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实务为视角论传销的刑法规制
刑法对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
刑法对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传销犯罪是指以非法经营方式,通过组织人员发展下线、发展新会员并以此获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刑法对传销犯罪有明确的规定与打击措施。
本文将依次阐述刑法对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并分析其实施的必要性和效果。
传销犯罪的规定主要在刑法中的几个相关条款中得以体现。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传销活动会涉及到招摇撞骗的行为,例如虚构合法协会、社团等机构并利用其名义进行传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传销组织者在传销活动中辅助、煽动或者组织会员实施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也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传销犯罪还涉及资金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如以非法的方式筹集资金、骗取公众财物等。
除了明确规定传销犯罪的定义,刑法还明确规定了对传销犯罪的打击措施,以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首先,刑法规定如果传销犯罪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犯罪分子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其次,对于故意参与传销犯罪或者为传销活动提供帮助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再次,刑法还规定了对传销犯罪所得财物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非法传销组织取得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刑法对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的实施是必要的,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传销活动危害严重,不仅会让参与者面临经济风险,还会破坏经济秩序、伤害社会和公众的利益。
通过刑法的规定与打击措施,可以有效地遏制传销犯罪的发生,并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其次,刑法的规定与打击措施也起到了威慑作用,使得潜在的传销犯罪分子望而生畏,不敢轻举妄动。
同时,刑法的规定还能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助于打击传销犯罪组织,削弱其影响力,减少对社会的危害。
然而,仅仅依靠刑法规定的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是不够的。
要实现对传销犯罪的全面打击,还需要政府、监管机构、社会组织等的积极配合。
严打传销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经济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稳定。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传销活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传销活动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严打传销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概述1.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非法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这一规定为打击传销活动提供了宪法依据。
2.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虚假宣传;(二)虚假交易;(三)商业贿赂;(四)侵犯商业秘密;(五)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传销活动中的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等行为违反了该法的规定。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传销活动中的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三)侵犯财产权利的;(四)妨害社会管理的。
”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能触犯该法的规定。
6.其他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也对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
涉传销民事案件的司法识别和处理
涉传销民事案件的司法识别和处理传销是一种以组织为主要方式、以非法获取财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它已经成为了一种全球性的社会问题。
在中国,传销也是一种经常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经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不小的威胁。
同时,传销也是涉及到民事法律行为的一个问题,如何进行司法识别和处理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一、传销的司法识别1、传销的定义传销是指以组织多层级会员推销商品或服务为名义,发展下线会员形成多级结构,对其进行强制性管理和控制,通过向下线会员物品、服务,以及下线会员发展权益奖励的方式非法获得经济利益的一种犯罪行为。
传销的核心内容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产,例如招收会员,不断发展和招募其他的受害人,将他们作为会员,以此来获取非法收益。
2、传销的特点传销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组织多层次,形成一个完整的组织结构,有一个统一的管理中心。
二是招募会员,在向被诱骗者进行诱骗时,往往会讲述大量虚假的承诺和虚假的夸大宣传,以此来引诱被害人的参与。
三是对会员实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从而达到对他们追求非法利益的目的。
四是不断拓展市场,以获得越来越广大的市场份额。
五是以诱惑和威胁的方式,让会员被动或自愿地购买产品或服务。
3、传销的危害传销不仅有经济上的危害,也对社会治安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一方面,传销会不断招募会员,对被招募者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他们在经济上得不到任何的收益,甚至还会陷入债务之中。
另一方面,传销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由于在传销组织中,社会上的不怀好意的人很容易窜入其中,因此会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二、传销民事案件的处理1、管理部门的职责首先,对于传销活动,管理部门需要及时的进行调查和控制。
管理部门对传销进行调查时,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调查传销组织的背景和成员信息,这包括组织架构、成员情况、经营场所以及经营范围等方面。
二是调查传销组织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信息,这需要了解产品的质量、价格、生产情况,以及服务的内容、质量等方面。
