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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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号】鄂自然资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鄂自然资规〔202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3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函〔2020〕33号)、《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对2020年10月底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8件,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宣
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8件)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4.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2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合同。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具体包括为: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理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其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暂不纳入土地收入管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能够抵作土地价款。

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全省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指导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并按土地出让宗地建立台账,核算土地出让收支,填报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

第三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协议出让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并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第六条下列情形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二)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四)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申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资格;(二)具有与申请用地规模、用途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协议出让的程序第八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协议出让地块的用途、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等;(二)符合申请条件的用地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表;(三)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通知如下:一、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保障科学发展用地(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

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近、中、远期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划定城镇扩展边界,预留独立选址项目通道。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二)保障重点项目建设。

按照“好而优又快则先”的原则,保障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项目用地需求,保障节地、环保、高效、高科技项目用地。

禁止向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产能过剩项目供地。

(三)优化建设用地空间。

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采取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自行开发等多种形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

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稳步有序实施中心镇、中心村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年)第 2号1995年6月28日颁布实施)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保障国有土地资产的收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以下简称“协议出让最低价”),是指上级人民政府为了宏观调控土地市场,防止低地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实施的出让金最低控制标准。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确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协议出让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

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运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体适用比例,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核准。

基准地价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确定。

基准地价调整时,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国家支持或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国家鼓励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按行业或项目分类确定不同的协议出让最低价。

第七条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在实施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

对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可以责令重新确定。

第九条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第十条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协议出让最低价执行情况,由确定和核准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其出让金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由负责监督检查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让方承担,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9•【字号】鄂政办发[2006]65号•【施行日期】2006.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6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保障国有土地所有权收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将《湖北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试行)》(附后)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标准仅适用于工业项目用地。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不适用此标准。

