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任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增补药品消化目录的通知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增补药品消化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青医保局发〔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增补药品消化目录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0〕114号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对于原省级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
消化过程中,各省应优先将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调整出支付范围”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增补的227个药品调出《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2019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调出品种和时间。
2020年,调出国家重点监控药品和上年度我省药品采购平台未招采使用的药品,共129个品种,从2021年1月1日起停止医保、工伤保险报付(详见附件1)。
2022年,调出剩余的98个品种,从2023年1月1日起停止医保、工伤保险报付(详见附件2)。
二、及时更新信息系统。
各市州医保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医保信息中心、省经办服务中心、省金保工程管理办公室要根据消化工作的具体安排,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确保政策全面落实。
三、加强政策宣传。
各市州医保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做好政策衔接和过渡使用工作,确保药品调整消化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附件:1.2020年青海增补药品消化目录2.2022年青海增补药品消化目录青海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8月7日附件1.2020年青海增补药品消化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3.20•【字号】青政办[2003]39号•【施行日期】200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3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搞好我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政策,强化管理,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探索困难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完善政策,稳步扩面(一)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继续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0]269号)规定执行。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社区服务网、站等多种方式,方便职工参保和费用报销。
(二)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地区及困难企业,可采取适当降低单位缴费比例,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将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比例由各地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
二、加强基金征缴,严格基金管理(一)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
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保工资”与“保医疗”的关系,确保财政负担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拨付;财政转移支付的医疗保险资金必须用于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不得挪用。
同时,要加强企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
(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基金的支付范围,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管理与监测,对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补助、离休人员医疗保障金等分别建帐管理,专款专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监控警示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监控警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青人社厅函〔2015〕74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监控警示制度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防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医改办函〔2015〕53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5〕89号)及省医改领导小组相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监控警示制度。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定期分析制度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三、二、一级医疗定点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医疗机构执行定点服务协议、医保费用支付等情况的稽核,每季度组织医疗、医保专家对医疗机构推进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构成、医保费用支付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估。
通过查阅定点医疗机构本季度参保人员就诊人数、医疗总费用和增长率、次均费用、自费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费用、手术人次、转院率、自费医疗费用占比、药占比、平均住院日等数据,重点检查和分析单病种、单一药品费用畸高或与其他医疗机构间差距较大等异常情况;通过查阅医务人员服务人数(次)及增长、药品处方、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情况记录,重点检查分析出现次均费用畸高、某种药品使用数量畸高等异常情况;通过查阅参保人员就医频次、购药情况等记录,重点检查分析频繁就医、医疗费用较高等情况。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职工医疗保险201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职工医疗保险2014年度付费总额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函[2014]145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3.10【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职工医疗保险2014年度付费总额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4〕145号)省级职工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合理支出医疗费用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25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省级职工医疗保险2014年付费总额控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省省级职工医疗保险2014年度付费总额控制实施方案。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3月10日附件:青海省省级职工医疗保险2014年度付费总额控制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合理支出医疗费用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259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3〕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结合省级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保障基本、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约束、强化管理的原则,建立与定点医疗机构的沟通协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
二、适用范围(一)本方案适用于与省级职工医疗保险定点联网的二级以上医院和私立一级以上医院。
(二)本方案适用于省级职工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额医疗补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任务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任务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8.26•【字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任务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56号)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行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以下简称:三医联动),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推动三医联动改革及任务分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三医联动的重要意义实行三医联动是深化医改的基本路径,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医改进入攻坚阶段提出的新要求,体现了中央对医改发展规律的整体把握,对于破解医改难题,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州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三医联动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动三医联动改革,着眼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和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开展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加强支付方式改革和智能监控,实现维护人民健康,推动医疗卫生事业进步,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的共同目标。
二、准确把握实行三医联动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立足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以医疗服务体系改革为重点,充分发挥医疗、医保、医药职能部门作用,加强协同合作,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实行三医联动,要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坚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问题和目标双导向,聚焦改革重点,持续推进改革;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民健康,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8〕73号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8〕73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为保障参保患者特殊药品用药需求,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就医负担,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和《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国家36种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7〕132号)精神,现就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特殊药品范围(一)药品范围:国家36种谈判药品和《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抗肿瘤靶向药品(详见附件)。
(二)药品使用范围:凡需使用特殊药品治疗的参保患者,均可凭责任医师处方在住院、门诊使用或在零售药店购买。
二、政策规定(一)参保患者住院期间,使用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的特殊药品费用,按照现行住院政策规定报付;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无此类特殊药品的,可凭责任医师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按照现行住院政策规定报付。
(二)参保患者在门诊使用或零售药店购买的特殊药品费用,按开具处方的责任医师所在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级别的住院政策规定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付,不设起付线。
(三)享受特殊药品待遇的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11.08•【字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省级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医改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51号)精神,经专家评审、论证,调整了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乙类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请遵照执行。
一、药品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二、诊疗项目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三、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实行最高限额标准管理。
层流洁净病房、重症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最高限额标准为60元,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其他床位费最高限额标准为3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
四、医用耗材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用耗材实行最高限额标准管理,最高限额标准为6万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
