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4.06.30•【字号】豫发改收费[2004]1074号•【施行日期】200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的通知(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豫发改收费〔2004〕1074号)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交通局:《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自二○○二年四月一日试行以来,对保护公路路产路权,挽回公路损失,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没有不良反映。
结合试行情况,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原赔(补)偿收费办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尚未涉及的新增高速公路赔(补)偿收费项目,暂由收费单位按实际恢复价格制定收费标准,并报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备案。
一年后报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核定正式标准。
河南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维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的收费经营性高速公路。
第三条省辖市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构造物、标志牌、绿化带、监控设施、收费设施、通信设施、照明设施、养护施工材料以及高速公路用地等,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非法侵占和破坏。
广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11.28•【字号】•【施行日期】199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标准》(粤交公[1992]261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
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
二、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金额,按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和与之相对应的赔偿标准计赔。
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由公路路政和公路养护部门共同确定。
如损坏路产当事人对损坏程度有异议,可向其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求复议。
三、因建设施工需要挖掘公路和,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修复后,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
不修复的,应按本赔偿标准的相应项目标准计赔。
四、本赔偿标准为赔偿最高限额。
各市(地级市)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赔偿标准内制定符合本市情况的赔偿标准。
五、本《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交公[1992]26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省交通厅:我省干线公路路产占(利)用费和损害赔(补)偿费是公路维护、修复的重要经费来源。
为规范公路路产占(利)用和损害赔(补)偿收费行为,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2006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调整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6〕60号),在全省范围内试行。
根据试行情况,现将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贵州省公路路产占(利)用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二)。
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在实施中应根据实际损害程度赔偿;对收费站设施损害无法修复的,按相应收费标准扣除折旧后赔偿。
对路产损害补偿费数额出现争议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认证机构进行评估、认证,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三、其它事宜按《关于发布〈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黔交公<1993>第04号)和《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增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3>113号)规定执行。
四、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占(利)用费和路产损害赔(补)偿费项目和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各收费单位须到同级物价局变更《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
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
损坏公路路产
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广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交路[1998]38号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标准》(粤交公[1992]261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
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
二、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金额,按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和与之相对应的赔偿标准计赔。
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由公路路政和公路养护部门共同确定。
如损坏路产当事人对损坏程度有异议,可向其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求复议。
三、因建设施工需要挖掘公路和,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修复后,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
不修复的,应按本赔偿标准的相应项目标准计赔。
四、本赔偿标准为赔偿最高限额。
各市(地级市)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赔偿标准内制定符合本市情况的赔偿标准。
五、本《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交公[1992]26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序号赔偿项目计量单位赔偿费标准(元)备注1 2 3 4 5 6 7 8 一、标志牌(一)三角形反光标志牌1.边长130CM(高强级)块块块块2120115015208301015550610330双面标志牌按同种单面标志牌的1.3倍计算.910111213141516171819 202.边长130CM(工程级)3边长110CM(高强级)4.边长110CM(工程级)5.边长90CM(高强级)6.边长90CM(工程级)7.边长70CM(高强级)8.边长70CM(工程级)(二)圆形反光标志牌1.直径120CM(高强级)2.直径120CM(工程级)3.直径100CM(高强级)4.直径100CM(工程块块块块块块块块块块块块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2090114014507909305055202801450790550300级)5.直径80CM(高强级)6.直径80CM(工程级)7.直径60CM(高强级)8.直径60CM(工程级)(三)正(长)方形氢光标志牌1.高强级2.工程级(四)正(长)方形不反光标志牌1.铝板2.铁板米21222324252627 二、标志牌支柱(一)单柱式(二)双柱式(三)单悬臂式1.114MM(4英寸)座组座座43085028103310689095601357028 2.140MM(5英寸)(四)双悬臂式1.165MM(6英寸)2.219MM3.245MM(五)门式(龙门架) 座座座视损坏程度确定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 45三、其它标志(一)钢管反光示警桩1.89MM(3英寸)2.114MM(4英寸)(二)水泥钢筋砼示警桩,标柱(三)公路界桩(四)百米桩(五)里程碑(水泥砼)(六)锥形交通路标1.高75CM(反光套)高50CM(反光套)2.高75CM(不反光)高50CM(不反光)(七)轮廓标1.钢筋砼柱式根根根根根座个个个个根根块3003501201303028014010512085100200558040100102.玻璃钢柱式3.附着式(八)路面标线1.热熔2.冷涂(九)突起路标1.道钉2.瓷标平方米平方米块块464748495051525354 55四、路面、路基(一)水泥混凝土路面(二)沥青路面(三)沙土路面(四)土质路肩或边坡(五)浆砌护坡、锥坡(六)石渣路肩(七)沥青路肩(八)水泥路肩(九)路基(未筑路面时适用(十)顶管穿过公路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22015050408545100150503001、挖掘水泥路面深度超过25CM的,每增加10CM,按面积增加25%计算;挖掘其他路面深度超过20CM的,每增加10CM,按面积增加35%计算。
