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子政务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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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运维项目费用比例标准

信息化运维项目费用比例标准

信息化运维项目费用比例标准
信息化运维项目的费用比例标准会因项目类型、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信息化运维项目的费用包括多个方面,如人员费用、设备费用、软件费用、维护费用、管理费用等。

以下是一个大致的信息化运维项目费用比例标准参考:
人员费用:约占总费用的30%-40%。

这包括开发、实施、维护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等费用。

设备费用:约占总费用的20%-30%。

这包括硬件设备购置、租赁和维护的费用,如服务器、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等。

软件费用:约占总费用的15%-25%。

这包括软件许可费、购买费、升级费等。

维护费用:约占总费用的10%-15%。

这包括日常维护、故障排除、安全加固等费用。

管理费用:约占总费用的10%-15%。

这包括项目管理、质量管理、培训等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费用比例标准仅供参考,实际的比例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此外,还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和预算制定详细的费用计划,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运维。

电子政务云平台服务费用计算参考指南

电子政务云平台服务费用计算参考指南

参考文件:《电子政务云平台服务费用计算参考指南(第一版)》电子政务云平台服务费用计算参考指南(第一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规范各级电子政务云平台服务费用预算、审核,推动电子政务朝集约、高效、安全和服务方向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以及《国家电子政务"十二五"规划》和《电子政务公共平台顶层设计实施指南》,遵循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服务市场规律,结合近几年来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服务、运维取费经验,制定本指南,以期为电子政务云平台服务采购的供需双方提供取费参考。

第二条本指南明确了我国电子政务云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费用计算方法,适用于各级电子政务云平台的服务费用计算工作参考。

第三条各级电子政务云平台使用、管理、建设、服务机构可参考本指南,进行电子政务云平台服务费用的预算、审核、计取和支付。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四条电子政务云平台服务主要分为基础设施资源服务、支撑软件资源服务、信息资源技术服务、应用功能服务、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应用部署迁移服务、服务实施和运行保障服务等。

第五条基础设施资源服务包括机房资源服务、网络资源服务、计算资源服务、存储资源服务和灾备服务。

第六条支撑软件资源服务包括为各政务部门提供的操作系统、中间件、数据库和开发工具等应用支撑软件服务;提供业务应用的开发、部署和运行的支撑服务;提供数据搜索引擎、通用代码库和工具等组件和构件服务。

第七条信息资源技术服务包括政务部门使用电子政务云平台上提供的信息资源目录检索工具,获取信息资源共享、查询、交换等服务,为政务部门开展业务应用提供信息资源支撑的服务。

信息资源技术服务包括数据服务、目录服务、数据交换、数据融合等支撑服务。

电子政务运维服务管理规范

电子政务运维服务管理规范

主机系统
应用 服务器
中间件 服务器
数据库 服务器
存储/备份 服务器
应用系统
操作系统
中间件 系统 数据库 系统
办公自动 化系统
政务网站 系统
业务系统
网络系统 防火墙
核心交换 核心路由 接入交换
集线器 网络线路 测试设备
安全系统
入侵检 测系统
入侵防 御系统 防火墙 漏洞扫描 杀毒软件
桌面系统
PC 笔记本 电脑 打印机 复印机 扫描仪
标准解读
3 术语和定义
3.1 电子政务运维服务:电子政务运维服务是指运维服务提供方或政务部门 内部的IT部门综合利用各种运维手段和方法,提供确保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 正常、安全、高效、经济运行的服务。 3.2 运维服务提供方:本标准中特指为电子政务提供运维服务的单位或部门, 包括政务部门内部组织或外部组织。 3.2 事件:不属于某项服务的标准操作、导致或可能导致IT服务中断或服务 质量降低的任一事态。事件也可能包括请求的问题,如“我如何做?”。
流程控制
•工作流程控制 •操作流程控制
IT设施
主机等硬件 存储设备 各类系统软件 各类应用软件 各类通讯线路 各类文档流程 各类配置参数
提纲
一 标准背景 二 标准思路 三 标准应用 四 标准解读
标准解读
0 标准结构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运维服务模式 5 运维服务管理组织 6 运维服务管理对象 7 运维服务内容 8 运维服务管理流程 9 运维监控和管理工具 参考文献
注 参见GB/T 24405.1。
3.4 问题:一个或多个事件的未知的潜在原因。
注 参见GB/T 24405.1。
标准解读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意见(1)(完整资料).doc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意见(1)(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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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的管理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深圳市财政局于2007年11月1日发布了《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意见》,其中包含了《深圳市电子政务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标准》(详见下表),可供有关部门在制定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预算时参考。

