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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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湖南省的饮用水水源地,维护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供应城乡居民饮用、工业、农业生产用水的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水源。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和全过程控制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监测和评估,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的特点,科学确定保护区域,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饮用水水源地的划定范围和级别。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控制线的划定。

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禁止开展的活动。

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的特殊管理措施。

5.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的建设和改建。

第七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城市规划、环境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相衔接,并纳入相关规划的实施。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基本要求第八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确保水源地周围的生态环境相对稳定,生态系统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2.确保水源地的水质达到相关标准,杜绝污染源的直接排放。

3.严禁对水源地进行垦殖、堵塞取水口、破坏水源地地下水文环境及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4.加强水源地周边土地管理,严禁违法用地和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

5.加强水源地周边涉水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

6.加强对水源地的监测和评估,确保水质安全。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责任与监管第九条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责任主体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饮用水供水企事业单位及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单位。

第十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落实。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章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章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提高农村饮水水平,确保农村饮水源水质安全,加强农村饮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村地区的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科技支撑的原则,全面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和居民的实际需求,确保饮水设施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各级水利部门、卫生部门、环保部门、农业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共同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制定专门的政策措施,支持和推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确保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对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水源、地形地貌、气候情况等因素,合理选址、设计和施工。

第十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确保饮水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严格遵守招投标的相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对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确保工程进度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和职工安全,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饮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第五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有关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沟渠、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政府职责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因地制宜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

第四条【政府职责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等,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对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目标考核评价内容。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拟定和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有关环境管理的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城市管理、农业、林业、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第六条【其他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确定第七条【水源地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统筹规划。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4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4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4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农民群众的健康。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任务,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要条件。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把它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科学编制规划目前,我省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尚有1500万人。

“十一五”期间,我省规划解决农村750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重点解决好农民群众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严重污染水以及局部地区严重缺水的问题,优先解决血吸虫病疫区、水库移民、少数民族和农村学校的饮水不安全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现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市区政府批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保障广大农民的饮水安全,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监督、检查和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水质安全、供水可靠。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责任,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农民对水质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二章工程建设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优先选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确保水质安全。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预防污染,确保供水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条件和人文环境,合理规划布局,确保水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水质安全和供水可靠。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保证检查结果的客观和真实。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要注重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严肃查处。

第四章评估考核第十五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进行定期评估考核,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

第十六条评估考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估标准和考核指标,确保评估考核的公正和客观。

第十七条对于评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良好运行。

第五章管理机构第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饮水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财政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财建[2016]73号【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6.11.15【实施日期】2016.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财政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16〕73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水利(务)局:日前,省政府已正式批复《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为切实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规范和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南省“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财政奖补暂行办法》,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财政奖补暂行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2016年11月15日附件湖南省“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财政奖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六部委关于做好“十三五”期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及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6〕1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是指按照“巩固成果、稳步提升”的原则,结合脱贫攻坚、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等工作部署,坚持城乡统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管并重,科学确定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障程度等规划指标,合理确定“十三五”期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目标任务,以健全机制、强化管护为保障,充分发挥已建工程效益,综合采取改造、配套、升级、联网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农村饮水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湘政发[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5]5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1日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全省水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巩固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对江河湖泊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谱写建设新湖南美丽篇章。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及城市黑臭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主要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

(三)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省长江、珠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93.2%以上和100%,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96.4%,洞庭湖水质除总磷达到Ⅳ类外,其他指标达到Ⅲ类,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4-09-18 信息来源:市水利局作者:字体: 大中小 (双击滚屏)浏览量:352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管理,保证工程验收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计委、环保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等有关文件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范围内的中央和省补助投资新建、扩建、改建和管网延伸等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利用其它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验收依据第三条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一)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计委、环保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发改农经〔2005〕920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64号)等。

(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村镇供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L688-2013),《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689-201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等。

(三)经批准的工程规划、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文件;施工图纸等。

第三章验收方法第四条湖南省发改委、水利厅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

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保障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省14个市(州)123个县(市、区)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以及建新、涔澹等5个农场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及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以及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参与审核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负责配套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共同做好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疫区的范围和人口,以及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项目实施规划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县(市、区)级《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为基础,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施规划》(以下简称《实施规划》)。

