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FOB贸易合同的无单放货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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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经验:出口方用FOB贸易术语成交时应该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会计经验:出口方用FOB贸易术语成交时应该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出口方用FOB贸易术语成交时应该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一、对于对方指定货代可能出现的无单放货的风险的规避 1.在可能的条件下最好由自己委托货运代理办理租船订舱。

这样不仅手续简便,费用较低,而且出现无单放货的概率较小;当对方提出一定要指定货代时,我方人员可向客户转达我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通过各有关外经贸委(厅、局)在2000年12月向各外贸企业和货代业发出的《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通知要求出口方不能接受未经过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的货代企业或者境外货运代表处安排运输。

若对方仍坚持指定货代,提单则必须委托国内货代签发,从而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并向发货人出具保函,使发货人的货权得到保障。

因为国内货代签发自己的或境外货代的提单,则该货代就成为无船承运人,若查到国外的货代不是合法存在或合法经营,国内的货运代理公司也无法逃脱承运人的责任。

 当出口方不能自己指定货运代理时,外贸企业也应采取若干预防措施,如通过邓白氏(D&B)等国际咨询机构进行资信调查,要求买方配合让境外货代公司出具担保,企业内部加强审核把关。

同时为了避免国、内外货代公司联合欺诈出口方,需要各地货代协会对会员单位做出规定,不准借权经营、代开发票,或者规定境外货代办事处上船前的操作由发货人委托国内货代业办理,以避免过多的费用支出。

 2.卖方一定要在货物发出后仍能够控制货物的所有权(一般仅限于海洋运输)。

出立提单要非常慎重。

不能接受对方作为提单的托运人的要求,当对方不是采用预付(CASHWITHORDER)时,既不要做成汜名提单,也不要做成凭收货人指示的提单(TOORDEROFCONSIGNEE),而应该做成空白抬头(TOORDER)或者凭发货人或开证行指示转让(TOORDEROFSHIPPER、TOORDEROFISSUINGBANK)的提单。

这样对于提单背书转让的权力就保留在卖方或者银行的手中,对方不付款或者不承兑很难获得以物权凭证在内的各项单据,从而无法提供正本提单去办理提货手续。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风险及其防范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风险及其防范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风险及其防范齐宏伟无论是中国海商法还是国外法律,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都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稍具海运常识的人都知道,提单不仅是承运人签发的表示其已接管货物的收据,而且是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

这清楚地表明,即使货物已不在承运人占有或控制之下,提单持有人仍可向其或实际占有人无条件地主张对货物的所有权。

因此,收货人不能提交有效提单,承运人就不应将货交出。

对于承运人而言,谁拥有占有权确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当他要交货时,他必须要搞清楚谁拥有直接的占有权,以便把货物交给正确的人。

但是,如果承运人无单放货并不意味着“违法”。

国务院港口口岸工作领导小组、交通部、对外经贸部曾于1983年4月就以通知的形式下发了(83)国港06号文件,在肯定凭正本提单交货的前提下,允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的形式提货。

所以对于承运人来说,正确交付货物、避免被骗且知道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就变得至关重要了。

一、无单放货的情况及主要做法(一)无单放货的收货人是真实的货物所有人在新加坡提呈的Sze Hai Tong v. Rambler Cycle上诉案件中,英国枢密院对承运人交货的义务做出如下解释:“船舶所有人在未收到提单的情况下交货显然要自己承担风险。

合同的规定是在提货人出示提单后,向提单持有人交货。

”在此案中,一批货物从伦敦运至新加坡。

由于收货人尚未付款,提单也并未转至其手中。

货物卸船后被存放在新加坡港务局的仓库中,收货人而后凭银行保函提走了货物。

英国枢密院判决,由承运人负责赔偿托运人的损失,而提供保函的银行则负责赔偿承运人的损失。

若交货出于善意,而且船舶所有人未接到任何第三方对此货物主张所有权的通知,则船舶所有人应向提单持有人交货,而且在提单持有人并非货主时,不需因此向货物的真实所有权人承担责任。

但是,若在提货人并未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货,承运人则违反了运输合同,而且做出了具有侵权性质的侵占属于真实所有权人之货物的行为(conversion)。

FOB价格条件下的风险防范

FOB价格条件下的风险防范

FOB价格条件下,进口方指定船公司的风险防范近来在出口业务的FOB合同中,有些进口商和指定的货代串通一气,采取无单提货,使中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

去年底外经贸部发出通知,要求采取严厉措施,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并希望出口企业过采用CIF付款方式。

外经贸部提出的措施包括:1. 尽量采取CIF或C&F,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2. 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对货运代理的资格应进行审查,只接受经政府批准的货代。

3. 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出口商应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4. 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

该问题在出口企业中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到底采用哪种交货方式比较安全?在不同的方式下应注意哪些问题?在此特别推出北京对外经贸大学石玉川教授对此问题的看法,以飨广大网友。

石玉川:众所周知,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CIF和CFR这三种。

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

由于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

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

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

其实,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通则》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特别是不涉及收汇的风险问题。

浅析FOB条款下恶意无单放货的防范

浅析FOB条款下恶意无单放货的防范

浅析FOB条款下恶意无单放货的防范吴慧君 (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 福州 350007)摘要 随着出口贸易中使用FOB术语比例的上涨,出口使用FOB术语下出现恶意无单放货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本文通过介绍恶意无单放货的形式,分析恶意无单放货下为什么卖方会财、货两空,并以败诉告终的原因,提出在出口中防范FOB术语下恶意无单放货的措施。

