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的产生过程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硕士类)题库-章节题库-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圣才出品】
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下列选项中,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是()。
A.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B.县民政部门核发的结婚证C.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D.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答案】D【解析】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有相应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ABC 三项,均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2.下列法学家中,把法律比作语言和风俗,主张法是民族精神之体现的是()。
A.格劳秀斯B.黑格尔C.萨维尼D.奥斯丁【答案】C【解析】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在其《论当代在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中指出,自古以来,法就像语言、风俗、政治一样,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随着民族个性的消亡而消亡。
3.在法的本质问题上,下列表述中能够成立的是()。
A.霍布斯主张神意论B.格劳秀斯坚持理性论C.卢梭强调社会控制论D.庞德提出民族精神论【答案】B【解析】在法的本质问题上,荷兰国际法学的鼻祖格劳秀斯主张理性论,即将法的本质归结为人的理性和本性。
霍布斯是规范论的代表人物;卢梭是理性论和公意论的代表人物;庞德是社会控制论的代表性人物。
4.在法的概念问题上,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是()。
A.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B.法是民族精神的产物C.法是人类理性和本性的体现D.法是自由意志的外在表现形式【答案】C【解析】17~l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一些学者将法的本质归结为人的理性和本性,其中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德国的普芬道夫,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等。
A项,属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B项,属于历史法学派的观点;D项,属于自由意志论的观点。
【司考要点】法理学法的演进(一)
【司考要点】法理学法的演进(一)一、法的演进★★★★(一)法的起源1.法的产生根源:和、的出现、社会的发展。
2.法经历了四个阶段:制、制、主义、法。
3.法产生标志:国家产生——公力救济开始代替救济、观念形成、和出现。
一、法的演进★★★★(一)法的起源1.法的产生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阶级的出现、社会的发展。
2.法经历了四个阶段: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法。
3.法产生标志:国家产生——公力救济开始代替私力救济、权利义务观念形成、法律诉讼和司法出现。
(二)法的历史发展1.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和。
时间是过去。
继承是不可避免的。
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性。
2.继承的内容有:法的、和可被继承,如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解释方法、法律体系的结构等。
体现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可以继承。
3.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的移植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和。
【注意】法律移植是指一国对同时代其他国家、地区法或国际法的吸收和借鉴。
时间是,空间是。
4.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
法的移植是现代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移植要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的同构性和兼容性,可以有适当的性。
(二)法的历史发展1.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和继受。
时间是过去。
继承是不可避免的。
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
2.继承的内容有:法的基本术语、形式和技术可被继承,如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解释方法、法律体系的结构等。
体现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可以继承。
3.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的移植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注意】法律移植是指一国对同时代其他国家、地区法或国际法的吸收和借鉴。
时间是同时代,空间是外国。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起源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宝石洁*提供!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起源
一、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二、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
(一)法产生的根源
1、经济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
2、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
(二)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1、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2、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
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一)法律的起源是从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二)法律的起源是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三)法律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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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产生与起源
保障经济利益
Hale Waihona Puke 统治阶级往往会通过法律 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 益,如限制竞争、保护知 识产权等。
维护阶级特权
法律往往赋予统治阶级特 权地位,如豁免权、优先 权等,以巩固其地位和利 益。
宗教和文化的影响
宗教教义
