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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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模板】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模板】
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8条
17
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5条
18
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工会法第50条,《劳
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19
用人单位是否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工力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工会法第51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第2项
20
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工会法第52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第3和第4项
21
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22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
23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职工劳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
40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34
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条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2、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
社会保险
35
用人单位(包括有缴纳社保义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9.12.27
•【文号】人社部函〔2019〕173号
•【施行日期】2019.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
版)》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9〕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2016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中公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根据近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情况,我部重新修订编制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清单并结合地方立法情况,对本地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修订完善,主动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过程中如遇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攀枝花市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攀枝花市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0.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随机抽查
附件1
攀枝花市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
方式
备 注
1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十一条、十四条第一款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四条、七条、十二条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8.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9.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是否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一、执法依据
1.劳动法
2.劳动合同法
3.就业促进法
4.社会保险法
5.工会法
6.民办教育促进法
7.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8.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9.失业保险条例
10.工伤保险条例
1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12.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7.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8.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4 —
19.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2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25.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26.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2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28.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9.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二、事项清单
— 5 —
息休假
— 6 —
— 7 —
— 8 —。

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保障监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模板】

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保障监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模板】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违规办学
劳务派遣规定
20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1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许可证》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24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民主程序确定本单位辅助性岗位
25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违反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26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32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33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以担保或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34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
使用童工
35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未按规定将童工送交其监护人
36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
常州市**区劳动保障监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名称
序号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及要求
违反行政许可类规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定
1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
2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未来自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

宣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宣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7.《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二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机抽查
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办公室、劳动监察科、就业促进科、外国专家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行政审批科、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按职责分别负责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社会事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社会事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抽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抽查
消毒产品及消毒服务机构卫生监督检查
对生产企业人员资质;生产环境卫生;生产原料、成品的储存运输;生产过程、产品质量、产品检验情况等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抽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抽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行政执法、具体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局各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7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执法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随机抽查依据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有:1.劳动法2.劳动合同法3.就业促进法4.社会保险法5.工会法6.民办教育促进法7.《劳动保障监察条例》8.《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9.《失业保险条例》10.《工伤保险条例》1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2.《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1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7.《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18.《中外合作办学条例》19.《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20.《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3.《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25.《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6.《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7.《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8.《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9.《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30.《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31.《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32.《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3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35.《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36.《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37.《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38.《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39.《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40.《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4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4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43.《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44.《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45.《广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二、事项清单。

XX市人社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

XX市人社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
本地区存续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县(市、区)人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
3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全省民营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全省劳务派遣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县(市、区)人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
备注:事项类别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检查主体根据层级确定;检查方式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XX市人社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
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检查
本地区存续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县(市、区)人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情况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
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
本地区存续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县(市、区)人社部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
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检查
本地区存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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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
全区存续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
现场检查
区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
4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全区劳务派遣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
5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考核机构检查
1.《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3〕134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
2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外)
社会事项
现场检查
区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
3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全区民营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检查
全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人社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5〕29号)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检查
全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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