“传销罪”写入《刑法》
需要 经过几道程序 , 才能得到最 终的审批 。 目前的信息来 从
律条文, 现行法律对传销打击的力度不够, 仅有 禁止传销条
维普资讯
例 ,且处罚金额起点过高 ,大部分传销人 员不能受 到处理 。 事 实上 ,刘丽涛在 2 0 年全 国人大会上提 出增 加 “ 07 传
销罪” 时, 引起 了不少 部门和专家的讨论 , 包括 有律师从刑
法角度思考 “ 传销 罪” 入刑法的可行性 和必 要性,山东律 列 师吴浚所写 的 “ 关于增 补传销罪 的法律 思考”论文,还获得 了 2 0 山东律师论坛 传销罪 ”列入刑法后 即指出,“ 根据 立法
法 规定, 什么行为属于犯 罪要 由法律来规定 , 而草 案把传
销行为的界定权赋予 了行政法规, 建议再修改时 慎重考虑 。 ” 这是因为在涉及 到直 销和传销 的条 文中,目前 只有 直销 管 理条例》和 禁止传销条例 》 ,并无现成 的法律 。 不过有西南政法大学的刑法专家告 己 者,虽然从 《 ( 立法 法》 来讲, 行为犯罪应该由法律来界定, 但在刑法的具体操作中, 定 。 没有 “ 在 传销 罪”的情况之下 ,过去给传销行 为定罪往 往 是 向非法 经营罪靠拢 ,这引起 了很多关于传 销界定 的争 议, 禁止传销条例 也 并没有解决这一 问题 。 刑法 专家 、 华大学法学 院副院长周光权教授认为 , 清 传 销罪和非法经营罪有很大的区别 。 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扰乱
已有 2 多年 。 O
提 出来增加到刑法 中时, 间还没 到早上 1点 , 时 o 是第一批增
加的草案。
草案 中规定 : 组织 、领导实施传销行 为的组织,情节严
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节特别 情
关于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传销活动日益猖獗,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现行法律在打击传销活动中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传销活动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曾一度被视为“致富捷径”。
然而,近年来,传销活动呈现出蔓延速度快、涉及范围广、参与人数多等特点,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为打击传销活动,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析1. 刑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此规定,传销案件在刑法适用方面主要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实际操作中,判断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传销组织是否具有上下级关系,是否存在“拉人头”行为;(2)传销组织是否具备一定的规模,是否对经济秩序造成严重扰乱;(3)传销活动是否涉及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2. 民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因下列行为之一,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四)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商标专用权等合法权益的。
”在传销案件中,受害者往往涉及财产权益的侵害,因此,民法在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意义。
(1)侵权责任:传销组织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产品,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
在此情况下,受害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传销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法:传销组织与参与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
在传销活动中,参与者通常需要缴纳一定费用,以获取所谓的“加盟资格”或“代理权”。
根据合同法,传销组织有义务保证合同的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传销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销活动日益猖獗,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本文从传销案件的特点出发,分析了传销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了完善传销案件法律适用的建议。
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经济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但传销案件仍层出不穷。
由于传销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适用法律的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旨在探讨传销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传销案件的特点1. 传销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
传销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犯罪关系等,这些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给案件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 传销案件的隐蔽性较强。
传销组织通常以合法经营为掩护,利用网络、电话等手段进行宣传,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3. 传销案件的跨地域性明显。
传销组织往往跨越多个地区进行活动,给案件调查取证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 传销案件的受害者众多。
传销案件涉及众多受害者,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三、传销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1. 合同关系的认定。
传销案件中的合同关系主要包括传销组织与参与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传销组织与经销商之间的合同关系等。
在审理传销案件时,要准确认定合同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 侵权责任的承担。
传销活动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消费者造成了经济损失。
在审理传销案件时,要依法认定侵权责任,明确侵权人的赔偿范围。
3. 犯罪行为的定性。
传销活动涉及非法集资、诈骗、扰乱市场秩序等犯罪行为。
在审理传销案件时,要准确把握犯罪行为的定性,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4. 法律适用冲突。
由于传销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可能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在审理传销案件时,要充分考虑法律适用冲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四、完善传销案件法律适用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
针对传销案件的特点,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传销行为的界定、法律责任等。