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doc-江西省物价局.doc
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赣价费字[1994]年第014号赣财综字[1994]年第010号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江西省交通厅:你厅赣交函财字(1993)30号文已收悉。
根据1993年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4号令的规定,为确实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一、因特殊需要并经县以上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公路及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确需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向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费;损坏公路路产的须交纳公路路产损失费。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公路两旁的厂矿、加油站凡需修建汽车专用进出口路并与国道、省道相搭接,造成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向公路管理部门一次性交纳搭接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汽车修理、制造厂家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在指定试车路段试车的,按每车/次10元向公路管理部门交纳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和国家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有关公路路产赔偿费仍按交通部等《关于发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各部门基本建设工程占用公路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不适用于本通知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规定。
四、本省境内不属公路管理部门统一养护管理的县、乡道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标准,由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在不突破省定标准的前提下合理制定。
本通知规定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由县以上〈含县〉公路管理部门收取。
并自在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之日起执行。
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公路路产损失的补偿,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过去各地、市所下达的有关路产损失补偿的文件,凡与本文件规定不相符的,一律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临时占用公路收费标准。
此复一九九四年二月二日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7、搭接费是指建在公路两旁的加油站、厂矿、单位以及带营业性的店铺的进出口路与公路相连接在一起,所造成占用路产及正常维护增加而发生的费用;8、修理、制造厂家需在公路处试车,应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指定试车路段,每辆车每次收公路损坏补偿费10元。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94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94号1998年5月12日)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委):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李鹏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治理乱收费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7]24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现状制定和规范我省公路路产补偿收费项目和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所称“公路路产”指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统称。
二、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公路路产补偿费:1、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又未能修复的;2、铁轮车、履带车等机具、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未修复的;3、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缴纳为保证超限车辆通行而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公路路产补偿费。
4、以上应当缴纳公路路产补偿费的单位或个人,能够并且已经对其造成的损坏按原技术标准修复的,不再缴纳公路路产补偿费。
三、本《通知》制定的公路路产补偿费均指单次,发生两次以上的应分别计费。
四、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公路路产补偿费,属预算外资金,由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
题的复函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粤价函[2004]506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转报省公路局要求制定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4〕500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
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二、暂不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补(赔)偿费,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行报批。
三、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
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高速公路新增设施路政赔偿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2000]55号
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高速公路新增设施路政赔偿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高速公路新增设施路政赔偿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2000]55号2000年7月14日)省交通厅:你厅《关于报请审批高速公路新增设施路政赔偿项目标准的函》(赣交财统字(2000)33号)收悉。
