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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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涉案价格认定

如何界定涉案价格认定

如何界定涉案价格认定在⼀些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涉案物品价格的认定是很重要的,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量刑的问题,⽽对涉案物品价格要怎么认定⼀直存在不少的难题,那么如何界定涉案价格认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怎么界定涉案价格认定价格认定协助书是提出机关明确协助事项且具有法律效⼒的⽂书,是价格认定⼯作开展的启动程序。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依据并严格按照协助书的要求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不能超越或改变其内容。

价格认定协助⽂书主要由《价格认定协助书》和《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有基本格式和细化格式两种)组成,提出单位所提交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资料均应加盖提出单位公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其中有“六要素”⾄关重要,1.理清案件性质:案件性质是指⾏为⼈涉及的涉嫌案件的具体名称。

在刑事案件中,涉嫌案件罪名的不同,所运⽤的价格认定⼯作⽅法是不⼀样的,⽐如盗窃物品价格认定与涉嫌破坏⽣产经营罪物品的价格认定,其价格认定结果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司法机关、案件当事⼈和关联⼈或律师极易对此类价格认定结论提出疑问,必须严格把关,否则容易造成价格认定协助书与价格认定结论之间出现缘⽊求鱼,升⼭采珠的现象。

2.明确价格认定⽬的:价格认定⽬的位于价格认定结论书第⼀事项中,是进⾏价格认定⼯作的“引擎”。

其实质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途,便于价格认定⼈员在具体实施中确定价格认定的技术路线。

如《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第⼆条明确,价格认定结论仅作为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

因此在协助书中,提出⽅应明确价格⽤途,避免混淆价格定义。

另外注意的是,认定标的价格适⽤的区域或某些特定情况下的适⽤范围必须明确。

⽐如不同产出地河砂的质地不⼀,价格也存在差异,应给予界定。

3.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要重视如下三⽅⾯:(1)“标的详细描述”:应根据实际情况清晰描述标的(如:型号、⽣产⼚家、规格、颜⾊、重量、长度、单位、购置时状态等),标的描述不完整、不够全⾯、填写不明,就影响标的价格特征的把握。

价格认定协助书

价格认定协助书

(提出机关名称)价格认定协助书(文号)(价格认定机构名称):我单位办理的涉嫌(案件名称)一案,需对(价格认定标的)等在年月日(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价格内涵)进行认定。

请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价格认定,为本单位办理该案件提供价格依据。

价格认定内容及要求:。

附:一、《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二、其它材料,共份(一)(二)(三)年月日(提出机关公章)联系人(经办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邮编: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基本样式)标的物状况价格认定要求序号标的名称及数量标的状态标的详细描述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内涵基准日状况的确定其他要求1 1、是否灭失□是□否2、基准日状态是否已发生较大改变□是□否□市场零售价格□市场批发(批量)价格□在产品价格□产成品出厂价格□(其他)□查(勘)验状况□全新状况□(其他)2 1、是否灭失□是□否2、基准日状态是否已发生较大改变□是□否□市场零售价格□市场批发(批量)价格□在产品价格□产成品出厂价格□(其他)□查(勘)验状况□全新状况□(其他)3 1、是否灭失□是□否2、基准日状态是否已发生较大改变□是□否□市场零售价格□市场批发(批量)价格□在产品价格□产成品出厂价格□(其他)□查(勘)验状况□全新状况□(其他)提出机关声明:对于灭失物及在基准日的状态已发生重大改变的标的物,请根据我们认定的情况进行价格认定。

2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细化格式)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机器设备标的状况序号标的名称及数量标的详细描述1 规格型号:产地:购置时间:购置地点:原购单价:是否在用:□是□否其他: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建筑物、土地标的状况序号标的名称及数量标的详细描述1权属证号:详细地址:建筑物(土地)性质:建筑物结构(土地状况):其他: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古玩、珠宝、玉石、字画标的状况序号标的名称及数量标的详细描述1 是否有质量、真伪等检测、鉴定证书(报告):□有证书/报告编号:□无外形:尺寸:重量:颜色:品质(等级):成色:完整性:配件情况:原购价格:其他: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手机标的状况序号标的名称及数量标的详细描述1 品牌型号: IMEI号:配件:入网许可证号: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是□否其他: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机动车标的状况序号标的名称及数量标的详细描述1 品牌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初次登记日期:累计行程(表显):使用性质:□营运□非营运其他:。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6年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6年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

其中:(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浅谈价格认定档案管理工作

浅谈价格认定档案管理工作

浅谈价格认定档案管理工作作者:黄丽君来源:《卷宗》2016年第02期价格认定局作为物价局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承担着对纪检监察、刑事、经济、行政以及仲裁案件中涉及的各类财物价值鉴定,所出具的价格结论报告是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价格认定业务网络覆盖的范围包括全国县级以上地区价格认定局3224个,平均每年每个认定局的报告数量超万件,数量多、风险大、责任重,对于这样性质的机构,加强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显得尤为重要。

