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解 法 院适 用法 律 的原 则 ; 第 二 ,一 旦 发生 国际 贸 易纠
商又 不成 的情况 下 ,一 方 当事 人 纷 ,当事 人 在没 有选 择 仲 裁而 协 点启 示
当然 , 方 双 三 、 例 中解 决 问题 的几 作为 解决 争端 的依 据 。 案 当 事 人 还 可 以在 仲 裁 条 款 中 , 选 择 其 他 仲 裁机 构 作 为 仲 裁机 构 , ( ) 一 当事人 对 法律 的 适 用无 选 用 其他 国家 的法律 作 为解 决 争
就 合 同 的 法 律 适 用 问题 做 出 规 底 怎样 理解“ 连云 港 ” ?海运 提单 用 诉 讼 的方 法来 解 决争 议 ,也 是
定。
所 适用 的“ 至仓 ” 款 的具 体含 如 此 。 仓 条 义 如 何 ?损 失是 否发 生 在保 险 区
在 本案 中 ,保 险 单项 下 纠 纷 涉 及 货物 自美 国西雅 图至 中 国连
( ) 讼 当事人 应 当具备 充 二 诉
就 要 起诉 另 一方 当事人 ,如 果 被
起 诉 的 当事 人 没 有 法 律 资 格 , 法 规 定 时 , 适 用 与合 同 有 最 密 切 联 端 的 依 据 。
院将 驳 回 当事 人 的诉讼 。本案 中 系的 国家 或者 地 区的法 律
这种 情况 在 国 际 贸易 实践 中又 极 是 本 案 必 须 解 决 的重 要 问 题 之 仲裁 方 式解 决 争议 ,在 仲裁 条 款
为 常见 ,这 就 需要 贸易 从 业者 了 中最 好 以 “ 国 国际贸 易仲 裁 委 中 员会 ” 为仲 裁机 构 , 中国法 ” 作 以“
第 一 , 案应 适 用 何种 法律 ? 诉 是 否在 诉讼 时效之 内,正 是本 依据 纠 纷解 决 的一般 原 则 ,应 该 此
与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案例
案例1: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 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1月8 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 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法商收 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 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担。于是法 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并同时 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由于该法商是我方老客户, 经我方向其申述困难并表示歉意后也就不再坚持索赔,但我 方钱货两空的教训实值得吸取。
▪ 分析:我方应吸取以下主要教训:1、做 进口业务时,客户资信事关重大,按信 用证支付时,开证行仅凭单据议付。与 新客户做大宗买卖,应对对方的资信作 深入的调查了解,以防上当受骗。2、 CFR条件是卖方租船,买方办理保险, 对买方来说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对于 大宗初级产品的进口交易,在正常情况 下应争取按FOB条件成交,必要时可指 定装运船只或所属的船公司,以减少风 险。
▪ 分析:我方不能答应。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 货合同,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 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 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 到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 卖方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 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 中我方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完成装运, 提交有关单据,完成了交货义务。海上风险由 买方承担。买方应向责任人索赔,凭卖方提交 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承运人索赔。
▪ 不是。1、根据《2000通则》,CIF为象 征性交货术语而非实际交货。
2、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 买方承担。
3、合同中将实际到货作为买方付款的 条件,改变了CIF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国际贸易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一些保险金额比较大的保险纠纷,这些纠纷往往与保险当事人保险业务知识匮乏和外贸合同条款签订欠妥有关。
本文将就上海海事法院于2009 年审结的一典型的国际贸易保险案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国际贸易从业者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利于贸易实践的发展。
一、案例回顾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罗盖特(中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罗盖特公司)于2003 年初承包了位于连云港开发区的一项工厂建筑工程。
为了建筑工程的安全,罗盖特公司在2003 年4 月1 日,便就整个建筑工程向中国财保连云港支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期间为自2003 年4 月2 日起至2005 年4 月30 日止,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92,580,197.53 元。
中国财保连云港支公司出具了编号为PQYL200332079700000001的保险单。
出于建筑工程的需要,于2003 年11 月25 日罗盖特公司以CIF 连云港285,650 美元的价格向美国纽约特灵公司订购两台制冷器。
规定特灵公司应于2004 年4 月12 日前将货物运至连云港港口。
2004 年2 月24 日货物由American Independent Line 对货物付运,并签发了编号为AILW4314734 的提单。
与此同时,特灵公司还向北美补偿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投保,保险金额314,215美元。
于2004 年2 月24 日,北美补偿保险公司向特灵公司签发编号为W000059385 的特殊海运保险单,保单载明保险的范围为从“Seattle”到“Lianyungang Port”,采用仓至仓条款,并载明保单的有效期为自货物交付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的最后仓库或15 天期满(如果货物承保所至的目的地在港口范围以外,则为30 天)为止。
其中保险单左角有“INAMAR Ocean Marine Insurance an ACE USA Company”的字样。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分解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分解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往往面临着各种风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则成为了保障贸易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某外贸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货物由集装箱运输。
在运输途中,由于船舶遭遇恶劣天气,导致部分集装箱坠入海中,货物损失惨重。
该外贸公司在货物出运前投保了一切险。
