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学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管理办法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3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中国法学会2008年3月21日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会建设,规范研究会活动,促进研究会发展,发挥研究会的作用,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是团结与组织相关法学研究领域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骨干队伍和依靠力量。
第三条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组织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研究和学科理论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参与法治宣传,培养法学法律人才,评选优秀法学成果,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二章研究会的组织机构第四条研究会设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通过研究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五条研究会理事应从本学科、专业学术界和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研究水平的学者、专家中产生,应具有高级学术职称或处以上行政职务。
研究会理事应当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不是会员的,应当履行入会手续。
第六条研究会理事候选人应当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填报由中国法学会统一制作的《理事候选人登记表》,并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
第七条研究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1.11•【字号】京办发[1986]59号•【施行日期】1986.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十一月十一日京办发[1986]59号)为加强对本市社会团体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成立全国性组织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成立全国性组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社会团体的范围。
1 、本规定所称社会团体,是指由单位或个人自愿组织起来的全市性的“学会”、“协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中心”等社会学术团体。
社会经济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工作团体、体育工作团体以及其他社会团体。
2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团体,不包括中央确定列入行政、事业编制的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工商联、台胞联谊会、侨联、科协、社科联、文联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北京市分会等人民群众团体,佛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等宗教团体,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组织的团体。
二、社会团体的组建原则。
1 、全市性的社会团体的组建,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坚持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平等互利的原则,领导成员要经过民主选举或充分协商产生。
不准用行政办法和行政手段强行组建。
2 、凡本规定管理范围的社会团体,不列作国家行政或事业单位,不定级别,人员不列入行政、事业编制,经费不纳入国家财政预决算。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名额由审批单位确定。
政府鼓励和支持采取招聘的办法解决人员问题。
其工资待遇等可执行国家事业单位的标准,款项从会费和其他收入中支付。
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3 、一个大门类或一个行业性质相同的社会团体只能成立一个。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1993.08.13•【字号】京社发[1993]29号、京财综[1993]1913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8月13日京社发(1993)29号、京财综(1993)1913号)各区县财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各社会团体: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现将《北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本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促进社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一、凡经本市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除由财政拨款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社会团体外,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筹集和运用,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促进社团事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包括:1.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正确安排使用资金,加强经济核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社会团体资产的安全;3.如实反映社团财务状况,认真开展财务分析,积极参与单位经济决策,促进社团事业的发展。
三、社会团体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财政、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实行独立核算,接受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四、社会团体应配备取得上岗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遵守职业道德,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和繁荣法学研究,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结合《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法学会使用国家财政经费支持的部级法学研究年度招标课题、后期资助项目、专项课题、委托课题。
中国法学会承担的中央部门委托课题、其他委托课题、合作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据委托协议、合作协议的约定。
委托协议和合作协议对研究经费使用和管理没有约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法学会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会议、住宿等方面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并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及时总结经验,改进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课题牵头人或主持人所在单位为课题责任单位。
课题组使用课题经费必须接受责任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的审核、监督。
中国法学会课题管理部门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认真处理有关课题经费使用不规范情况的异议并进行复核,协助课题责任单位做好监督工作。
第五条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次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原则上,年度招标课题、专项课题、委托课题在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70%至课题责任单位,课题成果鉴定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经费。
因研究工作有特殊需要,可以立项后一次性拨付或课题成果鉴定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至课题责任单位。
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后,出版经费一次性拨付至出版社,研究经费一次性拨付至课题责任单位。
中央部门委托课题、其他委托课题、合作课题的经费,按委托协议、合作协议的约定。
第六条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
间接费用是课题责任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管理、服务而产生的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3.03•【字号】京民社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20〕24号各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团党建领导机关,各社会团体:现将《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2020年3月3日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依法自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换届选举)是本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理事会任期届满,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依照规定程序,审议表决有关事项,以投票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的过程。
第三条换届选举应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以下简称理事会)。
理事会可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换届选举机构第七条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6个月前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换届选举重大事项。
(二)组织梳理会员名册,按章程审核会员资格条件。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还需拟定并通过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名册。