随着近年来新建高速公路的新材料、新技术的配套使用,原下达的路政赔偿项目及标准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维护高速公路路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本着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经研究同意高速公路路政损坏赔偿收费标准见附表。
上述标准自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方可执行,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费收入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路政损失补偿,本文中未列项目仍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赣价费字(1993)071号、赣交财统发(1993)25号、赣财综字(1993)68号文规定执行。
附件:江西省高速公路部分新增设施损坏赔偿标准1.镀锌包头565 元/个2.彩色包头985 元/个3.百米桩(双面) 122 元/块公里桩(双面) 260 元/块4.彩色护栏(含配件) 1200 元/块5.彩色立柱553 元/根6.钢管活动护栏14000 元/组不锈钢移动隔离栅15000 元/组7.刺铁丝网隔离栅80 元/米彩色镀塑焊接网隔离栅205 元/米8.彩色防眩板80 元/片新泽西墙防眩板228 元/米9.反光帽38 元/个10.水泥预制块边沟40×40 188 元/米50×60 200 元/米80×60 240 元/米120×120 330 元/个11.路肩硬化带7 元/米12.路缘栏水带23 元/米13.中央水沟绿化(含花木)沥青桶式130 元/个水泥砼池式285 元/个14.收费亭花坛280 元/个15.收费岗亭总成24000 元/台16.液压传动式档车器25000 元/台17.机械传动式档车器21000 元/台18.档车杆200 元/根19.岗亭护栏6500 元/套20.车道摄像机总成8450 元/套21.岗亭摄像机总成8700 元/套22.车道控制机总成55800 元/套23.票据打印机6750 元/套24.IC卡读写器12150 元/套25.语音报价器及有线对讲分机2450 元/套26.反光标志牌①字膜高强级1650 元/平方米②字膜工程级1400 元/平方米③基础650 元/平方米④下架(Φ180mm×6550mm) 4200 元/套⑤双立柱(Φ159mm×3300mm) 2800 元/套注:路产损坏未列项的,损失赔偿费按照实际造价进行赔偿。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506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
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4]506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转报省公路局要求制定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4]500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
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二、暂不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补(赔)偿费,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行报批。
三、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略)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结束——。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经营性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收费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经营性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收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7.16•【字号】沪价费〔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经营性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收费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8〕4号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的监管工作,现将规范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上海市政府定价目录》,自2018年8月1日起,将项目公司收取的经营性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转为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项目公司应以合理补偿修复费用为目的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可参照《关于调整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5]027号)施行路产损坏赔(补)偿,或按照相关定额、商品市场价格等制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费收费标准。
三、项目公司应在收费场所、公司网站等做好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项目内涵、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制定依据等相关内容。
四、项目公司在向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时,应出示相关证据,未能出示相关证据的不得收费。
项目公司在收费时应开具合法票据,并列出项目明细。
五、项目公司在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时,应向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单位或个人做好解释工作。
因收费发生争议的,项目公司应与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单位或个人协商解决。
协商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可提请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等第三方机构进行价格认定,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o六、本市价格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项目公司有关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执收行为的监督检查。
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标准.docx
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标准.docx 【一: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标准】1. 引言此文档旨在规定公路路产损坏的赔偿标准,包括损坏类型、赔偿范围、赔偿计算方法等。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见附录。
2. 路产损坏类型2.1 路桥设施损坏- 桥梁损坏- 全部或部分损坏- 损坏程度评估方法- 赔偿计算方法- 隧道损坏- 全部或部分损坏- 损坏程度评估方法- 赔偿计算方法2.2 栅栏、标志等设施损坏- 栅栏损坏- 损坏程度评估方法 - 赔偿计算方法- 道路标志损坏- 损坏程度评估方法 - 赔偿计算方法3. 赔偿范围3.1 直接经济损失- 修复费用- 施工费用- 材料费用- 劳务费用- 临时交通疏导费用 - 交通引导员工资 - 交通设备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3.2 间接经济损失- 通行费减损- 道路通行能力下降造成的其他损失4. 赔偿计算方法4.1 损坏程度评估- 损坏程度等级划分- 损坏程度评估方法4.2 赔偿计算公式- 具体损坏类型的赔偿计算公式5. 附件见附件1:路桥设施损坏程度评估表见附件2:栅栏、标志损坏程度评估表【二: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标准】1. 引言此文档规定了公路路产损坏的赔偿标准,包括损坏类型、赔偿范围、赔偿计算方法等内容。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附录。
