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产品抽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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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监测调查样本抽选-山东畜牧兽医局

畜禽监测调查样本抽选-山东畜牧兽医局

样本推算
二、散养户牛、羊、禽饲养总量 ■ 散养户的总量估计(如存栏量、出栏量、全年饲
养量等)为:
具体指标含义参见实施细则讨论稿 三、实际工作中 ,样本推算过程将由数据处理软件
完成。
抽样效果评估
一 、样本代表性: 抽样方差 ■ 层内总量指标的方差
■ 总方差
抽样效果评估
一 、样本代表性: 抽样方差 ■ 总方差的变异系数
■ 猪禽调查原则上仍在国家调查县范围 , 牛羊 生产分布偏态的 ,考虑在全省范围内抽样。
■ 抽样效果与规模切割点的划分 、如何分层都 有密切关系。
样本抽选过程
一 、抽样框的编制 ■ 利用农普住户2表 ,这些户是有农业生产
经营行为的户 , 即所有潜在的可能进行 畜禽饲养的户 。在小区一级加工出农户 总数 、猪牛羊禽农普年末时点存栏 、畜 牧养殖用房面积等主要指标。 ■ 生猪大县子总体抽样框的形成与指标选 取过程类同。
时间进度安排
■ 9月20日前各县(区 、市)优选出一套样 本 ,报总队畜牧业调查处确认 。总队于9 月20日前反馈确认结果 。10月28日前上 报摸底调查结果及评估报告 。摸底存栏 指标为第三季末时点数 , 出栏及肉产量 为前三季度时期数。
时间进度安排
■ 国家统计局批复最终抽样结果后 , 12月 上旬对县级调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 12 月中旬各县(区 、市)完成抽中小区辅 助调查员的选聘及业务培训工作 。12月 下旬完成各调查小区 、单位户 、规模户 的台账建立工作。
■ 抽样程序将自动输出主要指标的变异系 数 , 由此选择三套样本进行实际摸底评 估。
抽样效果评估
二 、实际生产和调查可操作性的评估
■ 对样本代表性实际操作方面的评估 ,包 括对普查小区的确认 , 即与实际的村民 小组进行对应 , 同时重点标注普查小区 (村民小组) 其农户数发生显著变化的 情况。

《山东省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山东省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市、县可参照执行或制定本级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指食用畜产品、蜂产品等初级产品和动物尿液的监测,包括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是指为了监督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养殖、屠宰等生产环节中的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

第五条 市、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部、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组织落实及相关处置工作。

第六条 承担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样品检测、结果汇总与分析,并协助抽样地畜牧兽医部门或执法机构实施抽样等工作。

第七条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经费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章 抽样第八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受检单位数据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监督抽检实行抽样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分离。

抽样工作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负责,各检验检测机构协助实施抽样等工作。

风险监测抽样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

第九条 监督抽检受检单位名单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实施方案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监测计划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监督抽检抽样人员组成中,应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对应的执法机构不少于2名持有执法证件的人员参与。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2020年畜禽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2020年畜禽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2020年畜禽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鲁牧畜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2020年畜禽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为加强畜禽种业市场监管,营造种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畜牧法》《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农业农村部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我局制定了《山东省2020年畜禽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0年4月26日山东省2020年畜禽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增强全省畜禽种业市场监管力度,激发畜禽品种选育、新品种培育及遗传改良工作的发展活力,提高畜禽种业发展质量,根据农业农村部种业监管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畜禽种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与目标(一)基本思路。

贯彻落实《畜牧法》、《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畜禽种业市场监管体系与监管能力,积极推进畜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品种权属主体产权保护意识。

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同时,本着“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优化区域协查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内外协作,不断提高监管能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主体创新活力,营造良好的畜禽种业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畜禽种业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违法生产经营与涉种涉诉案件明显减少,畜禽品种质量不断提高。

