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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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是指各行社发放的、由已签订合作协议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的公司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的贷款条件(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它有效证件,并在经办行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发的《贷款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稳定的专业管理人员;(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四)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盈利能力,能够通过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按期还本付息;(六)借款人信用等级应达到A级(含)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除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中的基本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四)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过年度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在A-以上级别;(五)担保公司应向贷款行社存入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设立专户管理;(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六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也可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等。

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用款需求、偿债能力和担保公司保证额度合理确定。

第八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不允许展期。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贷款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合理进行贷款拨付和回收,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贷款活动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互联网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资金,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第四条贷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保证贷款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贷款审查与拨付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必要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一)核实借款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确保借款人的身份真实;(二)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收入状况、资产状况等;(三)查证借款人的用贷用途,确保贷款不用于非法或违规活动;(四)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部政策和规定,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确保贷款审批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贷款拨付计划,确保贷款资金的及时到位,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

第三章贷款管理与逾期处理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建立贷款台账,记录贷款的基本信息、拨付明细、还款信息等;(二)建立贷款风险评估模型,用于评估贷款的风险程度和还款能力;(三)建立贷款分类制度,根据贷款的违约风险和还款能力,对贷款进行分类处理;(四)建立贷款管理团队,负责贷款的管理、催收等工作。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跟踪贷款的还款情况,对逾期还款的贷款进行逾期管理。

逾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借款人进行沟通,了解逾期原因,并督促借款人尽快还款;(二)采取适当的催收措施,例如电话催收、上门催收、法律诉讼等;(三)对无法催收的贷款,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追偿或资产处置。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风险准备金制度,用于覆盖贷款逾期、呆账等风险。

贷款风险准备金的具体计提比例和使用规则,应当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

2023修正版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担保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担保贷款作为一种重要的信贷形式,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市场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担保贷款管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提高担保贷款的效率和透明度,制定了本《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提供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担保公司等。

3. 担保贷款的定义与分类3.1 定义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在获得贷款时,提供抵押品或担保人作为还款的保障手段的贷款形式。

3.2 分类担保贷款可分为以下几类:- 抵押贷款:借款人将物品或不动产作为贷款的抵押品,以确保贷款的安全;- 保证贷款:借款人通过担保人为其提供还款担保;- 质押贷款:借款人将货币、有价证券等财产作为贷款的质押品;- 组合贷款:借款人同时采用多种担保方式的贷款形式。

4. 担保贷款管理流程4.1 申请流程- 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贷款材料;- 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并考虑是否需要担保;- 如需要担保,借款人将提供相应的担保物或担保人信息。

4.2 审批流程- 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如需要担保,金融机构将对担保物或担保人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金融机构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4.3 发放贷款- 在贷款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将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如存在抵押品,金融机构将与借款人签订相关抵押合同;- 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4.4 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将对担保贷款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贷款安全;- 如出现逾期还款,金融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5. 风险管理担保贷款管理中存在一定的风险,金融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风险管理:- 严格审核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确保贷款安全;- 对抵押物或担保人进行评估,降低贷款风险;- 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逾期贷款及时进行催收;- 制定合理的利率和还款方式,减少借款人的还款风险。

6. 结语本《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担保贷款的管理流程,确保贷款的安全和有效。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担保贷款作为金融领域中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对于许多企业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管理担保贷款的相关事宜,减少风险,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担保贷款的定义担保贷款是指贷款发放过程中,借款人提供担保物或第三方担保,以减少贷款风险,推动融资活动的一种方式。

三、担保方式1. 质押担保:指借款人将其自有财产转让给贷款人担保的一种方式。

2. 抵押担保:指借款人将其在某一特定的不动产或动产上设定抵押权,以担保借款的还款。

3. 第三方担保:指借款人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对借款进行担保。

四、担保贷款管理流程1. 借款申请:借款人向贷款机构提出担保贷款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贷款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估。

3. 担保物评估:对提供的担保物进行评估,确定价值。

4. 签订合同:双方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明确各项权利义务。

5. 放款审批:根据评估结果,对贷款进行审批,放款。

6. 还款管理: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进行还款,定期偿还本息。

五、风险控制措施1. 严格审核: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担保物价值等做详细审核。

