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榕价房[2010]17号)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州市区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升,保护业主、住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区内所有的物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物业服务机构。
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物业服务职责。
第三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以提升业主和住户服务质量为基础,以确保物业服务机构稳定运转、合法合规、有序管理为宗旨。
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履行职责,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的所涉及的术语及解释定义如下:1. 物业服务机构:指从事物业管理、维修、保养、租赁等多方面事务的单位;2. 业主:指对物业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等权益的人;3. 住户:指业主合法授权或者依法批准,享有物业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物业服务职责第五条物业服务机构承担以下物业服务职责:1. 对小区公共部位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查和保养;2. 策划、组织开展业主活动,协调业主、住户关系;3. 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工作;4. 组织消防检查,在发现火灾隐患、事故等突发情况时,做好应急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5. 提供物业咨询、管理咨询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做好维修、保养工作,保障物业设施、设备的安全、便捷、舒适使用。
保养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必须做到有效性。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对小区的消防设施、灭火器等进行维护管理。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习,确保消防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和安排业主委员会、业主之间、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之间等沟通、会议及活动等,促进关系和睦。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业主管理制度,清楚规定有关业主行为规范和业主权利,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并妥善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接受业主、住户投诉,及时处理。
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3月1日执行)榕价房〔2010〕17号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三、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另行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及其他类型(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及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关于核定福州榕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物业管理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关于核定福州榕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物业管理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9.27•【字号】榕价房字[2000]117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关于核定福州榕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物业管理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榕价房字[2000]117号2000年9月27日)福州榕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悉。
根据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443号《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市物委榕价房字(2000)4号文件精神,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华盛大厦”、“永盛楼”、“瑞丰楼”、“永辉花园”、“仙塔街小区”、“道山路综合楼”、“华榕广场”、“永安新村”、“秘书巷小区”、“禾盛综合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一)华盛大厦: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二级。
(1)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1元。
(2)住宅改作办公用房的每月每平方米2元。
(3)商场每月每平方米4元。
公共水电分摊按榕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规定执行。
2、地下车库停车管理费:汽车每月每辆70元;摩托车每月每辆30元;自行车每月每辆6元。
(二)永盛楼: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二级。
(1)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40元。
(2)住宅改作办公用房的每月每平方米0.80元。
(3)商业店面每月每平方米1.50元。
以上综合管理服务费均已包含公共水电费,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再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公共水电费。
2、地下车库停车管理费:汽车每月每辆70元;摩托车每月每辆30元;自行车每月每辆6元。
3、私家车库停车管理费:有停放汽车的每月每辆20元。
(三)瑞丰楼: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三级。
具体收费标准为写字间每月每平方米2元,商场每月每平方米3.50元。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21•【字号】闽发改服价〔2019〕331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31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与建设局:根据新修订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除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依法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2010]267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26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现将《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与服务,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性质、类型、硬件设施、环境、物业服务内容、质量等因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经成本监审后,统一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福州市物业收费标准
福州市普一级:一、收费标准:类 别 多层住宅 小高层带电梯住宅(8层及以高层带电梯住宅(9层及以上二、物业服务标准:(一)综合服务(二)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服务(三)公共秩序维护(四)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五)公共区域清洁卫生保洁服务(六)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一、 收费标准:类 别 多层住宅 小高层带电梯住宅(8层及以高层带电梯住宅(9层及以上二、物业服务标准:(一)综合服务(二)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三)公共秩序维护员要求(四)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五)公共区域清洁卫生保洁服务(六)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三级:一、 收费标准:类别 多层住宅 小高层带电梯住宅(8层及以高层带电梯住宅(9层及以上二、物业服务标准:(一)综合服务员要求(二)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服务(三)公共秩序维护4、技防设(四)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统(五)公共区域清洁卫生保洁服务(六)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四级:一、收费标准: 类别 多层住宅 小高层带电梯住宅(8层及以高层带电梯住宅(9层及以上二、物业服务标准:(一)综合服务(二)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三)公共秩序维护(四)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统(五)公共区域清洁卫生保洁服务(六)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备注:超高层(100米及以上)带电梯住宅州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指导性收费标准收费标准0.95—1.15元/平方米·月层及以下) 1.50-1.80元/平方米·月及以上,不含100米及以上超高层住宅) 1.70-2.15元/平方米·月养护务务标准收费标准0.70-0.95(不含)元/平方米·月层及以下) 1.20-1.50元(不含)/平方米·月及以上,不含100米及以上超高层住宅) 1.35-.1.70元(不含)/平方米·月养护务日常养护服务标准收费标准0.50-0.70(不含)元/平方米·月层及以下) 0.90-1.20(不含)元/平方米·月及以上,不含100米及以上超高层住宅) 1.15-1.35(不含)元/平方米·月养护务日常养护服务标准收费标准0.50元(不含)及以下/平方米·月层及以下) 0.90元(不含)及以下/平方米·月及以上,不含100米及以上超高层住宅) 1.15元(不含 )及以下/平方米·月养护务日常养护服务标准梯住宅的收费标准可在各等级高层带电梯住宅收费标准基础上另加收15%。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转发省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转发省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6.05
