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信用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00号)
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推荐下载】
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推荐下载】建设工程保证金制度是为了更好的保证质量安全问题,是出于对工程接收方的利益的保护,也是为了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方的保证金可以按照约定退回。
每个地区都有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那么山西省制定的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主要都有什么呢。
一、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7]88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8.01【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8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以下简称公示系统)高效运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各级机关)通过公示系统归集、公示、共享、运用和管理本省企业信用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本省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操作平台,是全省统一的涉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工作平台。
第四条公示系统由面向公众的统一公示平台、面向各级机关的协同监管平台构成,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息、政府管理部门实现精准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平台和依据。
统一公示平台实现企业信息公示查询、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和扶持小微企业信息公示等公示查询功能;协同监管平台实现“双告知”信息推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联合惩戒、抽查检查等信息归集共享功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晋建房字[2014]45号•【施行日期】201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房字〔2014〕4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规划局,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我厅制定了《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3月17日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及信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资质,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是指根据房地产企业资格、经营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等情况,定期对企业资质进行考核、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并根据资质考核情况,给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考核结论;根据信用评价情况,从高到低评定出A、B、C的信用等级。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一)二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A级信用评价;(三)二级及以上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第五条设区市和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一)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B级(含)以下信用评价;(二)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三)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8.04•【字号】晋建市字〔2016〕148号•【施行日期】201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字〔2016〕14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会同发展改革、人社、交通运输、水利、煤炭、通信和工商等单位成立山西省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清理规范工作。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比照省领导小组,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本市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步骤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开展全面排查。
各市要在2016年8月31日前重点查清辖区内以下情况: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情况。
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并填写《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2),省直有关单位要在2016年8月31日前按照监管权限对本单位直管的项目进行全面、彻底排查,建立工作台帐,填写《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
三、确保按时返还。
各市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做好应退还保证金的清退工作。
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立即退还,确保在9月30日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未按规定或超标准收取的保证金,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于12月10日前退还企业,并按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建市字[2010]483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12.27【实施日期】2010.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字[2010]48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财政局、工商局、地税局:《山西省入晋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晋建建字 [2003]327号)实施以来,对加强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管理、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备案管理不规范、登记标准不统一,只注重备案登记,忽视日常监督管理等问题依然存在,影响着省外企业在晋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
为了优化发展环境,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和改进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的服务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山西省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省外建筑业企业)在山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办理入晋备案手续。
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负责全省入晋建筑业企业的备案管理。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入该市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进行登记,并对其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我省设立的建筑业办事机构协助做好所属入晋建筑。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稳定建筑业运行保障行业提质发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稳定建筑业运行保障行业提质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晋建市字〔2022〕111号•【施行日期】202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稳定建筑业运行保障行业提质发展的通知晋建市字〔2022〕111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全面落实我省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扎实稳定全省建筑业运行发展态势,保障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动建筑业提质发展一是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
指导各市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有关精神,在全面落实《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基础上,全省11个设区市和省综改区在2022年7月底前,结合本地实际,全部出台扶持本地区建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指导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二是加快提升资质水平。
分级建立资质升级后备企业库,“一企一策”针对性辅导,帮助企业资质提档升级。
支持省级骨干建筑业企业拓展资质范围。
鼓励我省特级企业将其低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有关专业资质分立至省内子公司,保留其专业领域特色优势。
(指导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住建局)三是提升企业资信实力。
积极向国家申请,将山西省优质工程奖项设置由省直部门表彰项目调整为省级表彰项目,缩短评选周期,优化奖项设置。
鼓励支持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积极申报山西省优质工程奖。
支持各市设立企业及工程项目的评优类、创新类奖项,拓展我省优秀企业荣誉获取渠道。
(指导单位:省人社厅、省住建厅,责任单位:各市人社局、住建局)四是提升企业竞争力。