2. 多元化担保: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分散风险。

3. 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应对风险。

4. 严格追偿:对违约借款人采取严格的追偿措施,保护贷款本金利息。

六、监督管理1. 合规监管:国家相关部门对担保贷款业务进行监管,保障市场秩序。

2. 自律管理:贷款机构应加强自身管理,规范操作行为。

3. 行业协会监督:担保贷款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七、总结本文详细介绍了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包括定义、担保方式、管理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和监督管理等内容,旨在规范担保贷款业务,保护借贷双方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机构和个人能够遵守管理规定,合法合规开展担保贷款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4.28•【文号】银发[1997]171号•【施行日期】199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7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7月30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7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1号),现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仅限于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办理(城市名单附后),其他城市不得开办此项业务。

二、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自用普通住房,不得用于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更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2.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名单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货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引言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贷款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贷款风险的存在,金融机构对贷款审批和担保管理非常重视。

为了规范贷款担保管理行为,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本文将围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审批程序1. 借款人提供担保材料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担保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财产证明、企业经营状况报表、还款能力证明等。

金融机构会根据这些材料进行初步评估。

2. 金融机构风险评估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结合内部风险评估模型,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同意贷款申请。

3. 担保材料审核对于提供担保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会对其提供的担保材料进行审核。

这些材料包括债权担保合同、抵押物评估报告等。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担保形式、担保责任、担保期限等。

二、担保责任1. 主债务与担保债务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明确,信贷合同中的主债务具有优先追索权,担保合同中的担保债务则在主债务未能履行情况下才会生效。

2. 追偿权与顺位当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向担保人追偿。

按照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同担保方式的追偿顺位不同,担保责任由高到低依次为抵押、质押、保证。

三、担保方式1. 抵押抵押是指借款人将财产转让给金融机构作为担保,债务不履行时,金融机构有权处置担保物以偿还债务。

2. 质押质押是指借款人将财产交付给金融机构作为担保,债务不履行时,金融机构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

3. 保证保证是指第三方向金融机构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

四、担保范围与期限1. 担保范围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担保范围应与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相对应,同时明确了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

2. 担保期限根据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担保期限应与贷款期限相对应,但不得超过贷款期限。

五、担保费用与违约责任1. 担保费用根据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担保费用包括担保额度、担保期限、担保质量等因素,并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平等协商确定。

农村商业银行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保证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保证贷款管理办法87号 ,4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保证贷款的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本行只办理连带责任保证贷款。

第三条保证贷款的操作流程~按本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及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实行“先授信、后用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

第二章保证人的条件第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五条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保证人是法人的~保证人的净资产必须超过其所担保的贷款金额。

2(保证人是自然人的~要根据保证人的资产情况确定担保金额~年满60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原则上不得作为本行贷款的担保人。

3(多户联保必须符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为其股东、主要负责人、关联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提供保证担保的~必须按该公司章程规定~提供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担保的决议文件。

第三章保证贷款的操作流程第六条本行接到客户申请后~应组织客户经理对所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同时对保证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对其担保能力进行评估。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与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及分支行,下列简称信用社或者贷款社)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与流淌性。

第四条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与信用社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与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要紧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要紧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要紧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信用社的除外;(三)担保责任余额清单;(四)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经营保证保险产品的批文;(二)保险条款;(三)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四)保证保险单。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者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三)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者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者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四)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五)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节保证担保的调查与审查第二十八条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贷款调查过程中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1.主体资格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与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卡记载及年审情况;2.授权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批文、内部决议与授权,保证人是否提供了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有关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原件,内部决议与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公司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作出(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应视为其所有对外担保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意思表示情况,要紧包含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4.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 是否有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征信系统是否有不良环保信息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5.印章及签字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或者印鉴的真伪。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规范贷款担保行为,防范贷款资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我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办理贷款担保应当严格遵循《担保法》的原则、方法和有关规定,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审批程序,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担保监管,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受理的各类人民币贷款。

