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一、引言孕产期保健是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孕产妇和胎儿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组织管理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本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培训和评价等工作。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确保母婴安全。
三、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1. 孕前保健:提供孕前咨询、生育指导、婚前医学检查等服务,促进健康生育。
2. 孕期保健:开展孕期定期检查、胎儿监护、孕期营养指导、孕期心理辅导等服务,确保母婴健康。
3. 分娩期保健:提供安全、科学的分娩服务,保障母婴安全。
4. 产后保健:开展产后访视、产后康复、母乳喂养指导等服务,促进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
四、孕产期保健工作流程1. 孕前咨询:对准备怀孕的夫妇进行健康状况评估、生育指导、遗传咨询等。
2. 孕期管理:建立孕产妇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
3. 分娩期管理:制定分娩计划,提供分娩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4. 产后访视:对产妇和新生儿进行访视,评估产后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产后康复和育儿指导。
五、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范要求,制定本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加强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4. 孕产期保健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孕产妇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六、质量控制与监督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控制与监督体系,定期对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医疗保健机构孕产期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 (四)确定保健重点 • 根据妊娠不同时期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合并
症、并发症及胎儿发育等情况,确定孕期各阶 段保健重点
PPT早期】(妊娠12+6周前)
• 1.按照初诊要求进行问诊和检查。 • 2.进行保健指导,包括讲解孕期检查的内容和意义,给予
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 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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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 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 【孕中期】(妊娠13-27+6周) • 1.按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 • 2.了解胎动出现时间,绘制妊娠图。 • 3.筛查胎儿畸形,对需要做产前诊断的孕妇应当及时转到
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
• 4.特殊辅助检查。 • (1)基本检查项目:妊娠16-24周超声筛查胎儿畸形。 • (2)建议检查项目:妊娠16-20周知情选择进行唐氏综合
营养、心理、卫生(包括口腔卫生等)和避免致畸因素的 指导,提供疾病预防知识,告知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及产前 诊断的意义和最佳时间等。 • 3.筛查孕期危险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并进行专案管理。 对有合并症、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诊治或转诊,必要时请专 科医生会诊,评估是否适于继续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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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 (2)胎儿娩出后应当立即使用缩宫素,并准确测量出血 量。
• (3)正确、积极处理胎盘娩出,仔细检查胎盘、胎膜、 产道,严密观察子宫收缩情况。
孕妇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
孕妇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孕妇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以确保孕妇在孕期及产后能够得到适当的关怀和保健服务。
该流程将帮助医护人员和孕妇本人了解并遵守相应的规范,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孕妇的健康和安全。
2. 孕妇保健流程2.1 孕前保健在怀孕之前,孕妇应通过以下步骤进行综合的身体检查和保健准备:- 检查体质和健康状况,包括身高、体重、疾病史等。
- 咨询专业医生,了解个人的怀孕风险和注意事项。
- 进行常规的妇科检查和相应的疫苗接种。
2.2 孕期保健孕期是孕妇最需要关注和保护自身健康的时期。
以下是孕期保健的基本步骤:- 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以监测胎儿的成长和母体的健康状况。
- 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适当的体重管理和饮食调整。
- 定期锻炼,适量进行合适的体育活动,以保持健康状态。
- 定期咨询专业医生,及时解答疑问和处理问题。
- 避免接触有害物质,如烟草、酒精、药物等。
- 定期进行孕妇心理健康评估和咨询。
