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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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习笔记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习笔记
(1)过失的判断标准
过失的判断标准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由于侵权法的功能重在损害的分担,而非对于侵权人的惩罚。并且,采用客观标准更具可操作性,现代侵权法多采用客观标准判断过失的有无。
①主观标准
根据主观标准,行为人具有过失应当具备两个条件:①行为人有能力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即预见可能性的存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能力、知识水平等个人因素以及行为当时的环境、时间、行为的类型等因素;②由于行为人具有疏忽或者懈怠的心理状态,未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即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损害可能发生,或者虽然预见了损害可能性,但因为心智的欠缺而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体系
我国民法采用多元归责体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三个归责原则的适用关系是:①首先考查是否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②如果不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③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则考虑是否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一般而言,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不生影响,加害人不得主张以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患有严重心脏病、血友病、药物过敏)为由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不过,如果受害人知道自己具有特殊体质,却未予必要的防范,可以认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与有过失,从而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四)主观过错
1.故132条)
(1)公平责任原则使用的条件: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因而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因而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③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2)公平责任的承担:适用公平责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二:①损害的大小;②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民法》学习笔记

《民法》学习笔记

民法笔记民法总则理论基本原则:公平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禁止权力滥用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理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合法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权利、智力成果)请求权: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不限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诉权的基础。

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形成权:单方行为,不得附条件,已经行使不得撤销,适用除斥期间。

典型的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债务免除。

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撤销权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追认权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4条)特别法定解除权无因管理一、构成要件:管理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二、管理人权利: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没有报酬三、损害赔偿责任:有重大过失才负赔偿责任,一般过失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责任不当得利一、构成要件: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受损与受益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二、效力: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1)善意:返还现存利益。

(2)恶意:返还所受利益。

(3)如果取得时为善意、事后为恶意,返还义务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民事主体制度基本理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死亡顺序:无继承人→长辈→同时胎儿的应留份额: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个人自主学习笔记(1)

个人自主学习笔记(1)

个人自主学习笔记国际经济与贸易(本) 118班第 3 组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法的概念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由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具有普遍约束力社会规范。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 Source of law: 法的渊源的概念在中外法学者著作中有各种不同的理解,如法的历史渊源、本质渊源、思想、理论渊源等,但较多的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由什么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或形式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business organization)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法这一概念包括三层意思,一是国际商事交易(国际货物买卖或交易活动),二是国际商事组织(个人、合伙和公司),三是法律规范(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或范围)。

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Arbitration Rule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ommission,《联合国海上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e Transfer of Goods,《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国际贸易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Gener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s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以上由ICC制定)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1941年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第二节西方两大法系的形成及其特点一、法系是根据各国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的外部特征,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笔记2: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笔记2: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笔记2: 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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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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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担保
法学专业
难点
研究生
侵权
遗产
笔记民 法学
考生
法学
合同
法律
中国政法 大学
总论
租赁
责任

物权
物权法
内容摘要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研考笔记》主要是针对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的考生,套书包括5个分册,分别 为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每本书都是对相应考研教材的提炼和综合整理,解析重点 和难点,紧扣考点,能够有效地提高考生的学习效五节特殊 侵权责任
第一节合同法总论 第二节买卖合同
第三节赠与合同 第四节租赁合同
第五节融资租 1
赁合同
第六节借款合 2

3 第七节保管合

4 第八节承揽合

5 第九节运输合

第十节委托合同 第十一节行纪合同
第十二节居间合同 第十三节悬赏广告
第一节继承概述
第二节遗产的法定移 转
第三节遗产的意定移 转
目录分析
第一节民法概述
第二节民事权利、义 务与责任
第三节民事主体概述 第四节自然人
0 1
第五节法人
0 2
第六节非法 人组织与个 人合伙
0 3
第七节法律 事实
0 4
第八节法律 行为
0 6
第十节诉讼 时效与除斥 期间
0 5
第九节代理
第二节物权法基本 原则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 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 对侵权伤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1.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2.内容极具复杂性3.体系相当完备且系统4.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5.内容具有广泛性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并列。

是一部民事权利保护法、救济法。

1.救济受到伤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3.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4.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1.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2.首次明确规定精神伤害的赔偿标准3.明确医疗伤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4.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5.车辆借人出了车祸由使用人承担责任6.剑指虚拟网络侵权7.产品召回制度首次被写入法律1.普通人格利益(1)人格平等:精神利益和权利的平等(2)人格尊严: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3)人身自由2.死者的人格利益3.占有:占有而未形成权利,如拾得遗失物和飘流物,发现埋藏物等。

