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合集下载

丽水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丽水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丽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丽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一一年六月目录一、“十一五”主要成就和“十二五”面临形势 (3)(一)“十一五”主要成就 (3)(二)“十二五”面临形势 (4)二、“十二五”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6)(一)指导思想 (6)(二)基本原则 (7)(三)主要目标 (7)三、“十二五”主要任务 (9)(一)稳定低生育水平 (9)(二)探索并完善利益导向机制。

(8)(三)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10)(四)加强科学决策的能力建设 (10)(五)深化优质服务体系建设 (11)(六)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12)(七)推进新型人口文化建设 (13)(八)继续深化“标创”工程建设 (13)四、保障措施 (14)(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14)(二)增加经费投入,提供物质保障 (14)(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专职干部素质 (15)(四)加强规划的实施和监管 (15)丽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是我市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关键时期,也是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步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时期。

为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主要成就和“十二五”面临形势(一)“十一五”主要成就“十一五”时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认真贯彻执行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促进了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低生育水平进一步得到巩固。

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人口计划指标,全市平均人口自然增长率约为6‰,五年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7.25,总和生育率在1.51。

按照上世纪70年代末生育水平测算,“十一五”期间少生8.58万人,人口发展呈现低速增长的态势。

与人口发展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事业稳步发展,节约了资源,保护了环境,减少了财政支出,减轻了家庭负担,缓解了就业、教育、医疗、交通等方面的压力。

健康促进医院建设方案(优秀9篇)

健康促进医院建设方案(优秀9篇)

健康促进医院建设方案(优秀9篇)健康促进医院建设方案篇一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市委市政府健康丽水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健康促进县(市、区)建设的通知》(健康丽水办〔20xx〕1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的健康为中心,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动力,为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提供健康保障。

二、建设目标(一)实施“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策略,树立科学健康观,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多部门联合开展健康行动制定有利于居民健康的公共政策。

(二)建设健康社区、健康家庭、健康促进医院、学校、机关和企业,发挥健康促进场所的示范作用,建设促进健康的支持性环境。

(三)动员媒体和社会广泛参与,居民健康素养水平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或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0%。

(四)创新体制机制,总结适合基层、可推广的健康促进综合干预模式,探索健康促进工作长效机制。

三、建设内容(一)建立健康促进工作机制。

1、建立组织机构。

县政府公开承诺开展健康促进县建设工作,成立遂昌县健康促进委员会暨健康促进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健康促进县建设纳入政府重点工作。

2、建立协同机制。

建立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多部门参与的健康促进领导协调机制,部门职责明确。

定期召开协调会议,通报工作进展。

将健康促进县工作纳入政府预算给予支持,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情况逐年增加。

3、建立工作网络。

建立覆盖政府有关组成部门、乡镇(街道)、学校、机关、企业的健康促进工作网络,每单位有专(兼)职人员承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培训覆盖率达100%。

县健康教育所人员配置率达到1.75人/10万人口。

建立以县健康教育所为核心的覆盖辖区内所有医院、公共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促进专业网络,有专职人员承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

通过系统培训,提高政府、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对健康促进县评估工作的认识和工作能力。

4、制定工作方案。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

市长:卢子跃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对2000年以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转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市人民政府决定,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1.《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丽政令第20号);2.《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丽政令第36号);3.《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00〕11号);4.《关于印发丽水市直工业企业创业绿卡制度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03〕89号);5.《关于加强丽水市区举办商品展销会管理工作的意见》(丽政办发〔2003〕34号);6.《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丽政发〔2005〕22号);7.《关于加快科技进步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决定》(丽政发〔2005〕79号)。

——结束——。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及听证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及听证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及听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5•【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及听证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及听证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及听证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行政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决策事项。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三)教育、计划生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卫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物价、住房保障、扶贫救济、供水供电、公共交通等涉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的政策措施;(四)市政府投资的重大(点)建设项目;(五)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六)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前应当进行公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因情况紧急须即时作出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之前的公示、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由提出草案的市政府职能部门负责。

第五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之前,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单位和群众的意见,组织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可控性论证,并将拟公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及有关文件资料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分工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分工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丽政办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分工的通知(丽政办发〔2009〕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鉴于人事变动和市政府领导的分工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作如下分工:秘书长朱继坤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

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负责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市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批示的实施、督查、反馈工作。

协调市政府重要的综合性工作和内外事活动,协助市长处理编制、人事、财政、审计、监察等方面的工作。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

联系编委办,分管综合一处、应急办。

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陈志雄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