关键字 FOB 恶意无单放货 措施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民营企业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政府从政策上越来越淡化曾经执行过的出口创汇奖励,与此同时,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企业良好的服务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为了准确掌握合同价格,便于外贸成本核算,避免受到运费损失,国内企业在出口时候逐步把CIF、CFR条款变成了FOB条款。

目前出口使用FOB术语成交已超过80%,而由此引发无单放货案件屡见不鲜,最终货主往往是钱、货两空,即使提交诉讼,出口商也是以败诉告终,所以在出口中防范FOB下恶意无单放货显得尤为重要。

1 无单放货的定义及FOB下恶意无单放货的形式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

无单放货有善意的,也有恶意的。

一般来说,在货主持有船公司的提单,对客户了解的情况下,以电放方式通知船公司无单放货,这种情况是没什么问题的。

但有时候是被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存心不良,与买方合谋串通,搞无单放货,使出口企业货、款全落空。

也有些情况下是客户特意设置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来国内进行骗货。

而我国出口企业业务人员对出口货物业务不精通,对航运市场情况不掌握,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在没有了解或充分了解国外贸易买家是否合法存在和资信等级的情况下,为节约出口成本,尽快完成交易,较多与外商签订FOB为贸易条款的出口合同,从而将货物的运输权利、运输方式和选择承运人的权利交给外商,这就给我国出口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1]。

因为根据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在FOB术语下,由买方来进行租船订舱。

FOB下无单放货有风险

FOB下无单放货有风险

2008年第1期
43
骗取货物的把戏。
卖方风险分析
上述情形主要是由当事人之间的 合同关系决定的。在出口F O B合同价 格条款下,由买主指定船公司和契约 承运人安排运输,运输合同是由买主 与国外契约承运人签订的,契约承运 人再同实际承运人签订托运合同。这 时,境外的契约承运人向国内货主签 发自有提单,货主凭装港代理转交的 契约承运人提单向银行议付结汇。
出单要慎重 如果境外买方坚持F O B条款并 指定船公司,国内出口企业可以委 托有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公司并声 明要船公司海运单,至少要求由国 内货运代理公司签发海运单或无船 承运人提单。 现在国外班轮公司都有一定实 力,日后凭提单请求物权的难度不 大。国内货运代理公司签发了自己的 或境外的无船承运人提单,该货运代 理公司就有可能成为无船承运人。 在国际海上运输中,班轮公司的 提单是相对可靠的,但无论是船公司 B/L还是货代B/L,填写记名提单项 下的托运人、收货人一定要慎重,尽 量规定以开证行指示的记名提单,让 银行紧紧控制货物权,防止无船承运 人无单放货。
按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通则》规定,在FOB贸易术语下应由买 方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如果买方与 契约承运人(货代或无船承运人)恶 意串通,利用FOB术语的便利条件进行
42
2008年第1期
欺诈,出口企业将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买方上演“金蝉脱壳”
目前,使用契约承运人提单越来 越多。对船公司而言,托运人往往不 是货主本身,而是契约承运人,甚至 是收货人本身。因此在F O B出口条件 下,恶意的无单放货风险越来越大。
在出口贸易中,卖方具有双重 身份。交货人和托运人,并且相互独 立。这种独立性来源于由卖方所履行 的交货合同与货运合同的独立性,同 时也就决定了卖方的双重法律关系的 独立性。

如何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

如何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

如何规避⽆单放货的风险在我国出⼝贸易中,因⽆单放货,使货主货、款两空的案例屡见不鲜。

随着我国航运市场和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不断开放,境外船公司和货运代理企业纷纷在华设⽴了代表机构。

尤其是⾃从我国《国际海运条例》出台以来,获得“⽆船承运⼈—NVOCC”经营资格许可证的中外企业已达900多家,其中有700多家NVOCC没有获得商务部的国际货运代理批准证书,⽽且⼤多数是境外的NVOCC。

这为国外贸易商指定境外船公司和NVOCC安排运输提供了更优越的条件。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客户使⽤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船公司或NVOCC安排运输的情况与⽇俱增,⽬前FOB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达80%。

有些被指定的境外NVOCC存⼼不良,与客户串通⼀⽓,搞⽆单放货,使出⼝企业货、款全落空。

也有些客户特意设置货代或NVOCC采国内进⾏骗货。

《海运条例》及其细则对⽆船承运⼈的管理很松,没有注册资⾦的要求,也没有必须从事过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要求,更重要的是没有责任保险的要求,只要求交80万元押⾦,提单报备就可以取得⽆船承运⼈资格。

这对货主的利益来说是没有保证的。

如果遇到存⼼不良的⽆船承运⼈搞⽆单放货,80万元怎能抵得上⼏百万,甚⾄⼏千万元的货值,因此,货主对此要格外⼩⼼。

为规避⽆单放货的风险,建议货主要尽量做到以下⼏点:⼀、签订出⼝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F条款,⼒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船公司、货代或NVOCC安排运输,由我⽅掌握运输的主动权。

⼆、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货代或NVOCC安排运输,可接受知名的指定船公司,尽量避免指定的境外NVOCC。

