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行政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统一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以下是一份可能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目标和原则: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旨在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合法性、合规性、服务性和便捷性的原则。
2. 系统注册与审批:所有需要接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系统注册和审批。
注册和审批部门对接收系统申请并审查申请材料,确保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数据采集和存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
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储要求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数据的存储期限和安全销毁机制要符合相关要求。
4. 数据使用和共享: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使用需满足授权和需要原则,确保数据仅用于公共安全领域的需要。
数据的共享需符合相关规定,根据权限进行控制,确保数据不会被非法使用和泄露。
5. 系统运行和维护: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需由专业的机构或人员负责。
运行维护人员需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背景调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系统的运行日志和操作记录需进行备份和保存,以备审查和追责。
6. 监督和责任追究:相关部门需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或滥用数据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是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管理办法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制定和调整。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公安机关、监狱等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建设和使用的图像信息系统。
图像信息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幼儿园图像信息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根据《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5号令)幼儿园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职责1、后勤主任负责图像信息系统的设备管理,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旧设备维修保养事宜与厂家联系。
2、保教主任负责图像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查。
3、园长负责重要监控内容的重要审批。
4、教学园长负责重要视频信息的保管。
5、各有关部门依照本制度维护幼儿园图像信息系统。
二、管理内容及要求1、幼儿园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应用于幼儿园的安全防护,任何人不得私自观看、调用、储存相关视频、图像信息。
2、幼儿园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及周界报警系统为朝阳区教育信息网络信息中心联动防空系统组成,任何人不得私自调试。
防控系统出现故障由专职教师依照上报流程进行及时保修,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做好故障晒暴记录。
3、幼儿园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参照以下办法执行:(1)幼儿园设置监控机房,任何个人未经批注不得私自进入监控机房。
(2)幼儿园依照公共安全法规要求,对本单位内部图像信息系统向公安部门或属地派出所进行信息报备。
(3)幼儿园各部门位的视频监控应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报出时间不少于30天。
安全技术防范出现故障时,应在24小时恢复功能,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
(4)保教主任及后勤主任对图像信息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并对检查内容进行详实记录。
(5)幼儿园定期对图像信息记录进行抽查,并将抽查工作纳入部门量化考核。
4、幼儿园图像信息内容属幼儿园机要信息,关键时段视频监控内容由幼儿园教学园长负责统一保存并且实行异地存放;重要监控内容的调用需经过园长审批后方可调用。
幼儿园监控信息加密存放。
幼儿园。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运用图像信息采集、存储、传输、展示、分析等技术手段及设备,进行的一种信息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涉及的技术、设备、数据、信息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系统的稳定、安全、可靠。
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坚持依法合规原则,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安定,服务国家安全。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由国家安全机关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负责该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科学规划,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选购、安装、调试和验收。
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设备应具备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满足实际应用需求;(二)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设备采购应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合理使用公共财政资金;(四)设备的选购应根据应用需求,进行合理配置和布局,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五)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保其正常使用和高效运行。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等环节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数据采集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数据存储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机密性;(三)数据传输应采用加密通道,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私密性;(四)数据的有效期限应定义明确,超过有效期限的数据应及时清理和销毁;(五)数据的备份应定期进行,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过程中应做好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一)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漏洞修复,确保系统的安全性;(二)加强系统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故障;(三)合理分配系统资源,提高系统的性能和稳定性;(四)及时更新系统软件和固件,确保系统的兼容性和安全性;(五)提供系统使用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用户的使用能力。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并协助做好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维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单位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服务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场所等重要单位;(二)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三)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城铁车站,公共电汽车的重要交通枢纽等;(四)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设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务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础设施;(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2023年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23年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规范图像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监控视频、摄像头、无人机、人脸识别等设备和相关数据。
第三条图像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确保个人隐私的保护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相平衡。
第四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图像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图像信息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的责任和权限。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
第二章图像信息的采集和存储第六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依法设立监控视频、摄像头、无人机等设备,采集图像信息。
第七条图像信息采集设备应当明确设置,安装合适位置,确保监控范围准确、清晰。
第八条对于特定区域和场所的图像信息采集,应当提前告知相关人员和单位,并经过公示。
第九条图像信息的存储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存储设备的可靠性和数据的完整性。
第十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对图像信息的存储进行分类管理,设置安全权限和保密机制,防止非法访问和泄露。
第三章图像信息的使用和保护第十一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使用图像信息,确保图像信息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机关在使用图像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权限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图像信息的保护工作,采取技术措施防范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第十四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责任,加强个人隐私保护。
第十五条图像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确保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其合法合规运行。
第十七条公众可以依法举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XX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监督和图像信息的存储、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监控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当列入城乡规划。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应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供电、通信、网络运营等单位应当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保障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