首先,我们来分析保险责任的范围。
一切险除了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船舶遭遇恶劣天气属于自然灾害,是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其次,关于损失的认定。
坠入海中的集装箱及其中的货物属于实际全损,因为货物已经完全灭失,无法再挽回。
然后,是索赔的程序。
外贸公司应在货物出险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提单、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等。
保险公司会根据现场勘查和相关证据来确定赔偿金额。
最后,赔偿金额的计算。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金额通常是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基础,并扣除一定的免赔额。
如果货物在运输前进行了足额投保,那么保险公司将按照货物的损失价值进行赔偿。
案例二:一家进口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电子设备,货物由航空运输。
在卸货时发现部分设备有明显的碰撞痕迹,无法正常使用。
该进口公司投保了航空运输一切险。
对于这个案例,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保险责任的起讫。
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开始,到卸离运输工具为止。
在卸货过程中发现的货物损失,只要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分析损失的原因。
设备的碰撞痕迹表明可能是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了意外的撞击,这属于航空运输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在索赔方面,进口公司应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调查。
同时,要保留好受损货物的原状,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关于赔偿金额,同样是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依据,并考虑折旧等因素进行计算。
案例三:某企业出口一批化工产品到欧洲,货物通过海运。
国际贸易运输案例
国际贸易运输案例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运输成为各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国际贸易运输案例不仅涉及货物的运输,还反映了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以一则国际贸易运输案例为例,探讨其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以期揭示国际贸易运输的重要性和挑战。
案例背景:一家中国电子产品制造商与一家美国电子零售商签订了一份大额订单。
该订单涉及到大量的电子产品,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和电视机等。
根据合同约定,中国制造商需要负责将这些产品运输到美国,并承担相关的运输费用和风险。
问题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1. 运输成本:由于产品数量庞大,运输成本将成为一项巨大的开支。
这包括物流费用、海关关税、货物保险等。
中国制造商需要在运输方式和费用之间做出权衡,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
2. 运输时间:在国际贸易中,快速的物流运输非常重要。
延误可能导致合同违约,进而影响商业声誉。
因此,中国制造商需要选择最有效的运输方式,并与物流提供商密切合作,确保按时交付。
3. 运输风险:国际贸易运输涉及到一系列的风险因素,包括货物丢失、损坏、海盗袭击等。
中国制造商需要购买货物保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确保货物的安全性。
解决方案:为应对上述问题,中国制造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根据货物的性质和交付时间要求,中国制造商可以选择海运、空运或多式联运等方式。
海运成本相对较低,适合大量货物的长途运输;而空运则更适合急需交付的高价值货物。
多式联运可以将不同运输方式的优势结合起来,提供更快速和经济的解决方案。
2. 寻求专业物流服务:与可靠的物流提供商合作,可以提供全面的物流解决方案,包括货物配送、清关手续、仓储服务等。
这样可以减轻中国制造商的后顾之忧,专注于核心业务。
3. 货物保险与风险管理:购买合适的货物保险可以在货物损失或被盗时得到经济赔偿。
同时,中国制造商还可以通过选择安全可靠的运输路线、加强包装和标识、与承运方建立紧密联系等方式,减少运输风险的可能性。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阿登内斯”轮代理人对一票橘子的托运人口头保证:该轮在西班牙港口塔黑纳装上该批橘子后,将直接驶往伦敦并卸货。
但是该船并没有直接驶往伦敦,而是驶向了比利时的安特卫普。
结果当托运人的橘子到达伦敦时,橘子的进口关税提高了,且由于其他橘子的大量到货,使橘子的价格下降。
托运人认为如果货轮是依口头的约定直驶伦敦的,则关税的提高和价格的下降都应该是在该船到达之后发生。
于是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失。
但是承运人辩称:提单中载明规定承运人可以任意经由任何航线直接或间接到达伦敦。
因此,不负责任。
?此案将如何判定?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据。
在班轮运输或提单转让时,它是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豁免的依据。
提单的概念、法律特征和性质1.提单的概念。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2.提单的法律特征。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乃至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核心单据,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⑴提单具有收据作用,是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证据。
作为收据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有不同的证据效力。
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以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证明提单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
但在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提单是最终证据,承运人不能再以其他证据推翻提单的记载。
⑵提单是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
作为合同证明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也有不同的证据效力。
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举证证明实际运输合同与提单记载不一致。
但当提单转让到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承运人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就只能依据提单的记载确定。
⑶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