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NVOCC,为不影响出⼝,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对指定的境外NVOCC要进⾏严格的调查,看是否有我国合法的货运代理企业和NVOCC作担保,同时由我国担保者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NVOCC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的港后必须凭信⽤证项下银⾏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出口使用FOB贸易条款要警惕恶意无单放货

出口使用FOB贸易条款要警惕恶意无单放货

出口使用FOB贸易条款要警惕恶意无单放货无单放货有善意的,也有恶意的。

一般来说,在货主持有船公司提单,对客户了解的情况下,以电放方式通知船公司无单放货不会有什么问题。

90年代以前,发生恶意无单放货的现象较少。

主要是过去在贸易合同中使用CIF、C&F条款较多,议付结汇一般都使用船公司的提单,银行牢牢把住了货权凭证。

货主是直接托运人而且是合法的提单持有人,自己掌握货物控制权。

此外,过去使用的付款条件是L/C,而且是不可撤销的即期L/C。

由于结汇提单是船公司的提单,托运人又是货主本身,即使是使用D/P或可撤销的远期L/C也不存在恶意无单放货的风险。

在D/P付款条件下,如果市场环境不好,顶多是出现不赎单的现象,不至于货物被提走而收不到货款。

只有在D/A付款条件下,才有可能出现货款收不回,而进口商又失踪的现象。

目前,FOB条款大多数是进口商要求的,由买方指定承运人和货代安排运输,买方往往接受契约承运人提单,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由买方在L/C中明确。

目前使用契约承运人提单越来越多,面对船公司来说,托运人往往不是货主本身,而是契约承运人,甚至是收货人本身,因此在FOB出口条件下,恶意的无单放货风险越来越大。

近几年来,在出口FOB条件下发生的无单放货案例屡见不鲜,货主往往是钱、货两空。

在无单放货的诉讼案例中,出口商往往以败诉告终,实际承运人或装运港代理都不承担责任,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实际托运人,也就是境外契约承运人(或称无船承运人-NVOCC)却逃之夭夭,有时甚至连进口商都找不着。

有时候无单放货正是进口商与契约承运人(NVOCC)合谋的。

发生上述情况主要是由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所决定的。

在出口FOB合同价格条款下,由买主指定船公司和契约承运人安排运输,运输合同是由国外买主与国外契约承运人签订的,契约承运人再同实际承运人签订托运合同。

由于境外的契约承运人在我国没有自己的网点,所以通常指定国内某货运代理公司作为装运港代理进行操作,契约承运人指令出口公司将货交给装运港的操作代理,出口公司同时委托装港代理代办报关、报检和拖箱等业务。

海运中的无单放货风险及防范措施分析毕业论文

海运中的无单放货风险及防范措施分析毕业论文

海运中的无单放货风险及防范措施分析毕业论文国际航运管理毕业论文海运中的无单放货风险及防范措施分析摘要: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促进了海运的发展。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正本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尤其在现在单证交易制度下,其作用已经远远超出海上运输的环节,但是无单放货频频出现并有不断增加的趋势,不仅给我国出口商、进口商及承运人带来很大的风险,也给国家造成很大的损失。

因此,对其风险及防范措施的研究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本文介绍了可能引起船货纠纷的无单放货的概念和形式,并分析了它的产生原因及风险,从而提出从政府、提单、出口商和承运人方面进行的防范措施来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

关键词:海运、正本提单、无单放货风险及措施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单是指用以海上货物运输证明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用以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也是收货人提货的重要凭证。

随着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普及、造船技术的提高和先进导航设备的应用,货物装卸速度的加快,使船舶在海上航行的时间缩短,货物从装货港到卸货港的时间也大大减少;另一方面提单的流转速度并没有相对加快,仍将经历多次背书、结汇、检查、邮寄等环节,正本提单不能在传播到达卸货港之前到达收货人手中,有时押汇、结汇费时较长,这样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货等单”的矛盾,这一矛盾在近洋运输中显得更为突出。

在“货等单”的情况下,如果坚持凭正本提单提货,势必造成货物在目的港压船、压港,港口费用和仓储费用大大增加。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欺诈行为,这些原因导致无单放货的趋势愈演愈烈,对托运人、承运人的利益造成极大影响,针对这一现状对无单放货的防范措施分析尤为重要。

一.提单的作用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后取得的,或者说提单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的。

但是托运单或订舱委托书(单)没有规定承、托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提单背面的条款却规定了,而且法律上承认是解决班轮货物运输争议的主要依据。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处理双方在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依据。

从一则案例看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面临的风险与防范

从一则案例看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面临的风险与防范

从一则案例看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面临的风险与防范我国目前FOB 贸易合同已达70%以上,还有上升趋势,很多出口企业青睐于FOB 贸易术语。

但若由买方指定货代公司或者船公司, 或买方规定以自己为提单的收货人,卖方经常会出现钱货两空的局面。

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对卖方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进行归纳说明,并提出了避免和解决卖方所面临风险的若干措施。

一、案情简介我国一服装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订了一笔十万美元的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 大连,支付条件为D/P at Sight,德国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出口货代为买方指定的美仑公司,装运日期为9月30 日前。