传销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的经济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传销活动也日益猖獗。
本文将对一起典型的传销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旨在揭示传销活动的非法性,探讨打击传销的法律对策。
二、传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某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消费返利”、“发展下线”为手段,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吸引消费者和投资者参与。
传销组织设立多个层级,对下线进行“洗脑”培训,要求下线不断发展新成员,获取收益。
经调查,该传销组织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
三、传销案件法律分析(一)传销行为的法律定性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传销组织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销组织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传销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诱骗他人参与,涉嫌构成诈骗罪。
(二)传销组织成员的法律责任1. 传销组织者的法律责任传销组织者明知传销行为违法,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传销组织参与者的法律责任传销组织参与者明知传销行为违法,仍参与传销活动,涉嫌构成参加传销活动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传销案件的查处1. 行政处罚对于传销组织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2. 刑事追究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传销组织及其成员,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3. 民事赔偿对于因传销活动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依法进行民事赔偿。
四、打击传销的法律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传销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
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罚设置
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罚设置作者:肖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3期摘要本文从三个方面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罚设置进行阐述,并认为根据违法所得来判处相对应的罚金,而没必要增设没收财产刑;自由刑应该得到完善;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以外的其他参加者没有必要再规定刑罚。
关键词传销没收财产参加者作者简介:肖林,深圳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54-02一、有关增设没收财产刑罚的问题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的刑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刑罚中只规定了自由刑和罚金刑。
因此,有观点认为该罪是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对于数额一般的组织、领导者,判处自由刑和罚金便可,而对于犯罪所得数额巨大的组织者、领导者,有必要判处没收财产。
还有类似观点认为,扩大财产刑的适用,对有组织犯罪广泛适用财产刑,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犯罪组织的再犯能力。
并进而认为就有组织犯罪而言,犯罪分子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对于此类犯罪,若只处以自由刑和罚金,犯罪分子有可能东山再起,而没收财产可以消除其再犯可能性。
笔者不赞同没收财产可以消除再犯可能性的观点,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活动犯罪的“复制性”①不仅仅是建立在资金上,更是建立在人们的暴富心理和传销活动的犯罪方法上,对于遏制这种犯罪,离不开自由刑,只有施以严厉的自由刑,才能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才能让人们更加清楚的认识到传销活动的违法性,从而更好地防止人们继续组织、领导和参加传销活动。
对于上述观点中增设没收财产刑的建议,笔者认为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传销活动犯罪是聚敛财富、骗取财产的犯罪,该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往往通过传销活动获取了巨额的财富,对于该财富有必要全部没收。
纵观我国刑法对类似犯罪的刑罚规定,均有没收财产的规定,如我国的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都有没收财产的规定,可见,对于类似的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因为其财产取得的非法性,所以刑法均有没收财产的相关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是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种,同时也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犯罪,对于通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取得的非法财产是有必要的。
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的经济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损害了社会稳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传销活动呈现出日益猖獗的趋势。
为了打击传销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法律法规对传销刑事案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传销的定义及特征(一)传销的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他人加入,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引诱、胁迫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
(二)传销的特征1. 非法性:传销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是非法的经济活动。
2. 组织性:传销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分为上线、下线等多个层级。
3. 骗取财物性:传销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通过发展下线和销售产品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4. 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传销活动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传销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一)刑法的相关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了传销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规定了传销活动涉及的犯罪数额、情节严重程度等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依据。
