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4民法真题主观题
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三、(本题21分)
案情: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
6.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者撤销登记?为什么?
7.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能。理由是预约虽是合同,其目的在于订立主合同。按照最高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签订认购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但是,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正式合同。乙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请求赔偿,也可以根据第94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2月12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02号房),可作价100万元出卖。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故乙表示仍然要买01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01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乙认为甲违约在先。3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2月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01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
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_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8】
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_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8】(2008年·四川)(一)张某一家共4口人:张某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
张某自1992年外出打工,1993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王某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
1998年2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法院依法于1999年10月宣告张某死亡。
张某和王某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000元。
2000年5月,王某将儿子送与李某收养。
之后,王某与刘某结婚,但1年后刘某即病故。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1-93题。
91.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对上述6间房屋和6000元现金的正确处理是:A.应由王某、其子、张父平均继承B.王某应分得4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C.应全部由张父继承D.应全部由其子继承答案:B解析:张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6间房屋和6000元现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死亡后,其中3间房屋和3000元现金属于王某所有,另外3间房屋和3000元现金是张某的遗产,由其配偶王某、张某之子和张某之父平均分配,即每人1间房屋、1000元现金。
因此王某共可得到4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92.如果张父于2001年去世,遗产有3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且王某对张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关于其遗产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王某有权继承,王某之子无权继承B.王某无权继承,王某之子有权继承C.王某和其子均有权继承D.王某和其子均无权继承答案:C解析:《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民法学主观题参考答案
民法学主观题参考答案第一部分简答题1 、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共秩序是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高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原则是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通行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该条规定的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逻辑内涵基本一致。
2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以求达到当事人之间利益和当事人利益与杜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其具体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2 ) 在合同解释上。
应依诚实信用原则:(3 )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赋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使其在法律规定不足时。
从民法的目的出发,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3、答: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l )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问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4 、答:财产法律关系是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
这是它与财产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
除此之外。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还有以下区别:( l )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在财产法律关系中。
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权利可以依其意志转让,而在人身法律关系中。
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权或身份权。
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_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5】
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_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5】(2010年)四、(本题20分)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
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
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
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
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
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
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
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
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参考答案:1.甲公司。
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2014年)四、(本题22分)案情:2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
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
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
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90万元。
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
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月12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02号房),可作价100万元出卖。
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
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
故乙表示仍然要买01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
甲表示01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
乙认为甲违约在先。
3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2月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01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
3月20日,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A公司装修01号房。
装修期间,A公司装修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5000元。
5月20日,丙花3000元从商场购买B公司生产的热水器,B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
5月30日,李某从B公司离职,但经常到B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
7月24日,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B公司维修,碰到李某。
丙对李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
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不够,便对李某说:那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
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2014年)1.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
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
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薛某驾车撞死一人,按照法律规定其应向死者家属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因此,薛某履行义务并非没有对应的权利人,而是没有具体确定的权利主体,不存在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问题。
选项B、C错误。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
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据此可知,交警大队与薛某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赔款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无需退还。
选项D正确。
侵犯他人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具体权利人的情况下,由国家有关机关代为行使权利,将收取的赔偿金上交国库,更有利于对义务主体责任的落实,从而强化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他人的注意义务,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从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来看,在义务主体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司法部采用D答案更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_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7】
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_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7】(2006年)案情: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申(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
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
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
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
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
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老方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老方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
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
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1.林甲起诉后能否申请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依据何在?答案:可以。
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历年司考真题主观题答案及解析
2002-200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2002年)八、(本题10分)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
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
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
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
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
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
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
问: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答案: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乔小伟是直接致损人钱财旺的雇主,理当作为本案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本案适用第2款,确定乔小伟与乔大伟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_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2】
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_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2】(2013年)(一)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
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
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
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
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
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请回答第86-91题。
86.根据材料①,关于甲公司、乙公司与银行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欠乙公司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B.甲公司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C.银行因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权D.甲公司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行为属于代为清偿【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代物清偿、代为清偿、抵押权的设立。
选项A正确。
本案中,甲公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债必须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给乙公司才导致债的消灭,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就没有清偿成功。
因此,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仍然存在。
选项B、C错误。
甲公司将自己享有权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是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
因此,银行是依据甲公司的合法处分行为获得的抵押权,并非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
2002-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2002-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2014年)五、(本题18分)案情:2012年4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
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
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
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
2012年11月5日,陈明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
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
2013年3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
2014年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
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14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
问题: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2.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张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3.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4.刘宝可主张哪些法律救济?为什么?5.陈明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50万元出资的缴付?为什么?6.就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正确答案】 1.根据案情交代,即陈明是以自己名义与张巡签订协议,款项也是转入陈明个人帐户,且张巡并未登记为公司股东,故在张巡与公司之间:第一,张巡并未因此成为公司股东;第二,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新民诉解释对真题的影响(09-14年选择题,02-14年主观题)
