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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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也是党内监督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意识和纪律意识,规范干部的行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效。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基本要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是党的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

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是关键,即对本职工作负责,也对廉政建设负责。

具体来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要求:(一)党委(党组)负总责。

党委(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总责任人,要发挥好“一岗双责”作用,把党委(党组)的领导责任落实到位。

党委(党组)要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和统一指挥,制定相应的纪律规定和责任清单,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建设责任和管理权限。

(二)领导干部主体责任。

领导干部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责任人,要发挥好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带头践行廉洁自律,带头拒腐防变。

领导干部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廉政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主动接受组织调查,坚决不得搞违规违纪行为。

(三)机关党委的领导责任。

机关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核心,要发挥好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作用。

机关党委要加强对机关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制定相应的纪律规定和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机关纪检监察体系,重点加强对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违法问题。

(四)地方党委的领导责任。

地方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责任主体,要发挥好党委的领导作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加强对地方各级党组织的指导,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在全地区全范围全过程上取得实效。

地方党委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保障机制,加强对地方干部的监督检查,提高廉政建设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五)党员干部的个人责任。

党员干部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单位,要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坚守党的纪律规定,不得以个人私利损害集体利益,不得以权谋私利,不得以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损害党的形象和形象。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加强我区教育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我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从严治党落地生根,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规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必须履行职责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制度。

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各学校、二级机构、教育局的领导干部都要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并切实负起责任,把它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和任务认真抓好。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建立起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教育局党委、行政担负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书记、局长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同时要抓好各学校、二级机构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党委委员、副局长、领导干部对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纪委、监察室在局党委和行政领导下,担负监督责任,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协助党委、行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其工作重点是:配合党委、行政,在党员、干部、职工中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协助党委抓好机关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查处违纪案件;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对全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单位党支部(党总支)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单位党支部(总支)书记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工作方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干部对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解读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解读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同志就《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颁布实施答新华社记者问新华网北京12月16日电《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已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年11月10日修订后颁布施行。

《规定》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深入学习贯彻《规定》,日前,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同志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规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规定》,请您介绍一下修订这部法规的背景情况及修订的简要过程。

答:党风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

因此,只有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才能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我们党才能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

为了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促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责任,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规定》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十多年来,《规定》对于促进各级党委、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央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高度重视。

2008年10月,在《规定》颁布十周年之际,胡锦涛总书记又专门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力度,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3篇】

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3篇】

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3篇】篇一: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是我们党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也是党员干部必须履行的责任。

我们高度重视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升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和纪律观念。

现将相关情况向大家汇报如下:一、建立健全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我们组织先后召开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会议,明确了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针对不同岗位的党员干部制定了相应的责任清单和考核办法,并在全体党员中进行了宣讲,使每一位党员干部都明确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二、强化日常教育管理我们积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

同时,加强对岗位关键人员的培训,提升其廉政风险防控能力。

我们还加强了对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守党内政治生活的纪律,严防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廉洁自律建设我们要求党员干部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党纪国法,自觉践行廉洁自律。

我们建立了个人廉政档案,记录每一位党员干部的廉政表现和廉政问题,对于出现廉政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严肃问责。

同时,加强了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和宣传,通过开展廉政知识竞赛、廉政演讲比赛等活动,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和自律意识。

四、严惩违纪违法行为我们坚决查处党员干部的腐败问题和违纪违法行为,以零容忍态度对待腐败问题。

加强了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建立了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同时,加强了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合作,及时报告并配合处理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推动下,我们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廉政教育力度不够、监督执纪问责不严厉等。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责任落实,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体系,加大执纪问责力度,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

2024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工作总结

2024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工作总结

2024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工作总结一、引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抓手。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本文将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二、工作开展情况制定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党中央要求,制定责任清单,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严肃问责追究,形成有力震慑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追究,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三、存在问题与不足责任意识有待加强部分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存在“好人主义”思想。

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地区、部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存在不平衡现象,工作力度和效果存在差异。

制度建设需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制度执行力度需进一步加强。

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不够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领导干部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不够,存在“宽松软”现象。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与建议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领导干部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认识,切实增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自觉性。

推动工作平衡发展加大对工作开展滞后地区的指导和支持力度,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平衡发展。