2.3 产后保健在孕期结束后,孕妇需要特别关注产后的身体恢复和心理调适。
以下是产后保健的基本步骤:- 进行产后复查,检查产妇的身体恢复情况和胎儿健康发展情况。
- 保持良好的饮食和休息惯,以促进身体的恢复和调整。
- 建立合理的母乳喂养计划,并遵循相关的母乳喂养指导。
- 定期进行产后身体康复锻炼,以恢复身体机能。
- 定期咨询专业医生,寻求相关问题的解答和指导。
3. 孕妇保健规范为了提供一流的孕妇保健服务,以下规范应被遵守:- 所有医护人员都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孕妇保健的最新知识和技能。
- 孕妇保健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执行,确保保密和隐私权。
- 为孕妇提供全面、准确和及时的信息,包括健康教育和咨询。
- 监测和报告孕妇的重要健康指标和结果,以及任何异常情况。
- 孕妇保健服务应以孕妇的利益为中心,尊重和理解她们的需求和意愿。
4. 总结本文档提供了一套孕妇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以指导医护人员和孕妇本人在孕期和产后的保健工作。
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
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
1.健康生活方式的建议,包括戒烟戒酒、适量运动、保持良好的睡眠质量等。
2.合理饮食的指导,建议增加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和膳食纤维的摄入,减少高脂肪、高热量食物的摄入。
3.避免接触有害物质,如化学品、辐射等,以及避免感染性疾病。
4.对存在健康问题的夫妇,提供相应的治疗或转诊建议。
四)健康档案管理。
建立孕前保健对象的健康档案,记录健康状况、医学检查结果和健康指导等内容,为孕产期保健提供参考依据。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综合服务,能够有效地提高孕前保健对象的健康水平,降低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率,为优生
优育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同时,也需要保障孕前保健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和利益。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1〕56 号)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 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11[56]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二)孕期保健
4、监测高危妊娠,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尤其是 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进行评分并专案管理,必 要时转诊、会诊,并及时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 及反馈通知单》(见附件3)
5、卫生指导:提供营养及心理保健指导;提倡适量 运动;积极纠正贫血、补充铁、钙。
(二)孕期保健
• 【妊娠晚期】 • 目的:监测胎儿生长发育,及早发现母、胎并发
⑤卫生指导:提供母乳喂养、营养及心理保健、避孕方法指 导;告知应及时就医的异常症状和体征;督促产后42天母 子健康检查。
(四)产褥期保健
●新生儿访视 ①了解出生、喂养、大小便等情况。 ②观察精神状态、吸吮、哭声、肤色、脐部、臀部
及四肢活动等,注意皮肤黄染出现时间及程度, 有无感染,检查脐部有无出血、渗出物及其性状 、局部红肿,查看臀部有无尿布疹等。 ③全身体检:听心肺,测量体温、体重和身长等, 发现出生缺陷和其他异常情况应做好登记、报告 与管理 ④提供新生儿喂养、护理等保健指导,提倡新生儿 抚触及被动体操。 ⑤落实计划免疫接种时间及地点。
(二)孕期保健
3、对所有的妊娠进行评估(高危妊娠评分表见 附件2),发现高危因素,在产前保健卡或门 诊病历上标识,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以明确 是否继续妊娠。及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时治 疗。对患有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 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 止妊娠的医学意见。有疑问者上转,追踪管理 结果。
(四)产褥期保健
④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出生后3~7天即可进行首 次初筛:未通过者,出生后42天应进行一次复筛 。对复筛未通过者应转诊到听力筛查中心进行听 力学诊断及干预。 ⑤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疾病筛查,并及 时向家长反馈筛查结果,协助新生儿疾病筛查中 心对筛查阳性患儿进行召回确诊。 ⑥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做好出生缺陷的诊断与报告 ,并做好登记,按时填报《出生缺陷儿卡》及《 围产儿季报表》。 ⑦提供新生儿健康保健咨询、指导,做好基础免疫 预防接种工作。
卫生部发布《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 3 建议检查项 目: 孕期未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者 , 入
院后应进行检测 ,并根据病情需要适 当增 加其 他检 查项 目。 4 快速评 估孕妇健 康、胎儿生长发育及宫 内安危情况; . 筛查有无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 ,以及胎儿有无宫 内窘迫;综 合判 断是否存 在影响 阴道分娩 的 因素 ;接诊 的 医疗保 健机
根据妊娠不 同时期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合并症 、并发 症及 胎儿 发育等情 况 ,确 定孕期各 阶段保 健重点 。
( )初诊和复诊 内容。依据孕妇 到医疗保健机 构接 受 三 孕期检 查 的时机 ,孕期保 健分 为初诊 和复 诊 。
1 初诊 。 . ( )确 定妊娠 和孕周 , 每位 孕妇建 立孕产 期保健 卡 1 为
( )产后访 视 。 二
产后 3 ~7天 、2 8天 分别进行 家庭访 视 1次 ,出现母 婴 异常情 况应 当适 当增 加访 视次数 或指导 及时就 医 。 1 产 妇访 视 。 .
