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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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08•【字号】荆政办发〔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1号)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一)统一并提高城乡特别扶助金标准。

自2016年1月1日起,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以下简称失独家庭)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500元、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以下简称残独家庭)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400元。

提标所需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部分外,剩余部分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东宝区、沙洋监狱管理局由当地财政全额承担,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今后按照省定标准建立特别扶助金动态增长机制。

(责任单位:各地政府,沙洋监狱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二)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向失独家庭每户发放1万元一次性抚慰金。

所需资金除省财政承担50%外,剩余部分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东宝区、沙洋监狱管理局由当地财政全额承担,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责任单位:各地政府,沙洋监狱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一)落实养老保险补贴。

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承担。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8•【字号】汴政办[2015]159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汴政办[2015]1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28日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4〕1号)、《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卫生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4号)精神和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通过政府主导、政策推动、健全机制、搭建平台,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机制,引导全社会关注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良好氛围,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帮扶工作列入民生工程重要内容,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工作模式,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综合运用利益导向、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为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养老、医疗服务以及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服务,逐步建立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长效机制。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标题: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一、背景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因生育或者女方孕产育儿等原因,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

为了解决这一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需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工作。

二、目标通过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现以下目标:1.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生活水平;2.促进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3.推动特殊困难家庭融入社会。

三、主要措施1.完善扶助政策1.1加强政策研究,健全政策体系,建立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政策;1.2提供经济补贴,包括临时援助、子女教育资助、医疗救助等;1.3加强就业扶持,提供技能培训、创业支持等就业服务;1.4促进家庭内外部资源整合,形成社会扶助合力。

2.健全管理机制2.1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数据采集和分析,做到精准识别和分类;2.2建立专门的扶助工作组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扶助工作;2.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2.4细化扶助资金的监管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3.加强宣传教育3.1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扶助工作的认知;3.2建立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广泛宣传特殊困难家庭的困境和扶助政策;3.3开展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特殊困难家庭的生活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

4.加强监督和评估4.1建立监督机制,定期检查扶助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4.2加强宣传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对扶助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4.3定期进行扶助政策的评估,对政策效果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四、预期效果1.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基本生活问题得到解决;2.特殊困难家庭融入社会的速度加快,积极参与社会活动;3.扶助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得到提高,工作成果得到社会的认可。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7.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工作紧迫性和重要性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本市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市民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随着时间的推移,独生子女因病或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逐渐增多,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市进一步加强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建立了全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金和特别扶助金,逐步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同时,市和各区县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特别扶助工作,涌现出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

在此基础上,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推动计划生育事业发展。

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

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

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7.29【实施日期】2014.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29日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健全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行动意见的通知》(蚌政办秘〔2013〕8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帮扶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通过政府主导、政策推动、健全机制、搭建平台,进一步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全社会关注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弘扬社会公德、倡导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帮扶工作列入民生工程重要内容,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政策推动,统筹协调”的长效工作机制,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经济扶助、精神慰藉、生产扶持、生活关怀、医疗保障、就业安置政策,形成经济、精神、养老“三位一体”的保障体系。

三、帮扶措施(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提高经济扶助标准。

对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照城乡统一的扶助金标准执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270元、340元。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方案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方案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方案为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认真实施省政府民生工程,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和谐幸福,特制定本方案。

一、特别扶助主要内容(一)特别扶助标准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伤、病残、女方年满49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死亡、女方年满40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以女方年龄段为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1)40至48周岁的,每人每月150元;(2)49至59周岁的,每人每月300元;(3)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500元。

(二)特别扶助对象条件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2)女方年满40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

(三)特别扶助工作程序1、资格确认。

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

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省市备案五个步骤。

——个人申报。

每年1月15日前,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附表1,下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证》)。

——村级评议。

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新申报对象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

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卫生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指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二)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三)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四)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五)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大政办发〔2017〕13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大政办发〔2017〕13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大政办发〔2017〕13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妥善解决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健康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以下简称“扶助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四十多年来,人口过快增长的局面得到了有效控制,缓解了人口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取得了重大成果,广大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为此做出了贡献。

从2006年开始,我市先后建立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生活困难的现状,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先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已相继步入老年,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现行扶助项目已不能满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健康医疗、精神慰藉等多方面的需求。

随着社平工资、物价水平和居民消费支出的逐年增长,现行扶助标准偏低、扶助金实际购买力下降、政策效果弱化等缺陷和不足已逐步显现,对扶助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利影响。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扶助制度,提高扶助标准,增加扶助项目,是落实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践行群众路线的执政理念,有利于进一步缓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得到抚慰,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维护社会形势的和谐稳定,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南政综〔2016〕203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南政综〔2016〕203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南政综〔2016〕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79号)及《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南政综〔2013〕1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重要意义自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市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居住条件、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急需政府和社会给予关怀与扶助。

