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型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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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BT18666-2002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解读

2.GBT18666-2002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解读

GB/T 18666-2002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讲解:刘红霞←1.1检验值:检验单位按国家标准方法对被检验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所得的煤炭质量指标值。

要点:按国家标准,针对批煤←1.2报告值:被检验单位出具的被检验批煤的质量指标值,包括被检验单位的测定值或贸易合同约定值、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

实质:被检单位承诺值1.3质量指标允许值:被检验单位对一批煤的质量指标的报告值和检验单位对同一批煤的质量指标的检验值的差值在规定概率下的极限值。

差值=报告值-检验值允许差:95%置信概率差值的极限值1.4采样基数:实施采样的批煤量GB475规定1000t为一采样单元,在运量大于或小于1000t时,以实际发运量为一采样单元。

GB18666基本参照此规定,但对采样单元下限做了规定:至少为一个作业班的生产、堆存或运输量。

2.1方法提要←对一批煤采取一个或数个总样←制样、化验,得到检验值←获取被抽检单位的报告值←根据报告值与检验值之差,对批煤质量进行评定←评定结论只适用被检批煤,不能推测到任何未被抽到的样品2.2检验项目(质量评定项目)←动力煤:发热量(或灰分)、全硫←冶炼用精煤:全水、灰分、全硫2.3煤样的采取(1)采样机械:采样器开口不小于最大粒度的2.5倍;能取煤流的整个断面;机械经权威部门鉴定无系统误差、精密度达到GB475要求。

首先强调采用机械采样,减少人为因素2.3煤样的采取(2)采样地点:从被抽查单位销售和待销售的煤炭中,在移动煤流、火车和汽车载煤中(还未卸货)采取,不直接在煤堆和船舶载煤中采取(与国标GB475相同)。

特殊情况下,可从煤堆上分层采取,也可直接在高度小于2m的煤堆上直接采取(与国标GB475不同)。

(3)采样基数:与国标GB475-1996相同,抽查单位和被抽查单位的采样单元应相同。

2.4采样方法:按GB475要求(1)采样单元:与GB475-1996相同。

(2)子样分布:除按GB475规定外,还应遵循:①火车顶部采样:原煤、筛选煤:抽查样和非抽查样应分布在不同的对角线、不同垂直平分线上或错开的小方块中,可能的重合点要在最近的距离内错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
通告
正文: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告
为提高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统一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内衣、毛巾、鞋靴、羽绒服装、絮用纤维制品等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日
——结束——。

一、型煤质量标准

一、型煤质量标准

一、型煤质量标准:
本次招标型煤质量标准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2016年民用生活燃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7号)和济南市民用生活燃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研究民用生活燃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6】2号)确定。

二、型煤质量指标要求:
1、质量指标:符合GB/T 13593-1992《民用蜂窝煤》国家标准
2、蜂窝煤规格质量指标:
3、辅料:型煤加工过程中的各种辅料、添加剂应无毒、无害、无异味,在型煤使用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

型煤加工宜添加固硫剂、助燃剂等。

三、炉具技术要求:
1、按照招标人要求,须在投标文件中对所投产品的名称、品牌、生产厂家、产地、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及其在技术、安全、性能、管理、使用年限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情况提供详细的技术文件、图纸及产品彩图等相关资料。

2、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近两年所投炉具的质量(参数)检测报告。

(1)具体参数要求:。

流通领域商品煤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

流通领域商品煤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

流通领域商品煤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一、抽样方式(一)抽样领域流通领域(实体店)。

(二)抽样规格和型号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

(三)抽样数量1、采样应采取全深度试样或不同深度(上、中、下或上、下)的试样,取样器的开口应当至少为样品的标称最大粒度的3倍且不小于30mm,采取的子样应一次采出,多不扔,少不补。

2、抽样数量应满足GB/T 475或GB/T 19494.1中总样的最小质量要求。

按GB/T 475《商品煤样采取方法》、GB/T 19494.1 《煤炭机械化采样第1部分采样方法》的规定取样,在备注栏注明样品煤的粒度,注明是机械采样或人工采样。

抽样数量根据该批煤的标称最大粒度确定,按照表1执行:表1抽样数量备注:对于抽样量较大的样品,可在抽样现场对所抽样品进行破碎缩分,缩分后的粒度与质量应复合表3中要求,破碎缩分过程应详细记录在抽样单上。