1、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380,多)A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B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C反诉必须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D反诉与本诉之间须存在牵连关系,因此必须源于同一法律关系答案:AB。
本题C 项在新民诉解释颁布后仍然是错误选项,但是正确的说法是:反诉必须在一审辩论结束前提出。
这不仅涉及反诉,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均应当在辩论结束前。
《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38,单)A一般而言,应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B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C未成年人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D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可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或应诉答案:BD。
关于本题D项,关于破产企业清算组能不能作为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民事解释已经修改了相关的条文:原《民诉意见》第51条: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新《民诉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由上述修改可知,清算组织不再作为当事人,而是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所以,建议本题D 项作为正确选项。
3、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338,单)A被告以袁某是原告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应批准B袁某在庭上的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C被告可对袁某进行询问D袁某出庭的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答案:BC本题B项原来是错误答案。
2002-2012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2002-2012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2002-2012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2002-2012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主观题解析。
众所周知,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复习中的重要资料,所有备战司法考试的考生都需要反复研习历年司法考试真题,从中找到司法考试试题的出题思路和解题方法。
特意为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奉上2002-2012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主观题解析,作为大家准备司法考试的参考资料。
案例分析题:(2012年)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
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
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
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
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
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
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
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近10年自考民法学主观题
章 节 主观题1 2 【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 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 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 受价值规律支配。
1 4 【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
其效力具体表现在:1. 它是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2. 它是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3. 它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4. 它是解释民法的基本依据;5. 在没有具体规定时,它是裁决民事案件的准绳。
1 4 【论】平等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表现。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是首要原则。
其具体表现:1.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 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1 4 【简】我国民法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主要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2 1 【论】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
并举例说明。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有: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例:甲向乙借100元后,甲乙成立债的关系。
债的民事主体是甲和乙,债的内容是甲向乙返还100元,债的客体是甲向乙还款的行为。
3 1 【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法期末考试主观题.doc
民法期末考试主观题1、简述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其划分依据。
答: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也称行为资格。
以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为依据可以划分为:(一)完全行为能力:年满18周、智力正常。
有关特殊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二)限制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三)无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2、简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鉴定人设定的顺序。
答:(一)未成年人之监护人1、父母(在父母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后一顺序人担当);2、祖父母、外祖父母:3、成年的兄、姐;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5、未成年人父母或者未成年人所在地民政部门。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精神病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
3、简述宣告死亡及其撤销的法律后果。
答:(一)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权利能力终止、婚姻关系终止、财产继承开始。
(二)宣告死亡的撤销及法律后果:(1)对被继承财产的处理:当事人得请求返还被继承的财产;(2)对婚姻关系的处理:其配偶未再婚、再嫁的,婚姻关系自然恢复;配偶已再婚的,维持现有的婚姻;配偶再婚后又丧偶或者离异的,须重新办理婚姻登记才能恢复婚姻关系。
(3)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依然有效。
(4)利害关系人故意使他人被宣告死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简述法人终止的事由。
答:《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终止事由】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合并与分立)5、简述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民法通则》第54条: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的特征(一)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二)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行为人预期的(三)法律行为应是合法行为6、试论述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2016四、(本题22分)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
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
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
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
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
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
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
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参考答案:1.有效。
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
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2.不能成立。
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
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_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9】
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_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9】(2004年)四、(本题20分)案情: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
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
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在不知道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
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
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
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答案: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
解析:本题是对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考查。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是海北公司,其住所地在乙区,所以乙区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是因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民法总论主观题整理
4、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平等法护。民法的平等性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平等原则的主要内容有:①抽象人格的平等,或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②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尤其表现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无论当事人在事实上是否有隶属关系或不平等的地位,在合同关系中认为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③对各类民事主体平等对待,如适用法律的平等;④在补救方法上也要贯彻平等性。无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都一律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等;
其特征有:①形成权效力的产生不需要相对人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行为;②形成权不存在被直接侵害的可能;③不能与所依附的法律关系相分离;④形成权通常受除斥期间的限制;⑤在行使形成权时通常不得附条件和期限,行使之后不得撤销。
【拓展思考】:论撤销权(专业课面试题目)
撤销权源于罗马法上的撤销之诉。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我总结了一下,民法上的撤销权主要有这么几类:①可撤销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享有撤销权;②合同的保全中债权人享有的撤销权;③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③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一般具有溯及力,被撤销的法律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准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行为,包括意思通知(如催告)和事实通知(观念通知)等行为。观念通知是指表示对于某种事项之观念的行为,如债权人将转让权利事项通知债务人。
民法主观题真题
2015年题目p91.不能强制履行。
因为甲和乙形成的是劳务之债,劳务之债不能强制履行的。
2.甲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甲未告知乙房屋已经出租的事实,而张某可以主张买卖不破租赁,造成乙不能如约使用房屋,据此乙可以依据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3.限制甲转移房屋所有权。
甲如出卖,抵押给第三人的行为需要经过乙的同意。
4.合同有效。
预告登记后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只要没有民法典的无效事由就是有效的,但预告登记后无法将履行对第三人的合同,据此第三人是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5.乙可以对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担保权,丙和丁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甲追偿。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6.无法主张合同无效。
虽然构成无权处分,但合同的效力不以处分的效力为前提,所以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可以主张登记无效或者撤销登记。
主张了拒绝权可以阻却登记行为继受取得,但并不妨碍丙的善意取得。
据此丙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依然可以善意取得。
2016年p7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力?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5.已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向谁请求赔偿损害?为什么?7.丙公司与乙公司的财产诉讼管辖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提起诉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1.作为债务履行担保合法有效,此合同为先让与担保,乙对汽车享有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采用转让财产担保借款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合同自由,符合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由于已经办理登记手续,所以乙对汽车变价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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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四、(本题22分)
案情:2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
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
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
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90万元。
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
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月12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02号房),可作价100万元出卖。
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
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
故乙表示仍然要买01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
甲表示01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
乙认为甲违约在先。
3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2月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01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
3月20日,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A公司装修01号房。
装修期间,A公司装修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5000元。
5月20日,丙花3000元从商场购买B公司生产的热水器,B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
5月30日,李某从B公司离职,但经常到B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
7月24日,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B公司维修,碰到李某。
丙对李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
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不够,便对李某说:那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
李某便随丙去维修。
李某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致热水器毁损。
问题:
1.01号房屋的物权归属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
2.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考察甲、丙之间合同效力时应当考虑本案中的哪些因素?
3.2月12日,甲、乙之间对原合同修改的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