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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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8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8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8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8问一、企业年度报告工作何时开展?答: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

企业按照《条例》规定,应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企业年度报告需要报送哪些内容?答: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三、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内容的时间节点如何规定?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六)项信息,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四、企业即时信息需要报送哪些内容?答: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五、企业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时该如何办?答: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附件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形资产》制定本指南。

第⼆条本指南所称知识产权资产,是指知识产权权利⼈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并且带来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权益。

知识产权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专⽤权、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员遵守法律、⾏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特定⽬的下的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进⾏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为。

第四条执⾏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章基本遵循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员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员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进⾏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或者其他相关当事⼈的⼲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执⾏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

执⾏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专家⼯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关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的复杂性,根据⾃⾝的资产评估专业⼈员配备、专业知识和经验,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受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执⾏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的、评估基准⽇、价值类型和资产评估报告使⽤⼈。

第⼗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通常包括转让、许可使⽤、出资、质押、诉讼、财务报告等。

第⼗⼀条执⾏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发布日期:2017-12-28 16:59 浏览次数:23次字体:[大中小](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知识产权法在线作业答案

知识产权法在线作业答案

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96分单选题1.【第01章】《著作权法》所调整和保护的对象是()。

• A 版权• B 著作权• C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D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正确答案:D•单选题2.【第01章】我国著作法中,著作权与下列哪一项系同一概念()。

• A 出版权• B 作者权• C 专有权•D 版权正确答案:D•多选题3.【第01章】著作权的特点在于()。

• A 著作权因作品创作而自动产生• B 著作中的人身权不得转让• C 著作权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D 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一切著作权均不再受到保护正确答案:AB•多选题4.【第01章】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立法目的是()。

• A 保护作者合法权利• B 保护商业领域内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标记• C 鼓励创新,促进人类文明发展、文化繁荣和科学进步•D 保护工业领域内的有关产品或制造方法的具体技术方案正确答案:AC•多选题5.【第01章】我国著作权法体现的主要原则有()。

• A 保护作者权益原则• B 鼓励优秀作品传播原则• C 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D 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的原则正确答案:ABCD•多选题6.【第01章】著作权的法律性质属于()。

• A 抗辨权• B 专有权• C 对人权•D 绝对权正确答案:BD•多选题7.【第01章】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体现在以下哪些法律中?• A 民法通则• B 继承法• C 刑法•D 宪法正确答案:ABCD•单选题8.【第02章】电影制片厂擅自将乙发表在《文学季刊》上的小说《红尘》拍摄成电影。

电影制片厂的行为()。

• A 侵犯了乙的著作权,但未侵犯《文学季刊》的著作权• B 同时侵犯了乙和《文学季刊》的著作权• C 侵犯了《文学季刊》的著作权,但未侵犯乙的著作权•D 既未侵犯乙的著作权,也未侵犯《文学季刊》的著作权正确答案:A•单选题9.【第02章】甲在创作武侠小说《神腿》的过程中,乙提供了辅助活动。

2022年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试题及答案(最新)

2022年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试题及答案(最新)

2022年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试题及答案(最新)1、[试题](单选题)关于应对海外商标风险的应急机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企业应据实判断风险,制定海外商标风险应急预案B.企业应提前了解国际商标法律体系,熟悉目标国法律C.企业应对接目标国优质律师资源,建立商标纠纷解决机制D.企业应根据中国商标法律的规定,建立应对海外商标风险的应急机制【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海外商标风险的应急机制。

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国际商标领域的尤其是目标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及维权途径等,为海外维权做好法律保障。

建立适合企业实际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不仅意味着在使用海外商标时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更要提高风险防控意识,根据目标国的商标法律要求,随时收集商标使用和遭遇侵权的证据。

2、[多选题]甲公司是某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在甲公司申请该商标注册前,乙公司已经在同一种商品上先于甲公司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B.甲公司有权禁止乙公司继续使用该商标,但无权要求其赔偿损失C.甲公司无权禁止乙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D.甲公司无权禁止乙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乙公司可以自行超出原使用范围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应向甲公司支付补偿费【答案】AD3、[单选题]关于专利产业化,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专利产业化包括专利的自实施B.专利产业化包括专利许可C.专利产业化包括交易D.专利产业化不包括转让后的他人实施【答案】D【解析】专利产业化是指将专利技术方案应用于产业实际,转化为现实形态的生产力的行为。

