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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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马鞍山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指导。
城管、城建监察队伍是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专业执法队伍,依法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市卫生、环保、公安、交通、工商、房产、教育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搞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二)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罚款50-100元;
(三)不按“门前三包”管理规定履行卫生责任区保洁义务的单位处以100-500元罚款,个体经营者处以50-200元罚款,居民户处以5-10元罚款;
(四)运输货物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按污染面积(长度×道路宽度)每平方米罚2元;
第二十六条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园、文化娱乐场所、旅游点、集贸市场、商店、医院、宾馆等人流密集场所,应自行设置符合规范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及有关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并按城市卫生综合治理标准要求进行清扫保洁等管理工作。
搭建的临时用房和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应自行配置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和粪便集装容器,并负责清扫保洁。
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城市污水系统。公共厕所的管理,按城市公厕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城市环境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搬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办理有关手续,负责重建和补偿,原则上要做到先建后拆。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在主要街道和广场设置雕塑,应有市容主管部门参与审核。雕塑破损或污染的,其主管单位或管理部门应及时整修,保持其造型的完美与整洁。

市政道路保洁、绿化保洁作业质量标准和规范

市政道路保洁、绿化保洁作业质量标准和规范
夏季:早 6:30 时前、中午 14:00 时前完成所有路段集中普扫工作。(3 月 1 日至 11月 30 日止)
保洁作业时间:
遇各项迎检、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按临时通知要求延长清扫保洁作业时间。
机械清扫作业时间同上。
“牛皮癣”清理作业时间:夏季早上 6 点至晚上 18 点,冬季早上 7 点 00 至晚上 18点;满足处理特殊、紧急任务的工作时间要求。
单车清扫保洁作业距离控制在 1500 米—2500 米。
保洁车垃圾箱保持密闭,作业过程中无垃圾及尘土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清扫车主刷、边刷长度小于 10 厘米时须及时更换。
3、应急处置
(1)每个标段保证投入除雪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不少于 15 人,应急人员在接到
通知后 15 分钟内到达指定路段;
第一章
一、清扫保洁质量标准
1、道路、绿化人工清扫保洁
“八无”
即:无堆积物、无暴露垃圾、无积尘泥沙、无烟头果皮纸屑塑膜、无碎砖瓦砾污泥积水、无人畜粪便、无污渍、无涂画、小广告(垃圾桶、果壳箱体)。
“八净”
即:路面净、人行道净、路牙石净、树穴、电线杆下及绿岛侧石净、垃圾桶、果壳箱四周净、雨水口净、墙基、边沟净、垃圾桶、果壳箱体净。
环卫工人作业时,不故意扬尘,不扰民,礼貌待人。
卫生保洁的垃圾,随扫随清,不将垃圾扫入窨井口、下水道,不往河道、绿化带和草坪倾倒垃圾和沙石。
文明用语,不恶意伤人,不骂人、不打架、斗殴,不违法违纪,服从工作安排。
环卫工人作业时,不三五成群结队,不吃零食,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垃圾收集作业时,卫生保洁车辆、工具不占道停放,不乱丢、乱放,影响他人安全和市容市貌观瞻。
不在快车道、慢车道上或路牙侧石边坐地休息。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

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

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绿化工程工地规章制度

绿化工程工地规章制度

绿化工程工地规章制度一、工地围挡与标识1. 工地周边必须设置稳固、整洁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以防尘土飞扬,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 围挡上应明确标示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便于监督管理和紧急联系。

3. 安全警示标志应醒目地设置在围挡显眼位置,提醒过往行人注意安全。

二、施工现场管理1.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非施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以保障施工安全和秩序。

2. 施工现场内应划分明确的作业区域,包括材料堆放区、机械设备区、生活区等,各区域应保持清洁有序。

3. 施工材料应分类堆放,避免杂乱无章,减少不必要的搬运和浪费。

三、环境保护措施1.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洒水设备,定期对裸露地面进行洒水降尘。

2. 废弃物料应进行分类收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收或处置,禁止随意丢弃。

3. 噪音控制措施必须到位,尤其是在夜间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音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四、安全生产规范1.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和其他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3.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质量控制要求1.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施工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2. 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及时纠正不合格工序。

3. 对于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应加强检查频次,确保工程质量可控。

六、文明施工倡议1. 倡导文明施工,禁止粗言秽语和不文明行为,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