完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领导干部的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严格追究责任,形成有力震慑。

同时,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高监督执纪问责能力和水平。

问责制:落实高校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法宝

问责制:落实高校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法宝
的群体而言 . 们 中的很多人 . 他 同时 扮 演 着 教 育 者 、 者 和行 学 政 领 导 等多 重 角 色 , 重 身份 的转 换 。 多 既会 透 支 着他 们 的 工 作 精 力 , 会 分 散 了他 们 对 某 些 事务 的关 注 度 , 别是 面 对 一 些 也 特
科 研 力、 称 的评 定 等 棘 手 问题 时 , 些 领 导 干部 对 反 腐 败 职 有
地: 另一 方 面 . 些 部 门 照 抄 、 搬 、 转 上 级 的 实施 意 见 , 一 照 照 制
定 的 责任 追 究 范 围不 具 体 , 任 条 款 比较笼 统 , 没有 细 化 和 责 既 量 化 . 没 有追 究 的形 式 和程 序 , 至将 党 风 廉 政 建设 的 相 关 也 甚 活 动 压 缩 或变 为 生 硬 的政 治 学 习 、 听读 文件 ,使 得 作 为 廉 政
主 责任 和 法 律 责任 的制 度 。从 “ 风廉 政 责 任 问 责 制 ” 党 这一 概 念出发 , 里的“ ”有“ 讯 、 究” 意 , 这 问 . 审 追 之 意指 “ 法 律 或 道 在
责 任 感 , 实 工 作 职责 。 于 高校 中的 各 级领 导 班 子这 一 特 殊 落 对
即 高校 的纪 委 监察 部 门作 为党 内监 督 的 专 门机 关 ,是 在 同级
党 委 和 “ 把 手 ”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 协 助 同 级 党 委 进 行 组 织 一 领 是
协 调 工作 .并 向 同级 党 委 和 上一 级 纪 委 报 告 工 作 、提 出建 议
的。 而 , 就带 来 了两 方 面 的影 响 : 方 面 , 因 这 一 高校 的纪 检 监察
采 用 同体 问 责或 内部 问 责 。例 如 , 国高 校 内部 的 纪 检部 门 , 我 隶属 于 校 党 委领 导 。 以对 学 校 党政 负 责 人 实 施 有效 监督 ; 难 而 校外 的高 等 教 育评 估 机 构 则 主要 由教 育 行政 官员 与学 术 专 家

准确理解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内涵、问责标准、责任形式简版

准确理解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内涵、问责标准、责任形式简版

准确理解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内涵、问责标准、责任形式标题:深入解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内涵、问责标准、责任形式引言概述: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则是保障党风廉政建设有效实施的关键。

准确理解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内涵、问责标准、责任形式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进行阐述,分别是责任主体、责任内涵、问责标准、责任形式。

正文内容:1. 责任主体1.1 党组织:党组织是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核心,负责制定和实施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1.2 党委(党组):党委(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直接履行者,负责组织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

1.3 党员干部:党员干部是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基础,应当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

2. 责任内涵2.1 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体责任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服从党的决策和部署。

2.2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廉洁自律意识,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2.3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积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坚决纠正和惩治腐败行为。

3. 问责标准3.1 依法依规:对于违反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问责,确保责任人受到应有的处罚。

3.2 严肃认真:问责工作要严肃认真,对于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问题,要进行严肃追责,以起到警示作用。

3.3 公正公平:问责工作要公正公平,不能有私心私意,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确保问责工作的公正性。

4. 责任形式4.1 持续教育培训:党组织应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党风廉政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

4.2 建立监督机制: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4.3 强化责任追究:对于不履行主体责任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责任的落实和问责的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29•【文号】法组〔2015〕21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组〔2015〕214号本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各单位: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全面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的规定适用于本院党组、党组成员及其他院级领导干部,院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党组织及其负责人。

本办法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追究的规定适用于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及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廉政监察员。

第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在院党组统一领导下开展。

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组织落实。

第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坚持权责一致、有责必究、实事求是、依规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院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违纪案件时,既要查明违纪人员的直接责任,又要查明相关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及廉政监察员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并向院党组提出是否应当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建议。

第六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院党组及其他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的集体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干部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领导干部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工作制度】关于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