负责办公室重要的综合性工作和内外事活动的组织协调。

联系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无线电管理处,分管预算财务处。

副秘书长朱山华协助分管副市长处理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民政、防汛抗旱、气象、扶贫、移民、援川等方面工作。

联系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民政局、老区办、供销社、移民办、援川指挥部、农科院、林科院、农办(扶贫办)、气象局、妇联、老龄委、慈善总会、北海水力发电公司、紧水滩电厂、玉溪电站。

分管农业处。

副秘书长蓝春土协助分管副市长处理行政审批改革工作。

主持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工作。

副秘书长翁争鸣协助分管副市长处理发展改革、物价、粮食、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统计、信息化、国土、金融、公安、司法、国家安全、人民武装等方面工作。

联系发改委(物价局、粮食局)、财政局(地税局)、国资委、统计局、公安局、司法局、审计局、监察局、人劳社保局(人事部分)、人防办(民防局)、公积金中心、军分区及各驻丽军事机构、法院、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国安局、国税局、国土局、地质大队、人行、银监分局、农发行、农信社、各商业银行、各保险公司及证券营业部。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1.28
•【字号】丽政发〔2019〕11号
•【施行日期】2019.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丽政发〔201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要求,市政府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开展了督查。

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废止《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补充意见》(丽政发〔2010〕67号)等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丽水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8日
附件。

丽水生态市建设规划

丽水生态市建设规划

丽水生态市建设规划丽水市人民政府二OO四年三月丽水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楼阳生常务副组长:刘希平副组长:施基城刘秀兰成员:王昌荣(市委)李一深(市政府)李卫良(市委)叶丽萍(市政府)廖思红(市委组织部)毛子荣(市委宣传部)占志妙(市计委)吴善印(市计委)杨晓宏(市经贸委)江春松(市教育局)汤汪洱(市科技局)何赤峰(市财政局)叶杰耀(市国土局)陶国忠(市建设局)李以勤(市交通局)徐国强(市农业局)王瑞亮(市林业局) 周业新(市水利局)刘世书(市环保局) 楼培忠(市环保局)陈志雄(市文体广电局)孟文贤(市卫生局)董淑萍(市统计局) 陈瑶(市旅游局)王黎煚(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张晓强(团市委)蓝资霞(市妇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刘世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吴善印、楼培忠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丽水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写工作机构主持单位:丽水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单位:丽水市环境保护局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协作单位: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丽水市法制办丽水市林业局丽水市农业局丽水市水利局丽水市建设局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丽水市气象局丽水市统计局丽水市卫生局丽水市教育局丽水市科技局丽水市文体广电局丽水市交通局丽水市旅游局丽水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县(市)生态办《丽水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写组人员顾问:刘秀兰 (副市长)组长:刘世书 (市生态办主任,市环保局局长)副组长:耿如恒 (市环保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赖志民 (市生态办副主任,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楼培忠 (市生态办副主任,市环保局副局长)编写人员:蔡瑢 (市环保局,教授级高工)吕森伟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程师)陈灵敏 (市环保局,高级农艺师)谢良域 (市环保局,工程师)邵杭钟 (市环境监察支队,高工)沈树明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处长)张夏菁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胡土云 (市经贸委,处长)朱军雄 (市法制办)程秋波 (市林业局,教授级高工)潘振刚 (市农业局,高级农艺师)张映辉 (市水利局,处长)林建伟 (市建设局)马凤钟 (市国土局,教授级高工)蔡振群 (市气象局)张莉玲 (市统计局,处长)黄丽春 (市卫生局)卢利森 (市教育局)潘文飞 (市科技局)贾建良 (市文体广电局)詹百松 (市交通局,处长)赖仙龙 (市旅游局)郑锦康 (市计生委)《丽水生态市建设规划》评审专家名单刘玉凯(国家环保总局自然保护司,原司长)沈渭寿(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科所,研究员)胡绍明(江苏省环保厅生态处,副处长)省论证会专家组名单组长:陈英旭(浙江大学环资学院,教授)专家:黄家矩(省环境科学学会,理事长、高工)王东祥(省计委,处长、高级经济师)尹文耀(浙江大学,研究员)刘安兴(省林勘院,院长、教授级高工)郑萍(省环保局,处长)石坚荣(省环保局,高工)俞益武(浙江林学院,副教授)《丽水生态市建设规划》论证会论证意见《丽水生态市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论证会于2003年12月24日在杭州举行,会议由浙江省生态办主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9•【字号】浙政办发[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9日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省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机构设置的通知》(浙编〔2013〕25号),设立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

省卫生计生委是主管全省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审批。

2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审核。

2外国医疗团体来浙短期行医审批。

3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

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5省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

