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3.04•【字号】通告【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通告【2021】3号为规范湖北省药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发布实施工作,加强湖北省药品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等有关规定,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订了《湖北省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4日湖北省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药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发布实施工作,加强湖北省药品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药品标准包括湖北省中药材质量标准、湖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湖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和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标准等。

禁止下列情形载入湖北省药品标准:(一)无本地区临床习用历史的药材、中药饮片;(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三)不符合国家关于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规定的;(四)国内新发现的药材;(五)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六)从国外进口、引种或引进养殖的非我国传统习用的动物、植物、矿物等产品;(七)经基因修饰等生物技术处理的动植物产品;(八)饮片炮制规范不得收载未获得公认安全、有效性数据的尚处于科学研究阶段的科研产品,以及片剂、颗粒剂等常规按制剂管理的产品;对于饮片打粉,除确有公认的临床习用历史的品种之外,不应作为规格收载。

除另有规定外,炮制规范所用的原药材应是国家药品标准或湖北省中药材标准收载的品种。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鄂卫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规[2021]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部省属医疗机构:为加强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湖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卫生健康委。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8月30日(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湖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是指列入我国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第一类)的药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院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制度

医院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药品采购管理,规范药品采购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药品的备案采购工作,包括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供应等环节。

第三条我院药品备案采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确保药品采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科学合理:根据临床用药需求,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合理选择药品品种。

3. 透明公开:采购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确保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

4. 质量优先:优先选择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药品供应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医院药品备案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院药品备案采购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药剂科负责药品备案采购的具体实施,包括采购计划制定、供应商选择、采购合同签订、药品验收等。

第六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监督药品备案采购工作,对采购计划、采购结果进行审核。

第三章采购流程第七条制定采购计划1. 根据临床用药需求,结合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制定药品采购计划。

2. 采购计划经药剂科主任初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八条选择供应商1. 药剂科根据采购计划,选择符合资质的药品供应商。

2. 供应商资质包括: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3. 供应商选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签订采购合同1. 药剂科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药品质量、价格、数量、交付时间等条款。

2. 采购合同应经分管院长审核批准。

第十条药品验收1. 药剂科对采购的药品进行验收,确保药品质量符合规定。

2. 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应拒绝入库。

第十一条药品储存与供应1. 药剂科负责药品的储存和供应工作,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2. 药品储存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药品质量。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定期对药品备案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做好我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21日湖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办法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做好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备案范围湖北省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应向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品监管局)备案,取得备案号后方可配制。

(一)本方案所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1、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2、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3、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3•【字号】鄂政办发[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2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参加。

第三条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下同)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集中批量采购的优势,招标与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原则;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是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具备独立法人及采购资格的基本药物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对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湖北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湖北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作者:————————————————————————————————日期:2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等六部委印发的《200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国纠办发〔2007〕4号)、省政府〔2006〕第79号专题会议纪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运用政府平台,实行政府主导,全省统一,网上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包括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鄂部属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第四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由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交易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对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采购方——医疗机构,成交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经办机构——省综合招投标中心)。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七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统一在“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上操作,凡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医疗机构必须采购挂网药品。

不得使用非挂网药品。

第八条凡列入挂网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都必须在网上采购平台系统中勾选和交易,具体选用的品种,由各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凡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在网上采购平台注册,并通过资格审查,领取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后,按网上采购平台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网上药品采购。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鄂价农工字[2000]342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鄂价农工字[2000]342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鄂价农工字[2000]342号2000年10月26日)各市、州、县物价局:目前,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已经陆续展开。

为了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价格行为,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等五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鄂卫发[2000]132号)和现行药品价格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有关价格问题通知如下:一、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参与各方都要认真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

招标单位不得依据药品价格管理形式设置不同的招标标准。

参与投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占领市场为目的,以低于实际生产经营成本的价格投标,搞低价倾销。

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购销双方必须按照实际中标价格如实开票,如实记帐。

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在中标价格基础上再要求供货单位让利。

二、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备案制度。

中标价格确定后,招标采购的经办机构必须按规定将实际中标价格于确定中标后的两个工作日以内按附表内容填写后,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参与投标的所有单位公布。

省(部)管医疗机构报省物价局备案,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原则报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再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中标价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省物价局备案,以便平衡制定省内市场统一零售价格。

三、要及时调整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让利于患者。

政府定价药品,在省物价局平衡制定全省统一零售价格前,省(部)管医疗机构可以实际中标价格为基础,顺加20%的差率制定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其他招标医疗机构,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中标价格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实际中标价格为基础,顺加20%的差率制定本地临时零售价格,并报省物价局。

湖北省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标药品采购使用管理, 根据卫生部等七部委《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标药品是指以政府为主导, 以省为单位通过“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统称“网上采购平台”)实施集中采购中标的挂网药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开展的中标药品购销合同签订、采购、使用、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按照《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标药品应遵循“网上采购、兼顾特需、诚实守信、合理用药”的原则。