4.某些特殊的经济利益(1)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造成的他人伤害。

(2)盗用他人的姓名、帐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伤害。

(3)对交易安全负有补充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4)故意违反善良风俗欺诈他人造成伤害无法得到合同法救济的。

(5)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伤害的。

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6)第三人侵害债权。

阻挠债务履行,以伤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扩散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阻挠或者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伤害的行为。

1.特殊法优于普通法2.区分总则和分则的原则3.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4.实是求是,综合分析杨立新: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殊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伤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王利明《民法学》(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学》(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圣才出品】

第四十二章侵权责任归责原则42.1复习笔记一、归责原则概述1.归责概念(1)研究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意义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法理论的核心。

其重要意义在于:①在理论上,研究侵权法,首先必须研究归责原则,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展开全面研究。

②司法实务工作者正确处理侵权纠纷案件。

③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掌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的时候,保证及时得到赔偿。

(2)归责的概念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3)归责的意义①归责的根本含义:确定责任的归属②归责的核心:标准问题③归责与责任是有区别的。

2.归责原则(1)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或管领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2)归责原则与赔偿原则的区别①两种原则的作用不同归责原则的作用是为了确定侵权行为人应否负赔偿责任,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赔偿原则的作用是为了解决侵权行为人在确定了赔偿责任以后的具体赔偿范围大小,解决的是“怎样赔”、“赔多少”的问题。

②两种原则的地位不同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在实践中对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赔偿原则在确定赔偿范围时是起重要作用的,但这是在确定了赔偿责任的基础上,来确定赔偿范围的。

因此,赔偿原则是受归责原则制约、决定的原则。

③两种原则的内容不同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赔偿原则的内容则是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

3.归责原则体系(1)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最早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加害原则,也叫做客观归责原则,即以损害的客观后果作为归责标准。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数人的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数人的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第四十三章 数人的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连带责任(见表43-1) ★★★★★表43-1 连带责任概述 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概念、类型和份额确定 概念全部责任+补充责任 完全补偿责任 补充责任的类型 概述 相应补偿责任适当补偿 补偿义务的数额补偿的数额与补偿人的追偿权补偿人的追偿权 数人的侵权责任考点二:按份责任(见表43-2)★★★★表43-2 按份责任考点三:全部责任+补充责任(见表43-3)★★★表43-3 全部责任+补充责任考点四:适当补偿(见表43-4)★★表43-4 适当补偿43.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共同侵权行为。

答: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如下:(1)共同侵权行为的含义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侵权人共同实施的侵害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符合某一特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作为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形态,还必须具备以下特殊要件:①主体的复数性,是指侵权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

②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

③结果的统一性。

(3)共同侵权行为的特例①教唆与帮助的概念:教唆即教导和唆使,为加害行为之造意者。

帮助是指为他人实施加害行为提供条件、便利或实施辅助性的行为,使得加害行为得以完成。

教唆、帮助是故意行为,而且在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通常存在意思上的联络。

②教唆与帮助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简述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承担规则。

民法考试重点内容

民法考试重点内容

民法考试重点内容民法考试是法学专业学生和法律从业者必须面对的重要考试之一。

本文将简要概括民法考试的重点内容,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备考。

一、引言民法考试主要测试考生对民法基本理论、制度和法律实务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与刑法、宪法等法律学科相比,民法更加强调对现实生活中各种法律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因此,民法考试也更加注重考查考生的实际应用能力。

二、重点内容1:债法债法是民法考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主要涉及债权、债务、合同等法律制度。

在债法方面,考生需要掌握以下知识点:债的要素和特征: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包括债权和债务两个方面。

考生需要理解债的要素和特征,以及债的转移、消灭和继受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合同的要素和成立要件:合同是债的主要发生原因,也是债法中最基本的内容之一。

考生需要掌握合同的要素和成立要件,了解合同的各种类型和分类,如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无名合同等。

债务不履行和债务人责任:债务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情况。

考生需要了解债务不履行的分类、法律效果以及债务人的责任范围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三、重点内容2:物权法物权法主要涉及物的权利和法律制度,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在物权法方面,考生需要掌握以下知识点: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考生需要了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如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等。