6根据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经批准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承接的职责。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2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

3组织我省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丽政发〔2017〕64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丽政发〔2017〕64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丽政发〔2017〕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30日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丽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市政府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市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作出决策。

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丽水市党代会卢子跃书记报告

丽水市党代会卢子跃书记报告

卢子跃同志向市第三次党代会作的报告摘登市第二次党代会以来的主要成就和基本经验卢子跃同志在市第三次党代会报告中指出,2005年市第二次党代会以来,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市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省委“八八战略”、“两创”总战略和市委“三市并举”发展战略,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和全面小康社会两大目标,明确“秀山丽水、养生福地”区域定位,团结带领全市人民真抓实干、开拓进取,着力应对各种矛盾和困难,圆满完成了市第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奋斗目标和任务,初步走出了一条丽水特色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科学发展道路,奏响了创业创新创优的时代最强音。

坚持发展第一要务不动摇,地区综合实力显著增强。

紧紧抓住重要战略机遇,积极顺应国家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狠抓固定资产投资、空间平台拓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据初步核算,2011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84.4亿元,年均增长12.7%;实现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100.1亿元、57.4亿元,均为2005年的2.9倍;三次产业结构由2005年的13.8:45.8:40.4调整为9.3:49.9:4 0.8,经济发展质量明显提升。

着力推进项目建设,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81亿元,“两龙”高速、台金高速缙云段、滩坑电站、市体育中心、市文化艺术中心、滨江防洪和景观带工程等一批基础性、功能性、民生性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较好地改善了区域投资环境。

着力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完善生态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工业功能区的布局与配套,2011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652.1亿元,年均增长25.5%。

着力推进服务业集聚区、休闲旅游景区建设,累计建成高等级景区16个,旅游产业发展速度居全省前列。

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统筹发展迈上新台阶。

调整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城镇体系布局,促进中心城市、小城市和中心镇均衡发展,全市城市化率从2005年的40.3%提高到2010年的48.4%。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丽政办发[2016]41号【发布部门】丽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4.18【实施日期】2016.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8日丽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2号)精神,设立丽水市统计局。

市统计局是主管全市统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新增的职责。

1.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职责。

2.增加民生民意调查方面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的职责,加强对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管理方面的职责。

2.加强农村统计方面的职责。

3.加强培育和发展统计中介机构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组织实施全国全省统一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改革方案;组织实施经地方政府批准的统计调查任务;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的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执行全国全省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监督。

景宁畲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景宁畲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景宁畲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丽委办[2011]41号),设置景宁畲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局是主管全县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县交通局的职责,原县建设局的指导城市客运管理职责。

(二)承接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稽征管理职责。

(四)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布局,促进公路、水路等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科学、有效衔接,切实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七)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促进城乡公共交通服务均等化。

(八)加强战备工作,负责制定全县交通战备建设规划和战时交通保障计划,指导编制重点线路、目标的战时保障方案。

上传者知盟网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政府有关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路、水路相协调的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全县公路和水路等交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

(三)负责公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

参与协调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引导运输结构的优化和协调发展;负责全县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及相关业务、汽车租赁、搬运装卸、城市客运、出租车、运输服务、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行业管理;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丽政办发〔2015〕177号•【施行日期】201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函〔2011〕1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丽水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浙政办函〔2014〕56号)的精神,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实际,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按照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以及国家、省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部署,进一步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政策。

逐步建立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以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按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消除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科学规划原则。

按照服务中心、促进发展、推动城乡人口合理布局和自由流动的要求,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积极稳妥地制定城乡人口迁移规划和改革实施方案。

——坚持确保权益、自主选择原则。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由农民自主选择是否进城镇落户。

对进城镇落户的农民依法保障其在城乡的合法权益。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

从当地实际出发,科学引导农民进城镇去向,合理确定落户条件,把引导农民就近进城镇落户作为工作重点。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改善民生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改善民生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改善民生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丽政发[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改善民生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9]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改善和保障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浙委〔2008〕3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16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改善民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确保就业形势基本稳定(一)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调动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就业再就业,努力实现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增强就业稳定性。

积极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生活性服务业,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扩大就业容量。

高度重视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发展,通过实施优惠政策、加强信贷服务、完善担保制度等方式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防止出现大规模破产倒闭。

支持企业采用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支持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等办法减少裁员。

完善落实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降低创业门槛,把小额担保贷款、贷款贴息、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扩大到城乡所有创业人员。

