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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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一)

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一)

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一)家庭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制度,通过对它的解剖,可以透析出当时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思想、文化、道德等各种复杂关系。

秦自商鞅变法后逐渐形成的家庭制度,在中国古代家庭发展史上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这是人们未曾深刻探讨的一个课题。

一、商鞅变法前秦的家庭形态西周春秋时期,社会上层即贵族层、统治者层皆按宗法制组成父家长制集体大家庭。

这种大家庭是一个血缘亲属关系复杂、人数众多、组织庞大的宗族集团。

宗族集团或异财,或共财,或异财共财相结合。

虽然在宗族组织中,有时又分成若干分支家庭,甚至小家庭,但这些个别家庭在社会与政治、经济活动中均不具有独立性格,而是被埋没在宗族体系之中。

这种庞大的宗族共同体便构成了西周、春秋时期贵族社会最根本的社会组织。

史称“胙之土而命之氏”①,“致邑立宗”②。

荀子说:“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国者事五世,有五乘之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左传》隐公八年、哀公四年。

②《左传》隐公八年、袁公四年。

者事三世,有三乘之地者事二世,持手而食者不得立宗庙。

”①可见只有得氏者才为宗,只有领主贵族才能立宗庙,并按宗法结成宗族组织。

社会下层即广大“持手而食”的劳动者,则不得立宗庙,因而不行宗法。

他们只有“亲昵”与“分亲”家庭,但并不按宗法结成宗族集团。

所以说周之宗法实即贵族的“氏族”组织法。

周之宗族组织有三个层次:宗一一族(氏)一一家长制大家庭。

按宗法结成的宗族组织,与父家长制大家庭并不完全是一回事。

父家长是宗族下的大家长,他有大家庭。

宗族长及大家长奴役着众多子弟、宗族成员以及非血缘的私属家庭。

宗族的一切权位(包括宗族长权、政治权、经济权等)由宗子继承。

宗子对全族成员除了具有强烈的支配权之外,也当然负有收养义务,能否收族也就成为宗子权能否存在与贯彻的根据。

宗统与君统的继统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②故严辨妻妾、嫡庶便成为宗法之要事。

于宗族内分别出大宗、小宗系统,为的是使小宗服从大宗,以确立贵族内部严格的等级秩序,并进而巩固其宗族的统治权位。

秦朝的家族制度家族血脉和家族关系的重要性

秦朝的家族制度家族血脉和家族关系的重要性

秦朝的家族制度家族血脉和家族关系的重要性秦朝的家族制度——家族血脉和家族关系的重要性秦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伟大的朝代,也是中央集权制经验的宝贵探索。

在秦朝的社会制度中,家族制度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家族血脉和家族关系的维系与传承对当时的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

一、家族制度的背景与形成家族制度在秦朝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中华文明的早期时期。

在先秦诸多诸侯国、封建社会中,家族作为基本的社会单位,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而秦始皇则在统一中国之后,秉持着“法家”思想,开始大力推行家族制度,以加强统治的稳定性。

二、家族制度的基本特点1. 家族成员的集体荣誉感:家族中的每个成员都以家族的利益为重,尊重家族规则与传统,为家族的荣誉而努力奋斗。

2. 家族责任的传承:家族制度鼓励家族成员继承父辈的事业与地位,保持家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家族之间也常有通过婚姻联姻来加强家族间的联系。

3. 共同的事务管理:家族制度下,家族成员分享物质与非物质资源,共同参与家族事务的决策与管理,形成稳定的家族结构和组织。

三、家族血脉的重要性家族血脉对于秦朝的稳定和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 维护社会的地位稳定:家族血脉可以用作确定家族成员身份的依据。

通过血缘关系的界定,确立了各个家族成员在家族内部和社会中的地位,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秩序稳定。

2. 传承家族文化与价值观:家族血脉是家族文化与价值观的传承载体。

家族成员通过血脉联系,传承和弘扬家族的精神文化遗产、道德传统与家族荣誉感,增强了家族凝聚力和认同感。

3. 保障家族的延续:家族血脉的承继,保证了家族代代相传,有人继承祖先的基业与事业,维持并延续着家族的存在。

四、家族关系的重要性家族关系的建立与维系是保持家族制度运行的关键所在。

1. 加强家族的凝聚力:亲情和家族关系紧密相连,恪守亲情道义的原则,使得家族成员之间建立起紧密的关系,增强家族的凝聚力和团结力。

2. 促进家族内部的合作与发展:家族成员之间的相互支持与合作,使家族内部形成高效、稳定的协作机制,并帮助家族在经济方面取得更大发展。

为什么商鞅变法的时候,明确规定,父子兄弟必须分家单过

为什么商鞅变法的时候,明确规定,父子兄弟必须分家单过

商鞅变法是中国历史上战国时期著名的一次政治改革,其中一项重要的措施就是推行“分家单过”制度。

这项制度明确规定,父子兄弟必须分家单过,以便更好地管理农业生产和管理人口,提高国家的经济实力。

具体原因如下:
1. 有利于控制人口:商鞅变法时期,秦国的人口数量迅速增长,但由于没有有效的管理措施,人口流动性大,难以控制。

推行“分家单过”制度,能够有效地控制人口,防止人口流失,提高国家的人口控制力。

2. 有利于农业生产:商鞅变法时期,农业是国家的主要经济来源,而家庭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

推行“分家单过”制度,能够让家庭更加专业化,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3. 有利于管理国家:商鞅变法时期,国家的管理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推行“分家单过”制度,能够使得国家更加轻松地管理和控制人口和土地资源,提高国家的管理效率和能力。