深圳市电子政务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标准
综合平衡后,随部门预算一起,核拨各单位电子政务运维费并单立科目。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意见(1)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意见(1)

为使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的管理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深圳市财政局于2007年11月1日发布了《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意见》,其中包含了《深圳市电子政务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标准》(详见下表),可供有关部门在制定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预算时参考。

深圳市电子政务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标准
注: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按照上下30%的幅度,综合平衡后,随部门预算一起,核拨各单位电子政务运维费并单立科目。

电子政务平台系统运维服务标准

电子政务平台系统运维服务标准

电子政务平台系统运维服务标准第1章系统运维服务概述 (5)1.1 系统运维服务范围 (5)1.1.1 硬件设备运维 (5)1.1.2 软件系统运维 (5)1.1.3 网络与安全运维 (5)1.1.4 数据运维 (5)1.2 系统运维服务目标 (5)1.2.1 系统稳定性 (5)1.2.2 业务连续性 (5)1.2.3 数据安全性 (5)1.2.4 服务响应性 (5)1.3 系统运维服务流程 (6)1.3.1 运维计划与策略制定 (6)1.3.2 运维监控与预警 (6)1.3.3 故障处理与问题解决 (6)1.3.4 变更管理 (6)1.3.5 服务报告与评估 (6)1.3.6 用户沟通与满意度调查 (6)第2章系统运维组织与管理 (6)2.1 运维团队组织结构 (6)2.1.1 运维团队概述 (6)2.1.2 运维团队层级 (6)2.1.3 运维团队部门设置 (6)2.2 运维岗位职责与人员配置 (7)2.2.1 岗位职责 (7)2.2.2 人员配置 (7)2.3 运维管理制度与规范 (7)2.3.1 运维管理制度 (7)2.3.2 运维规范 (8)2.3.3 运维培训与考核 (8)第3章系统运维基础设施 (8)3.1 硬件资源管理 (8)3.1.1 设备选型与配置 (8)3.1.2 设备维护与管理 (9)3.2 软件资源管理 (9)3.2.1 软件选型与配置 (9)3.2.2 软件维护与管理 (9)3.3 网络资源管理 (10)3.3.1 网络架构与规划 (10)3.3.2 网络维护与管理 (10)第4章系统监控与预警 (10)4.1.1 硬件监控指标 (10)4.1.2 软件监控指标 (10)4.1.3 网络监控指标 (10)4.1.4 业务监控指标 (11)4.2 监控工具与平台 (11)4.2.1 硬件监控工具与平台 (11)4.2.2 软件监控工具与平台 (11)4.2.3 网络监控工具与平台 (11)4.2.4 业务监控工具与平台 (11)4.3 预警与应急响应 (12)4.3.1 预警机制 (12)4.3.2 应急响应流程 (12)4.3.3 预警与应急响应协同 (12)第5章系统运维服务流程 (12)5.1 事件管理流程 (12)5.1.1 事件分类 (12)5.1.2 事件接收 (12)5.1.3 事件记录 (12)5.1.4 事件评估 (13)5.1.5 事件处理 (13)5.1.6 事件跟踪 (13)5.1.7 事件关闭 (13)5.2 问题管理流程 (13)5.2.1 问题发觉 (13)5.2.2 问题记录 (13)5.2.3 问题分析 (13)5.2.4 问题处理 (13)5.2.5 问题跟踪 (13)5.2.6 问题关闭 (13)5.3 变更管理流程 (13)5.3.1 变更请求 (13)5.3.2 变更评估 (13)5.3.3 变更审批 (14)5.3.4 变更实施 (14)5.3.5 变更验证 (14)5.3.6 变更记录 (14)5.4 发布管理流程 (14)5.4.1 发布计划 (14)5.4.2 发布准备 (14)5.4.3 发布实施 (14)5.4.4 发布验证 (14)5.4.5 发布记录 (14)第6章系统运维质量管理 (14)6.1.1 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一套科学的运维服务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系统稳定性、响应速度、故障处理及时性、数据安全性等方面。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预规[2012]5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预规[2012]5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预规〔2012〕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保障预算单位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资金需求,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保障预算单位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资金需求,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属各预算单位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属各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民生优先原则。

