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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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0〕7号
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四川、陕西省(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2010年元旦至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0年1月中下旬,组织对你省(自治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重点内容
1.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情况。

2.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9年12月23日召开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222号)精神的情况。

3.为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所采取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4.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开展情况;对违规企业的处罚落实情况;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5.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主要措施及其落实情况、工作经验及取得成果。

二、督查方式
1.听取省级安全监管局工作汇报,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文件资料及落实情况。

2.抽查重点设市(地)、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3.抽查部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4.督查结束时,向省级安全监管局反馈督查情况和意见;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下达整改通知。

三、督查组组成(略)
四、有关事项
1.本次督查的时间为2010年1月12至22日期间,各督查组的督查时间一周左右。

具体时间安排由各督查组确定。

2.请各督查组于1月26日前将督查报告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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