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项目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务院扶贫办,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16.04.20•【文号】人社部发〔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财政局、财务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扶贫办(局)、团委:自2006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紧贴基层需求,不断拓展服务领域,规范日常管理,强化培养使用,完善政策措施,取得良好效果,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决定,2016—2020年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第三轮“三支一扶”计划的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大任务。
实施第三轮“三支一扶”计划,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坚持立足教育、农业、卫生、水利和扶贫等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坚持为基层输送和培养青年人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工作定位,坚持“稳定规模、优化领域、改进管理、提升质量、强化保障”的基本思路,全国每年选拔招募2.5万名、五年共12.5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教师厅[2013]3号【发布部门】教育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3.05.16【实施日期】2013.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师厅[20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有关单位:为保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1〕14号),特制定《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等职业学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项目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高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2.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等职业学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项目管理办法3.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高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3年5月16日附件1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培训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1〕14号)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以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为目标,以提高教师实践教学和课程开发能力为培训重点,以校企合作为主要培训模式,着力培养一批专业理论扎实、职业技能娴熟、实践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掌握现代职业教育教学方法,能够在教育教学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
国办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分类名称工资福利公布机关国务院办公厅效力状况有效公布日期2008-12-23 施行日期2008-12-23 失效日期--(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8]13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
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
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5.17•【文号】人社部发〔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吸纳就业补贴和扩岗补助政策。
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省份,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
激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实施先进制造业青年就业行动。
教育部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技〔2003〕1号2003年4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要求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经费,来源于由教育部负责分配和管理的部分科学事业费。
第三条本办法为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申请学校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项目资助的范围主要为高等学校开展的自然科学研究。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并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三类,按照资助额度的不同分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和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第二章立项第五条项目采取分年度发布申报领域、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的6月1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选题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鼓励学科交叉。
2.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3.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年;学风端正,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4.课题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基本具备主要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
5.非教育部属学校在申请项目时,依托学校及隶属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应分别签署条件保障和配套经费的实质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在条件相当时,依托于国家或教育部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项目立项程序:1.教育部在每年4月底前将申报项目通知下发直属学校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确定当年申报领域和各单位申报的限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5•【文号】国办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一)扩大企业就业规模。
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设置好“红灯”、“绿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
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拓宽基层就业空间。
结合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等战略,适应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统筹用好各方资源,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
国家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陕西省南郑县职业教育中心国家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建设目标顺利实现,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1年度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1]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总体建设目标是:创新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以汽车运用与维修、电子技术应用、计算机应用、数控技术应用四个重点专业建设为龙头,深入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重点改革和创新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以行业、企业岗位和职业能力为本位的专业课程体系建设、双师型教学团队建设,形成四个特色鲜明的优势专业,显著增强学校综合办学实力,强化办学特色,大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社会服务和辐射能力,使学校成为陕西乃至西部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为陕西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到2013年11月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办学定位准确、教育理念先进、职教特色鲜明、师资力量雄厚、实验实训设施齐备先进、重点专业建设成效突出、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社会认可度高、示范辐射作用强、陕南一流、国内知名的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
第二条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汽车运用与维修、计算机应用、电子技术应用、数控技术应用四个重点专业建设和校园文化、数字化校园两个特色项目建设.第三条项目建设实施“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专家把关"的原则。
分级管理就是把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分为学校、项目、子项目三个层次,层层负责,逐级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责任到人就是建设项目的每个子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到人,每个责任人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专家把关就是组织校内外职教专家,对示范性建设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和验收。
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1.17•【文号】财办社〔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的通知财办社〔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决策部署,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动服务质量和水平全面提升,2024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实施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现将2024年示范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和范围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中央财政对地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给予补助。
