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A: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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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35,188,000 100.00%
股东名称
峨眉山旅游总 公司
乐山市红珠山 宾馆 合计
年初限售 股数
93,173,625
18,462,375
111,636,000
本年解除 限售股数
0
本年增加限 售股数 0
年末限售 股数
93,173,625
0
0
18,462,375
0
0
111,636,000
限售原因 股改承诺 股改承诺
全体董事均出席该次董事会。 公司 2007 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并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长马元祝先生、财务负责人熊陆军先生、财务部部长李卓玲女士声明: 保证本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目录
1、公司基本情况简介………………………………………3 2、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4 3、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6 4、公司管理层及员工情况…………………………………10 5、公司治理结构……………………………………………14 6、股东大会简介……………………………………………17 7、董事会报告………………………………………………17 8、监事会报告………………………………………………34 9、重要事项…………………………………………………38 10、财务会计报告………………………………………… 42 11、备查文件……………………………………………… 112
4、报告期内,公司无内部职工股。
(三)股东情况
1、截止 200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东总数为 14365 户。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东 2 户,本公司 高管人员锁定 3 户。

四川明宏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胡震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明宏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胡震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明宏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胡震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川14民终12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东覃棱王敏【审理法官】魏东覃棱王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四川明宏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胡震皇【当事人】四川明宏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胡震皇【当事人-个人】胡震皇【当事人-公司】四川明宏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四川观今律师事务所;虞海英四川观今律师事务所;彭家孝四川邦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四川观今律师事务所虞海英四川观今律师事务所彭家孝四川邦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虞海英彭家孝【代理律所】四川观今律师事务所四川邦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四川明宏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胡震皇【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应支持胡震皇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如应支持,二倍工资应怎样计算;2、明宏光学是否应当支付胡震皇经济补偿金;3、胡震皇是否应当赔偿明宏光学经济损失41万余元。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反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应支持胡震皇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如应支持,二倍工资应怎样计算;2、明宏光学是否应当支付胡震皇经济补偿金;3、胡震皇是否应当赔偿明宏光学经济损失41万余元。

关于焦点1。

胡震皇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明宏光学支付二倍工资,明宏光学认为双方虽未签订名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员工入职申请表》和《员工转正申请考核表》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过错在胡震皇,故不应支持二倍工资。

峨眉山旅游战略解析资料

峨眉山旅游战略解析资料

公司概况
证券代码:000888
证券简称:峨眉山A
上市时间:1997年10月21 日
公司名称:峨眉山旅游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Emei Shan Tourism Company Limited
证券简称更名历史:G峨 眉山 峨眉山A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资本:23518.8万元
峨眉山旅游总公司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概况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 司(筹)是经四川省人民政 府批准由峨眉山旅游总公司、 乐山市红珠山宾馆共同发起 并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以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1997年10月9号成立。 始以发起人净资产折为国家 股7866万股,经1997年9月18 日发行后,上市时总股本达 11866万股,其内部职工股 400万股于公众股3600万股 1997年10月21日在深证所上 市交易期满半年后上市。 注 册资本为23518.8万元。

发;预包装食品,中药材,生活饮用水;进出口贸

易;茶叶种植,生产、销售茶叶;含茶制品生产
(其他类)生产;(以上经营项目与期限以许可证
为准,且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以下项目不含前
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
营)商品批发与零售;衣物洗染;建筑装修装饰工
程;房屋租赁;居民服务业;商业服务业。
品牌的迅速提升带动了种茶农户收入的迅速增长,种茶 农户年人均增收在1500元以上。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也 因此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评价为“最具社会责任感的上市公 司”。
重 大 事 件
1997-9-18 1997-10-9 1997-10-21 2001-08-01 2001-08-21 2002-03-15 2002-12-03 2002-12-31 2003-01-02 2003-01-28 2003-07-15 2004-03-27 2006-05-23 2006-09-28 2007-07-07 2007-11-10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公告编号:2010-009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3月3日上午在北京召开。

会议通知于2010年2月25日以传真或送达的方式发出。

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应到13人,实到13人,其中杨清董事委托林初学董事,崔建民独立董事委托吴敬儒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李永安主持,以记名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发行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有关事项的议案》,为满足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监管要求,公司聘请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

本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与2009年10月30日披露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相比无实质性差异。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因工作调动,傅振邦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同意聘任白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公司董事会对傅振邦先生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感谢。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李永安董事辞去董事长职务及选举新任董事长的议案》。