第七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一)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系统的重要部位;(二)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场所;(三)金融机构的金库、营业场所及其重要部位以及货币押运车辆等;(四)民用机场、大型车站以及道路交通的重要部位;(五)重要物资仓库和粮库;(六)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单位的重要部位;(七)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油(气)、热力供应设施;(八)星级饭店、大型娱乐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道;(九)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存放有重要物品的纪念馆和展览馆等场所;(十)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城市广场、地下人行通道等人员较多的场所;(十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较大规模居民住宅区的重要部位;(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或者部位。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文档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文档Beijing public security image information system manag ement method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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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下文小泰为大家收集了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最新完整版,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并协助做好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维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单位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服务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场所等重要单位;(二)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三)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城铁车站,公共电汽车的重要交通枢纽等;(四)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设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务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础设施;(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规章制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利用视频监控设备和技术,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信息化、质监、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规划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并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的要害部位;(二)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的要害部位;(三)研制、生产、销售和储存危险物品单位的要害部位;(四)能源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的要害部位;(五)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的街道、地下铁路、轻型轨道的要害部位;(六)重要科研单位、学校和幼儿园、医院、旅游景区、公园、机场、码头(港口)、边境口岸、车站、停车场的要害部位;(七)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客运车辆和客运轮船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的要害部位;(八)文化体育场所、广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会展场所、市政地下通道、步行街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九)大中型商业网点、大中型餐饮场所、影剧院、娱乐场所、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最新】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设备、技术,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部位的图像信息进行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教育、文化、商务、水利、民政、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维护、使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供电、通信、网络运营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相关保障工作。
第五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使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编制。
第七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公路和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二)旅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三)商业中心、农贸市场、会展中心、商业街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四)广播、电视、通信、邮政、大型电子信息处理等系统的重要部位;(五)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长途客运车辆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六)机场、港口、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城市公共汽车枢纽站、停车场的重要部位;(七)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水、电、燃油、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的重要部位;(八)研制、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场所和大型物资储备场所的重要部位;(九)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和存放重要文物、资料、物品的纪念馆、展览馆的重要部位;(十)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的重要部位;(十一)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的重要部位;(十二)公园、旅游景区、城市广场、地下人行通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要部位;(十三)居民住宅区的重要部位;(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部位。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185号令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并协助做好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维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单位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服务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场所等重要单位;(二)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三)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城铁车站,公共电汽车的重要交通枢纽等;(四)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设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务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础设施;(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市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其他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不得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附件1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调整范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秘密和隐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第七条【建设原则】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整合共享】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建设范围及主体】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附件1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调整范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隐秘和隐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象信息系统非法获得国家隐秘、工作隐秘、商业隐秘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第七条【建设原则】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整合共享】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象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象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建设范围及主体】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公共安全是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的重要保障,而视频监控技术在公共安全领域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共安全,建立和管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责任1. 主管部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 运维人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日常运维工作由专门的运维人员负责。
运维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问题。
三、系统建设与使用1. 视频监控设备: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核心是视频监控设备。
监控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设备质量和功能完备。
2. 视频图像信息采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能够对监控设备采集到的视频图像进行实时采集和保存,并保证图像的清晰度和准确性。
3. 视频图像信息存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具备完善的存储设备和存储管理机制,确保视频图像的安全可靠性和合规性。
4. 视频图像信息查询与分析: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提供便捷的查询和分析功能,方便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研判工作。
5. 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支持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强化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和合作。