申报项目预算,应切实体现民生优先,将有限的财政资源重点向民生事业发展方面倾斜。

(二)体现绩效原则。

申报项目预算应提出项目实施的绩效目标,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电子政务工程软件项目费用构成及概算方法

电子政务工程软件项目费用构成及概算方法

电子政务工程软件项目费用构成及概算方法(V1.0)(征求意见稿)为规范电子政务工程项目软件的价格行为,维护价格公平竞争,同时为电子政务软件项目进行经费概算提供科学可信的依据,广东软件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和企业,经过多次研究和修订,提出以下电子政务工程软件项目费用构成及概算方法。

一、名词解释开发阶段:开发阶段是指从软件项目启动到项目实施前的这一时间段。

因此,开发阶段的工作包括详细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编码、测试等方面的工作。

实施阶段:实施阶段是指软件项目从实施开始到项目正式验收的这一时间段。

因此,实施阶段的工作包括系统安装、系统调试、用户培训等方面的工作,但不包括各实施点的本地化开发工作。

运行维护阶段:运行维护阶段是指从软件项目正式验收到合同规定的一年项目维护期结束的这一时间段。

因此,维护阶段的工作包括系统在维护期内所需要提供的原系统完善性修改和服务等工作(不包括新增需求和原功能的重大变更)。

功能点:功能点是对软件功能和大小的间接度量单位,一般通过必须和用户交互的情况的数目来测算程序工作量的大小。

功能点分析法是目前国际上软件行业普遍接受的软件项目规模度量模型。

成本系数:成本系数是指完成某个功能点(FP)的规定活动所需要投入的人工时,因此成本系数的单位为:人工时/FP。

如开发阶段的成本系数,则是指一个功能点(FP)需要完成“详细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编码”和“测试”等工作所需要投入的人工时。

其他如实施阶段成本系数、运行维护阶段成本系数的定义以此类推。

软件人员月人工费用:软件人员月人工费用是指一个软件人员工作一个月平均需要的所有成本开销(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办公成本、国家各种税费、管理费用等等)及软件企业合理利润的总和。

二、软件项目费用构成电子政务软件项目的费用构成因素很多,为准确描述,我们依据软件工程理论,从角色和项目阶段两个维度来描述项目的费用构成。

从角色维度来看,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中主要包括建设方、承建方、第三方测试机构和监理方四个主体;从项目阶段维度来看,可以分为前期咨询、开发、实施、验收、维护五个阶段。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深府[2006]142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8月4日深府〔2006〕142号)《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管理,保证建设质量,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安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各类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共享等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

第三条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

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核和绩效考评;监督、指导各区和各部门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验收和维护;组织全市重点电子政务项目的实施。

市发改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审批。

市财政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的审核安排。

各部门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上,分别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促进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组织制定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并按年度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七条各部门根据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和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近期建设规划,并提出具体的电子政务项目和建设内容,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电子政务云平台服务费用计算参考指南

电子政务云平台服务费用计算参考指南

电子政务云平台服务费用计算参考指南参考文件:《电子政务云平台服务费用计算参考指南(第一版)》电子政务云平台服务费用计算参考指南(第一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规范各级电子政务云平台服务费用预算、审核,推动电子政务朝集约、高效、安全和服务方向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以及《国家电子政务"十二五"规划》和《电子政务公共平台顶层设计实施指南》,遵循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服务市场规律,结合近几年来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服务、运维取费经验,制定本指南,以期为电子政务云平台服务采购的供需双方提供取费参考。

第二条本指南明确了我国电子政务云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费用计算方法,适用于各级电子政务云平台的服务费用计算工作参考。

第三条各级电子政务云平台使用、管理、建设、服务机构可参考本指南,进行电子政务云平台服务费用的预算、审核、计取和支付。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四条电子政务云平台服务主要分为基础设施资源服务、支撑软件资源服务、信息资源技术服务、应用功能服务、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应用部署迁移服务、服务实施和运行保障服务等。

