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DBS32 003-2014 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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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
3.1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 指集体用餐配送企业根据集体用餐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采用热链(也称“加热保温”)工艺或冷链(也
称“冷藏”)工艺集中生产加工和配送的非预包装膳食(包括主食和菜肴)。根据分装形式分为盒饭和桶饭。 3.2 热链工艺
指膳食烧熟后,采取加热保温措施,将膳食在中心温度≥60 ℃的条件下分装成盒或直接将膳食盛放于 密闭保温设备中进行贮存、运输和供餐,使膳食在食用前的中心温度始终保持在≥60 ℃的生产加工工艺。 3.3 冷链工艺
DB 31/2023—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集体用餐配送膳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 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组份。冷链工艺盒饭,适用于热加工完毕至食用前处于冷却、分装、贮存、运输、再次加热后、备餐等环节状态下的 膳食及其组份。
4.3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表2 微生物限量a
项目
采样方案 b 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
n
c
m
M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
5
0
105

GB 4789.2
b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c 仅适用于冷链工艺盒饭。
4.4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5 标签标识
2
DB 31/2023—2014 在盛装膳食的箱体或容器表面标明生产单位、生产日期和时间(应精确至分钟;由多种组分组成的, 应以最早完成热加工的菜肴或主食计)、保质期限、保存条件。冷链盒饭还需标明食用前加热方法。 6 保质期 冷链盒饭(包括主食和菜肴)从烧熟至食用的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热链盒饭与桶饭(包括主食和 菜肴)从烧熟至食用的时间不得超过 3 小时。 7 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DB 31/2024 的规定。

DBS32 003-2014 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

DBS32 003-2014 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

DBS 江苏省地方标准DBS 32/003—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2014-05-14发布2014-07-01实施前言本标准附录A中表述为“宜”、“鼓励”的条文为推荐性的条文,其余为强制性的条文。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集体用餐配送膳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3.1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由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加工、分装、配送的菜肴和主食(以下简称膳食),包括盒装配送膳食和桶装配送膳食。

3.2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餐要求,集中加工、配送膳食,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膳食提供者。

3.3 集体订餐单位向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餐,并提供供餐场所的集体服务对象。

3.4 热链(生产)工艺经集中加工烧熟后的膳食,采取加热、保温措施进行贮存、运输,使膳食在食用前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以下简称热链工艺)。

3.5 冷链(生产)工艺经集中加工烧熟后的膳食,在2h内将膳食中心温度降至10℃以下进行贮存、运输,食用前需将膳食中心温度加热至70℃以上(以下简称冷链工艺)。

3.6 中心温度块状或有容器存放的膳食的中心部位的温度(℃)。

3.7 盒装配送膳食经集中加工烧熟后,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分装成盒(单人份)的膳食。

3.8 桶装配送膳食经集中加工烧熟后,使用桶类容器进行贮存、运输,在供餐场所进行分餐(单人份)的膳食。

3.9 生产加工场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内膳食加工、制作、分装、贮存等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

3.10 供餐场所在集体订餐单位设置的与膳食暂存、加热、分餐、供应等相关的专用场所。

3.11 分装专间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加工场所设置的盒装配送膳食分装的专用场所。

3.12 分餐专间在集体订餐单位供餐场所设置的桶装配送膳食分餐的专用场所。

db312023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

db312023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

DB312023-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上海食集品体市安用全餐地地配方送标膳方准食DD标BB31/2023—准20142上014-0海3-13发市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201局4-10-发01实布施本本——————————标标——————————准准修调删修修修修修删删与改整除改改改改改除除代替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DB标适规术感微食加营检8><#004699'>D3B准用范语官DB31/2023—2014生品工养验1/31名范性和指物添供指方16/01称围引定标限加应标法-620;;用义要量剂卫要、0-20文;求指要生求抽050相件;标求要;样5比《的;;求、盒,引;判主饭用定营要清规变养单则及化;、如卫前包生下装:要、求运》言输。

、贮存、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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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2023-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

