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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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子政务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标准

深圳市电子政务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标准
服务内容
服务价格/比例(每年)
1、监控设备
1、硬件备机、保换、保修及维修服务等
2、现场技术支持
3、电话技术支持等
免费保修期满后合同采购金额的5%
2、传输线路
一事一议
十一、信息资源(列入各部门业务专项经费)
名称
服务价格/比例(每年)
信息采集、数据共享、公共服务、数据整理
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申报,经财政局、信息办审核,根据信息资源共享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增加或减少。
5、同代版本升级
6、硬件备机、保换、保修及维修服务等
保修期满后为合同采购金额的8%
2、防病毒软件
1、病毒库升级
2、反病毒软件升级
3、现场技术支持
4、电话技术支持服务
5、紧急事件技术支持等
按合同用户数计算, 100元/用户
3、网管软件
1、电话技术支持服务
2、现场技术支持
3、软件升级等
按合同用户数计算, 80元/用户
五年之后原则上不安排维护费。如继续使用,按照相同比例安排
4、个人打印机
同工作组级打印机服务内容一致
免费保修期满后300元/年/台
五年之后原则上不安排维护费。如继续使用,按照300元/年/台安排
5、绘图仪
同工作组级打印机服务内容一致
免费保修期满后为合同采购金额的8%
6、高端扫描仪(1万元以上)
同工作组级打印机服务内容一致
1、不间断电源(UPS,5KVA以上)
1、电话技术支持服务
2、设备的现场维护与检修
3、对UPS主机和电池进行例行保养工作等
免费保修期满后为合同采购金额8%
电池组使用满三年更新资金按当年政府采购价另计,列入部门预算。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深府[2006]146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8月4日深府〔2006〕146号)《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延伸到街道和社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社区服务的现代化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政务信息化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改善政府公共服务,提高社区管理效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等技术为主要手段,以提高社区政务服务水平为主要目标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改造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的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等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社区政务信息化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监督和评估各区社区政务信息化工作,协调解决全市社区信息资源共享和社区应用系统互联互通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社区政务信息化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区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协调解决本区内社区信息资源共享和社区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三章标准规范第七条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应严格遵循国家、广东省发布的社区信息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我市发布的社区信息化技术标准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6•【字号】深府办[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府办〔2008〕1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检测验收管理,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政府信息公开,为项目运维经费审批、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提供依据,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发〔2006〕1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42号),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通过市政府投资立项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项目检测验收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项目初步验收前应进行设备检测和系统检测。

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安全测评,有产生业务数据的项目必须进行信息共享测评,包含公开信息的项目必须进行网上信息公开测评。

第五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需要初步验收报告,将初步验收的材料准备工作纳入到竣工验收阶段一次完成:(一)项目只有一个建设合同(不包括咨询、监理、测评合同);(二)设备采购部分在1000万元以下,并且软件开发部分在100万元以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30•【字号】粤府办[2003]42号•【施行日期】200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4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加快我省电子政务建设,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增强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提出如下意见:一、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目标(一)指导思想电子政务建设与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提高社会服务能力,促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以电子政务建设作为“十五”期间全省信息化工作的重点,政府先行,加大力度,通过电子政务建设带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建设原则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统一规划、加强领导;统一平台、业务分建;资源共享、讲求实效;统一标准、保障安全;分步实施、分层推进。

(三)建设目标建成功能完善、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电子政务网络统一平台,开展各类业务应用;重点业务系统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基础性资源数据库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实现信息共享;初步形成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规范的培训制度,逐步完善与电子政务相关的法规和标准;政府内部办公运作规范高效,实行公开对外服务,管理、决策、服务、应变能力得到较大提高,全省电子政务系统框架初步形成。

二、电子政务建设的任务(一)建设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全省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构成。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与运维合同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与运维合同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与运维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需求方):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方):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主体1.1.1 甲方为我国部门,负责电子政务系统的需求提出和项目监管。

1.1.2 乙方为具有电子政务系统建设与运维能力的专业公司。

1.2 合同目的1.2.1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与运维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1.3 合同依据1.3.1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项目概述2.1 项目名称:电子政务系统建设与运维项目2.2 项目内容:包括电子政务系统的设计、开发、部署、运维及售后服务等。

2.3 项目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三章甲方权利与义务3.1 甲方权利3.1.1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电子政务系统进行监督、检查。

3.1.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

3.2 甲方义务3.2.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文件及数据。

3.2.2 甲方应及时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

第四章乙方权利与义务4.1 乙方权利4.1.1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4.1.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文件及数据。