2009年,全市新增城镇就业14000人;帮助4700名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其中就业困难人员1100名;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3•【字号】丽政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丽政发〔201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十一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人口计生委的精心指导下,全市上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圆满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调动全市各级各部门和人口计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十二五”人口计生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经研究,决定对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等34个先进集体、程飞龙等89位先进工作者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

全市上下要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求真务实,争创先进,为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作出新的贡献。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附件:全市“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一、先进集体丽水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莲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莲都区高溪乡人民政府莲都区岩泉街道九里村莲都区碧湖镇河口村龙泉市小梅镇人民政府龙泉市龙南乡安和村龙泉市城北乡河坑塘村青田县山口镇人民政府青田县鹤城镇塔下社区居委会青田县方山乡邵山村云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云和县云和镇人民政府云和县雾溪乡坪垟岗村云和县云坛乡沈庄村庆元县百山祖乡人民政府庆元县黄田镇黄源底村庆元县五大堡乡下段村缙云县五云镇人民政府缙云县五云镇西寮村缙云县壶镇镇心畈村遂昌县金竹镇人民政府遂昌县蔡源乡人民政府遂昌县妙高镇东街村遂昌县北界镇王宅桥村遂昌县三仁乡高碧街村松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松阳县古市镇人民政府松阳县古市镇四村松阳县西屏镇乌形山村景宁县东坑镇人民政府景宁县沙湾镇仙菇村景宁县梧桐乡林进村丽水开发区富岭街道大门楼村二、先进工作者程飞龙丽水市卫生局林海东丽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项秀云丽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余宗南莲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丽莲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尤苏珍莲都区紫金街道办事处陶莉霞莲都区岩泉街道办事处王君美莲都区老竹镇人民政府谢雅秀莲都区黄村乡人民政府王玉英莲都区万象街道城南村郑军丹莲都区雅溪镇小桃村郑志秀莲都区仙渡乡仙里村毛美香莲都区双黄乡里佳源村项文娟龙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连小琴龙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何冬花龙泉市龙渊街道办事处李翠芬龙泉市西街街道办事处叶仙媛龙泉市安仁镇人民政府柳明玉龙泉市八都镇人民政府陈永霞龙泉市锦溪镇肖庄村吴群英龙泉市屏南镇南垟村郑丽芬龙泉市竹垟乡后排岭村张志春青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丽琴青田县鹤城镇人民政府罗军青田县山口镇人民政府舒翠丽青田县山口镇人民政府叶晓玲青田县油竹新区管委会潘凤翠青田县方山乡人民政府陈晓云青田县温溪镇温溪村叶巧丽青田县船寮镇垟肚村季爱君青田县东源镇东源村王岳翠青田县舒桥乡王岙村汤玉和云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水菊云和县云和镇人民政府林李平云和县朱村乡人民政府黄慧英云和县雾溪乡人民政府颜晓英云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林新兰云和县紧水滩镇金水坑村陈秀英云和县崇头镇岩下村谢志娇云和县云丰乡王荫山村练正娟庆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叶琴香庆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林美云庆元县竹口镇人民政府朱海青庆元县黄田镇人民政府叶文菊庆元县安南乡人民政府姚传洪庆元县松源镇北门村季永琴庆元县黄田镇下济村吴惠花庆元县荷地镇荷地村沈挺峰缙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钭爱民缙云县五云镇人民政府王晓东缙云县新建镇人民政府XXX玲缙云县七里乡人民政府施丽红缙云县溶江乡人民政府江静缙云县石笕乡人民政府陈再苓缙云县五云镇下小溪村吕晓芳缙云县东方镇新深渡村陈怀秋缙云县东渡镇兆岸村钭长英缙云县大源镇大源村郑法鑫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林文树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程根梅遂昌县新路湾镇人民政府邹玉鸿遂昌县石练镇人民政府胡庆锋遂昌县云峰镇人民政府黄兴法遂昌县濂竹乡人民政府林玉梅遂昌县湖山乡湖方村唐金莲遂昌县应村乡小金竹村廖宝兰遂昌县高坪乡高坪村黄秀萍遂昌县柘岱口乡柘岱口村叶建伟松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振宜松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爱华松阳县古市镇人民政府黄夏芳松阳县象溪镇人民政府叶松青松阳县枫坪乡人民政府包荷花松阳县大东坝镇蛤湖村杨来娣松阳县赤寿乡界首村郑爱女松阳县新兴乡徐郑村杨小兵景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伟芬景宁县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陈素娟景宁县渤海镇人民政府雷媛媛景宁县九龙乡人民政府雷美兰景宁县大均乡人民政府蓝金英景宁县英川镇新村林作谷景宁县雁溪乡柘湾村彭生英景宁县大漈乡彭村陈卫媛丽水开发区财政局吴旭萍丽水开发区水阁街道办事处叶伟娟丽水开发区水阁街道办事处蓝贤娇丽水开发区水阁街道七百秧村蓝美芝丽水开发区富岭街道下张村。