专利的产业化既包括专利的自实施,也包括许可、交易、转让后的他人实施。

4、[多选题]以下属于中欧地理标志互认互保的特点的是()A.互相认可制度B.采用行政保护C.妥善协调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D.保护数量对等。

知识产权质押合同

知识产权质押合同

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出质人(甲方):_______质权人(乙方):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质给乙方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知识产权基本情况1.1 甲方出质的知识产权包括:_______(具体列举出质的所有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1.2 甲方保证出质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任何抵押、债务、争议等权利瑕疵。

第二条质押范围2.1 甲方同意将出质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为甲方在与乙方签订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

2.2 甲方出质的知识产权在质押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放弃出质的知识产权。

第三条质押登记3.1 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3.2 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质权实现4.1 在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依法行使质权,优先受偿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4.2 乙方行使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甲方支付债务及违约金、利息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合同及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依法处分出质的知识产权,并优先受偿。

第五条质押期限5.1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期限为_______年,自质押登记之日起计算。

5.2 质押期限届满,甲方履行完毕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乙方应当解除质押,将出质的知识产权归还甲方。

第六条知识产权的使用和保护6.1 在质押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进行许可、转让等行为。

6.2 甲方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出质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确保知识产权的价值。

第七条保密条款7.1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4.22•【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8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的公告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现予发布。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4月22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注册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

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商标注册号。

共有商标办理质权登记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条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二)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三)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具有什么意义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党的xx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

8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国家工商总局为贯彻落实《条例》,8月27日公布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部规章,也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

《条例》的实施,对于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监管服务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完善社会治理结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共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制定《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条例》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非常重要。

《条例》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对改革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

制定《条例》,通过行政法规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明确企业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能够有效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民法典(草案)的知识产权相关条例

民法典(草案)的知识产权相关条例

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六百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八百四十五条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专利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多久?

专利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多久?

Fanatic desire will induce dangerous actions and do absurd thing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专利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多久?专利质押登记即生效。

动产质押要把质物交付质权人生效。

但是,专利质押除订立质押合同外,还必须办理出质登记,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现在很多人会将自己研发成功的专利进行抵押,来获取更多的资金,那么专利质押的合同时间到底是什么开始了?下面就由来为您解答专利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多久?希望能够为您带来一定的帮助,为您的问题提供一定的帮助。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订立和生效时间专利权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如下: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专利权的客体分为三种:发明,即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即“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运用的新设计”。

既然专利权的客体分为三种,那么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具体约定被质押的专利是哪一种,载明其名称、专利号等,以免发生条款不明,无法履行的情况。

专利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它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权利:独占权,即专利权人排他性地利用和最终处分其专利权的权利,这是专利权中最基础的权利。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2014年08月23日 10:44:31 来源:中国政府网分享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知识产权评估指南

知识产权评估指南

中评协发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知识产权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权益。

知识产权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资产的财产权益。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五条资产评估师执行与知识产权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南。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从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从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的复杂性,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力承接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大影响的疏漏。

第十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和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目的通常包括转让、许可使用、出资、质押、诉讼、财务报告等。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师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在充分获取相关信息的同时,应当对信息来源的可靠性进行甄别和分析,对不同渠道获得的信息进行对比和查验,以判断信息的合理性。

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质权”规定的解读释义

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质权”规定的解读释义

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质权”规定的解读释义重点法条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知识产权质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物权法》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同上一条类似,本条基本沿用了这一规定,只是删除订立书面合同的要求,统一适用质权的一般规则,同时删除了登记部门的具体要求,仅是强调登记设立的规则,也为统一担保登记机构预留空间。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者对其通过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成果享有的一种权利。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的财产,这是它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

知识产权的内容不仅包括财产性的权利,还包括人身性的权利。

比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发表权等。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此外还有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权等,这些权利中的财产性权利都可以设定质权。

商标专用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商标权原则上可以转让。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人可以将这些财产权全部或者部分地加以转让,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性权利。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作者:暂无来源:《新疆农垦科技》 2015年第1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什么是知识产权