本协议出让最低价内涵设定:基准日为2005年1月1日;土地开发程度与各市、县城镇基准地价所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一致;土地级别范围与各地城镇土地定级范围相一致;土地使用年期按土地出让的法定最高使用年限设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湖北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试行) 单位:元/㎡┌───────┬─────────────────────────────┬───────┐│分类│城镇土地级别│城镇土地││├─────┬─────┬─────┬─────┬─────┤定级区域外││市县名称│一级地价│二级地价│三级地价│四级地价│五级地价││├───────┼─────┼─────┼─────┼─────┼─────┼───────┤│武汉市中心城区│822│642│523│370│228│139│├───────┼─────┼─────┼─────┼─────┼─────┼───────┤│东西湖区│277│198│141│118││107│├───────┼─────┼─────┼─────┼─────┼─────┼───────┤│汉南区│198│134│107│81││80│├───────┼─────┼─────┼─────┼─────┼─────┼───────┤│蔡甸区│220│177│134│90││90│├───────┼─────┼─────┼─────┼─────┼─────┼───────┤│江夏区│230│181│149│110││90│├───────┼─────┼─────┼─────┼─────┼─────┼───────┤│黄陂区│217│141│113│85││80│├───────┼─────┼─────┼─────┼─────┼─────┼───────┤│新洲区│247│187│124│105││80│├───────┼─────┼─────┼─────┼─────┼─────┼───────┤│黄石市│397│297│230│166││103│├───────┼─────┼─────┼─────┼─────┼─────┼───────┤│阳新县│187│149│98│79││70│├───────┼─────┼─────┼─────┼─────┼─────┼───────┤│大冶市│195│155│123│97││80│├───────┼─────┼─────┼─────┼─────┼─────┼───────┤│襄樊市│375│281│225│140││98│├───────┼─────┼─────┼─────┼─────┼─────┼───────┤│襄阳区│210│192│170│148││80│├───────┼─────┼─────┼─────┼─────┼─────┼───────┤│南漳县│146│125│106│90││75│├───────┼─────┼─────┼─────┼─────┼─────┼───────┤│谷城县│194│159│130│107││75│├───────┼─────┼─────┼─────┼─────┼─────┼───────┤│保康县│150│113│84│││70│├───────┼─────┼─────┼─────┼─────┼─────┼───────┤│老河口市│195│151│120│95││80│├───────┼─────┼─────┼─────┼─────┼─────┼───────┤│枣阳市│218│174│133│107││80│├───────┼─────┼─────┼─────┼─────┼─────┼───────┤│宜城市│197│179│125│99││80│├───────┼─────┼─────┼─────┼─────┼─────┼───────┤│荆州市│352│257│194│159││90│├───────┼─────┼─────┼─────┼─────┼─────┼───────┤│江陵县│163│136│108│93││80│├───────┼─────┼─────┼─────┼─────┼─────┼───────┤│公安县│207│185│164│115││80│├───────┼─────┼─────┼─────┼─────┼─────┼───────┤│监利县│199│152│125│105││80│├───────┼─────┼─────┼─────┼─────┼─────┼───────┤│石首市│214│190│152│123││85│├───────┼─────┼─────┼─────┼─────┼─────┼───────┤│洪湖市│202│170│137│107││85│├───────┼─────┼─────┼─────┼─────┼─────┼───────┤│松滋市│202│172│136│105││80│├───────┼─────┼─────┼─────┼─────┼─────┼───────┤│宜昌市│431│353│271│226││90│├───────┼─────┼─────┼─────┼─────┼─────┼───────┤│秭归县│174│145│115│96││75│├───────┼─────┼─────┼─────┼─────┼─────┼───────┤│远安县│170│134│113│92││75│├───────┼─────┼─────┼─────┼─────┼─────┼───────┤│兴山县│134│105│87│││75│├───────┼─────┼─────┼─────┼─────┼─────┼───────┤│长阳县│152│135│114│98││75│├───────┼─────┼─────┼─────┼─────┼─────┼───────┤│五峰县│130│104│88│││70│├───────┼─────┼─────┼─────┼─────┼─────┼───────┤│宜都市│188│142│108│92││80│├───────┼─────┼─────┼─────┼─────┼─────┼───────┤│当阳市│180│155│135│114││85│├───────┼─────┼─────┼─────┼─────┼─────┼───────┤│枝江市│185│153│124│107││85│├───────┼─────┼─────┼─────┼─────┼─────┼───────┤│十堰市│333│241│170│130││90│└───────┴─────┴─────┴─────┴─────┴─────┴───────┘┌───────┬─────────────────────────────┬───────┐│分类│城镇土地级别│城镇土地││├─────┬─────┬─────┬─────┬─────┤定级区域外││市县名称│一级地价│二级地价│三级地价│四级地价│五级地价││├───────┼─────┼─────┼─────┼─────┼─────┼───────┤│郧县│146│104│86│││70│├───────┼─────┼─────┼─────┼─────┼─────┼───────┤│郧西县│124│90││││70│├───────┼─────┼─────┼─────┼─────┼─────┼───────┤│竹山县│115│99│81│││70│├───────┼─────┼─────┼─────┼─────┼─────┼───────┤│竹溪县│152│105│87