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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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错误是由于一方的疏忽造成的,该错误的 风险由错误方承担,其不能享有撤销权。
(2)欺诈
(3)胁迫 (4)重大失衡 4、撤销权的行使 不需要通过法院,撤销方单方面向对方发出通 知即可。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一段合理的时间内。 重大失衡的合同,可以要求变更。
(二)不可抗力、合同落空、情势变更和艰难情形 对于履行合同的例外,各国规定有不同的法律制度。 1、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在中国法、法国法中都有不可抗力的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状况。
第五章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 合同通则
一、通则的产生 用非法律的方法统一法律。 目前通则最新版本是2010年第3版,11章,211条。 二、通则的功能 (一)通则作为示范法
They may serve as a model for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legislators.
2、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
在英美法系相关的制度Hale Waihona Puke Baidu称为合同落空。它是指在 合同成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且当事人无 法预料的事由致使当事人如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会遭 遇异常困难,或者当事人追求的商业目的已遭受挫 折,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得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 并免除其违约责任。
从实践来看,英美法系合同落空的原因比不可抗力 的原因要广泛,更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另一个制度 “情势变更”原则。
3、情势变更
这是大陆法中的一项原则(尤其是在德国法 中),它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 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 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示公平,因此允 许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同为大陆法系的制度,但这两者 还是有所不同:
1、客观表现不同。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影响合同履 行的社会经济形势的剧变事件,如物价飞涨、货币严 重贬值、金融危机和国家政策的转变等事由。由于情 势变更的情况较为复杂,须凭借法定的公平裁量权认 定;不可抗力表现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地震、 台风、洪水、海啸、旱灾等(自然灾害);也包括社 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暴动等。对于不可抗力, 只要具有一般大众知识便可感知。 2、造成影响不同。发生情势变更,在一般情况下, 合同仍然能履行,只是履行合同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 后果,即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失;而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既可能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履行 不能,也可能造成合同的全部义务都无法履行。
三、通则的意义 1、开创了用非法律的方法统一法律的方式,引入 了除了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之外又一种国 际商法的渊源。 2、从根本上改变了商人法零散、不成体系的状态。 3、通则未来有可能从整体上构成国际商事惯例。
四、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联系与区 别
区别:
1、性质不同。公约是国际条约,是严格的国际商法 的渊源;而通则并不是国际条约,从整体上也不构成 国际商事惯例(不排除通则中的某些条款构成国际商 事惯例)。 2、范围不同。公约适用范围狭窄,仅适用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而其不适用于合同的所有方面;而通则则 是统一适用于所有国际商事合同,范围极大。
不可抗力视其严重程度,当事人可以迟延履行或者解 除合同,而对方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在CISG以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同样规定了 类似的制度。
只不过在CISG中用语是“certain impediment” 而没有明确使用不可抗力一词,而《国际商事合同 通则》中第7.1.7的标题就是“不可抗力”。
联系:
通则可以对公约起到补充或解释的作用。通则的很 多内容都吸收了公约的规定。
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若干重要规定 (一)合同的效力问题 1、通则不处理无效合同的问题,因为合同无效这一 问题各国法律规定差距太大。 2、英美法系中的对价、大陆法系中的约因和物权合 同(合同仅依货物的实际交付成立)制度对合同效力 的影响,通则认为这些要求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通则作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准据法 1、当事人同意合同受通则管辖时; They shall be applied when the parties have agrees that their contract be governed by them. 2、当事人同意合同受一般法律原则、商人法(或者类 似措施)时; They may be applied when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hat their contract be governed by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the “lex mercatoria” or the like. 3、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 They may be applied when the parties have not chosen any law to govern their contract.
3、自始不能的问题。通则规定,合同订立时不可能 履行这一事实本身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订立时 当事人没有合法的所有权或权力,也不影响合同的效 力。
4、可撤销合同原因 (1)错误 类似于我国合同法上的重大误解,但是与其有 区别。
该错误必须是重大的;另一方当事人制造此错 误或导致此错误,或知道或理应知道该错误,而使 误解方一直处于错误状态是有悖于公平交易的合理 商业标准。
(三)通则作为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和国 内法工具之功能
1、可以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
They may be used to interpret or supplement international uniform law instruments. 2、可以用于解释或补充国内法
They may be used to interpret or supplement domestic law.