2020年全省各级畜牧主管部门畜禽种业监管工作具体目标如下:1.省级目标明确种业监管责任人、具体相关任务执行人及监管职责,印发全省畜禽种业监管工作方案,对辖区内市级、县级畜牧主管部门种业监管工作的现场督促检查分别达到50%、20%;组织对省级发证企业监管覆盖面达到50%,被检查企业不合格项整改合格率100%。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2020年山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2020年山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2020年山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鲁牧饲药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关于下达2020年山东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0 年饲料兽药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0〕8 号)要求,农业农村部今年在全国随机选取1000 家饲料生产企业,下达部级抽检任务饲料样品3000 批次(平均每个企业抽检3批次样品);在被监督抽样的饲料生产企业中,再按照30%比例选定部分企业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同时,还要求我省落实省级饲料监督抽检总数量不低于500批次,抽查企业总比例不低于30%。

为此,我局起草了《2020年省级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部级、省级饲料监督抽查有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饲料监督抽检(一)部级抽样、检查任务分工参照2018、2019年数量比例,部级饲料监督抽查预计将对我省270家饲料生产企业(比例为15%)进行抽样,从中选择81家(抽查企业总数30%的比例),检查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执行情况。

部级抽样、抽查企业名单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按照“双随机”原则,通过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系统确定,主要按照2019年部级已抽检企业今年不再抽检、今年省级和部级抽查企业名单不重复、上年度不合格企业跟踪必查等原则。

(二)省级饲料监督抽样根据省财政预算,2020年省局安排饲料监督抽检计划500批次,涉及各类饲料生产企业约167-200家,平均每个饲料生产企业抽检2-3批次样品,每个饲料经营和使用单位1-2批次,被抽样企业分为下列4种类型:1.2020年度省级饲料“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企业“监检联动”抽样;2.重点地区普查抽样,德州、东营、日照、济宁、泰安、淄博、枣庄、潍坊8个市饲料生产企业中未接受农业农村部2018、2019年度监督抽检的企业,请各市编列名单;3.重点企业跟踪抽样:2019年度部级和省级抽检不合格产品所在企业;2019年度全省饲料生产企业量化分级评定中评定为B、C级或者未评定的企业;2020年新冠疫情简化审批程序后发证企业质量跟踪抽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省政 府 部 门 文 件

山 东 省 畜 牧 兽 医局
关于 印发

山 东 省 畜 产 品 质量安 全

监 测 工 作规 范 》 的 通 知
鲁牧 质监 发
各市 畜牧 兽 医 局 年第
发 给 你们




各有 关处 室

局 属 各 有 关单 位


各检 测 机 构

次 局 长 办 公会 研 究 同 意

山 东 省 畜产 品 质 量安 全 监 测 工 作 规范 》


现印
请结合 工 作 实 际
认 真 贯彻 执 行
山 东 省畜 牧 兽 医 局



山 东 省 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测 工 作 规范








监 测 是 指食 用 畜禽 产 品 蜂 产 品 等 初 级产


品 的 监测




畜 产 品 监督 抽检

位开展 抽样 工 作 按 要 求 提 供 被 抽 样 单位

结果 确认 通 知 书 等
印 制 全省 使用

省 畜 牧兽 医 局 统
名 单 引 领 前 往 安 排 样 品 暂 存 上 级 抽样
、 、


单位 要 按 规 定 给 予 相应 经 费 补 助

第 八条
各 级 畜 牧 兽 医 行 政 主管部 门
、 、
构 受 理 检 测 异 议 汇 总 通 报 发 布监 测 信

2021山东省微耕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1山东省微耕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4.2.8 JB/T10266/4.2.4 JB/T10266/4.2.6
JB/T10266/4.2.5
GB 10395.10/10 JB/T10266/4.2.10 JB/T10266/5.1.4.1 JB/T10266/4.1.5 JB/T10266/4.1.7 JB/T10266/4.1.13 JB/T10266/4.1.19
是否作为监 督抽查项目

否,非主要安 全要求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 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标准依据
GB 10395.10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 第 10 部分:手扶微型耕耘机 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JB/T 10266 微型耕耘机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 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 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 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 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 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 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产地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产地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产地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鲁牧生字[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产地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鲁牧生字〔2007〕6号)各市畜牧局(办):为规范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促进我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有关文件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现场检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中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畜牧办生产科技处。