4.2 乙方义务4.2.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电子政务系统的设计、开发、部署、运维及售后服务等。

4.2.2 乙方应确保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项目验收与售后服务5.1 项目验收5.1.1 项目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甲方要求进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财库〔2017〕21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现将《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7年12月26日附件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开展,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级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由各相关政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人)负责统一规划和具体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预算审批时核准的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需求(以下简称采购需求)并组织采购。

采购需求应当科学合理、明确细化,包括项目名称、采购人、预算金额、经费渠道、运行维护要求、数据共享要求、安全审查和保密要求、等级保护要求、分级保护要求、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履约验收方案等内容。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及运维服务合同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及运维服务合同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及运维服务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需求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及术语1.1 本合同中,以下术语的含义如下:1.1.1 “电子政务系统”指甲方为实现政务信息化而建立的系统。

1.1.2 “运维服务”指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对电子政务系统的运行维护服务。

第二章合同标的2.1 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及运维服务。

第三章乙方的义务3.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

3.1.1 乙方应按照双方商定的设计方案和进度计划进行建设。

3.1.2 乙方应保证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3.2 乙方应提供运维服务,保证电子政务系统的正常运行。

3.2.1 乙方应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系统可用性和功能。

3.2.2 乙方应及时修复系统故障,并采取措施预防系统故障的发生。

第四章甲方的义务4.1 甲方应提供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4.1.1 甲方应及时提供系统建设所需的技术资料、业务流程等。

4.1.2 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建设过程中的相关协调工作。

4.2 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4.2.1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合同款项。

4.2.2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第五章合同期限及终止5.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5.1.1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约,应签订书面续约协议。

5.1.2 双方提前终止合同需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一致。

5.2 在以下情况下,本合同可以提前终止:5.2.1 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终止协议。

电子政务系统运维合同

电子政务系统运维合同

电子政务系统运维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需求方):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方):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 “本合同”是指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电子政务系统运维服务事宜所达成的协议。

1.2 “电子政务系统”是指甲方拥有或使用的,用于实现政务信息处理、存储、交换和管理的计算机系统。

1.3 “运维服务”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电子政务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故障处理、系统升级等服务。

第二章合同标的2.1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电子政务系统的运维服务。

2.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子政务系统的相关技术资料、用户手册等文档,并协助乙方了解系统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乙方的义务3.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完成运维服务。

3.2 乙方应保证运维服务过程中,不影响电子政务系统的正常运行。

3.3 乙方应建立完善的运维服务流程,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4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运维服务情况,及时沟通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甲方的义务4.1 甲方应按约定支付乙方运维服务费用。

4.2 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运维服务所需的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条件。

4.3 甲方应对乙方运维服务过程中发觉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保证电子政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违约责任5.1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运维服务,导致电子政务系统出现故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乙方在运维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3 甲方未能按约定支付运维服务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欠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意见(1)(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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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的管理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深圳市财政局于2007年11月1日发布了《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意见》,其中包含了《深圳市电子政务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标准》(详见下表),可供有关部门在制定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预算时参考。

深圳市电子政务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标准
综合平衡后,随部门预算一起,核拨各单位电子政务运维费并单立科目。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意见(1)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意见(1)

为使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的管理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深圳市财政局于2007年11月1日发布了《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意见》,其中包含了《深圳市电子政务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标准》(详见下表),可供有关部门在制定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预算时参考。

深圳市电子政务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标准
注: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按照上下30%的幅度,综合平衡后,随部门预算一起,核拨各单位电子政务运维费并单立科目。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8•【字号】深府办[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利用互联网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电子公共服务,规范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关于印发〈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密局发〔2009〕7号)和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电子公共服务中使用数字证书的建设、应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电子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部门基于互联网开展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

数字证书是指在电子公共服务活动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能够证实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具有可靠关联性的一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应用单位是指应用数字证书提供电子公共服务的行政机关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用户是指在电子公共服务中使用数字证书办理业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认证机构是指提供数字证书服务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注册是指用户持有数字证书在应用单位办理业务开通相关手续,获取访问相应信息系统权限的行为。

第四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密码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旳)为规范深圳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如下简称项目)旳验收管理,提高项目旳质量和投资效益,增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政府信息公开,为项目运维费用审批、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提供根据,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加强电子政务工作旳意见》(深发〔2023〕16号)和《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措施》(深府[2023]142号),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规范合用于市直机关各部门(如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通过市政府投资立项旳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原则)项目检测验收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原则旳规定开展,遵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重视质量、讲求实效旳原则。