•【字号】榕发改服价﹝2019﹞24号
•【施行日期】2019.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价格
正文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转发省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发改服价﹝2019﹞24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建设局:
现将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3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市)区认真学习领会省文件精神,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尽快制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二、原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榕价房〔2010〕17号)、《关于公布<福州市区普通住
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榕价房〔2013〕8号)予以废止。
附件: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31号)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9年6月5日。
福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福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福州作为一座现代化城市,物业服务行业也日益发展壮大。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为业主关心的重要问题,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利益。
因此,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于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福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首先,福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基础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两部分。
基础服务费是指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基本服务,包括日常清洁、保安巡逻、绿化养护等,其收费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来计算。
而增值服务费则是指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额外服务,如车辆管理、管道维护、设备维修等,其收费标准则根据具体项目和服务内容来确定。
其次,福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当地的经济水平和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物业公司需要充分调研当地的物价水平和其他物业公司的收费情况,确保收费标准合理公平。
同时,物业公司还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服务质量来确定收费标准,确保能够持续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另外,福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还需要充分考虑到业主的需求和意见。
在制定收费标准之前,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调查问卷、业主会议等形式征求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更好地满足业主的需求,确保收费标准能够得到业主的认可和支持。
最后,福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需要经过合理的程序和透明的公示。
一旦物业公司需要调整收费标准,应当提前向业主公示,并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同时,物业公司还应当向业主公开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计费方式,确保业主对收费标准有清晰的了解。
总之,福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需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需求,确保收费标准合理公平,能够持续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希望各物业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为业主提供更加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州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增强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业主、住户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福州市城镇物业管理,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园区、公用事业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各类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保证服务质量,维护业主、住户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住户提供必要的公告、告知、咨询等服务,并在物业服务范围内为业主、住户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业主、住户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切实维护业主、住户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的管理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管理和内部监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主、住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投诉问题,接受业主、住户及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要求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资质。
(三)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化管理。
(四)拥有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队伍和必要的技术设备。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服务:(一)保安服务:保障业主、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环境卫生服务: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清洁、卫生。
(三)公共设施维修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绿化管理服务:管理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
(五)水、电、气、暖等服务: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暖等服务。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范围和服务标准,及时向业主、住户公示,并进行物业服务质量的自我评价和监测。
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已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的公共费用不得再行分摊。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前期物业(不含酒店式公寓、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物业的性质、类型、硬件设施、环境、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等因素,统一制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新建住宅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已经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更:替、换。(不是通常理解的“再”的意思)▲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已废止)《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已废止)》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和楼宇的收费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所辖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下称价格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价格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检查。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价格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并管理在省及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各地价格部门负责管理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第四条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单位可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服务费。
综合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约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停车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内车辆停放提供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内的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特约专项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为其个别需要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管理单位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自主定价。
《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榕价房[2010]17号)