凡贷款应当办理担保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贷款担保方式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第七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第八条我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第三章贷款担保的审查第九条信贷人员应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我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的前提下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十条信贷人员对保证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保证人资格;(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产权属和代偿能力;(三)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信贷人员对抵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抵押物是否属与法律、法规允许抵押的财产;(二)抵押物的权属;(三)抵押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四)抵押物是否有其他抵押权设立在先;(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信贷人员对质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质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财产:(二)质押权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三)质物的权属;(四)质押权利的权属;(五)质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保证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保证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新都桂城村镇银行保证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保证担保行为,加强贷款保证担保管理,正确运用保证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我行提供保证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保证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保证担保方式,完善保证担保手续,规范保证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保证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我行办理贷款保证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保证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保证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保证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保证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保证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保证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保证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贷款保证担保的范围由我行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同一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我行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我行原则上应当采用统一文本签订保证担保合同。

我行需要对统一文本的条款作实质性删改或者不采用统一文本的,应当经有相应贷款审批权的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向我行申请本币各类贷款的保证担保。

第九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我行贷款的保证人。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的贷款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系指本银行。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从本银行取得贷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中所称贷款系指本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办法中的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严格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执行,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本银行与借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五条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自营贷款,系指本银行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本银行承担,并由本银行收回本金和利息。

本银行在业务范围内,制定相应内控制度后,可开办不同的自营贷款业务品种。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本银行(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

第六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七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集团公司为支持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选择地为所属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为规范贷款担保的管理,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是指应企业(本办法又称借款人)的书面请求,同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订立担保合同,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合同时,依法履行担保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是其控股、参股且日常财务工作依托集团财务管理平台运行的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原则上不为其所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需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由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进入担保审核、审批程序。

第二章提供担保的条件第四条提供担保的条件:1、借款人的财务指标、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良好;2、借款人具备履行担保项下合约的能力,企业信誉度好;3、三年之内无重大违纪行为;4、借款人具备反担保能力;第五条担保贷款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且属于借款人合法的经营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贷款的用途经过立项审批或经营计划经集团公司同意,属流动资金借款的,必须符合规定,手续完备,经济责任明确,结算方式合理,经济效益显著;属基本建设资金贷款的,必须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建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等资料。

第七条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的项目为:1、固定资产投资贷款;2、挖潜、革新、改造等扩大再生产投资贷款;3、已立项并批准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生产资金贷款;4、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贷款;5、生产流动资金贷款;6、认为确有特别需要的其他贷款。

第八条借款人的借款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或高科技产业项目,且具有较高经济效益,可优先考虑提供担保。

第九条借款人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经营状况,定期通告有关情况,集团公司有权随时查询借款1人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是银行和金融机构在贷款过程中进行担保管理的规定,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一、贷款担保的定义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和金融机构在贷款过程中,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法规和规定的担保资产作为保障,以保障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

二、担保方式1. 抵押担保。

指借款人将自己的房产、土地、工厂等固定资产抵押给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物,如出现还款逾期或无法还款的情况,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将抵押物变卖或拍卖以获取债务清偿2. 保证担保。

指借款人请其他人或企业担保,承诺在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承担偿付责任。

3. 质押担保。

指借款人将自己的额度之内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资产质押给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物,如出现还款逾期或无法还款的情况,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将质押物变卖或拍卖以获取债务清偿。

4. 现金担保。

指借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现金作为保障。

如出现还款逾期或无法还款的情况,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使用现金进行清偿。

三、贷款担保管理流程1.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2. 审核评估。

银行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资质进行审查评估,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同时也会对担保人的资产和信用状况进行调查。

3. 签订担保协议。

银行和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担保协议,明确担保方式、担保责任等内容。

4. 提供担保资产。

借款人需提供符合担保协议要求的资产作为担保。

银行或金融机构会对资产进行估值并确认担保质量,确保资产的所有权和抵押、质押或保证的合法性。

5. 贷款发放。

当担保资产符合要求时,银行或金融机构会通过电子转账等方式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

6. 担保责任履行。

担保人需按照担保协议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如提供保证担保的担保人需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时偿还未偿清的贷款。

若担保人违约,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采取相关法律手段追偿。

四、担保费用贷款担保需要支付担保费用,费用金额根据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因素而定。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6.02.01•【文号】工银办[1996]21号•【施行日期】1996.02.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工银办(199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各行要结合《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试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政策法规,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房地产信贷部反映。