某些宗教的教义成为法律的重要来源,如基督教、伊斯兰教等, 这些宗教的教义对法律制定和实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法的起源实践
中世纪法的起源
中世纪法起源于封建社会的契约 和习惯,这些规则在当时的社会 中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平衡利
益的作用。
中世纪法的发展
中世纪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 独特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如 教会法和庄园法。这些法律体系 和制度在当时的社会中起到了重
要的维护作用。
中世纪法的影响
中世纪法对后世产生了重要的影 响,不仅对各国的法律制度产生 了影响,还对人类社会的历史发
社会法学派
总结词
该学派认为法是社会习惯和习俗的产物,是基于人类共同生 活的需要而产生的。
详细描述
社会法学派强调法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效果,认为法是社会控 制的工具,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平衡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 它主张法律应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分析法学派
总结词
该学派认为法是一种规则和制度,是通 过人类的意志和理性制定出来的。
法的起源的影响
02
01
03
社会秩序的维护
法律的出现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减少社会冲突。
阶级统治的巩固
法律为统治阶级提供了统治工具,巩固了阶级统治。
经济发展与进步
法律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促进了社会的进步。
02
法的产生原因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硕士类)题库-章节题库-第八章 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圣才出品】
第八章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B.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C.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答案】D【解析】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没有普遍约束力,仅针对个别人、具体事所作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要区别:前者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后者的对象是特定的人或事;前者可以反复适用,后者仅适用一次。
2.我国××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该法规性质上属于行政法部门B.该法规制定后,不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C.该法规虽在该省范围内适用,但仍具有效力上的普遍性D.该法规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该省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可直接适用【答案】B【解析】《食品卫生条例》主要是关于行政机关对食品卫生的管理方面的内容,故属于行政法领域。
《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题中,《××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是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故属于地方性法规,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虽然在该省范围内适用,但因为地方性法规是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所以同样具有普遍性的效力,在该省审理案件时可以直接引用。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硕士类)题库-章节题库-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下列有关法律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A.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B.从刑事法律角度上看,法律义务就是法律责任C.违法就应承担法律责任,不违法就不承担法律责任D.过错责任既要承担行为上的责任,也要承担思想上的责任【答案】A【解析】A项,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比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B项,法律中的法律义务并不等同法律责任,法律义务是构成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但违反法律义务并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刑法中也是如此;C项,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应当承受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不违法也可能产生法律责任;D 项,过错责任只要承担行为上的责任,不用承担思想上的责任。
2.下列关于法律责任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A.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B.追究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只能是狭义上的法律C.有些情况下,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D.设定法律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答案】C【解析】C项,一般而言,承担法律责任需要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过错,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责任的归责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A项,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B项,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D项,设定法律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法律上的权利(权力)、义务得以生效,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生侵害的可能。
3.下列有关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表述,正确的是()。
A.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惩罚性责任B.刑事责任可以是一种连带责任C.拘留是一种刑事制裁D.开除公职是一种行政制裁【答案】D【解析】法律责任就是行为主体因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即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或主体虽未违反法律义务、但仅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制裁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理学:法的起源与演进
2、法律发展的理论模式和实践类型 • 内发型/外发型
(二)法律发展的规律