附件:1、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2、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现场检查实施细则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附件1: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为规范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确保检查结果的科学、公正,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和NY/T5341-2006《无公害食品认定认证现场检查规范》,制定本工作程序。

现场检查工作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整改措施验证和相关材料提交四部分。

一、现场检查准备(一)组成现场检查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在收到材料20个工作日内,山东省畜牧办公室选定有资质的检查员(至少3名)组成现场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由现场检查组组长根据申请人申请的范围,制定《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方案》和《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日程安排》。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3年鲜鸡蛋快速检测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3年鲜鸡蛋快速检测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3年鲜鸡蛋快速检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3.10.13•【字号】鲁牧质科市字〔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3年鲜鸡蛋快速检测方案》的通知鲁牧质科市字〔2023〕10号济宁、德州、聊城、菏泽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为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效率,我局制定了《2023年鲜鸡蛋快速检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23年鲜鸡蛋快速检测方案》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3年10月13日附件2023年鲜鸡蛋快速检测方案一、监测范围、环节济宁市、德州市、聊城市、菏泽市的蛋鸡养殖企业。

二、监测时间2023年12月底完成监测任务。

三、监测品种和数量(一)监测品种鲜鸡蛋。

(二)监测数量各市具体监测数量和各检测机构承检任务数量见附录1。

抽检应涵盖所有养殖规模的蛋鸡养殖场,原则上存栏量在2000只以下的养殖场占抽检任务量的10%,存栏量在2000~10000只的养殖场占抽检任务量的80%,存栏量在10000只以上的养殖场占抽检任务量的10%。

(三)抽样要求。

同一鸡舍最多抽取1批次样品,同一个养殖场最多抽取5批次样品。

1.快检:每批样品的抽样量为6枚鸡蛋,从同一鸡舍内的笼架上随机抽取,妥善封装,做好标识,并填写《鲜鸡蛋快速检测抽检单》(见附录7)。

快检组在快检抽样的同时,须提前抽取同批次18枚鸡蛋样品,做好封签,置于养殖企业蛋库,并告知养殖企业妥善保管。

2.监督抽检:抽样要求参照《山东省畜产品监督抽检抽样指导原则》(见附录6)执行,抽样单和封签上应当由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代表签字并盖公章。

抽样组如果对提前封好的18枚鸡蛋样品有异议,可以从鸡舍重新抽取18枚鸡蛋样品。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鲁牧质监发[2014]7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鲁牧质监发[2014]7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鲁牧质监发〔2014〕7号)各市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各检测机构:201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14年3月12日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保证监测结果的真实性、代表性、准确性和监测结果运用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指食用畜禽产品、蜂产品等初级产品的监测。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四条本规范所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不包括企业自检、委托检测、研究检测和仲裁检测等。

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对影响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及时发现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畜产品进行的抽样检测活动。

山东省饲料加工机械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山东省饲料加工机械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JB/T 9822.2 锤片式饲料粉碎机 第 2 部分:锤片
LS/T 3604 锤片粉碎机
LS/T 3605 锤片粉碎机 锤片
NY 1025 饲料切碎机安全使用技术条件
NY 644-饲料粉碎机安全技术要求
GB/T 6971 饲料粉碎机 试验方法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 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山东省饲料加工机械产品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 在企业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
产品。
表 1 抽取样品数量
序 产品种


抽样数量(台/片)
检验样品数量(台/片) 备用样品数量(台/片)
整机:3 台;
整机:2 台;
整机:1 台;
每台关键零部件:
每台关键零部件:①动刀 3 每台关键零部件:①动
4
动定刀片硬度
5
安全标志
GB 7681
GB 7681
JB/T 5171
JB/T 5171 JB/T 9707 GB 7681 GB 10396
序号 1 2 3 4 5
序号 1 2
3
4
5
6
表 3 青饲料切碎机 检验项目 安全要求 动、定刀片紧固件 动刀片质量差 动定刀片硬度 安全标志
表 4 饲料粉碎机 检验项目 安全要求
青饲料
2
①动刀 3 片/台,当动刀数 片/台,当动刀数小于 3 时, 刀 3 片/台,当动刀数小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2019年度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2019年度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2019年度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0.03.05•【字号】鲁牧饲药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关于2019年度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2019年度,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农业农村部农牧发〔2019〕8号)和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9年山东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实施方案》(鲁牧饲药发〔2019〕8号)部署,省局组织对全省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了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全年共分4次完成对全省16市地、200家生产企业、182家经营企业、115家养殖场户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共抽检样品506批,合格490批,不合格16批,合格率为96.8%,同比上升1%,表明兽药产品总体质量保持高位稳定。