通过实施示范项目,以点带面,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着力夯实基层基础,推进数字赋能,打造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动快速提升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示范项目要围绕强服务、提技能、稳就业,真抓实干、大胆创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一是开展特色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围绕地方特点和产业需求,加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地方支柱特色产业技能人才培养,加强养老、育儿、家政、护理等民生重点领域技能人才培养,促进相关领域特色劳务品牌建设。
强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培训和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充分利用政府、院校、企业等各类培训资源开展培训,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机制,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能力。
二是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兜牢重点群体就业底线。
加强零工市场、“家门口”就业服务站、人力资源市场等建设,促进各类市场服务共享、信息互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6.29•【文号】人社部明电[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决策部署,积极实施各项政策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有效进展。
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为贯彻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精神,定于今年7-9月,在全国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集中精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今年下半年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基本平稳。
要在努力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实现就业的前提下,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制定工作计划,确定目标任务,实施工作调度,加强工作督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推动工作。
要重点在第三季度集中所有力量开展工作。
力争在今年底使大多数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并确保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实现就业。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力度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具体措施,全面推动政策落实,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实效。
要加快落实到城乡基层岗位就业的相关补贴、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企业吸纳专科以上毕业生在城市落户、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等政策,着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渠道,扶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3.31•【文号】财社[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年3月31日财社[2012]1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为了加强中央社会保障部门预算执行管理,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对《中央社会保障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社会保障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附件:中央社会保障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社会保障部门预算执行管理,促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有效衔接,实现预算执行的均衡性,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央社会保障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包括财政部批复的当年部门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当年预算执行中调整预算的执行管理。
第三条中央社会保障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应坚持“职责明确、编制科学、执行均衡、计划管理、按月考核、预算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中央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是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对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各部门要明确和细化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建立相应的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制度,做到责任到岗、到人。
财政部对各部门预算执行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职责。
第五条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是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前提,是保证预算均衡执行的重要基础。
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2012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2012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3.13•【文号】人社部函[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2012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财税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高技能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按照《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启动实施2012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工作(以下简称“培训基地项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在全国范围内选择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高技能人才需求强劲的地区,依托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一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培训基地项目,探索适应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深化培训基地与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合作;从培养模式、课程设置、师资配备、实训装备、能力评价等方面积累高技能人才培训经验,为推动全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规模化培训高技能人才奠定基础。
三、项目实施期限2012年的培训基地项目从2012年5月起开始实施,为期2年。
四、申报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公布的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本省(区、市)内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地级城市以上的公共实训基地。
申报单位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管理规范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
20109号文件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财政部教职成[2010]9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人事(劳动保障)局二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明确提出,为大力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在实施免学费政策的同时,国务院相关部门将选择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改革创新示范.经研究,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从2010年到2013年组织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
现就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重大意义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增强民族产业发展实力,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基础性工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经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取得历史性突破,培养了大批生产、服务和管理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实施重点产业振兴规划,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解决好“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
但是,担负着技能型人才培养任务的中等职业教育仍然是我国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质量:结构、规模、效益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发展方式、办学模式、培养模式、评价模式等关键环节存在着诸多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
企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企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聘用管理,强化校企合作,推进企业家及能工巧匠进课堂,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兼职教师聘用流程企业兼职教师聘用流程为:企业推荐,并提供兼职教师名单(要求企业盖章),由项目负责人造表登记,登记表格见《企业兼职教师登记表》。
二、企业兼职教师培训学校相关部门对企业兼职教师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本素质、师德、教育教学方法、安全教育、教学常规管理等内容。
培训后教务处组织考核,并将合格名单报校务会。
三、企业兼职教师聘用由学校对兼职教师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是否聘用。
对于聘用的企业兼职教师签订协议,颁发聘书,并根据协议发放课时薪酬。
四、企业兼职教师教学管理由校部或项目管理负责人对企业兼职教师进行直接管理,下达教学任务,进行教学常规管理。
企业兼职教师按照教学任务,制订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教学、考评、管理,根据教学要求提供如下教学文件:教材、授课计划、备课教案、学生考核试卷(或考核办法)、成绩及评语、教学总结。
五、企业兼职教师考核评价学期末或项目结束,由学校、企业分别对企业兼职教师进行考核,包括自评、企业评价、项目负责人评价、学生评价。
