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河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及以下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工作。
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编报审批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工作,保证监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资质认定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水保函〔2014〕611号)和《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进行水平评价。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单位颁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证书》(以下简称“水平评价证书”)。
持证单位应在水平评价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从业单位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水平评价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取得甲级水平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取得乙级水平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五条从事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接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培训,且每4年内至少参加1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六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工作,包括水平评价证书的申请、延续、变更、颁发等管理工作。
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平评价证书申请、延续材料的接收、转报及相关工作。
尚未成立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水平评价证书管理的相关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承担。
第七条水平评价证书的颁发、延续、取消等文件经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水平评价证书管理部门审查,学会理事长签发。
第八条水平评价证书实行总量控制、集中受理、动态管理。
集中受理时间提前1个月公告。
第九条水平评价证书的颁发、延续和取消等应当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防治水土流失问题,确保生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包括项目前期调查和评估、水土保持措施选取、方案制定和审核、实施监督以及效果评估。
正文:一、项目前期调查和评估1.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规模和施工期限。
2.对项目所在区域的土地资源和水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
3.评估项目对水土保持的影响程度,确定项目水土保持等级。
4.制定项目水土保持目标和监测指标。
5.分析项目可能面临的水土保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水土保持措施选取1.根据项目特点和水土保持等级,选择适当的水土保持措施。
2.考虑各种措施的可行性和经济性,选择最优方案。
3.确定各项措施的实施方法和时间节点。
4.制定相应的资源保护和管理措施,确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5.制定监测和评估方案,对措施的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三、方案制定和审核1.根据项目前期调查和评估结果,制定具体的水土保持方案。
2.编制方案书,包括方案的目的、原理、措施和计划等。
3.方案分阶段进行审核,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4.由专业机构对方案进行评估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5.经过讨论和修改后,确定最终的水土保持方案。
四、实施监督1.项目实施过程中,设立专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
2.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效果。
3.对施工单位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水土保持意识和技能。
4.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加强对监督机构的监督,确保其履职尽责。
五、效果评估1.项目竣工后,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2.对水土保持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统计和分析。
3.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和完善方案的建议。
4.探讨水土保持措施在其他类似项目中的推广应用。
5.总结水土保持工作经验,为未来的项目提供参考。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8635-5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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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7月3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违法必查、失职必究、惩戒从严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自主验收报备管理和履职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结论为具备验收条件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包括土地开发、矿产资源开发、交通、水利、电力、农林、畜牧、园林绿化等项目。
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提交的专门针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计划和措施,也是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明确项目对土地资源的需求、规划和设计方案,并提出相应的水土保持工作计划和管理措施。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影响范围,科学合理、可行可行,并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规模、总体设计和建设进度等;(二)土地资源评价,包括土地质量、土地利用变化和土地资源承载力等的评估;(三)水土保持目标,包括保持土地完整性、控制土地水土流失程度等;(四)水土保持措施,包括建设、维护、改善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等;(五)环境保护与恢复,包括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恢复计划等;(六)监测与评价,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测和评价指标、方法和责任方等;第三章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实施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基础上编制,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给有关环保部门进行审批。
第八条有关环保部门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依法依规审核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对方案涉及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按照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监测和评价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问题和隐患,并及时报告有关环保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未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由有关环保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程项目或不符合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要求的,由有关环保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罚款。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编号:SM-ZD-3578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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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生产建设项目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预防和治理人为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水土保持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生产建设单位责任]生产建设单位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申报,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并组织实施,落实水土保持设施管护责任。
第五条[报批时段]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时段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立项类别确定,其中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不需办理立项手续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第六条[方案效力]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生产建设单位方可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立项等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和实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重要依据。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和正式开工建设。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第二章编制第八条[编制原则]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应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区防治,突出重点;因害设防,生态优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

专家依据申报信息,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 评价标准”进行评审。
(四)公示。评审结果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 前,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
(五)公告。经公示并复核后的评审结果,由中国水土保持 学会向社会公告。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以 下简称“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国务院关于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自愿申请进行水平评价。
第三条 水平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行 业自律。
5 从业时间 首次证书批准年起到申请年止的整数年
每有 1 年加 10 分
100
0.1
10
信用度 对服务对象严重失信
6 (近 3 年 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内)
监测成果弄虚作假
一次减 10 分 一次减 20 分 一次减 15 分
-100
1
-100
-100
总分值(分)
60~160
备注
1)满足基本条件的申请单位,均赋予基础分 60 分。不满足基本条件的不予评价。2)根据单位实力和表现等在基础分上加分,加分值最高限制 100 分。3)对存 在不良行为的单位减分,减分最高限制-100 分。4)总分值为 1 至 6 项之和,范围为 60~160 分。5)总分值(均含下限)为 140~160 分的评为 5 星级,总分值为 120~140 分的评为 4 星级,总分值为 100~120 分的评为 3 星级,总分值为 80~100 分的评为 2 星级,总分值为 60~80 分的评为 1 星级,总分值低于 60 分的取 消水平评价资格。
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管理,保证监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监测单位资格/适用范围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监测业务;第三条资格证书等级划分及从业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两个等级;甲级持证单位可以承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乙级持证单位可以承担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审批第四条甲级资格证书申请条件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者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财务等管理制度,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500万元;二具有与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和水土保持工作经历、具备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能力,且取得上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5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有3名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中,不少于3人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水土保持规划设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等项目;三单位取得乙级资格证书满3年,并且独立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等项目不少于6个;四单位配备径流、泥沙、降水、地形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五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上岗证书,从事水土保持工作5年以上;第五条乙级资格证书申请条件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者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财务等管理制度,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二具有与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和水土保持工作经历、具备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能力,且取得上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3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有2名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中,不少于2人主持或参与地市级以上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水土保持规划设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等项目;三单位从事水土保持工作3年以上,近3年内主持开展地市级以上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水土保持规划设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等项目不少于5个;四单位配备径流、泥沙、降水、地形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五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上岗证书,从事水土保持工作3年以上;第六条受理时间资格证书申请定期集中受理,受理时间由水利部确定并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第七条申请材料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三单位管理制度复印件;四工作场所证明材料;五注册资金、开办资金或者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六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及监测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以及职称证明、毕业证书、身份证和任职文件复印件;七单位近3年内业绩证明材料;八监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受理及审批程序1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第九条受理及审批程序2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的申请材料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决定准予资格证书的,应当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资格证书;决定不予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条专家