二、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房地产信贷部备案。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住房保证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试行)》及有关金融和房改法规政策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借款人购建修住房时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作为保证人)能自主支配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的一种贷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作为补偿。

第三条办理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国家的房改政策和银行的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第五条贷款条件,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合法的居留身份;二、具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三、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并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归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五、对个人发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借款人的住房购买价格基本符合贷款行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价值;六、对个人发放用于修建自住住房的贷款,要求借款人已取得所修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不早于贷款合同终止时间;贷款项目已经取得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七、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有住房存款户(如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有住房公积金专户,公积金存款可与住房储蓄存款余额合并计算,但需持有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存款余额至少占购买住房价格或修建住房投资额的30%,存款期必须在半年以上,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或先于银行贷款投入修建住房。

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保证贷款管理办法保证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前言1.1 编制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保证贷款管理的相关流程和要求,确保贷款的正常运作和风险控制。

1.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涉及保证贷款的机构和个人,包括贷款申请方、保证方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定义及解释2.1 保证贷款指贷款申请方在取得贷款时,由保证方提供担保或保证的贷款形式。

2.2 贷款申请方指向贷款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2.3 保证方指为贷款申请方提供担保或保证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贷款申请流程3.1 提交贷款申请贷款申请方需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并提供保证方的担保或保证。

3.2 贷款申请评估贷款机构对所提交的贷款申请进行评估,包括审核申请材料、调查保证方的信用状况等。

3.3 贷款审批根据贷款申请的评估结果,贷款机构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并确定贷款的额度、期限等。

3.4 签订贷款协议贷款机构与贷款申请方签订贷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四章:保证方的责任和义务4.1 提供担保或保证保证方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或保证,确保贷款申请方按时还款。

4.2 监督借款使用保证方有责任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确保借款用于合法用途。

4.3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方需及时向贷款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情况等。

第五章:贷款管理5.1 贷款发放贷款机构根据贷款协议的约定,将贷款发放到贷款申请方的指定账户。

5.2 还款管理贷款申请方需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如违约或延期,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罚息。

5.3 贷款监控贷款机构需定期对贷款进行监控和风险评估,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六章:风险控制6.1 信用风险控制贷款机构需对保证方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减少信用风险的发生。

6.2 担保风险控制贷款机构需对保证方的担保资产进行评估和管理,降低担保风险的发生。

6.3 违约风险控制贷款机构需建立完善的违约风险控制机制,对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况进行预测和防范。

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保证贷款的管理,保证贷款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依据《担保法》和相关法规,结合本行的实
际情况制定,并适用于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所有保证贷款。

第二条保证贷款是指本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
保人或提供担保物的贷款形式。

第三条担保人是指为了保证借款人履行债务而与本行签订保
证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担保物是指为了保障借款人履行债务而由借款人提供
给本行的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

第五条本行在发放保证贷款前,应当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第六条担保人对保证贷款的保证责任应当明确约定,并以书
面形式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第七条借款人提供担保物作为保证时,应当明确约定担保物
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担保物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对于提供担保物作为保证的保证贷款,本行有权要求
借款人提供保险保证等风险防范措施,以保证担保物的安全性。

第九条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及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条如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本行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或者依法处理和变现担保物。

第十一条本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保证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保证贷款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本行保证贷款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上为保证贷款管理办法的内容,请各位借款人和担保人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借贷双方的权益。

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保证贷款管理办法保证贷款管理办法是指银行机构在发放贷款时所实施的风险保障措施和管理规定。

这一管理办法对银行机构的风险控制、客户信用评估、贷款利率和违约处罚等方面均有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这篇文章将详细介绍保证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对银行机构和借款人的影响。

一、保证贷款的基本概念保证贷款是指在贷款发放过程中,由第三方提供担保或保证,以保障借款人信用,为银行机构降低风险的一种贷款方式。

在保证贷款的过程中,担保人或保证人承担借款人的部分或全部债务责任,即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无力归还贷款时,由担保人或保证人代为偿还银行债务。

保证贷款通常具有风险较低、审批时间较短等特点,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小额信贷、中小企业贷款等领域。

