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同意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新疆保监局2011、2012年寿险行政处罚案例
2011统计:处罚寿险公司24例,罚金592000。其中处罚 统计: 统计
个人14例、罚金132000,处罚单位8例、罚金460000。 套取营业费用:处罚6例,占比25%,罚金19万,占比32.1%;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镇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1例,占比4.2%, 3万,占比5.1%; 销售保险产品时代替客户在投保书上签名及抄写提示性语句: 1例,占比4.2%,0.1万,占比0.2%; 提供客户虚假资料致使公司回访不成功:6例,占比25%, 5.1万,占比8.6%; 误导、欺骗投保人:10例,占比41.6%,32万,占比54%。
四、平安人寿保险营销员王勤擅自印制营销辅助品 1、案件描述 在未经总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印制“平安鑫利两全保 险(分红型)”、“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 型)”、“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平安世纪赢家 终身寿险(万能型)”、“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 “平安新型万能型重大疾病理财保险”等保险产品的产品宣传 彩页3200余份,并用于展业宣传。 2、违规责任及处罚 王勤,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保监会令 〔2006〕3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3号)第五 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做出警告和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 处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五、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客户电话回访 未进行录音 1、案件描述 2010年6月期间,公司承保的部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客户电 话回访未进行录音。 2、违规责任及处罚 史玉霞,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上述 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 监会令〔2009〕3号)第十条之规定,你作为健康管理/客 户服务部经理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人身保险新 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决定给予你 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人民币四千元罚款。 六、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套取费用 1、案件描述 (1)2009年12月、2010年3月通过报销会议费、公杂费、 差旅费、招待费等形式套取费用合计人民币248179元。 (2)2010年4月通过向部分银保客户经理发放高额绩效并 以现金交回的形式套取费用合计人民币664680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新疆保监局应对寿险业大规模退保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新疆保监局应对寿险业大规模退保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12.11•【字号】•【施行日期】200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新疆保监局应对寿险业大规模退保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处室:为积极应对新闻媒体炒作,防范因销售误导可能出现的寿险业大规模退保风险,根据局党委的部署,我局制定了有关应急预案,建立了退保监测制度。
现将《新疆保监局应对寿险业大规模退保风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新疆保监局应对寿险业大规模退保风险应急预案为切实防范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退保风潮,维护新疆地区保险市场正常、稳健经营,新疆保监局现制定应对寿险业大规模退保风险应急预案:一、目的及预案编制依据为警惕大规模退保风险,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由大规模退保事件引发的新疆保险市场风险,保障新疆保险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疆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保险业法律、规章。
二、指挥机构及工作职责(一)建立完善应急机构。
新疆保监局成立应急指挥中心,由孙建宁局长任组长,朱健民副局长、闫力局长助理任副组长,办公室、法制处、寿险处、中介处、统研处为成员。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疆保监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指挥中心工作职责1、决定启动、终止新疆保监局应急预案;2、领导、指挥、协调大规模退保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和有关方面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3、制定应对大规模退保突发事件应急行动实施方案;4、必要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调动资金、调配相关工作人员;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指挥中心办公室工作职责1、负责保险业大规模退保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监测工作;2、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相关会议,协调、指导处置工作;3、调查、核实、分析大规模退保突发事件有关情况;4、收集、分析、上报、通报大规模退保突发事件有关信息;5、提出修订应急预案的建议;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复[1999]2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1999.02.26【实施日期】1999.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4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1999年2月2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申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并核准其章程。
二、同意孙希岳同志担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第一届会长,戴永保同志担任第一届秘书长。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做好保险行业自律工作,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此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Insu-ranceAssociationofChina,缩写为IAC),是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中国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规范业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职责范围:(一)制定全国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
(二)督促各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各项金融保险法规政策。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6.08•【文号】保监发[1999]90号•【施行日期】1999.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中《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第三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2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1999年6月8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加强对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精算工作,现将《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人寿保险精算规定》、《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和《健康保险精算规定》下发给你们,精算规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非利差返还型长期(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
第二部分人寿保险保险费的构成二、人寿保险的毛保费由纯保费和附加费用构成。
附加费用分为两部分:管理和佣金(个人业务)/手续费(团体业务)。
三、个人业务的佣金由支付给代理的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构成。
直接佣金是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销售保单的情况而直接向其支付的现金报酬;间接佣金包括保险公司支出的代理人经理的管理报酬、代理人和代理人经理的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如保险待遇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正文:---------------------------------------------------------------------------------------------------------------------------------------------------- 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1999年2月2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申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并核准其章程。
二、同意孙希岳同志担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第一届会长,戴永保同志担任第一届秘书长。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做好保险行业自律工作,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此复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Insu-ranceAssociationofChina,缩写为IAC),是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中国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规范业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卫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舟塔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中卫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舟塔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卫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6.22
•【字号】卫银保监复〔2020〕16号
•【施行日期】2020.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卫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宁支公司舟塔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卫银保监复〔2020〕16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舟塔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国寿人险宁发〔2020〕153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舟塔营销服务部。
二、你公司要做好该机构撤销后的后续业务处理及善后工作。
三、你公司要向社会公告该机构撤销事宜。
四、自批复之日起,该机构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自动失效,你公司要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此复。