综上所述,商鞅变法时期推行“分家单过”制度,是为了更好地控制人口、促进农业生产和管理国家。

2020年高考历史二轮复习文综第45题(选做题)专练

2020年高考历史二轮复习文综第45题(选做题)专练

第45题(选做题)专练1.(2019河南普通高中毕业班高考适应性考试,45)[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15分)材料西周、春秋时期,社会上层皆按宗法制组成父家长制集体大家庭。

这种大家庭是一个血缘亲属关系复杂、人数众多、组织庞大的宗族集团。

这种庞大的宗族共同体便构成了这一时期贵族社会最根本的社会组织。

西周、春秋时期的家庭形态,除了宗法贵族集体大家庭之外,另有庶民、奴隶等个体家庭,但无经济、政治上的独立性,尚被包容于宗法大家庭以及各类共同体(如村社)的外壳之中。

秦孝公用商鞅变法,推行“分异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把家庭单位强令分析到最细小程度,这是对宗法制度的彻底否定。

由此,秦确立了最小型个体小家庭结构形态,这种小家庭成为社会普遍支配形式,是秦家庭组织的最基本形态。

这种家庭,就血统世系而言,一般为两代层结构,很少有涉及祖孙三代者;就人数而言,通常为五口之家。

这种家庭具有结构简单、内部关系单纯而亲昵、人数少等特点。

——摘编自张金光《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1)根据材料,概括商鞅变法前后秦的家庭制度的主要变化。

(6分)(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商鞅变法分户政策的可行性和意义。

(9分)2.(2019广东汕尾二模,45)[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15分)材料新中国成立后,由于……连续多年的通货膨胀遗留的影响没有完全消除,加上第一套人民币的面额较大(最大为伍万圆),而且单位价值较低,以及纸张质量较差等问题,国务院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于1955年3月1日发行新币(第二套人民币),共有主辅币11种面额,13个品种,16种版别。

每种券别版面都印有汉、藏、蒙、维吾尔四种文字行名、面额以及年份。

这套人民币强调设计主题的政治性和艺术性的统一,表现了中国共产党革命战斗历程和各族人民大团结的主题思想。

其主色调分档配色、冷暖色协调和谐,合理使用了红、蓝、绿、墨等七种颜色,且充分考虑了油墨的耐酸、耐碱、耐晒、耐磨等物化性能。

2020届高考历史江苏版二轮习题:专题十八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2020届高考历史江苏版二轮习题:专题十八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专题十八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非选择题(共40分)1.(2019江苏南京学情)家庭制度改革是商鞅变法中移风易俗的重要内容。

阅读下列材料:材料一秦地本是戎狄之区……直至孝公变法时,秦人还不脱戎狄之俗。

例如他们还父兄子弟和姑媳妯娌同寝一室,这大约是沿着游牧时代以一个帐幕为一家的经济办法。

这种陋俗经商鞅的严禁才消灭。

——摘编自张荫麟《中国史纲》材料二秦是个体小家庭定型化时期,所谓定型化是指它不仅作为一个具有一定血缘关系的亲属集团,而且成为一个最基本的社会组织细胞;在政治上得到了国家的承认,是户籍的最基本单位;在经济上成为一个耕织结合在一起,自给自足的独立经济实体。

以一对夫妻为核心的小家庭,男耕女织,构成相互提携力最顽强的小圈子,家庭成员间在生产劳动中彼此毫不攀比,生产积极性高涨,父子勠力,相忍饥寒,朝夕艰苦从事。

勤俭持家、艰苦奋斗良好民风的形成与自力更生个体小家庭的训练是分不开的。

个体小家庭作为社会生产的社会组织形式其作用不可低估。

直系个体小家庭成员间相互依存性最强,血缘关系简单,彼此亲和度达到最高点,父、家长权、夫权降到最低点,因而也是最稳定的一种家庭形态。

——摘编自张金光《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完成下列要求:(1)材料一中的“陋俗”指什么?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商鞅消灭这一“陋俗”的措施。

(3分)(2)据材料二,概括秦国个体小家庭“定型化”的主要表现。

(3分)(3)综合以上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商鞅家庭制度改革的积极作用,并指出其改革的实质。

(4分)答案(1)陋俗:大家庭共居一室。

(1分)措施:禁止父子及成年兄弟同居一室;强制推行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制。

(2分)(2)表现:血缘关系的亲属集体;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国家户籍的最基本单位;独立的经济实体。

(3分)(3)作用:推动了小农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促进了农业的发展;有利于良好民风的形成;进一步瓦解了宗族势力,有利于强化对基层的控制;保证了国家赋役的征派。

(3分)实质:封建化过程。

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4)

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4)

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4)三、秦的家庭形态(一)个体小家庭秦自商鞅变法后,确立了最小型个体小家庭结构形态,而且,这种小家庭成为社会上普遍支配形式,是秦家庭组织最基本形态。

不仅劳动者,即在官僚、富庶人家亦普遍建立起个体小家庭。

这种家庭,就血统世系而言,一般为两代层结构,很少有涉及祖孙三代者;就其成员问亲属关系而论,多是以一对夫妻为核心,及其未成年、或虽已成年而未婚子女构成;就人数而言,通常为五口之家。

