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中赔补偿费相关问题辨析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农积累摘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征地拆迁直接影响高速公路工程的建设进度,其中由于工程涉及的部门多以及环境复杂的特点,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就对高速公路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0引言随着高速公路的征地拆迁工作开展,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安置补偿资金管理方面采取了很多的措施,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仍然出现因资金补偿不足和征地补偿政策的不完善等问题,导致征地拆迁项目无法顺利进行。
因此,加强安置补偿资金管理和保护群众的利益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项目的首要工作,对有关监管部门和百姓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任务。
本文就将对高速公路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展开细致的分析,并且尝试性提出解决方案。
1.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1.1受影响居民安置模式问题在高速公路的征地拆迁中,安置工程的报建通常不合理,在安置地的征用时往往不与居民协商,而是当地的政府独断专行,百姓在被征地时因不满意政府的安置不同意搬迁,这对已经投入征地的资金来说也是一种消耗,同时,居民安置问题与项目之间的损失不可忽视,其次,政府在集中征用安置地时,借机扩大征地范围,挤占补偿资金,导致更多的居民无法正常生活。
1.2征地补偿政策与标准问题高速公路在征地拆迁补偿中,经常会出现违反补偿政策的标准问题,克扣补偿资金成为常态。
主要表现为有关部门有意压低补偿标准或者是缩小补偿范围,同时将本应该补偿的资金进行克扣截留,其次,征地补偿资金本应该拨付给居民,但是以某种形式将补偿的资金拨付到教育的附加费用、公路的建设集资以及直接抵扣在欠缴的农业等税费中,表面上是将补偿资金下发,实际上别有用处。
1.3征迁安置工作机构的问题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内部缺乏有效地控制,在各地,征地拆迁机构重复建立,多方向的收取服务费,在工作人员的应用上增加了不必要的工资费,人员浪费严重。
路产损失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一、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是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向损坏、占用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用于路产损失修复的费用。
二、收取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依据有《公路法》第7条、44条、45条、48条、50条、53条、85条以及河南省政府发布的《河南省高速高速公路条例》、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和河南省交通厅联合发布的预发改收费(2008)772号《河南省还贷性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只能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路政人员(有执法证)收取,其他非路政人员不能收取,收取标准严格按《河南省还贷性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不得任意扩大或减免。
四、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只能向损坏或占用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单位或个人收取。
五、赔(补)偿费的收取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该票据由路政大队负责领取发放。
六、票据的使用:1、开票负责人在使用票据时应按编号顺序使用,不得隔本、跳号。
2、票据填写应规范,不得随意涂改,作废应盖作废章。
3、时间栏应准确填写收取费用的日期,4、交款单位栏根据情况应填写单位的全称或个人姓名、车牌号码。
5、金额大小写字体应规范,大小写金额要相符。
6、票据上要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7、开票人要填写自己的姓名。
8、票据保管、使用过程中如有丢失或其他以外情况,应及时汇报,登报声明作废。
9、建立赔(补)偿收费台帐,详细记录每一笔款项的时间、交款人或车牌号、交款原由、金额、收款票据号、收款人及备注。
七、现金应及时上缴财务部门应设立赔(补)偿专门帐号。
路政部门不得自行开设银行帐号储存;也不能以个人名义存取;更不得任意截留挪用。
八、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用的使用:1、主要用于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的修复;2、适当用于弥补路政经费不足。
关于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的探讨
关于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的探讨摘要:高速公路征地是我国土地问题中非常特殊的一部分。
本文在辨析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我过高速公路征地存在的现实问题,并提出适合于高速公路征地的补偿标准。
关键词: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补偿方式截止到2010年年底,我国拥有的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经达到了7.4万公里,居世界第二位。
按照国务院公布的高速公路网发展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国将继续加快国家高速公路网主骨架建设,到2015年基本建成由7条首都放射线、9条南北纵向线和18条东西横向线组成的“7918网”。
建设如此大量的高速公路,必然要征收一定数量的土地资源加以支撑,而按照目前的建设进度,到2015年的5年内,我国还将建设约5万公里的高速公路,未来仅高速公路建设还需要永久占用土地约610万亩。
高速公路征地是我国土地问题中非常特殊的一部分。
一、我国高速公路征地存在的现实问题:(1)征地补偿标准的不合理性。
尽管高速公路作为国家的基础设施,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但是在其具体的管理运营中却体现出一定的商品属性,因此高速公路征地已不同于标准意义上的公益性征地。
尽管如此,我国目前依然按照公益性征地的行政补偿机制进行高速公路的征地补偿,即土地公有制条件下的低成本征地模式。
(2)单一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高速公路是线状用地,所涉及的省、市、地区、乡镇和村组较多,征地安置工作相当复杂,而货币安置的低成本、易操作性就使其成为征地补偿工作中最常用的安置方式,但是此种方式虽能满足失地农民短期内的生活所需,却给其日后的就业埋下了诸多隐患,并存在一定的支付风险。
二、对征地区片价的分析根据国土资源部于 2005年 7月发出的《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统一年产值标准与征地区片价开始纳入我国各地的征地改革之中。
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基于农用地类型、等级、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征地区片价主要是综合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浅析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路产赔偿的若干问题
浅析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路产赔偿的若干问题2010-04-04 13:22 星期日浅析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路产赔偿的若干问题路产赔偿是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的一项主要内容.公路是国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路产赔(补)偿是"当事人直接或间接损坏公路路产,利用公路的无形资产,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向路政管理机构缴纳的有关费用,用于补充养护经费,修复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高速公路技术等级高,附属设施多,全封闭,多车道,车辆行驶速度快,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安全防护设施,路面,各类设备直接受到损坏,因此路产赔偿成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重要的工作.