3、抽取的样品等量分成2份,分别在现场由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在封条上共同签字后当场用塑料袋封装。

样品由抽样人员带回,全部存放在检验机构;一份供检验用,一份作备样。

4、抽样以1000t为一个批次,不足1000t或大于1000t的,根据实际情况以以下煤量为一个批次:1)一车或一船装载的煤。

2)一段时间内发送或接收的煤。

(四)抽样形式1、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2、生产企业抽样时,原则上在同一个受检单位(被委托方)可抽取不超过3个生产单位(委托方)的产品,每个生产单位(委托方)可抽取不超过3个规格型号的产品。

3、流通领域抽样时,原则上同一个受检单位可抽取不超过3个不同生产单位的产品。

4、抽样方法应根据被抽查企业产品的堆放形式、批量大小而定。

一般按照GB/T 10111-2008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规定的程序,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利用随机数表、骰子、扑克牌或计算器生成伪随机数方法产生随机数进行抽样。

最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全文)

最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全文)

最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工作。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煤炭经营第七条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

第八条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其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

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GB18666-XXXX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

GB18666-XXXX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
26
煤品种 精煤
St,d/%
St,d /%
>2.00~2.84 2.394
>1.00~2.00 1.4975
0.50~1.00 0.72
<0.50
0.31
St,d /%
0.2160 0.1585 0.1534 0.0898
S / S
0.090 0.1058 0.2130 0.2896
取S (0.09 0.1058 0.2130 0.2896) / 4 St
科学性和公正性,促进煤炭产品质量提高,国家质量技 术监督局于1998年决定由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 口,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炭分析实验室和国家电力公 司热工研究院共同起草<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 (国家标准)。
2
• 二、标准的性质 • GB/T18666-2002为推荐性标准。 • 它经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和审
10
• 4、采样基数 base of sampling • 抽查或验收时实施采样的批煤量。 • 本标准规定了抽查和验收时的最少采样基数。
目的是: • a、防止抽查时被采样批煤量太少,获取的样
品不能较准确地代表被抽查单位的产品质量而 发生误判; • b、防止验收时被采样批煤未全部包括出卖方 发至买受方的煤量,而使买受方抽取的样品的 代表性差而发生误判。
TQgr,d 0.056 Ad
23
• GB/T18666-2002发热量Qgr,d允许差
煤品种 原煤和筛选煤
非冶炼用精煤 其他洗煤 冶炼用精煤
表2 发热量允许差
Ad/% >20
/TMQ J/kg 1.12
10~20
0.056Ad
<10

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商品煤是煤炭行业中的一种重要产品,对于保障能源供应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商品煤产品的质量安全,需要进行监督抽查。

下面是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实施细则。

一、监督抽查的目的和意义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目的是对市场上流通的商品煤进行质量检验,以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通过监督抽查,可以发现和防止不合格商品煤的流入市场,提高商品煤的质量水平,促进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监督抽查的范围和方式监督抽查的范围包括常规煤、无烟煤、动力煤等各类商品煤产品,不同类型的商品煤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抽查。

监督抽查可以采取随机抽样、定点检测或监测和市场抽样等方式,以覆盖煤炭市场的大部分商品煤产品。

三、监督抽查的频次和比例监督抽查的频次和比例应根据市场需求、安全风险和技术要求等因素来确定。

在各个地区进行监督抽查时,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商品煤供应情况、消费者需求和市场规模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监督抽查频次和比例。

四、监督抽查的项目和标准监督抽查项目主要包括煤质指标、燃烧性能、环境影响等方面,根据商品煤的不同类型和用途,可以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标准。

监督抽查的项目应与国家标准和规定保持一致,确保监督抽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监督抽查的程序和方法监督抽查的程序主要包括样品采集、送检、检验和结果公布等环节。

样品采集时应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送检时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检验结果应及时公布,并对结果进行监督和追溯。

六、监督抽查的结果和处理监督抽查的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企业和机构,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合格的商品煤产品,可以予以认定并给予公示;对于不合格的商品煤产品,应责令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和追究相应责任。

七、监督抽查的效果评估和持续改进对于监督抽查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以便调整和改进监督抽查的方法和标准。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3•【字号】鲁市监质监规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已经省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3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统筹、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和民生导向。