提单一旦签发,承运人就只能对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集锦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集锦一、关于货轮途中遇险致损案案例1“昌隆”号货轮满载货物驶离上海港。
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温度过高,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发大火,将装在第一货舱的100 0条出口毛毯完全烧毁。
船到新加坡港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而不同程度受到串味损失。
其中由于烟草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登记已大打折扣,售价下跌三成。
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不能当作茶叶出售了,只能按廉价的填充物处理。
船经印度洋时,不幸与另一艘货船相撞,船舶严重受损,第二货舱破裂,仓内进入大量海水,剧烈的震荡和海水浸泡导致仓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重受损。
为了救险,船长命令动用亚麻临时堵住漏洞,造成大量亚麻损失。
在船舶停靠泰国港避难进行大修时,船方联系了岸上有关专家就精密仪器的抢修事宜进行了咨询,发现整理恢复十分庞大,已经超过了货物的保险价值。
为了方便修理船舶,不得不将第三舱和第四舱部分纺织品货物卸下,在卸货时有一部分货物有钩损,试分析上述货物损失属于什么损失。
[案例分析](1)第一货舱的货物。
1000条毛毯的损失是意外事故火灾引起的实际全损,属于实际全损第一种情况——保险标的实体完全灭失。
而烟草的串味损失属于火灾引起部分的损失,因为在经过特殊加工处理后,烟草仍然能保持其属性,可以按“烟草”出售,三承的贬值是烟草的部分损失。
至于茶叶的损失则属于实际全损,因为火灾造成了“保险标的丧失属性”,虽然实体还在,但是已经完全不是投保时所描述的标的内容了。
(2)第二货舱的货物。
精密仪器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碰撞造成的推定全损。
根据推定全损的定义,当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花费的整理拯救费用超过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或是其保险价值,就会得不偿失,从而构成推定全损。
精密仪器恢复的费用异常昂贵,大大超过了其保险价值,已经构成推定全损。
亚麻的损失是在危机时刻为了避免更多的海水涌入货舱威胁到船货的共同安全而被用来堵塞漏洞造成的,这种损失属于共同海损,由受益各方共同分摊。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货物运输成为连接各国经济的重要纽带。
在这个过程中,货物运输保险作为保障货物安全、维护贸易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案例将围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
二、案例描述某年,我国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公司”)与国外一家进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出口公司向进口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为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出口公司为其货物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从我国港口出发,经海路运往进口公司所在地。
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暴风雨,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导致部分货物受损。
事故发生后,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三、案例分析1.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即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
在本案例中,出口公司作为货物的所有权人,对货物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因此其有权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在货物受损后,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符合保险利益原则。
2.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在本案例中,货物受损的直接原因是暴风雨,而暴风雨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暴风雨是导致货物受损的近因。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弥补其损失。
在本案例中,由于暴风雨导致货物受损,出口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出口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实现损失补偿原则。
四、案例启示本案例反映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
以下是一些启示:1. 投保人应充分了解保险条款:投保人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等,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国际贸易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这个充满机遇与挑战的大舞台上,保险就像是一位默默无闻却又至关重要的守护者。
今天,咱们就来扒一扒那些国际贸易保险中的经典案例,瞅瞅这里面的门道。
话说有一家做服装出口的企业,叫“时尚先锋”。
这“时尚先锋”的老板小李可是个有雄心壮志的主儿,一心想把自家的漂亮衣服卖到世界各地。
有一次,他们接了个大单子,要给欧洲的一家大商场供应一大批新款羽绒服。
货装船出发了,一路上顺风顺水,小李心里美滋滋的,觉得这单生意肯定能赚个盆满钵满。
可谁能想到,天有不测风云!在快到目的地的时候,遇上了一场罕见的暴风雨。
那海浪拍得,船都快被掀翻了。
结果,这一船的羽绒服大部分都被海水泡了,质量严重受损。
这可把小李急坏了,心想这下完了,要亏得血本无归啊!但好在,之前小李有先见之明,买了国际贸易保险。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接到报案后,那是迅速行动起来。
他们派出专业的定损人员,不远万里飞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这定损人员可认真了,一件件衣服检查过去,详细记录受损的情况。
经过一番折腾,最终确定了赔偿的金额。
小李拿着这笔赔偿款,虽然损失不小,但好歹是保住了一部分成本,不至于彻底破产。
这个案例就很典型地说明了国际贸易保险的重要性。
要是没有保险,小李这生意估计就得黄了,多年的心血可能就付之东流。
再给您说一个例子。
有一家做电子产品出口的公司,叫“科技之光”。
他们出口了一批价值不菲的高端智能手机到南美洲。
在运输途中,因为一些意外情况,货物延误了很长时间。
等到达目的地的时候,当地的市场已经发生了变化,原本热门的款式变得不再受欢迎,价格也大幅下跌。
“科技之光”的老板老张那叫一个愁啊,这可咋办?好在他们也买了保险,其中就包括了市场风险的保障。
保险公司经过评估,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了老张一定的赔偿,帮助他减少了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咱们能看到国际贸易保险可不只是保货物的损失,连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覆盖。