什么是知识产权

什么是知识产权普通人如何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受益知识产权鼓励创造并回馈人类的努力,以此推动人类的进步。

若没有版权保护,为世界无数人民带来乐趣的价值数十亿美元的电影、音像、出版和软件产业便不会存在;若没有专利制度提供的奖励,研究者和发明人就会缺少继续为消费生产更好、更有效产品的积极性;若没有可靠的国际商标保护和打击假冒与盗版的执法机制,消费者就无法放心踏实地购买产品或服务。

> > >我国没有“知识产权法”。

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

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还有:1.知识产权行政法规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2.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3.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4.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整理自网络)专题韩 玲 编辑I n t e l l e c t u a l p r o p e r t y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成果: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外观设计,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和形象等。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受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的保护,这让人们能够从其发明或创造中获得承认或经济利益。

通过在创新者的利益和广大公众的利益之间达成适当的平衡,知识产权制度旨在营造一个有利于创造和创新蓬勃发展的环境。

知识产权包括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地理标志和商业秘密。

知 识 是 一 种 无 形 的 财 产24 民心版权可以保护什么?通常在立法中找不到受版权保护的完整作品列表(版权语境中所用的“作品”一词系指各种各样的智力创作,从小说到建筑、计算机程序等),尽管如此,总体上讲,世界各地通常用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 ·小说、诗歌、戏剧、工具书、报纸文章等文学作品;• ·计算机程序、数据库;• ·电影、音乐作品和舞谱;• ·绘画、素描、摄影和雕塑等艺术作品;• ·建筑作品;• ·广告、地图和技术制图。

2024年版知识产权质押合同

2024年版知识产权质押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质押知识产权的范围与描述1.1:质押的知识产权列表1.2: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1.3: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第二条:质押的目的与期限2.1:质押的目的2.2:质押的期限第三条:质押物的评估与价值确认3.1:质押物的评估方法3.2:质押物的价值确认第四条:质押权的设立与登记4.1:质押权的设立4.2:质押权的登记手续第五条:质押期间的权利与义务5.1: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5.2: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知识产权的许可与使用6.1:知识产权的许可范围6.2:知识产权的使用条件第七条:违约责任与解决方式7.1:违约行为7.2:违约责任7.3:违约解决的途径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8.1:合同的变更条件8.2:合同的终止条件第九条:争议的解决9.1:争议解决的方式9.2:争议解决的地点与机构第十条:合同的生效与解除10.1:合同的生效条件10.2:合同的解除条件第十一条:合同的保密条款11.1:保密信息的范围11.2: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第十二条:合同的强制性条款12.1:强制性规定的适用12.2:强制性规定的内容第十三条:合同的附加条款13.1:附加条款的内容13.2:附加条款的效力第十四条:合同的尾部条款14.1:合同的签署日期14.2:合同的签署地点14.3:合同的签署主体信息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质押知识产权的范围与描述1.1:质押的知识产权列表1.1.1:专利权1.1.2:著作权1.1.3:商标权1.1.4:技术秘密1.2: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1.2.1:专利权的法律状态1.2.2:著作权法律状态1.2.3:商标权法律状态1.2.4:技术秘密的法律状态1.3: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1.3.1:专利权权属证明1.3.2:著作权权属证明1.3.3:商标权权属证明1.3.4:技术秘密权属证明第二条:质押的目的与期限2.1:质押的目的2.1.1:为甲乙双方提供的贷款提供担保2.1.2:确保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2.2:质押的期限2.2.1:质押期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2.2.2:质押期限为____年2.2.3: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提前解除质押或延长质押期限第三条:质押物的评估与价值确认3.1:质押物的评估方法3.1.1:双方共同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3.1.2:评估机构应按照市场价值及实际状况进行评估3.1.3:评估结果作为质押物的价值确认依据3.2:质押物的价值确认3.2.1:根据评估结果,确认质押物的价值3.2.2:双方确认质押物的价值后,签订质押合同第四条:质押权的设立与登记4.1:质押权的设立4.1.1: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后,质押权自动设立4.1.2:质押权的设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2:质押权的登记手续4.2.1: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权登记手续4.2.2:质押权登记手续完成后,质押权人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五条:质押期间的权利与义务5.1: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5.1.1:出质人保留对质押物的使用权和处置权5.1.2:出质人应保证质押物的权属清晰,无任何法律纠纷5.1.3:出质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5.2: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5.2.1:质权人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5.2.2:质权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5.2.3:质权人无权干涉出质人对质押物的正常使用和处置第六条:知识产权的许可与使用6.1:知识产权的许可范围6.1.1: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质押期间使用质押的知识产权6.1.2:质权人使用知识产权的范围、方式、期限等应符合合同约定6.2:知识产权的使用条件6.2.1:质权人使用知识产权不得侵犯出质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6.2.2:质权人使用知识产权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6.2.3:质权人使用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出质人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8.1:合同的变更条件8.1.1:合同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8.1.2:合同变更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8.2:合同的终止条件8.2.1:合同终止的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8.2.2:合同终止后,质押权自动解除,质押物归出质人所有第九条:争议的解决9.1:争议解决的方式9.1.1: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争议9.1.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2:争议解决的地点与机构9.2.1:合同签订地为争议解决地点9.2.2:争议解决机构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第十条:合同的生效与解除10.1:合同的生效条件10.1.1: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10.1.2: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10.2:合同的解除条件10.2.1:合同解除应由双方协商一致10.2.2: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与合同有关的后续事宜第十一条:合同的保密条款11.1:保密信息的范围11.1.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交换的各类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11.1.2:保密信息包括但不局限于技术资料、经营计划、客户资料等11.2: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11.2.1:双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保密信息,防止其泄露、损毁或丢失11.2.2:双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除非依法应当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供的情况第十二条:合同的强制性条款12.1:强制性规定的适用12.1.1: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遵守并严格执行12.2:强制性规定的内容12.2.1:强制性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税收征收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三条:合同的附加条款13.1:附加条款的内容13.1.1:附加条款包括合同的补充协议、修正案或其他书面文件13.1.2:附加条款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13.2:附加条款的效力13.2.1:附加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2.2:附加条款的生效条件与合同相同第十四条:合同的尾部条款14.1:合同的签署日期14.1.1:合同签署日期为双方签字或盖章的日期14.2:合同的签署地点14.2.1:合同签署地点为双方约定的地点14.3:合同的签署主体信息14.3.1:甲乙双方的法定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应当在合同尾部注明第二部分:第三方介入后的修正第一条:第三方介入的定义与范围1.1:第三方介入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甲乙双方外,涉及到的其他各方,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方、评估机构、登记机构、争议解决机构等。