1 价格认定文书概述价格认定文书是记录、描述或反映整个价格认定过程和结果的类文件的统称。

属于专门业务文书,主要有四种:1、价格认定协助书:协助书是一种合同契约文件,由认定提出机关与价格认定机构共同签字,如实提供认定标的物的详细资料,载明认定的目的、要求。

2、价格认定调查资料:接受价格认定后,根据业务需要搜集的相关资料,包括相关的法律依据、委托事项的背景材料、相关照片、技术鉴定、现场勘查、市场调查等。

3、价格认定结论书:反应价格认定过程和成果的综合性文件,是价格认定的成果形态。

4、价格认定复核裁定书:价格认定的的复核裁定机构在完成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复核裁定后,必须向提出价格认定方出具复核裁定书或最终复核裁定书。

2 规范价格认定文书的归档与管理档案管理作为价格认定局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是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必要条件。

科学的管理价格认定文书档案,为认定局今后开展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是进行经验积累的宝贵资源。

1、配备专人,统一管理。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实行集中统一、专人管理制度。

价格认定局各业务部门选派专门工作人员兼管文书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文书的收集、整理工作。

待各业务部门整理、立卷完毕后,将相应文书档案及时交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整理归档。

2、严格分类,科学管理。

对价格认证档案实行科学管理,按照年度和案件标的类型分开,根据案件标的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

在此基础上,价格认定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

价格确认书

价格确认书

价格确认书一、引言价格确认书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由买方向卖方发出的一种文件,用于确认双方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达成一致。

本文档旨在为商业合作提供一个明确的价格确认文件,以确保双方的权益。

二、价格确认内容根据双方的商业协议和洽谈的结果,特此确认以下交易的价格:1. 商品/服务描述:详细列出被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等详细信息。

2. 单价:商定的每个商品/服务的单价。

3. 总价:商品/服务的单价乘以数量所得出的总金额。

4. 支付方式:买方和卖方商定的支付方式,例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5. 交付方式:商定的商品/服务的交付方式,例如快递、自提等。

6. 交货时间:商定的商品/服务的交付时间。

7. 税金:根据法律法规或双方商议确定的需要支付的税金。

8. 其他费用:除了商品/服务价格之外,买方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例如运输费用、安装费用等。

三、价格确认的有效性和责任1. 双方同意本价格确认书视为双方之间的法律约束文件,并同意严格按照约定履行。

2.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任何争议,双方同意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有权向相关仲裁机构寻求救济。

3. 在价格确认书签署后,如果需要对价格进行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及时更新价格确认书。

4. 如果因为买方的原因导致价格确认书无效,买方将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等。

5. 如果因为卖方的原因导致价格确认书无效,卖方将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款、赔偿等。

四、其他条款1. 本价格确认书仅适用于被确认的交易,不得用于其他交易。

2. 本价格确认书的生效条件是双方签字确认。

3. 本价格确认书的文件原件和电子文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价格确认书的任何修改或附加条款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五、签署本价格确认书的签署表示双方对交易价格的确认和接受,双方同意并承诺按照本价格确认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买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卖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六、总结价格确认书是商业活动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件,它在商业合作中起到明确双方权益、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作用。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

其中:(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pdf

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pdf
定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提出机关未确定其在价格认定基准日
状态的。
第十三条价格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是指提出机关
提出的价格认定协助、复核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时,价格认定机构
向提出机关出具的说明不予受理原因的文书。
—5—
第十四条中止通知书,是指价格认定(复核)工作有中止情
形时,价格认定机构向提出机关出具的说明中止原因的文书。
(二)复核的范围及内容。表明价格认定机构根据价格认定复核
申请书所载内容对异议事项及相关部分进行了复核。但价格认定机
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不受异议事项限制,对原价格认定涉及的所
有内容进行复核。
(三)复核过程要述。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简要描述复核主要过程,如对实物查(勘)验、市场调查
以及分析测算等环节的核实情况。
的基础。查(勘)验结果与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内容不符时,应当
要求提出机关书面予以明确或重新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八条听取意见记录,是记录听取意见过程、内容的书面资
料。
第九条市场调查记录,是记录市场调查过程及调查结果的书
面资料,是价格认定的重要参考资料。
第十条测算说明,是记录价格认定测算过程的书面资料。测
(三)复核的异议事项;
(四)提出复核的理由和依据;
—3—
(五)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六)提出复核的日期;
(七)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应当后附原价格认定结论书或者原价格认
定复核决定书。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六条工作程序单,是跟踪、落实、执行各项价格认定工作
□(其他)