四、隐私保护1. 个人信息保护:在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过程中,公安机关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2. 访问权限管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设立严格的访问权限管理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系统,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3. 数据安全防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设置有效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如加密技术、防火墙等,确保系统数据不受非法侵入和篡改。
五、应急处理1. 系统故障处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出现故障时,运维人员应及时响应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维护社会安全、防范和打击犯罪,利用图像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应用等技术手段,依托计算机网络系统,采集、处理、保存和利用公共场所的图像信息的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围绕提高公共安全防范、打击犯罪的能力,提升安全管理效率,保护公民及其财产安全的目标,合理确定系统的功能要求和规模。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并对监控的范围、存储周期进行合理规划,确保全面监控的目标。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确保系统的运行稳定和安全。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和操作规范,清晰规定系统的维护和管理责任。
第十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信息采集和存储第十一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配置,确保采集到的图像信息的清晰度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设备应当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工作效果。
第十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存储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存储应当设置权限管理,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查看和使用存储的信息。
第四章信息传输和查询第十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传输应当采用加密和安全通道技术,确保传输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管理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用于实时监控、预警、调度和处理突发事件的信息系统,包括视频监控、图像识别、视频分析和存储等功能。
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保障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公共安全需求,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提供优质、高效、可靠的服务。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二、建设管理规定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规模,在技术标准、程序规范和设备选型等方面进行科学规划。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设备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保证设备的性能和稳定性。
第十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需要进行项目管理,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工程质量和时间节点。
第十一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需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配合,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信息的共享。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在建设初期组织验收,确保设备齐全、功能完善和可靠稳定。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掌握系统操作和应急处理的方法。
三、运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按照制定的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人员应当熟悉系统的功能和操作流程,能够及时、准确地处理各类事件。
第十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控、预警和调度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北京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行政
别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公共安全图
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
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裁量基准
由公安机关责令 限期整改,可以对 单位并处 1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主 要负责人、直接责 任 人 分 别 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 1 万元 至 2 万元罚款,对 单位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员分 别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 款。 对单位处 2 万元 至 3 万元罚款,对 单位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员分 别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 款。
对单位处 1 万元 至 2 万罚款,对单 位主要负责人、直 接责任人员分别 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 款。
对单位处 2 万元 至 3 万元罚款,对 单位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员分 别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3
编码
违法行为 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对单位处 1 万元 至 2 万元罚款,对 单位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分别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 2 万元 至 3 万元罚款,对 单位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员分 别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由公 安机关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 造成严重后果的
裁量基准
对单位处 1 万元 至 2 万元罚款,对 单位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分别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 2 万元 至 3 万元罚款,对 单位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员分 别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 款。
8
违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处罚裁量基准
违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处罚裁量基准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已经成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标准、使用范围、管理要求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文将就《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中的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详细解读。
一、违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违反行为:1. 未经授权擅自建设或者使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2. 未经授权篡改、删除、破坏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3. 未经授权获取、泄露、篡改、破坏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中的数据;4. 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中的数据;5.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部门要求停止使用或者检验时,拒不停止使用或者接受检验的;6.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帮助,拒不提供帮助或者提供虚假帮助的。
二、违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处罚裁量基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定了对违反该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基准和准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处罚形式违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会遭受相应的处罚,具体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2. 处罚依据对于违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行为,处罚依据主要是根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和裁决。
3. 处罚幅度处罚幅度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一般情况下,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警告或者罚款等较轻的处罚措施;对于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罚款、暂扣/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较重的处罚措施。
4. 相关证据对于涉嫌违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执法机关将会收集、保留、审查涉案的证据,以确保处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
视频监控值班监看制度一、监控系统由学校负责管理,由值班领导负责监督检查监控室的工作。
二、值班人员当班时间内应认真履行职责,通过监控设备密切关注防区安全情况,发现异常必须及时汇报,并作好当班的交接记录。
三、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帮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四、监控用计算机不得做无关工作,值班人员利用监控用计算机聊天、打游戏、看电影等,一经发现将受到严肃处理。
五、确保监控范围内夜间照明,发现路灯缺失、损坏,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六、学校领导、保安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学习电子监控设备的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使用方法,熟练应用监控设备。
公司应确保安保监控室显示设备图像画面清晰,系统运行正常。
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一、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90天。
二、外来人员需要查看监控图像需经领导批准,并对图像信息的内容、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记录。
三、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处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六、任何人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视频监控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制度一、安防设施管理员要定期对监控用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及时清除。