传销案件相关法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打击传销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传销,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对传销活动实行严厉打击、坚决取缔的政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销活动的监管,建立健全传销活动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传销案件的侦查、调查和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传销活动的日常监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传销活动的防范和查处工作。
第二章传销活动的认定第六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一)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二)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三)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利用传销活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四)其他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下列行为不属于传销:(一)合法的直销经营活动;(二)合法的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三)合法的会员制经营活动;(四)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传销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一)拉人头型传销;(二)团队计酬型传销;(三)商品返利型传销;(四)消费返利型传销;(五)其他传销形式。
第三章传销活动的查处第九条公安机关接到传销活动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对涉嫌传销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传销活动的查处:(一)对涉嫌传销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二)对涉嫌传销的经营者进行调查取证;(三)对涉嫌传销的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四)对涉嫌传销的经营者进行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理。
论“非法传销活动”的罪刑规制与法律适用——兼论“组织、领导传销罪”
差 , 必要廓 清两者 的适 用层 面, 有 并在 不同的层 面上对非 法传销行 为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
【 关键 词】 非 法传 销 ; 刑 规 制 ; 织 、 导 传 销 罪 罪 组 领
一
、
非法传 销的概念和法律法规定・ 性
秩 序 这 一 单 一 的客 体 。而 拉 人 头 、 收会 费 的 传 销 行 为 很 少 有 真
(l 《】 丹 法修正案 ( ) 七 中诈骗型非 法传销行 为得到单 列化 的规 定 , 组 织、 以“ 领导传销 罪” 为罪名 , 标志 着刑法对 非法传 销行 为的调 整
进入 了实质性 的阶段 。由于最 高人 民法院关于非法传销行 为的批 复和 全 国人 大常委会制 定的修 正案之 间对传销 的定义 出现 了偏
律法规等监管配套设施仍 不完 善, 多层次直销的经营 方式予 的单列规定 , 将 作为第 2 4条之一 , 2 而并非在 2 5条之 下, 2 可以看
领 以合法化将严重弱化对传销 行为的打击 力度 。根据条例 ,拉人 出 立 法 者 的用 意 。 作 为 合 同 诈 骗 罪 条 文 之 一 的 组织 、 导 传 销 “
20 0 5年 8月 2 3日 , 国务 院 正 式 颁 布 了 《 止 传 销 条 例 》 禁 和 正商品的买卖 , 即使存在 , 转卖物 品也不是犯罪 人的真实 目的。
《 直销 管理条例》 ,以行政法 规的形 式对传 销的概念 进行 了 明 传销 活动中的商 品仅仅 是逃避 打击的掩护 , 传销分子 的最 终 目
以团队计酬为主要表现形式 , 且基本构 造与“ 金字 塔销售 ” 的传 营 罪 进 行 处理 是不 合 理 的 。 销行为大致相 同, 容易造成混淆 , 不易规制 , 加之 目前我 国的法
传销行为法律规制的逻辑分析
传销行为法律规制的逻辑分析摘要:《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了“拉人头”、“收入门费”和“团体计酬多层次直销”三种类型,从比较法角度考察可以发现此规定有过宽之嫌。
《刑法修正案(七)》引入了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行政法规制相比,其行为类型仅涵盖了前两种类型,犯罪主体也仅限于组织者、领导者。
对于第三种类型只能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由此形成了一种“双轨制”。
在将来应尽快赋予“多层次直销”以合法地位,实现向“单轨制”的转变。
关键词:传销;直销;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传销是中国所特有的名词,是伴随着直销这一营销模式进入中国内地而出现的,其在我国的法律规制经历了从最初的无法可依到全面禁止、有条件许可,再到刑法入罪等若干变化发展过程,其内涵和外延也一直处于变化之中。
《刑法修正案(七)》引入了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而改变了传销行为长期以来一直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尴尬局面,但是此条规定的不周延性,也导致了其与《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无法精确衔接。
本文从经济行政法学和经济刑法学的角度出发,对传销行为的法律界定以及法律规制的逻辑加以分析。
一、传销行为的经济行政法学规制(一)经济行政法学规制历程的演变传销这一名词是伴随着直销这一经营模式进入中国而产生的,因而传销与直销尤其是多层次直销长久以来处于纠缠不清的状态,两者的内涵及外延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
有学者从历史解释的角度出发,将其总结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1998年禁止“传销”之前,有合法传销(即直销)与非法传销之分,合法传销可以进行登记并开展经营,而非法传销则与“金字塔销售”、“滚雪球”等概念重合;第二阶段是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至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这段时间内禁止一切传销经营活动,合法传销与非法传销的区分不复存在;第三阶段是2005年上述两个条例颁布之后,《直销管理条例》将单层次直销从传销中分离出来,并设置了合法化的行政许可程序,同时在《禁止传销条例》的第2条、第7条分别对传销进行了概括定义和类型列举。
法律规范传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的经济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传销活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对传销活动的规范和打击。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传销案例,探讨法律规范传销的实践与成效。