定期推送我省新立项核准的大型工程项目信息,助力企业对接意向工程。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骨干建筑业企业监管服务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骨干建筑业企业监管服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14•【字号】晋建市字〔2019〕125号•【施行日期】201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骨干建筑业企业监管服务工作的意见晋建市字〔2019〕12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骨干建筑业企业: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1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骨干建筑业企业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带动引领作用,强化建筑市场行业乱象治理,结合住建领域“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总体部署,现就加强我省骨干建筑业企业监管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提升骨干建筑业企业行业引领示范作用为目标,以提高骨干建筑业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为导向,按照全省建筑行业监管有关规定和住建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求,进一步加强骨干建筑业企业在施工现场管理、科技成果应用和建筑市场行为等方面的监管,强化建筑市场乱象治理,加大骨干建筑业企业扶持力度,促进综合实力提升,推动全省建筑业整体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着力加强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着力加强对骨干建筑业企业的监管,重点对骨干建筑业企业实施的工程项目是否满足质量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挂靠等行业乱象,是否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和绿色文明工地标准要求,是否推广铝模板等新工艺、新技术应用,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行为进行检查。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响应主管部门号召的骨干建筑业企业,要依法依规做出处置,并在做出处置结果的5个工作日内,报省厅相关处室。
省厅将在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中,对各市监督检查情况和骨干建筑业企业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9.09•【字号】晋建标字〔2019〕177号•【施行日期】201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标字〔2019〕17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9月9日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管改革,营造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发展环境,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风尚,完善造价咨询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用管理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中,对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本省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的政策及规定;2.建立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全省造价咨询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3.监督指导各市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工作;4.根据市场信用等级对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差别化管理。
(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信用管理的政策法规;2.负责实施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工作;3.负责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服务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核实、上报等;4.根据信用等级对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差别化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扶持力度的通知【模板】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扶持力度的通知晋建市字〔2020〕2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四为、四高、两同步”的总体部署,进一步优化我省建筑业产业结构,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通过创优企业营商环境,积极吸引一批省外优秀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安家落户,作为保障“六个一批”计划顺利施行的有效手段,为我省建筑业注入新的动力,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鼓励外埠建筑业企业在我省落户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扶持政策以清单形式明确如下:一、进一步提升对入晋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一)项目手续办理方面对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为A级的省外企业优先采用项目审批承诺制,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加快项目落地。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省外入晋企业直接或变相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收取没有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二)保证金减免方面1.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严格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不良信用行为的,可享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减免优惠政策。
对其中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免予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按照原存储金额的50%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对市场行为规范、企业信誉良好的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在我省境内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时,投标保证金减半收取。
(三)市场准入方面1.对市场行为规范,近两年在国家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未查询到不良行为信息,且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省外优秀入晋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境内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时,免予资格预审。
2.放宽业绩使用范围。
在我省成立子公司的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准予子公司自成立起3年内使用母公司业绩作为承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时的投标人资信,由母公司对其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21.10.22•【字号】晋建市规字〔2021〕177号•【施行日期】2021.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市规字〔2021〕177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山西各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担保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依据工程担保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对《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2021年10月22日附件: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晋建房字[2005]296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晋建房字[2005]296号)各市建设局(建委)、房地局:《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已经2005年6月24日厅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第一条为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社会信誉意识,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打造房地产开发品牌企业,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申请信用等级评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根据企业社会信誉、企业人员素质、企业管理能力、企业资金实力、企业开发能力等情况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测评和定级的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和A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坚持自愿申报、公开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初评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包括如下内容:(一)企业社会信誉。
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无违法违规开发行为;无违法违规拆迁行为;无违法违规预售、销售行为;商品房销售无缺斤短两、面积缩水现象,无转借资质证书行为;无虚假广告行为;无合同违约行为;开发项目不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投诉率等。
(二)企业人员素质。
法定代表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主要业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职称,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
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相关资料(全)
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证(建筑业企业)企业名称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省外建筑业企业办理入晋备案,须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企业法人注册地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及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3、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5、信用保证金缴纳证明;6、与省建筑业协会或建筑装饰协会签订《自律公约》的复印件;7、分支机构在晋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二、备案企业需提供填写完整的《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证》二份、备案附件材料一份、《山西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一份。