2. 路产损坏类型2.1 路面损坏- 露沥青- 损坏程度评估方法 - 赔偿计算方法- 路面凹陷- 损坏程度评估方法 - 赔偿计算方法2.2 基础设施损坏- 排水系统损坏- 损坏程度评估方法 - 赔偿计算方法- 边坡、护坡损坏- 损坏程度评估方法 - 赔偿计算方法3. 赔偿范围3.1 直接经济损失- 修复费用- 施工费用- 材料费用- 劳务费用- 临时交通疏导费用- 交通引导员工资- 交通设备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3.2 间接经济损失- 通行费减损- 道路通行能力下降造成的其他损失4. 赔偿计算方法4.1 损坏程度评估- 损坏程度等级划分- 损坏程度评估方法4.2 赔偿计算公式- 具体损坏类型的赔偿计算公式5. 附件见附件1:路面损坏程度评估表见附件2:基础设施损坏程度评估表附录:1. 法律名词及注释:见附件3【附件1:路面损坏程度评估表】(表格内容省略)【附件2:基础设施损坏程度评估表】(表格内容省略)【附件3:法律名词及注释】(注释内容省略)。
关于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为切实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路权 保护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8 号)有关规定,制定全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 目及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所称公路路产是指西藏自治区管养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的公路、公路用 地及其附属设施。 三、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费的执收单位。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自 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路产损 坏赔(补)偿费全额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或维护,公路路产占用费全额用于修复路产、路政办案及装 备、路产损坏价格鉴定以及爱路护路协作奖励。主动接受价格、财政、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 2009 年 10 月 15 日起执行。有效期 3 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具体情况重新核定。原 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藏交发[2002]90 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⑴取土
⑵采石
8、挖掘、损坏公路、公路构造物、
防护设施
⑴混凝土路肩墙、挡墙
⑵浆砌片石挡墙
⑶浆砌条石挡墙
⑷浆砌块石挡墙
⑸浆砌护坡、边坡
10 厘米的,按所列标准加收
50﹪。
(1)落叶树取下限,常绿树取
上限,珍贵树、古树按标准 10-
100-150 20 倍计算;(2)胸径 5-20 厘
关于公路、公路设施的占用、挖掘、损坏赔偿收费有关问题的函(五篇范例)
关于公路、公路设施的占用、挖掘、损坏赔偿收费有关问题的函(五篇范例)第一篇:关于公路、公路设施的占用、挖掘、损坏赔偿收费有关问题的函关于公路、公路设施的占用、挖掘、损坏赔偿收费有关问题的函08年04月10日皖价费[2000]371省交通厅:你厅《关于要求审批〈安徽省公路、公路设施的占用、挖掘、损坏赔偿标准管理规定〉(修订)的函》(皖交路[2000]70号)悉。
经研究,先函复如下:一、为了保持收费政策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根据《公路法》规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税费改革精神,我省的公路、公路设施占用、挖掘、赔偿收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
二、由于近年来建筑材料等价格上涨,公路建设的设施的购置成本大幅增加,91年制定的赔偿收费标准与实际修复价格差距较大,鉴此,同意适当调整公路、公路设施占用、挖掘、赔偿收费标准。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占用费的收取范围仅限于国、省道的涉路工程,并按涉路工程的施工天数和占用面积计费;对搭接公路的道口,需占用公路、公路用地进行搭接施工的,按施工天数和占用面积缴纳公路占用费,不另外收搭接费。
工程完工,一律不得再收取占用费。
四、试车、试刹车路损赔偿费仅限于需利用公路试车、试刹车,事先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且经批准试车、试刹车的汽车修理、制造厂,驾驶员培训单位和个人。
试刹车应在指定的试车路段,并有明确的试车标志。
五、超载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按交通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确需收费的,应按规定程序另行办理收费审批手续。
对运输不可解体的超限货物,应到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按附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六、调整后的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占用、赔偿标准,均为完全损坏、修复标准。
当事人要求返还损坏部件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将损坏的部件予以退还或折价返还。
因路产损坏程度原因,对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路产损坏赔偿费有争议的,可委托价格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七、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P09-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清理费、占用公路路产费收取标准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清理费、占用公路路产费收取标准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清理费、占用公路路产费收取标准的通知(云交财[1994]352号文)云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清理费、占用公路路产费收取标准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一、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1、损坏一级公路:路面每平方米 150-2502、损坏一级公路:路基每平方米 50-803、损坏一级公路:路肩每平方米 30-504、损坏二级公路:路面每平方米 80-1005、损坏二级公路:路基每平方米 40-606、损坏二级公路:路肩每平方米 30-507、损坏三级及其以下公路:沥青路面每平方米 60-808、损坏三级及其以下公路:水泥路面每平方米 100-1509、损坏三级公路:弹石路面每平方米 80-12010、损坏三级公路:砂石路面每平方米 30-5011、损坏三级公路:路基每平方米 30-5012、损坏三级公路:路肩每平方米 20-4013、挖掘、堵塞公路边沟每米 20-4014、挖掘公路上下边坡每立方米 40-6015、向公路侧沟排放工业废污水每米 5-2016、损坏路沿分隔带每平方米 150-25017、运件拖划损坏公路路面每延米 10-5018、堵塞涵洞每孔 500-80019、损坏水泥桥面每平方米 200-25020、损坏干砌挡土墙每平方米 100-15021、损坏浆砌挡土墙每平方米 150-20022、损坏驳岸、堤坝每平方米 150-20023、损坏墙式护栏每平方米 150-30024、损坏水泥封顶每平方米 20-3025、损坏钢筋护栏每米 300-50026、试刹车费次 3027、损坏水泥涵管(直径0.3米) 每节 300-50028、损坏水泥涵管(直径0.4米) 每节 400-60029、损坏水泥涵管(直径0.5米) 每节 500-70030、损坏水泥涵管(直径0.5米以上) 每节 1000-150031、损坏钢筋混凝土栏杆柱每根 150-20032、损坏钢质栏杆柱每根 300-40033、损坏钢质扶手每根 100-15034、损坏钢筋混凝土花板每块 100-15035、损坏人行道盖板每块 150-25036、损坏铁质施工标志每块(件) 300-50037、损坏分界牌每块 500-150038、损坏公路界桩每根 80-12039、损坏里程碑、牌每个(块) 150-30040、损坏百米桩每根 60-10041、损坏指路牌每块 500-100042、损坏地名牌每块 300-50043、损坏安全标志牌每块 150-30044、损坏宣传牌每块 500-100045、损坏反光标志牌每块 1500-250046、损坏波型防撞板每米 500-100047、损坏铁丝网每米 300-40048、损坏路面视线诱导器每只 100-15049、损坏导向标志、护栏标每根 100-15050、损坏水泥杆吊挂式标志牌每块 2000-300051、损坏钢质吊挂式标志牌每块 1500-200052、损坏龙门式标志每架 10000-2000053、损坏道路标线每米 50-9054、损坏其他标志牌每块 100-15055、损坏公路行道树地径5CM以下每株 