第十条《实施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发改局、水利(水务)局、财政局、卫生局共同编制;由市(州)发改委、水利(水务)局、财政局、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发改委、水利厅、财政厅、卫生厅备案。

湖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刍议

湖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刍议

农村 饮 水安 全 是群 众 最 基本 的生 活需 求 ,作 为 八 大 民生水 利 之 一 , 农 民身 心健 康 息息 相 关 。近 几 年来 , 与 湖 南省委 、 省政 府 一 直 高度 重视 农村 饮 水安 全 _ 建 设 , T程 将 其 作 为 强 农 惠 农 的 重 要举 措 , 2 0 从 0 5年 起 , 年 都 将 其 每 列 入 全 省“ 民办 实 事 ” 点项 目, 别是 从 2 0 为 重 特 0 7年起 开 始 加 快 实 施 进 度 , 落 实 责 任 、 划 设 计 、 目建 设 和 建 在 规 项
《 湖南水利水电) 0 1 2 1 年第 3 期
张孟希 刘 斌
( 南水 利水 电职 业技 术 学院 长 沙市 湖
贺万 峰
4 0 3 ) ( 南省水 利厅 长 沙 市 1 1 1 湖 4 00 ) 10 7
【 摘
要 】 文章 对湖南“ 十一五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 ” 划实施情况作 了简要介绍 , 据调查对湖南 规 根
省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工程 运 行 管 理 中存 在 的 主要 问题 进 行 分 析 , 进 一 步提 出下 一 步 如 何 进 行 “ 水 并 饮 安 全 工 程 长 效运 行 管 理 ” 而应 采 取 的 对 策 与措 施 。
【 关键词 】 农村饮 水安全 长效运行管理
供 水成本
得起 , 管得 好 , 长受 益 , 摆在 我 们面 前 一个 现实 的课 题 。 是
农 村 饮 水安 全 1 程 的 日常 运行 管 理直 接 关 系到 千 家万 户 二 老 百姓 的健 康 和正 常 生活 , 涉及 广 大群 众 的切 身 利 益 , 所 以 , 强农 村 饮 水安 全 工程 建后 管 理 , 证 工程 的正 常运 加 保 行 和持续 发 挥效 益 , 是一 项迫 在 眉睫 的_ 作 。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期评估及复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湘发改农[2013]151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3.11.11【实施日期】2013.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期评估及复核工作的通知(湘发改农〔2013〕1512号)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13〕73号)精神,为全面摸清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底数,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规划,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农村饮水安全中期评估及现状调查复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目的全省列入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总体规划总人数为3164.71万人,其中居民2956.51万人,农村学校师生208.2万人。

2005年~2013年共安排计划资金103.53亿元(其中中央66.54亿元,省级配套14.53亿元),解决2182.68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及现状调查复核工作,全面总结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成绩和经验,结合今年干旱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研究制定改进工作的政策措施,在此基础上修订和完善后续实施规划,为争取国家“十二五”规划外后续扫尾项目支持提前做好前期准备,同时为统筹解决好规划内和规划外农村人口的饮水不安全问题提供依据。

二、评估范围评估范围:中期评估重点在2005~2013年9月30日已安排中央投资的全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项目,规划外和其他资金渠道安排的项目只了解基本情况,不作为评估重点;现状调查复核为全省123个项目县(区、市)县城(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牧)场。

三、评估重点和内容评估重点:一是对规划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包括规划情况、工程建设进展(完成工程数量、类型、覆盖人口)及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二是对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进行分析评价;三是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和政策建议;四是对当前规划外人口进行饮水安全复核评估。