( )了 解产 妇 分 娩情 况 、孕 产期 有 无 异常 以及诊 治 1
过程 。
() 问一 般情况 , 2 询 观察精神状态 、 色和 恶露 情况 。 面
2 1年 1月 第 1 卷 第 1期 01 1 8 1
( )助 产过 程 中须严格 无菌 操作 。进 行产 包 、产 妇外 1 阴 、接 生者 手和手 臂 、新 生儿 脐带 的消毒 。 ( )对有可 能发生产 褥感染的产妇要合理应用抗 生素 , 2
做好产 褥期 卫生 指导 。
() 2 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胎龄 、生长发育评估 , 及 时 发现异常 ,及 时处理 。做 好 出生缺 陷的诊断 与报告 。 ( )加 强对 高危新生 儿的监 护 ,必要 时应 当转入 有条 3 件 的医疗保 健机 构进行 监护 及治疗 。 ( )进行新 生儿疾 病筛 查及 预防接 种。 4 ( )出院时对 新生儿进 行全 面健康评 估 。对有高 危因 5
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 (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内科 、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 组,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 (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 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举行专业培训,并指 导工作。负责对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进行接 生员的接生技术指导。
• 1.初诊。 • (1)确定妊娠和孕周,为每位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卡(
册),将孕妇纳入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 • (2)详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
、生育史、避孕史、个人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 等。 • (3)测量身高、体重及血压,进行全身体格检查。 • (4)孕早期进行盆腔检查。孕中期或孕晚期初诊者,应 当进行阴道检查,同时进行产科检查。
2020/8/12
•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 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2020/8/12
• (二)孕期检查次数。孕期应当至少检查5次。其中孕早 期至少进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议分别在孕16-20周 、孕21-24周各进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 孕36周后进行1次),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
2020/8/12
• (三)初诊和复诊内容。依据孕妇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 期检查的时机,孕期保健分为初诊和复诊。
• (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孕产期的保健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在孕产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保障和辅助作用。
下面是我对孕产期保健工作的一些规范,希望能提供您一些参考。
一、孕妇的饮食保健1.合理搭配膳食,保证营养的摄入。
应多食用富含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的食物,如鱼、瘦肉、奶制品、新鲜水果和蔬菜等。
2.避免生食、半生食品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摄入,如生肉、生鱼片、生蛋黄等。
3.控制食盐的摄入量,避免高盐饮食对孕妇和胎儿的影响。
4.饮食宜清淡,少油糖和辛辣刺激的食物。
二、孕妇的休息保健1.保证充足的睡眠时间,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8小时。
2.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避免过度劳累和精神紧张。
3.多进行适当的运动,如散步、瑜伽等,有助于锻炼肌肉和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三、孕妇的心理保健1.鼓励孕妇与家人、朋友进行交流,分享自己的感受和情绪。
2.提供积极的心理支持和安慰,保持乐观的态度。
3.避免情绪波动和压力过大的情况,保持平和的心态。
四、孕妇的体检保健1.每月进行一次孕妇体检,及时了解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状况。
2.定期进行妇产科检查,包括血压、体重、尿常规等的检查。
3.注意孕期的风险因素和并发症的预防,如妊娠糖尿病、妊娠高血压等。
五、孕妇的环境保健1.保持室内空气的流通,避免二手烟和有害气体的污染。
2.远离有辐射、噪音和震动的环境。
3.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如有害化学品、重金属等。
六、孕妇的药物保健1.在孕妇需要使用药物时,应咨询医生并按医嘱使用。
2.避免自行购买和使用药物,避免对胎儿造成不良影响。
以上就是我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建议,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孕妇的健康对胎儿的发育和双方的幸福都有重要影响,希望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孕期保健科工作制度
孕期保健科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1.1 目的: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孕产妇的生活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制度,确保孕期保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进行。
1.2 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预防为主,实施全面、全程、连续的孕期保健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2.1 组织机构:设立孕期保健科,负责孕期保健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2.2 人员配备:配置专业的孕期保健医生、护士和助产士,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三、孕期保健服务内容3.1 孕期健康管理:建立孕产妇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了解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
3.2 孕期营养指导:根据孕妇的年龄、体重、胎次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孕期营养方案,指导孕妇合理膳食,保证母婴营养。