物权的种类和取得:物权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考生需要了解物权的种类和取得方式,如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等。

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考生需要了解所有权的特征、取得、转移和消灭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物权法中另外两种重要的物权类型。

考生需要了解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特征、设立、变更和消灭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四、重点内容3:合同法合同法主要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刑法学习笔记

刑法学习笔记

刑法学习笔记一.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1.刑法的基本原则:A.罪刑法定原则:B.平等适用刑法原则:C.罪刑相适应原则:2.刑法的空间效力:A.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属地管辖原则(补充原则:旗国主义):a.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b.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B.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属人管辖)b.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保护管辖)c.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普遍管辖)d.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外交管辖)3.刑法的时间效力(1949.10.1—1997.9.30):从旧兼从轻原则(例外:当事人逃避追捕或行为延续至今)指定教材P64.刑法分则法条竞合原则:以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为原则,重罪优于轻罪为例外。

二.犯罪1.犯罪的主观方面:2.犯罪主体:A.完全责任能力: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B.相对责任能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笔记

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笔记

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笔记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介绍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在12月26号通过的,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时候,一共有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这样一个通过的比例,我觉得还是非常满意的,因为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它在各方面的利益表现得都比较突出,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也比较明显,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能够这样一个高票通过,说明大家对这个法律是非常拥护的。

一、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要注意的问题(一)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我首先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的地位。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究竟是一个怎么样的地位?它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

我们看到一部《民法》,首先应该是总则部分,然后要规定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样一些权利,最后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怎么样去保护?怎么样去救济?那么这一部分就是《侵权责任法》所要承担的任务。

所以,我们都认为《侵权责任法》就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是一个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法。

(二)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侵权责任法》这一部法律,我们怎么去理解它,我想是不是应该是这样?那就是说,《侵权责任法》,现在我们一共是12章,在这12章当中,是不是可以把它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关于总则方面的规定,那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把它分成总则和分则,但是在它的具体内容上,从它的逻辑结构上看,它是分成总则和分则的,那么这样,从第一章到第三章这一部分,这一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应该总则部分的内容,那么总则部分的内容是什么?就是关于《侵权责任法》一般性规定,就是在处理所有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的这样一些法律规定。

从第四章到第十一章,这一部分主要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责任,相当于什么呢?相当于一个《侵权法》的分则,在这一部分里面,一个一个去规定具体的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它的规则是什么,它的责任形态是什么,它的责任是怎么去承担,所以这一部分当中,主要是讲具体问题。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笔记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笔记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笔记作为一名准备参加执业药师考试的考生,药事管理与法规这门科目是至关重要的。

它涵盖了广泛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以及药学实践中的管理规范,不仅要求我们对知识点有扎实的记忆,更需要我们能够理解并运用这些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

以下是我在学习这门课程过程中的一些笔记和总结。

一、药品管理立法药品管理立法是药事管理的基础,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法律的层级和效力。

《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监管的基本法律,其规定了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此外,还有一系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共同构成了药品管理的法律体系。

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要注意区分不同法律文件的制定机关和适用范围,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例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效力上低于法律,但高于部门规章。

二、药品研制与注册管理药品研制是一个严谨而复杂的过程,包括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等环节。

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每个阶段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和要求。

在药品注册管理方面,我们要掌握药品注册的分类、程序和申报资料的要求。

特别要关注的是新药和仿制药的注册管理,新药的研发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而仿制药的注册则相对简化,但也要符合相关的质量和疗效要求。

三、药品生产管理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遵守 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GMP 涵盖了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文件管理等多个方面。

学习这部分内容时,要理解 GMP 的各项原则和具体要求,例如如何进行生产过程的控制、质量风险管理以及偏差处理等。

同时,还要了解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法生产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药品经营管理药品经营企业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遵守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SP 对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

在药品零售环节,要注意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以及执业药师的配备要求。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侵害行为有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有侵害行为此处的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行,此与既往民法理论上所强调的“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截然不同。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

但第2条未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案例: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化工厂不能以排放的污水完全符合排放标准作为抗辩理由,充分说明排放行为虽然合法,但只要证明鱼类的死亡与污水存在因果关系,即构成侵权。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没有损害后果,不会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损失的存在为要件。