2. 鼓励节能减排,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浪费,体现绿色施工理念。

3. 加强与社区的沟通协调,及时响应居民关切,共建和谐社区关系。

结语:。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1
2 基本规定
2.0.1 城乡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布局时应考虑周边环境、交通人流、市政配套设施 的影响,并有利于污染控制和市容环卫作业。 2.0.2 城乡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配置应具备应对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社 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功能。 2.0.3 建筑垃圾、农业废物、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其他类别危险废物严禁混入 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2.0.4 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应按照该地区的垃圾量、垃圾收集点至处理设施的运距、 处理设施布局等合理确定。生活垃圾收运设施服务范围、收运能力应与生活垃圾 量相匹配;收运设备应与相应的收运处理设施接口相匹配。 2.0.5 收集站、转运站、环境卫生停车场等环卫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必 须具备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2.0.6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防洪、抗震等级应不低于所在区域设防的相应等级。 2.0.7 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应有标识。重要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及存在危险的设施 设备部件、运行维护场所等应有规范、清晰明显的安全和警示标志标识。 2.0.8 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应停止使用或拆除原环境卫生设施。 2.0.9 城市应配置足够的环境卫生车辆设备,并应配有专用停放场所。
2
3 清扫保洁
3.0.1 城镇和村庄必须建立清扫保洁系统,保持公共场所清洁卫生。
3.0.2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区域应划定清扫保洁等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应按 表 3.0.2 执行。
表 3.0.2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等级
划分条件
清扫保洁级别
位于主要党政机关、重要外事机构周边道路; 位于大型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公共场所周边的道路; 位于重要交通场站、交通枢纽周边的道路; 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道路; 城市主干路以及其它对城市市容有重大影响的道路;
机动车道机械洗扫不应小于 2 次/ 周,机械扫路不应小于 1 次/d;废 物箱清洗不应小于 1 次/d、清掏不 应小于 2 次/d;人工保洁时间不应 小于 12h/d。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市容环境卫生指导手册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市容环境卫生指导手册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指导手册之三市容环境卫生三、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原文】(九)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

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并正常运行。

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要街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城区无卫生死角。

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

城市功能照明完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

【标准释义】1.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应达到《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的要求。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各城市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并公布实施。

2.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等一系列政策和标准,结合本市发展实际,研究和制定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工作计划,健全机构建设、工作机制、人员编制等方面制度,确保数字城管工作有效推进和处置效率不断提高。

已经投运的城市要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拓展数字化城管系统的覆盖面积和管理内容,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向深度和广度延伸发展。

3.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

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

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

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等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不堵塞。

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

4.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定期粉刷、修饰,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的规定;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户外广告、牌匾规范,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无破损、残缺等;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解读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解读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解读>>2012年5月1号正式试行的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受到了,市民的广大关注,清洁行业的从业人员,这一标准也有不同程度的评说。

条例的细节还是需要完善的。

2011年9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简称条例)。

2012年5月1日正式施行。

1.关于《条例》出台的目的。

为了促进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和发展,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市城市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发,依法规范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制定出台新条例。

2.关于《条例》适用的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村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开发区、园区、旅游风景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

3.《条例》的组织实施部门: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市容环卫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区、县(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城市、镇、村建成区以外的开发区、园区、旅游风景区的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宅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水务、环境保护、卫生、工商、交通运输、公安、广播电视、财政、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爱国卫生运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4.关于建筑物容貌的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级市、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域。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五条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依法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划分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并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和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文明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色彩、装饰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条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清洗或者粉刷。

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

第十一条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窗栏、遮阳(雨)篷(棚)、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保持整洁。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年12月25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环卫制度

建筑工程环卫制度

建筑工程环卫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建筑工程实际情况制定。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筑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其员工。

3. 建筑工程环境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建设单位应设立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2.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环境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各项环境卫生措施。

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三、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1. 施工现场应设置固定的垃圾收集点,并做到日产日清。

2. 施工材料应分类堆放,避免扬尘污染。

3. 施工现场应设有防尘网或喷水设施,减少粉尘飞扬。

4. 施工废水应经过沉淀处理后方能排放,不得直接排入市政管网。

5. 噪音控制应符合国家标准,非正常工作时间禁止高噪音作业。

四、生活垃圾与废弃物处理1. 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定期交由专业机构处理。

2. 建筑废弃物应按照可回收与不可回收进行分类,并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3. 危险废弃物应单独存放,并委托专业机构安全处理。