│││70│├───────┼─────┼─────┼─────┼─────┼─────┼───────┤│房县│131│105│90│││70│├───────┼─────┼─────┼─────┼─────┼─────┼───────┤│丹江口市│214│181│145│103││75│├───────┼─────┼─────┼─────┼─────┼─────┼───────┤│孝感市│274│224│171│125││87│├───────┼─────┼─────┼─────┼─────┼─────┼───────┤│孝昌县│224│205│142│103││85│├───────┼─────┼─────┼─────┼─────┼─────┼───────┤│云梦县│185│155│118│94││80│├───────┼─────┼─────┼─────┼─────┼─────┼───────┤│大悟县│168│144│108│85││75│├───────┼─────┼─────┼─────┼─────┼─────┼───────┤│应城市│198│163│130│100││85│├───────┼─────┼─────┼─────┼─────┼─────┼───────┤│安陆市│175│145│118│98││80│├───────┼─────┼─────┼─────┼─────┼─────┼───────┤│汉川市│174│149│127│106││80│├───────┼─────┼─────┼─────┼─────┼─────┼───────┤│荆门市│326│242│165│110││90│├───────┼─────┼─────┼─────┼─────┼─────┼───────┤│沙洋县│175│122│93│81││80│├───────┼─────┼─────┼─────┼─────┼─────┼───────┤│京山县│177│132│104│81││80│├───────┼─────┼─────┼─────┼─────┼─────┼───────┤│钟祥市│180│148│106│81││80│├───────┼─────┼─────┼─────┼─────┼─────┼───────┤│鄂州市│315│229│165│115││97│├───────┼─────┼─────┼─────┼─────┼─────┼───────┤│黄冈市│214│206│185│146││89│├───────┼─────┼─────┼─────┼─────┼─────┼───────┤│团风县│157│130│102│87││80│├───────┼─────┼─────┼─────┼─────┼─────┼───────┤│浠水县│155│123│100│81││80│├───────┼─────┼─────┼─────┼─────┼─────┼───────┤│蕲春县│188│140│115│80││80│├───────┼─────┼─────┼─────┼─────┼─────┼───────┤│黄梅县│175│140│116│88││80│├───────┼─────┼─────┼─────┼─────┼─────┼───────┤│英山县│125│112│92│78││75│├───────┼─────┼─────┼─────┼─────┼─────┼───────┤│罗田县│140│129│107│80││80│├───────┼─────┼─────┼─────┼─────┼─────┼───────┤│红安县│137│102│87│75││75│├───────┼─────┼─────┼─────┼─────┼─────┼───────┤│麻城市│205│175│138│111││85│├───────┼─────┼─────┼─────┼─────┼─────┼───────┤│武穴市│194│150│117│88││85│├───────┼─────┼─────┼─────┼─────┼─────┼───────┤│咸宁市│194│162│132│109││80│├───────┼─────┼─────┼─────┼─────┼─────┼───────┤│通山县│125│96│87│71││70│├───────┼─────┼─────┼─────┼─────┼─────┼───────┤│崇阳县│158│116│98│80││75│├───────┼─────┼─────┼─────┼─────┼─────┼───────┤│通城县│145│126│102│84││80│├───────┼─────┼─────┼─────┼─────┼─────┼───────┤│嘉鱼县│148│117│96│81││78│├───────┼─────┼─────┼─────┼─────┼─────┼───────┤│赤壁市│177│136│107│88││80│├───────┼─────┼─────┼─────┼─────┼─────┼───────┤│随州市│221│167│123│99││80│├───────┼─────┼─────┼─────┼─────┼─────┼───────┤│广水市│141│113│95│78││80│├───────┼─────┼─────┼─────┼─────┼─────┼───────┤│恩施州(恩施市)│216│195│163│127││80│├───────┼─────┼─────┼─────┼─────┼─────┼───────┤│利川市│171│107│87│││75│├───────┼─────┼─────┼─────┼─────┼─────┼───────┤│建始县│132│100│80│││75│├───────┼─────┼─────┼─────┼─────┼─────┼───────┤│咸丰县│138│95│77│││70│└───────┴─────┴─────┴─────┴─────┴─────┴───────┘┌───────┬─────────────────────────────┬───────┐│分类│城镇土地级别│城镇土地││├─────┬─────┬─────┬─────┬─────┤定级区域外││市县名称│一级地价│二级地价│三级地价│四级地价│五级地价││├───────┼─────┼─────┼─────┼─────┼─────┼───────┤│巴东县│145│110│78│││75│├───────┼─────┼─────┼─────┼─────┼─────┼───────┤│宜恩县│193│140│97│││75│├───────┼─────┼─────┼─────┼─────┼─────┼───────┤│来凤县│154│107│82│││75│├───────┼─────┼─────┼─────┼─────┼─────┼───────┤│鹤峰县│141│96│75│││70│├───────┼─────┼─────┼─────┼─────┼─────┼───────┤│仙桃市│320│209│162│115││90│├───────┼─────┼─────┼─────┼─────┼─────┼───────┤│潜江市│290│210│140│128││80│├───────┼─────┼─────┼─────┼─────┼─────┼───────┤│天门市│227│192│132│110││80│├───────┼─────┼─────┼─────┼─────┼─────┼───────┤│神农架林区│85│70││││70│└───────┴─────┴─────┴─────┴─────┴─────┴───────┘。