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移动存储设备,严禁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二、定期监测系统线路和设备,超出服务期限的设备要及时更换。
三、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设备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视频监控应急处置制度一、公司突发停电或监控系统故障,导致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值班人员应第一时间上报相关领导,公司应安排人员加强站内安全巡检,同时及时组织人员修理,排除故障。
二、如发生外人强制入侵(如翻越校区围墙)报警,值班人员应立即上报领导,并组织班组人员到现场阻止入侵,问询入侵原因,做相关记录。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3
【摘要】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18-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陕西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J],
2.重庆市人民政府令——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J],
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J], 无;
4.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J], ;
5.西安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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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信息系统:
(一)党政机关、国家
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
电视台,电信、邮政、 金融、服务单位,博物 馆、档案馆、重点文物 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 产、销售、存放场所等 重要单位; (二)宾馆、饭店、商 场、医院、学校、幼儿 园、文化娱乐场所,举 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 地、住宅区、停车场等 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三)重点道路、路段 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 通道、过街天桥,机场、 火车站、地铁和城铁车 站,公共电汽车的重要 交通枢纽等; (四)城市供排水、电 力、燃气、热力设施, 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 务工程等重要基础设 施;
对单位处 1 万元 至 2 万罚款,对单 位主要负责人、直 接责任人员分别 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 款。
对单位处 2 万元 至 3 万元罚款,对 单位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员分 别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编码
违法行为 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擅自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图像信息 C05836B010 C05836B020
(五)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地点和区 域。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 第六条的规定,单位设 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 统擅自采集本单位范围 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 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 令改正,并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 造成危害后果 直接责任人分别处 500 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 款。 第六条 单位按照本办 法规定自建公共安全图 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 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 求,不得采集本单位范 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 像信息。
C05837B010
C05837B020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 法第七条的规定,擅自 在公共广场所设置公共 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
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单位设置的,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 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 别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设 造成危害后果 置的,对个人处 500 元 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 款。 第七条 交通道路、广场 等公共场所公共安全图 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由政 府负责,其他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在该公共区 域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 息系统。
隶属关系向市或者区、
县公安机关备案;没有
保卫隶属关系的,向本
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公
安机关备案。
编码 C05839B010
C05839B020 C05839B030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未采取保障图像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影响系统安全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
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
采取保障图像信息系统 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影 一般情况下
责令整改逾期整改 不合格
责令整改逾期不整 改
对单位处 1 万元 至 2 万罚款,对单 位主要负责人、直 接责任人员分别 处 500 元 以 上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对单位处 2 万元 至 3 万元罚款,对 单位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员分 别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 款。
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
违反《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处罚裁量基准表
编码
C05834C010 —C05835C010
违法行为 1、应当建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建设; 2、不按照规范和标准建设图像信息系统
C05834C020 —C05835C020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 的规定,应当建设公共 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建 设或者不按照规范和标 准建设的,由公安机关 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 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 不合格的,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 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 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下列单位和区
别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公共安全图
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
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裁量基准
由公安机关责令 限期整改,可以对 单位并处 1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主 要负责人、直接责 任 人 分 别 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 1 万元 至 2 万元罚款,对 单位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员分 别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 款。 对单位处 2 万元 至 3 万元罚款,对 单位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员分 别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 款。
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
人员分别处 500 元以下
的罚款。
1、责令改正拒不备
第十一条 公共安全图 案;
像 信 息 系 统 的 使 用 单 2、造成危害后果
位,应当自系统竣工验 的;
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 3、其他情节严重情
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 形。
统的建设情况按照保卫
对单位处 5000 至 1 万元罚款,对单 位主要负责人、直 接责任人分别处 500 元以下罚款。
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 系统安全运行: (一)对于公共安全图 像信息系统密切接触的 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 密知识的培训; (二)建立安全检查、 运行维护、应急处理等 制度; (三)保持图像信息画 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 运行; (四)不得擅自改变公 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 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 置。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 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 遵守备案制度的,由公 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
一般情况下 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由公安机关责令 改正,并对单位处 1000 元至 5000 元 罚款,对单位主要 负责人、直接责任 人分别处 500 元 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 1 万元 至 2 万罚款,对单 位主要负责人、直 接责任人员分别 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 款。
对单位处 2 万元 至 3 万元罚款,对 单位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员分 别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编码
不C05838C020
响系统安全运行的,由
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
改,可以对单位并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 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 别处 500 元以下的罚
责令整改逾期整改 不合格
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
改不合格的,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责令整改逾期不整
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 改
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