其中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分别抽检200批、187批、119批,合格率分别为99%(同比上升1.2 %)、95.7%(同比上升0.3%)、94.9%(同比上升1.2%)。

16批不合格产品涉及15 家企业,其中:省外企业11家,占不合格产品企业总数的73.3%;省内企业4家(涉及青岛、泰安、德州3市),占不合格产品企业总数的26.6%。

省内企业中,不合格产品较多的市有:德州市共1家企业2批次产品不合格,占全部不合格产品总数的50%。

经营环节涉及青岛、烟台、济宁、日照、德州、菏泽7市8批产品,其中烟台2批产品。

使用环节涉及枣庄、潍坊、济宁、威海、日照、德州6市6批产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1.不合格项目:主要包括含量测定、鉴别、性状等方面,其中:含量测定6批、鉴别不合格6批、性状不合格2批,其他不合格2批。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3•【字号】鲁市监质监规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已经省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3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统筹、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和民生导向。

第三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级监督抽查以及对国家、外省省级移交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开展结果处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省级监督抽查,是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五条省级监督抽查分为日常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

日常监督抽查按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抽查根据上级部署、舆情信息、突发事件等产品质量监管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省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省监督抽查信息。

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负责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并按要求汇总、分析、上报相关工作情况。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鲁牧饲药字〔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鲁牧饲药字〔2024〕3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有关检测机构:为加强我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保障水平,我局制定了《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6月21日2024年山东省动物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一、总体安排(一)检测形式。

分动物尿液监督抽检(例行监督抽检和飞行抽检)和动物毛发风险监测两种方式。

例行监督抽检抽样由有关市、有关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承担检测单位协助做好现场监督抽样指导工作;飞行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由省畜牧兽医局和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共同负责,有关市做好配合。

(二)检测批次。

全省计划抽样监测2182批,其中:动物毛发100批,动物尿液2082批。

(三)承检单位。

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方圆标志检验检测(山东)有限公司、英格尔检测认证(山东)有限公司、威海德生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具体任务数量分配见附件1)。

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负责全部抽检结果汇总工作。

二、例行监测和风险监测(一)监测范围: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和菏泽13个市。

各市监测重点:济南市的济阳区、长清区和商河县;淄博市的临淄区和高青县;枣庄的峄城区和高新区;东营市的河口区和利津县;潍坊市的青州市、高密市和临朐县、济宁的嘉祥市和梁山县;泰安市的岱岳区和宁阳县;日照市的莒县、五莲县;临沂市的莒南县、蒙阴县和郯城县;德州市的陵城区、禹城市和临邑县;聊城市的冠县、莘县;滨州市的阳信县、无棣县和惠民县;菏泽市的曹县和郓城县。

畜产品抽样工作的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

畜产品抽样工作的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

畜产品抽样工作的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牛华星;陈玲;尹伶灵;冯修光;郭腾;徐红玮【期刊名称】《山东畜牧兽医》【年(卷),期】2012(000)006【总页数】1页(P70-70)【作者】牛华星;陈玲;尹伶灵;冯修光;郭腾;徐红玮【作者单位】山东省兽药质量检验所济南 250022;山东省兽药质量检验所济南250022;山东省兽药质量检验所济南 250022;山东省兽药质量检验所济南250022;山东省兽药质量检验所济南 250022;山东省兽药质量检验所济南2500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851.2+1随着畜牧业的迅速发展,畜产品市场日益丰富。