由于在此之前我国服装公司与德国这家公司采用L/C支付方式通过该货代公司曾经做过几笔合同,所以对这家德国进口公司和货代公司都很信任。

德国公司9月5日就将派船到大连,因为时间仓促,A 公司无法按时筹集到货,因此直至9 月20 日,才将货物备好。

产生的船舶滞期费一万美元由A 公司承担。

在运往港口的途中,由于雨淋,货物发生损坏,A 公司只好重新发货。

货物发出后,美仑货代公司为我国服装出口公司签发的三份正本货代提单,我出口公司将全套货运单据通过托收行中国银行大连分行交给对方指定的代收行收款,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德国公司开始说尚未看到单据,后来又说正在办理付款赎单事宜,最后传来了一份银行付款底单,而我国公司查询银行账户货款却一直未到账。

我国公司无奈只好指示代收行将全套单据转让给其在德国的分公司,让其先代为收货,然后再与德国公司进行交涉,以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

但当德国分公司拿着正本提单去港口提货时,发现货早已被提走。

我国服装公司马上与德国公司联系,结果对方杳无音信;我国服装公司赶紧派法律顾问对美仑货代公司进行调查,结果发现美仑货代公司已经人去楼空,到工商部门一查询,才发现该公司根本没有货代资质,仅仅是一家普通的运输咨询公司。

最后,我国公司只好采取委托其在德国的分公司帮忙起诉德国进口公司。

FOB出口贸易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FOB出口贸易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FOB出口贸易风险及防范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近年来,我国出口贸易业务中,FOB贸易术语被广泛的使用。

但是采用FOB贸易术语,由国外进口商安排货运保险并指定境外船公司、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导致了国内出口商面临巨大的潜在贸易风险,由此带来纠纷和损失越来越频繁的出现。

因此,有必要就采用FOB贸易术语的出口贸易应注意的贸易风险及防范予以分析讨论,以使国内出口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采取各种措施以规避潜在的风险。

一、风险类型及分析(一)无单放货的风险FOB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是以货物越过船弦为界,即货交船公司风险便转移。

从目前FOB 贸易术语的实际使用情况看,国外进口商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

国外进口商指定货运代理通常有以下几种考虑:有的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有的是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有的可以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与货代串通骗取国内出口商货物。

由于国外进口商指定货代通常与国外进口商保持着非常好的业务关系,或者指定的国内货代与国外进口商委托的国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系业务伙伴,因此,指定货代及/或无船承运人极有可能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直接放给国外进口商,即无单放货,导致国内出口商虽持有提单,但实际上已经货款两空。

目前,除一些国际上知名度高的国际货运代理外,多数境外货代的资质情况难以考证,无单放货虽然是个别心怀不轨的人所为,但其阴影却始终笼罩着发货人。

不法商人与境外货代互相勾结,大多是小试几票订单,让发货人感到结汇安全,然后就以较大金额的订单骗取货物,甚至有的国外进口商为了骗取货物专门到出口地设立货代分支机构。

当国内出口商持有提单向指定货代及/或国外承运人索赔时,却会发现面临巨大的诉讼难度,主要表现在:1、这些货代一旦骗货得逞就销声匿迹,即使法院裁决胜诉,也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2、很多情况下,国内出口商所持有的提单并未在国内交通部备案,而该提单上的承运人却在境外,撇开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和送达问题,即使胜诉,执行方面仍然存在难度;3、起诉国内的指定货代时,往往面临国内货代非承运人或者与国内出口商没有委托代理关系的强力抗辩,而且国内货代的赔偿能力也有限;4、很多国内出口商采用滚动核销或者批次核销的方式在未收到货款时就已经进行了核销并退税,这导致其在国内某些法院会被认为未能有效证明其未收汇而败诉。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风险及防范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风险及防范

知途驿站Know Way Station152南风 south wind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风险及防范文/张诗瑶 韦世雷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凭其他单证连同保函放货的做法。

无单放货的三种常见形式:(1)凭保函放货。

这是无单放货的最常见形式,是指承运人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据提货人提供的保函交付货物。

(2)无担保放货。

这种形式多见于收货人与承运人间长期业务往来的情形下。

若收货人在货物到港后仍未收到正本提单,而承运人又希望尽快交付货物,基于二者间的长期合作关系和其他利益的全行,承运人可能会无单放货。

(3)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欺诈真正的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

1 无单放货的性质与风险1.1 无单放货的性质1.1.1 无单放货的违约性。

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产生提单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双方应依提单记载行使权力或履行义务。

承运人无单放货,违反了提单运输合同约定之凭单交货义务,具有明显的违约性质。

1.1.2 无单放货的侵权性。

在国际贸易中,提单因其具有提货权受到重视,经过长期的贸易实践,形成了“交付提单等于交付货物”的国际惯例。

2 无单放货的风险2.1 承运人应对无单放货承担严格责任一般情况下,合法持有正本提单的人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赔偿的,应定性为违约纠纷,承运人应承担与无单放货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的总的原则是:承运人对无单放货承担全部责任,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主观上有无过错。

这就是所谓严格责任。

在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上,承运人使用严格贵任已成为各国普遍适用的惯例。

2.2 无单放货易引起冒领和偷货风险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

然而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

由于收货人手头没有正本提单,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会产生货物压仓费用、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碰到这种情况,为减少买方的风险和损失,习惯上都是通过担保提货的方式予以解决的。

预防FOB贸易合同的无单放货欺诈

预防FOB贸易合同的无单放货欺诈

近来 ,我国无单放货 案件司法实践中 ,欺诈导致无单放 货 的案件越来越多 , 在我 国 目 前海事法院受理的无单放货案件 中,大部分都涉嫌欺诈行为 。如近 两年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 无单放货案 件中更是有 9 %的案件 都涉嫌国外买方故 意欺 诈 0 行为 。而这些案件中绝大部分都发生在 F B贸易合 同中 。 O
姚俊 峰 ,张朝 晖
( 山西 大学 法学院 ,山西 太原 000 30 6)

