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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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城镇地籍调查是为了统一城镇土地资源的管理、确保土地权属明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而开展的一项工作。

本方案旨在规范城镇地籍调查的实施方法和步骤,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调查范围1-调查范围包括城镇范围内的所有宅基地、工矿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土地类型。

2-调查范围应涵盖城镇地籍档案所在地及附近的支路、街道等。

三、调查内容及步骤1-调查内容:a) 土地基本属性信息:包括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权属、地界信息等。

b) 建筑物及设施信息:包括建筑物的结构及用途、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建筑物的面积及周边设施等。

c) 道路及交通信息:包括道路形状、道路宽度、道路权属等。

d) 地理环境信息:包括地形地貌特征、土壤类型、水系分布等。

e) 其他相关信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查。

2-调查步骤:a) 确定调查区域范围。

b) 制定调查任务书,明确各个调查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分工。

c) 调查单位按照任务书要求,进行现场调查和档案研究。

d) 调查数据的采集、整理和核对。

e) 核对调查数据与地籍档案的一致性。

f) 调查报告并进行审核。

g) 根据审核意见,完成最终报告。

四、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1-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调查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2-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控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及成果。

3-调查单位:根据任务书开展实际调查工作,提供调查数据和报告。

五、调查工作的配套措施1-提供必要的调查工具和设备。

2-提供培训课程,提高调查人员的专业水平。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和沟通,共享相关数据信息。

4-配备足够的专家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六、成果及交付物1-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结果等。

2-地籍调查数据:按照规范的格式进行整理,方便数据的管理及查询。

3-其他相关文件:如调查任务书、核查意见等。

附件:1-调查任务书2-地籍调查数据表格3-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地籍档案:指存放城镇土地利用相关信息和土地权属相关文件的书面资料。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完整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完整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发布日期:2007-09-12 15:26:20 浏览数:490 字号:〖大中小〗1 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

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农村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农村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农村地籍调查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我的书桌上,笔尖轻轻触碰着纸张,关于农村地籍调查的实施方案在我脑海中逐渐清晰起来。

我们要明确农村地籍调查的目的。

这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旨在摸清农村土地资源状况,为农村土地管理、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基础数据。

那么,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前期准备1.成立专项工作小组。

由政府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测绘单位、村(居)委会等相关单位组成,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开展技术培训。

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农村地籍调查的相关知识、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水平。

3.收集资料。

搜集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地形地貌、土壤类型、水资源分布等基础资料,为调查提供数据支持。

二、调查实施1.划分调查区域。

根据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将调查区域划分为若干个小区域,便于调查和统计。

2.实地调查。

调查人员深入农村,逐村逐户进行实地调查,填写《农村地籍调查表》,内容包括土地面积、土地类型、使用权人、使用权性质等。

3.测绘工作。

测绘单位对调查区域进行地形测绘,绘制地形图,为土地权属界限划分提供依据。

4.数据整理。

将实地调查和测绘数据整理归档,建立农村地籍数据库,实现数据信息化管理。

三、成果汇总与分析1.成果整理。

将调查成果进行汇总,形成《农村地籍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区域概况、调查成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2.数据分析。

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农村土地管理、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数据支持。

3.成果发布。

将调查成果向政府部门、村(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发布,提高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利用率。

四、后期工作1.建立健全农村地籍管理制度。

根据调查成果,制定和完善农村地籍管理法规,规范农村土地管理。

2.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依据调查成果,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3.开展农村土地利用规划。

根据调查成果,编制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4.跟踪监测。

建立农村地籍监测体系,定期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及时掌握农村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⑴项目目的⑵调查范围⑶调查目标二、调查准备⑴人员组成及职责⑵调查工具准备⑶调查时间安排⑷数据处理方法三、调查方法⑴数据收集⒊⑴现场勘查⒊⑵问卷调查⒊⑶手绘绘制⑵数据整理⒊⑴数据分类⒊⑵数据筛选⒊⑶数据录入四、数据分析与处理⑴数据比对与核查⑵数据清洗与修正⑶数据质量评估⑷数据分析方法五、调查结果⑴数据报告⑵数据展示方式⑶结果解读与分析六、调查风险与控制⑴冲突调查⑵数据丢失风险⑶人员安全与隐私保护七、调查效果评估⑴目标完成情况⑵调查过程评估⑶调查结果评估八、附件(在此列出本文档中涉及的附件及其名称)法律名词及注释:●地籍:指土地的登记簿册,包括该土地的权利状况和基本信息。