五、环境卫生检查与考核1.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环境卫生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2. 施工单位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环境卫生自查。

3. 监理单位应将环境卫生管理纳入日常监理工作范畴,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六、培训与宣传1. 各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环境卫生知识培训,提高环保意识。

2. 施工现场应设置环保宣传标语,营造良好的环保文化氛围。

七、应急处理与事故报告1. 各单位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进行预控。

2.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各相关单位及人员。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版)_条例_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版)_条例_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版)《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开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xx年6月2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xx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发展改革、公安、工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卫生计生、财政、审计、市场发展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不断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保护历史文化的需要,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系统,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完善考核奖惩机制。

第六条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以及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增强市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施工现场市容环卫标准

施工现场市容环卫标准

施工现场市容环卫标准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以及《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等相关规定,建设施工单位须按以下要求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人:1.建筑工地实行封闭施工,周边应当设置不低于2.0米的刚性围栏,围挡的材质、色调统一并保持整洁,且不得擅自占道。

2.拆迁施工工地应当设置2.0米以上封闭围栏和警示标志,并采用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待建地应设置2.0米以上的实体围墙,内无积存的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3.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临时办公室、工棚、仓库、售楼处等临时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工棚和临时厕所不得建在临街一侧,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4.工地出口处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台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配备车辆冲洗设备,运输车辆不得带泥出场,不得抛洒滴漏,不得超重运输。

5.施工作业产生的废水、泥浆等不得直接排入雨(污)水管道,不得污染环境。

6.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7.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自行清运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运输车辆应当密封运输。

8.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当分别放置,并及时清运;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厂受纳建筑材料。

9.工程完工时应情理现场,及时平整场地和修复破损路面,拆除各种临时设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港分局将设施工单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港分局。

赣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赣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赣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0•【字号】赣州市政府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赣州市政府令(第31号)《赣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4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日赣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文明、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实行一体化管理,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建立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协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搞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公园、风景点、绿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三)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建筑工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管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拆迁工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五)公安、市政养护管理部门对占用、挖掘道路和停车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管理;(六)交通、水利等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河道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七)其他有关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事项实施管理。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城市规划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一、引言市容环卫工程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的美观、整洁和居民的健康生活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市容环卫工程项目的规范实施,本文将从项目选择、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

二、项目选择1. 项目选择原则(1)根据城市的发展规划,确定市容环卫工程项目的优先级和重要性,重点关注具有代表性的区域和公共空间。

(2)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包括投资回报率、技术可行性、市场需求等因素,确保项目的经济和实用价值。

(3)注重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考虑对环境的影响、资源的利用以及社会效益等因素。

2. 项目目标(1)提高城市市容环境的整体水平,实现城市的美化和节约型发展。

(2)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满意度。

三、项目设计1. 设计要求(1)合理规划道路和绿化带的布局,保证道路宽度和绿化带面积的科学分配。

(2)注重细节设计,例如设置垃圾桶、公共厕所、照明设施等,满足居民的日常需求。

(3)充分考虑交通流量和人流量,确保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通行。

2. 设计标准(1)灵活多样的景观设计,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和功能需求,选择合适的景观元素进行设计。

(2)合理配置城市家具,包括垃圾箱、公共座椅、人行道护栏、交通指示牌等,提高城市功能性和便利性。

(3)合理设置绿化带和花坛,选择适应本地气候条件和土壤适宜的植物,提高绿化效果并减少养护成本。

四、项目施工1. 施工组织(1)项目施工前,需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书,包括施工流程、安全措施、保护措施等。

(2)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要求操作,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2. 施工注意事项(1)合理安排施工队伍,具备相关从业资质和专业技术,保证施工质量。

(2)施工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期间的人员和设备安全。

(3)合理安排时间节点,及时调整项目进度,确保施工按计划完成。

五、项目验收1. 验收标准(1)确保市容环卫工程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市容环境卫生行业技术规范(含技术要求)

市容环境卫生行业技术规范(含技术要求)