五、血制品和吸氧费血制品(不含药品目录内品种)和吸氧费个人先自付50%后按政策规定报付。
六、有关要求(一)充分认识政策调整的重要性。
调整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是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的前提和基础,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行政策。
医保经办和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政策,不得擅自增减项目或调整个人自付比例,应由生育保险支付的项目不得纳入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8.09•【字号】•【施行日期】2016.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81号)精神,确保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管理方式(一)参保范围。
户籍在本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省内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在省内的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新生儿。
上述人员不得重复参保和享受待遇。
(二)参保方式。
全省农牧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除青海省农村家庭的学生外,其余大中专、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以及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缴费;其他居民以个人名义到居住地参保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6个月内到居住地参保缴费。
(三)参保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年参保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时间。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参保时间为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
二、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省、市(州)级财政补助按8:2比例承担,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具体筹资标准由省政府于上年8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三、统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待遇(一)统一新生儿政策。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青人社厅函〔2017〕266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7〕266号各相关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1999〕15号)和人社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要求,为做好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我厅研究拟定了《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5月25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为切实保障参保群众合理的医疗保险权益,规范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1999〕15号)和人社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建设健康中国、健康青海的总体部署和建立更加公平及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结构,适当扩大目录范围,支持鼓励医药创新,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和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准入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人社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98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9号)文件精神,修订完善了《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2017年9月26日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申请单位申请时间填写说明一、填表字迹工整,内容真实。
二、“申请内容”一栏由医疗机构填写申请定点资格的意向。
三、最后一栏由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机构负责填写。
四、医疗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本申请书时,要附加以下材料:(一)《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附件1.省、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下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四)医疗机构概况,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科室设置及医护人员数量、职级等详实文字材料。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有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
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发[2011]151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10.19
【实施日期】2011.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1〕151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范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为:1、糖
尿病;2、高血压Ш期;3、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4、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5、器官移植术出院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6、慢性支气管炎及肺气肿;7、慢性肺原性心脏病;8、慢性风湿性心脏病;9、冠心病;10、慢性乙型肝炎;11、肝硬化;12、系统性红斑狼疮;13、类风湿性关节炎;14、慢性肾炎;15、中风后遗症;16、重性精神病;17、再生障碍性贫血;18、帕金森病;19、丙型肝炎。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为:1、糖尿病;2、高血压Ш期;3、恶性肿瘤放化疗;4、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8•【字号】青政办〔2015〕117号•【施行日期】2015.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1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18日(发至县人民政府)青海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6月)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为加快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通过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建立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和医疗机构联合采购相结合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制,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保障药品医用耗材的质量和供应,切实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一)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二)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三)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
(四)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全省县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包括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加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08.03
•【字号】青人社厅函〔2018〕374号
•【施行日期】2018.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18〕374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化医保“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打通便民惠企的最后“一公里”,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流程,提高经办服务工作效率。
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全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青人社厅发〔2017〕130号)的规定,及时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可根据实际需要推进准入结果的互认工作。
对于互认的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签订服务协议,共同做好监管和考核工作。
定点医药机构互认的工作情况及结果须报省厅及市州人社局备案。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3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医改进展情况的通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医改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4•【字号】青政办[2011]246号•【施行日期】2011.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医改进展情况的通报(青政办[2011]24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2011] 59号)要求,现将截至10月12日各地区、各部门医改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1.各地区完成情况共19项任务,已完成12项,未完成7项,其中:提高医保筹资标准、新农合参合率、职工医保参保率、政策范围内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指标完成较好。
正在推进的指标是居民医保参保率、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五统一”、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等。
(图略)2.成员单位完成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作任务共11项,已完成4项,正在推进7项,主要是居民医保参保率、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五统一”、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居民医保增加病种保障种类等。
省民政厅工作任务1项,《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初稿已完成,目前正在进一步征求意见中。
二、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1.各地区完成情况共5项任务,已全部完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村卫生室已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全省各地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已将原执行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注射,不含药品和医用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定价为8元,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各支付7元,城乡居民个人承担1元。
海北州刚察县、海晏县对城乡居民承担的1元费用予以减免。
2.成员单位完成情况省卫生厅工作任务4项,已完成2项,正在推进基本药物统一配送、大宗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招采等工作。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青海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青海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7.16•【字号】青人社厅函[2014]392号•【施行日期】201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青海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4〕392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为确保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和医改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现就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执行现行《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药品目录》以外的不再列入合规医疗费范围。
二、规范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合规医疗费范围。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到异地就医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保底补偿政策对其住院费用按政策范围内30%的比例予以报销后,剩余医疗费不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报付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起付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减免的住院医疗费用也不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报付范围。
