益物权(4课时)基本要求:了解:用益物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地役权的消灭。

熟悉并能够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法律/教育网/整理授课内容: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的特征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的权利承包人的义务)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第五节地役权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地役权的取得地役权的内容(地役权人的权利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的消灭第五章担保物权(4课时)基本要求:了解: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的消灭。

理解:抵押权的设立、实现、终止,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的设立,权利质权的标的。

熟悉并能够运用: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特殊抵押权,动严质权、权利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留置权取得的积极、消极条件,留置权的效力,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

授课内容:第一节抵押权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的内容抵押登记抵押权的标的抵押权的范围)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实现的要件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清偿债权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抵押权的终止特殊抵押权(共同抵押最高额抵押财团抵押)法律/教育网/整理第二节质权质权的概念和特征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设立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留置权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权人义务)留置权的消灭第四节担保物权的竞合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第五章占有(2课时)基本要求:了解:占有的概念和性质。

理解:占有的种类,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熟悉并能够运用:占有的事实推定和权利推定、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本规则。

授课内容:第一节占有概述占有的概念和性质占有的种类(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和保护占有的推定(事实的推定权利的推定)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占有的保护(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第三节占有的取得和消灭占有的取得(直接占有的取得间接占有的取得)占有的消灭第三编婚姻继承法(20课时)第一章婚姻家庭(8课时)基本要求:了解:结婚的概念和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含义和相关规则,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相关规则及离婚的法律后果,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容及收养的基本规则。

授课内容:第一节结婚结婚的概念和特征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法定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概念和范围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概念请求撤销的程序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第二节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和程序离婚登记的撤销)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离婚时的债务清偿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探望权(探望权的概念与主体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的恢复行使)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法律i教育网-编辑整理(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过错的内容承担责任的内容)第三节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第四节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婚生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法律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二章继承概述(2课时)基本要求:了解: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的一般规则。

授课内容:第一节继承与继承权继承的概念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保护第三十章法定继承(4课时)基本要求:了解: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继承人范围与顺序、代位继承及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的相关规则。

授课内容:第一节法定继承概述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三节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的条件第四节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第三十一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4课时)基本要求:了解:遗嘱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遗嘱的形式要件及其效力规则,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及其效力规则。

授课内容: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第二节遗嘱遗嘱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的效力(遗嘱的有效遗嘱的无效)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遗嘱的执行(遗嘱执行人的种类遗嘱执行人的职责对附有义务的遗嘱的执行)第三节遗赠遗赠的概念和特征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遗赠的有效条件遗赠的执行第四节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受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第三十二章遗产的处理(2课时)基本要求:了解:遗产的法律特征、范围及其认定规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继承的开始及遗产分割和债务清偿的基本规则,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确定与处理规则。

授课内容:第一节继承的开始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的地点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继承的通知遗产的保管)第二节遗产遗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遗产的范围认定遗产应注意的问题(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别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的区别)第三节遗产的分割和债务清偿遗产分割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确定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第四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概念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确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第四编人身权(6课时)基本要求:了解:人身权的概念。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种人格权、身份权的法律特征及其保护规则。

授课内容:第一节人格权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格权的特征)具体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与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第二节身份权身份权的概念亲权(亲权的概念亲权的内容)配偶权(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的内容)亲属权(亲属权的概念亲属权的内容侵害亲属权的法律后果)三、课程教学方法该课程主要以课堂讲授为主,同时采用演讲、辩论、报告、讨论、写作、文书制作等多种形式鼓励学生互动式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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