第五条基础设施资源服务包括机房资源服务、网络资源服务、计算资源服务、存储资源服务和灾备服务。

第六条支撑软件资源服务包括为各政务部门提供的操作系统、中间件、数据库和开发工具等应用支撑软件服务;提供业务应用的开发、部署和运行的支撑服务;提供数据搜索引擎、通用代码库和工具等组件和构件服务。

第七条信息资源技术服务包括政务部门使用电子政务云平台上提供的信息资源目录检索工具,获取信息资源共享、查询、交换等服务,为政务部门开展业务应用提供信息资源支撑的服务。

(精选文档)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

(精选文档)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深府办〔2008〕12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检测验收管理,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政府信息公开,为项目运维经费审批、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提供依据,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发[2006]1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42号),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通过市政府投资立项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项目检测验收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项目初步验收前应进行设备检测和系统检测。

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安全测评,有产生业务数据的项目必须进行信息共享测评,包含公开信息的项目必须进行网上信息公开测评。

第五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需要初步验收报告,将初步验收的材料准备工作纳入到竣工验收阶段一次完成:(一)项目只有一个建设合同(不包括咨询、监理、测评合同);(二)设备采购部分在1000万以下,并且软件开发部分在100万以下。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将检测验收费用列入项目投资匡算,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二章项目初步验收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所有合同单项验收通过后组织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形成初步验收报告(提纲见附件1)。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6•【字号】深府办[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府办〔2008〕1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检测验收管理,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政府信息公开,为项目运维经费审批、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提供依据,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发〔2006〕1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42号),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通过市政府投资立项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项目检测验收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项目初步验收前应进行设备检测和系统检测。

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安全测评,有产生业务数据的项目必须进行信息共享测评,包含公开信息的项目必须进行网上信息公开测评。

第五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需要初步验收报告,将初步验收的材料准备工作纳入到竣工验收阶段一次完成:(一)项目只有一个建设合同(不包括咨询、监理、测评合同);(二)设备采购部分在1000万元以下,并且软件开发部分在100万元以下。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8•【字号】深府办[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利用互联网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电子公共服务,规范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关于印发〈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密局发〔2009〕7号)和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电子公共服务中使用数字证书的建设、应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电子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部门基于互联网开展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

数字证书是指在电子公共服务活动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能够证实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具有可靠关联性的一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应用单位是指应用数字证书提供电子公共服务的行政机关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用户是指在电子公共服务中使用数字证书办理业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认证机构是指提供数字证书服务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注册是指用户持有数字证书在应用单位办理业务开通相关手续,获取访问相应信息系统权限的行为。

第四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密码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

深圳市电子政务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标准

深圳市电子政务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标准
2、紧急事件到达现场技术支持
3、 技术支持
4、定期对设备维护与检修及保养服务等
机房面积100平方米以内1100元/平方米;
超过100平方米部分900元/平方米。
五、网络安全系统
名称
服务内容
服务价格/比例(每年)
1、IDS(入侵检测)、防火墙、审计软件
1、产品安装
2、热线技术服务
3、事件库更新
4、漏洞库更新
24*7 支持
全球免费 转接
电子服务等
按照当年政府发布的指导价
2、备份软件
1、用户 报告
2、远程诊断、排除故障
3、若需要现场排错,技术人员到达现场
4、系统现场升级
5、推荐系统补丁
6、提供专家服务等
按照当年政府发布的指导价
3、中间件
同备份软件服务内容一致
按照当年政府发布的指导价
4、其他系统软件
一事一议
1、病毒检测及清除
2、操作系统故障检测及排除
3、系统设备更换时操作系统重新安装与调试
4、接通INTERNET网的调试
5、打印机等外围设备驱动程序安装等
6、上门服务(配件+人力)/安装服务等
三年保修期之内500元/年/台
三年保修期之后800元/年/台
五年之后原则上不安排维护费。如继续使用,按照800元/年/台安排
服务价格/比例(每年)
1、监控设备
1、硬件备机、保换、保修及维修服务等
2、现场技术支持
3、 技术支持等
免费保修期满后合同采购金额的5%
2、传输线路
一事一议
十一、信息资源(列入各部门业务专项经费)
名称
服务价格/比例(每年)
信息采集、数据共享、公共服务、数据整理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深圳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政府信息公开,为项目运维费用审批、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提供依据,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深发〔2006〕16号)和《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6]142号),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通过市政府投资立项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原则)项目检测验收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检测内容)项目验收前应进行设备检测、系统检测和安全测评。

