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服务大厅六项制度(发文)
路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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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所辖路段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路政中队依法实施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
查处各类路政事案,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路政人员执法时,应着装规范、佩戴整齐、持证上岗。
三、路政人员执法时,应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严禁出现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二)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三)要求过往车辆带人带货;(四)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五)其他违法行为。
四、发现破坏路产、侵害路权的行为时,路政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收集证据,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五、发现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设立非公路标志的行为,应立即制止,依法处理,并及时上报。
六、对经上级部门批准,在管辖路段上空、地面和地下进行跨线作业、道路施工和地下挖掘时,应当进行施工监管.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应向施工方索赔。
七、路政人员上路巡查应规范化上岗,履行巡查职责,做好巡查记录。
八、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体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发生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时,路政中队请示所领导后启动应急预案。
九、按照规定建立路产档案、路政文书档案、日常管理档案,并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建立路政处理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违章建筑档案。
十、按照规定对路政车辆、设备器材进行维修、保养.十一、对于违反路政管理法规,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路政中队可依法留置其车辆。
十二、加强对路政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路政巡查管理制度一、巡查时间路政巡查实行四班三运转制。
早班上班时间为:8:00时——14:00时,中班上班时间为:14:00时-—次日0:00时,夜班上班时间为:0:00时——次日8:00时。
二、巡查班交接程序(一)交接班时,接班班长应阅读上一班巡查记录,有不明之处当面问清。
2024年路政培训心得体会范文(二篇)
![2024年路政培训心得体会范文(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101447cf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0e76e12.png)
2024年路政培训心得体会范文推进阳光光工程建设,是提升路政管理队伍综合素质、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支撑,同时也是推动路政管理职能向社会化服务化转变的坚实基础。
自本年度伊始,我们紧抓____先进性教育的契机,以创建五佳路政队和十佳路政员活动为引领,持续贯彻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以及严格执法、优质服务的管理原则。
首先,我们明确要求全体队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举止端庄、行为规范,并严格遵守省厅六条禁令。
同时,我们制定了路政人员文明执法六项纪律和上岗执法十不准,建立了严格的班前检查制度和班中稽查制度,确保全体队员始终以良好的精神风貌面对每一位走上太旧路的司乘人员。
在路政业务学习中,我们深刻体会到持续强化社会监督、大力实施阳光执法战略的重要性。
在坚持公开路赔标准、清障收费标准、办案程序、审批程序及监督电话等基础上,我们设立了执法监督台,建立了社会问卷调查制度和案件回访制度,并聘请了义务路风监督员,将路政执法的全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有效遏制了公路三乱等违法违纪现象,树立了路政队伍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此外,我们在阳光办案大厅进一步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功能,不仅极大地方便了广大司乘人员,而且有效增强了路政许可、案件处理等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在此基础上,我们完善了《案件勘察和结果录入程序》、《案件处理逐级备案、审批和____讨论程序》、《路产恢复通知和检查验收程序》,实现了内部权力的相互约束和制衡,使案件查处等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为打造太旧路政执法阳光品牌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我们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转变工作作风,明确创建目标,努力树立太旧路政队伍的良好形象。
我们从构建创建机制入手,成立了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领导组,建立了完善的领导责任机制、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保证机制,并制定了详细的《创建方案》、《创建标准》、《创建规划》、《考核办法》等,确保创建工作与大队各项管理目标紧密相连。
在具体创建工作中,我们重点推进了三项工程:一是执法文明工程。
路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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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制度路政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及时调查、报告和处理火灾事故,分析、吸取火灾事故的教训,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及总队、个人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队内所有工作场所火灾的预防、火灾扑救工作,以及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总队办公室是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主控部门,负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全体职工进行消防法规及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监督指导各支队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总队所属各支队要建立健全本支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实履行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
第五条办公室是总队机关办公区域消防器材、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拟定消防器材的维护计划、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维护,并定期进行检修,做好巡检和检修记录。
第六条总队所属各支队对本支队内的消防安全设施、车辆、器材负全面管理责任,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维修,确保消防设施、车辆、器材等功能完好。
第七条办公区域消防安全管理(一)办公区域是重点防火区域,必须切实做好防火工作,公司机关及所属支队,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办公区域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标,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三)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险隐患。
(四)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
(五)根据设备放置的具体情况,制定消防措施,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六)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奔赴现场,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七)配齐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桶等消防器材,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全体职工要爱护消防设施,禁止毁坏、偷盗消防设施,不能将消防设施挪作他用。