(三)组织提名理事长或会长(以下简称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以下简称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建议人选。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11年3月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6月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修订,2016年4月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的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促进法学繁荣和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法学理论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为部级研究课题。
研究工作的规划由中国法学会制订。
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负责。
第二章课题选题与类别第三条中国法学会课题的选题,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着力研究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法学理论问题和法治实践问题,以及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中国法学会课题分为:重大专项课题、年度课题、后期资助项目、委托课题、合作课题、专项课题。
第五条重大专项课题是为解决影响我国法治进程的重大理论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而设立的课题,由中国法学会通过委托或招标立项。
第六条年度课题是中国法学会每年一度通过招标立项的课题。
年度课题包括: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和自选课题。
其中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由中国法学会资助经费。
自选课题是自筹课题经费的课题。
年度课题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关键环节邀请中国法学会纪检部门负责人、专家代表参加,接受监督。
课题选题指南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在向中央部门、法学法律界广泛征集的基础上,经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评议,中国法学会审定。
部分资助课题的选题由申报人自拟。
第七条委托课题分为年度重点委托课题、临时性委托课题、中央部门委托课题以及其他委托课题。
年度重点委托课题由中国法学会党组会议或中国法学会会长会议审定选题及实施方案。
临时性委托课题由中国法学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临时确定选题。
中央部门委托课题是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或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委托中国法学会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承担的课题。
北京市法学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购买法学法律社会组织服务项
北京市法学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购买法学法律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考核评优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法会[2016]1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法学会
【发布日期】2016.04.06
【实施日期】2016.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法学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购买法学法律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考核评优办法(试
行)》的通知
(京法会[2016]13号)
各法学法律社会组织:
《北京市法学会购买法学法律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考核评优办法(试行)》已经北京市法学会2016年4月5日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法学会
2016年4月6日
北京市法学会购买法学法律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考核评优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市法学会系统使用政府资金购买法学法律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规范化、效益化、品牌化发展,巩固和完善工作机制,激发工作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法学会所联系、服务、管理的法学法律社会组织通过市法学会承接的使用政府资金支持的各类服务项目。
第三条考核评优工作由北京市法学会组织实施,必要时可聘请社会学领域专家或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共同参与。
第四条考核按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实施指。
中国法学会机关落实《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繁荣法学研究的意见》的实施方案-
中国法学会机关落实《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繁荣法学研究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正文:---------------------------------------------------------------------------------------------------------------------------------------------------- 中国法学会机关落实《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繁荣法学研究的意见》的实施方案(2006年)为贯彻落实《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繁荣法学研究的意见》,根据2005年12月9日会长办公会议的要求,在综合学会机关各部室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关于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法学研究1.加强对法学研究状况的经常性分析。
每半年对法学研究理论动态和研究队伍的思想动态作一综合性分析报告。
(研究部落实)2.设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建设工程。
2006年召开“用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法学研究座谈会”,研究如何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建立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
(研究部落实)二、关于围绕社会主义建设大局开展法学研究3.根据《中国法学会五年工作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繁荣法学研究的意见》,确定2006年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研究课题。
主要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科学发展观与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研究;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法律问题研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律问题研究;自主创新法制保障研究;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法律制度研究;我国加入WTO后过渡期法律问题研究;维护社会稳定、司法体制改革、反腐败、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法律问题研究。
(研究部落实)4.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完善重点课题的设置、招标、投标、评价等机制。
既要重视基础理论研究,更要重视应用研究,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
(研究部落实)三、关于加强法学研究组织体系建设5.进一步完善研究会组织体系。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机关主要职责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京编办函[2002]1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04.05
【实施日期】2002.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方案》的通知
(京编办函[2002]11号)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法学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批准,现予印发。
请抓紧组织实施。
2002年4月5日北京市法学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3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办发[2001]10号)精神,北京市法学会(简称市法学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北京市法学会是市委、市政府团结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首都法学界、法律界的学。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各区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国有企业和高等院校党委:现将《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2021年5月9日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规划(2021-2025年)为全面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精神,统筹谋划和协调推进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制定本规划。
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本市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地方法规规章体系不断完备,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强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普法宣传工作不断加强,开创了全面依法治市工作新局面,为在新的起点上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奠定了坚实基础。