这种家庭具有结构简单、内部关系单纯而亲昵、人数少等特点。

秦个体小家庭的普遍存在,可由下述事实得到证实。

《封诊式》“封守”条透露,一个士伍甲家庭具有亲属关系者只四口,这种小家庭被引入案例,可见其具有普遍的代表性。

秦简载盗案四例,其中知情人两例为妻,两例为妻、子。

又载亲属团伙盗案二例,皆为夫妻子共盗犯。

上述案例均未出现祖孙及兄弟等亲属关系,这充分反映当时秦家庭普遍为以夫妻为核心的两代层结构小家庭。

当然也并非绝对没有三代层小家庭,即使有亦当多为独子家庭。

在秦政治舞台上声名喧赫的人物如甘茂、白起、王翦、李斯、蒙恬等无不是只有一个直系小家庭。

他们虽然各有亲疏、远近不等的亲族关系,但并不组成大家庭,更没有任何宗与族的组织’而是以个体小家庭为基本立身之地,以个人身份出现于社会、政治舞台。

秦个体小家庭的普遍存在还可从居室住宅状况得到极有力的说明。

居室住宅是人们的起居生活基地,住宅的建造无疑表现了家庭组织、家庭成员人际关系等方面的基本面貌。

据文献及秦简等材料,可以透视出秦家庭结构的基本形态。

秦民宅居室规格及其特点是:第一,住宅皆有垣墙环绕,与他宅明显隔绝,自成一区。

第二,宅基核心主体部分为“一宇二内”(汉叫“一堂二内”)房屋建筑。

宇室位居宅中部而稍后,坐北南向,中为堂,左右各有一内与之相连为一体。

一宇二内是当时最普遍的基本居室组合,是典型的以夫妻为核心小家庭的居室。

照《封诊式》提供的资料估算,内南北长两丈余,东西丈余,空间范围不甚宽大。

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2)

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2)

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2)不过,自商鞅实行改革,移风易俗,提出男女有别之后,而此俗则日衰,至秦王政时发生一突变。

秦庄襄王死后,太后私通嫪毐,生子二人。

于是秦王“夷嫪毐三族,杀太后所生两子,而遂迁太后于雍”③。

其先,宣太后私魏丑夫是公开的,而王政母私缪寡却只能暗地进行。

对于此类事,昭王不加过问,而王政却是杀二弟,并逐幽禁绝其母。

可见当王政之时,社会道德礼俗已为之大变,戎翟之风渐泯,男女关系日渐严肃而有别。

关于妇女贞操的德教到秦始皇时已提到很重要地位。

《史记·货殖列传》载,秦始皇客礼巴蜀寡妇清,以为贞妇,并为筑女怀清台,以示劝天下。

当时正处在新旧文化礼俗交替的时代,一方面社会对再嫁并不过分责难,另一方面贞操又日渐被突出。

不过应当指出,秦提倡妇女贞操之初,其旨乃在于巩固完善一夫一妻制新型小家庭制度的社会成果,与后世灭绝人性的礼教实有所异。

秦始皇巡行四方,其任务之一就包括整齐风俗。

出巡刻石凡七,其中有三石言及男女风俗事。

泰山刻石日:“男女礼顺,慎遵职事。

”④这是表彰鲁风,极言男女有别。

《礼记·曲礼》说:“嫂、叔不通问,诸母不漱裳。

”“诸母”即父妾,原在父死后亦可为下辈家长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史记·商君列传》。

②《史记·匈奴列传》。

③《史记·吕不韦列传》。

④《史记·秦始皇本纪》。

下凡引刻石之辞皆出此。

为妻室,这类家庭正是奴隶主父家长制大家庭。

现在不仅子娶父妾为妻(这在春秋有个专名叫做“烝”)不允许,竟至于严到子辈的下衣也不能让诸母漂洗。

叔嫂相接,在鲁也是被禁止的。

碣石刻石则曰:“男乐其畴,女修其业.”这是一幅小家庭男耕女织的生产、生活画图。

会稽刻石辞曰:“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

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絮诚。

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

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

大治濯俗,天下承风,蒙被休经。

商鞅变法之分户令

商鞅变法之分户令

商鞅变法之分户令
商鞅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变法家之一,他在秦国时期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使秦国逐渐强大起来。

其中,商鞅变法之一的“分户令”被认为是他的重要措施之一。

分户令是商鞅于公元前356年实行的一项政策,旨在通过土地的重新分配来改善农民的生活状况,并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根据分户令,所有的土地都被重新测量,然后按照每户人口的数量进行分配,每户人口平均分配相应的土地。

这项政策的目的是减轻贫苦人家的负担,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耕种土地,提高农业生产力。

分户令的实施对于秦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由于土地重新分配,贫苦人家的生活状况得到了改善,他们有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来投入到农业生产之中。

同时,土地的重新分配也使得土地利用率得到了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也得到了提高,从而为秦国的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的来说,商鞅的“分户令”不仅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状况,也推动了秦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它是商鞅变法中的重要一环,为秦国的崛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于中国历史的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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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中秦的基层家庭形态一一从《中外历史纲要(上)》商鞅变法的一则内容谈起

商鞅变法中秦的基层家庭形态一一从《中外历史纲要(上)》商鞅变法的一则内容谈起

2024年第04期36近年来,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内容越来越受重视,高中历史统编版(2019)教材选择性必修一专门用一个单元来论述与此相关的内容,尤其是中国古代基层社会治理的内容,与以往旧教材相比较更是从无到有,渗透于高中历史新教材的各处。

而基层社会治理的对象则是各种形态的家庭。

在《中外历史纲要(上)》“商鞅变法”中有这样一条内容:“强制大家庭拆散为个体小家庭”,这是一条容易让教师和学生忽视的内容,正是因为有众多个体小家庭的出现,才使得基层管理组织有了用武之地,赋役征发有了基础,新教材中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论述才有了根基。