3.3 孕期心理辅导:为孕妇提供心理支持,帮助她们应对孕期可能遇到的心理问题,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3.4 孕期运动指导:根据孕妇的身体状况,制定合适的运动计划,指导孕妇进行适度运动,促进胎儿健康发育。
3.5 孕期安全教育:加强孕妇的安全教育,预防孕期意外伤害,确保母婴安全。
3.6 分娩准备:为孕妇提供全面的分娩知识培训,指导孕妇进行分娩准备,提高自然分娩率。
3.7 产后康复:为产妇提供产后康复服务,包括母乳喂养指导、产后身体恢复等,促进产妇身心康复。
四、孕期保健工作流程4.1 孕期保健科根据孕妇的实际情况,制定孕期保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4.2 孕期保健科工作人员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孕期保健服务,做好工作日志,记录服务内容和孕妇的反应。
4.3 孕期保健科定期对孕妇进行随访,了解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状况,及时调整孕期保健措施。
4.4 孕期保健科对孕期保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孕期保健服务质量。
五、孕期保健工作制度保障5.1 政策支持:政府应加强对孕期保健工作的支持,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孕期保健工作的顺利进行。
孕期保健的工作制度
孕期保健的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孕期保健工作,确保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孕期保健是指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期保健服务工作。
二、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培训孕期保健工作人员,提高孕期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四)组织开展孕期保健科学研究和交流合作。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设立孕期保健科(室),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以下服务:(一)提供孕期保健咨询和指导,包括营养、生活方式、心理等方面的保健;(二)开展孕期检查,提供胎儿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估;(三)提供孕期并发症和合并症的治疗和管理;(四)提供分娩计划和产时保健服务;(五)提供产后访视和产后康复服务。
三、孕期保健服务第八条孕期保健服务应当根据妇女的年龄、健康状况、孕产史、家族史等因素,实行个性化管理。
第九条孕期保健服务内容包括:(一)首次产前检查:了解孕妇健康状况,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评估孕妇和胎儿的风险因素;(二)定期产前检查:监测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和合并症;(三)孕期营养指导:根据孕妇的体质和胎儿发育需要,提供合理的饮食建议;(四)孕期心理辅导:提供心理支持和辅导,帮助孕妇应对孕期心理压力;(五)孕期运动指导:根据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发育需要,提供适当的运动建议;(六)分娩计划和产时保健:根据孕妇的需求和意愿,提供分娩计划和产时保健服务;(七)产后访视和康复:对产后妇女进行访视,提供康复指导和咨询服务。
孕期健康保护工作流程及规范
孕期健康保护工作流程及规范1. 概述孕期健康保护是保障孕妇身体健康和胎儿发育的重要工作。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孕期健康保护的工作流程和规范,以确保妇女在怀孕期间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
2. 流程概述孕期健康保护工作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2.1 孕前咨询在怀孕前,孕妇需咨询医生或专业保健人员,了解孕期注意事项和健康保护措施。
医生将进行必要的健康评估和体检,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指导。
2.2 孕期监测一旦怀孕确认,孕妇需定期进行孕期监测。
监测包括体重、血压、血糖等指标的监测,以及胎儿的发育情况的检查。
根据监测结果,医生将及时调整孕妇的饮食、运动或药物使用,以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2.3 营养补充孕妇需要注意合理的饮食搭配,并补充足够的营养物质,包括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等。
同时,避免过量的咖啡因和酒精摄入,限制食用生肉和生鱼等潜在存在安全隐患的食物。
2.4 劳动保护孕妇需根据工作性质和怀孕阶段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这包括避免长时间站立或坐姿不当,避免重体力劳动和剧烈运动,减少接触有害物质等。
2.5 心理支持怀孕期间的心理健康同样重要。
为了保护孕妇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咨询是必要的。
例如,通过与家人、朋友或专业咨询师的沟通,帮助孕妇缓解压力和焦虑。
3. 规范要求为了保证孕期健康保护的质量和效果,遵守以下规范要求是必要的:- 孕期健康信息保密:所有孕期健康信息需严格保密,除非有法定授权或法规要求,否则不得泄露。
- 专业医疗团队:孕期健康保护应由专业医疗团队负责,包括医生、护士和其他专业人员。
他们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续接受专业发展培训。
- 及时沟通与协调:孕妇和医疗团队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及时传递关键信息和调整保护方案。
- 风险评估与管理:针对孕妇的个体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以减少孕妇和胎儿的风险。
以上是孕期健康保护工作流程及规范的基本内容,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流程操作,并遵守规范,以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健康与安全。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孕产妇保健
孕产妇健康管理效劳标准一、效劳对象: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二、效劳内容〔一〕孕早期健康管理孕13周前为孕妇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并进行第1次产前检查。
1.进行孕早期健康教育和指导。
2.孕13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建立【母子健康手册】。