DB312023-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


GB 4789.30
副溶血性弧菌
5
1
100 MPN/g 1000 MPN/g GB/T 4789.7
a 采用热链工艺的盒饭和桶饭,适用于热加工完毕至食用前处于分装、贮存、运输、备餐等环节状态下的膳食及其 组份。冷链工艺盒饭,适用于热加工完毕至食用前处于冷却、分装、贮存、运输、再次加热后、备餐等环节状态下的膳 食及其组份。
b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c 仅适用于冷链工艺盒饭。
4.4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5 标签标识
2
DB 31/2023—2014 在盛装膳食的箱体或容器表面标明生产单位、生产日期和时间(应精确至分钟;由多种组分组成的, 应以最早完成热加工的菜肴或主食计)、保质期限、保存条件。冷链盒饭还需标明食用前加热方法。 6 保质期 冷链盒饭(包括主食和菜肴)从烧熟至食用的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热链盒饭与桶饭(包括主食和 菜肴)从烧熟至食用的时间不得超过 3 小时。 7 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DB 31/2024 的规定。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组织形态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形态。
色 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馊味,无酸臭及哈喇味等异味。
按 GB/T 5009.56 规定的感官检验 方法检查。
杂 质 外表及内部均无肉眼可见杂质。 a 采用热链工艺的盒饭和桶饭,适用于热加工完毕至食用前处于分装、贮存、运输、备餐等环节状态下的膳食及其
指膳食集中生产加工后,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不在生产现场分装成盒,采用热链工艺集中配送到供餐点 后,现场分餐供应的主食和菜肴。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食品原料和食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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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方标准
DB 31/2023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
2014-03-13 发布
2014-10-01 实施
上 海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 31/2023—2014
前言
本标准代替DB 31/160-2005《盒饭营养及卫生要求》。 本标准与DB 31/160-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调整了适用范围;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用清单;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感官指标要求; ——修改了微生物限量指标; ——修改了食品添加剂要求; ——修改了加工供应卫生要求; ——删除了营养指标要求; ——删除了检验方法、抽样、判定规则、包装、运输、贮存、附录 A、附录 B 和附录 C。
指膳食集中生产加工后,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不在生产现场分装成盒,采用热链工艺集中配送到供餐点 后,现场分餐供应的主食和菜肴。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食品原料和食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1
DB 31/2023—2014
表1 感官要求a
I
DB 31/2023—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集体用餐配送膳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 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大肠埃希氏菌
5
1
20

(整理)苏州市集体用餐配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苏食药监局)0201

(整理)苏州市集体用餐配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苏食药监局)0201

苏州市集体用餐配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和食源性疾患的爆发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用餐配送,是指餐饮生产经营单位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生产经营活动和集体用餐单位的现场分餐活动。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集体用餐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集体用餐单位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制度。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及与用餐单位签订订餐合同时,应当就其餐饮安全以及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用餐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并向用餐单位如实提供本单位卫生信誉度等级证书。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倡导新建企事业单位、学校创造条件开办食堂,并提供用餐场所。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餐饮安全管理体系(如HACCP、五常法等),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鼓励符合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积极拓展集体用餐市场,实现集体用餐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和产业化,并保证集体用餐的产品质量和用餐安全。

第二章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第七条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获准“集体用餐配送”的许可项目,并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经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其生产经营条件核准其经营范围、生产加工工艺和生产加工数量,并向社会公布;未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许可项目的餐饮单位不得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经营活动。

为学校提供学生用餐的单位必须是量化分级卫生信誉度为“A级”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八条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其生产加工经营要求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二)应符合《苏州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基础设施标准》(见附件)所规定的基本要求;(三)应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建立符合管理要求的各项卫生制度,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卫生检验室和专(兼)职检验人员;(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品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苏食药监餐[2011]15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6.03【实施日期】2011.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品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食药监餐〔2011〕151号)各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和《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江苏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品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江苏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品管理指导意见为加强我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品采购、贮存、使用管理,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科学、合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定义及使用原则(一)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二)调味品,是指在饮食、烹饪和食品加工中广泛应用的、用于调和滋味和气味并具有去腥、除膻、解腻、增香、增鲜等作用的产品。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1、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2、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3、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4、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5、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规范(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规范(编制说明)

