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附合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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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该项回复请求权还必须是因为任意或者偶然原因所致。

所谓任意或偶然原因,是指该项回复是由于动产所有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

如果是动产所有人造成动产回复,则不生此效力,相反还可能构成对不动产所有人的侵权责任。

综上,从稳定社会秩序出发,应确立如上法则。

(二)强迫得利问题因不动产附合取得合成物所有权,其客观价值不符合受益人主观利益者,时常有之。

如修缮他人预定拆除之房屋,无权占用他人庭院种植鸦片的行为等,此即为学说上所说的强迫得利。

强迫得利或者在表面上增加了受益人不动产的价值,但是该项增值并不符合受益人的主观利益。

在处理强迫得利问题时,应遵循如下原则:(1)具备侵权行为或无权占有要件时,所有人得请求回复原状或除去损害;(2)就不当得利请求权而言,由于其取得所有权不符合受益人之主观利益,应认为其受利益不存在,免负返还责任;(3)受损人系属恶意时,其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衡诸诚信原则,显为不当者,受益人得主张恶意抗辩权,拒绝返还;(4)在行为人为加害不动产所有人而恶意将其动产结合于他人不动产之上,如以油漆涂于他人不动产之上,应否认有附合适用,而纯系侵权行为。

[25] (三)不动产附合涉及第三人情形时的法律关系社会不是孤立的存在的,而是由随时变动着的元素构成的有机整体,它是静的安全(归属)与动的安全(交易)的统一体。

不动产附合不仅仅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许多时候还涉及到第三人,因此发生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

下面就对此时的法律关系加以简要论述。

以下的第三人是在除不动产所有人以及动产所有人以外的所有主体层面上使用的,包括一般的第三人与对动产或不动产存在某种权利的第三人。

1、附合由第三人造成时的法律关系此时,第三人系无权处分他人动产。

若该第三人与不动产所有人之间有正当权源,则不发生不动产附合的效果,而应当适用无权处分有关制度解决。

有两种情况。

当不动产所有人基于善意时,可以善意取得,此时动产所有人只能向该第三人主张相关责任:(1)第三人与不动产所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有偿时,动产所有人可以向该第三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或者在该第三人存在过错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2)若第三人与不动产所有人之间为无偿法律关系时,则当事人只能向该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若第三人为恶意时,根据恶意不受保护原则,不动产所有人不能善意取得,但是基于维护物之效用,当事人之间无正当权源,仍有不动产附合制度适用。

此时,动产所有人既可以向该第三人主张如上述时的请求权,亦可以向不动产所有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笔者的上述论断是在否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前提下做出的。

)2、动产之上存在第三人权利时的法律关系动产之上存在第三人的权利时,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若不动产所有人造成动产的附合时,根据债权的相对性原理,其仅向动产所有人承担相关责任,第三人不得向其主张请求权,而只能与动产所有人依据相关规范,不动产所有人恶意时亦不例外。

但是当第三人与动产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动产所有人为阻止动产所有人向该第三人履行而恶意附合时,则属于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方法加害他人债权,此时,第三人可以向不动产所有人主张侵权责任。

在附合是由动产所有人造成时,第三人可以依据其与动产所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使相关权利。

动产所有人与不动产所有人之间为法律行为,而动产所有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时,则应先适用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再依据如上规则解决。

3、不动产之上存在第三人的权利时当不动产之上存在第三人的权利时,根据不动产附合相关规则,不动产之上的权利扩充于整个合成物之上。

此时,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因为合成物价值增加亦有利于第三人,该第三人一般不会加以干预。

四、结论不动产附合作为添附的重要规则,由于其对于附合的效果及合成物的归属均为强行性规定,如何厘清其构成要件及变动效果,又如何对当事人利益加以衡平,对于完善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目前正处于制定民法典的前夜,制定一部引领21世纪潮流的民法典是立法者和民法学者的共同梦想。

这就要求不能再遵循“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也不能像有的学者说的制定一部大体上能用、学理上说得过去的物权法就行了。

[26]而必须对这些制度做出实用的、便利的而又符合中国国
情和世界潮流的规定。

通过以上对不动产附合制度的分析,并结合各国不动产附合相关立法例,笔者试拟出如下不动产附合制度的有关规则:“动产因附合而成为不动产之重要成分者,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但动产所有人系基于一定权源而使用该不动产者,不适用前项规定。

”“因不动产附合而丧失利益致受损害者,得依关于不当得利有关规定,请求偿还其价额或赔偿其损害。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时,受损人亦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若动产因任意或偶然原因而回复时,动产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其所有权。

前项规定,以该动产对于动产所有人有特殊意义时为限。

”“不动产附合,原则上需动产与不动产分属不同所有人。

虽属同一人,但动产之上存在其所有人不能为事实上处分的第三人权利时,亦有不动产附合之适用。

”注释:参见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21页。

参见周楠《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67~371页。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551条至557条规定。

事实上,在法国民法中孳息亦属添附权的内容(547条至550条)。

参见《日本民法典》242条;《瑞士民法典》727条;《澳门民法典》1258至1263条。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

参见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转引自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7页。

参见谢在全前揭书,251页注。

马善全《略论添附》《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6期。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0页。

史尚宽《物权法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页。

谢在全前揭书,第259页。

参见[日]田山辉明:《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4页。

史尚宽前揭书,第142页。

迪特尔。

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出版社2000年版第881页。

谢在全前揭书,第271页。

王泽鉴《民法学说及判例研究》第五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3页。

准用油法律构成要件之准用与法律效果之准用。

在前者,仍需具有法律行为请求权之基本要件;而后者纵不具备其要件,但仍得以相同之法律效果请求之。

如在不当得利请求权,构成要件之准用仍应具备:(1)一方受有利益;(2)另一方遭受损失;(3)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4)受有利益无法律上的原因。

而后者纵有法律上的原因,亦得请求不当得利返还。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及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5页。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5页。

谢在全前揭书,第254页。

[21]王泽鉴《民法债权》(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6页。

[22]参见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16条。

[23]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0页。

[24]史尚宽前揭书,第151页。

[25]本节参考了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第310页。

[26]该观点参见2004年民法研究会年会讨论物权法的制定时厦门大学教授柳经纬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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