100-20056、损坏公路行道树地径5.1-10CM 每株 200-40057、损坏公路行道树地径10.1-20CM 每株 400-60058、损坏公路行道树地径20.1-30CM 每株 600-80059、损坏公路行道树地径30.1-40CM 每株 800-120060、损坏公路行道树地径40.1-50CM 每株 1000-150061、修剪损伤行道树地径5CM以下每株 10-2062、修剪损伤行道树地径5.1-10CM 每株 20-4063、修剪损伤行道树地径10.1-20CM 每株 40-6064、修剪损伤行道树地径20.1-30CM 每株 60-8065、修剪损伤行道树地径30.1-40CM 每株 100-15066、修剪损伤行道树地径40.1-50CM 每株 150-25067、损坏或践踏一般花草每平方米 20-10068、损坏或践踏名贵花草每平方米按实际损失价值的2-3倍二、清理费1、泼洒矿石、矿碴、砂石在路面上每平方米 20-302、泼洒煤灰、沙子、泥土在路面上每平方米 5-103、滴漏化学物品、油料、污水粪便及其它污染物每平方米 10-204、在公路用地上倒垃圾、废料每立方米 100-200三、占用公路路产费1、侵占公路用地平方米/天 10-202、利用公路用地平方米/天 0.1-0.53、占用公路:水泥、沥青路面(肩) 平方米/天 3-54、占用公路、弹石路面(肩) 平方米/天 2-35、占用公路、砂石路面(肩) 平方米/天 1-26、新开路口改修补偿:汽车专用以上等级公路每米 10000-500007、新开路口改修补偿:二级公路每米 50008、新开路口改修补偿:三级公路每米 1000-20009、新开路口改修补偿:四级公路每米 200-500四、说明1、损坏桥涵主体工程,除赔偿实际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维护交通的费用外,加收30%的管理费。
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的有关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发文调整了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一、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赔(补)偿。
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临时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跨(穿)越公路及公路用地修建桥梁或者在公路及公路用地架设、埋设各类管线、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适用补偿,此外适用赔偿。
二、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以赔偿费为基价,补偿费按赔偿费80%计算(超限运输部分除外)。
三、对超限运输在10%以内不予收费,超限运输在10%以上的,对超限部分收取赔(补)偿费。
四、挖掘公路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在上述赔(补)偿收费标准中未涵盖的,按照《上海市公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执行。
(具体可在上海市公路网站查询)五、未列入的公路路产,其赔(补)偿费按相关现行定额执行。
无相关定额的,按同类商品市场价执行。
六、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为经营性收费,执行《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但不得收取超限运输对公路造成隐性损坏的赔(补)偿费。
以上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道路)二、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桥隧)三、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绿化)四、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附属设施)五、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收费道口)六、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超限运输)市物价局市财政局2005年7月附件:一、道路┌──┬──────────┬───┬──────┬───────┬───────────┐│序号│项目│ 单位│代表规格│赔偿价格(元)│备注│├──┼──────────┼───┼──────┼───────┼───────────┤│ 1│ 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平方米│ 高等级公路│180│高等级公路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有关问题的
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3.26
•【字号】鄂价房服函[2002]25号
•【施行日期】2002.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有关问题的函(鄂价房服函[2002]25号2002年3月26日)
省交通厅,各市、州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近来,接到一些单位反映,要求明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已经做好的管道内光缆施工是否涉及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问题。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省物价局《湖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办法》的通知(鄂价费字[1995]8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架埋(设)管线,利用桥涵架设(电)线缆,对路面、桥涵造成损坏的,应按规定赔偿。
但对利用现有的管道穿越(放)光缆,且对上述路段没有造成直接损坏的,则不应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湖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1]317号)相应的标准缴纳赔偿费。
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doc-江西省物价局
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doc-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赣价费字[1994]年第014号赣财综字[1994]年第010号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江西省交通厅:你厅赣交函财字(1993)30号文已收悉。
根据1993年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4号令的规定,为确实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一、因特殊需要并经县以上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公路及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确需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向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费;损坏公路路产的须交纳公路路产损失费。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公路两旁的厂矿、加油站凡需修建汽车专用进出口路并与国道、省道相搭接,造成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向公路管理部门一次性交纳搭接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汽车修理、制造厂家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在指定试车路段试车的,按每车/次10元向公路管理部门交纳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和国家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有关公路路产赔偿费仍按交通部等《关于发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各部门基本建设工程占用公路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不适用于本通知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规定。
四、本省境内不属公路管理部门统一养护管理的县、乡道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标准,由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在不突破省定标准的前提下合理制定。