要 :在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中,无单放 货是长期 困扰 实务界 与理论界 的一 个难题 。无单放 货纠纷在很 多情 况下是由于承运人 的违约 而造成 的,然而 ,也有不少是由于相 关当事人 的恶意欺诈所致 。本 文主要
等不利条款 ,也会形成一定的风险 。
运人 在我国的代理 人。这样 ,让国内卖方与 自己较熟悉的国内 货 运代理人接触 ,也能增加卖方的心理安全感 。 2 .承运人将 自己签发 的 H ue提单通过其在我 国的货运 os 代理人交给 国内卖方 ,而 自己却持有实 际承运认签发 的海运提 单 ,这为 以后控制货物和无单放货打 下了伏笔 。 3 .国外买方一般委托与其有 “ 特殊 ”关系 的本 国货 代公 司作为承 运人 ,后者并不具备运输货物 的资质和能力 ,有些甚 至是 “ 皮包公 司” ,使得在发生 了无单 放货 之后 ,卖方根 本无 法凭 H ue o s 最终得到赔偿 ,或根本就 找不 到承 运人。
3 贸易条件方面的原 因 .
二 、无单 放货欺 诈 的特 征
通过对大量的无单放货案件 的分析显 示 , 绝大部分涉嫌欺 诈的无单放货案件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
1 .买卖双方 汀立 F B条款 的国际贸易合 同,由国外买方 O 指定承运人 ,控制运输过程 ,我国货物卖方负责将货物交给承

国际海运市场秩序极度混乱出口企业要加强对FOB出口无单放货风险的防范

国际海运市场秩序极度混乱出口企业要加强对FOB出口无单放货风险的防范

货主视线Consigner's Viewpoint China business update25国际海运市场秩序极度混乱出口企业要加强对FOB出口无单放货风险的防范文/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副会长 蔡家祥近十几年来,在我国FOB(离岸价条款)出口贸易中,出口商屡遭“无单放货”的海运欺诈案例越来越多。

有的存心不良的外商钻国际海运市场混乱无序的空子,特意与境外货代互相勾结骗取我国出口企业的货物。

起初他们从小单做起,及时付款,次次顺畅,等到做大单业务时,就开始动无正本提单放货的心眼进行海运欺诈。

据粗略估算,我国出口坏账近年来达2 ̄3%,每年约有400—500亿美元的出口货款无法收回,其中遭恶意“无单放货”海运欺诈造成的损失占相当一部分。

目前,在我国出口贸易中以FOB合同成交的占到出口总额的85%以上。

在FOB出口情况下,由于买方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买方或其指定的货代公司可能成了船公司提单(Master B/L )中的托运人,船公司为了方便货运代理人或NVOCC(无船承运人),往往将海运提单签发给货运代理人或NVOCC而不是发货人,忽视了发货人(卖方)的基本权益,海运提单掌握在买方或货代手里,而FOB出口商往往持有货运代理签发的货代提单(HOUSE B/L OR FORWARDER B/L),货运代理作为提单托运人可通知船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买方把货提走,却不去银行付款赎单(货代提单),使FOB卖方货、款两空的现象屡见不鲜。

目前,国际海运秩序极为混乱,传统的船公司正本提单流转程序完全被打乱,国际贸易优良传统的运输惯例被严重破坏。

为防范FOB出口恶意无单放货的海运欺诈,出口企业尤其是FOB出口商要特别注意如下事项:一、在FOB 出口情况下,卖方千万不要放弃直接订舱托运手续和直接从船公司获取提单的权利在FOB出口情况下,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一个原则问题,就是办理订舱托运手续和直接从船公司获取提单的权利是属于卖方的。

谈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谈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谈⽆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2019-06-04摘要:在出⼝贸易中,因为⽆单放货⽽导致出⼝企业货款两空的现象越来越多。

本⽂对⽆单放货产⽣的原因、风险防范等进⾏了分析,并提出了防范⽆单放货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单放货;提单;风险0 引⾔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简称b/l)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1]。

它的性质和作⽤体现在三个⽅⾯:⼀是货物收据的证明;⼆是物权凭证;三是运输契约的证明。

收货⼈凭正本海运提单提取货物是⼀项被普遍接受的国际惯例及基本原则。

然⽽在近些年,⾮法的“⽆单放货”的案件屡有发⽣,造成我国⼀些中⼩型出⼝企业货款两空,损失巨⼤。

所谓“⽆单放货”即⽆正本提单放货(delivery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是指在⽆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将提单项下的货物交付给提货⼈的⾏为或现象[2]。

通常承运⼈⽆单放货,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是在实际提货⼈的原本就是有权提货的⼈时也不例外。

1 在实际业务中产⽣“⽆单放货”现象的主要原因1.1 运输速度的加快,提单的流转速度相对滞后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国际货物运输的速度越来越快,特别是上个世纪⼋⼗年代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兴起,⼤⼤的提⾼了货物的装卸速度,从⽽缩短了整个货物运输的时间。