肉蛋奶等畜产品是食品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大多数消费者不可或缺的营养来源。

有毒有害及有安全隐患的畜产品极易导致食物中毒、身体损害甚至危及人的生命安全,“瘦肉精”畜产品中毒事件、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就是明证。

国家近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一再加大监管力度,陆续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农业部依法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处理。

其中抽样是保证监测结果是否具有公正性和代表性的重要环节,抽样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有问题样品的可追溯性。

因此,抽样过程的规范操作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总结了畜产品抽样工作中的各项技术要点及注意事项以供同行参考。

1 抽样的技术要求1.1 抽样准备工作目前农业部下达的畜产品监测任务主要有五种情况,根据下达任务来源不同,抽样依据也不同:(1)国家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任务。

抽样依据农业部199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2)无公害农产品监测工作。

抽样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畜禽产品抽样》(NY/T5344.6-2006);(3)全国大、中城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任务。

抽样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行为规范》《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及(NY/T5344.6-2006);(4)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抽样依据《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5)其他各种监督抽查任务。

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技术规范

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技术规范

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技术规范为了加强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水平,规范抽样程序,完善抽样工作流程。

特制定本抽样细则及注意事项。

(一)畜产品1、样品采集(1)猪尿样品按照抽样要求,在生猪养殖场育肥猪圈中或屠宰场屠宰线上使用一次性纸杯进行样品采集(采集样品不能少于半杯以方便后续步骤)(2)牛奶及畜禽饮用水样品牛奶样品需从奶牛养殖企业储奶罐中抽取,取样之前需要打开搅拌装置充分搅拌一分钟,抽取奶样约一升。

畜禽饮用水从水源处抽取,取样量约一升。

(3)肉类样品抽取的样品需要纯瘦肉,每个样品重量要求500g至600g。

2、样品分装(1)猪尿样品把采集的样品分三份平均分配到统一配发的50ml塑料瓶中,拧紧塑料瓶盖。

(2)牛奶及畜禽饮用水样品每一样品分为三份平均分装到三个300ml以上的干净塑料瓶中(样品装量占全瓶三分之二即可),拧紧瓶盖。

(3)肉类样品每一样品平均分为三份,每份大约200g,装入自封袋中,排出袋中空气并封口。

3、封存样品检查封条,封条需准备三张对应所抽三份样品,封条上应有抽样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封条,注明样品编号和抽样日期,并要求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

用透明胶带对每份样品进行封样,要求样品编号及签名外露。

(猪尿样品允许使用同一封条封存相同企业多个样品,但要求每个样品都要注明编号。

其他样品要求每个样品都要使用封条封样)4、填抽样单认真填写兽药残留监测抽样单。

必填内容为:样品编号、样品名称(如:猪尿、猪肉、牛奶等)、动物品种(如:猪、奶牛等)、抽样基数(养殖场存栏数或检疫票的登记数)、样本数量(猪尿登记为约50ml×3瓶,牛奶及水登记为300ml×3瓶)、抽样数量(约500g×3袋)、批号(流通环节登记免疫证号,养殖场不填写)、抽样日期(抽样当天日期)、封装情况(塑料瓶)、保存情况(冷藏或常温)、运输情况(汽运)、单位名称(受检单位工商登记全名)、地址(精确到村或街道)、电话(受检单位负责人或联系人电话)、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被抽样单位负责人或联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抽样单位签字盖章(加盖抽检单位公章并由现场抽样人员签字(必须两人))。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鲁牧饲药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鲁牧饲药发〔2022〕5号各有关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我局制定了山东省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安排,省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我省畜禽及其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共80批,并配合完成国家监控计划的抽查任务,及时报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监测结果;各有关市按照任务分工(附件1)和《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组织抽样,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

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承担相关检测任务。

二、抽检要求(一)各有关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做好辖区内畜禽及其产品抽样工作,安排官方取样人员进行采样,并在抽样单上签字,样品按规定时间送至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根据需要指导官方取样人员采样,与官方抽样人员做好样品交接手续,样品购买费用由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支付。