第五条湖北省卫生厅负责对全省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标药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医疗机构主要职责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参加全省药品统一集中采购;(二)如实提供本单位药品采购使用的资料数据;(三)根据我省药品集中招标的中标结果和本单位的用药需求, 在“网上采购平台”上签订药品购销配送合同, 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四)严格执行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药品价格的规定;(五)针对不同用药对象(层次), 选择不同层次价位的药品, 合理用药, 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防止药物滥用;(六)建立防范药品采购使用过程中的商业贿赂机制;(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药品采购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建立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临床用药需求, 在省集中采购中标品种挂网目录范围内遴选本单位使用的药品, 编制采购计划。

第九条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 原则上按照常用剂型、常用规格, 对同一通用名、同一剂型规格的药品按不同质量层次确定采购品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价格备案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价格备案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价格备案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9.09•【字号】鄂价法规[2002]161号•【施行日期】2002.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价格备案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二00二年九月九日鄂价法规[2002]161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经济秩序,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人民群众安全用药,降低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全省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鄂政办发[2002]53号),要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备案制度,防止药品价格的不合理上涨”。

为此,我局制定了《湖北省药品价格备案制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湖北省药品价格备案制度暂行办法湖北省药品价格备案制度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药品价格管理体制,深化药品价格改革,规范医药市场药品价格行为,提高药品价格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国家计委第17号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鄂政办发[2002]53号)和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组织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药品,不分国产进口(包括进口分装),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备案手续。

第四条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价格备案,需如实提供必备的审价资料:1、省内企业生产的药品。

属于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和国家或湖北省已下达价格的政府定价药品,备案申请人需提交加盖药品生产企业公章的《药品价格备案申请表》(表式及其填写要求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批准文件、药品说明书及新药证书、专利证书或中药保护证书、GMP证书等相关资料各一份;属于国家或湖北省尚未下达价格的政府定价药品,按照鄂价农工字[2000]415号文件规定的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办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7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7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7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精神,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切实降低虚高药价,加快公立医院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主体作用。

(一)坚持四项原则。

坚持“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四项原则。

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分别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基层平台)和省医疗机构网上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平台)上采购药品,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有序衔接,分类制定采购目录,实现采购过程公开透明。

(二)采取五项措施。

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五项措施,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明确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以带量采购方式降低药品价格,采取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的双信封评价方法,对招标、采购、配送、结算实施全过程监管。

(三)落实五项分类采购。

落实“带量采购、谈判采购、直接挂网采购、定点生产、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等五项分类采购。

(四)做到四个“有利于”。

通过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做到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3.27•【字号】鄂卫规[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规〔2012〕2号)各市、州、县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行为,省卫生厅修订了《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厅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采购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

根据卫生部等七部委《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备案采购是指为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对属于备案采购范围内的药品,按照一定程序规定进行议价,医疗机构按照统一公布的议定价格进行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四条备案采购的药品采用“事先备案,目录管理,网上采购,严格监管”的工作方式。

备案采购药品必须在“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上进行。

第五条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药品集中采购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指导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全省符合备案采购规定的药品的审查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负责受理药品备案采购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对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工作。

第二章备案采购原则和范围第七条药品备案采购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中标品种利益的原则。

凡中标药品中已存在同通用名的药品,不予备案采购。

(二)严格审查原则。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湖北省药品采购准入结果(第十七批)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湖北省药品采购准入结果(第十七批)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湖北省药品采购准入结果(第十七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湖北省药品采购准入结果(第十七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准入及其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46号)要求,我局对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期间提交采购准入药品信息进行了审核、公示、确认,现将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目录《湖北省药品采购准入结果(第十七批)》中共有药品829条,其中包括国家一类新药10条、国家医保谈判药品15条、易短缺药品17条、专利药品11条、过评仿制药231条、普通仿制药及其他药品545条。

二、执行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

三、执行时间自6月24日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一)各市、州医保局负责对所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准入挂网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做好本地的宣传、引导、惩戒等相关工作。

(二)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要及时将本次采购准入药品纳入交易系统,开展配送关系勾选工作,确保配送区域全覆盖。

同时根据采购准入结果和重新调整结果完善交易系统功能,做好挂网药品分类及属性标注,为医疗机构提供产品类别、属性、同类产品价格等信息,加快建立药品成交价格市场形成机制。

(三)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准入挂网管理相关规定,在省药械平台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药品。

(四)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对省药械平台的采购订单及时足量供应,确保临床用药需求。

附件:湖北省药品采购准入结果表(第十七批)湖北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6月20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准入及其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准入及其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准入及其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9.09•【字号】鄂医保发〔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准入及其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3号)等文件精神,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经商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现就做好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准入及其动态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及方式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所有药品(国家和省规定的除外)实行省级准入挂网及其动态调整管理。

药品挂网及其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开展,对临床急需药品优先办理,对重大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开辟绿色通道挂网。

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指定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及其合规产品,具备相关资质,承诺遵守市场交易、挂网分类、动态调整等规则,均可在湖北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管理服务网(以下简称省价采网,/)申请药品准入挂网及其动态调整,经审核通过后,在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械平台,/)挂网交易。