因年龄原因,李永安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辞呈,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

会议选举曹广晶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

公司董事会对李永安先生在担任董事长期间为公司建设和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感谢。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新聘财务总监简历白勇先生,1971年10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7)234号文批准,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并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8月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公司注册名称: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EMEI SHAN TOURISM COMPANY LIMITED.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峨眉山市名山西路168号邮政编码:614200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壹亿壹仟捌佰陆拾陆万元。

第四条公司为募集设立的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第八条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九条公司可以向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累计不得超过投资当时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十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雷秀兰、峨眉山市公安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雷秀兰、峨眉山市公安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雷秀兰、峨眉山市公安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9【案件字号】(2021)川11行终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晓芸王玲钟小红【审理法官】易晓芸王玲钟小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雷秀兰;峨眉山市公安局;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当事人】雷秀兰峨眉山市公安局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雷秀兰【当事人-公司】峨眉山市公安局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雷秀兰【被告】峨眉山市公安局;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峨眉公安局作出的《告知书》和峨眉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合法性审查复议机关当事人的陈述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峨眉公安局作出的《告知书》和峨眉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本案中,雷秀兰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峨眉公安局的正、副职领导于2020年7月23日的工作安排情况,召开出席会议的情况,以及2020年7月23日峨眉公安局出庭人员开庭结束后向行政机关负责人分管副职进行汇报的情况,前述信息中涉及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安排和内部工作汇报情况系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性信息。

峨眉公安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告知书》告知了雷秀兰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了理由,告知内容并无不当。

峨眉市政府依法履行了行政复议受理、决定及送达的法定程序,其复议程序合法。

一审据此判决驳回雷秀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雷秀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企业信用报告_峨眉山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峨眉山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5.1 被执行人 ....................................................................................................................................................15 5.2 失信信息 ....................................................................................................................................................15 5.3 裁判文书 ....................................................................................................................................................16 5.4 法院公告 ....................................................................................................................................................16 5.5 行政处罚 ....................................................................................................................................................16 5.6 严重违法 ....................................................................................................................................................16 5.7 股权出质 ....................................................................................................................................................16 5.8 动产抵押 ....................................................................................................................................................17 5.9 开庭公告 ....................................................................................................................................................17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0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0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单价
单价 CNY25.00 CNY58.00 CNY34.00 CNY62.00 CNY32.00 CNY42.00 CNY32.00 CNY34.00 CNY38.00 CNY25.00 CNY36.00 CNY36.00 CNY36.00 CNY38.00 CNY58.00 CNY68.00 CNY45.00 CNY39.80 CNY35.00 CNY35.80 CNY39.80 CNY32.00 CNY36.00 CNY29.80 CNY28.00 CNY39.80 CNY38.00 CNY25.00 CNY98.00 CNY35.00 CNY35.00 CNY20.00 CNY38.00 CNY32.00 CNY35.00 CNY34.00 CNY46.00 CNY28.00 CNY39.80 CNY26.00 CNY30.00 CNY29.80 CNY25.00 CNY68.00 CNY38.00 CNY28.00 CNY28.00 CNY21.00 CNY38.00 CNY48.00 CNY29.80 CNY49.00 CNY2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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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内部重组有关文件及李长进董事长视频会议专题讲话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内部重组有关文件及李长进董事长视频会议专题讲话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内部重组有关文件及李长进董事长视频会议专题讲话的通知公司各单位并党(工)委、直属党支部:现将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股份公司企业内部重组方案>的通知》、《关于股份公司企业重组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以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李长进在中国中铁企业重组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转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立即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包括广大离退休干部职工、职工家属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同时将学习情况及时上报公司党委宣传部。

附:1、《关于印发<股份公司企业内部重组方案>的通知》2、《关于股份公司企业重组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3、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李长进在中国中铁企业重组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公司党委宣传部(企业文化部)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附件1:中共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股份划[2010]380号关于印发《股份公司企业内部重组方案》的通知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并党委(党工委):《股份公司企业内部重组方案》经2010年10月29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股份公司企业内部重组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加快组织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努力实现股份公司“十二五”发展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企业重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几年来,全公司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与进入世界500强的中国建筑企业相比,在人均营业收入和人均利润还有较大差距,主要原因表现为:一是局大、人多,管理幅度大,各种资源很难有效配置;二是在铁路市场与其它中央建筑企业相比,人多局少,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处于劣势,同时在信誉评价、安全质量管理等方面始终处于不利的位置;三是在产业布局上国内基建建设集中度过高,国际业务和多元业务所占比例太小,抗风险能力不强;四是经营布局不合理,中国中铁二级企业所在地大都在中西部地区,在一些经济发达城市和地区没有“设局布点”,地域缺乏优势。