1、神法向人法发展 2、“身份的法”向“契约的法”发展 3、人治的法向现代民主的法发展 4、不成文法向成文法发展 5、族群的法向世界性法发展
(三)法律发展的方式
1、法的继承
①含义:新法在审查、批判旧法的基础 上,有选择地吸收旧法中的合理因素, 使之成为新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答案:B
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 合程度极高,有时浑然一体。近现代法在确认 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 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 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据此引文及相 关法学知识,下列正确的是( )。 A.在历史上,法与道德之间要么是浑然一体的, 要么是绝然分离的 B.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可以转化的 C.古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分开 D.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 学派立场
A.无论中华法系还是西方的两大法系都包含各自的法 律文化
B.中华法系具有保守性格,追求“民族化”,与其他 法系的文化之间没有形成交流与融合
C.西方的两大法系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实现了与 国际化的协调一致,但与中华法系相比,却又失去 了“民族化”特色
D.沈家本是倾向于法律移植的法学家
答案:AD
②继承的必然性 ③继承的内容:法律技术、概念、法律
原则、规则
2、法的移植
①含义: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地引进、 吸收、同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 分,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
②法的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题解
法律创新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 A.法律创新要以社会生活为来源 B.法律创新一定要使新法和旧法一刀两 断 C.法律创新要以正确的理论为基础 D.法律创新最好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
法理学-第十一章-法的起源和发展
一、法的起源
1、原始社会及其规范 (1)原始社会的发展阶段 • 石器时代、铜器时代、铁器时代 • 蒙昧时代、野蛮时代、文明时代 • 原始群、母系氏族社会、父系氏族社会
(2)氏族组织 • 氏族大会、氏族首领 (3)原始规范 • 禁忌(taboo)、图腾(totem)、复仇、巫术 2、法起源的原因和标志
3、法起源的模式和规律
• 习惯法
成文法
• 雅典模式,罗马模式,日耳曼模式
•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二、法的历史类型
• 马克思主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 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三、法的发展
1、法的发展的模式 • 梅因:“身份法——契约法”。 • 迪尔凯姆:“简单压制性法——恢复原
状性法律”。
• 马克斯•韦伯:“非理性法——理性法”。 • 昂格尔:“习惯法——官僚法——法
治”。
• 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无形法、成 形法(有形法)。
• 义务、团体本位——权利本位——社会 本位。
2、影响法律发展的社会因素 • 经济因素 • 政治因素 • 文化因素 3、法的发展的方式 • 继承、移植、改革
• 法律继承 ——法律继承的根据 ——法律继承的内容 • 法律移植 ——移植的必要性 ——移植的方式 • 法律改革 ——法律改革和立法
四、法律的历史传统
1、西方社会的法的发展 • 三R运动:Reception of Roman Law;
Renaissance Ferment; Religion Reform • 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和自治性 • 法治的传统 • 权利文化
2、中国社会的法的发展 • 礼法合流 ——礼与刑;独立法;礼法合流 • 以刑法为主,忽视民法 • 法典编纂技术发达 • 权利观念和权利制度不发达
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基础课-法律硕士类)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基础课-法律硕士类)真题及答案解析(1/20)单项选择题第1题甲(华裔,F国人)因在国外贩毒被通缉,逃到我国境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我国对此案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依据是( )。
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C.保护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下一题(2/20)单项选择题第2题甲酒后驾车遇交警检查,甲停车后,因担心酒驾被发现,突然启动车辆逃跑,交警赵某抓住车门不放,甲猛打方向盘甩倒赵某,致其重伤。
甲对赵某重伤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上一题下一题(3/20)单项选择题第3题甲深夜翻墙进入一院落盗窃农用三轮车,将车推出院门发动后,被主人发现,甲弃车逃走。
甲的行为属于( )。
A.盗窃预备B.盗窃中止C.盗窃未遂D.盗窃既遂上一题下一题(4/20)单项选择题第4题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7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满1年时,甲又犯诬告陷害罪(应判处有期徒刑5年)。
撤销假释后,对甲量刑的幅度是( )。
A.10年以上15年以下B.7年以上12年以下C.5年以上8年以下D.8年以上10年以下上一题下一题(5/20)单项选择题第5题甲(15周岁)绑架曲某后,向曲父索要10万元赎金未果,便将曲某杀死。
对甲可以判处的最重刑罚是( )。
A.15年有期徒刑B.无期徒刑C.死刑立即执行D.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上一题下一题(6/20)单项选择题第6题甲伪造保险公司保险单,先后与230人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费70余万元。
甲在保单上留有真实的联系电话,当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甲便及时理赔。
后案发,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合同诈骗罪B.保险诈骗罪C.非法经营罪D.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一题下一题(7/20)单项选择题第7题甲因失恋对社会心生不满,在街道上用刀片偷划他人身体,一个月内划伤20余人,其中二人被划成轻伤。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寻衅滋事罪B.故意伤害罪C.侮辱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一题下一题(8/20)单项选择题第8题狱医甲工作不负责任,为装病的犯人王某出具就医诊断书,导致王某在外出就医期间脱逃,造成严重后果。
法的起源
• 马恩关于法的起源的观点 (一)法产生的社会背景(即三次大分工) 秩序是任何社会得以存在的最基本的需 要,当氏族组织和氏族习惯无力实现维 持秩序的需要时,国家和法便成为惟一 可能的替代物。
• 法的最终形成之标志 国家的产生 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 法与氏族习惯之间的区别 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
法的起源
——法是如何产生的?