目前,全国各省,直辖市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和统一公路赔偿收费标准,为路政管理机构收取路产赔偿费提供了合法依据,也为保障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此,本文就高速公路路产赔偿中有关赔偿标准的操作性,合理性,适时性,交通事故财产保险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作用,存在的问题,交通事故路产赔偿的难点等问题进行分析,以求引起各界关注和重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关系链分析高速公路的路产损坏,一般是以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辆,车载物体对公路,公路设施造成的损坏.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确定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认定事故的责任;由路政管理机构对事故现场路产损坏情况进行勘查,通过询问,勘验记录路产损坏情况;由公路经营单位清障部门将事故车辆拖离事故现场,按公安指定地点停放;驾驶员(车主或单位)接受公安交警责任认定,调解和处理,接受路政部门路产赔偿处理,支付清障救援费用,接受保险公司理赔.因此,一个交通事故的发生,就产生了相互密切联系的关系链,即: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部门公安交警,公路管理机构(路政部门),公路经营单位,保险公司,当事人(车主或驾驶员).在关系链中,当事人与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公安,路政产生了行政法律关系,与公路经营单位,保险公司等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每个相互关系间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链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影响交通事故损坏赔偿的处理,直接影响当事人(驾驶员或车主),公路经营单位,保险公司的相关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保险法》直接调整,规范交通事故关系链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为社会公共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公路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交通事故路产赔偿标准的操作性,合理性,适时性制定路产赔偿标准的目的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方面是要保护公路财产在受到侵害后,及时得到赔偿,另一方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行为.因此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操作性极为重要.路产赔偿标准的操作性,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路政人员能够根据事故现场所损坏的公路,公路设施的实际项目,内容对照路产赔偿标准直接,准确,合理地进行勘验,确认.路产赔偿标准的操作性具体体现在路产赔偿标准的项目,单位,价格等方面.目前,公路路产赔偿标准项目的设置比较,内容齐全,单位价格,计量方法规定明确.例如:路面类中的污染路面项目:对带状,块状油污染的界定,用油污染面积的宽度来确定;损坏路面项目中,按损坏路面不同厚度和不同性质的路面来界定;路面划痕按缝宽,深度来界定.明确的界定内容和计量方法和规定,为路政人员现场勘验提供了操作上的便利.一般来讲,路产赔偿标准对显见的,容易识别或单体交通设施以及路面等路产项目操作性较强,但是对技术含量高的部分项目的认定,还不尽合理,影响了路产赔偿标准的操作性.例如:太阳能标志牌是以套为单位.一套太阳能标志牌由太阳能电池板,电子标牌板面,蓄电池,电子线路板,外壳,支架,基础等组成,如果不对这些内容细化赔偿标准,一旦受到交通事故的损坏,现场路政人员很难准确区分受损赔偿内容,造成对损坏程度判断操作的困难,拖延现场处理时间.路产赔偿标准的合理性,是指赔偿项目的标准(价格)能体现受损路产项目的原来价格和恢复路产项目使用功能所产生费用的价格.路产赔偿标准价格过高,过低都是不合理.路产赔偿标准的合理性,应体现等价赔偿的原则,应体现与当事人平等的法律关系,应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精神,是保护国家财产,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重要环节,具有双重意义.交通事故损坏公路路产有三种类型.一是全部损坏,失去使用价值功能.二是局部损坏,有可利用部分,三是轻微损坏,仍有使用功能.就高速公路而言,波型防撞护栏是重要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也是交通事故后最易受损的路产项目,一个交通事故撞击护栏后,大部分护栏会严重扭曲变形,延伸力受到破坏,但还是有少部分护栏只产生轻微变形,经过整形处理后,抗撞力,延伸力只要在规定的技术要求范围内,仍具有使用价值,如果对这一类路产加以修复利用,不仅可以减少资源浪费,还能减轻当事人的赔偿负担,正体现赔偿标准的合理性,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群众.路产赔偿标准的适时性,是指公路建设的技术不断进步,公路设施的更新,升级较快,路产赔偿标准的内容也要适时的进行调整和补充.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的建设突飞猛进,先进的道路监控设施,气象监控设施,信息情报系统的应用,收费系统,计重设备的更新升级,路面等级的提高,都会使路产赔偿标准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路财产的保护,因此要适时补充,修订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标准,使路产赔偿标准能不断适应技术进步和形势发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保险作用和存在的问题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所涉及的内容必然包括车,人,物,路等几个方面,它所加害的对象也必然受到不同程度损坏.因此任何一起交通事故必然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给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带来巨大的赔偿负担和精神压力.保险就是在机动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规定的范围内,获得保险公司的合理的赔偿,弥补事故和意外带来的经济损失.在高速公路交通路产赔偿工作中,保险公司缺少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沟通,少数业务人员不熟悉高速公路路产赔偿程序,出现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出具的公路路产赔补偿专用收据不予以认可的情况,给当事人保险理赔造成极大困难和麻烦,也影响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及时赔偿.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有严格完整的工作流程:制作询问笔录,路产损失的勘验笔录,当事人确认,依法按照省级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公路路产赔偿费用,开具路产赔偿专用收据,形成交通事故处理卷宗,因此保险公司要了解和掌握高速公路路产赔偿的法律依据,赔偿程序,赔偿标准,相关法律文书,以提高理赔办事效率,符合"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为当事人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保险公司要加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路产损失的调查工作,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虽然是一个特殊的地点,区域,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便,可以通过高速公路交警或路政部门的配合帮助,进行现场调查和勘验,也可以向高速公路路政部门调查路产赔偿处理档案,来核查,定损,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现场照片证据是不妥的,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路产赔偿的难点探析与普通公路相比,高速公路行驶更安全,更便捷无干扰,成为人们出行,货物运输首选方式,为运输单位或个人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为人们的商务活动提供更多的便利.高速公路行驶速度快的特点,加大了交通事故损害程度,相同质量的汽车在不同的速度下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是不同的.因此,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对车辆,货物,人员,公路及公路设施所造成的损害比普通公路交通事故的损害更大,也增大了交通事故路产赔偿的难度.难点一:当事人赔偿能力差,路产赔偿追缴困难.部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由于经济赔偿能力较差或者赔偿费用大,故意或恶意遗弃事故车辆,不履行赔偿义务,致使部分路产损失追缴困难,不能及时得到赔偿.难点二:对不履行赔偿义务的事故车辆无法处置.事故车辆不管损坏程度如何总有一定的残值或价值,对超过规定期限不接受处理的事故车辆,如果能制定相关法律程序依法拍卖,将拍卖所得抵冲交通事故的路产损害赔偿,那么,将减少公路财产的损失.