二、案例背景(一)传销的定义传销,是指通过发展下线,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取多层次、连锁式的销售方式,利用人们的贪婪心理和从众心理,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案例简介某传销组织以“中国梦、健康梦”为口号,宣称其产品具有神奇的保健功效,可以治愈各种疾病。
该组织通过发展下线,层层提成,收取高额入门费,诱骗消费者购买其产品。
在短时间内,该传销组织迅速蔓延至全国各地,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
三、法律规范传销的分析(一)法律法规的完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传销、直销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合法的商品和服务,不得利用传销、直销等不正当手段,误导、欺诈消费者。
”(二)执法部门的打击力度1.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作为打击传销的主力军,对传销活动进行严厉打击。
在案例中,公安机关迅速介入,展开侦查,抓获传销组织者,解救被骗群众。
2. 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负责对传销活动的市场监管,依法查处传销违法行为。
在案例中,工商部门对传销组织进行查处,查封传销窝点,冻结涉案资金。
3. 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防范意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法律视角下的“传销”概念之界定
的 混淆 , 不 利 于 政府 的有 效 监 管 。因此 , 者试 图 通 过本 文 也 笔
对 “ 销 ” 基 本 概 念 予 以 “ 义 ” 即“ 一 定 的 语 言 文 字 所 传 的 正 。 对 表 示 的 含 义 以 及 与 其 相 关 的 词 义 、 义 作 出确 当 的 诠 释 和 表 语 述 , 括澄清问题或释疑” 1 包 。I 1
drc sln)是 指 “ 产 企 业 不 通 过 店 铺 销 售 , 通 过 发 展 i t e ig, e l 生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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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销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传销活动在我国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
传销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还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
因此,严厉打击传销活动,依法惩治传销犯罪,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角度进行探讨,以期对打击传销活动提供有益参考。
一、传销案件的法律性质传销,又称多层次营销、网络传销等,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传销活动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传销活动属于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 传销活动属于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 传销活动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二、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一)非法经营罪的适用1. 犯罪主体: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等均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2. 犯罪客体:传销活动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正常管理秩序。
3. 犯罪客观方面:传销活动违反了国家规定,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
4. 犯罪主观方面:传销活动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诈骗罪的适用1. 犯罪主体: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等均可构成诈骗罪。
2. 犯罪客体:传销活动侵犯了公民、法人的财产权益。
3. 犯罪客观方面:传销活动以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
传销判刑标准是什么
传销判刑标准是什么传销是指以招揽成员为主要目的,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组织形式。
由于传销活动涉及非法经济利益、欺骗行为等,很多国家都对传销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并对非法传销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在中国,传销活动被视为非法经济活动,其犯罪性质主要表现为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以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对组织、领导、参加传销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传销的量刑标准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1.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参与者的数量和职位:一般情况下,组织者和领导者在量刑上会较高,因为他们承担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责任。
而参与者的数量和职位则会影响量刑的轻重程度。
2.参与人员所获得的非法经济利益:传销活动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参与者获得的非法收益越多,判刑的量刑也会相应增加。
3.传销活动的时间和规模:传销活动持续的时间越长,规模越大,所涉及的人数和受害人数也会越多,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力度也就越大,判刑的量刑也会相应增加。
4.是否有恶劣手段和手法:传销活动往往会使用强迫、威胁、欺骗等手段来招揽成员和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如果传销活动中使用了恶劣手段和手法,比如剥夺人身自由、精神虐待、故意造成人员伤亡等,判刑的量刑也会相应增加。
5.受害人的情况: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身体伤害等情况作为量刑的参考,判刑的轻重程度也会有所不同。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恶势力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涉及特大数额,严重恶劣影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可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判处重刑甚至死刑。
总之,传销行为在刑法中被严格规定并予以打击,根据传销活动的性质、规模、手段等方面的情况,量刑会有所不同,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
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的经营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传销活动的不断蔓延,我国政府加大了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