第一节 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控机制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和组织机构 • 原始公社→氏族公社(人以血缘关系为 纽带而形成的内部禁止通婚的亲属集团) • 氏族社会的社会规范:氏族习惯(带有 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的属性) • 氏族社会的组织机构:氏族大会(民主 管理,氏族首领随时可以更换)
二、原始社会调控机制的崩溃 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畜牧业和农业→奴隶 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手工业和农业→奴隶 制开始形成、私有制开始形成 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商业的出现→财富分 化加剧;私有制、奴隶制和阶级分裂最 终形成。
第二节 法产生的基本过程
• 法的起源的几种学说: 神意说:法是神的对我们的指示。 社会契约说:自然状态→契约→国家→法 暴力论:私有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级、国家和法律均是 暴力征服的结果。 心理说:英雄/强者和普通人→普通人在本 性上有服从的心理需要。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硕士类)题库-章节题库-第五章 法律制定【圣才出品】
第五章法律制定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的效力是指法的适用范围B.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C.法的效力是法的实效的必要条件D.现代法律都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答案】C【解析】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是指法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有效。
法的效力的内容包括法律对人的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和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广义的法的效力还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现代法律并非都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的实效一般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定法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遵守的状况,强调的是实际效果,但如果没有法的效力,法的实效无从谈起。
2.在法的溯及力问题上,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原则是()。
A.从旧原则B.从旧兼从轻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新原则【答案】B1 / 19【解析】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各法治国家通行的法律原则。
但这个原则也有例外,特别是在刑法中,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罪轻的,可以适用新法。
我国现行刑法也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3.在我国,下列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活动中,不具有立法性质的是()。
A.法律编纂B.法律清理C.法律汇编D.法典编纂【答案】C【解析】立法,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者经过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2015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考点(法理学)基本概念
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含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第二节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含义(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
(2)历史考察的方法。
(3)比较的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2015年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资料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法的正式性以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最后,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国法”及其外延所谓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笼统地讲,乃是指“国法”。
其外外延包括:1、国家专门机关制定的“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
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
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
三、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四、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与社会作用。
这是根据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所作的分类。
(一)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发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
1、指引:从形式上看分为个别必指引和规范性指引,从立法技术上看分为确定的指引和不确定的指引(又叫选择的指引)2、评价: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通过法的实施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4、预测:凭借法律的存在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二)法的社会作用1、涉及三个领域: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2、涉及两个方向: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第二节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一、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演进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演进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产生【真题示例】有学者这样解释法的产生:最初的纠纷解决方式可能是双方找到一位共同信赖的长者,向他讲述事情的原委并由他作出裁决;但是当纠纷多到需要占用一百位长者的全部时间时,一种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成为必要了,这就是最初的法律。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1/13,单选)A.反映了社会调整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规律B.说明法律始终是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C.看到了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在法产生过程中的作用D.强调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分析】根据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法律产生了经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再到法的调整的过程,所谓个别调整就是针对个别人的具体行为进行调整,这种调整方式虽然针对性强,但是其效率低,于是就出现了针对不特定人的行为进行调整的规范,这个规范起先表现为原始社会规范,后来发展成为法律。