因此,期望得到法律的支持,建立完善公路路产损失追缴的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公路财产.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销量不断增加,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日新月异,但是由于道路交通情况复杂,车辆行驶速度快,或受自然灾害影响,车辆极易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因此,机动车辆拥有人或使用人一方面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文明,安全驾驶机动车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另一方面,为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方的利益,要参加保险,利用保险的功能获得保险公司合理的费用保障,降低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提高对受害方利益的损害赔偿能力.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作为商业行为,要提高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待业自律,简化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改变"投保容易理赔难"的形象,全心全意为投保人服务,合理保障受害方利益.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控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要建立完善保护公路财产法律体系,强化保护公路财产的法律手段,依法保护公路财产,使交通事故造成的公路财产损害及时得到赔偿.全社会要共同努力,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提高事故风险的防范能力,以适应我国交通事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2,《保险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涉路工程路政许可中赔补偿费收取规则探讨
涉路工程路政许可中赔补偿费收取规则探讨摘要:涉路工程路政许可中,往往涉及公路的赔补偿问题,在看似简单的路政许可赔补偿费收取过程中由于理论的模糊以及实际操作中的不规范,成为一线路政执法中的难点问题。
因此作者想通过从理论到现实操作的层层解剖,来探讨改进现有的涉路工程路政许可中赔补偿费收取规则。
关键词:民事行为;独立行为;现实困境;程序建构引言:在理论层面,涉路工程路政许可中赔补偿费收取问题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是否是许可的一部分,在许可中应该置于何种程序,是许可的前置还是孤立的行为?这些在目前的理论界甚为模糊,没有统一的模式。
在实际操作层面中,收取的主体性模糊,涉及民生市政工程收取的单位主体力量薄弱,自身督查力度薄弱、现有的许可审批涉及赔补偿问题程序模糊等等。
这一系列问题导致在许可中赔补偿费收取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形成公路财产的有形流失,成为权力寻租点,导致廉政问题的滋生。
一、涉路工程路政许可中收取赔补偿费行为的定性在涉路工程路政许可中收取赔补偿费的行为的定性问题一直是理论界模糊问题,该问题的法律界定的差别将直接影响到收费行为的有效性,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司法救济途径等。
现在理论界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该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但是笔者认为该问题作为行政行为,其依据缺乏严格的法律逻辑,经不起推敲。
在现实的法院操作中,涉及公路赔补偿的案件一般都以民事诉讼来进行。
将涉路工程路政许可中赔补偿费收取的行为定性为民事行为有以下的优越性:1、收取赔补偿费的行为定义为民事行为,那双方将依据民法民法中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在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将更加全面,有利于维护公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因公路管理部门不作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
将涉路工程中路政许可中的赔补偿费作为民事行为不会减弱对公路的保护力度,反而更能维护公路的合法权益。
2、将路政许可赔补偿费定为民事行为,是现今公路体制改革的需要,随着公路事业进一步走向市场,管养分离,相关费用的收取由公路养护或经营者行使,有利于调动公路投资人保卫公路的积极性,避免公路经营者与管理者之间各自为政,互相扯皮。
关于公路赔偿关于公路赔(补)偿费为何难收取的调查分析
关于公路赔偿关于公路赔(补)偿费为何难收取的调查分析公路赔(补)偿费是公路管理部门依法向损坏、占用公路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用于公路路产修复和管理的专项费用。
但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路产赔偿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出现,既损害了公路管理部门的威信,又影响到公路和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案例调查笔者从事路政工作多年,结合工作实际,对以下几个典型案例作了调查:案例一:20XX年5月,我市实施XX-大垛自来水管网改造工程,工程涉及S333公路及其它农村公路,其中穿越公路埋设管线5处,按照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应缴纳赔(补)偿费28万元,但市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该工程为民生工程,许可照办、赔补费全额减免,我站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只能无条件服从。
案例二:20XX年3月30日,一辆河南籍大货车在我市S231公路104K+300中央分隔带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路政执法人员现场勘查,事故造成分隔带及绿化损坏长度近40m,路产损失9.8万元,当事人对树木损坏及路面污染等项目均无异议,但对灌木的价格(80元/株)争议较大,拒绝赔偿,并以乱收费为由分别投诉至省局、市处及省政风行风热线,后经执法人员耐心地解释,考虑当事人家庭困难,适当予以减免,当事人才履行赔偿义务。
从此案例来看,路产赔偿争议的焦点则是赔偿标准与市场行情的差距太大。
案例三:20XX年5月29日,一辆盐城籍大货车在我市S229公路73K+210m处,因车辆发生火灾导致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及防撞护栏、公路绿化等附属设施损坏,车辆及货物全部烧毁,车货损失达一百多万。
经路政人员现场勘查,当事人应依法赔偿公路损失*****元,但当事人以损失较大、家庭困难无力承担为由拒绝赔偿,不久便“人间蒸发”,无法联系,后我站诉讼至人民法院,相继到市消防大队、戴南交警中队、110指挥中心、保险公司查询相关信息,开具证明材料,并通过物价评估、公告、开庭、答辩等程序,至今已历时1年多仍未赔偿到位。
对“公路局行政赔偿案”之法律评析
对“公路局行政赔偿案”之法律评析摘要:本文从判例出发,旨在分析行政诉讼中法律关系、社会关系、法律主体关系的联系与相互平衡,对行政赔偿案的处理提出了独到的思维方式。
关键字: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社会关系法律主体关系[判例]2004年5月28日晚八时,原告李某丈夫赵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某国道由西向东行至某村西侧时,撞在路面上的一堆建筑垃圾上致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2日死亡。
垃圾倾倒者已无法查找。
原告依《公路法》的有关规定,以该市公路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该市公路局赔偿损失;公路局则答辩称,公路清障是该市公安局交警队的职责,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公路局作为公路管理机构,负有对公路进行养护并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的职责。
本案中,公路部门未全面、及时履行其法定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赵某在驾驶摩托车时,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亦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判决公路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85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评析]该案当时在当地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老百姓中引发激烈的争论。
本人拟从法律关系、社会关系、法律本体关系三层次评析如下:第一层:法律关系。
该案涉及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老百姓。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面临一系列法律难题,例如,该案属于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该案的被告是公安局、交通局还是公路局,如何认定行政不作为赔偿等问题。