还有一个案例,是关于一家做农产品出口的企业“绿色田园”。
运输与保险案例
运输与保险案例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和多元化,运输和保险作为贸易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变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探讨运输与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关系,并分析其对交易双方的影响。
案例背景:某一国际贸易公司与一家海外供应商达成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购买海外供应商的商品,并采用海上运输方式进行货物运输。
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价值以及运输期限等重要条款,并且明确规定了运输货物期间的保险责任由哪一方承担。
运输与保险之间的联系:运输和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紧密相连。
运输是货物从供应商到买家之间的物流环节,而保险则是为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时提供经济保障的工具。
运输方式及其风险:海上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之一,与之相关的风险包括货物丢失、损坏、延误等情况。
由于海上运输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很多国际贸易合同都会约定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买方或卖方承担保险责任,以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保障自身利益。
保险责任及其作用:在本案例中,买方承担了货物在运输期间的保险责任。
这意味着在货物在运输期间因意外事件导致损失时,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获取相应的赔偿。
保险的存在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了一种风险管理的手段,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保险索赔案例:在实际操作中,保险索赔是经常发生的情况。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海运船舶遭遇了一场风暴,货物受到了严重的损坏。
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索赔材料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这个案例说明了买方在运输过程中购买保险的合理性和重要性。
保险费用分担:在国际贸易中,保险费用的分担是一项重要的议题。
在本案例中,根据合同约定,买方负责购买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
这种分担方式充分考虑到了卖方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也符合国际贸易的通行惯例。
保险类型选择:对于国际贸易来说,选择合适的保险类型是非常重要的。
常见的保险类型包括海上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综合保险等。
对于买方来说,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类型是至关重要的,保证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能够得到全面的保障。
外贸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外贸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一批货物由印度的马得拉斯港装船经新力口坡转船运往温哥华,承运人签发了全程运输提单。
在新力口坡转船时,货物在码头等候装第二程时,在露天仓库受雨遭损。
货主向承运人索赔,船方以货物不在船上而是在陆地上受损,不属于海上运输为由拒赔。
请分析,承运人拒赔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分析】承运人拒赔的理由不充分。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国际多式联运所下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
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该批货物是在新加坡转船过程中等候第二程运输时遭损的。
承运人不能以货物不在船上而是在陆地上受损,不属于海上运输为由拒赔。
我重庆某出口企业同某国A公司达成一笔交易,买卖合同中规定:支付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装运自重庆至汉堡;多式运输单据可以接受,禁止转运。
我方按期将货物委托B外运公司承运,货物如期在重庆被装上火车经上海改装轮船运至香港,再在香港转船至汉堡,并由B外运公司于装车日签发多式运输单据。
但货到目的港后,A公司已宣布破产倒闭。
当地C公司竟伪造假提单向第二程船公司在当地的代理人处提走了货物。
我方企业装运货物后,曾委托银行按跟单托收(付款交单)方式收款。
但因收货人已倒闭,货款无着落,后又获悉货物已被冒领,遂我出口企业与B外运公司交涉,凭其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要求其交出承运货物。
B外运公司却借以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负责,对第二程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诉讼法院。
对此案件,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理由何在?【分析】应由承运人负责。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国际多式联运所下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
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下,货物运程不论多远,不论由几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货物运输,也不论货物在途中经过多少次转运,所有运输事项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办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之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一迟到的羊毛——因船名、船期通知错误及货物质量引起的争议●案情简介中国A公司(开证申请人、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信用证受益人、卖方)于2003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千克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千克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2003年6月,申请人于5月31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发传真给申请人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申请人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
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申请人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申请人接受货物后又发现羊毛有质量及短重问题,于是在经商检后向卖方提出索赔。
