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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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对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高度重视,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发展,相关产业相关政策如下:
(1)《“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
2017年1月26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国发〔2017〕10号)。《规划》指出,到2020年,要实现:就业规模稳步扩大,就业质量进一步提升;创业环境显著改善,带动就业能力持续增强;人力资源结构不断优化,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明显提高。
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的直管社团法人,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现有会员近160家,作为联系政府和会员单位的自律性服务组织,协会充分发挥协调、引领作用,促进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健康和谐发展。中国就业促进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人社部,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是以促进就业为宗旨的全国性社团组织。中国就业促进会在国务院确定的人社部的职责范围之内,受其委托承担促进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
(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适用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对求职与就业、招用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援助、职业中介服务以及就业与失业管理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对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以及就业援助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协调仲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协调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协调仲裁法》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作出相关规定,适用于下列的劳动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
2016年9月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人社部发〔2016〕82号),《纲要》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完备,各项职能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保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
(8)《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以及社会保险监管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9)《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于2013年7月1日开始施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商务部负责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等。
中国人才交流协会是经民政部批准登记的,隶属于人社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由从事人才交流服务业务有关的机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主要职能包括: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业务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共同发展;联系其他行业组织,促进人才市场同其他要素市场的相互贯通等。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于2001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对其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进行管理。
(3)《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于2003年11月1日开始施行。《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外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中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合资成立的人才中介机构,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对机构的设立与登记、经营范围与管理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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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劳务派遣以及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10)《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4年3月1日开始施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以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企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对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以及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一)行业管理体制及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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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是人力资源服务业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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