本文旨在探讨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程序,以期为打击传销活动提供参考。
二、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适用刑法原则:传销活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适用民法原则:传销活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适用民法规定进行民事赔偿。
3. 适用行政法原则:传销活动违反行政法规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 优先适用刑法原则:传销活动涉嫌犯罪的,应当优先适用刑法。
三、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程序1. 立案审查(1)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传销活动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审查。
(2)立案审查的内容包括:传销活动的性质、涉嫌犯罪的事实、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等。
(3)公安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
2. 调查取证(1)公安机关对传销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包括:①询问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受害者等;②查阅传销活动的宣传资料、财务账目等;③收集传销活动的证据,如录音、录像、照片等。
(2)调查取证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3. 侦查起诉(1)公安机关对传销案件进行侦查,查明涉嫌犯罪的事实。
(2)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4. 审查起诉(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传销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2)审查起诉的内容包括:传销活动的性质、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的充分性等。
(3)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5. 审判(1)人民法院依法对传销案件进行审判,查明涉嫌犯罪的事实。
(2)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辩护和上诉。
(3)人民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依法作出判决。
6. 执行(1)传销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传销法律判定依据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的经济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
我国法律对传销行为有着明确的界定和严厉的处罚。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传销的法律判定依据,以期为打击传销活动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保健品销售。
公司采用“拉人头”的方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消费者加入。
消费者购买产品后,需要发展下线,下线购买产品后,消费者可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
短短几年时间,甲公司迅速发展壮大,吸引了大量消费者和投资者。
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甲公司的传销行为逐渐浮出水面。
三、法律判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一)以贿赂、回扣、折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二)以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三)采用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四)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传销行为的认定根据上述法律判定依据,甲公司以推销保健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办理传销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活动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传销活动呈现出蔓延态势。
传销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稳定。
为了有效打击传销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为办理传销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办理传销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办理传销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构成犯罪:(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造成重大损失的;(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于传销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诈骗、非法集资等,也应当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打击传销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采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2)利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3)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4)采用贿赂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对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查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2)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3)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在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中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4)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传销活动,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学毕业论文-试论传销的法律规制
法学毕业论文-试论传销的法律规制试论传销的法律规制[摘要]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其第四条规定的传销犯罪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刑法修正案规定传销犯罪之前,我国传统的传销定罪模式是将非法经营罪做为传销的基础犯罪,但是修正案主要规定的是组织领导传销罪,尚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我国的传销犯罪日益猖獗,并出现了很多新的特点,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网络传销的出现,使得打击传销的难度增大。