争议焦点:①船名、船期通知错误应由谁负责;②商检证书是否有效;③羊毛的质量与短重问题。
买方认为,根据CFRA7的规定,卖方应“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以及为使买方采取通常必要措施能够提取货物所要求的其他任何通知”。
但卖方错误地通知了船名及船期,也没有将货物转船计划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从而违反了A7项下规定的义务。
卖方则认为,在CFR条件下,卖方的义务仅限于租船和将货物装上船,对其后发生的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货物未按原计划转船不是卖方造成的,也不是卖方所能控制的。
关于商检证书的有效性问题,卖方认为,由于买方没有在合同背面条款规定的商检期内进行商检,因此买方提交的两份报告都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规定的商检期限,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口岸60天内进行商检。
买方则辩称:买方商检的期限决定于合同所引用的《中纺羊毛交易条款》,原合同背后条款是不适用的,中国商检局是合同约定的最终检验机构,它所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合同规定的索赔依据,不容置疑。
关于羊毛质量问题,买方声称,根据商检证书,所交货物中有3017千克羊毛霉烂变质,5包羊毛的细度与合同规定不符、羊毛长度不足3.5英寸,还有567千克弱节毛,净毛重量短重931.4千克,为此共计索赔34694.40美元;卖方则声称买方计算索赔的差价有误,因羊毛细度、长度不符及弱节毛问题的差价分别应为499.20美元、654.37美元和85.05美元,合计1238.62美元。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往往伴随着各种风险。
为了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减少可能的损失,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应运而生。
下面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货物受损但保险范围不涵盖一家中国出口企业向美国出口一批电子产品,采用海运方式运输,并购买了一切险。
在运输途中,由于船舱进水,部分货物受潮受损。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原因是这批电子产品的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货物受潮的原因并非纯粹的海上风险,而是包装不当。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企业购买了一切险,但保险条款中通常规定被保险人应履行合理的包装义务。
如果因为被保险人自身的疏忽或过错导致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这就提醒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不仅要关注保险的购买,还要确保货物的包装、装卸等环节符合合同和相关标准,以免在发生损失时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案例二:未及时报案导致理赔困难某欧洲进口商从中国进口一批服装,投保了水渍险。
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暴风雨,部分服装被水浸湿。
但进口商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两周后才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在调查后表示,由于进口商未及时报案,导致无法准确判断损失的原因和程度,因此只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根据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通常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现货物受损后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如果延迟报案,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对事故的调查和定损,从而给理赔带来困难。
这个案例警示企业要熟悉保险理赔的程序和要求,一旦发现货物受损,应立即采取行动,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保险条款理解不清引发纠纷一家日本企业向澳大利亚出口机械设备,投保了平安险。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因船舶碰撞而受损。
但保险公司认为船舶碰撞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拒绝赔偿。
而企业则认为根据自己对保险条款的理解,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这种由于对保险条款理解不一致而引发的纠纷在国际贸易中并不少见。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篇一: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小港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于是东港船长同意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
试车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巨大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林宏吉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短路;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答:①③⑤属于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及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
满足一下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或者其他承保危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第二,必须是船方、货方或是其他利益如若的损失。
①③⑤都是由于雷击导致的,而火灾是意外的、偶然的,适应并且只是船方单方面的损失满足单独海损条件。
②④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遇互助危险,为了解除联合危险,有意特殊合理的就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祭出费用的损失。
②是为了灭火而而使货物受损,④是为了使船舶恢复航行而采取的行动,二者都切合共同海损的定义。
2.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收款付款,请电复。
”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A未作任何答复。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合同并不成立。
合同合同成立有连个必不可少的工序:发盘和接受。
A公司的发盘是有效发盘,但B公司的回函并不构成谈及,B公司虽然表明其接受圣吉龙县,但其声明中的“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与A公司所说“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并不一致,这意味着回函是还盘,而还盘并使原发盘失效,自己成了新的发盘。