湖北省土地估价师《管理法规》:城乡规划的制定考试试卷

湖北省土地估价师《管理法规》:城乡规划的制定考试试卷

湖北省土地估价师《管理法规》:城乡规划的制定考试试卷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盈余公积金应依一定比例从中提取.【2004年考试真题】A:税前利润B:税后利润C:营业利润D:利润总额E:土地2、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在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

A: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B: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C:经基准地价系数修订后的宗地价格D:征地区片综合地价E:35%~50%3、()是土地所有者向土地需求者让渡所有权时获得的一次性货币收入。

A.地租B.地价C.土地收入D.土地价值4、大型工矿、企业、学校等特大宗地,如被公用道路分割,应__。

A.按一宗地处理B.按共用宗地处理C.划分为若干地D.暂不划宗地5、下列工业中可以布置在城市内和居住区内的为。

A:石油化工厂B:机械厂C:面包厂D:大型纺织厂E:时间因素6、新古典主义地租模型的代表阿兰索在以空间为核心建立模型时引进同好曲线的概念,即表示在同好曲线的曲面上。

A:不管地价怎么变化,都保持个人在不同区位的满意程度不变B:不管地价怎么变化,都保持个人在不同租金下的生活条件不变C:不管距离怎么变化,都保持产品的运输成本不变D:不管距离怎么变化,都保持该土地的绝对地租不变E:时间因素7、土地价格是土地权利和的购买价格。