●调查范围:指地籍调查的具体辖区范围,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调查目标:指地籍调查的具体目标,包括更新地籍信息、解决土地权属糾纷等。

●数据收集:指采集相关地籍信息的过程,可以通过现场勘查、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数据整理:指对采集到的地籍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和录入等工作。

●数据分析与处理:指对整理好的地籍数据进行比对、核查、清洗、修正等操作。

●调查结果:指地籍调查后得出的地籍数据报告及相应的展示方式和结果解读。

●调查风险与控制:指在地籍调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冲突调查、数据丢失、人员安全和隐私保护等风险,并进行相应的控制措施。

●调查效果评估:指对地籍调查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确定调查目标是否达到和调查过程是否规范。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1993年6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TD1001—93)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

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38号)、《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市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开展好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是贯彻落实《物权法》,保障物权人合法权利的基础;是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促进福州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二、目标和任务(一)目标按照全国统一技术规程,采用先进技术方法,查清全市范围土地利用状况,掌握各类土地的准确数据;查清全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状况,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建立和完善我市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建设市、县两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全市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服务;满足编制规划、实施土地宏观调控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掌握全市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开展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调查,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开展全市基本农田调查, 掌握全市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市、县两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国土资源部第45号令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第四条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

必要时,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土地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在土地调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土地调查机构及人员第七条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地籍调查工作流程及实施方法

地籍调查工作流程及实施方法

专科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地籍调查工作流程及实施方法院(系部)地勘系专业名称工程测量年级班级06高测3班学生姓名常明伟指导教师卢西魁2011年3 月2 日摘要以城镇地籍调查为研究对象,研究探讨了城镇地籍调查的的特性、功能、和实地的方式。

论文以地籍调查的流程为线索,分析了地籍调查的准备工作,地籍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的方法。

初始地籍建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权属状况将发生变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土地可能被分割或合并,地上建筑物也越来越多,用途不断地变化,房地产的继承、转让、抵押等活动更加频繁,这就要求地籍管理者能积极作出反应,对地籍信息进行及时变更,以达到维持社会秩序、保障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目的。

关键词:地籍初始地籍调查变更地籍调查地籍测量权属调查宗地土地权属方式方法实地调查变更地籍测量地籍勘丈地籍调查表地籍图宗地图地籍编号前言地籍调查是国家采用科学方法,依照有关法定程序,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并以图、簿、册示之,在此基础上进行土地登记。

1.地籍调查的目的核实宗地的权属和确认宗地界址的实地位置,并掌握土地利用状况;通过地籍测量获得宗地界址点的平面位置、宗地形状及其面积的准确数据,为土地登记、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奠定基础;为完善地籍管理服务,做好技术准备,提供法律凭证。

2.地籍调查的类型地籍调查根据调查时期和任务不同可分为分为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指土地初始登记前对登记区第一次普遍调查。

变更地籍调查指变更土地登记前对变更宗地的调查。

二者是互相影响互为基础的统一体。

初始调查与变更调查关系地籍调查若按开展范围又可分为村庄地籍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

到目前为止,村庄地籍调查常依据《村庄地籍调查规程(试行)》,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进行;而城镇地籍调查则依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独立进行。

村庄地籍调查的对象为:城镇郊区、集镇、村庄、国营农场、林、牧、渔场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城镇地籍调查的对象为:城市、建制镇和独立工矿用地。

TD/T_1001-19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TD/T_1001-19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颁布日期:1993-06-22执行日期:1993-06-22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国土调查办发〔2018〕3号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国土调查办发〔2018〕3号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为全面组织实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主要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三调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全国土地利用基础数据,国家直接掌握翔实准确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三调的主要任务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臵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国家、省、地、县四级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相较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三调是对“已有内容的细化、变化内容的更新、新增内容的补充”,并对存在相关部门管理需求交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质量状况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

具体任务包括: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国土资源部第45号令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第四条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

必要时,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土地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广东省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广东省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广东省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一、引言地籍调查测量是土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对于掌握土地利用状况、建立土地数据库、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广东省地籍调查测量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地籍调查测量工作。