湖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分区规划及解决方案

湖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分区规划及解决方案
《 湖南水利水电) 2 o 1 3 年第 6 期
_ 农 村 麟 一 一 分 区 删 姗 决 方
赵 伟 明
( 湖 南省水 利水 电科 学研 究所 长 沙市 4 1 0 0 0 7 ) 【 摘 要 】 在分析湖南农村饮水安全现状的基础上 , 科学规 划分 区。 文章提 出不同类型问题的
较轻 ; z k 量不够 、 供 水保证 率不高等缺水型安全 问题则 工 程 。
重点分布在衡 、 邵干旱走廊 , 湘东南及湘西 山区 。 解决 农村 饮 水安 全 问题 的工程 技术 措施 也与 饮 关 。如解 决 苦咸 水超 标 的饮水 安全 问题 与解 决水 量
不够 的安全 问题 , 其工 程措 施不 尽 相 同 ; 平原 地 区与
( 2 ) Ⅱ区 : 湘 西南 山 区极缺水 、 水 质污染 区。 该 区 主要包 括 怀化 市及 张家界 的永 定 区。该 区 的饮水 安全 问题 是极 缺水 和其 它水 质污染 ,苦 咸水
该 区主要 为 山 区 , 交 通 运输条 件相 对较 差 , 居 民
根据 湖南 省农 村饮 水安 全 问题现 状调 查相 关成 分散 , 山高水 低 , 工 程建 设条 件相 对较 差 。解 决饮 水 果 ,湖南 省农 村饮 水安 全 问题类 型 和人数 分 布具 有

问题 的工程 措施 主要 以小 型集 中供水 工程 和分 散型
受 自然地 理条 件及农 村 经济水 平 的限制 ,湖 南 程 。 强化 水源 可靠性 论证 和工 程卫 生学评 价 , 加强 水 农 村供 水水 平 仍 然很 低 , 农 村饮 水 安 全 问题 仍 然普 源保 护和卫 生 防护 , 优质水 源优 先供 生活饮 用 , 干 旱 遍存 在 。至 2 0 1 0年 底 , 全省农 村饮 水基 本安 全人 数 缺水 地 区重点 提高 水源保 证率 。合 理确定 集 中供 水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汇总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汇总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汇总一、项目立项管理1.项目立项的程序与要求:包括项目申报、审批、备案等程序以及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和要求。

2.项目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中的权限和程序,确保项目审批的透明和公正。

二、项目资金管理2.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规定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监督机制,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三、项目设计与施工管理1.项目设计要求:包括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设计文件的编制标准和审查要求等。

2.项目施工管理:规定施工单位的选取和管理、施工进度和质量监控、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内容。

四、项目监督和检查管理1.项目监督的责任主体和监督职责: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监督职责和责任。

2.项目检查的程序和标准: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检查和评估程序以及标准,定期检查项目建设进展和质量情况。

五、项目验收和移交管理1.项目验收:明确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2.项目移交:规定项目建设完成后的移交程序和要求,确保项目的顺利移交和后续维护。

六、项目评估和绩效管理1.项目评估:制定项目建设完成后的评估标准和方法,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项目绩效管理:建立项目绩效管理体系,明确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目标和指标,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

七、项目投诉和处理管理1.项目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程序:规定项目投诉的受理渠道和处理程序,及时处理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和纠纷。

2.项目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式:明确项目纠纷的解决途径,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问题,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涉及项目立项、资金管理、设计施工、监督检查、验收移交、评估绩效、投诉处理等各个环节。

该规定的出台和执行,对于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2•【字号】湘政办发[2013]64号•【施行日期】2013.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6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农村饮水安全是全省广大农村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重大民生问题。

2005年以来,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连续9年作为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来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累计投入过100亿元,建成各类工程2万余处,解决了2000多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尤其是一些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的饮水安全问题相继得到有效解决,被称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但是,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要求和农村居民期望还有一定差距。

为切实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思路(一)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面解决国家规划内剩余的1338.98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同时基本解决洞庭湖区铁锰严重超标地区规划外205.68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和山丘特别干旱区饮水困难问题,基本实现全省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到2020年,通过提质改造和配套完善,实现100%的乡镇、90%的行政村通自来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

(二)建设思路。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按照“区域统筹、城乡一体”的思路,分片区乃至整县整体推进,逐步形成城乡同网同质一体供水体系。

对建制镇(乡)的镇区和集镇,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整体推进,建设一批跨乡镇或单乡镇的规模化、标准化的集中供水工程,并辐射周边农村,以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小城镇及周边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对城镇近郊,应结合城市已有供水能力和管网建设,统筹安排,尽量延伸向周边农村供水,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对人口居住相对分散的行政村或自然村,按照“多村联体、单村或联户解困”的思路,通过兴建联村、单村和联户小型供水工程,解决广大山丘区群众的饮用水问题。

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渠道、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第三条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等,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当纳入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目标考核评价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式供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拟定和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拟定和环境管理的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城市管理、农业、林业、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指南