本通知规定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由县以上〈含县〉公路管理部门收取。
并自在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之日起执行。
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公路路产损失的补偿,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过去各地、市所下达的有关路产损失补偿的文件,凡与本文件规定不相符的,一律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临时占用公路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安徽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5〕64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安徽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安徽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5〕64号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重新核定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文核定的收费标准(见附表)适用于交通事故(含车辆故障)和施工期限三个月以下的涉路工程造成我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占用的赔补偿。
国家、省重点工程和施工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涉路工程补偿收费标准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占用方按照实际损失和修复费用协商确定。
二、本文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具体执行中,可根据路产设施实际损坏程度、赔付方可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下浮收费。
本文未列的高速公路其它设施发生损坏的,按实际修复费用据实核算赔偿收费标准。
对实际损坏程度不大、可修复使用的,根据实际损坏程度相应收费,实际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本文核定收费标准的50%。
对设施损毁无法修复的,按该项目赔补偿收费标准扣除残值后收取费用,或由损坏方重置。
三、高速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标准已包含受损设施的拆卸费和重新购置设施的购进、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收取赔补偿费用时,不得再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赔付方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因赔偿费额发生争议时,可共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由双方各承担50%。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6.09.08
•【字号】大发改收费字[2006]430号
•【施行日期】2006.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大发改收费字[2006]430号)
市交通局,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06]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属市本级非税收入,由市公路管理处及其所属机构负责征收。
二、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入应按月、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须按规定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局办理《票据准购簿》,领购辽宁省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后方可收费。
四、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专向用于公路的维修和养护,市公路管理处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计划拨付。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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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价费字[1994]第014号
赣财综字[1994]第010号
江西省交通厅:
你厅赣文函财字[1993]30号文已收悉。
根据1993年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4号令的规定,为确实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因特殊需要并经县以上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公路及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确需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向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费;损坏公路路产的须交纳公路路产损失费。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公路两旁的厂矿、加油站凡需修建汽车专用进出口路并与国道、省道相搭接,造成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向公路管理部门一次性交纳搭接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汽车修理、制造厂家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在指定试车路段试车的,按每车/次10元向公路管理部门交纳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和国家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有关公路路产赔偿费仍按交通部等《关于发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各部门基本建设工程占用公路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不适用于本通知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规定。
四、本省境内不属公路管理部门统一养护管理的县、乡道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标准,由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在不突破省定标准的前提下合理制定。
本通知规定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由县以上(含县)公路管理部门收取。
并自在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之日起执行。
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公路路产损失的补偿,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过去各地、市所下达的有关路产损失补偿的文件,凡与文件规定不相符的,一律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费标准、临时占用公路收费标准。
此复。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日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
说明:1、长度少于1米,按1米计算; 2、面积和体积以四舍五入计算;3、拱涵直径1米以下240元,1米以上2米以下500元/米,2米以上1000元/米;4、盖板涵跨径1米以下300元,1米以上2米以下400元/米,2米以上800元/米。
临时占用公路收费标准
说明:1、占用时间需超过公路管理部门原批准的时间,必须办理延期占用手续;
2、经批准后,按限期一次性收取占用费,不得先占用后交费;
3、临时占用公路包括:堆放各种建筑材料和其他物品,自搭的各式简易棚屋及违背公路管理条例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