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TF16949 标识及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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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及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1. 目的
在接收及生产和服务的全过程使用适宜的方式标识产品,防止不同类型及规格的产品混用或错用,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质量形成过程实现追溯,并能有效地进行产品的识别、隔离等。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产品生产在接收、过程及出厂和服务过程对产品标识和追溯。
3. 术语和定义
3.1标识:以指定的方式提供用以区别产品状态的标记。
3.2可追溯性:为溯源,根据产品标识,对产品的历史、应用情况和所处场所的判断。
4. 职责
4.1 生产部负责生产过程的有效性标识和可追溯性的控制;
4.2 仓库负责产品接收、贮存、出厂及服务过程的有效性标识和可追溯性的控制;
3.3 质量部负责过程标识和可追溯性的能力检查。
5. 工作程序和要求
5.1 标识的手段和方法
5.1.1 印章:“合格”与“不合格”章;
5.1.2 检、试验区域:“待检区”、“合格品区”、“退货区”;
5.1.3 产品区域:“成品区”、“半成品区”、“原、辅材料区”、“发货区”、“不合格品区”;
5.1.5 标识卡/牌:“物料管制/标识卡”和“产品标识卡”;
5.1.6 检验状态标识牌:“待(重)检”、“合格”、“不合格”;
注:当客户有对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有要求时,严格执行客户规定;无要求时,按此程序规定执行。
5.2标识的类别
5.2.1产品标识为永久性标识,即从投入到产出标识不变(不因生产过程改变而改变),通常以产品型号、规格、产地、数量、日期、批次号等进行标识。
5.2.2状态标识按照产品所处的检验或使用状态进行标识,状态标识是可以改变的,通常采用合格、不合格、待检、待定为标识,也包括返工、返修、降级、让步接收、拒收、报废等,采取分区管理;设备的状态标识采用报废、停用、闲置作为标识。
5.3 入库过程标识
5.3.1 采购、外加工品入库过程标识
5.3.1.1 供方送交原、辅材料或外加工品时,置于“待检区”并由仓管员在待检品上放置
“待检标识牌”,或由仓管员直接在待检品上放置“待检标识牌”。
5.3.1.2 经检验为不合格时,由检验员在该待检品上对“待检标识牌”换至“不合格标识牌”。仓管员在收到《进货检验报告》后,将该不合格品转移到“退货区”内,由物管部通知供方前来拉回。并使“检验状态标识牌”保持到供方前来拉回为止。
5.3.1.3 经检验为合格时,由检验员在该待检品上对“待检标识牌”换至“合格标识牌”。仓管员在收到《进货检验报告》后,去掉标识卡可作如下处置:
a)对于备用的合格品入库后,仓管员应及时做好《物料管制/标识卡》记录,并托运到相应的“原、辅材料区”或“半成品区”。
b)对于马上领用的可保持原位不做移动,可直接转入生产车间进行加工,仓管员应做好相应的出入库手续。
5.3.2 自制件入库过程标识
5.3.2.1 生产车间送交自制件,仓库收到完工待检的通知时,置于“待检区”并由仓管员在待检品上放置“待检标识牌”,或由仓管员直接在待检品上放置“待检标识牌”,由送检人通知检验员检验。
5.3.2.2 经检验为合格的半成品或成品,由检验员在该待检品上对“待检标识牌”换至“合格标识牌”,并贴上“产品标识卡”或在其上予以记录。仓管员在收到《完工检验报告》后,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a)如为备用品,应将其移入“半成品区”或“成品区”,并做好《物料管制/标识卡》记录。
b)如为急用品,可保持原位不动或置于“发货区”,直接送至或通知领用车间、供方或顾客领用,仓管员应做好相应的出入库手续。
5.3.2.3 经检验被判为“报废”的半成品或成品,由检验员在该待检品上对“待检标识牌”换至“不合格标识牌”。仓管员应及时通知操作员将其转到“不合格品区”。
5.4 退库过程标识
5.4.1 原材料退库:仓管员在收到退回的原材料时,应将其归入原位,并作好《物料管制/标识卡》记录。
5.4.2 辅助材料退库:仓管员在收到退回的辅助材料时,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a)不合格辅助材料:通知辅助工按不同的供方单位、产品名称和规格,置于“不合格品区”,并予以记录;
b)合格辅助材料:应将其归入原位,并作好《物料管制/标识卡》记录。
5.4.3 半成品退库:仓管员在收到退回的半成品时,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