专利权质押增信措施协议

专利权质押增信措施协议

专利权质押增信措施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专利权1.2 质押1.3 增信措施1.4 协议第二条协议主体2.1 出质人2.2 质权人第三条质押专利权3.1 质押专利权的范围3.2 质押专利权的有效性3.3 质押专利权的登记第四条增信措施4.1 增信措施的种类4.2 增信措施的实施4.3 增信措施的有效期限第五条权利与义务5.1 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5.2 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6.1 协议的变更6.2 协议的终止第七条争议解决7.1 争议的解决方式7.2 争议的诉讼管辖第八条协议的生效、修改与解除8.1 协议的生效条件8.2 协议的修改8.3 协议的解除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的范围9.2 保密信息的披露限制9.3 保密信息的保护期限第十条法律适用与解释10.1 适用法律10.2 协议解释第十一条合同的附件11.1 附件的构成11.2 附件的有效性第十二条合同的签署与备案12.1 合同的签署12.2 合同的备案第十三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督13.1 合同的履行13.2 合同的监督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14.2 附录14.3 修订历史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专利权本协议所称专利权,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出质人依法取得的发明创造专利权。

1.2 质押本协议所称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专利权设定为担保物,将其转移给质权人,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1.3 增信措施本协议所称增信措施,是指为提高质押专利权的担保价值,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采取的有利于担保债权的措施。

1.4 协议本协议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关于专利权质押增信措施的协议。

第二条协议主体2.1 出质人出质人是指依法拥有专利权,为担保债务履行,将其专利权设定为质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2.2 质权人质权人是指接受出质人的专利权设定为质押物,享有质权的债权人。

第三条质押专利权3.1 质押专利权的范围出质人应将其依法取得的全部专利权设定为质押物,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8月7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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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十七章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等方面作出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等内容,需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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