那么,商鞅为什么要把大家庭拆散为小家庭,拆散过程中是否具有强制性,拆散后的秦国小家庭是一种怎样的家庭形态呢?笔者通过相关史料论证并结合课本教材试着给出合理解释,供大家参考。

一、推行个体家庭制度(�)大家庭拆散为小家庭的原因与作用《中外历史纲要(上)》第2课对于商鞅变法的原因已经给出了介绍,特别是有关华夏认同的介绍,隐含着商鞅在变法中把大家庭拆散为小家庭的文化原因。

秦国地处西陲,周边多戎翟,因此秦人的戎翟风俗比较盛行,商鞅曾对赵良言:“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

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1],基层宗族血缘大家庭的存在,更是让这种“男女无别”的戎翟风俗融入到秦国基层社会,司马迁在《史记•秦本纪》中记载秦孝公在求贤令中说“诸侯卑秦、丑莫大焉”[2]。

而在经济上,《中外历史纲要(上)》第2课中也做出了介绍,即铁犁牛耕的使用、生产力的发展,使个体家庭的自耕能力大大增强。

战国时期的秦国实行普遍的国家授田制,“废井田,开阡陌”,只要能名列户籍,便可以从国家领得一份土地,使个体家庭获得了经济基础,而且分户异居,也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国家亦重农劝耕,组织管理生产,注重对个体家庭的保护,秦简中可知秦国制造铁农具借给农民使用。

由此可见,秦国的分户政策是历史趋势的必然。

商鞅变法打击贵族的措施

商鞅变法打击贵族的措施

商鞅变法打击贵族的措施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秦国的一次重要改革,其目的是加强国家实力,提高秦国的统治地位。

商鞅变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贵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废除世卿世禄制:商鞅变法前,秦国的爵位和官职大多数是由贵族子弟继承,这种制度导致了贵族的权力和地位越来越稳固,不利于秦国的发展。

商鞅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将爵位和官职与军功挂钩,让更多的人有机会凭借军功获得爵位和官职,打击了贵族的特权地位。

2. 实行军功奖励制度:商鞅实行了军功奖励制度,按照军功的大小授予爵位和官职,打击了贵族的特权地位。

同时,为了鼓励士兵勇敢作战,商鞅还采用了“斩一首升一级”的制度,让普通士兵有机会通过战功获得爵位和官职。

3. 禁止私斗:在商鞅变法之前,贵族之间经常因为私人恩怨而互相争斗,浪费了国家的资源和人力。

商鞅禁止了私斗,规定只有国家才能发动战争,私斗被视为犯罪行为。

这一措施减少了贵族之间的争斗,有利于国家的发展。

4. 实行连坐制度:商鞅实行了连坐制度,一家有罪,九家必须告发,隐瞒不告则同罪论处。

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得贵族之间互相监督,减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总之,商鞅变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贵族的特权地位,这些措施有利于加强国家实力,提高秦国的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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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为何禁止父子及成年兄弟同居一室

商鞅变法,为何禁止父子及成年兄弟同居一室

商鞅变法,为何禁止父子及成年兄弟同居一室?商鞅的主要目标之一是改革旧有的社会习俗,并增加户数以扩充税源。

在秦孝公之前,秦国以户为单位征收赋税,许多民众为了逃避税收,将几代人挤在一起算作一个户。

为此,商鞅在第一次变法时提出了“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意思是“如果一个家庭有两个以上的成年男子,将其税赋翻倍”,然而即便如此,征收的赋税仍然无法充实国库。

因此,在第二次变法时,商鞅提出了“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的政策,强制要求十七岁以上的男子必须独立成户,不得与父母同住,也不得与父母同居。

值得注意的是,秦国法律中的“同居”一词与现在的意义不同。

据《汉书·惠帝纪》的注解,其中提到:“同居,指父母、妻子以外的最近亲属,例如兄弟及兄弟的儿子等,共同参与同一财产的经营。

”也就是说,父母和妻子不属于“同居”的范畴,而兄弟及兄弟的儿子等旁系亲属,只有在共同参与经营同一财产时才可称之为“同居”。

由此可见,秦国的“同居”概念主要涉及共同生活和财产关系。

商鞅禁止父子及成年兄弟的同居,一方面可以增加户数,实行最小的家庭单位;另一方面可以增加税收,防止偷税漏税;还可以激发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

除了改革旧的社会习俗,商鞅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加户数,扩充税源。

秦孝公之前,按户征收赋税,很多民众为此钻空子,一家数代挤在一起算是一户。

为此,商鞅第一次变法时提出“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即“民有二男不别为活者,一人出两课”,即便这样,所收赋税仍不能充盈国库。

所以,第二次变法时,商鞅提出“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强令男子到了十七岁必须独自立户,不得与父母同住,也不得与父母同居一室。

秦律中的“同居”与现在意思不同,据《汉书·惠帝纪》注云,“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于同居业者”。

意思是说,父母、妻子最近层直系亲属皆不可谓“同居”,兄弟及兄弟之子等旁系间,若现同居共财业者可称为“同居”。

秦朝的婚姻与家族制度

秦朝的婚姻与家族制度

秦朝的婚姻与家族制度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封建社会演变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阶段。

在秦朝,婚姻与家族制度发挥了重要的社会功能,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从婚姻和家族两个方面来探讨秦朝的婚姻与家族制度。

一、婚姻制度在秦朝,婚姻制度主要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特点,以男性为中心,注重家族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