二、地籍调查概述地籍调查是指对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等级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测量、整理、归档等活动。

地籍调查测量是土地管理的前提,可为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规划等提供基础数据。

三、地籍调查测量工作流程1、准备工作:明确调查范围,收集相关资料,制定调查计划。

2、外业调查:通过实地勘察、测量、走访等方式,收集土地利用状况信息。

3、内业整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形成地籍图和相关报表。

4、成果验收:提交调查成果,接受相关部门验收。

5、资料归档:将调查成果进行归档,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四、技术规范1、调查范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合理的调查范围。

2、测量方法:采用合适的测量方法,如全站仪测量、遥感影像解译等。

3、数据处理:按照相关规范,对数据进行处理、分析、整理。

4、成图规范:遵循成图规范,绘制地籍图,标注必要的信息。

五、质量控制1、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调查测量成果合法、准确。

2、对调查测量成果进行检验、审核,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对调查测量成果进行评估,确保其满足相关要求。

4、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改进。

六、结语本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广东省地籍调查测量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各相关部门应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做好地籍调查测量工作,为广东省的土地管理事业做出贡献。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一、引言为了规范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第四条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

必要时,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土地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在土地调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土地调查机构及人员第七条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等工作。

第八条土地调查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人员。

TD 1001-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TD 1001-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UDC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者共同使用而其间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4.3同一街道、待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1解析法;○2部分解析法;○3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于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2012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实施方案-自然资源部

2012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实施方案-自然资源部

附件2012年度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实施方案为准确掌握2012年度全国城镇土地利用情况,确保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工作的顺利实施,依照《地籍调查规程》和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本着重点突出、确保质量、有所创新的原则,在2011年度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及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对城镇地籍调查数据进行更新汇总与统计分析,全面掌握我国2012年度城镇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土地利用强度等信息,探索村庄地籍调查数据汇总机制,实现对全国城乡土地利用状况的全覆盖管理,为城镇、村庄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一)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更新汇总。

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更新汇总范围覆盖全国全部城市和建制镇,汇总内容主要包括各城镇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面积等数据。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地籍调查规程》,全面调查或补充调查2012年土地变更调查核定后城镇汇总工作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重点对非实地调查及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数据进行更新,并按附件1─1《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汇总表》中提供的二级分类数据项要求,进行数据统计汇总。

同时,填报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城市、建制镇图斑汇总面积,以此检核汇总范围的合理性。

地籍调查数据中,对宗地内含多种用途,且各种用途能计算出面积的,按各类用途进行统计汇总。

(二)城镇土地利用强度调查。

在上述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更新汇总的基础上,完成典型城镇汇总工作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强度调查。

城镇土地利用强度指标主要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通过调查城镇建筑占地总面积、建筑总面积,计算城镇综合容积率、城镇建筑密度(数据填报要求见附件1─2)。

城镇综合容积率=建筑总面积/汇总工作范围总面积城镇建筑密度=建筑占地总面积/汇总工作范围总面积对于调查资料无法满足统计汇总的,应与汇总工作范围所在地有关部门(如建设、房产)联系,并搜集相关资料。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1.前言本文档旨在制定城镇地籍调查的详细实施方案,以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并获取准确的地籍信息。

2.项目概述2.1 目标城镇地籍调查的目标是准确收集、整合城镇范围内的地籍信息,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利用、土地权属等方面的数据。

2.2 背景城镇地籍调查是为了满足城市土地管理、规划和发展需求,通过准确的地籍信息,为城市发展提供基础数据和决策支持。

3.调查范围与内容3.1 调查范围本次调查的范围为市所有城镇范围,包括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及其周边地域。

3.2 调查内容根据需求和法律法规要求,调查内容主要包括:3.2.1 土地基本信息:包括土地面积、地形、地貌、土质等;3.2.2 土地所有权:包括土地权证、土地使用权合同等;3.2.3 土地利用:包括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3.2.4 土地界址标志:包括地界点、界线标志等;3.2.5 地籍图件:包括原始地籍图件及调整后的地籍图件。