《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榕价房[2010]17号)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三、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另行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及其他类型(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及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01.25
•【字号】榕发改价格〔2018〕10号
•【施行日期】2018.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榕发改价格〔2018〕10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闽价通告[2017]27号)精神,我局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福州市物价局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4件)
福州市物价局
2018年1月25日附件。
福州物业费收费标准
福州物业费收费标准
物业费是很常见的费⽤,很多⼩区都需要交纳物业费。
但是对于物业费在收取上也有⼀定的标准,这是⼤家要了解清楚的⼀点,那么对于福州物业费收取标准是什么呢?这需要我们从本⽂中进⾏详细了解,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福州物业费收费标准
⼀级标准⼆级标准三级标准四级标准
多层住宅0.95-1.150.70-0.95(不含)0.50-0.70(不含)0.50元(不含)
⾼层带电梯住宅(8层及以下)1.50-1.801.20-1.50元(不含)0.90-1.20(不含)0.90元(不含)
⾼层带电梯住宅(9层及以上,不含100⽶及以上超⾼层住宅)1.70-2.151.35-.1.70元(不含)1.15-1.35(不含)1.15元(不含)
⼆、什么是物业费
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使⽤⼈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设施、绿化、卫⽣、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进⾏⽇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
三、相关法律知识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看完本⽂之后⼤家对于福州物业费收费标准都清楚了吧,这也是我们作为业主需要了解清楚的问题。
我国对于物业费的等级有相关规定,⼤家就要知道⾃⼰所在⼩区的收取是什么等级,才能知道具体的收费标准。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关于核定“龙旺花园”、“鸿城花园”和“鸿裕花
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关于核定“龙旺花园”、“鸿城花园”和“鸿裕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榕价房字[2000]24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物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04.17
【实施日期】200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关于核定“龙旺花园”、
“鸿城花园”和“鸿裕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榕价房字[2000]24号2000年4月17日)
福州新三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龙旺花园、鸿城花园和鸿裕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悉。
根据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443号《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市物委榕价房字(2000)4号文件精神,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龙旺花园”、“鸿城花园”和“鸿裕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综合管理服务收费:
(一)龙旺花园:收费等级为二级。
1、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0.42元;
2、商业店面每月每平方米1元。
(二)鸿城花园:收费等级为二级。
1、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40元;
2、商业店面每月每平方米1元。
(三)鸿裕花园:收费等级为二级。
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关于印发《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等的通知各物业服务企业、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建设局):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试行)等的通知》(榕价房[2007]4号)试行期已满,根据省市相关物业法规政策精神,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物业服务内容进行了修订与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式公布《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此次公布的《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主要是完善物业等级服务内容,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暂不作调整。
等级服务内容增加了物业人均服务面积,修订并完善了物业小区安防、消防等相关内容。
三、《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人员配置等情况分为四个等级,服务内容包括综合服务标准、公共秩序维护、房屋等公共部位管理、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公共区域清洁卫生保洁及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六个方面。
具体物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根据《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榕价房[2007]3号)规定在物业前期服务合同(协议)中确定。
四、原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合同期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确需调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应当经物业服务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福建省政府解读《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政府解读《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2•【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小区物业如何收费?物业收费是否合理?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日前制定出台《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自3月1日起执行。
个别定价转为类别定价此次《办法》,创新之一是定价方式改变,即改以往的个别定价为类别定价。
省物价局房地产价格管理处孟处长分析说,原来每个小区及每一期项目都要进行物业服务收费定价,并经当地价格部门审批。
现在,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价格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物业的性质、类型、硬件设施、环境、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等,统一制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这种类别定价可以把不同小区分成不同档、次、级等基准收费标准。
前期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前期物业(不含酒店式公寓、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办法》对物业服务收费合同主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前期物业收费。
即小区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包括新建成住宅业主未入住但物业已入住的,其管理合同是由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双方协商根据公布的政府指导价确定物业收费价格;已建成住宅有物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另一种是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今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即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费,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企业享有或承担。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标准等级、服务内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公司或管理机构向业主收取的维护和管理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公共区域的费用。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保障业主权益,福建省制定了《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费用项目根据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包括以下项目:1.小区公共维护费: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和设施设备的保养;2.安全管理费:用于小区的安保措施、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安全设施的投入与维护;3.绿化及花卉费:用于小区绿化景观的建设与养护,并购置花卉等装饰品;4.保洁费: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服务与设备的维护;5.电费、水费、燃气费: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的用电、用水和燃气费用;6.物业管理费:用于物业公司或管理机构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7.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包括垃圾清运费、停车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三、费用收取标准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了费用的收取标准:1.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成本核算,合理合法收取;2.费用标准应当向业主公示,并取得业主大会的同意;3.费用的收取方式可以选择年度结算或按月结算,但应当提前公告;4.物业公司或管理机构应当开设专门的存款账户,将业主交纳的费用用于相关支出。