传销在我国产生很多危害,仅仅从作为行政法规的《禁止传销条例》和作为刑法修正案的一个罪名去规制和惩罚传销是远远不够的。
应该在管制和惩罚的基础上采取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识别传销的能力等等措施积极加以预防,以使我国的市场经济能够健康迅速的发展。
[关键词]传销;组织领导传销罪;网络传销;打击;预防引言市场经济的发展,冲破了我国封闭式的商业市场,传统的经营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传销进入我国以来已经经过了近二十年的发展,现在刑法修正案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传销是我国社会经济领域中的一个众说纷纭的热点问题。
然而绝大多数人对传销缺乏全面正确的理解,对之褒贬有加,更多的是曲解。
另一方面,传销在商业实践中的畸形变质发展,对我国正在建立过程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巨大冲击,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市场秩序的紊乱。
传销在社会上的迅速发展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参加者的投机心理,想不劳而获。
而且目前很多大学生也禁不起“天上掉馅饼”的美梦的诱惑加入了传销组织。
本人就曾因为同学的欺骗而接触到传销组织并参加过其所谓的讲座。
在讲座上讲师和听众配合默契,气氛热烈,他们利用心理学上的“场效应”来冲击初入者的心理防线。
而我国的法律对传销的规制尚很不完善,民众对传销的认识也很有限,所以本文从传销的法律规制方面浅谈我国应采取的措施。
1 传销的概念、特征和危害1.1 传销的概念《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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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实务为视角论传销的刑法规制作者:赵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4期摘要传销是我国社会治理的主要管理形式之一,是我国社会稳定发展的主要危害因素之一。
本文认为实现对传销的全面性管理,从司法法务角度对传销内容进行定罪处理,其中传销人员处于不同的位置,其对应的法律依据各不相同,以司法实务为视角对传销的刑规制进行分析研究,可以推进我国法律结构体系的逐步完善,促进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司法实务传销刑法规制作者简介:赵楠,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2.080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也逐步得到完善。
传销是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之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发展稳定性的提高,逐步完善我国社会法律法规,对传销的治理,应用刑法作为主要的理论依据,本文对传销的法律治理分析主要从法律实务的应用角度入手,对我国法律中传销的治理进行分析,为促进社会发展环境的稳定提供充裕的法律支持,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完善与稳定发展。
一、传销的法律定义传销是社会中部分人员,以某种商品销售为由,在社会中开展金字塔式的集资行为,并伴有不同程度的诈骗行为,传销在我国社会中的传播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恶性影响,传销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结为具有诈骗性和团体性。
为了对营销进行全面性治理,我国政府以《宪法》作为主要依据,逐步完善我国刑法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对社会中存在的传销进行全面性治理,为稳定我国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二、传销作为刑法入罪管理的实施背景(一)对社会治安稳定造成影响传销是社会人员应用违法手段开展的一项经济活动。
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处于初级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式和发展逐步处于不断健全中,传销借助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漏洞进行非法“销售” ,即通过开展下线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发展造成了影响,使社会主义经济管理体制无法正常运行,同时,人民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对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我国政府应用法律作为治理社会传销的主要手段,稳定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进一步完善。
(二)造成我国法律管理不公平传销在社会中传播,使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结构受到冲击,同时,法律系统的实施也受到影响。
我国各地法律中对传销人员中领导者非法经营定罪处理的判定上存在着意见的不一致,对传销治理的深入开展带来阻碍。
例如:针对传销人员应在何种情况下实施传销定罪为非法经营问题上,地方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见不一致,同时法律中对传销非法经营的管理融合在其他犯罪管理中,造成对传销非法经营的法律规定不明确,执法人员急需完善的传销法律作为执行法律的相关完整性依据,将传销作为刑法管理中单独定罪管理,可以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实现我国社会发展的法律结构体系逐步系统化、完善化发展。
(三)政府需要加强违法犯罪的深入管理实施传销的刑法,是我国政府加强社会违法犯罪治理深入开展的重要体现。
传销是我国社会中不法人员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不完善,开展非法集资和“产品”非法经营的过程。
政府将对社会中传销的治理上升到社会刑法法律管理中,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应用法律手段加强对社会经济运行的合理性进行强化管理。
例如:我国政府针传销中存在传销人员中领导者非法经营定罪处理的判定上存在着意见不同,对传销领导者处理的相关处理规定不同,是政府开展社会法制体系逐步科学性完善的重要体现,引导社会主义社会的和平、稳定的发展。
三、实施传销刑法管理的因素(一)财产获取渠道依据我国刑法中对传销单独定罪的基本因素进行分析。
其一,法律规定中具有法律地位的人,在传销中获得经济利益的法律途径。
如果人在社会主义市场应用某种产品进行销售、传播,并且开展传播的主要形式采取开展下线的形式进行经营,对经营产品的财产获得渠道进行分析,假设对经营者的财产获得渠道调查发现,其财产的来源中具有组织或领导传销的属性,财产来源主要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同时伴有诈骗等行为,将这种行为定义为传销案件,应用刑法中传销单独定罪的法律条款进行案件处理。
(二)“营销”的社会意义传销在社会中的开展,对社会的稳定性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从“营销”的社会意义进行判定传销,也是其主要控制因素之一。
传销的经济来源主要是通过非法经营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渠道获得经济收益。