第四条(检测内容)项目验收前应进行设备检测、系统检测和安全测评。

有产生业务数据旳项目必须进行信息共享测评,包括公开信息旳信息化项目必须进行网上信息公开测评。

第五条(验收阶段)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验收阶段旳简化)满足如下状况之一旳项目可以将初步验收旳工作纳入到竣工验收阶段一次完毕:(一)项目只有一种建设协议;(二)设备采购部分在1000万如下,并且软件开发部分在100万如下。

第六条(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必须具有中国试验室国家承认委员会承认旳资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测评工作。

第七条(项目立案)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立案。

第二章项目初步验收第八条(初步验收时间)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毕六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完毕初步验收工作;假如一种项目由多种协议构成,初步验收应在所有协议单项验收通过后进行。

第九条(单项验收)协议旳建设内容及自测工作完毕后,承建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单项验收申请(单项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并提供对应旳自测汇报。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定机构进行设备检测和系统检测,检测通过后根据协议组织单项验收,形成单项验收汇报(提纲见附件二)。

[计算机]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意见1

[计算机]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意见1

[计算机]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意见1 为使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的管理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深圳市财政局于2007年11月1日发布了《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意见》,其中包含了《深圳市电子政务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标准》(详见下表),可供有关部门在制定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预算时参考。

深圳市电子政务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标准一、服务器及存储设备名称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比例(每年)1.备件报修和技术服务2.定期为客户提供预防性维护服务 1.PC服务器(含操作系统维免费保修期满后合同采购金3.电话技术支持服务护) 额的7% 4.现场技术支持服务5.操作系统故障检测及排除6.操作系统重新安装与调试等免费保修期满后合同采购金2.小型机(含操作系统维护) 同PC服务器服务内容一致额的10%1.备件报修和技术服务2.定期为客户提供预防性维护服务免费保修期满后合同采购金3.存储设备(含存储介质) 3.电话技术支持服务额的9%4.现场技术支持服务5.存储介质等二、网络系统名称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比例(每年)1.备件报修和技术服务1.高端交换机、路由器及配2.现场技术支持服务免费保修期满后合同采购金件3.网络硬件设备的检测额的5%4.定期检测及保养等免费保修期满后合同采购金2.其他交换机、路由器同高端交换机、路由器服务一致额的7%3.网络线路、通信费用一事一议三、办公电脑及外围设备名称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比例(每年)1.病毒检测及清除三年保修期之内500元/年/1.台式电脑2.操作系统故障检测及排除台13.系统设备更换时操作系统三年保修期之后800元/年/重新安装与调试台4.接通INTERNET网的调试五年之后原则上不安排维护5.打印机等外围设备驱动程费。

如继续使用按照800元/序安装等年/台安排6.上门服务(配件+人力)/安装服务等三年之内500元/年/台三年之后1200元/年/台2.笔记本电脑同(台式电脑服务内容) 五年之后原则上不安排维护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2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储备,理顺项目前期论证时序,加快推进“多规合一”业务协同,提高项目转化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策划生成是指项目单位提出建设意向、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初步落实建设条件并明确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建、改建、扩建类市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建设规模或功能调整的改建、扩建类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生成阶段管理。

国家审批用海(含围填海)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单位应当提前谋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前期工作成果文件,按程序申报项目策划生成论证。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管理项目策划生成,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储备和动态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协调机制,建设和维护项目登记平台,依托项目登记平台受理项目策划生成论证申报并开展项目策划生成论证。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大纲(建议书、可研、初设模板)(2021年整理)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大纲(建议书、可研、初设模板)(2021年整理)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大纲(建议书、可研、初设模板)(word版可编辑修改)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大纲(建议书、可研、初设模板)(word版可编辑修改))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大纲(建议书、可研、初设模板)(word版可编辑修改)的全部内容。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深府[2006]142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8月4日深府〔2006〕142号)《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管理,保证建设质量,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安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各类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共享等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

第三条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

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核和绩效考评;监督、指导各区和各部门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验收和维护;组织全市重点电子政务项目的实施。

市发改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审批。

市财政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的审核安排。

各部门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上,分别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促进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组织制定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并按年度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七条各部门根据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和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近期建设规划,并提出具体的电子政务项目和建设内容,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精选文档)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

(精选文档)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深府办〔2008〕12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检测验收管理,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政府信息公开,为项目运维经费审批、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提供依据,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发[2006]1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42号),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通过市政府投资立项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项目检测验收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项目初步验收前应进行设备检测和系统检测。