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要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卫生规范》列入《2014年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苏卫监督[2014]50号),(原名《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卫生规范》(项目编号JSSPDB-2014-006))。

受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委托协议书项目编号JSSPDB-2014-006),常熟市卫生监督所作为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该标准的起草工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东、谢福生、王冬月、沈苏英、夏中文、夏筱军、常伟冰、高科、徐雪松、谢颖珏。

2014年8月项目承担单位组建了标准起草项目工作组,工作组在项目起草阶段,对国际、国内相关标准情况进行了查询、收集和研究,并分别于8月、9月召开了标准起草工作情况的预调研会议及起草预备会,听取了专家及企业代表等多方意见,确定了基本工作思路,制定了总体工作方案。

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起草工作组先后查阅了与餐饮具集中消毒相关的国内相关技术标准资料,并在全省12个地级市范围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了抽样现场调查,在常熟市范围内进行了现场抽查。

现场调查主要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涉及加工操作规范的生产场所面积、具体设施设备与消毒、产品标签与保质期等相关内容开展了广泛调研。

另外,通过实地考察省内外先进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将目前先进的工艺流程、设备要求等纳入规范要求。

标准起草工作组在苏州市(常熟、昆山、苏州各一家)采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消毒前24 件、设三个温度、两个时间消毒后餐饮具 160件,筷子消毒前(仅清洗)12份、消毒后12份,消毒后干燥包装36份,不同保质期验证采集每家企业常规生产包装后同一批次当日合格产品36套,共计样品108套、包装间空气 3件,包装台面和输送带表面9件、筷子包装机内表面3件、周转箱内表面6件、工作人员手9件,最后一道冲洗水3件,对微生物指标及消毒剂与洗涤剂残留限值进行了对比验证工作,积累了检验数据。

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18•【字号】苏食安委〔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食安委〔2017〕1号各设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江苏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2017年2月18日江苏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以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为基础,推动设区市全区域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

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是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不断提升城市食品安全水平的有效手段。

为规范创建工作的组织管理,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和标准(2017版)的通知》(食安办〔2016〕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食安委〔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促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创新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措施,推动社会共治,营造诚信氛围,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第三条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安委”)统一部署,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品安全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标准第四条省食品安全办在广泛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和创建考评指标,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作为对参加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的县(市、区)和参加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设区市(以下简称“参创地区”)评价的依据。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苏卫规[监督][2011]3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卫规(监督)〔2011〕3号2011年12月7日)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计划、立项、制(修)订、审评、发布、备案以及修改、复审等工作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江苏境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制(修)订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本省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七条省卫生厅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发XXX解释等工作。

DBS 32010-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卫生规范

DBS 32010-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卫生规范

DBS 江苏省地方标准DBS 32/010—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卫生规范2016-12-23发布2017-06-01实施前言本标准表述中为“宜”的条文为推荐性的条文,其余为强制性的条文。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过程中的物料采购和餐具、饮具的回收、除渣、浸泡、清洗、消毒、烘干、包装、贮存和配送(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2 术语和定义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规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餐具、饮具指采用耐高温材质制成的,经清洗、消毒,可重复使用的碗、盘、碟、杯具、勺、筷子、刀、叉等。

2.2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指将餐具、饮具从餐饮服务提供者处统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装、配送的系列活动过程。

2.3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指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餐具、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3 选址及厂区环境3.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

3.2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远离露天垃圾堆、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30m以上。

3.3 厂区的选址、废水、消防、残渣处理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4 厂房和车间4.1 设计和布局4.1.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4.1的规定。

4.1.2 厂区的生产和辅助用房面积应与每日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数量相适应;清洗、消毒、包装间(区)的使用面积不小于300m2,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3.0m。

4.1.3 按清洗、消毒流程应设置餐具、饮具回收暂存区、除渣区、粗洗浸泡区、清洗消毒区、包装间、筷子消毒与包装间、产品贮存间、物料贮存间及周转箱清洗、消毒、晾干区等,各功能间(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