(1)民事权益,首先在“民事”二字。

(2)此处的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3)此处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权益损失1,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4)此处的民事权利唯独不包括债权《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一)民事权利的范围:1、凡是实体民事权利均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范围之内,如身体权人身自由权、信用权、亲权、亲属权等,但是抗辩权等非实体的民事权利则不在其内。

2、我国没有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案例:甲为履行送货合同把货物用货车送去给乙,途中因丙的追尾导致货物毁损。

丙的行为属于侵害债权行为,从债权的相对性看,甲因丙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二)民事权益的范围:1、其他人格利益,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但理论上认为已经具有人格权性质的人格权,例如性自主权。

2、死者人格利益,包括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遗骨。

1就财产损失而言,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

[重点]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重点]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1、刑事诉讼的价值就是自由、安全、秩序。

2、对刑事案件的侦察、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法院只有建议补充侦查的权利。

3、我国只有6个部门享有侦查权,即:公安、国安、军队、监狱、检察、缉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权力机关可以)。

5、我国的法官独立,是指某一个法院独立。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的关系。

我国的检察官独立,是指一个系统的独立。

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6、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体现在四个方面:立案监督(要求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15日内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

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7、所有提供翻译均是应当。

外国人如放弃法院为其提供反映的权利需要书面声明,费用自担。

8、公诉案件辩护人最早进入诉讼的时间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的辩护人随时可以进入诉讼。

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0、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证据不足,可以有两次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

第一次补充侦查如仍证据不足,可选择再次补充侦查,也可以不起诉;如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则应当不起诉。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阶段,用决定),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用决定),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用裁定),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

用判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人大常委会作出)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侵权行为法》读书笔记

《侵权行为法》读书笔记

《侵权行为法》读书笔记《侵权行为法》一书是由王泽鉴所写,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全书由七章组成。

第一章是基本理论、第二章是侵权行为在比较法上的观察、第三章是侵权行为的意义、类型及侵权责任的限制与抛弃、第四章是第184条结构分析、第五章是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第六章是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第七章是违反保护他人法律。

全书以提问的方式开始编写,书的开始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台湾地区每年因工业灾害、交通事故和公害等而造成死亡、伤害的人数究竟有多少,同时造成了多少损失,消耗多少了社会资源?被害人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的来源是什么?以及为了获得这些救济必须支付多少成本?如何高效的减少危害事故,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制度?我们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解释后作者提出两个问题:第一,如何防止或者减少危害事故的发生?第二,如何合理填补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这本书以侵权责任法为研究对象,其最直接的目的在于深入、比较系统的说明在何种情况下以及加害人应对被害人所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同时探究其填补损害以及预防危害事故的功能。

一般情况而言在一些英美普通法国家,侵权行为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教科书以及专门著作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很多。

德、法和日本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是民法债之发生的一种主要的原因。

台湾地区虽然也有关于侵权行为的一定量的论文,但缺少体系的论著,所以还尚有补充的余地。

就其内容而言,一般认为有三册。

即:1、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2、特殊侵权行为3、损害赔偿、补偿体系的再构成本书的作者认为学习侵权行为法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建立和扩大发展无过失补偿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目前许多学者对侵权行为法的未来都表示关切,比如说有因新西兰“事故补偿法”的施行而为侵权行为法唱起的挽歌。

但是也有一些专家预测侵权行为法的衰微。

比如有人说,侵权行为目前正处于交叉以及正陷入危机的境地,所以这些专家主张因该果断的废弃侵权行为法。

对于提议废除侵权行为法这些观察或者语言含有若干理由,大家心里明白,不必再用言语解释。

律考复习方法

律考复习方法

你想以自学的方式通过司法考试,而事实上,多数同学都是以自学的方式通过司法考试的,接受辅导的很少。

可能你不是读法律的。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你首先应当具备报考资格,也就是说应当具备本科学历,在极个虽贫困地区才对学历放宽至专科,此点可到当地司法局咨询一下。