第三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级监督抽查以及对国家、外省省级移交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开展结果处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省级监督抽查,是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五条省级监督抽查分为日常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

日常监督抽查按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抽查根据上级部署、舆情信息、突发事件等产品质量监管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省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省监督抽查信息。

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负责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并按要求汇总、分析、上报相关工作情况。

重庆市民用型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

重庆市民用型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

重庆市民用型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版-V1
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重庆市民用型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旨在保障重庆市民用煤安全、环保和经济。

一、监督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在重庆市销售、使用的民用型煤产品,包括散装煤和装袋煤等。

二、监督内容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质量、热值、硫分、灰分、水分等多项指标。

监督人员对销售的民用型煤产品进行现场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还将对民用型煤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煤炭生产企业长期遵守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三、监督标准
根据《重庆市工商局机关文件(2013)第3号》文规定,民用型煤产品应符合以下质量标准:
1.与实际甲烷热值相对应的标称热值误差不应超过±3%;
2.硫分、灰分、水分等多项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指标。

四、监督措施
对于发现的民用型煤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生产企业进行责任追究;对于销售企业,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取缔等处罚措施。

市场监管部门还将加强对乱象的整治力度,尽最大努力保障重庆市民用煤安全、环保和经济。

本实施细则的出台,不仅能够规范民用型煤产品销售和生产企业的行为,保障重庆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更能提高民用型煤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型煤产品质量标准

型煤产品质量标准

型煤产品质量标准
型煤是一种经过加工成型、具有一定热值和机械强度的固体燃料。

以下是型煤产品质量标准的一些主要要求:
1. 发热量:应大于\~/kg。

2. 灰分:应低于25%。

3. 硫分:应低于%。

4. 挥发分:应低于12%。

5. 水分:应低于5%。

6. 热稳定性:要求燃烧时不塌炉、不堵孔、不结渣、不爆裂。

7. 上火速度:大于1度每分。

8. 火力强度:大于15克每分。

9. 冷强度:应达到50公斤以上。

10. 热效率:大于40%。

此外,型煤产品的外观、尺寸、机械强度、耐久性等也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具体的型煤产品质量标准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应参考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度锅炉节能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抽查工作的通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度锅炉节能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抽查工作的通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度锅炉节能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抽查工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12•【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节能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度锅炉节能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抽查工作的通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提高全省锅炉安全节能环保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要求,省局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锅炉节能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抽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监督抽查主要内容省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2020年度锅炉节能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抽查的通知》(鲁市监特设函〔2020〕111号),对16市57家锅炉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单位进行了监督抽查,其中锅炉制造单位33家,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单位22家,锅炉销售单位2家。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锅炉生产单位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质保体系是否有效运行、锅炉产品是否满足节能环保要求、施工质量是否影响锅炉系统能效、锅炉系统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等。

二是锅炉销售单位销售锅炉产品是否符合节能环保有关要求、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建立并执行锅炉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等。

三是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是否按要求开展、是否同时对锅炉的主要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初始排放浓度进行测试等。

二、抽查发现问题情况本次抽查共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51家,问题115项。

其中存在问题的锅炉制造单位30家,问题58项,存在问题的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单位21家,问题57项(详见附件)。

(一)锅炉制造单位存在的问题。

有的锅炉制造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进行锅炉定型能效测试或锅炉初始排放测试;有的单位质保手册和程序文件中缺少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控制要求;有的单位管理评审和内审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有的单位未在产品总图上标注初始排放指标;有的单位未在锅炉安装说明书中对锅炉烟囱高度作出规定。

2021年《煤炭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1年《煤炭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煤炭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部署,按照省厅、市局、市政府生态环保工作总体要求,结合2020年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工作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任务,扎实推进散煤治理,大力加强煤炭市场监管,落实煤炭生产经营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坚持常态化监管。

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散煤治理,健全煤炭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落实四项监管职责,加强煤炭加工、经营环节质量监管,严厉查处劣质煤炭,为推进清洁煤炭供应体系建设工作,实现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目标提供保障。

二、组织机构成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煤炭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三、责任分工(一)市场综合科负责制定市局2020年煤炭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抓好组织牵头工作,做好落实监管工作任务,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流通环节煤炭质量监督抽查。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科负责煤炭加工企业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加工企业煤炭质量监督抽查。