3.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糖、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4.开展孕早期生活方式、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防止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告知和催促孕妇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5.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1次产前检查效劳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二〕孕中期健康管理1.进行孕中期〔孕16~20周、21~24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
2.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
3.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生活方式、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告知和催促孕妇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4.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三〕孕晚期健康管理1.进行孕晚期〔孕28~36周、37~40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
2.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
3.对随访中发现的高危孕妇应根据就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催促其酌情增加随访次数。
随访中假设发现有高危情况,建议其及时转诊。
〔四〕产后访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站〕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应于产妇出院后1周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孕产保健工作制度
孕产保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孕产期保健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实行全程管理,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
二、组织管理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孕产期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2. 孕产期保健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必要的投入。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设立孕产期保健科,负责本机构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
4. 孕产期保健工作应当充分发挥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的作用,共同推进孕产期保健工作。
三、保健服务1. 孕前保健(1)开展孕前健康教育,提高孕妇自我保健能力。
(2)提倡科学备孕,指导孕妇合理膳食、适量运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3)开展孕前遗传咨询和胎儿发育评估,提供生育指导。
2. 孕期保健(1)建立孕期保健档案,实行孕期全程管理。
(2)定期进行孕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和合并症。
(3)开展孕期健康教育,指导孕妇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4)提供孕晚期家庭访视服务,了解孕妇和胎儿状况,提供相应保健指导。
3. 分娩期保健(1)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分娩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2)实行分娩期全程监护,及时处理分娩期并发症。
(3)开展分娩期健康教育,提高孕妇对分娩过程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4. 产后保健(1)提供产后康复服务,促进产妇身心恢复。
(2)开展产后访视,了解产妇和新生儿状况,提供相应保健指导。
(3)指导产妇进行母乳喂养,提供母乳喂养技巧培训。
(4)开展产后健康教育,指导产妇做好个人卫生和新生儿护理。
四、人员培训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保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2. 孕产期保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孕妇的健康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孕产期的安全和健康,保障母婴的生命安全,建立合理的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二、孕产期保健管理(一)孕妇个人保健1. 合理饮食:孕妇应保证充足的营养摄入,均衡饮食。
多食用新鲜蔬菜、水果,适度摄入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
2. 维持适量活动:适度的运动可以提高孕妇的身体素质,促进胎儿和母体的健康发展。
但需要避免剧烈运动和过度劳累,遵循医生的指导。
3. 充足休息:孕妇应确保充分的睡眠和休息,尽量避免长时间站立,减轻腰椎和腿部的压力。
4. 避免有害物质:避免接触尼古丁、酒精、放射线、化学物质等对胎儿有害的物质。
(二)孕产期定期检查1. 孕妇应按时前往医院进行产前定期检查,包括妊娠高血压疾病筛查、糖尿病筛查、产前超声、产前检验等项目。
2. 定期检查有助于早期诊断和干预高风险妊娠,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安全。
3. 孕妇应密切配合医生的治疗和建议,定期进行产检,以及进行孕期防御接种。
(三)孕妇心理疏导1. 建立稳定的家庭和社会关系,提供良好的情感支持。
2. 孕妇应定期参加心理疏导课程,学会应对孕产期的情绪波动和压力。
3. 孕期应尽量避免大的心理冲突和生理紧张,营造轻松愉快的环境。
三、工作规范(一)孕妇工作安排1. 孕妇工作时间应合理安排,避免长时间连续工作,保证充足的休息。
2. 孕妇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长时间站立、剧烈运动等工作应特别注意,避免过度劳累。
(二)工作环境保障1. 孕妇工作场所应保持安静、整洁、通风良好,避免暴露在有害物质环境中。
2. 公司应提供符合孕妇需求的工作环境,配备合适的办公设施和座椅。
(三)产假安排1. 孕产期产假的安排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
2.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产假政策和机制,帮助孕妇顺利产假,减少产前和产后的工作压力。
四、总结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对于孕妇和胎儿的健康至关重要。