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客观要求,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应有之义,是建立首都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必由之路。
在全面推进首都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上,必须把全面依法治市摆在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保障性位置,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向着法治中国首善之区的目标不断前进。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牢牢把握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的目标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努力建设好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的首都、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国首都、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正文:----------------------------------------------------------------------------------------------------------------------------------------------------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2008年1月23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10年1月12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研究会的发展,规范研究会的活动,加强对研究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团结与组织全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中国法学会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主阵地和骨干力量。
第二章研究会的任务第三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组织本学科和本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第五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大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六条参与国家立法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参与执法、司法研究,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服务法治实践。
第七条组织评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里的优秀法学研究成果,扶植年轻法学研究工作者的成长,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八条开展国际间和地区间的法学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参与法学教育和法治宣传,培养法学、法律人才,弘扬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十条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求真务实的良好学风,反对学术腐败。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研讨会、论坛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促进社会组织所在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
第四条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备案事项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
第五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的民主决策、活动管理、经费筹集、监督检查等事项,并把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社会组织要加强对分支机构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管理,活动内容有交叉或者重复的应当予以调整或者合并。
第七条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八条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第九条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一)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二)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三)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四)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五)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换届工作细则(试行)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换届工作细则(试行)来源:中国法学会网作者:佚名日期:2014年08月26日浏览:182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换届工作细则(试行)(2014年7月24日经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会议通过,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制定宗旨及依据】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换届工作,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法学会章程》、中国法学会《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中国法学会各所属研究会和全国性法学社团(以下统称研究会),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按期换届】研究会应当按期换届。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同意延期1年之后仍无法完成换届的,中国法学会可以组织换届。
第四条【研究会换届的组织机构】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主持研究会换届工作。
研究会会长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缺位的,由常务副会长召集;研究会未设常务副会长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推举一位副会长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条【报送换届方案】研究会应当于届满前3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送换届方案。
换届方案需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包括换届请示、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章程修改草案、负责人候选人产生办法、常务理事和理事名额的分配建议等文件。
研究会在报送换届方案之前应与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沟通有关情况。
第六条【换届方案审查】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查后,报请中国法学会党组会议研究原则通过。
第七条【酝酿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研究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建议名单应充分征求研究会发起单位、现任负责人、中国法学会等各方意见,综合多方面因素。
研究会内部或在酝酿的过程中对会长人选产生较大分歧时,由中国法学会党组提名推荐会长候选人。
第八条【研究会负责人任职资格】研究会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从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有奉献精神、能团结带领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具有法学正高级职称或者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的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中产生,并征得候选人的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同意。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国法学会关于实施新<章程>,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国法学会关于实施新<章程>,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政法委•【公布日期】2009.05.11•【文号】政法[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国法学会关于实施新<章程>,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政法[200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年初召开的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通过了新的《中国法学会章程》,为了确保章程顺利实施,中国法学会研究制定了《中国法学会关于实施新<章程>,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这个意见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政法[200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法学会组织体系,充分发挥法学会的整体优势,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服务科学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现将《意见》转发你们。
中国法学会关于实施新《章程》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中国法学会章程》修改草案已经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这次修定的新章程,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中国法学会指导思想的基础上,统一了法学会的组织体系、章程和会员,自上而下地形成统一的法学会组织体系。
这是法学会发展史上组织建设方面的重要突破,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谋划法学会和法学研究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是法学会作为党领导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升整体能力建设的需要,有利于法学会更好地承担引领和繁荣法学研究的重要历史使命。