浙江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PPP项目:破除医疗信息孤岛 共享健康数据资源

浙江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PPP项目:破除医疗信息孤岛  共享健康数据资源

浙江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PPP项目:破除医疗信息孤岛共享健康数据资源作者:刘照普来源:《中国经济周刊》2017年第12期人口健康信息化和健康医疗大数据是国家信息化建设及战略资源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支撑。

不过,目前我国人口健康信息化依然存在资源统筹和整合利用不足,重复分散建设和多头管理、多头采集、多系统并立等问题严重,“信息孤岛”“信息烟囱”依然存在,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亟待加强。

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推动了人口健康信息化和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加速了健康医疗领域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的涌现,为人口健康信息化创造了广阔的空间,也为卫生计生行业推进职能转变、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治理能力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浙江省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邱务土说,丽水市卫计系统以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PPP项目为抓手,破除医疗信息孤岛,共建互享优质健康数据资源,不断开创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和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新局面。

示范项目背景卫生信息一体化建设提高市民健康水平2012年原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要求,到2015年建立起省市县三级卫生信息数据中心。

目前,浙江省级平台“一个专网”和“两个基础资源库”的基础架构已初步建成,并实现了与部分市县平台的数据交换。

在此背景下,丽水将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纳入PPP项目,采取“市县乡村一体化”建设模式,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一步到位将健康信息服务辐射到村,并采取自建“健康云”的方式,搭建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云平台及各大业务系统。

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王峰分析认为,人口健康信息化PPP项目是关系丽水全市民生的现代服务工程,它的实施可以显著提高本市的人口健康水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一是推动对社区居民的全程健康管理和疾病管理服务,方便居民就医,降低医疗费用;二是促进区域医疗协作的进一步加强和医疗服务模式的持续改进,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效率和水平;三是有利于对区域卫生资源的统筹规划,以及对医疗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四是有利于节约政府卫生资金投入,提升卫生资金的使用效率。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丽政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25日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统一我市规划体系,完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质量,强化政策协同,健全实施机制,加快建立制度健全、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规划体制,更好发挥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省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规划的编制、实施、修订和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规划,包括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发展规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是根据国家和省级发展规划以及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居于我市规划体系最上位,为其他各类规划提供遵循。

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均须依据发展规划编制,规划期与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根据同期发展规划的战略安排适时进行调整或修编。

空间规划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为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专项规划是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促进市场提能升级、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区域规划主要以上级规划和市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跨行政区且经济社会活动联系紧密的连片区域以及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为对象,以贯彻实施重大区域战略、协调解决跨行政区重大问题为重点,突出区域特色,指导特定区域协调协同发展。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7•【字号】丽政办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7日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编办《关于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更名的批复》(浙编办函〔2015〕18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53号)、省编办《关于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增挂牌子的批复》(浙编办函〔2017〕163号)等文件精神,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挂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正处级派出机构,经市政府授权,负责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的综合监管工作。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拟订或制定本市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政策、制度及改革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统筹推进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县(市、区)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代表市政府对市级行政机关(单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

(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对行政审批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负责对市级行政服务中心和分中心、县级行政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对各类效能投诉进行查处;负责对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涉政中介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6月7日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保障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丽水市市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办法。

丽水市市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原已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再次被征收的,以及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无住宅,其拥有的国有土地上住宅被征收的(按照房改政策所购房屋除外),可以参照本办法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征地房屋补偿是指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由补偿人对被补偿人的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补偿人是指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机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四条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丽水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

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丽水市人民政府指定具体负责本辖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丽政办发[2015]126号
【发布部门】丽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06
【实施日期】2015.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5〕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6日
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2号)精神,设立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挂丽水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市卫生计生委是主管全市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审批。

2.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的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审核。

2.外国医疗团体来丽短期行医审批。

3.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

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5.根据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经批准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1.将原市人口计生委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入市发改委。

2.将原市卫生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责,划入市安监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快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大力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全面推进卫生强市建设。

2.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3.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4.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

5.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交流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建立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6.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7.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建设、法治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幸福家庭,营造良好的改革秩序和发展环境。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依法监督地方性文件、地方性标准和技术
规范的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和干预。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精神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爱国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综合监管;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采供血机构以及院前急救机构管理的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维护良好医疗秩序。

(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采购、配送、使用的有关规定;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八)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