【工作制度】关于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

关于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XX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共XX自治区委员会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中共XX市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以下分别简称“党组织”、“纪检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指:党组织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党组织其他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是指:纪检组织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

第四条追究责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纪依规、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组织是追究责任的决定机关。

各级纪检组织、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程序办理和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追究责任情形第六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未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履行加强组织领导的责任,不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或执行不严格,对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研究安排、不组织实施、不督促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以及对上级党组织决定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的;(二)不按规定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不按规定听取下级党组织、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发现下级党组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不及时纠正、处理的;(三)没有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列入党员干部教育经常性内容,不认真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的;(四)未把纪律挺在前面,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不严,放松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抓苗头问题不到位,或者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提醒、制止,对问题严重的没有及时处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理对象纪律松弛、组织涣散,连续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五)抓作风建设不力,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不纠正、不查处,致使“四风”问题突出的;(六)未履行维护群众利益的责任,对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不纠正、不查处或者纠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在落实惠民政策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七)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党内监督制度落实不力,制度虚设空转,致使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行为的;(八)未履行源头防治腐败的责任,不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责任,对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九)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违纪问题的;(十)对职责范围内监督执纪工作领导不力,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管辖范围内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的;或故意隐瞒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不报告、不处置的;或干预纪检机关纪律审查和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查处的,干扰、阻挠案件调查和责任追究等情况的;(十一)对巡视、巡察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对反馈的问题和要求整改事项不认真整改的;(十二)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准确理解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内涵、问责标准、责任形式

准确理解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内涵、问责标准、责任形式

准确理解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内涵、问责标准、责任形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强调,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党委(党组)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部署和重大举措。

但一些人对主体责任的理解比较片面,认为主体责任仅仅指单位集体的责任,与个人无关。

此外,还存在对责任内涵、问责标准、责任形式认识不清的问题,有必要予以辨析。

就责任的归属主体看,党委是承担责任的主体,这里强调的是集体责任。

但党委作为一个集体人格由党委班子成员组成,其承担的职责通过党委组成人员来行使。

党委组成人员包括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班子成员,有着不同的职责分工,除了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还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通过会议和其他形式行使集体职权。

这样,党委组成人员在各自承担一定责任的同时,又根据不同的分工和责任,分别承担属于自己的一份集体责任。

在这种“一岗双责”中,尤其需要强调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因此,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就会导致主体虚位问题。

如果出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重大问题上失职等情况,需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就不能以集体名义搪塞敷衍。

主体责任中的责任内涵,既包括有关主体必须履行的职权和义务,也包括对职权履行结果的责任承担。

有权必有责,权责相适应。

这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党委作为一个主体,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另一方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效果要纳入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对于履职不力的情况应启动问责程序。

现实工作中,一些地方党委偏重于抓经济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抓得不紧,甚至有的地方纪委也承担起招商引资任务,偏离了监督职责。

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决不能只看经济指标而忽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可加强典型案例通报,增强责任制的威慑力,督促党风廉政建设有效推进、反腐败职责切实履行。

准确理解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内涵、问责标准、责任形式

准确理解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内涵、问责标准、责任形式

准确理解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内涵、问责标准、责任形式标题:准确理解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内涵、问责标准、责任形式引言概述: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主体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障。

准确理解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内涵、问责标准、责任形式,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

一、责任主体1.1 党组织党组织是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主要承担者,负有明确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2 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是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关键执行者,应当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3 全体党员全体党员是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基础支撑,应当积极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责任内涵2.1 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纯洁性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内涵之一是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纯洁性,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2.2 严明党内政治生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内涵之二是严明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严格执行党内法规。

2.3 建设廉洁政治生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内涵之三是建设廉洁政治生态,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打造清廉政治环境。

三、问责标准3.1 严格追责问责对于未能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追责问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3.2 全面考核评价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建立激励机制和问责机制。

3.3 公开透明问责结果问责结果应当及时公开透明,让责任主体及时了解自身责任的履行情况,推动责任主体改进工作。

四、责任形式4.1 制定责任清单党组织应当制定明确的责任清单,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4.2 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责任主体的监督检查,确保责任主体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4.3 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责任主体给予适当奖励和荣誉。