你说书看了又忘,那就忘了再看吧。

重复是成功之母!你一定梦想着当律师、法官或者检察官、公证员。

既然有了梦,就要努力去追求!我要实现这个梦,首先要做的就是努力学习,通过司法考试这第一关。

通过司法考试并非一蹴而就的,它需要长时间的学习与大量的记忆。

作为一项系统的学习工程,我们必须讲究一些策略与方法。

接下去,我为你讲解一下应对司法考试的方法与策略。

没有方法的革命,没有效率的革命,这考试只相信我们的信心与努力。

一、信念树立必胜的信念,相信自己的能力,相信自己一定通过考试,这是复习应考的第一步。

相信你行,你就行!1、战术上重视它:司法考试是通过率很低、高难度的法律职业考试,越来越加强对法律的理论(通说)深度和综合运用能力的考查。

系统地经过了本科学习,我们已有了比较好的专业知识背景,复习起来自然感觉得心应手,但从三年司法考试通过情况看,具有研究生学历的考生较法学本科学历的通过率并不具有绝对优势,而非法律专业的考生通过率也相当高,说明具有法律基础的考生,只不过“先行一步”,并不具有绝对的优势。

机会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关键在于我们是否全身心地投入这场“备考战役”中。

如果仅仅抱着投机取巧、侥幸心理去应考,不一步一个脚印地复习,缺乏有针对性的复习应考方法,最终只能以失败而告终。

2、战略上藐视它:司法考试是规律性强的文科类考试,那么就有规律可抓,这是中国应试教育的必然。

再说我们已具备本科学历,已具备一定的对知识的阅读和理解能力,加之司法考试侧重于考察考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不出偏题、怪题以及学术界有重大争议的题目,所以司法考试也并非是有些考生想象或认为的那样可怕。

只要抓住司法考试的规律,掌握科学的方法,辅之以有针对性的辅导教材,加上4—7个月的刻苦努力是一定能够通过司法考试的。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

摘录四:“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多样化,新型侵权行为不断涌现。 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应当保持开放和包容的态度,积极探索新型侵权行为的法 律规制路径,为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段摘录展示了法律对于新型侵权行为的应对策略,强调了要保持开放和包 容的态度,积极应对新型侵权行为带来的挑战。这种前瞻性和创新性的思维,为 侵权责任法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精彩摘录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一书,作为对民法典中侵权责任 编部分的深度解读与实务指南,汇集了众多法学专家与实务工作者的智慧结晶。 本书不仅系统阐释了侵权责任编的各项条文,还结合具体案例,对司法适用中的 疑难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以下是从本书中精选的几段精彩摘录,它们既展现了 侵权责任法的理论深度,也体现了司法实践的智慧。
本书首先概述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基本框架和立法精神,明确了侵权责任编在民法典体系中的 重要地位和作用。接着,逐条分析了侵权责任编的具体条文,包括一般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特 殊侵权责任等各个方面。在条文分析过程中,作者们不仅对条文内容进行了深入解读,还结合了 大量的案例和实务经验,对条文适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 案。
在深入研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这本书后,我深感其 对于我们理解和应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条文的重要性。这本书不仅为我们提供了 对侵权责任编条文的深入解读,还通过案例分析,帮助我们理解这些条文在司法 实践中的应用。
这本书的编写团队,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通过他 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我们呈现了一本深入浅出、易于理解的法律读物。他们 在解读条文时,不仅注重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更重视其背后的法律精神和法律 原则。这使得我们在阅读时,不仅能够理解条文的具体内容,还能理解其背后的 法律逻辑和价值取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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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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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条文为据,逐章逐条作出解读:【本章提要】对每章的核心内容进行全局说明。 【条文主旨】用一句话说明法条的核心要义。【核心概念】对条文围绕的重点概念进行解释,并于书后附有核心 概念拼音索引。【理解与适用】在精准阐释法条原意的基础上着重解决实务问题,对法律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 【相关条文】帮助读者全面了解有关法律规定,针对规范间的效力问题提供解决思路。【案例分析】通过以案释 法帮助读者进一步理解法律的适用要点。本书为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了兼具高度与深度的实务指引,是办理相关案 件的必备参考书,也可帮助广大读者学习掌握民事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指导有效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解决 民事纠纷。
谢谢观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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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读书笔记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作者介绍 06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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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分析思维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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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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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
侵权
法律
条文 责任
医疗
民法典
损害
产品
机动车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规定
民法典
内容摘要
目录分析
第二章损害赔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 特殊规定
0 1
第四章产品 责任
0 2

【重要知识点】2018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笔记:缺乏因果关系的事实

【重要知识点】2018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笔记:缺乏因果关系的事实

【重要知识点】2018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笔记: 缺乏因果关系的事实2018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笔记:缺乏因果关系的事实。