相对⽽⾔,海运提单的流转速度则未达到与之相适应的⽔平。

根据杨宜良先⽣的估计,⽬前⼤约有50%的情况是卸货时正本提单仍未到达卸货港[3]。

若国际贸易双⽅相隔的⽐较近,则这种情况也就更加明显。

当出现此种情况时,作为承运⼈,为了减少港⼝的拥堵所产⽣的各项费⽤、尽快履⾏完⾃⼰所承担的风险、义务以及船只的流转速度,希望收货⼈尽早提取货物。

收货⼈同样希望能尽快提取货物,进⼊下⼀个销售环节,从⽽能抓住⼀些有利的市场机会。

正是因为承运⼈和收货⼈双⽅的利益趋同,所以在实际业务中很容易发⽣承运⼈不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情形。

无单放货风险防范措施

无单放货风险防范措施

无单放货风险防范措施无单放货风险防范措施国际贸易并不是一帆风顺,国外也有很多骗子,希望刚出道做外贸或正在做外贸的国人们提高警惕、注意防范,避免自己受损失。

那么,下面是由店铺为大家分享无单放货风险防范措施,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避免无单放货的几点注意事项1、不要听国外客户乱吹,客户无论公司大小,都要坚持自己的付款原则。

不要原为是老客户或者是关系很好,碍于情面而不好意思在付款上跟客户做自己认为安全的收款方式。

这点要提醒刚出道的外贸人员,有些急于促成订单,有些刚到新的单位急于表现给领导看,最怕就是与客户在MSN或邮件交流上自认为自我感觉良好,认为客户不会骗自己,这些都是给无单放货留下的隐患。

2、如果有些客户是第一次做生意,让客户100%先T/T做不到(因为有可能真正的客户也不太相信供货方),收到预付款后再安排生产或采购。

在备货过程中可以向客户提出由于原材料上涨等其它原因,再汇10%或20%货款,能多要点就最好。

3、如在备货过程中,客户不同意再汇款,在货备好后,拍照或把具体的装箱单给客户,再向其索要余款。

4、在与客户指定的货代联系出运事宜些,应做到以下:(1)让指定货代传真或快递营业执照复印件。

看到营业执照复印件后,上工商网站或通过律师到货代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查询此货代是否注册。

通过律师查询的.费用并不高,只需RMB200左右。

千万不要省这个钱。

(2)与指定货代签订正式的运输合同。

(3)传真托单给指定货代后,叫其在托单上盖上公章回传并寄正本。

(4)保留好一切与货代的传真往来,把传真件复印保存。

托单不要从电脑中传,从传真机上传。

(5)报关时要如实申报货物价值,有些客人会把部分货款通过地下的钱庄汇到国内私人帐户,让出货方少申报货物价值。

如今后出现无单放货,国家海事法院是以申报的海关报单价值为准,不以与客户的形式发票(Pro-formaInvoice)为准。

5、货物出运后,及时向指定货代索要正本提单,如是整柜,要船公司的正本提单。

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

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

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FOB贸易术语出口的风险及其防范摘要:我国大部分的出口都是采用FOB贸易术语。

但是使用FOB术语时候,若是由买方联系船只运输,会存在买方与船方勾结诈骗的风险;同时该术语规定卖方还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

故卖方在选用该术语时一定要争取自己来指定货代、投保陆运险和力争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等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防范其中的风险。

关键词:FOB;出口;风险;贸易术语引言:FOB术语是当今国际贸易中采用的主要术语之一.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伴随外资船公司的进入,境外货运代理也蜂涌而入,境外货代的活跃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石油价格的一路飙升,导致班轮运价频繁涨价,使原来略有盈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亏损。

同时进出口经营权也不再局限于专业外贸公司,多数外贸公司为规避运价风险出口主动选择做FOB。

因为FOB贸易术语运费采用到付(PREIGHT COLLECT)的方式,订舱以后运费及其附加费用上涨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故近几年来出口做FOB的货量连连飚升,占我国外贸出口量的70%以上,在有些外资企业甚至超过80%,且还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但是采用FOB贸易术语且非L/C方式结算时出口存在相当大的风险。

个别国家对FOB 术语的解释不尽相同,首先是交货地点的差异,其次是即使都在装运港船上装货,关于风险划分的界限规定也不完全一样.除此之外,由进口方指定货代公司签发并非物权凭证的货代提单(HOUSE B/L),或指定海运提单上收、发货人等方式,均可能会导致卖方货款两空;同时用FOB时由进口方投保,货物从卖方所在地运抵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要由卖方承担,且货物运输途中出现损失买方又不付款赎单的前提下,卖方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1]。

正文:一、FOB的含义FOB,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是指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费用和风险。