五、结语准确理解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内涵、问责标准、责任形式,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

2023年问责制度实施细则

2023年问责制度实施细则

2023年问责制度实施细则一、引言2023年问责制度的实施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和党中央权威的集中统一,加强党对国家权力运行的领导和监督。

本细则旨在明确问责程序、问责标准和问责责任等方面的具体实施规定,提高问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效性。

二、问责范围2023年问责制度适用于所有党员干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涉及党风廉政的工作领域,特别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国家重要决策或重要工作负责人。

问责的对象应当是违反党纪国法、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公正执行职责的党员干部。

三、问责程序1. 提起问责:问责可以由党内组织、纪委监察机关、上级监督机关、组织给予次等党政纪处分的机关或者受到立案审查的人员提起。

可以是群众举报、上级转办、上级决定发问等方式。

2. 调查核实:由提起问责的机关组织调查核实问责事项,同时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问责调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告知。

3. 问责审定:由提起问责的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按照党的问责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审定。

审定案件的主要内容包括:违纪违法的事实、问责依据、问责决定和相关处分情况等。

4. 实施问责:问责决定应当公布,并及时向被问责人告知,相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按照问责决定执行。

对于符合立案审查条件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问责标准对于违反党纪国法、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公正执行职责的党员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问责处理。

问责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党风廉政方面:对于涉及贪污贿赂、滥用职权、不廉洁行为的,依据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

2. 组织纪律方面:对于违反党的组织原则、擅自决定重大事项、违反中央决策等,依据影响和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责令辞职等处理。

3. 工作失职方面:对于对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据责任和后果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降低岗位等级甚至给予组织处理。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十项制度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十项制度

附件2:十项配套制度第一项落实主体责任“签字背书”制度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班子成员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行“签字背书”,作为责任考核和问责的依据。

一、“签字背书”的内容。

由党委主要领导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任务分解、年终工作总结报告等具体责任行为进行审阅,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

二、“签字背书”的程序。

每年年初,结合市委印发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意见,由市委与学院党委签订落实主体责任承诺书.市委书记与学院党委书记签订落实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承诺书,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签订落实主体责任”一岗双责"承诺书,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党政负责人签订落实主体责任“一岗双责"承诺书。

上述承诺书应向学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三、“签字背书”的监管.党委通过建立落实主体责任台账、跟踪督查、定期通报等形式,加强对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纪委要协助党委加强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院主体办负责落实学院“签字背书”制度及日常监管。

每年年底,党委要把落实主体责任“签字背书”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第二项落实主体责任定期研究分析制度党委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一、党委定期听取专题汇报每年6月和12月,党委至少两次听取各基层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汇报,听取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专题汇报.党委结合听取的情况汇报,全面分析和准确研判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评估学院党委主体责任、领导干部“一岗双责"以及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效果,重点分析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民主集中制、作风建设等情况以及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反腐倡廉情况,有的放矢的总结经验、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并作总结讲话;召开会议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学院党委主要领导决定适当调整。

二、党委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每年第一季度,党委要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议、学院廉政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工作计划、目标和落实措施,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提出分解意见,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有关岗位的职责和任务,以党委文件形式印发并进行动员部署和组织实施.会议由党委主要领导主持并作总结讲话。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工作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工作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一岗双责”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对象院领导班子及成员,各职能科室及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二、责任要求(一)院务委员会主体责任1、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2、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3、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4、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构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经常听取工作汇报,从人、财、物等方面加以支持和保障,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5、主要负责人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6、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按计划推动落实和检查考核。

7、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8、加强廉洁从政教育和廉文化建设;每年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不少于一次;对新任和重用的领导干部开展任前廉政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文化创建活动。

(二)院长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1、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当廉政表率。

2、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和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审阅,提出意见并签名,做到“签字背书”。

3、每年至少讲一次廉政党课,对院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科室负责人开展一次交心谈心活动。

4、适时听取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汇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5、对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廉政勤政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提醒。

6、开展专题调研,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

7、阅批重要信访件,亲自批办、督办案件。

准确理解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内涵、问责标准、责任形式

准确理解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内涵、问责标准、责任形式

准确理解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内涵、问责标准、责任形式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基础。

党风廉政建设的核心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只有准确理解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内涵、问责标准和责任形式,才能有效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