首先,秦朝实行了严格的门当户对制度。

这意味着婚姻必须基于家族和社会地位相当的原则。

只有相互背景相当的家族才能联姻,这可以确保贵族阶层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男尊女卑的家族价值观在婚姻制度中得到了彰显。

在秦朝,男性拥有更多的权力和特权,婚姻中丈夫在家庭中的地位较高,而妻子则往往需要服从丈夫的支配。

这种男尊女卑的家族价值观对于限制女性的权益和发展起到了消极的作用。

第三,婚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延续家族和子孙后代的血脉。

在秦朝,子嗣的重要性被视为家族利益的重要保障。

因此,婚姻往往强调男方的继承人,并且重男轻女的观念很普遍。

这种家族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带来了严重的社会不平等和性别不平等,限制了人们的个性与自由。

二、家族制度家族制度在秦朝的社会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家族制度既是秦朝政治和社会组织的基础,也是封建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支撑。

首先,在秦朝的家族制度中,家族是社会生活和自我认同的基本单元。

家族成员之间维系着血缘关系,共同承担着家族的荣辱和责任。

家族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起到了社会秩序维护、资源分配和社会关系调和的重要作用。

其次,家族制度在政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在秦朝,家族关系不仅影响到婚姻和继承等私人事务,同时也影响到政治权力的传承和分配。

贵族家族通过家族成员之间的婚姻和联姻关系建立了复杂的权力网络,巩固了自身的统治地位。

此外,家族制度对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秦朝,家族是土地的主要所有者和管理者,家族成员之间共同耕种土地,实现土地的高效利用。

同时,家族制度也帮助维持了社会秩序和家族身份的稳定性,确保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秦朝的户籍制度

秦朝的户籍制度

秦朝的户籍制度什伍连坐的户籍制度秦的户籍制度的开始创立,大约始于秦献公时期。

《史记·秦始皇本纪》云:“(献公)十年(公元前375 年)为户籍相伍。

”所谓“相伍”,大约是按五家为“伍”的办法编制户口册,这表明“伍”是户口编制的最基层单位。

“伍”之上是否有“什”,尚不得而知。

但到了秦孝公时期,就确知“伍”之上还有“什”的组织,即每十家为一“什”。

《史记·商君列传》云:“(孝公)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

”《索隐》曰:刘氏云:“五家为保,十家相连也。

”“收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

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

”《正义》释“什伍”曰:“或为十保,或为五保。

”同书又云:“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这显然是连坐法的具体内容。

因此,不论是五家为保还是十家为保,知秦孝公用商鞅变法之时,已确立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的关于户口编制的“什伍”组织系统,借以实行互相监督的什伍连坐之制。

1975 年出土于湖北省云梦的秦简,给我们提供了商鞅变法后确已实行什伍连坐的户籍制度的新材料。

秦简中的《秦律》(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及《封诊式》)简文,多次提到“伍”及“伍人”,《秦律杂抄》中的《屯表律》中一次提到“什伍”,《法律答问》两次提到“即伍人谓也”的“四邻”。

此外,法律还有“伍人相告”必须属实的规定;也有“什伍”组织必须对于回乡兵士弄虚作假者进行告发的规定,如果“什伍知弗告”者,“赀一甲,伍二甲”(见《屯表律》);还有对百姓傅籍时弄虚作假而“弗告者”,“伍人,户一盾”(见《傅律》)的律条。

所有这些,无一不证明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确有按什、伍编制户口的制度,也有同伍、同什必须互相纠举连坐的法律,表明《史记》所载不诬。

值得注意者,是秦律简文透露了较《史记》所载更为详细的情况。

首先,以什伍连坐的法律而言,对同犯人同什的人的惩罚,要轻于同犯人同伍的人的惩罚。

秦朝夫妻制度

秦朝夫妻制度

秦朝夫妻制度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政权,其夫妻制度也有着独特的特点。

在秦朝,男女婚姻自由,但是一夫一妻制被严格执行。

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确立,使得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有了明显提高。

同时,夫妻之间的关系也更加平等,夫妻之间不再存在明显的主从关系,而是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在秦朝,离婚制度也相对宽松,夫妻双方都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如果是妻子提出离婚,需要进行调查,如果妻子在家庭中扮演了主导角色,婚姻关系破裂,则可以获得离婚。

而如果是夫妻双方都要求离婚,则可以通过协议达成一致,并且需要经过官方认可。

总的来说,秦朝夫妻制度虽然也存在一些缺陷,但是对于当时的社会而言,已经是相对先进的制度,为后来的社会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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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秦朝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秦朝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秦始皇画像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完成了统一中国的大业,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多民族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仅传二世,于公元前207年灭亡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竹简
关于秦朝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在目前发现的秦律里没有规定,
从出土的秦简《法律答问》等记载中,可以发现有个情况:关于婚姻制度:
1,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

女子为自由人,其丈夫可以是隶臣,但其后代应该认定为隶臣(官府奴隶);
2,不得与他人的逃亡的妻子结婚;
3,歧视赘婿。

关于家庭与继承制度:
1,“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
2,“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
3,“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贫家子壮则入赘”(《汉书》);
4,兄弟都有继承权。

(因为要分户,儿子们就必须有一定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作基础,并且只能从原家庭中获得,这就意味着分割财产)。

秦朝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的制度和妇女地位都比西周有了较大进步。

秦朝的家族与婚姻制度世袭与权力的传承

秦朝的家族与婚姻制度世袭与权力的传承

秦朝的家族与婚姻制度世袭与权力的传承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开端。

在秦朝,家族与婚姻制度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不仅体现了权力传承的方式,还关系到社会秩序和阶级固化。