4.1.4 餐具、饮具回收通道与成品出口通道应分开设置。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苏食药监餐[2011]143号•【施行日期】201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食药监餐〔2011〕143号)各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2011〕83号)要求,省局制定了《江苏省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江苏省餐饮服务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2011〕83号)要求,结合餐饮服务环节监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瘦肉精”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瘦肉精“违法违规行为。

进一步加大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力度,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坚决杜绝“瘦肉精”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措施(一)深入开展“瘦肉精”源头治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要加强对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

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编制说明

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编制说明

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要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盒饭(规范性附录:加工操作规范)》列入2012年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计划项目,受江苏省卫生厅委托(委托协议书项目编号JSSPDB2012-002),江苏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昆山市卫生监督所作为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该标准的起草工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湘陵、赵素萍、董鹤群、姜玲、朱士新、周宇扬、贲智强、朱振华。

2012年8月项目承担单位组建了标准起草工作组,工作组在项目起草阶段,对国际、国内相关标准情况进行了查询、收集和研究,并分别于8月、9月分别召开了标准起草工作情况的预调研会议及起草预备会,听取了专家及企业代表等多方意见,确定了基本工作思路,制定了总体工作方案。

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起草工作组先后查阅了与盒饭相关的国内、外技术标准资料,并在全省范围内对提供盒饭的餐饮服务单位具体情况进行了抽样现场调查,在昆山市范围内进行了普查。

现场调查主要对提供盒饭的餐饮服务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涉及加工操作规范的具体设施与原料采购、生产、贮运、供应情况开展了广泛调研。

同时在全省范围内采集盒饭样品89件,在昆山市采集盒饭样品29件对微生物指标及亚硝酸盐的限值进行了对比验证工作,积累了检验数据。

结合目前的监管实际,参照GB 1488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上海市盒饭的地方标准等相关要求,完成了标准初稿。

完成标准初稿后,多次开会征求相关人员的意见,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书面征求了食品专家、监管部门、企业、协会的意见,收到33份回复。

根据意见和建议,对标准初稿进行修改和补充。

二、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及依据本标准的制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中的原则要求进行编写。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DBS_3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DBS_3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 (DBS 32/003—2014)跟踪评价——以扬州市为例梁吕彤1,王礼富2,俞海江2,郑 英1,田 颖1(1.扬州大学 公共卫生学院,江苏扬州 225009;2.扬州市卫生监督所,江苏扬州 225000)摘 要:目的: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DBS 32/003—2014)展开跟踪评价,了解扬州市在DBS 32/003—2014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DBS 32/003—2014修订提供依据。

方法:采用问卷调查、现场调查、专家咨询等方式,对扬州市31家集体用餐配送企业进行调查,运用Epidata新建数据库并据此完成数据采集,采用Excel进行数据的汇总和分析。

结果:调查对象对DBS 32/003—2014的知晓率为83.3%,收到意见或建议55条,经专家讨论,最终形成了10条意见建议。

结论:扬州市相关单位人员对DBS 32/003—2014的掌握理解较好,但仍需加强业务学习培训,提高标准管理水平,加强标准的宣传与贯彻,建议对DBS 32/003—2014的部分内容进行更改补充。

关键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跟踪评价Tracking and Evaluation of DBS 32/003—2014—Taking Yangzhou City as an ExampleLIANG Lvtong1, WANG Lifu2, YU Haijiang2, ZHENG Ying1, TIAN Ying1(1.School of Public Health, Yangzhou University, Yangzhou 225009, China; 2.Yangzhou Municipal HealthSupervision Institute, Yangzhou 225000, China)Abstract: Objective: To conduct a follow-up evaluation of the DBS 32/003—2014, understand the problems that exist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of the DBS 32/003—2014 in Yangzhou city, and provide a basis for the revision of the DBS 32/003—2014. Method: The method used methods such as questionnaire survey, on-site investigation, and expert consultation to investigate 31 group meal delivery enterprises in Yangzhou city. The data was entered using Epidata and summarized and analyzed using Excel. Result: The survey respondents’ awareness rate of the DBS 32/003—2014 was 83.3%, and 55 opinions or suggestions were received. After expert discussion, 10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were ultimately formed. Conclusion: Personnel from relevant units in Yangzhou city have a good understanding of the DBS 32/003—2014, but there is still need to strengthen standard management training and increase the promo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standards. It is recommended to revise some of the contents of the DBS 32/003—2014.Keywords: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s; group meal delivery meals; tracking evaluation集体用餐配送膳食是由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加工、分装、配送的菜肴和主食,包括盒装配送膳食和桶装配送膳食。