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是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救助服务体系、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也是提升我市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的有效途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扶助体系,提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发展能力、生活希望及幸福指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6•【字号】哈政办规〔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6日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依据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卫家庭发〔2014〕1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一)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自2017年起,将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450元,所需资金除中央和省财政负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区县(市)政府承担,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完善特别扶助制度,注重隐私保护,及时组织、帮助符合条件的群众申领特别扶助金。

(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市财政局)(二)做好部分失去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工作。

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部分失去独生子女父母,给予每人一次性补助5000元:1.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包括退休或达到规定年龄时户籍在本市的居民)且持有《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证》的;2.2003年1月1日以后,因国企(包括厂办集体企业,下同)改革(包括转制、分流、并轨、关停、空壳或注销)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或社会灵活就业,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城镇无业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3.未享受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待遇的。

云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云浮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云浮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云浮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云府〔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云浮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府〔202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云浮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爱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6日关于进一步做好云浮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爱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爱工作,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86号)和《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卫规〔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扶助对象(一)扶助对象认定条件。

云浮市户籍人口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扶助对象:1.夫妻双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才能领取扶助金。

扶助对象再生育的,终止发放扶助金。

本《意见》所称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家庭(以下简称失独或伤残家庭)。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是指符合以上条件的扶助对象和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包括伤残的独生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死亡、伤残的独生子女所生育的子女。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10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10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1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等11部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意见》(鄂卫生计生发〔2014〕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原则,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综合运用利益导向、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基本生活、养老、医疗服务以及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服务,逐步建立全社会共同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长效机制。

二、扶助对象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对象可纳入扶助对象:(一)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伤残达到三级以上)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二)扶助对象本人为宜昌市户籍;(三)已纳入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

三、政策措施(一)经济扶助。

1.足额发放特别扶助金。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家、省级政策变动情况,建立特别扶助金增长机制,适时调整扶助金标准。

2.统一慰问标准。

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纳入节假日慰问范畴。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每年春节、端午节和中秋节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组织开展上门慰问,其中独生子女伤残对象家庭每户每年累计慰问金标准不低于500元,独生子女死亡对象家庭每户每年累计慰问金标准不低于1000元,所需资金从县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3]25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3]25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3〕2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切实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生活困难和后顾之忧,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特别扶助金(一)扶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病残(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含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并持有三级及以上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政策解释由市人口计生委另行制定。

(二)扶助标准1.年满49周岁至59周岁的扶助金每人每月400元。

2.年满60周岁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仍发给扶助金每人每月400元,其他对象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

政府每年一次性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

特别扶助资金的确认、公示和发放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同步实施,具体办法参照甬政办发〔2005〕111号文件。

对于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件的对象,其扶助金按就高标准发放,不重复享受。

在核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申请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今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对于推动社会和谐、促进人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方案:一、加强政策宣传1.1组织宣传活动,通过媒体、宣传栏、社区等渠道广泛宣传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和相关政策文件,提高特殊困难家庭对扶助政策的了解和知晓率。

1.2制作和发放宣传资料,通过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帮扶案例进行宣传,增加公众对特殊困难家庭的关注和支持。

1.3定期召开培训班,加强社区干部、村干部和志愿者的宣传培训,提高其宣传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的能力和导向。

二、健全扶助标准和评估体系2.1综合考虑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就业和教育情况等因素,建立起合理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

2.2完善评估指标和评估办法,建立家庭情况调查和评估体系,确保扶助对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3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对扶助对象的生活状况进行定期复核,确保扶助政策的精准和可持续性。

三、加强政策落地3.1设立专门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部门,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加大力度解决扶助对象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3.2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合作,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子女的教育扶助力度,保障他们接受优质教育的权利。

3.3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合作,提供就业培训、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帮助特殊困难家庭改善生活状况。

四、建立帮扶机制4.1建立起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横向协调机制,政府、社区、义工组织等各方形成合力,共同帮助特殊困难家庭脱贫致富。

4.2加强扶贫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扶助能力,确保工作的专业化和有效性。

4.3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设立奖励机制,鼓励他们为特殊困难家庭提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等援助。

五、强化监督和反馈机制5.1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监督机制,对扶助对象的生活状况和扶助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14号),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卫家庭发〔2016〕1号),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x 市民政局、xx市财政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xx市计划生育协会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济卫家庭发〔2016〕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基本信息制度(一)建立基本信息制度。

以村(居、社区)为单位,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标准和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6〕22号)规定要求,采集所在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个案信息,经乡镇(街道)审核汇总后,报送至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电子信息档案,并每月更新统计信息数据。