本文将着重探讨秦朝家族与婚姻制度的世袭与权力传承。

一、秦朝的家族制度与世袭在秦朝,家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族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扬与应用。

家族制度被严格规定,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赵家、公族和卿大夫。

赵家是指政府中高级官员的家族,公族是指地方豪门的家族,卿大夫则是普通士族的家族。

家族内部的地位和职务世袭成为一种常态。

在这个制度中,家族首领的职务会世袭给家族成员之间,即使是离婚或死亡,也会将职务传承给下一代。

这样的方式确保了家族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也形成了一个权力的传承机制。

二、秦朝的婚姻制度与权力传承在秦朝的婚姻制度中,政治利益是联系家族和家族之间的纽带。

通过政治婚姻,家族之间可以巩固关系、拓宽利益,并在权力传承中发挥重要作用。

首先,政治婚姻使得不同家族之间的权力得以平衡。

通过婚姻联姻,不同家族的权力可以相互牵制,避免出现任何一方权力过大的情况。

这样的平衡机制可以为社会稳定和家族权力传承提供保障。

其次,政治婚姻使得家族之间的势力得以扩大。

通过与其他家族的结盟,家族可以借助对方的势力,争夺更多的资源和利益。

这种势力扩大同时也将影响权力传承,使得家族的地位更加牢固。

另外,政治婚姻也对个体权力传承产生了影响。

在婚姻中,权力较高的一方通常会将自己的权力传承给后代。

这样一来,权力的传承不仅局限于家族之间,还存在于夫妻之间,实现了个体与家族的双重权力传承。

三、家族与婚姻制度对社会带来的影响秦朝的家族与婚姻制度在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家族与婚姻制度加强了秦朝的统一与稳定。

通过严格的家族制度和世袭的婚姻制度,秦朝的统治者能够牢牢掌握权力,避免内外部势力的干扰,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与统一。

其次,家族与婚姻制度导致社会的等级固化。

秦朝的婚姻制度与家庭观念

秦朝的婚姻制度与家庭观念

秦朝的婚姻制度与家庭观念秦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影响的朝代,其婚姻制度和家庭观念也有其独特的特点。

本文将从婚姻制度和家庭观念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婚姻制度1. 婚姻的形式在秦朝,婚姻制度主要以世袭制为基础,实行了许多与先秦时期不同的改革。

婚姻关系的建立主要通过父母之间的商议和安排来进行。

这种安排婚姻的方式使得政治和家族利益在婚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 婚姻对象的选择在秦朝,婚姻对象的选择是有一定限制的。

首先,社会地位高的人往往会选择与自己社会地位相当或更高的配偶,这主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家族利益。

其次,有时政治目的会成为婚姻选择的重要因素,君主和官员往往会根据政治需要来安排子女的婚姻。

3. 婚姻仪式秦朝的婚姻仪式相对简单,主要由双方家族的代表出席。

在仪式上,男方会向女方家族支付一定的聘礼,作为婚姻的象征和经济保障。

而女方则会带着一些嫁妆和媒人,正式进入男方家族。

二、家庭观念1. 家族观念在秦朝,家族观念非常重要,家族对于个人的社会地位和生活非常有影响力。

秦朝的统治者通过加强家族制度来加强自己的统治力量,也使得家庭的地位愈发重要。

2. 家庭责任秦朝的人们有着很强的家庭责任感和家族观念。

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亲密的,尤其是夫妻之间的关系。

婚姻关系被看作是一种家庭责任和义务,夫妻需要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扶持,共同为家庭的和谐和共同利益而努力。

3. 子女教育在秦朝的家庭观念中,子女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父母希望通过教育塑造自己子女的品德和道德观念,让他们成为有用之才。

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下一代的责任感、忠诚和奉献精神。

总之,秦朝的婚姻制度和家庭观念与其他朝代有所不同。

婚姻制度侧重于政治和家族利益的考虑,注重父母之间的商议和安排。

家庭观念强调家族的地位和责任感,尊重夫妻之间的关系,并重视子女的教育。

这些特点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特殊背景和价值观念。

秦朝夫妻制度

秦朝夫妻制度

秦朝夫妻制度
导言
在中国历史长河中,秦朝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王朝,其夫妻制度也有其独特之处。

本文将对秦朝夫妻制度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一级标题2
如今11.3亿中国人,中国依然是一个父系社会。

近几年中国平均寿命延长了一倍多,再不挣钱生儿育女已经是ママン那一辈的主流观点,大家纷纷说,幸好出生在那一年,是最优的。

出版业大家不太青睐大陆大陆化的作品,中国古代与台湾合作该部心碎的华文文学档案。

一级标题3
1.以婚姻为连接线的家族制度
2.统一夫妻制度的标志
3.高度重视家族地位的影响
一级标题4
(1)一夫一妻制度(2)等级差别对夫妻关系的影响(3)夫妻双方权利平等
一级标题5
1.男性在经济中的主导地位
2.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
3.女性社会参与的影响
一级标题6
(1)父权制度与婚姻(2)女性地位的限制和压制(3)女性处境的变化
一级标题7
1.传统观念的局限性
2.法律地位的限制
3.社会环境的限制
一级标题8
(1)男性与女性的互动与交流(2)夫妻关系的平等化(3)婚姻关系的相互尊重
一级标题9
1.法律的平等性
2.女性地位的提升
3.社会环境的积极改变
结论
秦朝夫妻制度具有明显的特点,其中以一夫一妻制度和男性在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为主要特征。