路政管理及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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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大队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路沿线乡镇、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爱路护路的意识;(二)制定大队路政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检查、考核大队路政管理工作(三)组织实施路政巡查,保护路产(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路权;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查处各类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四)负责国、省道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勘查和初步审查;(五)检查监督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按规范设置标志设施,维护施工路段的正常秩序;(六)负责本辖区内公路路政案件的查处;(七)按时统计、汇总、上报辖区内路政管理的各项报表、总结、信息和资料、建立、建全各类档案;(八)负责大队路政票据、法律文书、证章、装备器材、服装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员岗位职责大队长岗位职责:(一)主持路政大队全面工作,保障各项任务完成;(二)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制订本大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四)按规定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查处公路违法行为;(五)派员对国、省道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勘查、核实并初步审查;(六)派员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七)参与本辖区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八)负责对公路路政管理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副大队长岗位职责:(一)协助大队长做好路政管理大队日常工作,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二)负责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路政案件查处员岗位职责:(一)认真做好公路路政巡查工作,依法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二)依法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三)认真做好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四)负责本级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路政管理及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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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及考核标准》(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路沿线乡镇、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爱路护路的意识;(二)制定大队路政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检查、考核大队路政管理工作(三)组织实施路政巡查,保护路产(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路权;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查处各类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四)负责国、省道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勘查和初步审查;(五)检查监督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按规范设置标志设施,维护施工路段的正常秩序;(六)负责本辖区内公路路政案件的查处;(七)按时统计、汇总、上报辖区内路政管理的各项报表、总结、信息和资料、建立、建全各类档案;(八)负责大队路政票据、法律文书、证章、装备器材、服装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员岗位职责大队长岗位职责:(一)主持路政大队全面工作,保障各项任务完成;(二)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制订本大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四)按规定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查处公路违法行为;(五)派员对国、省道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勘查、核实并初步审查;(六)派员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七)参与本辖区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八)负责对公路路政管理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副大队长岗位职责:(一)协助大队长做好路政管理大队日常工作,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二)负责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路政案件查处员岗位职责:(一)认真做好公路路政巡查工作,依法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二)依法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三)认真做好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四)负责本级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务中心窗口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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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中心窗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中心窗口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群众利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政务中心窗口服务场所。
第三条政务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务中心相关规定,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政务中心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条政务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应当积极服务,礼貌待人,耐心解答咨询,办理业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五条政务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用户信息,绝对不得私自泄露用户隐私。
第六条政务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办公纪律,准时上班,勤勉工作,不得迟到早退。
第七条政务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应当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政务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应当尊重用户,不得对用户进行人身攻击、歧视。
第九条政务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应当维护政务中心设施设备,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第十条政务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应当公正、廉洁,不得收受礼品、款项等不当利益。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章的政务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等处罚。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十二条政务中心窗口应当提供政务服务、信息咨询、业务办理等服务内容。
第十三条政务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应当熟悉本窗口提供的各项服务内容,为用户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第十四条政务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应当根据用户需求,耐心解答疑问,协助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政务中心窗口应当及时公布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费用标准等信息。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十六条政务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服务流程进行办理业务。
第十七条政务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应当为用户提供流程咨询、资料准备等服务指导。
第十八条用户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如有不清楚之处应当向窗口服务人员咨询。
第十九条政务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告知用户业务处理的结果,如有问题可以进行申诉。
第二十条政务中心窗口应当提供便民服务,方便用户查询办理业务。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二十一条政务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应当尽最大努力做到服务热情、态度友好。
政务大厅管理制度范本
![政务大厅管理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efdc4d4c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39.png)
政务大厅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大厅的管理工作,提高政务大厅的服务水平,保障政务大厅的正常运转,便于群众办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大厅是政府向社会提供行政服务和公共服务的窗口,是政府与社会沟通的重要平台,是政府服务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政务大厅管理应当遵循政务服务的原则,以服务为宗旨,以便民利民为宗旨,高效、便捷、诚信、规范的提供服务。
第四条政务大厅管理制度适用于政务大厅的管理工作,明确政务大厅的管理职责、服务内容、服务标准。
第五条政务大厅管理制度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持一致。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政务大厅应当设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政务大厅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政务大厅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管理部门、服务部门、监督部门等职能部门。