本文将从这五个大点详细阐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相关内容。

引言概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

准确理解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于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正文内容:1. 责任主体1.1 党组织:党组织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明确党员干部的廉政要求,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

1.2 党员干部:党员干部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廉洁自律准则,坚守廉洁底线,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2. 责任内涵2.1 遵守党的纪律: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格执行党的决策和党的政策,不得违反党的纪律,不得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

2.2 廉洁从政: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坚守廉洁底线,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搞权钱交易,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规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等。

2.3 接受监督: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接受党纪国法的约束,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接受组织审查和监督调查,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3. 问责标准3.1 违反党的纪律: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

3.2 违反廉洁从政规定:对于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党纪国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司法追究等。

3.3 不接受监督:对于不接受监督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党的纪律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组织调整、组织处理、组织处分等。

落实三项制度经验交流材料

落实三项制度经验交流材料

落实三项制度经验交流材料落实三项制度经验交流一、引言我们所处的社会变革和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制度建设对于国家和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的力度,并推行了许多制度,其中包括三项制度,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权力清单制度和问责制度。

本文旨在对落实这三项制度的经验进行交流,共同推动制度建设的深化。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经验1. 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制定一系列党风廉政的制度文件,包括行为准则、内部规章制度等,明确责任、权力和义务的分配,细化工作流程和标准。

2. 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健全党风廉政监督制度,包括纪委的组织结构和工作程序等,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3. 强化教育培训: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党性修养和廉洁自律意识,增强抵制腐败的能力。

三、权力清单制度的落实经验1. 明确权限边界:制定和完善权力清单,明确各级各部门的权限,避免任意扩张权力,确保公正行使权力。

2. 加强内外部监督:通过建立权力清单的审核和公示制度,加强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3. 完善配套制度:制定权力运行的程序和标准,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手段,确保权力行使的规范性和可控性。

四、问责制度的落实经验1. 建立问责机制: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包括明确权责关系、责任追究、惩戒措施等,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2. 加强信息共享:加强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确保问责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推动问题解决:问责不仅仅是惩罚,更重要的是促使问题的解决和整改,提高政府的执行效能。

五、结论制度是国家治理和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石,落实三项制度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通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权力清单制度和问责制度,可以提高党员干部和政府部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感,保障权力行使的公正和透明,推动社会的经济发展。

同时,我们也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制度建设,保持制度的创新性和适应性,推动制度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廉政问责制度

廉政问责制度

廉政问责制度为确保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特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问责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系统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下同)、各县市区局(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科(室)。

第二条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第三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有关执纪执法部门查处,负有领导责任的,贯彻“上追一级”的原则,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必要的问责;发生性质恶劣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贯彻“上追二级"的原则,对违法对象的上二级负责人给予必要的问责。

第四条不是负责人的中层副职和一般干部职工的上一级负责人是科室负责人.不是负责人的中层副职对分管业务监管不力,导致一般干部职工出现问责情形的,可以参照科室负责人给予问责.第五条干部职工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问责的方式有:廉政谈话、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七条问责的情形及适用。

(一)被启动3级(蓝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给予廉政谈话;对象为科室的,给予科室全体干部职工廉政谈话.(二)被启动2级(黄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责成作出书面检查;对象为科室的,责成科室作出书面检查。

(三)被启动1级(红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责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对象为科室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启动过错预警对象,因不按时限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对象为个人的,责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对象为科室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公开检讨。

(五)启动过错预警对象,仍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预警事项)被查处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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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度
第一条廉政建设问责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廉政建设问责的对象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子
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廉政建设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问责:
(一)本单位、本部门和分管部门、子公司发生大案要案的;
(二)主要负责人发生违法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班子成员中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刑事处分的;
(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借机敛财,在职工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超标准购买小汽车和豪华装修小汽车的;
(六)分管部门内党员干部参与“黄、赌、毒”的;
(七)本单位、本部门和分管部门内“红包风”、“公款吃喝风”、“公款旅游出国风”、“漂浮风”、“攀比风”严重,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资本运营、产权交易过程中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度资金运作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违反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需要问责的。

第五条廉政建设问责要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取消先进和模范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党风廉政问责由公司党支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并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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