【2002年考试真题】A:价值B:有效需求C:使用价值D:收益E:时间因素8、市场比较法中正确的估价程序是:。

A:①确定修正项目;②评估比较案例价格;③比较期日修正;④评估待估宗地价格B:①确定比较案例;②收集资料;③评估待估宗地价格;④价格修正C:①评估比较案例价格;②收集资料;③确定修正项目;④评估待估宗地价格D:①搜集交易案例;②选择交易案例;③比较期日修正;④计算比准价格E:时间因素9、评估价格是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评定的土地价格,其中不包括__。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前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1 适用范围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1.2 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3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7)《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4 总则4.1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本规范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4.2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4.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政府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4.4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组织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集体决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4.5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程序(1)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2)编制协议出让方案(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4)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5)协商,签订意向书(6)公示(7)签订合同,结果公布(8)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9)办理土地登记(10)资料归档4.6 地方补充规定地方可对本规范做出补充规定,并按规定上报备案.5 政府供地中的协议出让5.1 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5.1.1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供地进度安排,分阶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地段,地块,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5.1.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公布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明确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公开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5.1.3 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应当根据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以及自身用地需求,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5.1.4 在规定时间内,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5.2 编制协议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类型,规模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等.对于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拆迁安置工作的"毛地"出让,应当衔接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和出让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协议出让方案除拟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规划指标要求等一般信息外,应当明确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出让地块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补偿安置由受让人按规定对原产权人拆迁安置实施,受让人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完成)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等具体内容.5.3 地价评估,确定底价5.3.1 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地价评估可以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5.3.2 确定底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5.4 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5.5 协商,签订意向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和底价,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谈判.协商谈判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加谈判的代表应不少于2人.双方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并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底价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5.6 公示5.6.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签订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意向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内容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及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公示,并注明意见反馈途径和方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5.6.2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并严格依法处理.5.7 签订合同,结果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以及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5.8 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交地条件交付土地,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受让人开发建设期间使用土地的凭证.5.9 办理土地登记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5. 10 资料归档协议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谈判,公示,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1)用地申请材料;(2)宗地条件;(3)宗地规划指标要求;(4)宗地评估报告;(5)宗地出让底价及集体决策记录;(6)宗地协议出让方案;(7)宗地出让方案批复文件;(8)谈判记录;(9)《协议出让意向书》;(10)协议出让公示资料;(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2)协议出让公告资料;(13)交付土地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相关资料;(14)其他应归档的材料.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6.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1)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2)经规划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6.2 申请与受理6.2.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改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1)申请书;(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6.2.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6.3 审查,确定协议出让方案6.3.1 审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6.3.2 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改变土地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当按照新的土地用途评估.6.3.3 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6.3.3.1 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1)不改变用途的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2)改变用途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6.3.3.2 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拟出让时间和应缴纳的协议出让金额等.6.4 出让方案报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6.5 签订合同,结果公布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4.7的规定公布协议出让结果.6.6 土地登记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6.7 资料归档协议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2)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3)宗地评估资料;(4)出让金额确定资料;(5)宗地协议出让方案;(6)宗地出让方案批复文件;(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8)协议出让公告资料;(9)其他应归档的材料.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7.1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7.2 申请与受理7.2.1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1)申请书;(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7.2.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7.3 审查,确定协议出让方案7.3.1 审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7.3.2 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7.3.3 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7.3.3.1 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按下式核定: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7.3.3.2 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拟出让时间和出让时应缴纳的协议出让金额等.7.4 出让方案报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7.5 公开交易协议出让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应当包括准予转让的标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确定受让人的要求,受让人的权利,义务等.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7.6 签订合同,结果公布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受让人应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4.7有关规定公布协议出让结果.7.7 办理土地登记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7.8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办理协议出让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不再办理审批手续.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后,新的购房者直接办理出让手续,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7.9 资料归档出让手续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交易,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2)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3)宗地评估资料;(4)出让金额确定资料;(5)宗地协议出让方案;(6)宗地出让方案批复文件;(7)《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等相关资料;(8)公开交易资料及转让合同等资料;(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0)协议出让公告资料;(11)其他应归档的材料.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已取得规划部门同意,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根据批准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按下式确定: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已出让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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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目录第三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

第六条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编辑本段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第七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九条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一并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四月十日附件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单位:元/平方米地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等二等四等五等六等七等八等九等武汉武汉市中心城区及开发区2016128543.532.5远城区(包括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区)432襄樊襄樊市城区1310742襄阳区742枣阳市643宜城区43老河口市643谷城县543南漳县3保康县5432黄石黄石市城区161310742大冶市65432阳新县543宜昌宜昌市城区1612108642宜都市6543当阳市6543枝江市6543远安县543兴山县532秭归县543长阳县5432五峰县532十堰十堰市城区1612852丹江口市6432郧县52郧西县52竹山县52竹溪县52房县52荆州荆州市城区1610642松滋市642石首市632洪湖市632公安县532监利县5432江陵县52荆门荆门市城区1612842钟祥市6432京山县6543沙洋县5432黄冈黄冈市城区12963麻城市6432武穴市642红安县5432英山县52罗田县52浠水县543蕲春县5432黄梅县532团风县532孝感孝感市城区128632应城市6432安陆市64汉川市64云梦县52孝昌县53大悟县52咸宁咸宁市城区129752赤壁县62嘉鱼县532通城县532崇阳县52通山县532鄂州16128642恩施恩施市城区108642利川市6432建始县532咸丰县432巴东县52宣恩县532来凤县32鹤峰县532神农架林区54随州随州市城区12108642广水市654天门10642仙桃1084潜江1084建制镇及工矿区2——结束——。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7]31号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制定了《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十月八日附件: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交的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31•【字号】鄂政办发〔2017〕102号•【施行日期】2017.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102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2月31日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和化工园区(含化工相对集中区,下同)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石化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8年底前,全省全面启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和化工园区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转产,下同),2025年底前完成。