中卫银保监分局
2020年6月22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尔山市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撤销的批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尔山市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撤
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01.31
•【字号】内银保监复〔2019〕113号
•【施行日期】2019.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尔山市支公司营销服务部
撤销的批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尔山市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国寿人险内发〔2018〕936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核准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尔山市支公司营销服务部。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上述机构原营业场所不得再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并去除机构标志标识。
请持此批复办理工商注销手续,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
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充分告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原内蒙古保监局代章)
2019年1月31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同意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同意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农十师沙吉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新保监许可[2013]28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7.23
【实施日期】2013.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同意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
司农十师沙吉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新保监许可〔2013〕287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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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岭营销服务部等21家分支机构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琼保监复[2012]6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5.29
【实施日期】2012.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岭营销服务
部等21家分支机构的批复
(琼保监复〔2012〕60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岭营销服务部等21家分支机构的请示》(国寿人险琼发〔2012〕170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撤销和岭营销服务部等21家分支机构。
你公司应当自和岭营销服务部等21家分支机构撤销之日起15日内将其《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缴回我局,自撤销之日起20日内进行公告,将公告复印件报我局办公室,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充分告知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
宜,并做好和岭营销服务部等21家分支机构存续业务的保险理赔等服务工作。
此复。
附件:21家分支机构清单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
21家分支机构清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振兴区营销服务部等22家营销服务
部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5.13
【实施日期】2009.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振
兴区营销服务部等22家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撤销振兴区等22家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国寿人险辽发[2009]279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公司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振兴区营销服务部等22家营销服务部(详见附件)。
二、你分公司对上述营销服务部的撤销应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充分告知。
三、你分公司上述营销服务部自获得批准之日起其《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自动失
效。
文到后,你分公司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送交我局,并持此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此复。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撤销营销服务部一览表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撤销营销服务部一览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撤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撤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温宿营销服务部等四家营销
服务部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新保监产[2011]76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5.16
【实施日期】2011.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撤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温宿营销服务部等四家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新保监产〔2011〕76号)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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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解放西街营销服务部等15
家机构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9.22
【实施日期】2011.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解放西街营销服务部等15家机构的批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撤销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解放西街营销服务部等15家机构的请示》(国寿人险川发〔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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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河门口支公司东风营销服务部等4家
机构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川保监复[2011]33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6.21
【实施日期】2011.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河门
口支公司东风营销服务部等4家机构的批复
(川保监复〔2011〕334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撤销攀枝花市河门口支公司东风等4家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国寿人险川发〔20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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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元宝区支公司等三个机构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辽保监寿[2006]76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6.12.22
【实施日期】2006.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元宝区
支公司等三个机构的批复
(辽保监寿[2006]76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撤销丹东市元宝区支公司等三家机构的请示》(国寿辽发 [2006]68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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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保监许可[2013]11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
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3〕110号)
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请示》(中新大东方〔2013〕28号)收悉。
经研究,批准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重庆市地产集团各将其持有你公司的25%股权分别转让给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股权变更后,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市地产集团、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你公司25%股份。
请你公司持此批复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此复
中国保监会
2013年7月15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支公司嘉陵办事处营销服务部等6
家机构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川保监复[2011]30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6.09
【实施日期】2011.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支公司嘉陵办事处营销服务部等6家机构的批复
(川保监复〔2011〕300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支公司嘉陵办事处等6家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国寿人险川发〔2011〕348号)收悉。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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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同意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头屯河农场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新保监许可[2013]30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7.23
【实施日期】2013.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同意撤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公
司头屯河农场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新保监许可〔2013〕300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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