我认为,案件的审理应该以现有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进行缜密的推理,以达到息讼止争的目的。
依据现有法律规范,该案属于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赔偿问题。
因为1986年《民法通则》在我国颁布实施时,行政诉讼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在我国尚未确立,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均是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的。
这是在没有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救济途径的情况下,为保障公民权利,落实《宪法》第41条第3 款规定(因行政侵害保障公民的赔偿权)的精神而采取的权宜之计。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难收取症结分析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难收取症结分析摘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是公路管理部门向损坏、占用公路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用于公路路产修复和管理的专项费用。
近年来,交通事故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案件频发,严重影响公路的安全畅通。
强化公路路产路权管理,依法规范、足额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是促进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本文针对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取的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公路路产赔偿分析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是公路管理部门向损坏、占用公路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用于公路路产修复和管理的专项费用。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汽车越来越多的走入寻常百姓家庭,交通工具保有量的激增,导致交通事故损坏公路路产案件逐年上升,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损坏严重影响了公路的安全畅通,如何强化公路路产路权管理,规范、足额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促进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是我们亟待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笔者就多年来从事路政工作的经历,对路产赔(补)偿费收取中的难点作一分析。
一、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难收取症结分析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从总体上来说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直接损坏,包括挖掘损坏、事故损坏、破坏公路赔偿费;二是间接损坏,包括无法直观判断的损失和占用公路补偿费。
据笔者统计,近年来,我市干线公路平均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路损案件均达到上百起左右,办理各种行政许可十余项,应收取路产赔(补)偿费一百余万元,但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实际收取赔(补)偿费只有七、八十万元左右,导致路产赔(补)偿费不能足额收取以及收取不到位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赔补偿费收取性质有争议。
即路产赔偿究竟属于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第85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法律上确认路产损害是一种民事责任。
而民事责任的双方应是平等的法律主体,赔偿标准也应由市场或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在当事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从理论上讲是可行的,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到损坏相对人流动性和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影响,路产损害索赔很难执行到位。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关于路产赔补偿的行政定价问题分析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关于路产赔补偿的行政定价问题分析
邢春梅
【期刊名称】《商情》
【年(卷),期】2012(000)041
【摘要】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关于
路产赔补偿的行政定价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笔者首先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分析了目标论题,希望对相关人员有一定的启发作用。
【总页数】1页(P90-90)
【作者】邢春梅
【作者单位】威海市文登公路局路政科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刍议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管理与核算——基于审计的视角 [J], 徐清
2.浅谈经营性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对保护公路的重要性[J], 耿德阳
3.公路路政管理中的路产保护问题分析 [J], 张勇波
4.探讨公路路政管理中的路产保护问题 [J], 王铁文
5.公路路政管理中的路产保护问题探微 [J], 陆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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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产赔补偿的行政定价研究
公路路产赔补偿的行政定价研究摘要:随着我国公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关于路产赔补偿的行政定价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根据现行公路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分析了其行政定价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建议,以期望能对公路路产补偿问题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路政管理行政定价路产赔补偿1.公路路产赔补偿的行政定价问题1.1路产赔补偿的收费标准存在问题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损坏的赔偿和利用公路资源的补偿两方面。
现行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主要问题集中在成本核算方面。
没有合理的成本计算,就不可能有合理的定价标准,更不可能在行政执法中达到理想的操作效果。
1)收费标准缺乏科学的计算方法,难以反映必须成本由于公路路产的修复是局部进行的, 本着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分析局部修复的费用与新建公路相同部分的建设费用差异较大。
当公路被局部损坏进行修复时, 必须将这部分开挖到一定可操作面积后才能进行修复,多开挖多修复的部分所花费的费用应当计算在赔补偿标准内。
新建公路时, 出动机械工效较高,而在修复公路局部时, 同样也要出动机械, 但工效就低得多,机械费用的成本就高。
局部修复由于用料较少, 单位价格必然比批量价格高得多。
局部修复公路路产的费用, 还有其他因素会影响修复的费用,造成局部修复的费用大大超过新建公路相同部分的费用。
2)物化劳动消耗及补偿,没有体现技术难度对路产损耗费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是重置成本,目前采用较多的是复原重置成本。
复原重置成本是运用与原路产相同的材料、建筑或制造标准、设计、格式及技术等,以现时价格复原购建这项全新路产所发生的支出。
由于公路建设中新材料、新设计的不断采用,每一个具体的路产损坏和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情况各不相同, 成本核算过程中需要到现场进行勘察,局部的勘察,核算难度相对于新建公路时要大很多,其中必然要消耗更多的技术成本。
这种体现技术难度的成本并没有体现在现行赔补偿定价标准中。
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问题研究
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问题研究(转)一、前言高速公路作为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中最重要的构成部分,其对国民经济拉动作用日益显现,高速公路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助推器。