二、保证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担保人或保证人的要求:保证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担保人或保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同时担保人或保证人的资产负债率不能过高,否则可能会增加银行机构的风险。

2. 风险评估:在发放保证贷款之前,银行机构必须对借款人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包括个人信用记录、企业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方面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贷款利率和担保人或保证人的责任范围。

3. 贷款利率:保证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利率应当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或保证人双方商定,但银行机构有权对贷款利率进行限制,以确保银行机构不会因高风险贷款而出现损失。

4. 违约处罚:如借款人违约,银行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罚措施,并要求担保人或保证人代为偿还债务,同时,担保人或保证人必须为银行机构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证贷款管理办法对银行机构的影响实行保证贷款管理办法可以有效提高银行机构贷款的风险控制能力,降低不良贷款率,同时也有助于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贷款管理办法强调担保人或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使得担保人或保证人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保证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贷款利率的上限,可以防止银行机构因收取高利贷而引发经济风险。

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保证贷款管理办法保证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保证贷款的管理办法,以确保贷款相关事务的顺利进行。

保证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由第三方作为担保人对借款人的贷款进行保证的一种贷款形式。

为了保证风险控制,强化合同履行,特定的管理办法需要制定和执行。

二、申请与审批程序1.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保证贷款申请。

2. 贷款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综合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

3. 如果申请被审批通过,贷款人与第三方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4. 第三方保证人应提供相关担保材料,并承担保证责任。

5. 审批通过的贷款将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划入借款人账户。

三、第三方保证人的责任1. 第三方保证人应全面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并自行评估其偿还能力。

2. 在贷款期限内,第三方保证人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负有连带保证责任。

3. 第三方保证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还款证明以保证还款的真实性。

4. 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第三方保证人应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并向贷款人支付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贷款还款和利息计算1. 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和金额,及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2. 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将产生逾期利息,并可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

3. 利息计算使用按日计息的方法,按照借款本金和约定利率计算每日利息。

4. 借款人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前还款,但应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五、风险控制与合规要求1.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严格审核借款人的申请材料。

2. 贷款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贷款业务进行合规监管。

3. 第三方保证人应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保代偿能力可靠。

4. 对于存在风险的贷款,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保护借款人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利益。

六、补充条款1.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或修改。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保证贷款合同。

以上为保证贷款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

银行贷款承诺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承诺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承诺业务管理办法银行贷款承诺业务管理办法一、前言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是其主要的经营活动之一。

然而,借贷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银行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措施,以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其中,银行贷款承诺业务就是银行为控制贷款风险所推出的一项重要业务,本办法就是为了规范银行贷款承诺业务而制定的。

二、业务范围银行贷款承诺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发出贷款承诺,即在客户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银行将按照承诺向其提供贷款。

该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基本承诺业务:指银行向客户承诺发放一定额度的贷款,一般用于客户进行企业的运营或个人的消费。

2. 流动资金贷款承诺业务:指银行向客户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为其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3. 投资性贷款承诺业务:指银行向客户承诺为其提供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三、业务流程银行贷款承诺业务的流程应包括客户申请、资信审批、承诺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1. 客户申请客户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银行提交贷款承诺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以及用途等。

2. 资信审批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及还款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包括核实客户提供的资料、调查客户的信用记录、财务状况等。

3. 承诺发放经过审核后,银行应根据承诺向客户发放贷款,同时告知客户贷款的还款方式、还款期限、逾期处理等相关信息。

4. 贷后管理银行应对贷款进行风险监测,对客户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如客户发生逾期还款等情况,银行应及时采取催收措施。

四、业务要求1. 资信审查要求(1)银行应认真核实客户提供的资料,如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

(2)银行应加强信用调查,掌握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3)银行应对客户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准确判断客户的还款能力。

2. 承诺发放要求(1)银行应确保贷款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并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合理设定贷款期限、利率等条件。

(2)银行应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监督,并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承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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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保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运用担保手续防范贷款风险,规范贷款保证行为,加强贷款保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贷款保证,是指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办理贷款保证应当严格遵循《担保法》的原则、方法和有关规定,使保证贷款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 贷款保证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保证管理制度,完善保证贷款审批程序,规范保证合同内容,强化保证贷款监管,努力实现债权,以提高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辖区内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申请的保证贷款。