4.调查方法与流程4.1 调查方法4.1.1 室内调查:通过查询相关资料和数据库,获取土地基本信息和权属信息。

4.1.2 室外调查:实地测量和标定土地界址标志,并进行调查表填写。

4.2 调查流程4.2.1 确定调查范围,编制调查任务分工表;4.2.2 收集前期工作资料,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4.2.3 室内调查,整理并记录土地基本信息和权属信息;4.2.4 室外调查,实地测量土地界址标志;4.2.5 产生调查表和图件,进行数据整合和核对;4.2.6 编制调查报告。

5.质量控制5.1 数据准确性控制5.1.1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调查要求进行调查工作;5.1.2 备案调查表和图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2 资料保管控制5.2.1 设立数据中心,确保数据安全、完好;5.2.2 采取电子化手段进行数据存档,并定期进行备份。

6.沟通与协调6.1 内部沟通与协调6.1.1 定期召开调查进展会议,及时沟通和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问题;6.1.2 建立联络人制度,确保各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1993年6月22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TD1001—93)
1总则
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j.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
k.地籍勘丈记事;
l.地籍调查结果审核。
地籍调查表见附录E。
3.2.9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3.2.9.1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整洁。
3.2.9.2填写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同一项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
3.4.2地籍勘丈内容:
a.土地权属址点及其他地籍要素平面位置的勘丈;
b.基本地籍图绘制;
c.面积量算。
3.4.3地籍勘丈的基本精度要求:
a.界址点精度及适用范围见表9。
注:界址点地邻近图根点点位误差系指用解析法勘丈界址点应满足的精度要求;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及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允许误差系指各种方法勘丈界址点应满足的精度要求。
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土地分类
分类依据
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分类体系
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
3初始地籍调查
准备
3.1.1制定计划
地籍调查前必须制定周密计划,包括调查的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人员、组织等。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1条目的和内容为规范地籍调查测量,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地籍调查测量全过程的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地籍调查测量是获取和表述宗地的权属、位置、形状、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提供满足土地登记需要的基础资料的一系列工作总称。

工作内容包括地籍调查、地籍测量。

第1.2条依据本实施细则以下列国家标准、规定为主要依据:l.《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2.《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修改版4.《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5.国家和省有关地籍调查测量的其他规定第1.3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城镇和独立工矿区的地籍调查测量。

农村居民点的地籍调查测量可参照执行。

第1.4条组织实施和管理1.4.1地籍调查测量工作,由省国土厅实行统一管理,以市、县为单位,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2开展城镇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1)承担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持有省级(含)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具有地籍测绘资格。

(2)测绘单位在本省承担地籍调查测量须到省国土厅进行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3)开展地籍调查测量,须向省国土厅上报技术设计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1.4.3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的检查验收由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省国土厅组织或委托验收。

验收合格的成果才能提供使用。

1.4.4城镇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经审核批准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1.5条调查单元地籍调查测量以宗地为单元。

第1.6条坐标系统地籍调查测量应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亦可采用地方坐标系;采用地方坐标系时应与国家坐标系连测。

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亦可采用任意坐标系。

第1.7条基本精度1.7.1地籍控制点的精度四等及四等以下的地籍平面控制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5cm。