有产生业务数据的项目必须进行信息共享测评,包含公开信息的信息化项目必须进行网上信息公开测评。

第五条(验收阶段)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验收阶段的简化)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以将初步验收的工作纳入到竣工验收阶段一次完成:(一)项目只有一个建设合同;(二)设备采购部分在1000万以下,并且软件开发部分在100万以下。

第六条(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资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测评工作。

第七条(项目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项目初步验收第八条(初步验收时间)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如果一个项目由多个合同组成,初步验收应在所有合同单项验收通过后进行。

第九条(单项验收)合同的建设内容及自测工作完成后,承建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单项验收申请(单项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并提供相应的自测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定机构进行设备检测和系统检测,检测通过后依据合同组织单项验收,形成单项验收报告(提纲见附件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深府[2006]145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8月4日深府〔2006〕145号)《深圳市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政务标准化管理,促进我市电子政务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指导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的制定,电子政务标准的组织实施以及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标准,包括电子政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深圳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

第四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负责指导政府各部门制定和实施电子政务标准,对电子政务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和发布深圳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电子政务标准宣贯、推广和实施工作,组织拟订并归口管理深圳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电子政务标准的实施工作,起草与本部门相关的深圳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文件。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纳入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并予以经费保障。

第六条鼓励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科研机构、企业及人民团体积极参与电子政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

第二章电子政务标准的实施第七条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必须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水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水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水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深水科[2008]475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水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水科〔2008〕475号)机关各处室、市水办、局属各单位:《深圳水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深圳水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体推进我局信息化建设工作实现科学、有序、协调、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水利部等相关部委以及广东省信息化建设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各处室(含市三防办、市水办技术处、市水办综合处,以下同)的信息化工程、局属单位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包括单项信息化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的信息化配套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主要指利用计算机、通信、工业自动化、多媒体视听设备以及其他现代化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采集工程、网络系统工程、信息资源开发工程和信息技术应用系统工程。

第二章建设原则和组织机构第四条信息化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市、局信息化发展的总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网络、信息资源,防止盲目建设和重复投资。

第五条局科技信息中心是我局信息化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局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共同审定局信息化年度投资计划;制订和发布局信息化标准、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水务信息资源的共享;负责全局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协调;负责全局信息化工程项目技术调研和评审;负责组织信息化工程项目的验收。