(二)抽检活动严格执行《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

(三)畜禽产品样品原则上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

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

开展鸡肉、鸡肝以及鸡蛋中兽药残留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科学确定抽样方式。

按照两个时段(6月底前为第一时段,7月至10月底为第二时段),全年均匀抽样,不得在某一时段集中抽样。

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畜产品抽样中的注意事项

畜产品抽样中的注意事项

畜产品抽样中的注意事项畜产品抽样是一项重要的食品安全检测工作。

正确的抽样方法和注意事项可以有效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下面是关于畜产品抽样中的注意事项。

一、抽样方法1.随机抽样。

抽样应随机、全面、均匀,避免因为多次抽样而导致样品的污染。

2. 抽样量。

抽样量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一般按照该批次产品的总量来计算抽样量,推荐抽样数量为5-10%。

3. 抽样时间。

抽样时间必须在正常销售时间内完成,便于反映产品的真实情况。

二、注意事项1.选取代表性样品。

选取样品时应该选择一定数量的代表性样品,主要保证样品中含有各种可能存在的问题及缺陷。

在选择样品时,应该尽量选择成品或末梢产品。

2.避免抽样污染。

在抽样过程中,应该在容器的内部喷洒酒精,并确保抽样器的无菌状态。

要避免多次抽样,防止样品污染。

3.尽快送检。

在完成抽样后,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将样品送往实验室进行检测。

如果条件允许,需要将样品置于低温环境中,保持产品新鲜度。

4.保持成品状态。

在抽样时要注意保持成品状态,并防止被污染。

选取样品时需要对畜产品进行无损伤性取样。

5.注意质量和风险。

在抽样时,应该了解食品的生产情况、处理过程和贮存条件,选择风险较大的部位进行抽样。

6.样品的保存。

在抽样后,需要将样品置于低温状态下,避免样品发生过快的腐败。

在保存样品时要注意防潮、防腐。

7.跟踪监管。

畜产品的抽样并不是一项单纯的检测活动,它还需要结合跟踪监管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总而言之,畜产品抽样是食品安全检测的重要环节之一。

抽样时要注意抽样方法、样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风险。

只有如此,才能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山东省2018年第一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山东省2018年第一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山东省2018年第一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鲁牧饲药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山东省2018年第一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各市畜牧兽医局,省兽药质量检验所: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加大兽药打假治劣工作力度,净化兽药市场,保障动物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现状,特制订2018年第一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一、抽检数量2018年度第一次兽药监督抽检计划150批,抽样市为潍坊、淄博两个市,其中淄博生产环节4批,经营环节6批,使用环节5批,合计15批;潍坊生产环节80批,经营环节30批,使用环节25批,合计135批。

二、抽检比例1.监测抽检。

近年来未曾被抽检过的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新建或新增剂型的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以及进口兽药产品,其抽检批次应不少于抽检批次的20%。

监测抽检产品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原则上各环节(生产、经营、使用)抽检批次按2:5:3比例进行。

2.跟踪抽检。

2017年以来被列入兽药监督抽检通报的产品、有被举报记录企业的产品以及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产品列入跟踪抽检范围,其抽检批次应不少于抽检批次的20%。

3.定向抽检。

2017年度农业部通报并经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次(含6批次)以上、且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占被抽检产品总数30%以上的企业列为定向抽检范围,其抽检批次应不少于抽检批次的10%。

并加强对该类企业产品的监督抽检,全年抽检不少于10批次。

4.鉴别抽检。

对抽样或检验过程中发现涉嫌添加非法药物成分的产品需列为鉴别抽检,包括涉嫌改变组方产品、涉嫌添加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产品、中兽药中添加化学药物成分的产品,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30%。

山东省畜产品抽样细则

山东省畜产品抽样细则

附件1山东省畜产品抽样细则1 范围本细则规定了畜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畜产品的监督抽检、异地抽检、飞行抽检、风险监测。

2 抽样要求2.1 基本原则为保证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抽样应按随机原则进行。

同时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事先不得通知被检抽查人,确保抽样的真实性。

2.2 抽样人员抽样人员负责抽样、分样、封装和标记,并在适当条件下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2.3 抽样工具2.3.1 肉类不锈钢刀具、洁净的食品包装袋、低温样品保存箱、一次性手套、标签、封条等。