具体考核内容见《企业兼职教师考核评价表》。
纳入学校期末评优,学校对优秀的企业教师进行表彰。
六、企业兼职教师档案管理为每一位企业兼职教师建立教师成长档案,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收集资料,项目结束后交档案室保存。
七、其它本办法于2016年10月制订,校务会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篇一: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XX]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提高建设计划实施和项目管理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XX〕9号)精神,制定了《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二○一一年七月六日附件: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XX〕9号)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计划以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水平为目标,支持1000所办学定位准确、产教结合紧密、改革成绩突出的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项目学校),以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为重点,以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创新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手段为保障,进一步深化办学模式、培养模式、教学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切实加强内涵建设,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通过建设,使项目学校成为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示范、提高质量的示范和办出特色的示范,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发挥骨干、引领和辐射作用。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10.13•【文号】财社〔2017〕164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0月13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职工教育经费最新规定
职工教育经费最新规定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教育经费管理的意见》,对职工教育经费的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根据新规定,职工教育经费的管理将更加严格,以确保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和职工的培训效果。
以下是新的规定的具体内容。
首先,新规定增加了对职工教育经费的专项管理要求。
根据规定,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职工教育经费账户,将教育经费支付统一纳入账户管理。
企业在使用教育经费时,应当制订详细的教育计划,并将计划和预算提交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批。
同时,企业还要将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其次,新规定对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职工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认证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项目。
禁止将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奢华培训、旅游培训等与岗位要求不相符的项目。
同时,企业还要为职工提供合适的培训资源,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培训,提高自己的职业能力。
再次,新规定强调企业要加强职工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
根据规定,企业应当建立科学健全的财务制度,明确教育经费的收入来源和支出去向。
企业要做到教育经费的收支公开透明,确保职工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
此外,企业还要加强对职工教育培训项目的评估和监督,确保培训效果。
最后,新规定提高了对违规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规定,如果企业违反教育经费使用规定,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停止享受相关政策支持等。
同时,对于个人侵占、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总之,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教育经费管理的意见》的出台,将对职工教育经费的管理产生积极的影响。
通过加强职工教育经费的专项管理、明确使用范围、强化财务管理和加大处罚力度,将更好地促进职工教育的开展,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相信随着新规定的实施,职工的培训效果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2.29•【文号】劳社部发[22号]•【施行日期】1998.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原行业统筹企业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原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统筹项目内的部分由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根据原劳动部、财政部对各行业开展养老保险统筹的批复文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对11个行业和单位的统筹项目进行了审核认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和各行业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对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核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各地要确保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对未被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所需费用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保持已离退休人员的原待遇基本不变。
附件:关于审核认定十一个行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意见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关于审核认定十一个行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意见一、按国家以下文件规定确定的统筹项目(一)按下列文件确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2.《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3.《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4.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5.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6.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劳人老〔1983〕34号)7.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8.《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9.《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10.《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11.《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1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3.国家教委《关于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86〕教计字190号)14.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88〕教计字105号)15.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培〔1987〕16号)16.劳动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89〕3号)17.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18.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劳薪字〔1992〕8号)(二)按下列文件增加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1.《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83号)2.《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2〕29号)3.《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62号)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两航起义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3〕95号)6.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2〕15号)7.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325号)8.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6〕346号)9.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7〕226号)(三)按下列文件发给的物价、生活补贴1.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售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国发〔1979〕245号)2.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1988〕23号)3.国务院《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国发〔1991〕18号)4.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国发〔1992〕15号)5.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91〕财综字44号)6.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92〕财综字38号)7.《国务院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1985〕6号)8.《国务院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补充通知》(国发〔1985〕52号)9.劳动部等四部门《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劳字〔1988〕42号)10.劳动总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退休职工发宿舍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80〕劳总险字1号)11.财政部》关于民用燃料和东北照明电提价后中央企业职工补贴问题的通知(〔90〕财工字第503号)各行业贯彻上述文件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行业的文件。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团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实施和完善中央有关部门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各专门项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专门项目主要包括:中央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教育部牵头组织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共青团中央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