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地籍调查实施细则山西省土地管理局目录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地籍调查的内容第三条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第四条地籍编号第五条选择地籍勘丈方法的原则第六条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第七条地籍调查实施机构第八条地籍调查的实施条件第九条管理办法第十条地方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细则适用范围第十二条初稿细则的解释权第二章土地分类第十三条土地分类的依据第十四条分类体系第三章初始地籍调查第十五条准备工作第十六条关于权属调查的规定及原则第十七条准备实施第十八条实地调查第十九条争议界址的处理第二十条指界人认界后不签字盖章的处理第二十一条地籍调查表的主要内容第二十二条地籍调查的填写要求第二十三条宗地草图的绘制第二十四条界址边长勘丈要求第二十五条编绘"街坊内宗地及统编的界址点分布示意图" 第二十六条权属调查后文件资料的移交第四章地籍平面控制测量第二十七条平面坐标系统第二十八条地籍平面控制点的基本精度第二十九条平面控制第三十条地籍图根控制测量地籍勘丈第三十一条地籍勘丈的任务第三十二条地籍勘丈内容第三十三条地籍勘丈的基本精度要求第三十四条图幅规格第三十五条分幅编号第三十六条坐标格网的绘制第三十七条地籍勘丈方法第三十八条界址点测量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基本地籍图绘制第四十条宗地图的会制第四十一条图式,样图第四十二条面积量算第四十三条地籍调查的质量要求第四十四条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地籍调查的检查验收第四十五条检查验收的上目的第四十六条检查验收的组织第四十七条检查验收工作程序第四十八条检查验收内容变更地籍调查第四十九条变更调查目的第五十条调查准备第五十一条权属变更的方式第五十二条调查内容第五十三条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第五十四条实地调查第五十五条宗地编号第五十六条变更地籍勘丈的方法与要求第五十七条宗地草图第五十八条解析法分割宗地的要求第五十九条图解法分割宗地的要求第六十条面积量算第六十一条地籍图,表修正第六十二条基本地籍图的更新附录一, 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说明书附录二, 指界委托书附录三, 界标附录四, 违约缺席定界书附录五, 地籍调查表附录六, 图式,图例附录七, 以街道为单位宗地面积汇总表附录八, 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附录九, 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附录十, 城镇地籍调查任务申请书续目录十一, 籍调查通知单附录十二, 城镇地籍调查常用表格附录十三,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评定标准山西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法实施条例》,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建立健全我省地籍管理制度,加强土地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土地登记规则",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籍调查的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各土地使用者自行申报后,土地初始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土地变更登记前进行.地籍调查主要查清第一宗地的土地权属,界址点位,界址线,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为土地登记和统计,定级及利用管理提供原始资料和基本依据.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是一宗地.凡被土地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地籍编号籍编号以行政区(县,市),街道(乡,镇),街坊(行政村,庄),宗地四级编号.籍编号统一自基到右,自上而下顺序号,详见(附录六样图).分幅地籍图上,一宗地分散在几幅图上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应注记在最大的图幅内,同时在其它几幅图上也注记其宗地号.选择地籍勘丈方法的原则我省城市,县城,工矿建成区的地籍勘丈原则上采用解析法.城市旧城计划改造区,一般建制镇建成区,村庄,原则上采有部分解析法.边远贫困地区可采用图解法.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城市建成区,县城统一采用1:500比例尺.一般建制镇,独立工矿,村庄地籍图,则根据情况分别采用1:500,1:1000,1:2000三种基本比例尺.地籍调查实施机构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县(市),要成立以主管县(市)长为主的地籍调查,登记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的全面工作,研究处理地籍调查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研究确定,仲裁土地权属问题.领导组下设地籍调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土地管理局内,负责地籍调查中的具体事宜. 成立省,地(市)地籍调查技术指导组,负责技术指导,检查验收.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地籍调查的实施条件(市)土地管理部门要成立为地籍调查和管理工作服务的事业机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工作站.县(区)土地管理局成立地籍调查专业队.要配备强有力的专业技术干部,人员要长期固定.地籍调查办公室要大力抓好技术培训.对每个地籍调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之明确调查任务,熟悉地籍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掌握调查的方法和要求,进行作业实习,掌握操作要领,通过考试合格者方能进入岗位.地(市),县(区)在地籍调查开展之前,都要选择不同的地貌类型,采用规定方法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全面展开.籍调查开展之前,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局,向地(市)省土地管理局提交地籍调查任务申请书(见附录十).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地籍调查工作.择专业测绘队伍时必须严格审查测量单位的资格和水平,经省土地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发给《土地勘测许可证》和《测绘许可证》后,才能承担地籍勘丈工作.否则必须经培训达标后,才能进行地籍勘丈工作.担地籍勘丈的专业队伍,应根据"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编写地籍勘丈技术设计书,待批准之后,与市,县(区)土地管理局签定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经公证之后,方可进行夺籍勘丈工作.管理办法省土地管理局对各地(市)县的试点以及城市,县城的地籍调查从技术方案到最后的成果资料负责全面把关.一般建制镇的地籍调查由地(市)土地管理局把关,报省局备案.村庄的地籍调查由县(区)土地管理局把关.报地(市)土地管理局备案.地方补充规定地(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但不得与国家《规程》和本细则相抵触.第十一条细则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城市,县城,独立工矿区,建制镇的建成区和行政村村庄.第十二条实施细则的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山西省土地管理局.