近年来,在我国高速公路基础设施迅猛发展的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公路交通的行业发展、行业管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等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路政管理作为高速公路行业管理的主要力量和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开展得好,就能够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快捷、安全、畅通的作用,就能延长高速公路的使用寿命,节约社会和自然资源。
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维护高速公路建设成果、促进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是建设“法治公路”的迫切需要。
而路产赔(补)偿费制度作为路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抓手,对于较好履行路政管理职责,突出路政管理行政性,提升管理规范化程度,进一步增强公共服务理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重要意义。
据统计,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机构“十五”期间共查处路产损害案件5.5万余起,收取路产损失赔(补)偿费1.8亿,办理行政许可事项1300多件,收取赔(补)偿费1380万元。
从2005年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统计分析来看,共查处各类路政案件15989起,应收取赔补偿费4820.51万元,实际结案15835起,收取赔补偿费4646.76万元,全年路政案件结案率为99.0%,路赔费到位率为96.4%.“十五”以来,江苏省高速公路路赔费制度日益强化,路政执法手段不断夯实,为国家挽回了近两亿元的路产损失,一方面巩固了高速公路建设成果,另一方面充分体现其制度的优越性和导向性。
但目前高速公路路赔费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理论研究、管理机制、实务操作等方面还不完善,如何规范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制度和政策,促进高速公路管理的持续健康发展,是必须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理论基础(一)高速公路可持续经营理论近年来,由于我国宏观经济一直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高速公路运输需求强劲增长,高速公路的供给能力和发展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对高速公路交通的需求还存在着差距,高速公路的质量、功能、安全保障等方面因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维护,路产路权遭到破坏的事件层出不穷;随着人们社会经济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交通工具的拥有量大幅度增加,随之而来的路面车流量激增,对现行高速公路运输保障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也导致路面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损坏公路路产案件频发;由于运价不合理、运力资源配置失衡等方面原因造成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对其资源的掠夺性利用,极大地缩短了高速公路的使用寿命,超限运输造成的高速公路路面的损坏,使每年的养护维修费用增加,同时超限运输造成车辆低速行驶、刹车失灵等诱发很多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造成大量的路产损害,严重地影响高速公路的可持续发展。
路政赔补偿费机制问题研究
2024(2)总第1495期路政赔补偿费机制问题研究陈珮静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直属支队摘要:公路作为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日益显现。
路政管理作为公路行业管理的主要力量和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开展得顺利与否直接关系到公路的快捷安全、畅通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以及公路的使用寿命能否得到有效延长。
基于此,本文首先对路政赔补偿费机制进行了概述性介绍,然后分析了路政赔补偿费机制与公路养护以及经济发展的关系,继而指出了当前路政赔补偿费机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针对性的完善路径,以期为加强我国公路路政管理和推动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路政赔补偿费机制;公路养护;赔补偿费公路是覆盖范围最广、服务人口最多的交通基础设施。
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是维护公路建设成果、促进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同时也是建设“法治公路”的迫切需要。
路政赔补偿费制度作为路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抓手,对于较好地履行路政管理职责、突出路政管理行政性、提升管理规范化程度、进一步对公路进行养护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路政赔补偿费机制概述路政赔补偿费是指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公路路产损坏,根据损坏的程度和具体情况,向责任方收取相应的赔偿费用。
路政赔补偿费机制是确保公路正常运行和保障受损方获得合理赔偿的关键性制度。
责任主体涵盖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共同负有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和制止任何侵害公路的行为。
在处理路产损坏事宜时,公路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是主要的调查处理主体,而当事人则有义务及时报告并接受上述机构的现场调查。
路政赔补偿费的收费性质存在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路政赔补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理由是公路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路产赔补偿费是代表国家进行收取的,应当具有强制执行力。
浅议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取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及对策
浅议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取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及对策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是公路管理部门向损坏、占用公路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用于公路路产修复和管理的专项费用。从长远来看,费改税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将是促进公路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如何足额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将直接影响到路政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从总体上来说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直接损坏,主要是挖掘、破坏公路赔偿费;二是间接损坏,无法直观判断的损失和占用公路补偿费。
2.路产损坏频率较高但是主动报告、以及处理到位的极少。由于受到人员和装备配备的限制,目前基层路政管理巡查频率平均每天达不到一次,这直接影响到路政案件的查处率和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实收率。《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受利益驱使,损害路产当事人对损坏路产现象的漠视,以及部分群众缺少对公路保护的认识,造成公路损坏得不到及时赔偿现象普遍存在。据笔者统计,县域干线公路平均每年发生事故在300起以上,绝大部分事故车辆都会对公路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如油污染、路面损坏、损坏路肩、损坏绿化等。但是路政管理机构真正能够立案查处,足额收取路产赔补偿费的只能占到10%。
浅析道路交通管理中的国家行政赔偿
浅析道路交通管理中的国家行政赔偿赖秀生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制体系已在不断地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