故A对。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本看法,在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首要规范是原始社会习惯。
故B错。
题干中的信息并没有反映出经济和政治因素对法律产生的影响,也没有强调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故CD错。
关于法的发展的学说(二)法的移植三、法的传统四、法系(一)法系的概念及划分的理论依据(二)民法法系与英美法系【分析】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起举足轻重的作用,以演绎和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诉讼程序传统上倾向于当事人主义。
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法学家对法律的发展起举足轻重的作用,以演绎为主要推理方法,诉讼程序传统上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起积极主动的作用。
基于此①③④⑤为英美法系的特点。
②⑥⑦为大陆法系的特点。
法理学(法的起源、法律规范的效率、法律解释和类推))
法理学——法的起源(来源—百科网站)主要学说:法的起源探析在中国传统的关于法的起源的学说中,“法的起源国家说”是主流。
此学说的主要内容为原始社会没有法,生产力的发展是法产生的根本原因,私有制的产生和阶级分化、国家的出现是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国家的产生、诉讼和审判的出现是法产生的基本标志。
考古学和历史学的研究表明,随着完全形成的人的出现,人类社会也就产生了。
最早出现的人类社会就是原始社会。
而原始社会又可以分为原始群居和氏族社会两段。
氏族社会是人类选择的区别于纯自然的、人为的社会,是原始社会最典型的组织形式。
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那时的人们需要互相协助来共同抵御动物的侵袭和大自然的威胁。
所以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高度地融合在一起,氏族社会内部没有普遍的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自发形成的氏族习惯代表着全体成员的共同要求和共同利益。
习惯规范的实施靠氏族首领的道德感动和威望,依靠每个人的自觉,依靠社会共同的道德信念和宗教观念,依靠强有力的舆论力量。
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描述的那样:“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理的。
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
”,这种调整的力量就是原始社会规范,或称原始习惯。
社会是人的社会,法是社会的法。
凡是人组成的社会中就必须有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交往和交流。
在原始社会中,这种交流可以说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因为他们必须相互协作共同生存,在当时的社会生产条件和自然条件下,单枪匹马必定难以生存。
由此可见,原始的种种规范必然是在人们互相交流互相协作的过程中,共同通过意思表达而达成一致的,而这些规范一旦被确定下来,就会约束这个氏族社会的一切成员,正如列宁所说的那样:“公共联系、社会本身、纪律以及劳动规则全靠习惯和传统的力量来维持,全靠族长或妇女享有的威信或尊敬来维持,没有专门从事管理的人的特殊等级。
法律知识:法律的起源和演变
法律知识:法律的起源和演变一、法律的起源1.人类社会的形成与法律的起源人类社会的形成与法律的起源是一对相辅相成的关系。
人类社会的形成源于人类群居生活的需要,而法律的产生也是人类群居生活的产物。
在人类社会的初期阶段,人们由于互相之间的物质需求和生活方式的相互依赖,逐渐形成了群体共同的规则和约束,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生存安全。
2.古代法律的产生古代法律的产生可以追溯至原始社会。
在原始社会,人类通过各种形式的文化和道德规范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这些规范缺乏强制力和权威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开始意识到需要一种更加正式且具备权威性的规则来约束人类的行为,于是现代法律逐渐产生。
古代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古代文明社会,如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印度、古希腊等。
3.现代法律的形成现代法律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古代法律的基础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现代法律日臻完善。
在法律的形成过程中,各国家和民族的法律得到了相互影响和借鉴,形成了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二、法律的演变1.古代法律的演变古代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早期阶段的产物。
在古代社会,法律主要是通过君主、宗教和统治者的统治来制定和执行的。
古代法律的内容主要包括刑法、民法、商法、宗教法等方面,其特点是权威性和集权化。
2.现代法律的演变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现代法律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和变革。
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从以往的集权性质转变为更加民主、开放和多元化的特征。
现代法律的内容不仅包括了刑法、民法、商法等传统领域,还涉及了行政法、宪法、国际法、环境法、知识产权法等新兴领域。
三、法律的影响1.对社会的影响法律对社会的影响是全面的,它影响着社会的秩序、稳定和发展。
通过法律制度的保障,可以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促进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2.对个人的影响法律对个人的影响同样是深远的。
法律不仅规定了个人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还保护了个人的权益和利益。
法的演进的概念
法的演进的概念法律的演进是指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变革过程,对社会的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法律的演进源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旨在保护社会秩序和维护公民权益。
下面,我将从法的产生过程、法的目的和功能、法的主要特点和法的演进的主要路径等方面,详细介绍法的演进的概念。
首先,法的产生过程是法的演进的重要基础。
法的产生有多种途径,包括习俗法、宗教法、国际法、立法等。
习俗法是最早出现的法律形式,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规范行为的准则。
宗教法是以宗教信仰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它对个人、组织和社会的行为有约束力。
国际法则是指国家间的协议、公约和条约,用于规范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
立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制定普遍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规则。
法的产生过程的变革和进化,反映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其次,法的目的和功能是法的演进的根本出发点。
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调解社会矛盾,预防和解决争议,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法律还具有社会管理和社会变革的功能。
通过立法,可以对社会状况进行调整和改进,推动社会进步,并保持社会稳定。
法律还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功能,在保护公民权益的同时,为经济和社会提供了一种有序和稳定的环境。
法的主要特点也是法的演进的重要方面。
法律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公正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等特点。
法律是客观的,它根据社会需求和公共利益的要求,以公正和合理的方式来规定人们的行为。
法律是普遍适用的,它适用于所有公民和组织,并不以人的个人特征和身份区别对待。