DB312024-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生产配送卫生规范

DB312024-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生产配送卫生规范

DB312024-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生产配送卫生规范编号:__________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生产配送的卫生规范,适用于DB312024-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范围内的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生产及配送企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三、生产环节卫生规范3.1 原料采购与验收采购原料时应索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并对原料进行验收,确保原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3.2 生产加工生产加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GB 14881的要求,确保生产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卫生、人员卫生及加工过程卫生。

3.3 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食品添加剂。

3.4 成品储存成品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的库房内,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

四、配送环节卫生规范4.1 配送车辆配送车辆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证车辆内环境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4.2 配送容器配送容器应选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材料,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4.3 配送过程配送过程中应采取防尘、防潮、保温等措施,确保膳食在配送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4.4 配送时效配送至消费者手中的膳食应在生产完成后2小时内食用,严禁长时间存放。

五、卫生管理与监督5.1 企业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对生产、配送环节进行严格监控。

5.2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5.3 食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生产配送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依法依规生产、配送。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9.3
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及加工工具、容器等具有显著标识,按标识区分使用。
9.4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洗手消毒设施应保持上下水畅通,并能正常使用。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洗手消毒设施应当专用。具有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运转正常。食品处理区应当有专门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容器应当加盖。
三.人员管理
3.1
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知晓食品安全责任。
3.2
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3.3
不得聘用禁聘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3.4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3.7
每年都应当按规定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对其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3.8
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佩带手表、手镯、戒指、耳环等外露饰物。专间和专用操作场所内的操作人员还应当穿戴专用工作服,并佩戴口罩。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操作前或手部受到污染后应洗手并消毒。
1.2
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
1.3
在经营场所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等级和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信息,并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妥善维护,确保在第二次检查前不发生撕毁、涂改。
1.4
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3.04•【字号】苏卫办监督[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卫生监督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卫办监督〔2014〕3号)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协会:现将《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2014年3月4日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要点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会议和全省卫生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健康江苏”建设,以依法行政为前提,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专项卫生监督检查为重点,以健全完善卫生监督制度和长效机制建设为出发点,不断提升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努力开创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新局面。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认真实施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确保2014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数量占县(市、区)总数的80%以上,覆盖人口数占总人口数比例达到90%以上。

继续扩大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覆盖面,保证每个县(市)都有1所监测哨点医院。

各地要进一步细化监测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

强化食品安全监测风险监测数据的汇总利用,做好食源性疾病致病因素的溯源分析工作,推动相关基础数据库的建立,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通报、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推动有条件的市级疾控机构挂牌“江苏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市级)中心”和设置区域实验室,逐步提升市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机构能力。

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舆情应对等工作。

DBS32 005-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方便菜肴

DBS32 005-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方便菜肴

DBS 江苏省地方标准DBS 32/005—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方便菜肴2014-10-09发布2015-01-01实施前言本标准系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中表述为“宜”的条文为推荐性条文。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方便菜肴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方便菜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3.1 方便菜肴以果蔬及其制品或/和豆类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禽蛋及其制品、畜禽肉及其制品、水产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进行拼配,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经预处理、加工烹制、冷链贮运、开袋即食或经过简单加热即可食用的预包装食品。

注:主要原料是指单一原料添加量不少于50%的原料(水除外)。

3.2 果蔬方便菜肴以蔬菜、水果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制成的方便菜肴。

3.3 豆制品方便菜肴以豆类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制成的方便菜肴。

3.4 食用菌方便菜肴以食用菌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制成的方便菜肴。

3.5 禽蛋方便菜肴以禽蛋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制成的方便菜肴。

3.6 畜禽肉方便菜肴以鲜、冻畜禽肉、畜禽副产品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制成的方便菜肴。