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在省药械平台自主、平等采购。

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参与采购。

在鄂军队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参与采购。

二、挂网分类及规则(一)所有挂网药品按照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国家一类新药、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短缺药品、易短缺药品、专利药品、过评仿制药、普通仿制药及其他药品等9个类别进行分类;其剂型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合并归类的剂型进行标注;其属性按照医保药品、基本药物、二类精神药品等进行标注。

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药品采购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确保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根据《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鄂卫规〔2012〕2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备案采购范围:(一)集中审查备案采购药品1、集中采购周期内(本轮招标注册截止日期2011年9月6日以后)国家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

2、非湖北省医保目录药品、同时通用名不在本轮中标目录中,在本轮招标时系首次在我省投标且不能提供外省中标价格的药品。

3、特殊患者所用的专科用药、传染病、职业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罕见病例等特殊药品。

(二)分级审核备案采购药品不在本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中标目录中的急救药品。

(三)人血制品(已挂网)二、备案采购程序(一)集中审查备案采购:1、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药品总代理)向省药品集中采购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指导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1);2、“指导办公室”委托省临床药学质量控制中心组织专家,按照集中审查备案采购范围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3、符合集中审查备案采购的,“指导办公室”组织专家制定限价和议价,申请人接受专家议价的,列入集中审查备案采购目录,并在“网上采购平台”上公布,供医疗机构选择使用;集中审查备案采购程序见附件2(二)分级审核药品备案: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需采购中标目录以外的临床急救药品的,向所在地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部属医疗机构报省卫生厅药采中心),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3);2、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审核备案采购范围的规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汇总后报“指导办公室”;3、“指导办公室”委托省临床药学质量控制中心组织专家,按照分级审核备案采购范围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4、经审查,符合分级审核备案采购范围的,列入分级审核备案采购目录,并在“网上采购平台”上公布,供医疗机构选择使用;5、列入分级审核备案采购目录的急救药品,按照“谁申请、谁使用”的原则,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集中采购,同一通用名下不同剂型、规格的药品不得超过3个,采购结果报“指导办公室”。

医院诊所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医院诊所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院药品采购管理,保证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特制订本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如下:
1.医院药剂科是唯一授权从事医院药品采购业务的部门。

其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从事药品采购业务。

2.采购药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审核经营(生产)企业的相关证照,不得从无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

3.药品采购渠道必须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确定。

4.医院药品采购必须经过《湖北省基药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

5.所采购药品必须为医院正式引进的品种,临时急救药品除外。

新引进药品应符合医院新药引进规则。

6.所购药品应及时如实填写入库单。

采购人员、入库验收人员均应在购药发票上签名,并经科主任审核后办理财务手续。

医疗机构采购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采购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采购管理办法1. 引言医疗机构采购管理是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关键环节。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效益,制定医疗机构采购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对医疗机构采购管理进行规范和指导,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合法、合规,并取得优质、可靠的采购产品和服务。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内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药店等。

所有涉及采购的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3. 采购管理的原则医疗机构的采购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3.1. 经济合理原则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需求和采购预算,合理选择供应商,并通过竞争性招标等方式获取最佳采购价格。

3.2. 公开透明原则采购过程应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采购程序的规定,确保所有参与方的公平竞争和信息对等。

3.3. 诚实守信原则医疗机构和供应商应相互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维护采购秩序和市场信用。

3.4. 风险控制原则医疗机构应对采购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采购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

4. 采购管理流程医疗机构的采购管理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4.1. 采购需求确认医疗机构需明确采购的具体物品或服务,并编制清单和需求说明,包括数量、规格、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等。

4.2. 供应商选择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等方式选择供应商。

应制定明确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并组织评标工作。

4.3. 合同签订在选定供应商后,医疗机构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要求。

合同应包括采购物品或服务的详细说明、交付时间、价格、支付方式等内容。

4.4. 采购执行和验收医疗机构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执行采购计划,当采购物品或服务到达后,应进行验收。

验收应按照质量标准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采购物品或服务符合合同要求。

4.5. 采购记录和台账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采购记录和台账,包括需求确认、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采购执行和验收等环节的记录。

台账应定期备查和归档。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确保医疗机构药
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患者和公众的健康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各级医疗机构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

第三条湖北省药品备案采购指的是医疗机构对药品进行备案并进行采
购的过程。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药品备案采购,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
和流程。

第二章药品备案
第六条医疗机构药品备案应当依据国家和湖北省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备案要求,填写药品备案申请表,并提
供相关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确
保备案药品的质量合格。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备案信息。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备案药品进行复核,确保备案药品的质量
和安全。

第三章药品采购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药品采购计划,明确采购数量、种类和预算。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药品供应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药品的规格、质量要求、交货期限和价格等。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当注重采购环节的监督和质量检验,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湖北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药品备案采购的审核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药品备案采购的情况和相关数据。

第五章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药品备案采购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患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