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轻安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23
•【字号】闽价函[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清理情况的函
(闽价函〔2014〕20号)
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的要求,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组织清理,此次清理范围不包括定价批费文件,现将清理结果反馈你办,详见附件。
联系人:陈海暄联系电话:87821158
附件:
1.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2.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拟修改目录
3.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23日
附件1
备注: 1、本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文件均予以保留。
2、其他部门会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附件2
附件3。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3.13•【字号】闽价[2001]房字75号•【施行日期】2001.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75号2001年3月13日)各市、县(区)物委(物价局):近年来,全省各地物价部门认真实施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分等级定价,进一步规范了住宅小区公共水电费和水电周转金的收费行为,加大了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有效制止乱收费行为,促进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但是,在当前的物业收费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出台后,有的地市至今尚未制定出台实施意见,有的市、县制度落实不够认真,收费标准核定不够严格等等,所有这些都影响了物业收费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收费管理,完善分等级定价制度,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一、要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认真落实物业收费管理的各项制度。
要根据省里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认真实施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分等级定价,尚未实行分等定价的地市要尽快制定出台实施办法;物业管理单位向物价部门申报收费,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否则一律不予审批收费标准;要根据省里有关住宅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和水电周转金、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收取的规定,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收费标准;各地物价部门在审批物业收费标准时,应在批文中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在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时所必须提供的管理服务项目,否则不得收费;要督促物业管理单位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财务定期公布制度。
并接受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
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10
•【字号】闽价服[2014]7号
•【施行日期】2014.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的通
知
(闽价服〔2014〕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我局对历年来省物价局(含原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10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2000]函100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价[2000]函100号2000年6月15日)
福州市物委:
你委《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榕价房字(2000)54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闽价(1995)房字184号)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规定,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时必须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项目。
若物业管理单位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管理服务质量下降、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问题,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第十五条规定,“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和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价格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因此,物业管理单位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和多收费少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属违价行为,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函复。
——结束——。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闽价[2000]房字4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发布日期】2000.02.02【实施日期】2000.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2000年2月2日)省属各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精神,现就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专项服务费。
由物业管理单位预先向水电部门代缴纳水电费的物业管理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可收取水电周转金。
综合管理服务费用、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水电周转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专项服务费除价格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1、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在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其实际提供的服务,对照《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表》和《福州市区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表》(详见附表),自评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向省物委申报,省物委对其考评确定收费等级,并批准其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对照上述标准表,共同初评收费等级、协商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委批准。
2、物业管理小区内停车管理费,由物业管理单位向省物委申报收费标准,省物委将根据停车场的类型、设施和管理服务的时间,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3、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水电周转金在物业管理单位承接物业管理前,向省物委申报,并按省物委批准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费。
4、由物业管理单位自主定价的特约专项服务费,其收费标准必须向业主公布。
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2010]267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26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现将《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与服务,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性质、类型、硬件设施、环境、物业服务内容、质量等因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经成本监审后,统一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闽东大厦、乌山大厦、芍园公寓、沙冒井邮电小区和湖滨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闽东大厦、乌山大厦、芍园公寓、沙冒井邮电小区和湖滨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9.24•【字号】闽价[2000]函188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闽东大厦、乌山大厦、芍园公寓、沙冒井邮电小区和湖滨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闽价[2000]函188号2000年9月24日)福建八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核定闽东大厦、乌山大厦、芍园公寓、沙冒井邮电小区和湖滨花园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报告》(物管(2000)04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对你公司管理的闽东大厦、乌山大厦、芍园公寓、沙冒井邮电小区和湖滨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一)综合管理服务费:1、闽东大厦:收费等级为二级,具体收费标准为: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3.80元,商场、营业场所每月每平方米为5.80元。
2、乌山大厦:收费等级为二级,具体收费标准为: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为3.80元,商场、营业场所每月每平方米为5.80元。
3、芍园公寓、湖滨花园:收费等级为二级,具体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为0.40元(含公共水电费,下同),住宅改作写字间的每月每平方米为0.80元。
4、沙冒井邮电小区:收费等级为二级,具体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为0.50元,住宅改作写字间的每月每平方米为1元。
(二)停车管理费:1、闽东大厦、乌山大厦地下停车场停放的汽车每月每辆为70元,摩托车每月每辆为30元,自行车每月每辆6元。
2、院内车场停放的汽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6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3元(停放时间在10分钟以内不得收费),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5元。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元洪大厦、元洪公寓、融侨花园二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元洪大厦、元洪公寓、融侨花园二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9.05•【字号】闽价[2000]函171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元洪大厦、元洪公寓、融侨花园二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闽价[2000]函171号2000年9月5日)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元洪大厦、元洪公寓、融侨花园二区物业管理收费定价报告》(物司字(2000)第055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对你公司管理的元洪大厦、元洪公寓和融侨花园二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一)综合管理服务费:1、元洪大厦:收费等级为二级,具体收费标准为: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3.40元,商场、营业场所每月每平方米为6.00元。
2、元洪公寓:收费等级为一级,具体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为1.50元,住宅改作写字间的每月每平方米为3元,商场每月每平方米为3元。
3、融侨二区的综合管理服务费仍按省物委闽价(1997)房字19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停车管理费:1、元洪大厦、元洪公寓地下停车场停放的汽车每月每辆为70元,摩托车每月每辆为30元,自行车每月每辆为6元。
院内车场停放的汽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6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3元(停放时间在10分钟以内不得收费),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5元。