评审程序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实;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时间告知申请单位;第十一条证书效力与有效期资格证书包括正、副本各一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第十二条证书变更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重新申请持证单位分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向水利部重新申请;第十四条证书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格证书的申请;水利部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监督管理水利部对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持证单位在本辖区内开展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进行检查,对水土流失监测数据和成果进行审核,并予以公告;第十六条水利部对资格证书实行日常检查和业绩定期报告制度;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内容日常检查的内容:一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情况;二遵循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情况;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四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技术学习情况;六监测设备配置情况;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持证单位单位条件不符合相应资格证书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其资格证书等级;第十九条处罚1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在申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该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一经查实,撤销其资格证书;该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第二十条处罚2资格证书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持证单位在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不得承担新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业务;一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二出借资格证书的;三转包所承担业务的;四超出资格证书等级规定范围开展监测工作的;五未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成果的;六未按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开展监测工作的;七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编造数据,或者监测成果严重错误的;八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参加水土保持监测技术知识更新培训的;九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第二十一条处罚3依法被吊销资格证书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换证与遗失申请单位在领取新的资格证书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交回水利部;遗失资格证书的,应当在水利部网站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第二十三条公示制度水利部应当将资格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在水利部网站公布;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证书及格式文本印制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申请表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及废止有关规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7.30•【文号】办水保〔2019〕172号•【施行日期】2019.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7月3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违法必查、失职必究、惩戒从严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自主验收报备管理和履职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

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水利部,水利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23.02.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水利部近日修订出台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水土保持法规定的一项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的重要制度。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水利部于1995年出台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对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规定,对于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防治人为水土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规定》实施二十多年以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形势和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对其作出全面修订。
主要包括:一是贯彻实施新出台法律规定的需要。
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分别于2011年、2019年、2021年修订施行,对许可范围、许可条件、许可程序、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处罚等方面都作出新调整。
因此,有必要依照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等的新规定,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是系统集成现行有效管理措施的需要。
近年来,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急用先行原则,根据管理需求,水利部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有必要上升为法律规范。
三是解决水土保持监管新问题的需要。
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实施多年以来遇到了新问题,如项目运行期的水土流失防治要求不明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缺乏有效期规定等等,亟需作出相应的政策规定。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前言由于建设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建设面积在不断扩大,对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严重。
因此,在建设之前,需要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而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之后,还需要对方案进行管理。
本文档主要介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概述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是保证生产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方案计划的重要环节。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减少土壤侵蚀;•提高项目建设质量;•维护国计民生;总体来说,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应当从保障项目建设的合理性、环境保护能力、经济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同时,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应当贯穿整个建设项目的周期,从设计、建造、营运、拆除等方面入手进行管理。
管理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主要管理机构包括:•生产建设项目的责任方或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各相关部门;管理内容及要求水土保持方案的备案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
备案后,可以开始进行实施。
同时,须在建设单位的网站或相关政务公开平台上公开方案,并披露方案实施的相关情况。
水土保持监测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水土保持监测。
具体操作方式包括:•取样监测;•水土流失监测;•土壤侵蚀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上报,以便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风险防范措施对于可能出现的水土流失、土壤侵蚀等风险,需要在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的同时,加强防范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安排监测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安排专人对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对土壤的保护,维持原始生态环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的行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停工整改;•罚款等;同时,需要加强对水土保持规定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施工方的环保意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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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保证监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委托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以下简称“监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取得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测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监测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固定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三)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技术职称和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水土保持专业学历的不少于6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参与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设计、监理监测、验收评估、规划编制或者科学研究工作的不少于6人;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水土保持监测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水土保持工作5年以上;
(五)配备径流、泥沙、降水、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
(六)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独立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项目不少于6个;
(七)申请资质之日前3年内没有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而受到处罚。
前款所指的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包括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土木工程、测绘工程、水文和资源环境类专业。
第六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固定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三)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技术职称和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水土保持专业学历的不少于4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参与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设计、监理监测、验收评估、规划编制或者科学研究工作的不少于
3人;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水土保持监测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水土保持工作5年以上;
(五)配备径流、泥沙、降水、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
第七条监测资质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其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具体受理时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注册资金或者固定资产证明材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劳动关系以及水土保持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五)监测仪器设备清单;
(六)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还需提交近3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确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前,对拟批准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作出审批决定后,将审批结果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副本各一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取得监测资质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完成变更后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取得监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在完成分立后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颁发新的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得监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延续的单位从业活动情况进行审核,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监测资质单位开展监测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和监测技术培训情况;
(三)监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四)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和监测成果质量状况。
第十六条取得监测资质的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监测业绩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监测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测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测资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资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取得监测资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监测资质的;
(二)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开展监测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监测的;
(四)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监测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未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业绩的;
(六)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监测资质,擅自接受委托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活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5月16日水利部发布的《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水保〔2003〕202号印发根
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