(三)行政审批中心负责煤炭加工经营市场主体登记工作。

(四)信用监督管理处负责无照经营查处工作。

(五)各基层分局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四项监管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煤炭质量监督抽查,抓好各环节监管工作。

四、工作任务一是严把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准入关。

要严控市场主体增量,认真落实原省工商局《关于加强煤炭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建立煤炭经营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吉工商市字〔xx〕75号)文件精神,严格控制市场主体进入煤炭经营市场。

减少市场主体存量,对营业执照原有经营范围中含有煤炭经营但实际未开展经营活动的,指导其办理经营范围减项变更,对长期不从事经营的煤炭经销户,指导其办理注销登记。

二是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严格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经营行为。

加强生产经营煤炭市场主体监管,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煤炭的违法行为。

三是开展煤炭质量监督抽查,加大煤炭质量监管执法力度,严打劣质煤上市销售。

煤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煤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山东省煤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1抽样在企业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从蜂窝煤库房或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五块蜂窝煤,再随机抽取其中两块分别存放,一块按照GB/T474制备样品后进行质量指标试验;一块留存。

若需进行冷压强度项目实验时,应另外重新随机抽取十块蜂窝煤,其中五块作为实验用样品,另五块作为备用样品。

其他型煤从已包装好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两袋(箱)及以上样品,按照GB/T474规定的棋盘法或条带截取法缩分出两份,每份质量不应小于 4.0kg,分别封存,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表1蜂窝煤检验项目序号产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检测方法1蜂窝煤发热量(Qgr,d)GB34170GB34170表1全硫(St,d)GB34170表1挥发分(Vd)GB34170表1冷压强度(SCC)GB34170表1磷含量(Pd)GB34170表1氯含量(Cld)GB34170表1砷含量(Asd)GB34170表1汞含量(Hgd)GB34170表1氟含量(Fd)GB34170表1表2其他型煤检验项目序号产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检测方法1其他型煤发热量(Qgr,d)GB34170GB34170表2全硫(St,d)GB34170表2挥发分(Vd)GB34170表2冷压强度(SCC)GB34170表2落下强度(DS)GB34170表2 25㎜孔径限下率(b)GB34170表2磷含量(Pd)GB34170表2氯含量(Cld)GB34170表2砷含量(Asd)GB34170表2汞含量(Hgd)GB34170表2氟含量(Fd)GB34170表2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3判定规则3.1标准依据GB34170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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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细则
1 抽样 在企业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
生产的产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从蜂窝煤库房或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五块蜂窝煤,再随机抽取其中两块分别存放,一块
按照 GB/T 474 制备样品后进行质量指标试验;一块留存。若需进行冷压强度项目实验时, 应另外重新随机抽取十块蜂窝煤,其中五块作为实验用样品,另五块作为备用样品。
其他型煤从已包装好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两袋(箱)及以上样品,按照 GB/T 474 规定的 棋盘法或条带截取法缩分出两份,每份质量不应小于 4.0kg,分别封存,一份作为检验样品, 一份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 1 蜂窝煤检验项目
序 产品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发热量(Qgr,d) 全硫(St,d) 挥发分(Vd)
磷含量(Pd)、 氯含量(Cld) 砷含量(Asd) 汞含量(Hgd) 氟含量(Fd)
GB 34170 表2 GB 34170 表2 GB 34170 表2 GB 34170 表2 GB 34170 表2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 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3 判定规则 3.1 标准依据
GB 34170 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 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 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 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冷压强度(SCC)
1 蜂窝煤 磷含量(Pd)、 GB 34170 氯含量(Cld) 砷含量(Asd) 汞含量(Hgd) 氟含量(Fd)
检测方法
GB 34170 表1 GB 34170 表1 GB 34170 表1 GB 34170 表1 GB 34170 表1 GB 34170 表1 GB 34170 表1 GB 34170 表1 GB 34170 表1
1
表 2 其他型煤检验项目
序 产品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发热量(Qgr,d) 全硫(St,d) 挥发分(Vd)
冷压强度(SCC)
GB 34170 表2 GB 34170 表2 GB 34170 表2 GB 34170 表2
落下强度(DS)
GB 34170 表2
1 其他型煤 25㎜孔径限下率(b) GB 34170 GB 34170 表2
2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 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 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 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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