发改价证办〔〕84号

发改价证办〔〕84号

发改价证办〔〕8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为贯彻执行《价格认定规定》,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我们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对《价格鉴定行为规范(XX年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附件:《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XX年4月15日附件: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最新)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最新)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最新)价格认定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也是风险较大的工作,价格认定工作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工作起着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具有较高的政治性、纪律性、法律性和专业性要求,同时,价格认定工作要求价格认定人员在工作中加强风险意识,要求每个价格认定工作人员对价格认定工作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

2018年6月以来,大关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认真按照国家中心、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认定学习提升年活动的文件要求,积极组织价格认定工作人员进行了专项学习和调研,并全部参加了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知识库答题,价格认定人员能力素质进一步得到较大提升。

现将学习提升年活动中的一些思考予以归纳整理,主要是价格认定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以供同仁参考。

一、审核《价格认定协助书》应注意的问题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十二条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价格认定协助书》是提出机关提出认定事项、明确价格认定目的及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价格认定机构仅在《价格认定协助书》载明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清晰、具体,反映出协助提出方对于价格认定的要求。

提出方将价格认定协助书提交价格认定机构,是启动价格认定的必经程序,也是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始。

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首先是对价格认定协助书的审核。

但是,在价格认定工作中,价格认定人员往往对《价格认定协助书》的重视不够,审核把关不严,给整个价格认定工作带来一定风险。

工作中常遇到的情况如下:(一)价格认定的目的。

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便于价格认定机构从整体上把握工作方向,明确工作思路,对于刑事案件应说明涉嫌案件的罪名。

但是,有些提出机关协助书上不明确载明价格认定案件名称的性质及目的。

(二)价格认定标的描述不完整。

协助书和明细表中查获、或盗窃标的的地点不写,是否灭失物未填写,品种不具体,价格认定标的的描述不完整。

价格认定办事指南

价格认定办事指南

价格认定办事指南一、价格认定范围(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二)海关走私(涉嫌违规)涉及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部分物品;(三)财政部门及打私办没收的须进行价格认定的物品。

二、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号);(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号);(四)广东省物价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走私物品估价问题复函的通知》(粤价〔〕号);(五)《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六)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号)(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号)(八)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号)三、价格认定所需资料(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含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

应包括的内容:、价格认定机构名称、价格认定目的;、价格内涵;、提出日期;、价格认定基准日;、认定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产地、真伪认定情况等,若标的已灭失,委托方应注明使用情况、新旧程度等;、提供材料名称、份数;、联系人、联系方式;、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以下物品提出价格认定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机动车应提供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车辆管理部门入户的相关资料;、进出口物品应提供发票、合同或海关报关单等有效凭证及复印件;、贵金属、珠宝玉石、名贵手表、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矿产资源等物品,应附相关部门技术(质量)鉴定证明书或专业部门提供的鉴定资料;、建设、安装工程或专项定制产品,应提供相应的报价单、协议、图纸及工程量等资料;、生产或加工企业的半成品,应提供生产或加工该种物品(或同类物品)的成本构成表和质量检测证明书;、侵权和伪劣商品,须提供有关部门技术(质量)鉴定证明书及知识产权人、合法使用人、授权代理人或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侵权情况的证明材料;、寻衅滋事案件,标的被损坏的程度较为关键,须保留作案后现场及被损坏标的,确实没有现场的也应附清晰的现场照片。

价格认定规定释义

价格认定规定释义

《价格认定规定》释义1、初次价格认定程序包括哪些环节?2、价格认定协助书的内容有哪些?价格认定协助书是一种格式化的文书,具有简明、规范、便利等特点,即简化了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事项的程序,又规范了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的程序。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提出机关请求给予行政协助的价格认定机构名称;二是价格认定目的,即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三是价格认定标的的情况,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载明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以及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四是价格认定要求,明确价格内涵、价格认定基准日以及其他要求;五是提出机关的名称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记明提出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具体案件经办人员等。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还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以明确提出机关的责任。

3、价格认定复核程序包括哪些环节?4、价格认定的受理条件有哪些?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涉嫌违纪案件、涉嫌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及执法活动、国家赔偿事项、国家补偿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复核的申请材料应包括哪些?《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复核标的的名称、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内涵;(三)复核的异议事项;(四)提出复核的理由和依据;(五)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六)提出复核的日期;(七)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应当附原价格认定结论书或者原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

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7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7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

其中:(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2024修正)

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2024修正)

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价格认定机构与人员第三章价格认定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行为,有效惩治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监察、司法、行政执法工作的客观公正和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指经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下统称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对监察、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案件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等,依法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机构与人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分级受理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事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认定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从事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人员应当接受价格认定专业培训,具备价格认定专业能力。