停放在物业管理站建造的停车棚内的摩托车每月每辆为20元,自行车每月每辆为6元;外来车辆临时停放的摩托车每辆次为0.5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1元,自行车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2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0.50元。
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2010]267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26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ﻫ现将《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与服务,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性质、类型、硬件设施、环境、物业服务内容、质量等因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经成本监审后,统一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 / 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价[2000]函10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06.15
【实施日期】2000.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价[2000]函100号2000年6月15日)
福州市物委:
你委《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榕价房字(2000)54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闽价(1995)房字184号)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规定,物业管理单。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百福苑、中福广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百福苑、中福广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价[2000]函1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03.13
【实施日期】2000.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百福苑、中福广场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闽价[2000]函15号2000年3月13日)
福建中福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百福苑、中福广场收费标准重新审批的报告》(中福物业(2000)005号)悉。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百福苑、中福广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1 / 1。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中闽大厦、广安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闽价[2000]函61号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中闽大厦、广安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正文:----------------------------------------------------------------------------------------------------------------------------------------------------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中闽大厦、广安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闽价[2000]函61号2000年4月26日)福建中闽建发物业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我公司小区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报告》(中闽物业(1999)第001号)悉。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对你公司管理的中闽大厦、广安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一)综合管理服务费:1、中闽大厦:A座带电梯住宅:收费等级为三级,具体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0.80元,住宅改作写字间(公司、办事处等,下同)每月每平方米为1.60元,一、二层商场、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为3.00元。
B座写字楼:收费等级为二级,具体收费标准为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为3.00元,商场、娱乐场所每月每平方米为4.50元。
C座:收费等级为二级,具体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为0.50元(含公共水电费,下同),写字间每月每平方米为1.50元,一层商场每月每平方米为3.00元。
D 座收费等级为二级,具体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为0.50元,住宅改作写字间的每月每平方米为1.00元,回迁户的每月每平方米为0.25元;综合楼一层商场每月每平方米为3.00元,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为2.50元,医院每月每平方米为2.00元。
2、广安城:收费等级为二级。
具体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为0.50元(含公共水电费,下同),住宅改作写字间的每月每平方米为1.00元,商场每月每平方米为2.50元。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凤翔大第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闽价[2000]函16号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凤翔大第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正文:----------------------------------------------------------------------------------------------------------------------------------------------------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凤翔大第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闽价[2000]函16号2000年3月20日)福州兴鸿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核定凤翔大第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运闽WY(2000)第008号)悉。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凤翔大第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一级,具体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为1.50元,住宅改作写字间(含公司、办事处等)的每月每平方米为2.60元,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为3元,商场每月每平方米为5.00元。
2、停车管理费:地下停车场停放的汽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7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5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10元,院内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2元(停放时间在10分钟内不得收费),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5元;摩托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2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5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1元;自行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6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2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0.50元。
3、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住宅内无隔墙的每单元为200元,住宅内有隔墙的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单元500元,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单元400元,写字楼、商场均按每平方米不超过4元一次性收取,若业主无装修或自行将垃圾运走的应将该费用退还。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山海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0]函17号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山海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山海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0]函17号2000年3月22日)福建山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山海大厦物业管理费重新审批的报告》(山海物字(2000)第04号)悉。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山海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二级,具体标准为: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为3.50元,营业厅、商场每月每平方米为5.40元。
2、停车管理费:地下停车场停放的汽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7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5元,临时过液的每辆次为10元,院内临时停放的汽车每辆次为3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5元;摩托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2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5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1元;自行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6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2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0.50元。
3、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写字楼、商场、营业厅均按每平方米不超过4元一次性收取,若业主无装修或自行将垃圾运走的应将该费用退还。
4、水电周转金:写字楼、商场、营业厅均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一次性收取。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64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你公司要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帐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东门公寓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东门公寓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8.13•【字号】闽价[2004]房348号•【施行日期】200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东门公寓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闽价[2004]房348号)武夷(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东门公寓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以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3]房56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对你公司管理的东门公寓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物业管理服务费:(一)综合管理服务费:由你公司与业主双方就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起始时间进行协商,并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可参考闽价[2002]房80号文件有关规定(见附件)。