市容环境卫生行业技术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型生活垃圾收集压缩站装运设备技术要求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loading and transportation equipmentsOf Shanghai small compression station for domestic garbage collection2011年4月目次前言 (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技术要求 (3)4.1一般要求 (3)4.2预压机 (3)4.3前装式集装箱 (5)4.4车厢可卸式垃圾车的拉臂装置 (5)4.5预压机、前装式集装箱、拉臂装置接口参数要求 (6)5试验方法 (8)5.1试验前准备 (8)5.2预压机试验 (8)5.3前装式集装箱试验 (10)5.4预压机、前装式集装箱、车厢可卸式垃圾车的对接试验 (11)6检验规则 (11)6.1检验分类 (11)6.2出厂检验 (11)6.3型式检验 (11)附录 A(资料性附录) (13)I前言为进一步提高小型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运输系统的环保化、标准化,提高设备的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和使用效率,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xx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xx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xx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xx美迅环境设备有限公司、xx同济远征环卫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xx华冠希尔博专用车辆有限公司、xx绿环机械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娄锡铭、徐勇、盛金良、王伟新、张后亮、邓树林、黄良小型生活垃圾收集压缩站装运设备技术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小型生活垃圾收集压缩站装运设备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技术参数与结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8月27日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一节政府职责第二节责任区和责任人第三节社会参与第三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建(构)筑物外立面管理第二节小广告治理第三节生活垃圾管理第四节其他规定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共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区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营造、维护整洁、优美、文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执法或者正常作业。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一节政府职责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领导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三)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四)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数字化管理系统,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与其他公共信息依法互联共享;(五)逐步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六)指导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以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七)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东营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东营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8月30日东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0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城镇容貌管理第四章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镇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县城、镇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商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六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制定城镇容貌标准,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教育、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等主管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范

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 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 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环卫市政道路的清扫保洁作业规范

环卫市政道路的清扫保洁作业规范

环卫市政道路的清扫保洁作业规范环卫市政道路的清扫保洁作业规范一、术语一级道路:一般指商业网点集中的繁华闹市地段,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道及所在地路段,大型文化娱乐场所、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地路段,人流量大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道路。

二级道路:一般指城市的主、次干道及其附近路段,商业网点较集中路段,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所在地路段,人流量较大的路段,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路段:指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人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持工作。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经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道路车流量:单位时间内经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二、市政道路的清扫保洁(一)作业方式及时间一级、二级道路:一大扫+全天保洁大扫时间:(从11月1日至第二年4月30日)早上4:30至7:30。

(从5月1日至10月30日)早上4:00至7:30。

保洁时间:7:30至24:00。

三级道路:一大扫+连续性保洁至21:00大扫时间:同上保洁时间:7:30至21:00路段保洁人员不能少于该路段清扫人员的50%。

大扫时,用大扫把对路面、人行道、道牙、沙井口、树眼周围进行全面清扫,做到“五无五净”。

保洁时,环卫工人巡回走动,用小扫把、撮箕清理路面较为明显的纸屑、饮料瓶等垃圾,做到勤走、勤看、勤扫,确保路面整洁。

清扫保洁的过程中,遇有人乱丢、乱吐时应用文明、礼貌用语劝阻,情节严重的,报告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处罚。