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在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框架下建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部际协调机制。
办事机构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研究确定计划、组织报名选聘、安排工作岗位、出台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沟通协调。
各专门项目主管部门不变,仍按现有方式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就业工作联席会框架下也要相应建立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团委等部门组成的部门协调机制,并明确相关职责,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统筹组织实施工作。
三、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按照现在各专门项目毕业生所从事的岗位,可参照本地乡镇机关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标准,按月发放。
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现有项目中高于此标准的,按现行标准执行。
四、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2009年起,按照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6.22•【文号】财综[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教育部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2011年至2015年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安排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进行的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是指以推进中小学生素质教育,提高实践能力为目的,具备室内综合实践区、室外劳动实践区、综合训练区、生活区等基本功能区,可容纳集中食宿,开展学工、学农、生命安全教育等综合实践教育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第四条用于项目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由项目资金资助建设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示范校建设项目制度
北京商贸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项目”制度北京商贸学校示范学校建设办公室二〇一三年三月目录一、项目运行管理制度 (3)1.北京商贸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4)2.北京商贸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11)3.北京商贸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办法 (17)4.北京商贸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实施单位考核办法 (25)5.北京商贸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实施考核办法补充说明 (29)二、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改革制度 (35)1.北京商贸学校关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原则意见 (36)2.北京商贸学校课程标准设置规定 (41)三、校企合作制度 (51)1.北京商贸学校关于选择合作企业标准的规定 (52)2.北京商贸学校关于校企合作协议书的意见 (54)3.北京商贸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组织建设的意见 (57)4.北京商贸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章程 (60)5.北京商贸学校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64)附件1:北京商贸学校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管理机构 (67)附件2:北京商贸学校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生实习协议书 (69)附件3:北京商贸学校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实训承诺书 (70)附件4:北京商贸学校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安全协议书 (71)附件5:北京商贸学校“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日志与总结 (74)附件6:北京商贸学校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优秀实习生及服务标兵评选办法 (75)四、师资队伍建设制度 (78)1.北京商贸学校专业带头人选拔方案 (79)2.北京商贸学校专业带头人培养考核标准 (82)3.北京商贸学校骨干教师选拔方案 (84)4.北京商贸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考核标准 (86)5.北京商贸学校兼职教师选拔及考核管理办法 (88)6.北京商贸学校专职教师参加校外企业实践管理办法 (93)五、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制度 (95)1.北京商贸学校实训基地建设申报、立项及审批制度 (96)2.北京商贸学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招投标全程监督管理制度 (98)3.北京商贸学校实习实训基地金融实训室使用规则 (100)4.北京商贸学校实习实训基地财会模拟实训基地管理制度 (101)5.北京商贸学校实习实训基地实验室使用制度 (102)6.北京商贸学校实习实训基地微生物实验室使用规则 (104)7.北京商贸学校实习实训基地食品检测实训基地管理制度 (105)8.北京商贸学校实习实训基地电子商务实训室管理制度 (108)9.北京商贸学校实习实训基地超市实训室安全使用守则 (110)10.北京商贸学校实习实训基地动漫实训基地管理制度 (111)11.北京商贸学校实习实训基地旅游实训(播放厅)管理制度 (119)12.北京商贸学校实习实训基地旅游实训(沙盘)管理制度 (120)13.北京商贸学校实习实训基地旅游实训(观光巴士)管理制度 (121)14.北京商贸学校实习实训基地旅游商务实训室管理制度 (122)15.北京商贸学校实习实训基地餐厅、客房使用管理制度 (124)16.北京商贸学校实习实训基地专业教室使用规则 (125)17.北京商贸学校实习实训基地语音室使用规则 (126)18.北京商贸学校实习实训基地计算机房使用管理制度 (127)19.北京商贸学校实习实训基地电教设备管理制度 (129)20.北京商贸学校实习实训基地财产账管理制度 (131)21.北京商贸学校实习实训基地教学仪器设备购买制度 (132)22.北京商贸学校实习实训基地教学仪器设备报废制度 (133)23.北京商贸学校实习实训基地实验中心安全防火条例 (134)六、培训中心制度 (135)1.北京商贸学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安全管理制度 (136)附件1:北京商贸学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防火、防盗安全规程 (137)附件2:北京商贸学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安全防火条例 (138)附件3:北京商贸学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139)附件4:北京商贸学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教学楼防火安全规则 (140)附件5:北京商贸学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紧急避险疏散工作方案 (141)附件6:北京商贸学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突发性重大事件、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预案 (144)2.北京商贸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149)3.北京商贸学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培训班级管理制度 (152)4.北京商贸学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学员管理制度 (155)5.北京商贸学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实训教师工作守则 (158)6.北京商贸学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公示制度 (159)7.北京商贸学校报名、咨询规程 (160)8.北京商贸学校培训质量反馈规程 (167)9.北京商贸学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学员考勤规程 (174)10.北京商贸学校结业考核规程 (177)11.北京商贸学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家政服务实训基地安全操作规程 (181)12.北京商贸学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餐厅、客房实训基地安全操作规程 (182)13.北京商贸学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导游实训基地安全操作规程 (183)14.北京商贸学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茶艺实训基地安全操作规程 (184)项目运行管理制度北京商贸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为规范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一批立项建设学校名单的通知》(教职成厅[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中各项建设项目.第二条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项目"管理的内容包括:建设方案、实施计划、实施过程、统计报表、建设资金的管理与审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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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项目管理,提高建设计划实施和管理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精神,制定《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日附件: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项目管理,规范相关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计划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的规范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为目标,支持1000所办学定位准确、产教结合紧密、改革成绩突出的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项目学校”),以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为重点,以创新教育内容、更新教育手段、加强队伍建设和完善内部管理为保障,进一步深化办学模式、培养模式、教学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切实加强内涵建设,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通过建设使项目学校成为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示范、提高质量的示范和办出特色的示范,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发挥引领、骨干和辐射作用。