现就《章程》实施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结合新《章程》的实施,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政法[200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一)主动接受党委对法学会工作的领导。
法学会 会费标准
法学会会费标准
不同地区和类型的法学会会费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是北京市法学会的会费标准,供您参考:
北京市法学会的会员需按照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1. 普通会员:每年500元。
2. 理事:每年1000元。
3. 常务理事:每年2000元。
4. 副会长:每年5000元。
如果会员逾期缴纳会费,应按照所欠会费金额的百分之五每日加收滞纳金。
此外,北京律师法学会的会费收取标准分为三种:按件计酬、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
对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或代理申诉案件,按件计酬的收费标准为每件元;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具体比例按照相关标准执行;计时收费适用于所有法律事务,按照有效工作时间和律师个人收费标准来计算出具体费用。
如果您对所在地区的法学会会费标准感兴趣,建议您直接联系该法学会或者查询当地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
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关于全国性法学社团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关于全国性法学社团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公布日期】•【文号】司发通[2007]4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关于全国性法学社团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7]43号)司法部主管各法学社团、中国法学会主管各法学研究会:根据《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7)43号)的要求,经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研究,现就全国性法学社团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的重要意义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全国性法学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同时要求相应调整司法部与中国法学会管理社团的职责分工,是进一步完善法学社团管理体制、推动法学社团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和要求,中国法学会负责主管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领域的法学社团,司法部负责主管司法行政工作领域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社团,中国法学会已组建并开展活动的研究会依法到民政部注册登记。
这一调整,对于理顺法学社团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法学研究工作的统筹规划、资源整合和统一管理,推动法学社团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调整的任务和范围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的授权以及民政部通知的要求,此次调整的主要任务是,由司法部与中国法学会按照新确定的管理社团的职责分工,协调处理好司法部现管有关社团的调整和移交事宜(中国法学会现管的各研究会办理社团注册登记事宜由中国法学会自行安排),确保有关社团在调整、移交后按新的体制管理和运作。
此次调整的范围,是将司法部现在主管的不属于司法行政工作领域或与司法行政工作领域没有密切联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等社团移交中国法学会主管;同时,按照新的管理职责分工,将不宜由司法部继续管理的其他全国性社团按其性质及业务领域调整、划转相关部门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法学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研究会、社团法学会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法会[2015]1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法学会
【发布日期】2015.03.16
【实施日期】2015.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法学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法会[2015]15号)
各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北京市法学会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管理办法》经北京市法学会2015年3月10日第六届第十一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法学会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法学会
2015年3月16日
北京市法学会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的发展,规范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的活动,加强对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的服务与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法学会章程》和《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是北京市法学会团结与组织首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相关各界人士开展法学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北京市法学会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主阵地和骨干力量。
第二章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的任务
第三条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市委指示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善之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组织本学科和本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转化,发挥智库作用。
第五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大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究,提
出对策和建议,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第六条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求真务实的良好学风,反对学术腐败。
第七条参与国家和首都立法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参与执法、司法研究,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服务法治实践。
第八条组织评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里的优秀法学研究成果,扶植年轻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成长,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九条开展国际间和地区间的法学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参与法学教育和法治宣传,培养法学、法律人才,主管、主办本会刊物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律图书及资料。
第十一条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培训和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反映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组织
第十三条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理事会原则上由50人以上理事组成。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理事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研究会、社团法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理事原则上应具有高级学术职称或者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理事应当参加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年会及其他学术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或者届内有三年不参加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
第十四条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研究会、社团法学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研究会、社团法学会重要工作。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应当从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品德高尚,能团结带领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中产生。
会长应具有正高级学术职称或者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
秘书长应具备乐于奉献、敢于担当的精神和较强的统筹协调能力。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应征得候选人所在单位同意。
副会长人数一般不超过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理事人数的10%。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提名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情况特殊的,应当在酝酿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拟任负责人候选人建
议名单时报请北京市法学会审查批准。
研究会、社团法学会会长不兼任北京市法学会其他研究会、社团法学会会长职务,不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北京市法学会所属社团法学会领导职务的,应依据北京市委组织部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备案审批手续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可设名誉职务,由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