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依法行政,已渐渐地被人民群众所关注,这也是摆在行政机关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
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就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严格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为管理道路交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管理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管理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等职责中,为服务经济发展这个中心所发挥的作用已越来越显著。
当然,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履行上述职责中,由于某种原因,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偏离法律准则,甚至会被诉至于诉讼。
我们知道,一切行为都应在宪法和法律的准则之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也不例外。
那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如何正确认识、对待交通管理中的国家行政赔偿呢?笔者在此略作探讨。
一、国家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国家行政赔偿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承担的赔偿。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只有具备下列要件才能构成行政赔偿:1、在行为主体方面:必须是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委托其行使交管理职权的人员和组织。
这里所指的工作人员是指依法享有交通管理职权的人员,而不包括勤杂服务人员。
2、在行政客观方面:必须是在行使职权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事实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公安交通管理中的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及违法扣押车辆等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之外实施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执行职务时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其他行为,则不构成行政赔偿,其损害后果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使用管理规定
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篇: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使用管理规定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使用管理规定铜川公路管理局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使用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的使用管理,确保受损公路设施能够及时得到修复,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08]80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区(县)交通局、公路管理段、超限检测站收取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公路路政赔(补)偿费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损害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侵占公路路产等行为,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赔(补)偿费专用票据,依法收取的有关费用,主要包括路产赔偿、路产补偿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三项。
第四条公路路政罚没收入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损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侵占公路路产等行为,处罚收缴的有关款项。
第五条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区(县)交通局、公路管理段、超限检测站收取的公路路政、治超赔(补)偿费,应全额按月上缴公路局财政科,由局财政科上缴市财政局。
各区(县)交通局的罚没款应按时上交当地财政部门,公路管理段、超限检测站的罚没款应按时上缴公路局财务科。
二、票据及赔(补)偿费、罚没收入的管理第六条《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赔(补)偿费专用票据》、《陕西省当场处罚收据》的领取实行“统一领取,分级管理”的原则。
由局财务科按期到市财政部门领取、缴销票据或其他非法票据。
凡不使用统一票据的,一经查出,没收全部收入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收取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或罚没收入后,连同存根三日内(节假日顺延)交本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每月5号前将上月收到款项上缴局财务科。
涉路工程路政许可中赔补偿费收取规则探讨
涉路工程路政许可中赔补偿费收取规则探讨摘要:涉路工程路政许可中,往往涉及公路的赔补偿问题,在看似简单的路政许可赔补偿费收取过程中由于理论的模糊以及实际操作中的不规范,成为一线路政执法中的难点问题。
因此作者想通过从理论到现实操作的层层解剖,来探讨改进现有的涉路工程路政许可中赔补偿费收取规则。
关键词:民事行为;独立行为;现实困境;程序建构引言:在理论层面,涉路工程路政许可中赔补偿费收取问题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是否是许可的一部分,在许可中应该置于何种程序,是许可的前置还是孤立的行为?这些在目前的理论界甚为模糊,没有统一的模式。
在实际操作层面中,收取的主体性模糊,涉及民生市政工程收取的单位主体力量薄弱,自身督查力度薄弱、现有的许可审批涉及赔补偿问题程序模糊等等。
这一系列问题导致在许可中赔补偿费收取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形成公路财产的有形流失,成为权力寻租点,导致廉政问题的滋生。
一、涉路工程路政许可中收取赔补偿费行为的定性在涉路工程路政许可中收取赔补偿费的行为的定性问题一直是理论界模糊问题,该问题的法律界定的差别将直接影响到收费行为的有效性,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司法救济途径等。
现在理论界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该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但是笔者认为该问题作为行政行为,其依据缺乏严格的法律逻辑,经不起推敲。
在现实的法院操作中,涉及公路赔补偿的案件一般都以民事诉讼来进行。
将涉路工程路政许可中赔补偿费收取的行为定性为民事行为有以下的优越性:1、收取赔补偿费的行为定义为民事行为,那双方将依据民法民法中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在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将更加全面,有利于维护公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因公路管理部门不作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
将涉路工程中路政许可中的赔补偿费作为民事行为不会减弱对公路的保护力度,反而更能维护公路的合法权益。
2、将路政许可赔补偿费定为民事行为,是现今公路体制改革的需要,随着公路事业进一步走向市场,管养分离,相关费用的收取由公路养护或经营者行使,有利于调动公路投资人保卫公路的积极性,避免公路经营者与管理者之间各自为政,互相扯皮。
浅析道路交通管理中的国家行政赔偿
浅析道路交通管理中的国家行政赔偿赖秀生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制体系已在不断地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
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依法行政,已渐渐地被人民群众所关注,这也是摆在行政机关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
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就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严格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为管理道路交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管理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管理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等职责中,为服务经济发展这个中心所发挥的作用已越来越显著。