第三条建设计划坚持“中央引导、地方为主、行业参与、校企合作、学校实施”的原则,采取中央、地方和项目学校分级管理的方式,以学校管理为基础,地方管理为主。
同时,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有效参与和支持。
第四条实施建设计划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支持。
地方财政安排相应的经费予以支持,保障项目学校改革创新的基础能力和重点任务的实施。
同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开展合作办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负责制定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要求,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二)制定相关政策、管理规定和绩效考核办法等;(三)组织专家复核地方上报的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任务书及项目建设进展报告等;(四)按计划组织开展政策发布、业务咨询、技术指导和培训交流等工作;(五)建立项目建设信息采集与绩效监控系统,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六)协调、指导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年度检查、成果验收、挂牌表彰等。
第六条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是项目实施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要求,组织本地区项目学校的申报、评审和推荐工作;(二)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负责统筹落实和筹集项目学校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四)向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报送本地区项目建设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第七条项目学校举办者是项目学校的主管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的要求,指导所属中等职业学校进行项目申请,确保落实相关政策;(二)负责指导、检查所属项目学校的项目工作,监督项目学校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按要求向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报送所属项目学校项目建设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第八条项目学校法人代表为项目建设主要责任人。
项目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学校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并对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任务书》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四)将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展、年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形成年度报告,上报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五)接受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申报评审与组织实施第九条申报评审工作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公布的年度建设计划执行,包括核定申报指标、地方预审推荐、中央组织复核、统一社会公示、正式发文公布等五个环节。
(一)核定申报指标。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根据因素分配法确定和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申报的项目学校控制数。
(二)地方预审推荐。
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上报申报材料,提出基本建设思路、初步设想和计划方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按照中央下达的项目学校控制数,组织专家对项目学校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确定本地区拟推荐申报的项目学校,统一报至教育部、人力资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
(三)中央组织复核。
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组成专家组,根据《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学校遴选基本条件》,对各地推荐申报的项目学校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根据需要对项目学校申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
(四)统一社会公示。
复核结束后,在教育部网站()上公布拟立项支持的项目学校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接受社会监督和质询。
(五)正式发文公布。
公示期满后,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公布项目学校名单。
第十条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根据已批准项目学校的重点建设任务等因素,下达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总预算控制数及年度预算控制数。
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据此组织项目学校及其举办者制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并填写项目建设《任务书》,以及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修订后的《实施方案》和《任务书》进行评审论证,并将通过评审论证的《实施方案》和《任务书》报送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项目学校的《实施方案》和《任务书》进行复核。
复核批复后,正式启动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学校按照中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建设方案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得自行调整。
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学校须报经省级教育、人社和财政部门核准,并由省级教育、人社和财政部门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三条建设计划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学校举办方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中央专项资金一次确定、分两年到位,逐年考核,并根据年度检查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财政部下达项目学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总预算及年度预算后,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学校举办方安排的专项资金等应按项目实施进度足额拨付到项目学校。
第十五条项目学校应统筹安排使用不同渠道的专项资金,科学、合理编制本校建设项目的总预算及年度预算。
项目预算是项目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
第十六条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学校改善教学、实习和实训条件,开展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改革专业、课程和教材体系等。
第十七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一)基础能力建设费:主要用于购置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专业的实验实训设备和与之相配套的软硬件设施。
用于基础能力建设的费用不得超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20%。
(二)校企合作机制建设费: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学校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包括开展工学结合,共同建设生产性、服务性实训环境等。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支持项目学校开办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
(三)专业课程建设费:主要用于项目学校按照“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要求,对学校重点建设专业进行教学研究,调整专业方向、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相应教材、课件和资源等方面的支出。
(四)师资队伍建设费:主要用于项目学校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双师型”教师,以及从行业、企业聘用有丰富一线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等方面的支出。
用于教师培训进修的费用不得超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10%。
第十八条项目学校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任务书》提出的目标组织项目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纳入项目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并设置单独账簿进行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二十条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二十一条项目学校应将项目收支情况按预算科目纳入年度单位决算统一编报。
第二十二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
项目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学校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等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验收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为2年。
起始日期自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复项目学校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任务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建立部际联合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和项目学校自我监测的三级监控考核体系,对项目学校建设计划的实施实行事前科学论证、事中监控指导、事后效益评价的全过程审核、监控和考核。
(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依据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任务书》,分阶段采集绩效考核信息,组织对项目学校进行年度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调整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学校,终止经费支持。
(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检查和监督项目学校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