但同时,秦朝的夫妻制度也存在很多不公平和不合理之处,特别是对女性地位的限制和压制。

然而,随着法律地位的提升和社会环境的积极改变,秦朝的夫妻制度也逐渐趋于平等和民主。

在今天,我们应当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发展夫妻制度,创造更加和谐、平等和幸福的家庭关系。

秦朝的婚姻制度

秦朝的婚姻制度

秦朝的婚姻制度秦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婚姻制度也有着独特的特点。

为了深入了解秦朝的婚姻制度,我们将从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秦朝的婚姻制度主要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基础。

在秦朝社会中,父母对于子女的婚姻有着决定性的权利。

他们往往会根据子女的身份、家世以及双方家庭的利益考虑,安排适龄的子女进行婚姻。

媒妁之言则是指通过媒人来撮合双方,促进婚姻的成立。

这一制度使得婚姻多数是合乎家庭利益的安排,而非个人的自由选择。

其次,在秦朝,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婚姻是被禁止的。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等级的稳定,防止平民通过婚姻与贵族混杂,影响社会秩序。

因此,贵族之间的婚姻往往依靠政治利益进行安排。

贵族家庭通过婚姻结盟,以扩大家族的影响力和财富积累。

另外,除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外,婚姻中的女性在秦朝也享有一定的权利。

尽管婚姻是由父母决定,但女性一旦成为妻子,她们就能够在家庭中担任重要的角色。

她们可以管理家务、抚养子女,并参与家族事务的决策。

此外,如果丈夫去世,妻子还有可能成为家族的继承人。

这一特点使得秦朝的婚姻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女性的地位和权益。

此外,在秦朝,婚姻的解除也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婚姻解除可以通过离婚、死亡或丈夫的负债等方式实现。

婚姻解除后,女性有可能重新嫁给新的丈夫,但这需要得到男方家庭的同意。

如果女性没有再嫁的机会,她们往往会回到自己的娘家,依靠亲友的帮助生活。

对于二婚的女性来说,她们在选择婚姻对象时拥有更多的自主权。

综上所述,秦朝的婚姻制度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基础,注重家族利益和社会等级的维护。

然而,女性在婚姻中也享有一定的权利,能够在家庭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婚姻的解除在秦朝也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对于女性来说,婚姻的解除有时也意味着自由选择和重新开始的机会。

通过了解秦朝的婚姻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当时社会的风貌和人们的生活状况。

中国人兄弟分家的历史:从商鞅变法开始的分家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中国人兄弟分家的历史:从商鞅变法开始的分家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中国人兄弟分家的历史:从商鞅变法开始的分家对我们有什么影响分家,指把一个家分开,分成若干个家。

分家,主要是分财产。

财产中,主要分父母的积蓄,父母的私产。

中国人分家的历史,始于商鞅变法,本来在宗法制度下,“昆弟之义无分”,秦孝公用商鞅变法,对家庭制度严厉推行分户析居的改革政策,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强制大家庭分家,虽然此后历史上的几代同居的大家族很多,但在乡下农民那里,还是兄弟分家过日子的多。

分家主要是家庭人口发展,家长为便于管理,或更好处理妯娌关系而采取的办法。

分家时除生父母分给应得财产外,岳父母或妻舅所送的礼物也颇丰。

分家之日,岳父母或妻舅必须炊一饭甑的饭和米糕,连同厨具、餐具一同送往,谓给女婿家“热灶”。

“分家”须有主持人“中人”,也就是公证人。

这一般由分家方面家族中的有威望的“老大”(长辈)充当。

“中人”负责把原大家庭的家产、财务情况调查登记清楚后,就把所有财产分成若干等份,原则上一个儿子占一份。

不过有二种情况要做特殊处理。

第一、如果分家的儿子中尚有人未婚娶,这就要先从原总家产中除出一份“(女么)本”(婚娶时的费用)给他,再把余下家产均分。

第二,分家的儿子中谁先生了男孩,可多分一份财产。

旧社会土地私有制时要为这位分一份“子孙田”各儿子成家后,父母的生活依附情况一般有三种:一种情况是“食伙头”,即父母轮流到各儿子家中吃饭,享受他们的赡养。

如果父母皆健在,他们是一起还是分开去“食伙头”,由他们自己选择。

一种情况是父母寄附在某个儿子家中生活。

父母可一起寄附同一个儿子,也可以分开各去寄附一个儿子。

另一种情况是父母独立生活,由各儿子定期定量供给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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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制度(1)
家庭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制度,通过对它的解剖,可以透析出当时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思想、文化、道德等各种复杂关系。

秦自商鞅变法后逐渐形成的家庭制度,在中国古代家庭发展史上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这是人们未曾深刻探讨的一个课题。

一、商鞅变法前秦的家庭形态
西周春秋时期,社会上层即贵族层、统治者层皆按宗法制组成父家长制集体大家庭。

这种大家庭是一个血缘亲属关系复杂、人数众多、组织庞大的宗族集团。

宗族集团或异财,或共财,或异财共财相结合。

虽然在宗族组织中,有时又分成若干分支家庭,甚至小家庭,但这些个别家庭在社会与政治、经济活动中均不具有独立性格,而是被埋没在宗族体系之中。

这种庞大的宗族共同体便构成了西周、春秋时期贵族社会最根本的社会组织。

史称“胙之土而命之氏”①,“致邑立宗”
②。

荀子说:“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国者事五世,有五乘之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左传》隐公八年、哀公四年。