法律是公正的,它保护人民的平等权利,并以公正和公正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法律是稳定的,它具有长期有效的特点,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可预测的规则体系。
法律是强制性的,违反法律将面临法律责任和制裁。
法的演进的路径是法律体系发展的轨迹和趋势。
法的演进可以分为传统法律的演变和法律体系的创新两个方面。
传统法律的演变是指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略论法的产生
略论法的产生·发展的模式摘要: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
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为目标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对人类社会生活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因此我们应该对法的产生,发展的模式具有进一步的了解。
本文对法的产生,发展的模式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法的产生,发展的模式的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法的定义,特点,本质和分类进行概括。
第二部分讲法产生的主要根源,标志和一般模式。
最后对其进行规律的总结。
第三部分讲法的发展模式对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制和社会主义制法的特征进行概括并对不同时期,中外法进行比较和区分,最后进行总结概括。
关键词:法的定义,特点,本质,分类。
法产生的主要根源,标志,一般模式。
发展模式对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制和社会主义制法的概述,本质及特征。
一.法1.法的定义:法的定义是法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我们对于法律现象的认识和理解,无不与“什么是法”这一问题密切相关。
在界定法的定义之前对法的有助于我们深入探讨法的意义.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写到: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者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
………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得。
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现在我们可以给出一个较为标准的定义: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2.法的特征:指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内在规定性,是法本身所固有的、确定的东西。
法律的起源
今天我们国家发展的方向是:构建和谐 今天我们国家发展的方向是 构建和谐 构建 社会,这个词组代表着一个时代中国人 的共识和美好期待。 的共识和美好期待。和谐是一种融洽 团结的生活秩序。 团结的生活秩序。你认为我们怎样才 能实现和谐社会的构想?请说明理由 请说明理由? 能实现和谐社会的构想 请说明理由 法律本来就是个人社会生活的准绳,维系我们的生命、 法律本来就是个人社会生活的准绳,维系我们的生命、 安全和权利。你对法律的维护, 安全和权利。你对法律的维护,也就是你自己权利得到 保障的根本。 保障的根本。
思考:神明裁决方式能否体现公平 正义的法律原则? 思考 神明裁决方式能否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 为什么古代先民能够接受这种方式?(请说明理由 请说明理由) 为什么古代先民能够接受这种方式 请说明理由 概念:是指法官根据神的启示、 概念 是指法官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 是指法官根据神的启示 是非曲直,确定诉讼争议。 是非曲直,确定诉讼争议。是人类社会早期司法活 动中经常采用的查明案件真相的重要方式。 动中经常采用的查明案件真相的重要方式。 贵州通志.土民志 中说,在贵州苗区,对裁决不服 土民志》 对裁决不服, 据《贵州通志 土民志》中说,在贵州苗区 对裁决不服, 则驾锅,用油米和水贮锅,置铁斧于内,柴数十担, 则驾锅,用油米和水贮锅,置铁斧于内,柴数十担,烧 极滚,其人用手捞斧出锅,验其手起泡与否, 极滚,其人用手捞斧出锅,验其手起泡与否,为决输赢 种类: 种类 凭天地神明,公断有无冤枉。 凭天地神明,公断有无冤枉。 火审法、水审法、秤审法、毒审法、圣水审法、 火审法、水审法、秤审法、毒审法、圣水审法、 圣谷审法、热油审法、抽签审法、热铁法、《圣经》 圣谷审法、热油审法、抽签审法、热铁法、 圣经》 中世纪欧洲“决斗法” 考验法、中世纪欧洲“决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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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的产
生过程
2014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群:71486046
(一)法产生的原因
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原始社会初期,经济生活很落后,靠传统习惯就可以把经济生活调整好;到了原始社会后期,经济生活发生很多变化。
这些变化给社会生活带来许多新的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新的问题就需要有新的社会规范。
在新产生的种种新规范中,有一种规范与其他规范不同,为了使这种规范同其他规范相区别,后人把这种规范称之为“法”。
2.阶级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
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出现了富人和穷人,出现了阶级划分,出现了阶级斗争和阶级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在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那些人为了更好的维护和发展自己的利益,他们把符合自己意志和利益的规则强制加给其他主体,从而使这处规则染上了阶级的色彩。
3.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
适应这种结构和社会的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
(二)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1.国家的产生使正在形成的私有制获得社会普遍承认的形式,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从而使法这种新的行为规则具有物质后盾。
2.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划分。
法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权利和义务。
没有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观念普遍的支撑,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就不可能产生不可能适用。
3.出现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
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根据,是人们用来进行诉讼的主要根据。
没有诉讼没有司法就没有法的产生和存在的余地。
(三)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1.二者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不同。
原始社会的习惯建立在原始公有制的基础上,反映氏族全体成员的意志;而法建立在阶级分化的基础上,反映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
是
否与存在经济上的不平等、存在阶级分化的社会相联系,构成了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在社会本质上的区别。
2.二者赖以形成和实施的社会力量不同。
原始社会的习惯是在氏族成员长期的共同劳动和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依靠氏族首领的威望、人们内心的信念、传统的力量而实施;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而实施的。
是否与国家权力相联系,构成了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在社会调整上的重大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