2.3.2 蛋类洁净卫生的专用格状盛蛋盘、样品保存箱、一次性手套、标签、封条等。

2.3.3 奶类搅拌棒、取样器、塑料密闭采样瓶、低温样品保存箱、一次性手套、标签、封条、盛放微生物检验用样品的灭菌容器等。

2.3.4 蜂产品搅拌棒、取样器、塑料密闭采样瓶或洁净的食品包装袋、低温样品保存箱、一次性手套、标签、封条等。

3 方法3.1 组批3.1.1 养殖场(厂/户)以同一养殖场、养殖条件相同、同一天或同一时段生产的产品为一检验批。

3.1.2 屠宰场以来源于同一地区、同一养殖场、同一时段屠宰的动物为一检验批。

3.1.3 市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产品明示的批号或检验检疫证明为一检验批。

3.2 养殖场(厂/户)抽样3.2.1 蛋类随机在当日的产蛋架上抽样。

样品应尽可能覆盖全禽舍,将所得的样品混合后再随机抽取,每个样品量不得低于18枚,平均分成3份。

抽样数量见表1。

表1:日产蛋量(枚) 低于1000 1001~50005001~10000 大于10000抽样份数 1~2 2~3 3~5 83.2.2 奶类充分搅拌混合后取样,每个贮奶罐抽取一个样品,每个样品量不得低于900mL,平均分成3份。

3.2.3 蜂产品随机在包装容器内提取蜂产品,充分搅拌混合后取样,每个样品量不得低于900mL(g),平均分成3份3.3 屠宰场抽样3.3.1 猪牛羊肉从抽样胴体的背部、腿部、臀尖等部位之一的肌肉组织上取样,每份取样量不低于900g,平均分成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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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猪牛羊肉 从抽样胴体的背部、腿部、臀尖等部位之一的肌肉组织
上取样,每份取样量不低于 900g,平均分成 3 份。抽样数量
见表 2。 表 2:
样本总量(N) 10~50
51~100 101~250 251 以上
样本量(n)
2~5
3~8
5~12
7 以上
注:N 为样本总量,即样本总体中所包含的单位产品的总数;n 为样本量。
样品抽取后,应按以下要求操作:肉样、肝脏、奶类和 蜂王浆应在冷冻状态下保存(-18℃),蛋类:0~4℃。 6.2.2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无污染。 6.2.3 样品交接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 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 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 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够用“0”补齐。例:2013 年 1 月 1 日在潍坊抽取的第 1 个
猪肉,其编号为:WF/P/M/20130101/01。
4.3 抽样单填写
样品名称:所取样品的种类及部位。如:牛肉、猪肝等。
抽样基数:样本总量。
样品数量:所取样品的重量或体积。
批号:样品所在批的批号或抽样日期。
除蛋类、生鲜牛乳和蜂产品外,必须填写检验检疫证号。

5 样品封存
13
抽取的样品不得进行任何洗涤或处理,将抽得样品平均 分成 3 份,分别用洁净的食品袋或其它器具包装,贴上封条, 封条上标明封样人姓名、封样日期、抽样编号,其中 1 份交 被抽查人保存,另外 2 份送交检验机构。 6 样品运输 6.1 样品保管
为确保样品的稳定性和完整性,抽取的样品应由专人妥 善保存,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机构。 6.2 保存和运输 6.2.1 保存
地区代码 JNi TA WH RZ LW LY DZ
地区名称 聊城 滨州 菏泽
地区代码 LC BZ HZ
样品种类代码如下:
样品种类 肌肉 蛋
蜂产 奶 肝脏