既然B公司并未作出接受,那么合同就不能成立。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案例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200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迸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倮险公司B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2)申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
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 (3)不能。
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倮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
国际货物运输纠纷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纠纷案例分析在当今全球化时代,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了各国之间的货物运输。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货物运输中的纠纷。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国际货物运输纠纷案例,深入探讨这些案例的背景、发生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案例一:中国出口商与美国进口商之间的货物损坏纠纷背景:中国一家出口商将一批电子产品运送给了美国一家进口商。
然而,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进口商发现货物中有多个产品损坏,无法正常销售。
原因:经过调查发现,货物损坏是由于运输过程中不当处理造成的。
可能是在装运过程中存在粗暴搬运或者包装不安全等问题。
解决方案:根据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条款,中国出口商需要对货物损坏负责。
双方可以通过商业保险进行索赔,或者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案例二:俄罗斯供应商与印度买家之间的货物延误纠纷背景:俄罗斯一家供应商与印度一家买家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交付时间超过了约定的期限。
原因:货物延误是由运输公司的不当操作造成的。
可能是由于天气原因、政府审批延误或者交通拥堵等等。
解决方案: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供应商需要对延误负责。
双方可以通过减免部分费用、延期付款或延长合同期限等方式解决纠纷。
案例三:德国货代公司与巴西海关之间的货物扣押纠纷背景:德国一家货物代理公司承接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巴西的任务。
然而,在到达巴西时,海关对货物进行了扣押,并要求额外的文件或资料。
原因:海关扣押货物是由于货物运输中的问题,可能是文件不齐全、关税未缴纳或证明文件有误等等。
解决方案:德国货代公司可以通过与巴西海关积极沟通,并提供所需文件和资料来解决纠纷。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进行仲裁。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货物运输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如不当处理、延误或扣押等。
解决这些纠纷需要合同双方之间的合作与沟通,遵守国际贸易法规,并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或仲裁。
同时,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供应商、买家、货代公司等角色都应该加强对货物运输的监管,减少纠纷的发生。
国际贸易实务7个案例分析
1某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突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船体个别部位的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仓,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
事后统计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1)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损失;(2)卸货费用、存仓费用以及货物损失。
问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损失?答:(1)部分货物因触礁而损失属单独海损;(2)卸货费用属于共同海损;(3)存仓费用属于共同海损;(4)卸货过程中的货物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因为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
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仅由受损者单独承担。
)3我方按CIF出口冷冻食品一批,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罢工险。
货到目的港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港口无人作业,货物无法卸载。
不久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食品已变质。
问这种由于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答:保险公司只对因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
对于间接损失则不负责。
冷冻机因无燃料而中断致使货物变质等均属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对于这类损失均不予赔偿。
5我方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加一成投保水渍险。
货在运输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致使该批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渍。
问对此损失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还是向船公司索赔?答:因投保的是水渍险,水渍险只对海水浸渍负责而对淡水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假如该批货投保了一切险,便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所以本例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进行交涉。
7: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
船身一侧裂口,海水涌进,舱内部分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上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附答案)