(二)建立联系人制度。

1、建立联系小组。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所在的村(居、社区),要建立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社区)干部、计生协会员、志愿者等组成的联系小组,负责对应联系一户计生特殊家庭,并确保每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有1名较为固定的联系人。

2、联系小组和联系人的职责任务。

每月与联系对象沟通不少于1次,了解联系对象的困难和需求,帮助反映、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将有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政策信息、扶助关怀活动信息及时传达给联系对象;与联系对象交流思想,帮助疏导、化解不良情绪;在联系对象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及时上报信息并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紧急救助;每年要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面走访送温暖活动,确保走访慰问到户、到人、到位,积极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走访慰问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益政办发〔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益政办发〔2017〕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死亡、伤残且伤残等级被依法鉴定达到三级及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为计生特困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湘卫家庭发〔201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一)提高经济扶助标准。

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在省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提高100元/月,即每人每月分别提高到490元、420元。

提标所需资金按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即市辖区由市、区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省直管县由县财政全额负担。

扶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并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

(二)探索一次性抚慰金发放机制。

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子女死亡当年发放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抚慰金。

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等)的,抚慰金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责发放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全额发放;夫妻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支付。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指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二)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三)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四)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五)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2024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方案

2024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方案

2024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方案如下:
一、背景及现状分析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仍有特殊困难家庭面临经济困难和生活压力。

特殊困难家庭的帮扶工作亟待加强和改进。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工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措施
1.建立特殊困难家庭档案,做到精准帮扶。

2.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的定期走访和调查,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

3.为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经济援助和物资支持,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

4.开展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他们的自我维持能力。

5.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的心理辅导和精神关怀,促进他们的心理健康。

四、工作重点
1.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确保他们基本生活。

2.提高特殊困难家庭的自我维持能力,促进其脱贫致富。

3.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其就业创业。

4.促进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营造和谐家庭氛围。

五、工作成效评估
通过定期考核和评估,评价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成效,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方案。

六、工作机制建设
建立起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工作的长效可持续发展。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14号),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卫家庭发〔2016〕1号),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x 市民政局、xx市财政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xx市计划生育协会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济卫家庭发〔2016〕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基本信息制度(一)建立基本信息制度。

以村(居、社区)为单位,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标准和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6〕22号)规定要求,采集所在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个案信息,经乡镇(街道)审核汇总后,报送至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电子信息档案,并每月更新统计信息数据。

(二)建立联系人制度。

1、建立联系小组。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所在的村(居、社区),要建立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社区)干部、计生协会员、志愿者等组成的联系小组,负责对应联系一户计生特殊家庭,并确保每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有1名较为固定的联系人。

2、联系小组和联系人的职责任务。

每月与联系对象沟通不少于1次,了解联系对象的困难和需求,帮助反映、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将有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政策信息、扶助关怀活动信息及时传达给联系对象;与联系对象交流思想,帮助疏导、化解不良情绪;在联系对象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及时上报信息并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紧急救助;每年要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面走访送温暖活动,确保走访慰问到户、到人、到位,积极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走访慰问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1•【字号】驻政〔2015〕119号•【施行日期】2015.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计划生育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驻政〔2015〕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关怀工作,依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河南省13厅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豫卫家庭发〔2015〕4号)精神,结合实际,为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爱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河南省13厅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豫卫家庭发〔2015〕4号)文件精神。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明确职责,积极发挥部门优势,落实扶助关怀责任。

二、加大地方扶助关怀力度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具体扶助政策:(一)对49周岁以上失独计划生育家庭一次发放10000元慰问金。

(二)对年满60周岁失去自理能力的失独特扶对象,有条件的县区,对自愿入住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给予优先保障。

不愿入住养老机构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再增发特别扶助金360元,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增发特别扶助金480元。

(三)对有再生育意愿的失独家庭,确需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政府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助。

上述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5:5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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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精神慰藉等问题。

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2013年9月29日之前发生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尚未获得一次性紧急救助的计划生育家庭发放一次性紧急救助金
对2013年9月29日之前发生独生子女死亡、伤残(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尚未获得一次性紧急救助的,予以发放一次性紧急救助金。

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2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为3级的,一次性发放1万元。

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或生育关怀基金支出。

二、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对特别扶助金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不再按年龄将特别扶助金分为两档。

自2016年起,凡女方年满49周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属低保户的家庭,各区可保留每人每月增发300元。

各区不得自行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对于现行发放标准高于市里统一标准的区,仍按现行标准发放,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标准。

对女方年龄未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三、妥善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和精神慰藉等工作
各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照料、居家养老、家政服务、心理咨询等问题。

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组织活动、走访慰问等形式,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引导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与各类活动,融入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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