雷秀容、峨眉山市公安局不履行治安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雷秀容、峨眉山市公安局不履行治安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雷秀容、峨眉山市公安局不履行治安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8【案件字号】(2021)川11行终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钟小红罗喆予王玲【审理法官】钟小红罗喆予王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雷秀容;峨眉山市公安局【当事人】雷秀容峨眉山市公安局【当事人-个人】雷秀容【当事人-公司】峨眉山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雷秀容【被告】峨眉山市公安局【本院观点】行政机关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活动,公安机关没有相应的事务管辖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也不属于公安治安管理范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调取证据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活动,公安机关没有相应的事务管辖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也不属于公安治安管理范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

也就是说,即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且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案中,雷秀容诉请峨眉公安局履行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法定职责的行为,实质是认为峨眉公安局应当对其报案称符溪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其反映雷秀祥危房问题时将其打伤的行为予以处罚但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在案证据可以确认,该报警事项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并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治安管理案件的范围。

000888峨眉山A:独立董事关于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意见

000888峨眉山A:独立董事关于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意见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关于选举陈德全同志为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二次会议选举陈德全武同志担任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选举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陈德全同志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均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
赵明孙东平陈金龙
2021 年 5月 7 日。

峨眉山A:第五届董事会第一百零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峨眉山A:第五届董事会第一百零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88 证券简称:峨眉山A 公告编号:2020-17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百零三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6月1日以书面、短信方式发出。

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5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5人。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经与会董事投票表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1、《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为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30,000.00万元)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或低风险理财产品,以增加公司投资收益。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

(详细内容详见公告:2020-19《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此项议案。

2、《关于配合峨眉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收回公司所属部分土地的议案》因峨眉山市城区规划,峨眉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拟收回公司所属绥山镇城西村部分土地(土地证号:峨眉国用[2002]第6863号,宗地号1-17-16),拟收储土地面积为1,484.04平方米(折合2.23亩)。

本次土地收储拟按照四川蜀地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评估价241.3万元作为收回土地补偿款,与峨眉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并依法新办土地使用权证。

本次土地收储事宜不涉及人员安置等情况,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土地收储事宜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有利于盘活公司现有资产,不会对公司2020年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土地收储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百零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峨眉山A: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0-03-20

峨眉山A: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0-03-20

股票代码:000888 股票简称:峨眉山A 公告编号:2010-08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于2010年3月18日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0年3月17日发出。

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关于审议向金融机构申请流动资金借款5000万元的议案。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此项议案。

特此公告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三月二十日。

峨眉山A: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峨眉山A: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88 证券简称:峨眉山A 公告编号:2020-15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基本情况1、会议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峨眉山市名山南路63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董事郑文武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截止2020年5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并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37人,代表股份255,901,5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56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10,369,0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92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45,532,5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641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47,255,0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96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722,5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2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45,532,5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6414%。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点工业企业培育名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点工业企业培育名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点工业企业培育名
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6.15
•【字号】眉府办函〔2017〕83号
•【施行日期】2017.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
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点工业企业培育名单的通

眉府办函〔2017〕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四届二次党代会报告目标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眉委办〔2017〕2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重点工业企业培育工作,在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综合筛选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重点工业企业培育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函〔2016〕16号)中的重点工业企业培育名单作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培育目标任务,抓好2017年培育工作,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1.2017年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培育名单
2.全市重点工业企业2017—2021年培育目标表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附件1
2017年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培育名单
附件2。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乐府办发[2015]55号•【施行日期】2015.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5]55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乐山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5年12月15日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7日乐山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维护出资人权益,完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行政监察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含市属金融企业),其他由市级有关部门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及以上单位所属的全民所有制、国有全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下称企业)的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职工(以下统称企业工作人员),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遵循下列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相关责任人做出适当、公正的处理。