当然,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履行上述职责中,由于某种原因,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偏离法律准则,甚至会被诉至于诉讼。
我们知道,一切行为都应在宪法和法律的准则之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也不例外。
那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如何正确认识、对待交通管理中的国家行政赔偿呢?笔者在此略作探讨。
一、国家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国家行政赔偿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承担的赔偿。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只有具备下列要件才能构成行政赔偿:1、在行为主体方面:必须是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委托其行使交管理职权的人员和组织。
这里所指的工作人员是指依法享有交通管理职权的人员,而不包括勤杂服务人员。
2、在行政客观方面:必须是在行使职权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事实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公安交通管理中的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及违法扣押车辆等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之外实施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执行职务时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其他行为,则不构成行政赔偿,其损害后果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浅谈公路赔补偿的法属及完善问题
浅谈公路赔补偿的法属及完善问题本文分析了在公路赔补偿性质上的理论争议,阐述了路产损害归责原则,提出了完善公路路产损害民事索赔机制的对策。
要确立赔偿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建立和健全我国公路路产损坏民事赔偿的长效运行机制。
标签:公路赔补偿;民事性质;公平原则;对策一、理论上的争议一方是以翟羽学者为代表的“公路赔(补)偿费具有民事和行政双重法律性质”。
可以简单的归纳为:公路赔补偿案件中既包含行政行为,又包含着民事行为。
他认为,在处理的方式上,路政管理机构采用的是行政行为,而当事人赔补偿费的计算标准是民事责任的方式标准。
一方是以来建忠学者为代表“公路赔(补)偿费实际上属于民事性质”。
他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如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公路赔(补)偿应当是一种民事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
另有学者认为公路赔补偿问题实践中是以行政性质来处理的。
理由如下:根据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按照路产损坏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结案。
可以明显看出,这些程序与行政处罚的程序基本一致,只是要求略低。
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更明确表明,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应当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
实践中,很多地方都是参照行政处罚的要求对公路赔(补)偿案件进行处理的。
处理程序一般是由路政管理机构在现场对现场路产损坏情况进行询问、勘验后,确定赔(补)偿费的金额(标准由路政管理机构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联合颁布的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标准)。
然后由路政管理机构制作、送达交通行政案件处理决定书,再由损坏路产当事人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路政管理机构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开具省财政厅制作的赔(补)偿费专用票据。
高速公路变更索赔现状及对策
高速公路变更索赔现状及对策根据当前建筑行业市场面临的严峻形势,为了更好的做好当前形势下施工项目的变更索赔工作,最大限度的创造效益。
谈谈高速公路变更索赔的现状以及下一步应采取的对策。
一、高速公路变更索赔的现状及原因变更索赔是建筑业市场化的产物,是与国际接轨的产物。
然而目前市场化程度不够,变更索赔(特别是索赔)还不是建筑行业的通行做法,在施工索赔过程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施工企业的发展。
下面对高速公路变更索赔中的现状及形成原因进行简单的分析。
1、高速公路变更索赔的现状1)、我国建筑方面法律尚不健全,合同的法律环境不是很好,人们也不习惯用法律手段和合同措施解决问题.关于索赔,在合同签订和实施中问题较多,索赔管理的成效不是很显著.2)、目前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过于向买方倾斜,业主在合同中经常会提出较为苛刻的合同条件,而施工单位迫于生计,只能接受这样的合同条件。
在工程中,施工单位处于被动地位,常常为了搞好关系,而不能认真执行合同,不敢向业主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即使施工单位想严格执行合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也无法达到目的.3)、从施工单位自身来讲,在合同管理和索赔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虽然有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但合同管理制度不能落实,机构不完备,人员业务能力不够。
2、高速公路变更索赔现状形成的原因1)、法律意识淡薄,索赔意识不足。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束缚,缺乏市场意识。
施工单位未就已存在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研究,缺乏强烈的合同意识,不会或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也分不清依法赔偿和依法惩罚的界线,很难有利地利用科学的合同管理,进行工程索赔。
2)、索赔作为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未引起施工单位足够的重视。
首先是忽视了收集索赔证据和准备索赔证明文件,使施工索赔没有可靠的基础和依据;其次是施工单位不敢索赔,由于中标不易,同时为了保持和业主的良好关系,因此,即使遇到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施工合同以外开支,也不敢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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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中赔补偿费相关问题辨析文/范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5条第2款的规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案件的调查处理,是法律赋予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作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中行使路政管理职责的具体执行机构,通过对造成路产损失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包括对赔补偿费的收取),也正是对高速公路经营者、管理者的权益的维护,同时其科学的勘验调查行为,也是对高速公路使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现实中,路产损失赔补偿案件是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办理的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几乎占所有案件80%以上。
但是,由于对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相关问题认识不清,导致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案件中出现系列问题,影响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地位和交通行政执法的权威。
一、关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中赔补偿费收费性质问题在造成高速公路损害后收取的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性质上,当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收取的赔补偿费只能定位于民事赔偿或补偿。