(2)欺诈
(3)胁迫 (4)重大失衡 4、撤销权的行使 不需要通过法院,撤销方单方面向对方发出通 知即可。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一段合理的时间内。 重大失衡的合同,可以要求变更。
(二)不可抗力、合同落空、情势变更和艰难情形 对于履行合同的例外,各国规定有不同的法律制度。 1、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在中国法、法国法中都有不可抗力的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状况。
第五章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 合同通则
一、通则的产生 用非法律的方法统一法律。 目前通则最新版本是2010年第3版,11章,211条。 二、通则的功能 (一)通则作为示范法
They may serve as a model for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legislators.
2、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
在英美法系相关的制度Hale Waihona Puke Baidu称为合同落空。它是指在 合同成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且当事人无 法预料的事由致使当事人如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会遭 遇异常困难,或者当事人追求的商业目的已遭受挫 折,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得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 并免除其违约责任。
从实践来看,英美法系合同落空的原因比不可抗力 的原因要广泛,更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另一个制度 “情势变更”原则。
3、情势变更
这是大陆法中的一项原则(尤其是在德国法 中),它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 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 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示公平,因此允 许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同为大陆法系的制度,但这两者 还是有所不同:
1、客观表现不同。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影响合同履 行的社会经济形势的剧变事件,如物价飞涨、货币严 重贬值、金融危机和国家政策的转变等事由。由于情 势变更的情况较为复杂,须凭借法定的公平裁量权认 定;不可抗力表现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地震、 台风、洪水、海啸、旱灾等(自然灾害);也包括社 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暴动等。对于不可抗力, 只要具有一般大众知识便可感知。 2、造成影响不同。发生情势变更,在一般情况下, 合同仍然能履行,只是履行合同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 后果,即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失;而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既可能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履行 不能,也可能造成合同的全部义务都无法履行。
三、通则的意义 1、开创了用非法律的方法统一法律的方式,引入 了除了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之外又一种国 际商法的渊源。 2、从根本上改变了商人法零散、不成体系的状态。 3、通则未来有可能从整体上构成国际商事惯例。
四、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联系与区 别
区别:
1、性质不同。公约是国际条约,是严格的国际商法 的渊源;而通则并不是国际条约,从整体上也不构成 国际商事惯例(不排除通则中的某些条款构成国际商 事惯例)。 2、范围不同。公约适用范围狭窄,仅适用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而其不适用于合同的所有方面;而通则则 是统一适用于所有国际商事合同,范围极大。
不可抗力视其严重程度,当事人可以迟延履行或者解 除合同,而对方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在CISG以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同样规定了 类似的制度。
只不过在CISG中用语是“certain impediment” 而没有明确使用不可抗力一词,而《国际商事合同 通则》中第7.1.7的标题就是“不可抗力”。
联系:
通则可以对公约起到补充或解释的作用。通则的很 多内容都吸收了公约的规定。
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若干重要规定 (一)合同的效力问题 1、通则不处理无效合同的问题,因为合同无效这一 问题各国法律规定差距太大。 2、英美法系中的对价、大陆法系中的约因和物权合 同(合同仅依货物的实际交付成立)制度对合同效力 的影响,通则认为这些要求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通则作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准据法 1、当事人同意合同受通则管辖时; They shall be applied when the parties have agrees that their contract be governed by them. 2、当事人同意合同受一般法律原则、商人法(或者类 似措施)时; They may be applied when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hat their contract be governed by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the “lex mercatoria” or the like. 3、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 They may be applied when the parties have not chosen any law to govern their contract.
3、自始不能的问题。通则规定,合同订立时不可能 履行这一事实本身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订立时 当事人没有合法的所有权或权力,也不影响合同的效 力。
4、可撤销合同原因 (1)错误 类似于我国合同法上的重大误解,但是与其有 区别。
该错误必须是重大的;另一方当事人制造此错 误或导致此错误,或知道或理应知道该错误,而使 误解方一直处于错误状态是有悖于公平交易的合理 商业标准。
(三)通则作为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和国 内法工具之功能
1、可以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律文件;
They may be used to interpret or supplement international uniform law instruments. 2、可以用于解释或补充国内法
They may be used to interpret or supplement domestic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