3.7 水产方便菜肴以鲜、冻鱼类、甲壳类、头足类等动物性水产品、藻类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制成的方便菜肴。

3.8 其他方便菜肴由上述多种原料拼配加工而成的方便菜肴。

4 应用原则4.1 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应采取控制措施,使方便菜肴中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菌达到最低水平。

4.2 对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食品应执行其标准。

4.3 不同类型方便菜肴应符合GB 2761、GB 2762相应的规定。

5 技术要求5.1 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要求原辅材料与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

5.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5.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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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四级。

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审查,ISO理事会接纳国际标准并由中央秘书处颁布;国家标准在中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及标准的协调配套等。

中国标准按内容划分有基础标准(一般包括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机械制图、公差与配合等)、产品标准、辅助产品标准(工具、模具、量具、夹具等)、原材料标准、方法标准(包括工艺要求、过程、要素、工艺说明等);按成熟程度划分有法定标准、推荐标准、试行标准、标准草案。

一份国标通常有封面、前言、正文三部分组成。

标准号:标准号至少由标准的代号、编号、发布年代三部分组成。

标准状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称为标准的有效期;又称标龄。

归口单位:实际上就是指按国家赋予该部门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各司其责,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对标准实施管理。

替代情况:替代情况在标准文献里就是新的标准替代原来的旧标准。

即在新标准发布即日起,原替代的旧标准作废。

另外有种情况是某项标准废止了,而没有新的标准替代的。

实施日期:标准实施日期是有关行政部门对标准批准发布后生效的时间。

提出单位:指提出建议实行某条标准的部门。

起草单位:负责编写某项标准的部门。

DBS 江苏省地方标准DBS 32/003—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2014-05-14发布2014-07-01实施前言本标准附录A中表述为“宜”、“鼓励”的条文为推荐性的条文,其余为强制性的条文。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集体用餐配送膳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3.1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由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加工、分装、配送的菜肴和主食(以下简称膳食),包括盒装配送膳食和桶装配送膳食。

3.2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餐要求,集中加工、配送膳食,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膳食提供者。

3.3 集体订餐单位向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餐,并提供供餐场所的集体服务对象。

3.4 热链(生产)工艺经集中加工烧熟后的膳食,采取加热、保温措施进行贮存、运输,使膳食在食用前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以下简称热链工艺)。

3.5 冷链(生产)工艺经集中加工烧熟后的膳食,在2h内将膳食中心温度降至10℃以下进行贮存、运输,食用前需将膳食中心温度加热至70℃以上(以下简称冷链工艺)。

3.6 中心温度块状或有容器存放的膳食的中心部位的温度(℃)。

3.7 盒装配送膳食经集中加工烧熟后,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分装成盒(单人份)的膳食。

3.8 桶装配送膳食经集中加工烧熟后,使用桶类容器进行贮存、运输,在供餐场所进行分餐(单人份)的膳食。

3.9 生产加工场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内膳食加工、制作、分装、贮存等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

3.10 供餐场所在集体订餐单位设置的与膳食暂存、加热、分餐、供应等相关的专用场所。

3.11 分装专间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加工场所设置的盒装配送膳食分装的专用场所。

3.12 分餐专间在集体订餐单位供餐场所设置的桶装配送膳食分餐的专用场所。

3.13 食品处理区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饪、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如专间)、准清洁操作区(如烹饪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一般操作区(如粗加工场所、切配场所、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和食品库房等)。

3.14 非食品处理区办公室、更衣场所、门厅、非食品库房、卫生间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4 技术要求4.1 原辅材料与包装材料要求原辅材料与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

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4.3 膳食中心温度膳食分装、贮存、运输过程中的膳食中心温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膳食中心温度4.4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5 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4.6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4.6.1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4.6.2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4.7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4.8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及国家相关规定。

4.9 营养要求供应学生的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的营养供给量应符合WS/T 100的规定。

5 加工操作规范加工操作规范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附录 A(规范性附录)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加工操作规范A.1 基本要求A.1.1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加工操作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A.1.2 鼓励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模式规范生产和加工膳食,并按照GB 14881附录A的有关规定对膳食加工过程的微生物进行监控。