第六条局机关各处室信息化工程由局科技信息中心统一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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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服务价格/比例(每年)
1、监控设备
1、硬件备机、保换、保修及维修服务等
2、现场技术支持
3、电话技术支持等
免费保修期满后合同采购金额的5%
2、传输线路
一事一议
十一、信息资源(列入各部门业务专项经费)
名称
服务价格/比例(每年)
信息采集、数据共享、公共服务、数据整理
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申报,经财政局、信息办审核,根据信息资源共享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增加或减少。
5、同代版本升级
6、硬件备机、保换、保修及维修服务等
保修期满后为合同采购金额的8%
2、防病毒软件
1、病毒库升级
2、反病毒软件升级
3、现场技术支持
4、电话技术支持服务
5、紧急事件技术支持等
按合同用户数计算, 100元/用户
3、网管软件
1、电话技术支持服务
2、现场技术支持
3、软件升级等
按合同用户数计算, 80元/用户
五年之后原则上不安排维护费。如继续使用,按照相同比例安排
4、个人打印机
同工作组级打印机服务内容一致
免费保修期满后300元/年/台
五年之后原则上不安排维护费。如继续使用,按照300元/年/台安排
5、绘图仪
同工作组级打印机服务内容一致
免费保修期满后为合同采购金额的8%
6、高端扫描仪(1万元以上)
同工作组级打印机服务内容一致
1、不间断电源(UPS,5KVA以上)
1、电话技术支持服务
2、设备的现场维护与检修
3、对UPS主机和电池进行例行保养工作等
免费保修期满后为合同采购金额8%
电池组使用满三年更新资金按当年政府采购价另计,列入部门预算。
2、机房日常维护(含强电、弱电、空调、消防、监控、防雷系统等)
1、硬件备机、保换、保修及维修服务
免费保修期满后为合同采购金额的8%
7、复印机
同工作组级打印机服务内容一致
免费保修期满后为合同采购金额6%,
8、速印机
同工作组级打印机服务内容一致
免费保修期满后为合同采购金额10%
9、多功能一体机
同工作组级打印机服务内容一致
免费保修期满后800元/年/台
四、机房环境系统
名称
服务内容
服务价格/比例(每年)
2、紧急事件到达现场技术支持
3、电话技术支持
4、定期对设备维护和检修及保养服务等分900元/平方米。
五、网络安全系统
名称
服务内容
服务价格/比例(每年)
1、IDS(入侵检测)、防火墙、审计软件
1、产品安装
2、热线技术服务
3、事件库更新
4、漏洞库更新
1、台式电脑
1、病毒检测及清除
2、操作系统故障检测及排除
3、系统设备更换时操作系统重新安装与调试
4、接通INTERNET网的调试
5、打印机等外围设备驱动程序安装等
6、上门服务(配件+人力)/安装服务等
三年保修期之内500元/年/台
三年保修期之后800元/年/台
五年之后原则上不安排维护费。如继续使用,按照800元/年/台安排
十二、其他
名称
服务价格/比例(每年)
其他
免费保修期满后合同采购金额的5%
2、小型机(含操作系统维护)
同PC服务器服务内容一致
免费保修期满后合同采购金额的10%
3、存储设备(含存储介质)
1、备件保修和技术服务
2、定期为客户提供预防性维护服务
3、电话技术支持服务
4、现场技术支持服务
5、存储介质等
免费保修期满后合同采购金额的9%
二、网络系统
名称
服务内容
服务价格/比例(每年)
1、高端交换机、路由器及配件
深圳市电子政务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标准
一、服务器及存储设备
名称
服务内容
服务价格/比例(每年)
1、PC服务器(含操作系统维护)
1、备件报修和技术服务
2、定期为客户提供预防性维护服务
3、电话技术支持服务
4、现场技术支持服务
5、操作系统故障检测及排除
6、操作系统重新安装与调试等
免费保修期满后合同采购金额的7%
24*7电话支持
全球免费电话转接
电子服务等
按照当年政府发布的指导价
2、备份软件
1、用户电话报告
2、远程诊断、排除故障
3、若需要现场排错,技术人员到达现场
4、系统现场升级
5、推荐系统补丁
6、提供专家服务等
按照当年政府发布的指导价
3、中间件
同备份软件服务内容一致
按照当年政府发布的指导价
4、其他系统软件
一事一议
1、备件报修和技术服务
2、现场技术支持服务
3、网络硬件设备的检测
4、定期检测及保养等
免费保修期满后合同采购金额的5%
2、其他交换机、路由器
同高端交换机、路由器服务一致
免费保修期满后合同采购金额的7%
3、网络线路、通信费用
一事一议
三、办公电脑及外围设备(此大项已取消,由办公经费列支)
名称
服务内容
服务价格/比例(每年)
八、工具软件
名称
服务内容
服务价格/比例(每年)
开发工具、测试工具、分析工具、IT管理软件
一事一议
九、应用软件
名称
服务内容
服务价格/比例(每年)
应用软件系统
1、现场技术支持
2、电话技术支持服务
3、应用软件故障解决等
4、日常简单功能调整
5、不含升级改造
免费保修期满后所有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十、监控系统
名称
2、笔记本电脑
同(台式电脑服务内容)
三年之内500元/年/台
三年之后1200元/年/台
五年之后原则上不安排维护费。如继续使用,按照1200元/年/台安排
3、工作组级打印机
1、上门更换配件服务(配件+人力)
2、设备定期检测及保养
3、上门保修、维护、排障服务等
免费保修期满后为合同采购金额(2万元以下)10%,(2万元以上)8%
4、安全风险评估
一事一议
5、加密系统
一事一议
6、漏洞扫描
一事一议
六、多媒体系统
名称
服务内容
服务价格/比例(每年)
显示系统、视频系统、音频系统、管理系统、触摸屏等
免费保修期满后为合同采购金额的5%
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七、系统软件
名称
服务内容
服务价格/比例(每年)
1、数据库系统
1、产品升级服务
2、产品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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