(二)停车管理费:地下车库停放的汽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7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5元(停放时间在10分钟以内不得收费),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10元;底层车位停放的汽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6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3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5元;地下车库停放的摩托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30元,地面停放的摩托车每月每辆为2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5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1元;电动自行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1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3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0.60元;自行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6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2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0.50元。
(三)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电周转金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8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长春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闽价[2000]函30号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长春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正文:----------------------------------------------------------------------------------------------------------------------------------------------------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长春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闽价[2000]函30号2000年3月29日)福建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悉。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长春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四级,具体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为0.30元(含公共水电费,下同),住宅改作写字间的每月每平方米为0.60元,商业店面每月每平方米为1.00元,食堂每月每平方米为0.5元。
2、停车管理费:私家车库停放的汽车每月每辆为20元;院内车场停放的汽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60元,临时停放的汽车每辆次为2元(停放时间在10分钟以内不得收费),临时过夜的每部每次为5元。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87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你公司的物业管理处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代收代付帐目的收支情况,自觉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复函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闽大厦、榕泉花园、人民公园小区、机电大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闽大厦、榕泉花园、人民公园小区、机电大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6.09•【字号】闽价[2000]函94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闽大厦、榕泉花园、人民公园小区、机电大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闽价[2000]函94号2000年6月9日)福建建闽物业发展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建闽大厦、榕泉花园、人民公园小区、机电大楼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报告》悉。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对你公司管理的建闽大厦、榕泉花园、人民公园小区、机电大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一)综合管理服务费:1、建闽大厦:收费等级为三级。
具体收费标准为: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2.80元,商场、营业场所每月每平方米为5.00元。
2、榕泉花园:收费等级为二级。
具体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为1.00元,住宅改作写字间的每月每平方米为2.00元,商场每月每平方米为2.50元。
3、人民公园小区:收费等级为四级。
具体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为0.30元(含公共水电费,下同),住宅改作写字间的每月每平方米为0.50元,店面每月每平方米为1.50元。
4、机电大楼:收费等级为三级。
具体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为0.40元,住宅改作写字间的每月每平方米为0.80元,写字楼的每月每平方米为1.20元,店面每月每平方米为2元。
(二)停车管理费:1、建闽大厦地下停车场停放的汽车每月每辆为70元,摩托车每月每辆为30元。
2、榕泉花园:私家车库停放的汽车每月每辆为20元。
3、人民公园小区、机电大楼院内车场停放的汽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6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2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5元。
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四日闽价[1999]房字443号各市(地)物委(物价局):现将《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报省物价委员会。
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和楼宇的收费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所辖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下称价格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价格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检查。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价格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并管理在省及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各地价格部门负责管理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第四条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单位可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服务费。
综合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约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停车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内车辆停放提供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内的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省建行所属房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省建行所属房产物业管理服务
收费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0.09.25
•【字号】闽价[2000]函191号
•【施行日期】2000.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省建行所属房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
题的复函
(闽价[2000]函191号2000年9月25日)
福建省三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批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调查测算,现对你公司管理的省建行所属房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综合管理服务费:省建行主楼、信达大厦和建融大厦收费等级为二级,具体收费标准为: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为3.70元,商场、营业场所每月每平方米为5.50元。
职工住宅楼收费等级为四级,具体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20元(含公共水电费)。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照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408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物业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你公司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帐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或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函复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宏利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宏利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8.30•【字号】闽价[2000]函164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宏利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闽价[2000]函164号2000年8月30日)福州普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报2000年度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各项收费标准报告》收悉。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宏利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为3.60元,商场、营业场所等每月每平方米为6元;公寓每月每平方米为1.60元,公寓楼商住性质的每月每平方米为3元。
2、停车管理费:停放在地下停车场的汽车每月每部为70元(不含车库租金);院内停放的汽车每月每辆为6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3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5元。
3、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水电周转金均按省物委闽价(2000)房字40号文件规定执行。
4、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基金:写字楼和公寓每月每平方米为0.40元,商场每月每平方米为0.60元。
该项基金应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公共设施、机电设备的大型维修及更新。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照省物委闽价(1996)房字201号文件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物业公司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一次性单项维修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超过5000元的,从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基金中列支。
四、你公司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帐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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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轻安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
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价[1999]函19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12.28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轻安大厦物业
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闽价[1999]函195号1999年12月28日)
福建省轻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轻安大厦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闽轻安物管(99)第008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闽价(1995)房字184号)规定,并结合你公司的管理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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