三、备案企业持备案通知书和入晋备案登记证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工程登记,接受监督管理。
四、备案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一、《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证》和《山西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从山西建设信息网()下载,信息填写完整后用A4纸打印,不得手写。
所有填写内容应为全称,不得简写。
经备案审核无误后采用白色软质封皮胶装。
二、《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自律公约》从山西省建筑业协会网站()下载,《省外入晋建筑装修装饰企业自律公约》从山西省建筑装饰协会网站()下载。
三、备案附件材料要求提供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统一用A4纸,每页应加盖企业印章,采用白色软质封皮胶装成册,各项材料间用彩页分隔。
四、备案企业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五、《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基本信息表》应用EXCEL制作电子文件一份,用U盘拷贝,随其它材料一同报送。
表1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公章表2驻晋分支机构基本情况企业公章表3审核情况表4延时备案情况表5备案企业信息变更情况入晋备案附件材料企业名称:公章日期:目录1、信誉证明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4、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信用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6、《自律公约》复印件7、分支机构在晋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彩色隔页)信誉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附后)(彩色隔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附后)(彩色隔页)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附后)(彩色隔页)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附后)(彩色隔页)信用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复印件(复印件附后)《自律公约》复印件(复印件附后)分支机构在晋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附后)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基本信息表单位公章 2011年月日注:此表用A4纸打印,另用EXCEL格式制作电子文件一份,用U盘拷贝,随其它材料一同报送。
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程序
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程序
山西省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发[2010]483号)文件规定:外省在山西省设有驻晋建设行政办事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组织本省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管理的组织和上报工作,并对本省入晋企业实施行政监管。
未在山西省设立建设行政办事机构的,由企业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本省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管理审核意见后,报山西省建设厅办理入晋备案手续。
企业办理入晋备案资料和程序如下:
一、资料
(一)备案企业填写《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登记证》(见附件)3份。
(二)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入晋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注册地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及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
(五)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信用保证金缴纳证明。
二、备案程序
1、进晋企业填写《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登记证》(3份),连同相关附件按规定制式汇辑成册;
2、进晋施工企业持上述资料到河北省驻山西建管处审核签章;
3、河北省驻山西建管处协助企业到山西省建设厅办理入晋备案手续;
4、山西省建设厅审核同意后进行公示,10日后取证。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晋建房字〔2020〕121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房字〔2020〕121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朔州市城市管理局、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厅制定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8月18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全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和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企业实施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注册登记、备案(建立信用档案)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根据房地产企业的从业资格、经营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等情况,对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从高到低评定为AAA、AA、A、BBB、B、C六个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纳入房地产企业联合惩戒对象,进行重点监管。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1.17•【字号】晋建市字〔2016〕224号•【施行日期】2016.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字〔2016〕22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山西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电〔2016〕3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业企业缴纳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为我省建筑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保证金管理工作重要性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一项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权责统一要求,依法加强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不按规定收取、返还以及挪用保证金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二、突出重点,规范重要环节保证金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保证金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规范保证金收取招标人或建设单位要求提交投标、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载明,并明确提交方式、数额、返还方式、时间等信息。
投标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履约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收取。
在满足保证作用的前提下,按照就低原则收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中标金额或合同额的10%,具体比例由合同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核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8.24•【字号】晋建市函〔2016〕917号•【施行日期】2016.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核查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函〔2016〕917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后的监管,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6年度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核查范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开展核查。
省厅核查由住建部和我厅核发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不少于总量的5%抽检;各市核查由本级部门核发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不少于总量的10%(太原市按5%)抽检,县(市、区)当年核查要实现全覆盖,省厅将对各市核查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
各市要将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纳入双随机核查范围,要从项目入手,加强监管,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时间安排省厅核查企业时间为2016年9月—11月,对各市的抽查时间为2016年11月—12月。
各市可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核查时间。
三、核查内容(一)从业条件1.企业的年度产值及资产负债情况;2.企业主要人员的种类、数量及构成情况;3.企业办公场所、工程技术装备情况。
(二)经营管理1.企业的市场拓展和生产经营情况;2.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等统计数据上报情况(包含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网络快报和统计局各类数据上报情况);3.企业近5年已完工的代表工程业绩情况(需提供业绩清单,每项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自主发包备案表、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等证明材料原件)。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信用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信用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晋建财字[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信用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财字〔2011〕10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晋承揽建设工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字[2010]483号),制定了《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信用保证金管理办法》,并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信用保证金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晋承揽建设工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字[2010]4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证金”,是指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本省境内承揽建设工程所交纳的,因发生围标、串标、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但违法企业拒不交纳罚款或拒不支付其他款项时,用于支付费用的专用资金。