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指南

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局二0—0年九月1总则…………………………………………………………l2供水厂(站)资质管理与岗位设置 (2)2.1供水厂(站)资质管理 (2)2.2供水厂(站)岗位设置 (2)3岗位职责 (4)3.1厂(站)长岗位工作职责 (4)3.2副厂(站)长岗位工作职责 (5)3.3会计岗位工作职责 (6)3.4 出纳岗位工作职责 (6)3.5抄表员岗位工作职责 (7)3.6收费员岗位工作职责 (8)3.7保管员岗位工作职责 (9)3.8化验员岗位工作职责 (9)3.9泵站运行岗位工作职责 (10)3.10制水岗位工作职责..........................................1l 3.11机电维修岗位工作职责.......................................l5 3.12管道安装维修岗位工作职责 (16)4管理制度 (17)4.1财务管理制度 (17)4.2厂区安全管理制度 (19)4.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0)4.4卫生管理制度 (23)4.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4)4.6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25)4.7仓库管理制度 (27)4.8设备管理制度 (29)4.9交接班制度 (30)4.1 O供水管网使用维护管理制度..............................3 1 4.11 设备使用与维修管理制度 (32)4.12抄表收费管理制度 (33)4.13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34)4.14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35)4.1 5合同工聘用管理办法 (38)5其他 (41)5.1 突发性重大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41)5.2保密制度 (45)附件:l、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日志记录部分表式2、农村饮水工程水质检验项目及检验频率3、水厂水质检测分析报告格式1 总则1.0.1为适应我省农村供水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村镇供水厂(站)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和饮水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汇总

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汇总

附件: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保障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省14个市(州)123个县(市、区)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以及建新、涔澹等5个农场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及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以及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参与审核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负责配套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共同做好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疫区的范围和人口,以及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项目实施规划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县(市、区)级《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为基础,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施规划》(以下简称《实施规划》)。

第十条《实施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发改局、水利(水务)局、财政局、卫生局共同编制;由市(州)发改委、水利(水务)局、财政局、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发改委、水利厅、财政厅、卫生厅备案。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水利局:为进一步搞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复的初步设计及年度计划组织施工,按时完成项目的施工工作。

二、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工程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工作,编制竣工资料,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三、竣工资料的编制应满足国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要求,切实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资料目录见附件)。

四、建设单位必须在下年度的3月底前编制完成工程竣工资料(2007年完成项目在2008年7月前编制审核完成)、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竣工财务决算必须由市(州)财政局委托的评审机构进行审查。

各市(州)财政局、水利局必须在下年度的4月底前联合将本市(州)上年度项目完成、资金使用、项目效益、竣工验收等情况分别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五、各市(州)财政局应参与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项目的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和批复。

六、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应负责组织本地区年度计划的申报工作,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湖南省“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湖南省“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湖南省“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第一条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等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16〕1661号)、省政府《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和《湖南省“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财政奖补暂行办法》(湘财建〔2016〕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该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政府投资支持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管网延伸等农村饮水工程。

第三条项目应服从全面完成省政府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

即到2020年实现100%的乡镇、85%的行政村通自来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80%以上(其中洞庭湖区90%以上,长株潭地区85%以上,湘南片区和湘西片区80%以上);全面解决45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自来水水质达标率年均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

第四条项目建设应大力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供水规模化、工程建管专业化”(以下简称“三化”),综合采取新建、改扩建、配套、联网升级等措施,通过以大并小、小小联合等方式,整体推进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

第五条项目建设管理落实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并层层签订责任书。

其中,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主体。

省直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与考核。

省发改委负责规划编制和指导;省财政厅负责国省奖补资金拨付下达与监管;省水利厅负责指导项目建设,并负责自来水普及率指标考核;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水质监测,并负责水质达标率考核;省扶贫办负责全面脱贫人饮考核。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和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规划,报市(州)和省发改、水利(水务)部门备案。

项目规划应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施精准扶贫的目标,在“十一五”、“十二五”基础上推进本县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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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保障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省14个市(州)123个县(市、区)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以及建新、涔澹等5个农场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及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以及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参与审核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负责配套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共同做好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疫区的范围和人口,以及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项目实施规划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县(市、区)级《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为基础,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施规划》(以下简称《实施规划》)。