第二章土地分类第十三条土地分类的依据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第十四条分类体系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地类,24个二级地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表1 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第三章初始地籍调查表1 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一级型二级类型含义编号名称编号名称10203040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仓储用池市政用地公共建筑用地111213212231324142商业服务业旅游业金融保险业工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绿化文,体,误机关,宣传指商业服务,旅游业,金融保险业等用地.指各种商店,公司,修理服务部,生产资料供应站,饭店,旅社,对外经营的食堂,文印誊写社,报刊门市部,蔬菜购销转运站等用地. 指主要为旅游业服务的宾馆,饭店,大厦,乐园,俱乐部,旅行社,旅游商店,友谊商店等用地.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兑换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的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堆及其附属设备等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用地.指自来水厂,泵站,污水处理厂,变电所,煤气站,供热中心,环卫所,公共厕所,火葬场,消防队,邮电局(所)及各种管线工程专用地段用地.指公园,动植物园,陵园,风景名胜,防护林,水源保护林以及其他公共绿地等用地.拽文化,体育,娱乐,机关,科研,设计,教育,医卫等用地.指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俱乐部,影剧院,游乐场,文艺体育团体等用地.指行政及事业机关,党,政,工,青,妇,群众组织驻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用地.表1 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一级类型二级类型含义编号名称编号名称506070住宅用地交通用地特殊用地4344456162636471727374科研,设计教育医卫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其它交通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狱指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如研究院(所),设计院及其试验室,试验场等用地.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干校,党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业余,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等用地.指医院,门诊部,保健院(站,所),疗养院(所),救护,血站,卫生院,防治所,检疫站,防疫站,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用地.指供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指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及其它交通用地.指铁路线路及场站,地铁出入口等用地.指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指专供客,货运船舶停靠的场所用地.指车场站,广场,公路,街,巷,用区内的道路等用地.指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狱等用地.指军事设施用地.包括部队机关,营房,军用工厂,仓库和其它军事设施等用地.指外国使领馆,驻华办事处等用地.指专门从事宗教活动的庙宇,堂等宗教自用地.指监狱用地.包括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等用地.一级类型二级类型含义编号名称编号名称809000水域用地农用地其他用他91929394水田菜地旱地园地指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防洪堤防等用地.指水田,菜地,旱地,园地等用地.指筑有田埂(坎)可以经常蓄水,用于种植稻等水生作物的耕地指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指水田,菜地以外的耕地.包括水浇地和一般旱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的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单位面积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树苗圃等用地.指各种未利用土地,空闲地等其他用地.第十五条准备工作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调查任务,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组织机构等等.确定范围.在1:2000—1:1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或地籍草图上预选标绘调查范围,其范围应以图上和实地均有的自然地物为界限,整个地籍调查范围的标绘要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范围相衔接,做到不重不漏.收集资料经过初审的土地申报资料,现有的地籍资料.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等档案资料.控制占资料,地籍图及最新大比例尺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乡(镇)企事业占地清理整顿资料等等.其它有关资料.技术设计市,县地籍调查办公室应根据已有资料和实地踏勘的情况对地籍调查项目进行技术设计,包括下列内容: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用地特点:地籍调查工作程序及组织实施方案;地籍控制网点的布设和施测方法,以及与城镇平面控制总体布局的关系坐标系统的选择;地籍图的规格,比例尺和分幅方法;迁用的地籍勘丈方法;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标准,精度要求和依据.表册及仪器调查所需表格及簿册省土地管理局统一提供表样,各地(市)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刷.(2)购置地籍调查所需仪器和用品.如水准仪,经纬仪,红处测距仪,平板仪,对讲机, pc-1500计算机或fx-4000p计算器,求积仪,坐标格网尺,透图台,绘图板,测钎,测伞,花杆,50米钢卷尺,复式比例尺,聚脂薄膜等.经济条件好的地(市),县(区)要购置全站型速测仪和规定型号的微机及配套设备.(3)按《规程》标准定做或购置各类界标.(附录三)人员培训地籍调查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地籍方面的政策,法规,技术规程和实施细则,明确调查任务,范围,掌握方法和操作要领,确保成果质量. 第十六条关于权属调查的规定及原则权属调查的程序界址认定,在做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相邻界址双方到现场指界,实地设置界桩,标定界址位置.现场绘制宗地草图.现场填写地籍调查表,完善调查手续(双方签字盖章),确权属调查的质量.土地权属证件,资料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件包括:解放以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文件,批件;各历史时期公安,法院裁决,判决,公证及税契;土地高速和迁移的批件;继承使用土地的个人.需要补办手续的:解放初接收土地的所有单位,个人,只有部门文件的.非法的土地权属证件:私自买卖土地,转让,抵押的土地契约或调换协议.土地权属证件丢失,是单位的要在上级部门出具证明之后补办手续,是个人的,由街道居委会按照户籍出具证明,在四址无争议的情况下可作为确权的参考证明.