第八条政务大厅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领导小组,对政务大厅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第九条政务大厅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政务大厅的日常事务管理。
第十条政务大厅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服务窗口,提供政务服务、接受群众咨询、投诉等。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政务大厅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政务大厅的整体管理工作,制定政务大厅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政务大厅服务部门应当负责政务大厅的服务工作,提供政务服务、解答群众疑问、协调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政务大厅监督部门应当负责监督政务大厅的服务质量、保障政务大厅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政务大厅领导小组应当牵头协调政务大厅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政务大厅办公室应当负责政务大厅的日常事务管理,协助政务大厅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服务内容第十六条政务大厅的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便民服务。
第十七条政务服务应当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服务、办事指引、政策解读等。
第十八条公共服务应当包括邮政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等。
第十九条便民服务应当包括衣食住行、文化娱乐、法律援助、精神慰藉等。
第五章服务标准第二十条政务大厅的服务标准应当包括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便捷、服务诚信。
路政管理制度汇编
![路政管理制度汇编](https://img.taocdn.com/s3/m/762cf068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87.png)
路政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路政管理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公路基础设施,提高公路运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路政管理制度适用于公路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和“服务社会、便利出行”的原则,优先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切实维护道路秩序。
第四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配置、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路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第五条公路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公民文明出行习惯,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章道路交通管理第六条公路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严格执行交通管理法规。
第七条公路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驾驶人、行人和车辆的宣传教育,引导大家遵守交通规则,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公路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交通事故报警系统,及时处理交通事故,保障事故伤者得到及时救治。
第九条公路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交通运行监测系统,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及时掌握道路交通运行状况,提高道路交通运行效率。
第十条公路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交通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减少突发事件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第三章道路维护管理第十一条公路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道路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路面缺陷,保障道路安全通行。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道路维护,加强对路面、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道路设施的完好。
第十三条公路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道路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责任单位和维修保养标准,加强对维修保养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公路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道路抢险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抢险力量,及时处置道路灾害事故,保障道路的畅通。
第四章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公路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
《陕西省路政巡查规定》等六项规定
![《陕西省路政巡查规定》等六项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f9a61faa0116c175f0e48bd.png)
《陕西省路政巡查规定》等六项规定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陕西宝汉公司,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为认真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严格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公路路政巡查,强化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公路平交道口的设置与管理,加强路政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根据《公路法》、《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省公路局对《陕西省公路路政巡查规定》、《陕西省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陕西省占(利)用公路路产管理规定》、《陕西省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管理规定》、《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扣留车辆及证件规定》及《陕西省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公路局2013 年1 月5 日陕西省公路路政巡查规定第一条为认真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规范我省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纠正、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路政巡查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路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路政案件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公路的路政巡查工作。
第四条公路路政巡查的职责(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现、制止、纠正、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三)发现、制止、纠正、依法查处各类损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权益的违法行为。
(四)纠正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检查、监督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现场秩序。
(六)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实施进程进行全程监管。
政务大厅规章制度
![政务大厅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92b173c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17.png)
政务大厅规章制度概述政务大厅作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桥梁,是公民办理政务事务的重要场所。
为了保障政务大厅的正常运作和公民的权益,制定政务大厅规章制度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政务大厅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总则1.1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政务大厅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
1.2 政务大厅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的补充细则和操作流程,并及时向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进行宣传。
二、服务准则2.1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以公民为中心,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2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引导公民正确办理政务事务,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
2.3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工作态度热情、真诚、友好。
2.4 政务大厅应当提供无障碍服务,为有特殊需要的公民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办理流程3.1 公民办理政务事务前,应当提前了解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