第十条《实施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发改局、水利(水务)局、财政局、卫生局共同编制;由市(州)发改委、水利(水务)局、财政局、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发改委、水利厅、财政厅、卫生厅备案。

第十一条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二条《实施规划》应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要采取有效措施,城乡统筹、以城带乡、以乡带村,尽可能建设跨乡(镇)、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

要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及水质等情况,进行多方案比较,在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要求的前提下,择优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最佳方案。

饮水水源要优先考虑已建成水利工程蓄水和水质较好的河水、山泉水、优质地下水等,确保供水安全。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十三条各地要根据经批准的《实施规划》,以市为单元打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发改委审批。

根据中央批准的规划及核定的标准,在不突破中央补助投资总规模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区域、分项目核定各工程总投资。

第十四条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其中,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编制初步设计,并按工程规模分级审查批复。

其他工程打捆编制实施方案,按现行规定分级审批。

第十五条实施方案的细化程度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

集中供水工程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等,分散供水工程细化到户。

具体内容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每年7月底前,在征求市(州)级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市(州)级发改部门和水利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省发改委和水利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备案。

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1、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2、所列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文件;3、市(州)级有关部门对地方投资的承诺文件;4、上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文件以及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地方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七条中央专项投资和省级配套资金,优先安排市县配套资金落实、前期工作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好、建后管护到位、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

第十八条省发改委会同水利厅汇总审核各市(州)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编制全省年度项目投资建议计划并上报。

第十九条国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省水利厅商有关部门,根据审批的年度实施方案或工程初步设计,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由省发改委商有关部门审批下达。

省级实施计划下达后,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商有关部门及时转下达。

第二十条县(市、区)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及时将计划内容在当地报纸和电视台进行公示,内容应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等。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由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受益群众自筹资金共同组成。

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配套投资(具体见省年度投资和资金计划文件)。

第二十二条省级配套资金在省财政设立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设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专户,将各级配套资金拨入专户,县(市、区)级及以上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主管部门要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报账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市(州)、县(市、区)发改、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防止资金滞留和挪用。

资金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项目投资、因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工程建成后出现反复新增饮水安全问题而增加的续建或新建项目,工程投资由地方各级政府自筹解决。

第五章项目实施第二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全面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加强项目民主管理。

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范围及标准由省级水利部门制定。

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调整的,须报该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严格执行“四制”管理。

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应实行施工招标与工程监理,一般供水工程应实行按合同施工与巡回监理,材料设备应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二十八条工程施工严禁层层转包,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质量标准,按图施工,不得任意修改设计,应做好施工记录,对已完成部分特别是隐蔽部分,必须经质检人员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第二十九条工程建成后应设置永久性标志。

标志要求统一样式,标明“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及工程简介。

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三十条工程建成后,由市(州)水利(水务)局商发改委、财政局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

工程验收重点是对工程建设任务、工程质量、水质达标情况、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运行情况等进行审核,工程验收时,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竣工报告并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审批文件及有关图纸、表格等资料。

市(州)级验收合格的,由市(州)水利(水务)局、发改委和财政局联合向省水利厅、发改委和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一条在市(州)提出验收申请后,由省水利厅与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随机抽样进行抽验,抽验县(市、区)不少于任务县(市、区)的30%,每县(市、区)抽验乡(镇)不少于任务乡的3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抽验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工程验收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见附表1)。

集中供水工程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三十三条工程验收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见附表2)。

评分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少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验收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限期整改,返工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章工程运行管理第三十五条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要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要按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要求配备管护人员,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十六条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对国家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七条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加强水源保护。

要合理开发水资源,防止超采地下水。

各地应分工程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并向社会公示。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要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并落实具体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要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严格监控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加强禽畜养殖环境管理。

严格禁止在河道、水库、堰塘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化肥等形式的肥水水产养殖活动,应限制发展村镇厂矿企业,确保供水水源不受到污染和人为破坏。

第三十九条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为依托,分区域设立水质监测站。

对于集中供水工程,要加强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和监测;对于分散供水工程,要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

第八章奖罚第四十条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对在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对因工作失误、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个人或单位,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停止安排项目。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发改委、水利厅、财政厅、卫生厅负责解释。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统计表2、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统计表年县(市、区)单位:人、元说明: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统计到户,集中供水工程统计到行政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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