李怡与峨眉山市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怡与峨眉山市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怡与峨眉山市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川11民终14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黎琳李霞王进【审理法官】黎琳李霞王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怡;峨眉山市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怡峨眉山市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怡【当事人-公司】峨眉山市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秦顺章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秦顺章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秦顺章【代理律所】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怡【被告】峨眉山市印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印象房开司是否应返还李怡5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另查明:2020年7月2日印象房开司作为甲方与李怡作为乙方签订了《峨眉时光认购协议》(NO.0100357)。

《峨眉时光认购协议》第二条“销售价格及房款支付方式”约定:乙方认购房屋原总价869000元,乙方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享受对应的优惠政策:该房不退不换2020年7月3日补齐50000元定金,2020年7月9日前签合同交首付,合同价525832元,按时签约有效。

第三条“特别约定”约定:1.乙方须按上述约定如期足额支付房款,若乙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前变更付款方式,应征得甲方同意,同时乙方应按相应付款方式对应的价格支付商品房购房款,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2.乙方须于签定本协议之日起7日内,携带《峨眉时光认购协议》、定金收据、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及复印件到峨眉山市“峨眉时光”销售中心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并按本协议约定方式支付购房款,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后,定金自动转为房款的一部分。

张玉文、黄伯群诉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峨眉山市胜利街道办事处行政协议、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玉文、黄伯群诉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峨眉山市胜利街道办事处行政协议、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玉文、黄伯群诉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峨眉山市胜利街道办事处行政协议、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3【案件字号】(2020)川11行终1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平雷璐娜李亚莉【审理法官】刘平雷璐娜李亚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玉文;黄伯群【当事人】张玉文黄伯群【当事人-个人】张玉文黄伯群【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玉文;黄伯群【本院观点】首先,本案诉讼请求不明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受案范围管辖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重复起诉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本案诉讼请求不明确。

上诉人张玉文、黄伯群一审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1.确认原审起诉人签订的XX镇XX村X组XX号房屋的《拆迁安置房屋协议书》无效;2.请求法院重新作出拆迁补偿安置;3.请求法院重新作出拆迁制造伤害案件的一切赔偿;4.要求原审被告将张智广送到北京重新作出精神鉴定,所有费用由原审被告承担;5.本案诉讼费由原审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请求涉及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即行政协议、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应当分别起诉。

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二上诉人坚持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起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规定,对二上诉人的起诉,依法不予立案。

其次,上诉人张玉文、黄伯群的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均系针对2013年8月30日签订的《拆迁安置房屋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规定,对该起诉依法不予立案。

企业信用报告_四川峨眉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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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峨眉山电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10 1.5 联系方式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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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888 股票简称:峨眉山A 公告编号:2010-10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3月28日下午3:00在峨眉山大酒店三号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0年3月19日发出。

会议由副董事长徐亚黎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8人。

董事马元祝先生、周栋良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分别委托董事徐亚黎先生、古树超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全部的预案及议案。

监事会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审议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预案; (详细内容见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第七章)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此项预案。

此项预案尚需经过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2、关于审议公司2009年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此项议案。

3、关于审议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预案;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此项预案。

此项预案尚需经过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4、关于审议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预案;(2009年年度报告全文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此项预案。

此项预案尚需经过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5、关于审议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公司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8385.76万元,按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838.72万元之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547.04万元。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据此,公司2009年利润分配方案为:拟以2009年年末公司总股本23518.80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6元(含税),共计派发14,111,280.00元。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此项预案。

此项预案尚需经过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6、关于审议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预案;
公司拟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审计机构,审计费用20万元。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此项预案。

此项预案尚需经过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7、关于审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预案;(详见巨潮资讯网)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此项预案。

此项预案尚需经过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8、关于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
因公司控股股东更名及雪芽茶业分公司需增设“含茶制品生产、销售”经营项目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董事会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作如下修订:
一、在原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绿茶生产销售”后增加:“含茶制品生产、销售”。

二、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名称“峨眉山旅游总公司”修订为:“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此项预案。

此项预案尚需经过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9、关于审议《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详见巨潮资讯网)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此项议案。

10、关于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对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的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此项议案。

11、关于审议《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此项议案。

12、关于审议《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此项议案。

13、关于审议《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此项议案。

14、关于审议与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峨眉山万年旅游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积极稳妥实施多元化发展战略,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合资成立“峨眉山万年旅游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

该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其中: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600万,占60%;四川省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出资400万元,占40%。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此项议案。

15、关于审议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此项议案。

特此公告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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