凡贷款应当办理保证合同,按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除非股东会有决议或法律另有规定,本公司一般不对外提供保证。

第二章贷款保证人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保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保证的合法性主要是指保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保证的各项手续完备;保证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保证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八条 对保证人应审查如下事项:
(一)保证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保证人资格,个人主要审查保证人个人品质、社会信誉、家庭户主姓名、家庭组成、经济状况、通讯号码及主要生产经营项目,企事单位主要审查企业性质,注册资本金、企业代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组成情况、经营范围、联系方式、企事业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情况及法人代表的个人品质、资信,经营管理能力等情况,如为分支机构是否有法人授权书等。

(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产权属和代偿能力。

主要审查有无稳定可靠的经济收入,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三)其他需要审查事项。

第九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为借款人提供保证:
(一)自身有贷款的自然人,特别有逾期贷款和有欠息行为等不良记录,为他人已经提供保证贷款未归还的,企事单位资产负债率超过80%以上或有信用不良行为。

(二)保证人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害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和项目的。

(三)用非法手段牟取收入的。

(四)列入金融黑名单的。

(五)社会闲散人员和无固定经济收入人员。

第三章保证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经过审查确认借款人提供保证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经批准后,公司方可与保证人订立贷款保证合同。

第十一条 保证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保证人身份证明,若企业单位作为保证人须提供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企业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公司章程等。

(二)年收入证明。

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单位出具的年收入证明,农村人员应出具年收入的有效依据,企事业单位应提供近期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

(三)个人应提供家庭人员具体情况,企事业单位提供企业的基本经营情况,如经营生产产品和项目,股东等。

第十二条 新发放保证贷款的保证人不同对象所保证的金额限制。

(一)个人保证贷款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万元。

(二)国家公务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根据年收入50%计算保证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农村人员保证根据经济状况不得超过年收入的30%,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万元。

(三)企事业单位为其他自然人贷款保证不得超过20万元。

(四)上述保证贷款遇特殊情况或超原规定权限一律上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订立操作程序:
(一)通过综合系统查询保证人是否自身有贷款或为他人借款提供
保证,企事业单位通过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查询,了解保证人在金融系统内的贷款及相关情况。

(二)填写保证人承诺书
(三)填写个人贷款调查表,必须如实填写保证人的相关材料。

(四)签订借款保证合同。

签订时要借款人、保证人、信贷款实行“三见面”,依法合规订立合同。

第十四条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贷款本息未受清偿之日起2年。

第4章保证贷款的审批和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审批。

第十六条贷款审查岗人员负责对调查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分析评定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并签署姓名。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贷款管理审批小组。

五万元(含)以上的新发放保证贷款必须经审批小组同意;五万元以下的新发放保证贷款必须经二人以上审批同意方可发放。

第十八条对超过贷款审批权限的贷款,由总经理签署明确意见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九条贷款发放
(一)经办信贷员在审查贷款资料并确保无误后,填写借款借据,借款内容必须与借款合同保持一致;
(二)经办信贷员按照要求,将有关客户信息、合同内容、数据输入系统,登记贷款台帐,建立信贷档案;由经办信贷员陪同借款人到财务处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将所发放贷款转入借款人的结算帐户,凭借款人本人身份证和签名按合同规定使用。

第五章贷款保证的监管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应对贷款资产和保证人同时进行检查和管理。

以防范可能出现的保证风险,确保已设定的贷款保证真实、有效。

第二十一条 对贷款保证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的合法资格,信用等级和偿还能力是否发生变化。

(二)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和组织结构是否变化,如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可能影响保证人履行保证
责任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因保证人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应及时对该笔贷款及其保证人实行专人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尽快采取保全措施,如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拟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应当事先取得保证人同意,继续保证的书面证明,否则贷款社不得办理展期。

第六章保证债权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或者由于借款人严重违约,需提前收回贷款本息而借款人不能偿还时,应及时书面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同一贷款有多种担保形式的,应当先实现抵押或质押权,没有满足全部债权,及时通知要求保证人对未受清偿的债权履行保证义务。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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