②《左传》隐公八年、袁公四年。

者事三世,有三乘之地者事二世,持手而食者不得立宗庙。

”①可见只有得氏者才为宗,只有领主贵族才能立宗庙,并按宗法结成宗族组织。

社会下层即广大“持手而食”的劳动者,则不得立宗庙,因而不行宗法。

他们只有“亲昵”与“分亲”家庭,但并不按宗法结成宗族集团。

所以说周之宗法实即贵族的“氏族”组织法。

周之宗族组织有三个层次:宗一一族一一家长制大家庭。

按宗法结成的宗族组织,与父家长制大家庭并不完全是一回事。

父家长是宗族下的大家长,他有大家庭。

宗族长及大家长奴役着众多子弟、宗族成员以及非血缘的私属家庭。

宗族的一切权位由宗子继承。

宗子对全族成员除了具有强烈的支配权之外,也当然负有收养义务,能否收族也就成为宗子权能否存在与贯彻的根据。

宗统与君统的继统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②故严辨妻妾、嫡庶便成为宗法之要事。

于宗族内分别出大宗、小宗系统,为的是使小宗服从大宗,以确立贵族内部严格的等级秩序,并进而巩固其宗族的统治权位。

由上述看来,并非所有的血缘亲属关系皆可归之于宗法。

宗法制自有其特定的内涵。

它的基础是领主世禄制,它的核心乃在于宗子法。

“致邑立宗”,一语道破了宗法的要害。

邑是宗的依托,无其邑则无其宗,亡其宗也
便失其邑。

不论哪一级贵族,既得一邑土,也就自成一宗了。

西周、春秋时期的家庭形态,除了宗法贵族集体大家庭之外,另有庶民、奴隶等个体家庭,但无经济、政治上的独立性,尚被包容于宗法大家以及各类共同体外壳之中。

未来历史发展的轨迹便是大家破灭,个体小家独立而成为支配社会的主体结构形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苟子·礼论》。

②《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

春秋战国之际,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工商经济繁兴,人口流动性加大,个体劳动渐成为主要方式,加以国家实行授田制,遂使小家庭渐渐在经济上独立,形成了摧垮一切共同体躯壳的强烈爆炸力.同时,政治制度也发生变迁,世官世禄消亡,直接导致了宗法性宗族及其大家庭的毁灭.清人秦蕙田说:“世禄不绝,则宗无削夺。

”①世禄不存,宗法氏族也就被扫除了。

这不仅是贵族组织的变迁,并且使整个社会家庭制度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宗法氏族渐让位于即将形成的封建家族制,集体大家庭亦为新兴的个体直系小家庭所取代。

顾炎武对春秋战国之际风俗剧变叹息说:“春秋时犹论宗姓氏族,而七国则无一言及之矣。

”②战国时,旧宗法
族类离析,宗子败落,非但无收族之力,而且自身也难以为养.成书于战国的《管子·问篇》开列的社会调查项目,充分反映了这个社会现实:“问宗子之收昆弟,以贫从昆弟者,几何家?”一一宗子或可勉强收族,或竟贫到依附他人,已徒有其名而无其实;“问乡之贫人,何族之别?”一一族已离散,贫无可依,莫明其何族之人,血缘纽带已崩解断裂;“余子父母存,不养而出离者,几何人?”一一父母已无力控制家庭成员,昔日宗子大家长的盛气已烟消云散。

秦在商鞅变法前,宗法制的残余,与宗法有密切联系的旧家庭制度的残余,奴主父家长的支配权均较多的存在着,社会家庭风俗还比较原始落后,直系小家庭虽然存在,但是并未真正独立,也未分析到最小限度,这就是商鞅变法改革家庭制度所面.临的社会家庭背景。

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五礼通考·嘉礼·饮食礼》。

②《日知录》卷一三《周末风俗》。

二、商鞅变法后秦的社会家庭政策
分异法与推行最小型家庭制度
在宗法制度下,“昆弟之义无分”①。

秦孝公用商鞅变法,对家庭制度严厉推行分户析居的改革政策,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②,把家庭单位强令分析到最细小程度,这是对宗法制度的彻底否定。

秦的分户政策自商鞅变法开其端,直至秦末,贯彻始终。

这可由下述情况得以证实。

首先,秦的名籍一般都记有家庭成员的婚姻、长幼等情况。

秦简《封诊式》“封守”条记一个士伍甲家,亲属共四口人,除甲夫妻外,没有已婚成年男子,有一大女子,还特注明“未有夫”。

这说明秦子辈成年尤其已婚大抵是要出分另立门户的。

《封诊式》称:“甲亲子同里士伍丙。

”从特别注明“同里”,可知父子有不同里者。

“同里”是指父子在最基层行政编组中的关系,但是同里并不等于同家,父与成年男子分居,都以户主身份列名国版。

其次,出土秦律“同居”概念尤值得注意。

《汉书·惠帝纪》注云:“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与同居业者。

”也就是说,父母及妻子最近层直系亲属皆不可谓“同居”;兄弟及兄弟之子等旁系间,若现同居共财业者则可称为“同居”。

而秦简所谓“与同居”、“父子同居”,皆系表示共同生活的财产关系。

秦律既称“父子同居”,可见把父子也列为同居关系,这是秦汉“同居”概念的最大不同点。

这反映出秦取最小型家庭形态,至汉小家庭范围有扩大
的趋势;在秦以夫妻为核心的小家庭下,父子关系比汉较为疏远,重财产生活关系而不重血统。

再次,秦简《日书》云:“离日……唯利以分异。

”对分异规定有可供选择的良辰吉日,这是因为分异乃当时社会习见之事,所以才成为日者们研究的对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仪礼·丧服》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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