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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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QG/ZHD09-7.5.3-2014 A版1.目的和范围
为在接收、生产、交付及安装的所有阶段对产品及其检验和试验状态进行适当标识,防止混用,在需要时对产品质量的形成过程实现可追溯的目的,编制本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原辅材料,铸件产品及其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和必要追溯。
2.引用文件
QG/ZHD09-4.2.4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3.术语和定义
3.1 本程序引用GB/T 19000:2015《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标准中的有关术语。
4.职责
4.1 本程序由质量管理部归口管理。
4.2 采购部仓库保管员负责采购物资标识及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的施加和管理。4.3 生产车间负责产品标识的施加和移植,质量管理部检验员负责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的施加。
4.4 各生产车间和仓库保管员应保护好各类标识不受损。
4.5 质量管理部负责对标识和追溯性的全面监督和检查。
5 程序内容
5.1 产品标识的方式和编号方法
5.1.1 产品标识方式主要有下列几种:铸字、油漆书写、文件记录、挂标签或标牌等种类。
5.1.2 编号由类别号、年代号及顺序号组成
a)公司代号表示方法
泰州润骐防务科技有限公司代号:R
小圆筒 01 大圆盘 02 小圆盘 03
枣核1 04 枣核2 05 枣核3 06
大风帽 07 小风帽 08 ……
以此类推,特殊产品(如大圆筒)按照客户要求编制炉号。
5.2 采购物资标识方法
铸造熔炼用原辅材料的化学成份必须提供给炉前。
·铸造用原辅材料(指铁合金、生铁、镍板等)购进公司后,按程序送检至质量管理部相关检验员、同时附送质保书;
·经检验合格后的原辅材料,相关检验员出具“物资质量验收入库单”(JL10-03),同时出具加盖本公司质量检验专用章的化学成份报告传递至仓库保管员;
·仓库保管员首次发放同成份同批次的材料时,必须同时将上述化学成份报告传递至领料人;
·领料人必须及时将化学成份报告交至电炉炉长手中;
·炉长根据成份报告进行配料,直到该种成份的材料用完为止。
5.2.2所有铸造用原辅材料必须采用挂标签或标牌的方法标明名称和规格。
5.3 生产过程产品标识
5.3.1 铸件标识
a)铸造车间根据生产安全部的铸件计划按顺序设定所生产铸件的冶炼炉号、铸件号,同时出具“铸造车间生产调度通知单”(JL08-01)交相关检验员,铸件号应直接铸制于本体上的图纸规定位置。
b)铸件合格后,相关检验员依据生产调度通知单上冶炼炉号、铸件号、零件图号、名称及材质、数量做好相关记录,并出具“产品入库单”(JL10-17)和质量保证书;
c)有追溯性要求的产品零件,生产安全部根据用户规定在铸件计划上注明零件编号,生产班组负责根据生产计划用白漆在铸件上醒目部位加注零件编号,检验员做好记录;
d)有机械性能要求的产品零件还需提供试棒毛坯,由生产班组在试棒毛坯上加注编号,检验合格后,检验员做好检验合格标识。
5.4 标识控制
5.4.1 标识应与生产原始凭证、质量记录相一致。
5.4.2 生产制造过程中零件标识被去除时,应由此道工序操作者用记号笔、油漆或钢字码将其移植,相关检验员监督其实施。
5.4.3 后续工序操作者应监督前道工序产品标识,当发现未加标识或标识不清时,应返回
前道工序操作者,通过追查记录等补加正确标识,确难分辨时应重新标识。5.4.4 产品零件上的标识应该清晰、牢固、易于辨认,不因下雨、生锈等原因而被消除。
5.5 追溯办法
铸件的追溯通过图号名称及铸件号追查到“铸件最终检验记录”(JL10-19)“炉前冶炼(浇注)检验记录”(JL10-12)“铸件热处理检验记录”(JL10-13)等,最终追查到生产班组。
5.6 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
5.6.1 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可分为四类:
a)待检---产品未经检验和试验的状态标识;
b)合格---产品经检验和试验判定为合格的状态标识;
c)待处理---经检验和试验,但尚待判定的状态标识;
d)不合格---经检验和试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状态标识。
5.6.2 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方式有五种:
a)标牌---用文字表示的检验和试验四类状态的标牌;
b)色彩符号标记---用不同颜色的油漆直接在零件上作的记号或文字表达的状态标识(白色油漆用于合格产品;黄色油漆用于不合格产品;红色油漆“X”用于废品);
c)放置地点---不同状态的产品放置不同状态的区域;
d)贴合格证---经检验合格的产品,贴上合格证(需要时);
e)检验记录---检验员对生产过程各阶段产品检验合格与否的凭证记录,如入库单等。
5.7 进厂物资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
5.7.1 进厂物资未经检验和试验时应由仓库保管员负责将其隔离堆放在指定区域,并放置“待检”标牌。
5.7.2 经检验和试验合格的物资,仓库保管员负责撤去“待检”标牌将物资移至规定的摆放地点,并设置“合格”标牌。
5.7.3 经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物资,仓库保管员应撤去“待检”标牌,设置“不合格”标牌。
5.7.4 已经检验和试验,但尚未作出最终结论时,仓库保管员撤去“待检”标牌,设置“待处理”标牌。
5.7.5 当物资被判作退货处理时,仓库保管员应及时通知经营部、采购部与供应商联系业务处理此项事宜,并将退货的物资隔离放置。
5.8 产品制造过程的检验状态标识
5.8.1 铸钢件状态标识
a)经检验合格的铸钢件,由生产班组依据铸钢件生产计划中的零件编号,
在产品的醒目处采用白色油漆注明零件编号,相关检验员出具产品质量
保证书和入库单,由车间负责将产品置于铸件毛坯库。
b)经检验但没有最终检验结论时,由检验员通知车间隔离放置在待处理区域。
c)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由检验员通知车间将其隔离放置在不合格区域。
d)当不合格品处理结果为报废时,由检验员用红色油漆在不合格品醒目处作“X”标记,并出具废品通知单,由车间将废品隔离放置。
5.9 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管理
未经授权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当发现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丢失或不清时,应重新进行评定或验收。质量管理部负责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检查、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