清扫保洁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

大扫垃圾应在早上7:30之前清理完毕。

保洁垃圾应袋装,并及时清运,严禁裸露堆放在路面。

在22:00-24:00之间对夜间保洁垃圾和门店垃圾进行清运,做到垃圾不过夜。

(二)劳动定额人工清扫、保洁作业定额标准(平方米/工日)项目一级道路二级道路三级道路清扫面积280040006000保洁面积560080001(三)质量标准见《深圳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四)质量控制体系应建立卫生质量检查监督体系,小组每日检查一次,联组每周检查一次,清扫所(公司)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并随时抽查,区环卫管理部门每半个月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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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清扫保洁
3.0.1 城镇和村庄必须建立清扫保洁系统,保持公共场所清洁卫生。 3.0.2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区域应划定清扫保洁等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应按 表 3.0.2 的规定执行。
表 3.0.2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等级
划分条件 位于经济发展层面高、功能定位高、公共设施完善的展示型区域的道路。 位于党政机关、外事机构周边和重要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交通场站等公共场所 周边的道路。 位于一般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交通场站等公共场所周边的道路;位于企事业单 位和居住区周边的道路。 位于远离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地区的道路;无排水管道、路缘石和人行道未硬化 等简陋的道路。 注:1、城市高架、立交桥道路的保洁等级应与所连接道路的保洁等级相同。 2、城市人行天桥桥面保洁等级应与一级道路保洁等级相同。 3、城市人行地下通道的地面保洁等级,应与所连接道路保洁等级相同。 4、城市隧道进出口保洁等级应与所连接路段的保洁等级相同。 保洁级别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1
2 基本规定
2.0.1 城乡市容环卫设施布局时应考虑周边环境、交通人流、市政配套设施的影 响,并有利于污染控制和市容环卫作业。 2.0.2 城乡市容环卫设施设备配置中应具备应对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社会 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功能。 2.0.3 建筑垃圾、农业废物、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其他类别危险废物严禁混入 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2.0.4 生活垃圾收运系统规模应按照该地区的垃圾量、垃圾收集点至处理设施的 运距、处理设施布局等合理确定。生活垃圾收运设施服务范围、收运能力应与生 活垃圾量相匹配;收运设备应与相应的收运处理设施接口相匹配。 2.0.5 收集站、转运站、环卫停车场等环卫设施应具备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2.0.6 市容环卫设施的防洪、抗震等级应不低于所在区域设防的相应等级。 2.0.7 环卫设施设备应有标识。 重要的环卫设施设备及存在危险的设施设备部件、 运行维护场所等应有规范、清晰明显的安全和警示标志标识。 2.0.8 替代环卫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环卫设施。 2.0.9 城市应配置足够的环卫车辆设备,并应配有专用停放场所。 2.0.10 市容市貌应保持整洁、有序。强城乡市容环卫管理,在市容环卫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 行和监管过程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及公众权益、保护环境、集约利用资源,有效 发挥市容环卫工程项目的基本功能, 实现城乡市容环境卫生、 整洁, 制定本规范。 1.0.2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市容环卫的清洁维 护管理,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应遵循服务保障、安 全生产、保护环境的原则。 1.0.4 本规范是市容环卫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等过程中技 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市容环卫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规定的措施 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时,必须进行合规性判定,当符合本规范第 2 章规定 的功能和性能时,应可以采用。 1.0.5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 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3.0.3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应包括清洗/洒水、清扫、保洁等,其作业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一级道路大城市、特大城市清洗/洒水每日不少于 1 次,年降雨量 500mm 以上的其他城市每周不少于 2 次;机械清扫每日不少于 1 次;废物箱清洗每日不 少于 1 次、清掏每日不少于 2 次;人工保洁时间不得低于 12h。 2 二级道路大城市、特大城市清洗/洒水每周不少于 2 次,年降雨量 500mm 以上的其他城市每周不少于 1 次;机械清扫每日不少于 1 次;废物箱清洗每周不 少于 2 次、清掏每日不少于 2 次;人工保洁时间不得低于 12h。 3 三级道路大城市、特大城市清洗/洒水每周不少于 1 次,清扫每日不少于 1 次,废物箱清洗每周不少于 1 次、清掏每日不少于 1 次,人工保洁时间不得低于 8h;其他城市按实际情况定。 4 清洗/洒水作业必须按照不同季节调整作业模式,当气温≥30℃时,清洗/ 洒水作业应增加作业频次;当气温低于 4℃、台风暴雨、大雪等不适宜清洗的气 候条件下,应停止清洗/洒水作业,道路清扫采用不喷水作业方式。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 次
1 总则 ...................................................................................................................................................... 1 2 基本规定 .............................................................................................................................................. 2 3 清扫保洁 .............................................................................................................................................. 3 4 公共厕所 .............................................................................................................................................. 6 4.1 一般规定...................................................................................................................................... 6 4.2 固定式公共厕所 .......................................................................................................................... 7 4.3 活动式公共厕所 .......................................................................................................................... 8 5 垃圾收集设施.................................................................................................................................. 9 5.1 一般规定...................................................................................................................................... 9 5.2 生活垃圾收集点 .......................................................................................................................... 9 5.3 生活垃圾收集站 ........................................................................................................................ 10 6 垃圾转运站 ........................................................................................................................................ 12 6.1 一般规定 ...................................................................................................................................... 12 6.2 主体设施设备 ............................................................................................................................. 13 6.3 配套设施设备 ............................................................................................................................. 14 7 户外广告、招牌和景观照明 ............................................................................................................ 16 7.1 一般规定.................................................................................................................................... 16 7.2 户外广告及招牌 ........................................................................................................................ 16 7.3 景观照明.................................................................................................................................... 18 附录 A 清扫保洁设备数量确定方法 ............................................................................................... 20 附录 B 垃圾收集设施规模及收运设备数量确定方法 ................................................................. 22 附录 C 垃圾转运站规模及转运设备数量确定方法 ....................................................................... 25 附:起草说明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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