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105

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105

杭锦后旗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杭锦后旗公安局:
你单位《价格认定协助书》办理武庆光盗窃案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第二项涉及受害人被盗的海鸥牌照相机一部98年购买。

第三项海鸥牌照相机单反镜头一个98年购买。

第四项汤姆牌照相机一部2002年购买。

第七项钱包一个2011年购买品牌不详。

经我中心人员市场调查,其中第二、三、四项标的物购买年代已久,属于市场淘汰产品,无市场交易实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价格鉴证操作规程》内发改价字(2013)1992号。

照相机寿命年限为6-8年,标的物已超出耐用年限。

第七项钱包品牌不详,无市场交易实例。

价格认定事项不予受理。

你单位提供的标的物明细表及相关材料随函退还。

特此通知。

杭锦后旗价格认证中心
2017年11月30日。

电瓶车价格证明

电瓶车价格证明

电瓶车价格证明一、受理提出机关应在价格认定协助书中明确标的电动车的基本情况,包括品牌、款式(简易款,豪华款,摩电款)、款型、车牌号、车架号、电机号、整车购置时间、用途(代步、运输)、外置配件(充电器)及电瓶品牌、规格、生产日期、购置日期等。

标的电动车已灭失的,提出机关须对价格认定基准日标的状况进行书面明确,除电动车基本情况外,需提供主要部件的配置情况,包括电机、控制器功率、刹车(碟刹/毂刹)、减震(弹簧/液压/气压)、轮胎(普通/真空)等,明确用途、零部件是否有损坏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购置凭证、询问/讯问笔录等证明材料。

电动车实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提出机关应就变化内容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查(勘)验(一)价格认定人员应结合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材料进行电动车实物查(勘)验,提出机关需派员在场,电瓶、控制器等零部件查(勘)验在征得提出机关同意、不损坏电动车情况下可进行适当的拆解,必要时可通过专业维修店、专业人员予以协助。

(二)查(勘)验内容1.电动车外观核对电动车品牌、款式、款型、车牌号、车架号、电机号、外置配件等情况是否与协助书描述内容是否相符,查看电瓶品牌、规格型号、出厂日期,检查塑件、后视镜、车灯、储物箱、坐垫等是否有缺失、磨损、褪色、损坏等情况,车架是否有生锈、开裂、脱焊、变形等情况。

2.电动车性能查验电动车灯光、喇叭、仪表、起动、刹车、转向等使用性能是否正常。

(三)查(勘)验时应对电动车的整体外观和反映电动车牌号、配置、品牌款型标识、车架号、电机号、电瓶规格、新旧程度等状况的重点部位进行拍照或录像留证。

(四)实物查(勘)验情况与提出机关提供材料不符、与认定基准日时标的状况不一致的,实物查(勘)验应作相关记录,并要求提出机关书面予以明确。

三、市场调查电动车价格市场调查一般采用当地正规渠道实体店销售价,网络询价应考虑地区差异、运输、安装、售后服务等价格调整要素。

四、认定方法旧电动车价格认定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类似电动车市场交易活跃,交易资料收集充分的,应采用市场法。

工作心得:被盗二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最新)

工作心得:被盗二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最新)

工作心得:被盗二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最新)近年来,我们日常价格认定业务中最常见的机动车价格认定主要包括小型汽车、货车、二轮摩托车等,其中以二轮摩托车被盗的案件居多。

该类标的涉及的案件类型多为财产型案件,认定价格类型多为市场中等零售价格。

一般采用的认定方法是市场法和成本法,根据认定案件具体情况也会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相结合进行认定。

认定的公式多采用:认定价格= 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二手市场成交价,新车除外)×(1 ±调整系数),或认定价格= (市场中等零售价格或重置价格+ 购置附加税)×综合成新率。

但在实际认定过程中,为规范认定程序,有些方面还是应当注意的,比如协助书的提出及受理阶段资料的审查、市场价格的调查以及认定价格的测算,如不注意细节可能会给今后的工作带来麻烦和风险。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中与机动车价格认定的相关规定。

主要有: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X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3、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 】2251 号)4、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 】84 号)5、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发改价证办【2014 】235 号)6、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6 】268 号)二、提出机关按要求填写及提供的资料1 、《价格认定协助书》;2、《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3、价格认定标的相关票据、照片、合格证等;4、其他相关证据资料;三、严格审核《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及提出方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要核查的内容包括:1 )案件的提出机关我们要求县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办案机构(派出所、刑警大队、经侦大队)在提出价格认定时,一律以公安分局的名义进行委托,不接受公安机关所属办案机构的直接委托。

(2)案件的性质明确案件类型,被盗案件多属于财产型案件,在协助书中要具体到案件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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