警惕FOB术语下的无单放货

警惕FOB术语下的无单放货

收到货款 , 结果肯定是货、 款两空。此种情况存在相当大的隐
蔽性 , 卖方 只同 国内货代 交接 , 只有 提单能反应 出其后是否还
有契约承运人,而境外货代分设的国内代理名称同国外货代
又有相似之处 , 卖方容易混淆 。
可 以看 出 , 在此类 案件 中国内卖方 在交 出货物后 , 得到 的 是一 张清 洁的无船 承运人 提单 , 也就是 H U E提单 , OS 而不是 真正实际承运人 的海洋单 ,这里 出问题 的关键在于货代 提单 只能提供给卖 方作 结汇之用 , 它不是物权凭证。出现无 单放货
后, 卖方或找不到承运人, 或不可能找到承运人包括费用巨大
的进行 有效 的索赔 。买 方也正是 看清了这 一点 , 以无船承运人
第二 ,境外买 方根 据 F B条款委托境外无船 承运人或 货 O 代安排运输 , 由于境外 的契约承运人在我 国没有 自己的 网点 ,
提单“ 金蝉脱壳”用海洋单合法地从实际承运人手中提取货 ,
果契约承运人 背着货代通知船公 司放货 ,而出 口公司又没有
仓”且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与日 , 俱增 , 此情 况下 , 在 无单放 货事件更易发生 。
1F . OB术语 下无单放货的形式
目前使用契约承运人提单越来越多, 对面船公司而言 , 托
运人往往不是货主本身 ,而是 契约承运人 ,甚 至是收货人本 身, 因此在 F B出 口条件下 , O 恶意的无单放货 风险越来越大 。 其主要有以下几种 表现 形式 : 第一 , 货代 企业未经批准 即在 华设 立办事处 , 买 国外 境外 方根据 F B条款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境外货代及其 国内 O
[】 1 郭亮亮. 中国如何 开放 资本账户【 . J金融与保险. 0 . ) O J 2 6( : 一 0 9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12.05•【文号】2000外经贸发展运函字第3040号•【施行日期】2000.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2000〕外经贸发展运函字第3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随着我国航运市场的不断开放,境外货运代理也纷纷在华设立代表处,为贸易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提供了条件。

据不少外贸企业反映,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的情况与日俱增,目前FOB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达60-70%。

有些指定货代心存不善,与进口商串通一气,搞无单放货,使我出口企业货、款两空。

也曾发现进口商特意设置货代来国内进行骗货的案例。

为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保护我国外贸企业的利益,请各地外经贸委(厅、局)通知各外贸企业务必注意以下几点:一、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F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二、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经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并向外商解释,任何未经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并签发提单的行为是非法的。

三、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我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四、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管理办法。

因此,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

如接受指定货代提单,货物的控制权就始终掌握在境外货代手中,实际承运人无法控制货权,只能听从货代的指令。

论FOB项下出口商的风险及其防范

论FOB项下出口商的风险及其防范

目录1 FOB术语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FOB在我国的使用情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相关案例..............................................................................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案情介绍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案情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FOB术语下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由仓库到装运港船舷前“保险空白”导致的风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船货衔接的风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买方指定无船承运人的风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提单上对托运人和收货人的记载导致的风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5结算方式的风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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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卷第4期 沧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No.4Vol.24
2008年12月 Journal of Cangzhou Teachers’College Dec .2008
* 收稿日期:2008-05-25
作者简介:姚俊峰(1969— ),男,河北沧州人,沧州师范专科学校机电工程系讲师,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贸易、海商法研究。

张朝晖(1970— ),男,山西太原人,山西大学法学院200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95·
预防FOB 贸易合同的无单放货欺诈
姚俊峰,张朝晖
(山西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摘 要: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是长期困扰实务界与理论界的一个难题。

无单放货纠纷在很多情
况下是由于承运人的违约而造成的,然而,也有不少是由于相关当事人的恶意欺诈所致。

本文主要讨论比较典型的FOB 贸易合同中存在的无单放货欺诈的特征,产生的原因以及对其应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FOB 贸易合同;无单放货欺诈
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762(2008)04-0095-02
近来,我国无单放货①
案件司法实践中,欺诈导致无单放货的案件越来越多,在我国目前海事法院受理的无单放货案件中,大部分都涉嫌欺诈行为。

如近两年,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无单放货案件中更是有90%的案件都涉嫌国外买方故意欺诈
行为。

而这些案件中绝大部分都发生在FOB 贸易合同中[1]。

一、FOB 贸易合同的履行流程 FOB 贸易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约定,选择FOB 贸易术语进行货物交易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其一般流程为(见文后附图):(1)国际买卖双方订立FOB 贸易合同;(2)国外买方委托本国货运代理公司安排运输(因为根据合同中FOB 贸易术语的约定,由买方负责运输);(3)国外货运代理公司作为契约承运人,在卖方国内寻找到某一货运代理公司作为其代理人,委托该代理人安排运输事宜并将其签发的提单(这里的契约承运人提单又称House 提单)交付于此代理人;(4)国内货运代理接受委托后,寻找实际承运人并向其定舱。

(5)(6)国内货运代理人要求国内卖方交付货物,在接收货物同时将House 提单转校给国内卖方(随后国内卖方可以凭该提单向银行议付货款或其他方式收取货款);(7)(8)国内货运代理人向实际承运人交付货物,实际承运人向国内货运代理人签发实
际承运人提单(这里,实际承运人提单又称海运提单或Master
提单,其收货人一般记载为国外契约承运人);(9)国内货运
代理人将海运提单转交国外契约承运人;(10)(11)国外契约
托运人凭海运提单向实际承运人提取货物,并将货物控制在自
己手中;(12)无单放货往往就此发生。

二、无单放货欺诈的特征 通过对大量的无单放货案件的分析显示,绝大部分涉嫌欺诈的无单放货案件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买卖双方订立FOB 条款的国际贸易合同,由国外买方指定承运人,控制运输过程,我国货物卖方负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在我国的代理人。