从传销产品“销售”的社会意义来看,需要进一步证明不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对社会稳定性是否造成不利影响,如果证明经营者的经济收益来源主要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且对社会稳定性造成了严重影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合理运行造成破坏,甚至导致社会主义法律运行体系对经营者的监管处于比边缘状态,导致人民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利影响,则判定该案件为传销案件。
(三)“营销”的性质传销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开展,对社会整体发展造成了较大的不利影响。
对社会中多种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判定案件为传销的基本因素可以从经营者的“营销”性质进行判定。
传销的开展与实施在性质上与合法的经营销售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
合法经营的经济来源交易双方应用产品,开展公平的交易,买方可以在交易中获得产品的使用价值,卖方可以在交易中获得产品的价值,交易行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但传销的经济来源主要是非法获取他人经济为目的,在法律性质具有诈骗、抢劫等犯罪特征,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定罪为诈骗罪、非法集资罪、合同诈骗罪等基本法律特征。
传销的性质严重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法律。
从经营者的“营销”性质,对社会中传销进行定罪处理,应用刑法中传销单独定罪的犯罪法律规定进行案件处理。
四、传销刑法治理的相关法律依据(一)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是传销定罪的主要构成传销作为社会主义刑法管理中单独够罪形式。
其法律实施的相关法律依据其一,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是传销定罪的主要构成。
传销与传统非法集资、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之间的最大差别在于:传销是人利用“产品”组织社会经济交易活动,并通过传销领导者对员工的思想引导,进行有组织的营销活动,上层通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形式,逐渐在社会中传播,通过发展下线或者通过贸易差价的形式获得经济收益,在法律上构成犯罪,可以定义为传销案件,并给予法律处理;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对非法经营者判定其法律形式责任,如果案件构成“非法传销为目的的经营”,按照刑法中传销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为我国依据刑法治理社会中传销提供了完善的法律基础,促进我国法律知识的进一步完善发展。
(二)非法经营与传销表现形式分析非法经营与传销之间存者着一定的联系与差别,非法经营是指经营者在经营中缺少相应的经营手续,或者开展国家法律允许范围以外的经营形式。
如:食物中含有大量的化学物质,在学校300米以内经营网吧,歌厅等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经营场所,对社会的稳定造成负面影响,但其经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商品交易获得经济利益,经济来源不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务,而传销不仅具有非法经营中违法的相关特征,在经济来源上,应用发展下线的形式,获得经济效益,同时教唆他人犯罪,扰乱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多种途径,谋取暴力的行为,应当实施传销刑法管理,实现刑法法律条例的技术处理。
我国法律中《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基本表现形式归结为:组织并开展传销人员教唆周边人员成为传销下线,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定义为传销犯罪,这种经营发展形式在刑法中主要是通过非法经营的手段进行经营处理,刑法中处理传销。
(三)以团队为主的传销组织分析传销作为刑法处罚的主要形式,团队为主的传销方式是进行传销全面性开展的重要形式。
传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开展,一般不是以个人形式为主的,而是以团体的形式作为传销组织开展的重要形势。
传销的开展中,一方面在结构层次上可以划分为金字塔型,多层次型,单层次词型等形式进行传播,通过来人发展下线,开展商品经营赚取差价的形式获得经济利益,这种经营方式为传销的开展和长远性发展提供了经济效益,对我国社会经济的经营与发展提供了较大的经济发展阻力。
这种团体经营的模式在经济利益上,逐步形成了金字塔式的经营划分,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国刑法中对传销的经营管理,可以依据《禁止传销条例》中不同传销细节进行法律规定和条文的逐步完善,实现传销案件的科学合理性处理。
(四)传销开展的模式分析实施刑法对传销的全面性管理,对传销开展的模式进行科学分析,传销在社会中出现的欣形式是上层经济利益丰厚,下层经济利益较薄弱。
传销领导者对下层员工进行思想或者动机不正确的经营引导,在思想上给予误导,最终导致传销的结构逐步扩大,实施刑法对传销管理中,对组织引导开展传销活动,并给予思想信息不正确引导的经营者给予传销犯罪处理。
五、实施传销刑法管理的作用实施法律中对传销的刑法管理,对我国社会的良性循环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我国实施传销法律管理中刑法对传销案件进行单独定罪,可以对刑法中个人财产管理和公司法的运行法律管理依据进行逐步完善,是我国法律结构的完整程度得到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实施传销刑法管理的开展,可以使传销的案件处理从其他法律中脱离出来,对传销管理中不同案件性质,传销案件的规模,实现传销案件处理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进一步保障我国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
六、结论传销是社会非法经营发展的主要形式之一,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对刑法中传销法律规制的管理进行分析。
传销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阻力,从法律的角度对传销中存在的众多因素进行分析管理,对实施传销案件的实施因素,实施传销处理的法律依据进行深入探究,从而为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全面开展和结构体系的逐步完善提供法律借鉴。
注释:刘环宇.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探究.华东政法大学.2016.石改军.合同诈骗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研究.兰州大学.2016.韩舸友.政府在规制非法传销中的法律责任——以广西非法传销案为样本.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2012(2).55-59.翟云岭、刘耀东.论物权性强制性规范与债权合同的效力——以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为视角.现代法学.2012(3).54-63.吕静.死刑独立量刑程序的必要性研究——以死刑案件司法实务为视角.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2(2).31-37.邹晓玫.法学教师群体之角色冲突研究.南开大学.2014.胡颖颖.我国避税与反避税行为法律问题探讨.上海交通大学.2011.林喜芬.基本权实现与权力行使:美国“宪法性刑事诉讼法”的逻辑展开.四川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