合理的饮食、定期的孕期检查、心理疏导等都能够提高孕妇的健康水平,确保胎儿的良好发展。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孕产妇保健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二、服务内容一孕早期健康管理孕13周前为孕妇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并进行第1次产前检查..1.进行孕早期健康教育和指导..2.孕13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母子健康手册..3.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糖、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4.开展孕早期生活方式、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告知和督促孕妇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5.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1次产前检查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二孕中期健康管理1.进行孕中期孕16~20周、21~24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2.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3.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生活方式、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告知和督促孕妇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4.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三孕晚期健康管理1.进行孕晚期孕28~36周、37~40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2.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3.对随访中发现的高危孕妇应根据就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督促其酌情增加随访次数..随访中若发现有高危情况;建议其及时转诊..四产后访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应于产妇出院后1周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1.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乳房、子宫、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2.对产妇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对母乳喂养困难、产后便秘、痔疮、会阴或腹部伤口等问题进行处理..3.发现有产褥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检查、诊断和治疗..4.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五产后42天健康检查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卫生机构检查..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恢复情况进行评估..3.对产妇应进行心理保健、性保健与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产妇和婴幼营养等方面的指导..三、服务流程四、服务要求一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二按照国家孕产妇保健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孕产妇全程追踪与管理工作;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三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信息..四加强宣传;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示免费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服务;提高早孕建册率..五每次服务后及时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孕产妇健康档案..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如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等;开展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服务..七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孕中期和孕晚期对孕产妇各进行2次随访..没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督促孕产妇前往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相关随访..五、工作指标一早孕建册率=辖区内孕13周之前建册并进行第一次产前检查的产妇人数/该地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二产后访视率=辖区内产妇出院后28天内接受过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该地该时间内活产数×100%..六、附件1.第1次产前检查服务记录表2.第2~5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3.产后访视记录表4.产后42天健康检查记录表附件1第1次产前检查服务记录表填表说明:1.本表由医生在第一次接诊孕妇尽量在孕13周前时填写..若未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需同时建立..随访时填写各项目对应情况的数字..2.孕周:填写此表时孕妇的怀孕周数..3.孕次:怀孕的次数;包括本次妊娠..4.产次:指此次怀孕前;孕期超过28周的分娩次数..5.末次月经:此怀孕前最后一次月经的第一天..6.预产期:可按照末次月经推算;为末次月经日期的月份加9或减3;为预产期月份数;天数加7;为预产期日..7.既往史:孕妇曾经患过的疾病;可以多选..8.家族史:填写孕妇父亲、母亲、丈夫、兄弟姐妹或其他子女中是否曾患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若有;请具体说明..9.个人史:可以多选..10.妇产科手术史:孕妇曾经接受过的妇科手术和剖宫产手术..11.孕产史:根据具体情况填写;若有;填写次数;若无;填写“0”..12.体质指数BMI=体重kg/身高的平方m2..13.体格检查、妇科检查及辅助检查:进行相应检查;并填写检查结果..标有的项目尚未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其中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检查为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测查项目..14.总体评估:根据孕妇总体情况进行评估;若发现异常;具体描述异常情况..15.