划分宗地的原则同一单位,被同一权界线封闭的若干栋楼房,按照其使用范围划为一宗地.一宗地原则上由一个土地使用者使用,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视为一宗地:一人地块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且难以划清土地权属界线的,如多层楼房,不同的土地权属性质,多住客户等等;存在共用面积的,如小路,过道,天井,走廓等等;难以达到地籍图(1/500)上图单元的地块,例如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几宗地,可作为一宗地. 同一单位分散在若干街坊内的用地,分别按一宗地处理.大中型厂矿分别根据土地类别划分宗地.基层法人单位与主管部门或上级法人单位的用地毗连的,分别划分宗地.新建小区,按街道分割善划分若干街坊,街坊内再按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属或管理范围划分宗地.征地单位代征的道路,划分宗地时,不得将代征范围划入代征单位的宗地.确定界址点的原则界址点的确定须正确反映宗地界址现状,凡界址线上的转折点原则上均应确定为界址点.规则弧形界线上的界址点,应均匀布设.不规则弧形曲线)界址线上的界址点,在其特征点上布设.被调查童然而门工凹入部分不设界址点,其界址线取直表示.凸出部分根据单元的土地经属界线处理.弧形界线与直的界址线交点处必须设置界址点.第十七条准备实施公告:广而告之即将开展地籍调查工作,要求各土地使用者积极配合.公告应大版印刷,按照调查工作计划由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张贴.内容包括:调查范围,时间,要求及具体条款,调查进土地使用者应出示的证件.界标的设置及保护等.划分调查区.按调查工作计划,利用收集到的大比例尺地形图或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实地踏勘,依行政界线或自然界线划分调查区.城市以街道办事处内的街坊划分调查区,建制镇以行政术视情况划分街坊,街坊作为基本单区.调查单元为一宗地.绘制街坊图:用已有地籍图或大比例尺地形图为工作底图,经实地简易修测后再将地形图拼接起来在聚脂薄膜上描绘出街坊图.无上述图件的地区,应按街坊或小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作为调查工作底图,避免重漏.申请登记:依据申请登记的土地座落,按预编的宗地号,每接到一宗地,在工作底图上勾出一宗地,将该宗地的预编号填写于申请书上交登记造册.防止产生重复和遗漏.编制地籍号依据第四条规定,根据土地申报资料和实地踏勘情况,在调查工作底图上予编宗地号,通过调查正式确定为地籍号.在城乡结合部,农户穿插于街道的,划入街道编号;居民刻穿插于乡(镇)的划入乡(镇)编号.发送通知,按调查工作计划,根据初审的宗地数,分区期分片公告,通知,或将《地籍调查通知单》和"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说明书"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十一,附录一,附录二)发送到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予约宗地的法人代表现场指界.委派指界人,各单位,房主接到有关通知和文件后,应及时填写,届时指界.如单位,个人的法人代表不能到现场指界时,应委托能全权代表本单位,个人(个人的委托书要有房主盖章并有所在单位,村盖章证明)进行现场指界的人员前往指界,并填写委托书.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届时要出具委托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第十八条实地调查指界人身份调查.在进行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界线调查时,工作人员应现场核对指界人的身份证明,户籍等,调查清楚后,收取"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说明书",法人代表不能到场的收取" 指界委托书"具备条件后,才能指界.土地座落调查.在对某宗地进行宗地调查时,必须查清门牌号码. 土地使用权调查查清土地的权属性质.是国家所有还是农村集体所有.查清土地使用者的情况,如一宗地有两种土地权属性质时,按土地权属证件为依据,分别查清各自的情况,并分别填入地籍调查表. 用情况调查调查一宗地的用途.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一种以上的用途,分清地类并查清地类界线,以便核算每种地类的面积.一宗地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权属单位使用的,应一一调查清楚. 界址调查各方指界人和工作人员要现场把一宗地的权属界线实到具体位置,有固定地物的指明公认位置,如墙壁,水沟,道路的里,中,外.无明显物的要丈量离建筑物的距离,并按规定格埋桩定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时,(同一个住宅院,同一座楼)也要按规定查清其界址点的位置,各自使用和共同使用的面积和界线,交分别填写地籍调查表.界址标志的设置界址认定完成后,在双方指界人的监督下,调查人员应对所认定的界址点,在现场对邻界双方的所有界址点设置界标.对有明显界标物的界址点(如房角,墙角等),设置固定的界址标牌或油漆标志,确切地指示界址的位置.对无明显界标物的界址点(如空旷地,厂地等)应埋设界标场.对所有界址点统一编号并标注在点位上.界标设置种类(见,附录三).调查结果应现场记载入地籍调查表,并绘出宗地草图.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违约不能到场指界的,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如一方违约缺席,则先按到场指界一方所指界线予以确定,并调查绘制出宗地草图.对缺席一方,则限期在某一时间内重新到场指界,如所指界线与先到一方的指界相同,则由相邻双方在地籍调查表上盖章确认界址.如后指界址与先指界址不相符合,则由地籍调查人员再次约定用地双方共同到场核实定界,并由原缺席一方负担全部费用.对于违约缺席指界的也可将确界结果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的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的,上述确界结果自动生效(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四). 第十九条争议界址的处理有争议的界址,原则上由用地双方在现场协商解决,调查人员可在现场根据有关规定直辖市解决,用地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在权属调查词及调查员意见栏中记载清楚并签字盖章.胃争议的界址在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在末生效前,地籍调查人员可根据各土地使用者实际占用范围进行界编宗,关在地籍调查表上写明争议情况,在宗地草图上标明争议部位,报县(区)领导组仲裁,仲裁结果与朱调查结果不符时,必须进行变更调查.第二十条指界人认界后不签字盖章的处理指界人认界后,不是因为土地问题在地籍调查表中不签字盖章的,参照第十八条10款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地籍调查表的主要内容本宗地的土地座落;城镇要填写城镇名称,街道名称及门牌号码.如太原市柳巷24号.乡,村要填写县,乡,村(街)的全称.无门牌号码的,可利用前后左右的门牌号来反映共座落.地籍号.分别填写本宗地的予编宗地号和正式地籍编号.土地权属性质:分别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在图幅:填写本宗地所在分幅地籍图编号及图名,跨幅的宗地填写所有的图幅编号土地使用者:名称:单位填写全称,应与其公章相一致;个人填写户主姓名,应与身份证相一致.性质:填写全民,集体或个人.主管部门.填写与单位有资产,行政等关系的上级领导部门;城镇个人可不填写或其所在居委会名称;农民填写其所在村委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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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城镇地籍调查是指对城镇土地使用状况、土地权属关系、土地界址等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的工作。