1.要看如果经过协调不成必须经过的法律机构在哪里? 那就是当地的法律为主!如果是美国签合同,在美国起诉就是美国法律,如果是香港公司在香港起诉就是香港法律,但是一般如果合同还没有签字也没有起诉的问题!2.美国公司无这种权利.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独家代理某项商品权利的方式.委托人在指定地区内,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委托人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本案中,美国公司经改进后的商品与指定商品仍为同类商品,所以,美国公司应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香港A公司,而无权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A公司以外的另一家公司.3.在寄售方式下,商品寄售前的有关费用应由寄售人(即我方)承担.寄售方式的特点是:①寄售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②寄售是一种先出运后成交的贸易方式;③寄售人与委托人之间属于委托代售关系;④货物出售以前的所有风险,由寄售人承担因而,寄售费用应由我方承担.4.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交易.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是期货交易者在购进(出售)现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出售(购进)同等数量的期货.卖期保值是指卖期保值者根据现货交易情况下,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同,然后再以多头进行平仓的做法.本案中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以225美元/公吨的价格收购200公吨小麦,并存入仓库随时准备出售,根据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才可以避免商品价格变动的风险5.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
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
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020年国际货运保险欺诈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保险欺诈案例分析在国际货运业务时,要先搞清各段的运费,根据贸易双方的合同,应分别由哪方支付。
遇到进口业务的离岸价或对方工厂交货价,在全权委托对方协助办理之前,先尝试着自行找货代(主要是在对方城市或国家有分支机构或业务合作密切的代理)。
那么,下面是由为大家分析的国际货运保险欺诈案例,欢迎大家参考学习。
无单提货引起保险索赔1995年6月6日,江苏中山集团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司)与美国PacificMarketingandSalesIns.(以下简称PMS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贷合同,即中山公司向美方PMS公司提供12英寸黑白电视机3589合,总货价值126693、70美元,付款方式为D/P。
中山公司分别于同年8月11日和8月15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国际部(改制后称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财保)投保了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和伦敦协会贷物条款(A)附加战争险,货运险保险金额为139362美元,并交付了相应的保费,1995年8月11日该批货交美国Speedy公司承运,签发清洁提单。
货物出运后,中山公司多次催促买方付款提贷,买方迟迟拖欠,不予正面答复,直至同年11月15日中山公司收到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退回的全套正本单据,方知买方拒付贷款、后经多方查询方知该货巳被买方律师的担保函提走,当中山公司转向向承运人追索时,美方Speedy公司在上海的代理办事处已悄然搬迁,不知去向、这显然是一起国际贸易欺诈案。
事发后,中山公司于1996年2月向江苏财保在信用险项下提出索赔申请,江苏财保以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损失属承运人责任。
根据出口信用险除外责任规定,由承运人行为引起的损失属除外则任为由拒赔。
同年5月,中山公司又以协会贷物A条款为依据,以“提货不着”为由向保险人提出139362美元的索赔请,并于同年7月26日起诉于上海海事法院,同时就货运险及出口信用险状告保险人。
一审法院判定为保险责任上海海事法院依法立案并审理了此案,于去年1月28日、4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虽然原、被告双方对本案所涉出口信用险综合保险成立均不置异议,但原告’仅凭承运入代理一纸传真,认为贷物运抵美国后被无单放行,且已由买方收贷,被告仅凭分析原告传来证据,不进行任何查勘,也认为无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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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3)
(3)如果在苏伊士运河未发生搁浅,在投保何 种险别时,保险公司才会对马六甲海峡发生的损 失负责赔偿?为什么?(指CIC的最小险别) 答:如果在苏伊士运河未发生搁浅,在投保水渍
险时,保险公司才对马六甲海峡发生的损失负责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运输保险
小组成员:王依然-案例搜集 王 卓-资料整理 庞世宝-案例制作
楚琪琪-案例讲解
目录
1,案例详情
2,问题
3,案例解析
4,补充
案例详情
我国某外贸公司按CIF条件进口一批 货物,卖方向我国保险公司按CIC条款 办理了货运保险。载货船舶经苏伊士 运河曾一度搁浅,后经拖轮施救后起 浮继续航行,至马六甲海峡又遇暴风 巨 浪 , 卖 方 交 运 的 2000 箱 货 物 中 有 400箱货物遭不同程度的海水浸湿。
答:拖轮费用属于共同海损因为以上损失是
为了对抗危及船货各方共同安全而导致的损
失;400箱货损,自然灾害导致的部分损失,
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风险本身所导 致的后果 →
案例解析(2)
(2)在投保何种险别时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偿 责任?为什么? 答:在投保平安险时,保险公司即予以赔偿,
(1)拖轮费用和400箱货损属于何种 损失? ① (2)在投保何种险别时保险公司才会 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② (3)如果在苏伊士运河未发生搁浅, 在投保何种险别时,保险公司才会对 马六甲海峡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为 什么?(指CIC的最小险别) ③
案例解析(1)
(1)拖轮费用和400箱货损属于何种损失?
赔偿,因为水渍险承保自然灾害的部分损失。→
补充:CIC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中国 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 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主要是参 照ICC,即“伦敦保险协协会保 险条款”),制定了各种涉外保 险业务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 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常用简称CIC)。一 般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信用证中 注明按照1981年1月1日(现行 版本)修订的CIC条款由买/卖方 投保**险。(也有按照CIC条款 办理保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