四、费用使用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费用使用进行了规定:1.物业公司或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费用收入的实际用途,合理使用;2.费用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并定期进行报告;3.不得将费用用于其他不属于业主共有区域的个人或商业用途。
五、费用调整物业服务收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1.调整应当充分征求业主的意见,并且经过业主大会的批准;2.调整要以合理为原则,不能随意提高费用标准;3.调整后的费用标准应当及时向业主公示。
六、违规行为处罚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1.物业公司或管理机构收取不合理费用的,应当予以警告,并要求退还业主多收费用;2.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收取不合理费用;3.对于擅自调整费用标准、不公示费用使用情况等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并要求恢复原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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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榕价房[2010]17号)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三、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另行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及其他类型(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及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业主无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管理政策及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停车服务费管理政策与上述相关规定相矛盾的,以停车服务费专门文件为准。
八、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委托招投标前,应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按政府公布的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确定服务等级及相应的收费标准后进行招投标,并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及具体收费标准。
按规定不实行招投标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公布的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在合同中确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及具体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相关合同(协议)中需列明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具体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如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变,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合同期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仍提供不低于原先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若无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以下简称“双过半业主”)提出异议的,可继续适用原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如要调整收费标准,则必须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重新约定。
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务项目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如要调整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公示,并经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重新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采取包干制形式,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相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十、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同时在物业销售时应明示临时管理规约并予以说明,对物业买受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应予以书面承诺。
十一、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十二、实行物业服务费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物业服务成本按照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十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依法改作写字楼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该住宅的2倍确定。
依法改作其它用途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该住宅的2.5倍确定。
十四、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物业服务费,不包含物业服务区域内由业主使用的公共水电费用。
公共水电费用单独按实由业主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上述约定的内容。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应在小区醒目处公布一次当月由业主使用的公共水电费用分摊详细情况。
十六、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收取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用房物业服务费用。
十七、物业服务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附属间面积)收取。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服务费暂按房屋买卖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后按登记面积结算,多退少补。
尚未出售的,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收取。
十八、物业服务费从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业主自愿预缴的除外。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已竣工未出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开发建设单位售房时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十九、物业交付买受人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尚未完备或未交付使用的,其物业服务费标准应适当降低。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降低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15%以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降低幅度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相关合同(协议)中应对上述情况作详细说明。
二十、业主应当按照相关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相关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二十一、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方式,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至少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同时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
二十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的承担方式经业主大会通过并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十三、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二十四、物业服务企业对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交付时间、同一使用性质、同一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统一标准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采取价格歧视。
二十五、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小区内为业主提供配送、装修、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六、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统一采用收费标价牌形式实行明码标价。
实行明码标价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明码标价格式进行监制。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二十七、为保证政府制定和调整住宅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准确性和可指导性,每年第四季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物业类型作为成本监审对象,于次年第一季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监审。
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并如实提供物业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二十八、各县(市)政府价格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范围内核定本行政区域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并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