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 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 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 终获成功!缺乏因果关系的事实国家只对直接产生损害的原因事实负赔偿责任。

有些特殊的致害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缺乏因果联系, 国家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它们主要有以下几类:1.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行为促使损害的发生成为不可避免或加重时, 国家完全不负赔偿责任或者部分免除赔偿责任。

例如, 在法国的一个案例中, 儿童在公园玩耍时, 被树枝划伤, 其父母要求国家赔偿, 而行政机关认为儿童受伤是父母看管不严, 行政法院认为公园存在伤害儿童的危险, 说明采取的措施不力, 存在一定的过失责任, 但它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 受害人自己也有过错。

这种过错行为与损害也有因果关系,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 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国家的赔偿责任。

如果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过错引起的, 那么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如战争、天灾等引起的损害, 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 属于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力量, 因此造成的损害与国家机关的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 国家对此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与原因不明的意外事件木同, 后者如机器故障、火灾等, 它可以免除国家的过错责任, 但不能排除国家的危险责任。

例如, 某一水坝漏水, 造成邻近居民的损害, 但漏水的原因不明, 这可以排除国家的过失赔偿责任, 但不能排除危险责任。

3.第三者介入。

当国家机关的行为通过第三者介入产生损害时, 这种损害是间接损害, 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例如, 某人所驾驶车辆被公安交通警察违法扣留, 司机步行回家时, 被另一车撞伤。

法律基础笔记

法律基础笔记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原则:罪刑法定、平等适用刑法、罪责刑(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比较西方刑法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1)疑罪从无(2)控方举证(举证义务、举证责任)(3)沉默权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危害社会关系(权利);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行为(1)作为:法律禁止的,我们做的;(2)不作为:法律要求做到,不做(①法定义务②有条件③后果)三个条件都具备,那么“不作为”便是犯罪。

(3)犯罪主体——年龄、精神状态;(14岁以下完全没有刑事责任;14岁至16岁之间,限制刑事责任,16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

)、(14-16岁若做以下8种行为,则为犯罪①故意杀人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不死亡③强奸④抢劫⑤贩毒⑥纵火⑦爆炸⑧投毒)、(又聋又哑,盲人可以从轻发落;未满18岁的人可以从轻发落)、若犯罪主体是法人,是取“双罚制”,罚法人。