3.2 政务大厅应当公布各类政务事务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清单,供公民参考。
3.3 政务大厅应当设立信息查询设备,公民可以通过设备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3.4 政务大厅应当设立办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办理流程和规定工作,确保办理效率和结果。
四、服务态度4.1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真诚、礼貌对待每一位公民,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4.2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帮助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公民,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办理事务。
4.3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公民的个人信息,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4.4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公民的投诉和意见,并进行合理反馈和解决。
五、安全保障5.1 政务大厅应当建立安全防范系统,保障公民在政务大厅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5.2 政务大厅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5.3 政务大厅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保证工作秩序。
5.4 政务大厅应当建立安全督察机制,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路政安全管理制度
![路政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c272971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ee.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路政工作人员及涉及路政管理活动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路政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公路路政工作安全、有序、高效。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路政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路政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路政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路政中队、站所应明确路政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路政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路政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各级领导、工作人员应明确职责,层层落实。
第八条各级领导应加强对路政安全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路政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确保自身安全。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条定期开展路政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新入职的路政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讲等活动,增强安全意识。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三条定期开展路政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公路安全。
第十五条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六章事故处理与应急响应第十六条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及时上报,不得隐瞒、谎报。
第十七条建立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建立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路政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有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执行。
便民服务大厅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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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大厅规章制度便民服务大厅作为社区居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给广大居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凡进入便民服务大厅的居民,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第一条:进出规定1. 居民进入便民服务大厅,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并按照工作人员指示进行安全检查。
2. 在便民服务大厅内禁止吸烟、饮食,保持环境整洁。
3. 居民离开便民服务大厅时,必须注销身份并按照规定离开。
第二条:行为准则1. 居民在便民服务大厅内要保持良好的秩序和礼貌,不得进行扰乱他人秩序的行为。
2. 居民应当主动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妨碍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责。
3. 居民不得在便民服务大厅内进行非法活动。
第三条:排队规定1. 居民在便民服务大厅内需要办理业务时,应当主动进入排队区域,并按照顺序等待。
2. 排队过程中,居民不得插队、推挤、喧哗或者有其他干扰秩序的行为。
3. 已经办理完业务的居民,应当自觉离开排队区域,给其他需要办理业务的居民让出空间。
第四条:安全保障1. 居民在便民服务大厅内应当自觉维护秩序和安全,禁止携带危险物品入内。
2. 如遇突发事件或者有发现可疑人员,应当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并配合工作人员的处理。
第五条:隐私保护1. 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保护居民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滥用居民的个人信息。
2. 居民在便民服务大厅内应当注意个人隐私保护,不得随意透露个人信息。
第五条: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居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
2.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无证件进入便民服务大厅、喧哗、推挤、插队、携带危险物品和进行非法活动等。
根据以上规定,便民服务大厅将为广大居民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并确保大家的安全和隐私得到充分的保护。
希望居民们共同遵守规章制度,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便民服务环境。
政务大厅现场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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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大厅现场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大厅现场管理,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务大厅内的各项工作和管理活动,包括窗口服务、事项办理、人员管理、设施维护等。
第三条政务大厅现场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以提供优质、便捷的政务服务为目标。
第二章窗口服务管理第四条窗口服务应按照事项办理规定和流程进行,窗口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第五条窗口工作人员应遵守服务规范,礼貌待人,热情服务,耐心解答群众疑问,及时处理群众诉求。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限办理事项,不得拖延、推诿,确保事项办理的高效和便捷。
第七条政务大厅应设立监督窗口,接受群众监督和投诉,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进行评价和反馈。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八条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因病、事假等原因需离岗的,应提前向上级报告并安排替岗。
第十条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保持仪容整洁,穿着规定的工作服,遵守工作场所的礼仪和规范。
第四章设施维护第十一条政务大厅应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政务大厅应设置充足的办事窗口和等候区,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便利设施,保障群众办事的舒适和便利。
第十三条政务大厅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政务大厅的安全和秩序。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政务大厅管理机构所有,如有争议,可依法解决。
本制度旨在规范政务大厅现场管理,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政务服务。
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政务大厅的正常秩序和工作环境。
政务大厅服务窗口规章制度
![政务大厅服务窗口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73e5f5c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0b.png)
政务大厅服务窗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工作,提高窗口服务效率,优化政务服务体验,便于群众办事、反映问题,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政务大厅内所有服务窗口的管理与运作。