其中,2020年底前完成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的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和特大型企业搬迁改造。

二、重点任务(一)确定搬迁改造企业名单。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化工园区情况全面调查摸底,并逐一登记造册,科学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甄别认定城镇人口密集区和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名单。

(牵头单位:省安监局,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的规定有什么?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的规定有什么?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的规定有什么?国家想让土地物尽其用,就会由土地使用者交给国家适当的土地出让费以获得其使用权。

当然土地使用者肯定是希望自己能够尽可能的少交土地出让费。

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底价的确定问题,国家早有规定。

下面一起来学习一下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的规定有什么。

国家想让土地物尽其用,就会由土地使用者交给国家适当的土地出让费以获得其使用权。

当然土地使用者肯定是希望自己能够尽可能的少交土地出让费。

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底价的确定问题,国家早有规定。

下面一起来学习一下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的规定有什么。

▲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的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保障国有土地资产的收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以下简称“协议出让最低价”),是指上级人民政府为了宏观调控土地市场,防止低地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实施的出让金最低控制标准。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确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协议出让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

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体适用比例。

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核准,基准地价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确定。

基准地价调整时,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国家支持或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国家鼓励建设的项目用地,可按行业或项目分类确定不同的协议出让最低价。

第七条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6]7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6]7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6〕74号1996年10月3日)为了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我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以及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原批准机关无偿收回;收回时地上建筑物、附作物可酌情给予补偿。

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地上建筑物、附作物以及征地费等不予补偿或返还。

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与征拨用地的审批权限相同。

收回土地使用权,属县(市)审批的项目用地,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属地、市、州审批的项目用地,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地、市、州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属省审批的项目用地,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地、市、州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收回土地使用权100亩以下(“以下”含本数)的,由省政府授权省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属于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地,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必要时,省辖区内的上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授权下级人民政府或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下达,并负责承办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等具体事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3•【字号】鄂政办发[2003]41号•【施行日期】2003.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4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两权”)市场,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两权有偿出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3年7月1日起,凡在我省境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均实行两权有偿出让。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两权有偿出让工作。

三、国土资源部授权出让和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两权出让,应当根据登记的储量依法进行评估。

四、2003年6月30日前已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自2003年7月1日起继续进行探矿、采矿的,也实行两权有偿出让,应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具体办法,办理“两权”有偿出让手续。

五、“两权”有偿出让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两权有偿出让的宣传工作,加大培育规范两权市场的力度,为两权的依法流转,特别是为国有矿山企业的改制、重组、兼并提供优质的服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打击非法出让、非法转让两权等违法行为,为我省矿业经济发展提供宽松良好的法制环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_真题-无答案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_真题-无答案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总分85,考试时间90分钟)例题分析1.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 )。

A. 50%B. 60%C. 70%D. 80%2.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挂牌时间不得少于( )日。

A. 3B. 5C. 7D. 103.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 )前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A. 8月1日B. 8月10日C. 10月31日D. 12月1日4. (判断)协议出让底价可以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 )A. 正确B. 错误5.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确定,出止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隋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A. 5B. 10C. 20D. 30一、判断题1. 国有建没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 )A. 正确B. 错误2.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 )A. 正确B. 错误3.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规定,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领导个人决策。

( )A. 正确B. 错误4.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规定,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后应当保密。

( )A. 正确B. 错误5. 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方为有效。

( )A. 正确B. 错误6.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

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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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最低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6]6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29
【实施日期】2006.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试行)的通

(鄂政办发[2006]6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保障国有土地所有权收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将《湖北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试行)》(附后)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标准仅适用于工业项目用地。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不适用此标准。

本协议出让最低价内涵设定:基准日为2005年1月1日;土地开发程度与各市、县城镇基准地价所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一致;土地级别范围与各地城镇土地定级范围相一致;土地使用年期按土地出让的法定最高使用年限设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试行)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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