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安全测评,有产生业务数据的项目必须进行信息共享测评,包含公开信息的项目必须进行网上信息公开测评。

第五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需要初步验收报告,将初步验收的材料准备工作纳入到竣工验收阶段一次完成:(一)项目只有一个建设合同(不包括咨询、监理、测评合同);(二)设备采购部分在1000万以下,并且软件开发部分在100万以下。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将检测验收费用列入项目投资匡算,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二章项目初步验收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所有合同单项验收通过后组织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形成初步验收报告(提纲见附件1)。

电子政务工程软件项目费用构成及概算方法

电子政务工程软件项目费用构成及概算方法

电子政务工程软件项目费用构成及概算方法(V1.0)(征求意见稿)为规范电子政务工程项目软件的价格行为,维护价格公平竞争,同时为电子政务软件项目进行经费概算提供科学可信的依据,广东软件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和企业,经过多次研究和修订,提出以下电子政务工程软件项目费用构成及概算方法。

一、名词解释开发阶段:开发阶段是指从软件项目启动到项目实施前的这一时间段。

因此,开发阶段的工作包括详细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编码、测试等方面的工作。

实施阶段:实施阶段是指软件项目从实施开始到项目正式验收的这一时间段。

因此,实施阶段的工作包括系统安装、系统调试、用户培训等方面的工作,但不包括各实施点的本地化开发工作。

运行维护阶段:运行维护阶段是指从软件项目正式验收到合同规定的一年项目维护期结束的这一时间段。

因此,维护阶段的工作包括系统在维护期内所需要提供的原系统完善性修改和服务等工作(不包括新增需求和原功能的重大变更)。

功能点:功能点是对软件功能和大小的间接度量单位,一般通过必须和用户交互的情况的数目来测算程序工作量的大小。

功能点分析法是目前国际上软件行业普遍接受的软件项目规模度量模型。

成本系数:成本系数是指完成某个功能点(FP)的规定活动所需要投入的人工时,因此成本系数的单位为:人工时/FP。

如开发阶段的成本系数,则是指一个功能点(FP)需要完成“详细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编码”和“测试”等工作所需要投入的人工时。

其他如实施阶段成本系数、运行维护阶段成本系数的定义以此类推。

软件人员月人工费用:软件人员月人工费用是指一个软件人员工作一个月平均需要的所有成本开销(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办公成本、国家各种税费、管理费用等等)及软件企业合理利润的总和。

、软件项目费用构成电子政务软件项目的费用构成因素很多,为准确描述,我们依据软件工程理论,从角色和项目阶段两个维度来描述项目的费用构成。

从角色维度来看,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中主要包括建设方、承建方、第三方测试机构和监理方四个主体;从项目阶段维度来看,可以分为前期咨询、开发、实施、验收、维护五个阶段。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深府规〔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走在最前列”的担当和标准,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深圳加快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创新之都,率先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注入强大动力。

——坚持以人为本。

针对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过繁过细”、“重物轻人”的问题,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加大激励力度,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更好地完成科研项目。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结合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优化流程、改进方式,提高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水平,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水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水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水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深水科[2008]475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水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水科〔2008〕475号)机关各处室、市水办、局属各单位:《深圳水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深圳水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体推进我局信息化建设工作实现科学、有序、协调、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水利部等相关部委以及广东省信息化建设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各处室(含市三防办、市水办技术处、市水办综合处,以下同)的信息化工程、局属单位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包括单项信息化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的信息化配套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主要指利用计算机、通信、工业自动化、多媒体视听设备以及其他现代化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采集工程、网络系统工程、信息资源开发工程和信息技术应用系统工程。

第二章建设原则和组织机构第四条信息化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市、局信息化发展的总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网络、信息资源,防止盲目建设和重复投资。

第五条局科技信息中心是我局信息化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局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共同审定局信息化年度投资计划;制订和发布局信息化标准、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水务信息资源的共享;负责全局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协调;负责全局信息化工程项目技术调研和评审;负责组织信息化工程项目的验收。

第六条局机关各处室信息化工程由局科技信息中心统一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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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的管理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深圳市财政局于2007年11月1日发布了《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意见》,其中包含了《深圳市电子政务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标准》(详见下表),可供有关部门在制定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预算时参考。

深圳市电子政务运行维护经费指导标准
注: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按照上下30%的幅度,综合平衡后,随部门预算一起,核拨各单位电子政务运维费并单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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