A.1.3 鼓励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按照GB 7718、GB 28050的有关规定使用膳食标签。

A.2 选址及厂区环境按照GB 14881的有关规定执行。

A.3 场所设置与布局A.3.1 应设置与膳食加工品种、数量、供应方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冷却、面点制作、分装及暂存专间、原料及成品贮存、餐用具清洗消毒及保洁、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等场所。

A.3.2 各专用场所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容器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宜分开设置。

A.3.3 库房设置应与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

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置,一次性餐用具应单独区域存放。

食品成品应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库存放。

A.4 生产加工场地面积要求生产加工场地面积应符合表A.1的规定。

表A.1 生产加工场地面积要求A.5 设施与设备A.5.1 应配备更衣、盥洗、照明、通风、防尘、防蝇、防鼠、污水排放和存放废弃物的设施。

A.5.2 粗加工操作场所内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和操作台,其数量或容量应与膳食加工的数量相适应,不同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A.5.3 使用煤油炉灶的,煤油储存容器应放在烹饪场所外。

不得使用固体燃料。

A.5.4 易产生大量蒸汽的蒸煮场所宜独立设置,配备机械通风设施。

A.5.5 采用冷链工艺生产膳食的,应配备冷却设备(如真空冷却机、隧道式冷却设备)或设置冷却专间和成品冷库。

冷却设备的功率和技术参数应满足冷却温度和生产数量的需要;采用专间方式冷却的,专间内应设置满足需要的风冷设备、紫外线消毒灯、温度计等设施;成品冷库大小、温度应满足膳食加工的需要。

A.5.6 采用热链工艺生产膳食的,应配备膳食加热设施(如链式微波炉、加热柜、蒸箱)以及膳食贮存、配送的保温设施。

A.5.7 采用冷链工艺生产膳食的,应在供餐场所配备冷藏设施和再加热设施(如微波炉、加热柜或蒸箱等)。

A.5.8 分装专间与分餐专间A.5.8.1 生产加工场所的分装专间和供餐场所的分餐专间应独立隔间。

专间入口应设置通过式预进间,配有洗手(非手动式水龙头)、消毒、干手、更衣等设施。

专间内应配备食品工具、容器、空气消毒装置、温度计、空调设施、流动水源水、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及脚踏式垃圾桶等专用设施。

A.5.8.2 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紫外线灯宜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m2。

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m以内。

A.5.8.3 专间只能设置一扇门,供操作人员进出;专间如有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

专间内外食品应通过可开闭的窗口传送,窗口大小以适宜通过传送食品的容器为准。

A.5.8.4 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

地漏应安装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的装置;带水封的地漏应放置消毒液,消毒液品种应定期轮换。

A.5.9 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A.5.9.1 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满足需要。

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方法消毒的应采用化学法消毒。

A.5.9.2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不得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混用。

水池应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洗材质(如不锈钢、陶瓷)。

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

各类水池应有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A.5.9.3 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应设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A.5.9.4 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专用,有明显标识,其结构应密闭、易于清洁。

A.5.10 食品加工用设备、工具、容器应无毒、无味、耐腐蚀、不易脱落、不易发霉、易于清洗消毒。

A.5.11 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A.5.12 应配备与膳食供应方式、供应数量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

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应便于清洗消毒。

冷链工艺膳食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运输时膳食中心温度应保持在10℃以下。

热链工艺膳食运输车辆应配备专用保温设施,运输时膳食中心温度应保持在60℃以上。

A.5.13 膳食加工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GB 5749的规定。

供水设施应当符合GB 14881的有关规定。

A.5.14 场所、设施、设备的其他要求应当符合GB 14881的有关规定。

A.5.15 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应定期保养、维护;计量装置、设备应按期检定、校准。

A.6 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A.6.1 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A.6.1.1 鼓励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岗位操作规范,在执行良好操作规范的基础上,运用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的原理进行管理。

A.6.1.2 岗位操作规程应包括食品原料的采购、运输、贮存、粗加工、切配、烹饪和膳食的分装、冷却、运输、再加热、分餐、留样及工具、容器、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加工操作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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