三、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时限。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未实现即时结算的地区,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符合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偿范围的,应及时到商业保险公司报销,上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次年2月底前尚未按规定报销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不再对其进行报付。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7月16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2.27•【字号】青人社厅发〔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为巩固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经省医改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将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2016年610元的基础上统一提高70元,达到680元。
其中:个人缴费人均提高30元,达到154元;财政补助人均提高40元,达到526元。
财政补助部分,由省、市(州)县级财政各按80%和20%比例承担。
同时,统一全省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参保城乡居民不分年龄段,统一按年人均154元的标准缴费。
二、提高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将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人均新增40元中的10元,用于提高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提标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原人均50元提高到人均60元。
三、调整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将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5000元调整为3000元,报销比例不变。
四、工作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紧组织实施这次政策调整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和解释,认真做好个人缴费征缴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确定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及财政承担比例,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2017年2月27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5.31•【字号】青人社厅函〔2016〕306号•【施行日期】2016.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商业保险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16〕80号)、《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81号)和《关于提高2016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青政办〔2016〕27号)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度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省级统筹。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81号)要求,各市(州)人社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服务大局,按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把握重点、明确时限、倒排工期,6月底前全面梳理本地区医保政策,对现行政策与省上制定的政策有差异的,及时报告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
同时,要认真核准参保人数,核算上半年待遇基金支出及结余情况,按省上要求及时上缴基金,为省级统筹、统收、统支打好基础。
二、稳妥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商业保险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16〕80号)精神,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相互制约、多方监督、引入竞争的总体要求,把握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为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创造有利条件。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医保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医保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函[2015]270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4.29【实施日期】2015.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医保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5〕270号)各市、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医保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实施总额控制各地要在总结上年开展总额控制工作(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抓好总额控制工作。
统筹地区的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是确定总额控制目标、细化分解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指标、年终清算及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或超支分担的主要依据。
统筹地区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认真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并在编制基金收入预算的基础上强化支出预算。
支出预算编制应考虑本年度基金的收入测算、上年度基金的实际支出、参保人群变动和待遇标准等医保政策调整、卫生物价等重大政策的变动、符合区域内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资源发展情况、参保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补缴保费的跨年度支出分配、应对支出风险所预留的储备等因素。
统筹地区应根据市州和区县级经办机构的管理权限,对基金支出预算进一步细化和分解,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和上解上级支出等预算。
要根据基金收支预算实行总额控制。
综合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收入、历年支出情况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类别、特点、承担的服务量以及承担的首诊、转诊任务、门诊就诊率、住院率、次均费用、医疗费用构成、目录外自费比例、成本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医保基金支付预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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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任务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药标准
【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函[2016]430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8.26
【实施日期】2016.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任务分工有关问题的
通知
(青人社厅函〔2016〕430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56号)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行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以下简称:三医联动),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推动三医联动改革及任务分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三医联动的重要意义
实行三医联动是深化医改的基本路径,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医改进入攻坚阶段提出的新要求,体现了中央对医改发展规律的整体把握,对于破解医改难题,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州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三医联动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动三医联动改革,着眼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和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开展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加强支付方式改革和智能监控,实现维护人民健康,推动医疗卫生事业进步,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的共同目标。
二、准确把握实行三医联动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立足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以医疗服务体系改革为重点,充分发挥医疗、医保、医药职能部门作用,加强协同合作,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实行三医联动,要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坚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问题和目标双导向,聚焦改革重点,持续推进改革;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民健康,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持续推进医药卫生体制重点改革
以医疗服务体系改革为重点,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立足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着力解决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医疗服务总量不足和结构性失衡并存的矛盾。
要以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为突破口,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医疗服务体系改革,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稳步推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
要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重点,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医疗全行业管理和医疗质量监管,落实公立医院自主权。
要把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作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推动建立控制医疗费
用过快增长的机制,切实提高群众的获得感。
要加强联动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加快理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
四、积极探索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
(一)加快推进医保统筹,发挥医保的基础性作用。
按照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加快推进医保省级统筹。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81号)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握重点,明确时限,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医保省级统筹。
省厅将组织专家调整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目录及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考核办法、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准入办法、基金管理办法、业务经办流程等配套政策,确保统筹工作顺利实施。
各市州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财政补助落实和个人缴费的收缴工作,清算上半年基金支出及结余情况,按要求及时上解基金;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审计工作。
要尊重地方实践和客观规律,坚持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外部制约作用,促进医疗、医药体制机制改革,增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约束;要坚持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二)继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把支付方式改革放在综合医改的突出位置,发挥支付方式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与公立医院改革、价格改革等各方联动,同步推进医疗、医药领域的供给侧改革,为深化支付方式改革提供必要的条件。
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220号)文件精神,继续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总额控制,建立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按床日、按服务单元等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
在前期完成与省级六大医院总额付费谈判基础上,尽快开展按病种付费谈判工作,确保按病种付费的种类不少于省政府确定的目标。
(三)加大医保管理机制创新。
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健全市场化的医疗服务购买机制,明确医保代表参保人利益和医疗服务购买者的角色定位,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切实维护参保人权益。
1、完善定点医药机构管理。
按照《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青人社厅发〔2016〕66号)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职能,由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