第三条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应当遵循“服务对象至上,诚信务实,高效服务,规范管理”的原则,确保窗口工作顺畅、高效。
第四条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窗口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服务流程、加强服务监督。
第五条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应当配备专业、热情、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持续提升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六条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应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布服务窗口办事指南、办事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应当积极采纳来自公众的建议和意见,及时改进服务工作。
第二章服务制度第八条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应当按照规定的开放时间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停止或延长服务时间。
第九条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合理的服务窗口数量,确保服务效率。
第十条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制度,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应当提供咨询、办理等多种服务功能,方便公众办事。
第十二条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来自公众的投诉。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三条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应当遵循“先来先办、提供便捷、服务热情、态度友好”的原则,为公众提供高效服务。
第十四条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应当做好排队引导工作,避免出现拥挤情况。
第十五条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应当明确服务流程,简化办事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六条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应当确保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办事人员的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确保工作正常进行。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八条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窗口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十九条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定期进行消防设备检查和演练。
公路服务区规章制度
![公路服务区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467507c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f5.png)
公路服务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服务区的管理与运营,提高服务区的服务质量,保障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路服务区是指为旅客提供休息、餐饮、卫生、加油等服务的服务设施,是旅行途中必经之处。
第三条公路服务区的经营必须遵循依法经营、服务质量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服务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不同类型的服务区,包括大型服务区、中型服务区和小型服务区等。
第五条公路服务区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服务标准,确保服务区的正常运营。
第六条公路服务区的经营者应具备相关资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七条公路服务区的管理者应具备相关管理经验,能够有效组织、协调和监督服务区的运营。
第八条公路服务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服务区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公路服务区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旅客的投诉和意见。
第十条公路服务区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维护公路交通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服务规范第十一条公路服务区应为旅客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确保旅客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二条公路服务区应设立便民服务点,提供餐饮、购物、洗手间等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公路服务区应提供清洁卫生的环境,保持服务区内的卫生整洁。
第十四条公路服务区应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杜绝假冒伪劣食品的出现。
第十五条公路服务区应提供24小时加油、维修等服务,确保旅客的车辆安全行驶。
第十六条公路服务区应为旅客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解答旅客的疑问和需求。
第十七条公路服务区应设立安全岗、巡检员等岗位,保障服务区的安全。
第十八条公路服务区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准备。
第十九条公路服务区应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提高服务水平和满意度。
第二十条公路服务区应建立服务文化,倡导彬彬有礼的服务态度。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公路服务区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公路服务区应建立人员培训机制,提升员工的服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路政工作制度(5篇)
![路政工作制度(5篇)](https://img.taocdn.com/s3/m/941fa817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64.png)
路政工作制度(5篇)第一篇:路政工作制度路政工作制度(西柏坡高速公路-LZ-03)路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路政执法行为,根据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处路政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1.1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路政机构按一般程序办结的路政执法及行政许可案卷。
1.2 案卷评查的内容如下:1)执法主体和人员是否合法;2)对象是否合格;3)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4)证据是否确凿; 5)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6)程序是否正当; 7)手续是否完备; 8)内容是否合法、适当;9)法律文书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10)是否按规定送达;11)立卷是否归档及时,案卷是否装订规范; 12)其他需要评查的内容。
1.3 路政科(支队)及各路政大队要成立由负责人、内业、外业人员组成的案件评查小组,负责案卷评查工作。
路损案件每月评审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每年不少于两次,采取定期评查方式进行。
1.4 案卷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量化考核内容。
案卷评查结果1 记入个人执法业绩档案。
2 路政执法公示制度为接受社会监督,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制定本制度。
2.1 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如下:1)执法主体;2)执法人员身份;3)执法依据;4)执法程序;5)路政管理职责;6)路政制式车辆号牌;7)执法监督机构、举报电话; 8)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2 将公示内容在办公场所(包括路政许可审批办事大厅)予以公示,执法车辆、所辖路段公示监督举报电话。
3 值班制度3.1 各路政大队实行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3.2 接听电话首先使用标准文明用语“您好,青银路政××大队!”,严禁使用不文明用语。
值班报警电话在第三声响起后必须有人接听,严禁长时间占用值班报警电话,应保持值班报警电话的畅通。
3.3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解答问题要耐心、细心,做到语言文明,态度热情,并做好电话记录,及时传递、处理各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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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一次性告知,是指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工作中,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在对服务对象办理申请和咨询时,应将与申请和咨询有关的准确信息一次性予以告知服务对象。
第二条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一)实施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
(二)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
(三)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流程和承诺时限;
(四)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第三条一次性告知的方式