第二条信用保证金由企业首次入晋备案时交纳,交纳标准为100万元。
信用保证金交入经省财政厅批准的金融机构专户,凭金融机构回单到厅计划财务机构领取收款凭证。
第三条企业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完全合格的,在下一年度备案时应当核减已交纳信用保证金30%的数额;连续五年年度考核完全合格的,在下一年度备案时应当核减已交纳信用保证金50%的数额。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扶持力度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扶持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04•【字号】晋建市字〔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扶持力度的通知晋建市字〔2020〕2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四为、四高、两同步”的总体部署,进一步优化我省建筑业产业结构,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通过创优企业营商环境,积极吸引一批省外优秀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安家落户,作为保障“六个一批”计划顺利施行的有效手段,为我省建筑业注入新的动力,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鼓励外埠建筑业企业在我省落户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扶持政策以清单形式明确如下:一、进一步提升对入晋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一)项目手续办理方面对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为A级的省外企业优先采用项目审批承诺制,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加快项目落地。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省外入晋企业直接或变相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收取没有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二)保证金减免方面1.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严格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不良信用行为的,可享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减免优惠政策。
对其中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免予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按照原存储金额的50%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对市场行为规范、企业信誉良好的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在我省境内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时,投标保证金减半收取。
(三)市场准入方面1.对市场行为规范,近两年在国家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未查询到不良行为信息,且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省外优秀入晋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境内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时,免予资格预审。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4.14•【字号】晋建市字(2016)88号•【施行日期】2016.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建市字(2016)8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2016年4月14日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6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清查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按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报送分类处理意见。
二、清查工作范围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
三、工作分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提出涉及本地区建筑业企业目前需缴纳的所有保证金取消、保留和调整意见的报告,并填写《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统计表》(附件1,以下简称“统计表”),于5月10日前分别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财政厅。
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提出由本单位所设立保证金取消、保留和调整意见的报告,并填写《统计表》,于5月10日前分别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财政厅对各市和省直有关单位上报的各类保证金处理意见进行汇总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一)清查准备阶段(2016年4月20日-4月25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晋建市字〔2019〕134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晋建市字〔2019〕13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效”改革,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经研究,决定参照住建部做法,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试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省厅负责审批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地基基础专业承包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幕墙专业承包资质,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不含重新核定、延续)。
二、告知承诺审批流程(一)申请。
自2019年6月1日起,企业可通过省厅门户网站()登录办事大厅,在行政审批专栏以告知承诺方式在网上填报相关信息,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并完成签字、盖章。
(二)受理。
省厅接收申请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及附件材料,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
省厅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和国家、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直接办理企业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告。
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对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
(五)核查。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由省厅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承诺事项进行核查,重点检查企业申报业绩的真实性和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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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建财字[2011]10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晋承揽建设工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字[2010]483号),制定了《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信用保证金管理办法》,并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信用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晋承揽建设工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字[2010]4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证金”,是指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本省境内承揽建设工程所交纳的,因发生围标、串标、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但违法企业拒不交纳罚款或拒不支付其他款项时,用于支付费用的专用资金。
第二条信用保证金由企业首次入晋备案时交纳,交纳标准为100万元。
信用保证金交入经省财政厅批准的金融机构专户,凭金融机构回单到厅计划财务机构领取收款凭证。
第三条企业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完全合格的,在下一年度备案时应当核减已交纳信用保证金30%的数额;连续五年年度考核完全合格的,在下一年度备案时应当核减已交纳信用保证金50%的数额。
企业收到核减通知书后,填写核减申请,经厅建筑与勘察设计市场监管机构核验,报厅分管业务负责人签署后,由厅计划财务机构办理核减手续。
核减保证金的企业如在下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企业下达信用保证金的补交通知书,企业应当将信用保证金补交至规定数额,补交后凭金融机构回单到厅计划财务机构领取收款凭证。
第四条信用保证金由厅建筑与勘察设计市场监管机构提出使用计划,内容包括使用事由、依据、金额等,报厅分管业务负责人签署后,厅计划财务机构办理使用手续,并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接到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补交至信用保证金规定数额,补交后凭金融机构回单到厅计划财务机构领取收款凭证。
第五条企业完全退出山西建筑市场时,由企业提出退出申请,报厅建筑与勘察设计市场监管机构核定,并由厅分管业务负责人签署后,厅计划财务机构全额退还信用保证金本金和利息。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将信用保证金使用情况(交纳、支用)通报企业。
信用保证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七条企业交纳的信用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