下面是一个详细精确的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
1. 调查范围确定:确定调查的城镇范围,包括城市辖区、城镇规划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等。

2. 地籍调查组织:成立地籍调查组,包括调查组长、调查员、测量员等人员,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调查数据准备:收集和整理相关的基础数据,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界址档案等。

4. 调查方法选择:根据调查范围和调查目的,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包括现场调查、测量、问卷调查等。

5. 现场调查:组织调查员对调查范围内的各个地块进行现场调查,包括土地使用状况、建筑物情况、地界标志等。

6. 测量工作:对需要测量的地块进行测量工作,包括地块面积、地界线等,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7. 数据录入与整理:将现场调查和测量结果进行数据录入和整理,建立地籍调查数据库。

8. 土地权属调查:根据调查范围和调查目的,对土地权属进行详细调查,包括土地证书、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的
核实和登记。

9. 地籍图绘制:根据调查结果,绘制地籍图,包括地块界址、地块编号、地块面积等信息。

10. 数据审核与核对: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和核对,确保
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1. 地籍档案建立:将调查数据、地籍图等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城镇地籍档案,方便后续的管理和使用。

12. 报告编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地籍调查报告,包括
调查过程、调查结果、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13. 结果公示:将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
的监督和意见。

14. 更新维护:定期对地籍调查结果进行更新和维护,及
时反映土地使用变化和权属变更等情况。

以上是一个详细精确的城镇地籍调查实施方案,可以根据
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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