保健指导:填写相应的保健指导内容;可以多选..16.转诊:若有需转诊的情况;具体填写..17.下次随访日期:根据孕妇情况确定下次随访日期;并告知孕妇..18.随访医生签名:随访完毕;核查无误后随访医生签署其姓名..附件2第2~5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填表说明:1.孕周:此次随访时的妊娠周数..2.主诉:填写孕妇自述的主要症状和不适..3.体重:填写此次测量的体重..4.产科检查:按照要求进行产科检查;填写具体数值..5.血红蛋白、尿蛋白:填写血红蛋白、尿蛋白检测结果..6.其他辅助检查:若有;填写此处..7.分类:根据此次随访的情况;对孕妇进行分类;若发现异常;写明具体情况..8.指导:可以多选;未列出的其他指导请具体填写..9.转诊:若有需转诊的情况;具体填写..10.下次随访日期:根据孕妇情况确定下次随访日期;并告知孕妇..11.随访医生签名:随访完毕;核查无误后医生签名..12.第2~5次产前随访服务;应该在确定好的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相应的检查;并填写相关结果;没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督促孕产妇前往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相关随访;注明督促日期;无需填写相关记录..13. 若失访;在随访日期处写明失访原因;若死亡;写明死亡日期和死亡原因..产后访视记录表填表说明:1.本表为产妇出院后一周内由医务人员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检查时填写..2.一般健康状况:对产妇一般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描述并填写..3.一般心理状况:评估产妇是否有产后抑郁的症状..4.血压:测量产妇血压;填写具体数值..5.乳房、恶露、子宫、伤口:对产妇进行检查;若有异常;具体描述..6.分类:根据此次随访情况;对产妇进行分类;若为其他异常;具体写明情况..7.指导:可以多选;未列出的其他指导请具体填写..8.转诊:若有需转诊的情况;具体填写..9.随访医生签名:随访完毕;核查无误后随访医生签名..产后42天健康检查记录表填表说明:1.一般健康状况:对产妇一般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描述并填写..2.一般心理状况:评估是否有产后抑郁的症状..3.血压:如有必要;测量产妇血压;填写具体数值..4.乳房、恶露、子宫、伤口:对产妇进行检查;若有异常;具体描述..5.分类:根据此次随访情况;对产妇进行分类;若为未恢复;具体写明情况..6.指导:可以多选;未列出的其他指导请具体填写..7.处理:若产妇已恢复正常;则结案..若有需转诊的情况;具体填写..8.随访医生签名:检查完毕;核查无误后检查医生签名..9.若失访;在随访日期处写明失访原因;若死亡;写明死亡日期和死亡原因..。
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
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
一、科学指导
1.孕前保健服务机构应提供科学的孕前保健知识,如合理饮食、生活方式、生育年龄选择等,指导孕妇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
2.为孕前准备的女性提供体检服务,检查身体状况,评估潜在风险,并针对有疾病或风险的女性进行科学的干预措施。
二、个性化服务
2.制定个性化的孕前保健计划,根据孕前准备情况和潜在风险,提供相应的干预措施和建议。
三、综合评估
1.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估,包括生活习惯、家庭环境、孕前健康状况等,以了解女性和胎儿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2.评估结果应为孕妇提供科学的建议和指导,帮助其增强自我保健能力,并减少孕前和孕期可能出现的风险。
四、健康干预
1.针对孕前存在的健康问题和风险,制定相应的干预措施,如疫苗接种、个体化的补充营养物质等。
2.提供心理辅导和支持,帮助孕前女性缓解焦虑、压力等心理问题,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五、宣传教育
1.积极开展孕前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大众对孕前保健的认识和重视。
六、与相关部门合作
1.与卫生、教育、社区等相关部门合作,加强孕前保健服务的全方位覆盖。
2.建立起孕前保健服务的联动机制,确保各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协调。
七、信息保密
1.绝对保密孕前保健服务接受者的个人信息,确保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
2.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和相关安全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以上是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服务机构和医务人员应按照这些规范进行工作,为孕前女性提供科学、规范、个性化的保健服务,以确保女性和胎儿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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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2.负责收集辖区内妇女妊娠、婴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围 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乡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 3.按时参加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汇报孕产妇管 理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部分 孕产期保健服务
•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的全程 系列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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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孕期检查次数。孕期应当至少检查5次。其中孕早 期至少进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议分别在孕16-20周 、孕21-24周各进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 孕36周后进行1次),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
• (三)初诊和复诊内容。依据孕妇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 期检查的时机,孕期保健分为初诊和复诊。