(一)书面告知方式
1、根据一次性告知内容,提供完整的“办事指南”卡片或有关书面说明材料。
2、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作补办件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二)口头告知。
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内容的意思表述有不明白的,应当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三)公示方式。
在审批窗口、门户网站或报纸等其他公开载体上公示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和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
请示范文本等,供公众查阅。
上述一次性告知的信息应当准确、可靠。
第四条一次性告知要求
(一)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咨询时,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到发放资料“一手清”,回答问题“一口清”,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示范文本和办事指南等资料。
(二)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三)对于联审联办件,牵头审批窗口应将主要程序和联审联办窗口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各联审联办审批窗口应当提供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四)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五条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责任
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在服务工作中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审批窗口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厅或派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二)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四)未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五)应当告知的内容不及时、不准确、不可靠、不适用的;
第六条本制度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制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坚持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原则,树立服务观念,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现象。
第二条坚持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
谁接办的事情,谁负责到底,不推诿扯皮。
保证群众进一个门办好,找一个人办完,按规定日办清。
不属于本人承办事项,要详细告知服务对象承办该事项的具体部门和所处位置。
第三条坚持实行“十公开”服务,严格按政策办事,不搞暗箱操作,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第四条坚持文明办事,高效服务,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树建行业新风。
第五条坚持廉洁勤政,不刁难服务对象和办事群众,不利用手中权力以权谋私。
第五条本制度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制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AB岗工作制
第一条AB岗工作制,是指在工作日内各审批窗口各岗位A岗责任人因事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接替顶岗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审批窗口各岗位都要建立AB岗工作制。
第三条实行AB岗工作制的目的是不因某工作人员的缺位、空岗、导致该办的事项缓办,急办的事项延误,确保各项运作制度有效落实,同时,适应工作要求培养一岗多能工作人员。
第四条AB岗的工作职责:
(一)审批窗口各岗位都要确定AB岗,避免出现脱岗现象。
(二)A岗责任人离岗前,必须提前做好工作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三)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认真负责做好A岗工作,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并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责。
(四)B岗工作人员可为多人,顶岗次序由审批窗口安排。
(五)审批窗口应加强对工作人员适应多岗工作能力的培训,保证B岗工作人员能高质量地办理A岗所有工作。
(六)工作人员因事短时间临时离岗,应摆放告知牌,并托付周边工作人员照看联络。
第五条审批窗口出现空岗缺位和A、B岗责任人失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审批窗口和责任人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制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审批窗口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申请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审批窗口主任为限时办结制的责任人。
第三条审批窗口承办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由省厅根据相关制度要求制定,并通过适当形式对外公布。
第四条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
第五条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明确告之服务对象材料和手续是否齐全。
第六条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按照省及厅相关制度报批并出具《延期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时限。
第七条本制度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制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大厅工作人员的群众观念、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方便服务对象办事,树立诚心为民、优质服务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大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个接受服务对象来审批窗口办事、咨询(包括电话咨询)等的工作人员。
被首问的工作人员负有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责任的制度称为首问责任制度。
被首问工作人员不论是职责内外的事,都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尽力服务。
第三条首问工作人员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一次性告知事项办理的程序、所需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推诿和拒绝询问。
因政策原因不能办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讲明政策,详细解释,必要时提供书面说明,对当即能办结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即办理的,应承诺办结或向服务对象作出明确说明。
第四条首问工作人员对超出本审批窗口职责范围,但属于大厅
其他审批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要热心告知并指明相关审批窗口或具体工作人员的所在位置,必要时进行直接陪同,不得使用“不知道”,“不清楚”等工作忌语,杜绝态度生硬或不予理睬等现象。
第六条本制度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制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超时默认制
第一条超时默认制度,是指服务对象手续齐全有效的申请,大厅审批窗口受理后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作出书面告知延期理由后,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审批事项,将被视为该审批窗口默认审批事项,由超时审批的窗口向服务对象作出审批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审批窗口应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所承诺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不包括特殊程序的执行时间、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第三条申请被受理后,对需要进行现场勘测、制定方案、专家论证等特殊程序的,行政机关应尽快组织执行,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转交该行政机关派驻大厅的窗口。
第四条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审批窗口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超时默认:
(一)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且未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的;
(二)需延期办理的,未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的,或在延期时限内未办结的。
第五条对于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导致发生“超时默认”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厅按失职或行政不作为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制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注:所有上墙公示内容(含制度、流程图、所需资料等)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规范》F09公示牌要求自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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