样品种类代码 M E Mi L B
动物品种代码如下:
动物品种 牛 羊 猪 鸡 兔 鸭 鹅 蜂
代码
B O P C R D G Be
样品序号为同一次取样过程中的编号,通常为 2 位,不
抽样时应由抽样人员仔细填写抽样单,编写抽样编号。 4.2 抽样编号
抽样编号格式为:[地区代码]/[动物品种代码]/[样品 种类代码]/[取样日期]/[样品序号]。
12
地区代码如下:
地区名称 济南 青岛 淄博 枣庄 东营 烟台 潍坊
地区代码 JN QD ZB ZZ DY YT WF
地区名称 济宁 泰安 威海 日照 莱芜 临沂 德州
一次性手套、标签、封条、盛放微生物检验用样品的灭菌容 器等。 2.3.4 蜂产品
搅拌棒、取样器、塑料密闭采样瓶或洁净的食品包装袋、 低温样品保存箱、一次性手套、标签、封条等。 3 方法 3.1 组批 3.1.1 养殖场(厂/户)
以同一养殖场、养殖条件相同、同一天或同一时段生产 的产品为一检验批。 3.1.2 屠宰场
日产蛋量(枚) 低于 1000 1001~5000 5001~10000 大于 10000
10
抽样份数
1~2
2~3
3~5
8
3.2.2 奶类
充分搅拌混合后取样,每个贮奶罐抽取一个样品,每个样品 量不得低于 900mL,平均分成 3 份。 3.2.3 蜂产品
随机在包装容器内提取蜂产品,充分搅拌混合后取样, 每个样品量不得低于 900mL(g),平均分成 3 份 3.3 屠宰场抽样
11
样本量(n)
1~2
2~3
3~5
8
注:N 为样本总量,即样本总体中所包含的单位产品的总数;n 为样本量。
3.3.4 鸡肝 取同批鸡肝 12 个为 1 份,平均分成 3 份。抽样数量见
表 3。 3.4 市场抽样 3.4.1 肉类
随机抽取腿部、背部等肌肉,每个样品重量不得低于 900g,平均分成 3 份。 3.4.2 蛋类
抽样人员负责抽样、分样、封装和标记,并在适当条件 下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2.3 抽样工具 2.3.1 肉类
不锈钢刀具、洁净的食品包装袋、低温样品保存箱、一 次性手套、标签、封条等。 2.3.2 蛋类
洁净卫生的专用格状盛蛋盘、样品保存箱、一次性手套、 标签、封条等。
9
2.3.3 奶类 搅拌棒、取样器、塑料密闭采样瓶、低温样品保存箱、
以来源于同一地区、同一养殖场、同一时段屠宰的动物 为一检验批。 3.1.3 市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以产品明示的批号或检验检疫证明为一检验批。 3.2 养殖场(厂/户)抽样 3.2.1 蛋类
随机在当日的产蛋架上抽样。样品应尽可能覆盖全禽 舍,将所得的样品混合后再随机抽取,每个样品量不得低于 18 枚,平均分成 3 份。抽样数量见表 1。 表 1:
14
附件 2
可疑样品确证审核通知单(存根)
样品下达部门或单位
送样单位
送样时间
送样批次
送样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质监处经办人
质监处审核人
接收单位
接收人(签字)
检验确证时间 检验结果:
报送省局时间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取样不少于 18 枚,平均分成 3 份。 3.4.3 奶类
在贮奶容器内搅拌均匀后,分别从上部、中部、底部等 量随机抽取,或在运输奶车出料时前、中、后等量抽取,混 匀,每个样品不得低于 900mL,平均分成 3 份。 3.4.4 蜂产品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充分搅拌混合后取样,每个样 品量不得低于 900mL(g),平均分成 3 份。 4 记录 4.1 要求
3.3.2 猪肝 随机抽取 1~2 叶肝脏,约 900g,平均分成 3 份。抽样
数量见表 2。 3.3.3 鸡、鸭、鹅、兔肉
从每批中随机抽取禽、兔腿和胸部等肌肉,每个样品不
少于 900g,平均分成 3 份。抽样数量见表 3。 表 3:
样本总量(N) 低于 1000 1001~5000 5001~10000 大于 10000
附件 1
山东省畜产品抽样细则
1 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畜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
存和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畜产品的监督抽检、异地抽检、飞行抽检、
风险监测。 2 抽样要求 2.1 基本原则
为保证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抽样应按随机原则进 行。同时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事先不得通知被检抽查人, 确保抽样的真实性。 2.2 抽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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