3.犯罪主观方面过错故意:①直接故意:希望(发生);②间接故意:放任(发生)过失:①疏忽大意过失②过于自信过失正当防卫(人VS人)防卫意图——保护合法权益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假想防卫)时间条件——正在进行对象条件——不法侵害人本人限度条件——必要限度(威胁生命的——无限防卫权)紧急避险(甲→乙→丙,损害第三为利益)防卫意图——保护合法权益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危险(人、动物、自然、灾害)时间条件——正在进行对象条件——第三人限定条件——必要限度犯罪形态:预备、既遂、未遂(客观原因)、中止(主观原因):恻隐之心,良心发现(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思想→设备→实行(中止,未遂)→结果共同犯罪:(1)一般犯罪:人数少,不固定(2)特殊犯罪:人数多,固定,长期犯罪,例如黑社会犯罪人身份: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刑罚主刑(所有罪犯分子必须有):(1)管制:不需坐牢(6个月—2年);(2)拘役:时间短(<半年);(3)有期徒刑:≤20年;(4)无期徒刑:可减刑;(5)死刑:①死刑立即执行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加刑(不一定有):(1)驱逐出境(针对外国人);(2)罚金;(3)剥夺政治权利;(4)没收财产(特指非法财产)不能判死刑:①犯罪时未成年(<18岁;②审判时怀孕了罪犯(前罪→后罪)5年内才算罪犯量刑自首:①主动归案,如实供认罪行;②交代公安局没有掌握的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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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工承揽过程中的侵权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真题回顾】(2005-3-62) 甲公司经营空调买卖业务,并负责售后免费为客户安装。乙为专门从事空调安装服务的个体户。甲公司因安装人员不足,临时叫乙自备工具为其客户丙安装空调,并约定了报酬。乙在安装中因操作不慎坠楼身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③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既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从事雇佣活动”的认定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的,固然属于“从事雇佣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例如:宾馆装修时拆除房间阳台外的栏杆,未设警示标志;餐厅地面过于湿滑、过道的灯光过于昏暗;酒吧为了关门,将醉酒不省人事的顾客“搁置于”寒冷的室外等均属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2.补充责任
第三人侵害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保护义务的他人的人身权的,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仅在该第三人不能确定、无力赔偿的前提下,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并且,其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里只有第三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需要说明两点:①如果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超出安全保障义务人能够制止或者防范的能力之外,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补充责任。②安全保障义务人的防范行为如果没有达到“能够防止或者制止”的程度,也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部分”补充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真题回顾】(2008-3-64) 小牛在从甲小学放学回家的路上,将石块扔向路上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使乘客张某受伤,张某经治疗后脸上仍留下一块大伤疤。出租车为乙公司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当事人的确定按照如下规则:①赔偿权利人仅起诉第三人的,法院“可以不”追加安全保障义务人为共同被告。②赔偿权利人仅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③赔偿权利人对安全保障义务人和第三人一并提前诉讼的,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真题回顾】(2006-3-14) 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
A.张某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
B.甲小学和乙公司应向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张某有权要求甲小学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D.张某有权要求小牛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三、职务侵权(《民法通则》第121条;《民通意见》第152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
把握“职务侵权”的秘诀,在于弄清其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的“雇主责任”的区别。与后者相比,“职务侵权”具有以下特殊性:
2.责任承担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如果雇员与雇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雇员“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对雇主主张人身侵权损害赔偿。
但是,因雇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除了有权要求雇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伤保险赔偿外,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二者可以“并行不悖”,遭受损害的雇员可以获得双份的补偿。
【真题回顾】(EQ2008-3-17) 甲是乙运输公司的雇员,乙派甲承担一批货物的长途运输任务。由于途经甲的老家,甲便想顺路回家看看。在回家途中,因车速过快与丙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丙车毁人伤。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
B.乙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乙赔偿后向甲追偿
D.乙承担主要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
【真题回顾】(2007-3-20) 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4)《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的两种情形:①被监护人侵权时不满18岁,诉讼时已满18岁的,且有经济能力的,监护人不承担替代责任。诉讼时,被监护人已满18岁,但没有经济能力的,原监护人仍应承担替代责任。②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且雇员与雇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①雇主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责任性质为无过错责任、直接责任,仅在雇员具有重大过失时,才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
②雇员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真题回顾】(2002-3-5) 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末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2.工作人员不承担连带责任。在职务侵权中,工作人员即使具有故意与重大过失,也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在雇主责任中,有雇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3.不属于国家赔偿责任。职务侵权如属国家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四、雇主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11、12条)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真题回顾】(2004-3-60) 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旅行社对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B.崔某应当对唐某承担赔偿责任
C.旅行社应当承担补充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偿责任 D.李某应当对唐某承担侵权责任
二、被监护人致人损害、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民通意见》第158、159、160、161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
(一)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A.甲公司和乙之间是临时雇佣合同法律关系 B.甲公司和乙之间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C.甲公司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甲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帮工致人损害或者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14条)
1.被监护人在学校、精神病院“之外”致人损害的
(1)原则规定:①首先,由被监护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②被监护人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的,由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③没有明确的监护人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民通意见》第11条)。④单位作为监护人的,单位不承担替代责任。
3.在精神病院、学校“遭受”损害的
(1)在精神病院遭受损害的,精神病院具有过错的,承担“适当的”责任。
(2)在学校遭受损害的:①被监护人因学校的管理维护瑕疵直接遭受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②被监护人因“学校之外的第三人”遭受损害的,由该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 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
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真题回顾】(2007-3-65) 某旅行社导游李某带团游览一处地势险峻的景点时,众人争相拍照,李某未提示注意安全,该团游客崔某不慎将唐某撞下陡坡摔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一)雇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1.构成要件。①雇主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人雇主。②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③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
2.责任承担
(1)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性质为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
1.直接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承担直接责任。需说明如下:①义务是有限度的,如果其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则无责任;认定标准主要是看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达到一个诚实善良的从业者应当具备的谨慎程度。②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义务的形态可大别为两类:第一,设备、设施、场所存在缺陷或瑕疵,没有达到保障安全的要求;第二,在经营或管理活动中未尽注意义务,存在管理或服务上的瑕疵。
(2)雇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雇员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
1.构成要件:①雇主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人雇主。②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③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④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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