这样,让国内卖方与自己较熟悉的国内货运代理人接触,也能增加卖方的心理安全感。

2.承运人将自己签发的House 提单通过其在我国的货运
代理人交给国内卖方,而自己却持有实际承运认签发的海运提
单,这为以后控制货物和无单放货打下了伏笔。

3.国外买方一般委托与其有“特殊”关系的本国货代公
司作为承运人,后者并不具备运输货物的资质和能力,有些甚
至是“皮包公司”,使得在发生了无单放货之后,卖方根本无
法凭House 最终得到赔偿,或根本就找不到承运人。

4.进口商在货款结算环节设置障碍,如信用证上存在软条款(即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使进口商无法结汇,遭银行退单。

三、无单放货欺诈产生的原因 1.政治和经济的原因 提单欺诈(包括无单放货类型的欺诈)的引发与政治上的不安定因素有着直接的联系。

在一些政局稳定、法制健全、管理严格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提单欺诈的案件相对较少;而在一些政权频繁更迭、法制不健全、管理混乱的国家和地区,提单欺诈活动就较为突出。

比如,海运欺诈多发区之一的意大利,战后45年中更换48届政权,这种政局不稳定,为海运欺诈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又如,远东地区国家之间尽管地理位置相邻很近,但是彼此之间存在政治分歧,这些国家间彼此缺乏合作,就容易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在经济方面,国际贸易萧条使得欺诈现象,频繁发生。

发展中国家的贫困与新兴工业国家地区的法制不健全是导致全球提单欺诈增加的主要原因。

从目前情况来看,提单欺诈多发
去为发展中国家。

[2]
2.法律上的原因 提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健全,也是无单放货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提单立法与规定相对落后,《海商法》等海事法律规定比较简单,有的条款不尽合理,另外,我国缺少对货运代理提单的管理制度,以致出现象“皮包公司”等一些没有实力的公司作为承运人签发提单的行为和现象得不到法律规制。

3.贸易条件方面的原因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入,政府逐渐放宽了对企业进口经营权的控制,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使得大批中小型
企业和贸易公司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其贸易风险的防范意识较差,容易上当受骗。

另外,当今国际贸易中大多数商品处于买方市场,国内出口企业为达成出口协议,不得不接受无单放货等不利条款,也会形成一定的风险。

四、无单放货欺诈的防范措施 一般来说,出口方作为货物的所有人,当欺诈性无单放货发生时往往会面临“货、款两空”的境地,其对其中的风险应有所认识,并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来应对,以避免或减少因此带来的损失。

1.出口方应加强防范意识注重信息调查
出口方应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对合作方(主要包括进口方和作为承运人的货代运人)的资信调查。

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全面的了解是保证货物交易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

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前,必须详细调查合作方的名称、责任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情况、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开户银行和商业信誉、经营业绩甚至签约代表的授权委托书等等。

如果买方凭自己的能力无法清楚了解到卖方的信息,也可以去找一个有财力的中间商,中间商可以利用它的专业知识得到可靠的资源。

即使中间商也被骗了,买方最起码可以抓住有财力的中间商索赔。

因为中间商出卖的是不准确的信息文件所以要负责。

许多案例证明,如果对海上货物运输有关各方的信息都比较了解的话,大部分的欺诈是可以防止的。

目前国际上有很多专门从事信息提供的机构。

例如,劳埃得海上信息服务部。

该机构有广泛的信息来源;另外,还有联合国贸发会设立的一个能够提供全面信息服务的机构——防止海运欺诈交易所(MFPE),可以帮助取得主任船、承租人等信贷能力和履约信誉方面的情况。

[3]
2.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贸易术语
在出口贸易中,卖方在买卖合同中应尽量争取采用CIF和CFR条款,在进口贸易中,可采用FOB条款。

这样,自己就能掌握租船定舱的主动权,有利于对船、货进行控制。

在争取不到租船定舱权时,应在合同中严格制定租船标准,增加相应的保障条款。

3.选择可靠的承运人
选择承运人的资质与信誉高的大公司作为承运人,不要接受国外买方指定的而自己不了解的承运人。

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我商务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4.各外贸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要警惕公司内部业务员或离岗业务员与境外货代或进口商串通一气进行骗货。

[4] 5.完善相关法律以规制提单签发人
通过对无单放货欺诈案件的分析,也会发现我国《海商法》及相关法律的不足。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应完善对提单及其签发人的有关规定:
(1)通过立法,对提单签发人的资格进行限定,以保证提单签发人具有一定的民事责任能力。

(2)对有签单资格的企业的提单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出口商可以在接受提单时马上进行对应审查,并采取必要措施,使那些违法签发的提单没有市场。

(3)规定所有货运代理公司一律不准接受无资格公司的委托,代为定舱、签发或转交此类非法提单。

总之,出口商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是预防欺诈的重要手段和最有效措施,同时,在立法方面,我国《海商法》等相关法律也应加以完善以充分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 释:
①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凭正本提单交货于收货人是承运人正确履行交货义务的基本原则,是防止国际欺诈和保证托运人收取货款的重要保障。

“无单放货”,又称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承运人把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

参考文献:
[1]何培超.无单放货案件新动向[J].外贸实务,2005,(2):71.
[2]余劲松.国际经济法专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221-243.
[3]孟于群,陈震英.海事欺诈及其法律对策[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79.
[4]外经贸部要求规避无单放货风险[J].对外经贸实务,2001,(2):37.
[责任编辑:商隶君]
图 FOB贸易合同无单放货一般流程
代⑷定舱运输⑺交付货物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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