•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 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 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 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 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 ,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 (一)孕期保健内容。孕期保健内容包括:健康教育与咨 询指导、全身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及辅助检查。其中辅助 检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基本检查项目为 保证母婴安全基本的、必要的检查项目,建议检查项目根 据当地疾病流行状况及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各孕期保健要点提供其他特殊辅助检查项目。
• (5)辅助检查。 • 基本检查项目:血常规、血型、尿常规、阴道分泌物、肝
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艾滋病 病毒抗体检测。 • 建议检查项目:血糖测定、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沙眼衣 原体及淋球菌检测、心电图等。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辅 助检查项目。
• 2.复诊。 • (1)询问孕期健康状况,查阅孕期检查记录及辅助检查
• 1.初诊。
• (1)确定妊娠和孕周,为每位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卡( 册),将孕妇纳入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
• (2)详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 、生育史、避孕史、个人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 等。
• (3)测量身高、体重及血压,进行全身体格检查。
• (4)孕早期进行盆腔检查。孕中期或孕晚期初诊者,应 当进行阴道检查,同时进行产科检查。
• (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 (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 、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 :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 服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 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
• (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 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举行专业培训,并指 导工作。负责对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进行接 生员的接生技术指导。
• (七)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 1.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动员督促怀孕妇女于孕 12周前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定期接 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协助上级医 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做好产后访视。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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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据
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 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 至产后42天的妇女 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 保健 服务。
第一部分 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
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
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
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 员的培训。
• 一、孕前保健 • 孕前保健是指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以健康教育与咨询、
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系 列保健服务。
• 二、孕期保健
• 孕期保健是指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至临产前,为孕妇及 胎儿提供的系列保健服务。对妊娠应当作到早诊断、早 检查、早保健。尽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及早干 预。开展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 (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 填报有关报表。
• (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 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 (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
• (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内科 、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 组,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 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 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 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 构的指导。
•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 规章制度。
•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 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 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 重症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