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5条明确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很多种,如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等等。
对造成公路损害的责任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规定是一致的。
只有将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定位于民事赔偿补偿,才能保证该费用实际用于弥补对公路路产损害的修复。
虽然原交通部发布的两个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都规定了收费标准,且该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制定,但是该收费标准应当只是为了便利索赔,使路产损失索赔有一个参照,而不是绝对的只能按该收费标准来执行。
事实上,对公路路产的损失,如果诉诸法律,其损失的认定只能通过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等进行确认,该收费标准也确仅是个参考。
第二种观点认为:收取的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应当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理由是:公路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路产赔补偿费是代表国家进行收取的,应当具有强制执行力。
如果是民事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和违法性对人之间只是平等关系,不能体现路政执法的行政管理地位。
因此,应当由省级交通、物价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个别省甚至直接明确该费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如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2002年10月24日下发了《关于设立全省交通系统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鄂财综复字[2004]442号),该函明确规定: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因此,在收取费用的途径上,认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程序进行,如果当事人拒绝缴纳,可以由公路管理机构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笔者认为:相对人损害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其赔偿损失是基于其损害路产的行为侵害了公路管理者的所有权或公路经营者的经营权产生的,公路经营者、管理者在公路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侵权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这种基于公路这一“物”的物权受到损害的侵权责任,应适用民事程序,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5条第1款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包含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因此,对公路路产损失收取的赔(补)偿费的性质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现实中,公共设施(公路)所发生的赔偿责任包括他人对公共设施的损害和公共设施对他人造成的损害适用的均是民事程序,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及大量的涉路判例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路产损失赔偿在路政管理机构按程序进行索赔无果的情形下,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公路管理机构制作送达的《赔补偿通知书》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会受理,而是会告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文件虽然规定路产损失赔偿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显然,作为省级人民政府下属的部门下发的文件,在司法审查中,不能作为审理的依据。
现实中,该文件也并不能作为路产赔补偿费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证据。
二、关于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害后收取公路赔偿费的程序问题当前工作实践中,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害后,收取公路赔偿费的程序有三种:第一种方式:按《路政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路政管理规定》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该《规定》对收取公路赔补偿费的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按照第一种方式处理,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赔补偿通知书》上确定的缴费义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不能依《赔补偿通知书》这一文书上载明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告知事项去落实,“依法强制执行”事实上无法可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实上会遭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种方式: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在当事人不履行赔偿义务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或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以使路产损失得到及时挽回。
按照第二种方式处理,存在的问题是:民事诉讼对证据要求严格;审理期限漫长(简易程序的审限也要3个月);由于侵权车辆大多为外地过路车辆,在调查侵权人详细信息、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执行生效民事判决上面,成本均相对较高,诉讼成本高于路产损失价值的情况很多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可能就放弃了路产损失的索赔,路政管理机构的调查取证等相关行为没有从实质上保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使路政管理机构的执法权威受到损害。
第三种方式:按行政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即依据2008年12月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责令赔偿损失,这里,责令恢复原状和责令赔偿损失行政命令,是具体行政行为,在相对人不履行该行政命令时,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执行力,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按照第三种方式处理,存在的问题是:现有的赋予通过行政手段解决民事赔偿的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责令赔偿损失”的前提是:“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也就是说,违法行为造成路产损失的,才可以使用该行政手段。
如超限车辆擅自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损害,可以依据该条例的规定运用行政手段解决。
但是,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路产损失案件,大多是因交通事故引起,相对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非因违法行为引起的路产损失,则不能使用该行政手段。
笔者认为,路政管理机构在处理路产损失赔补偿案件时,应当按照第一种方式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不按此种方式进行,则路政管理行为可能会因程序不到位而被上级或其他相关部门追责,但是在该种方式不能解决赔补偿费追缴到位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采取民事途径解决,同时应当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所须相关证据及当事人信息等提供方便。
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授权公路管理机构相关行政手段来解决所有路产损失赔补偿情况下,应当通过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授权公路管理机构对所有路产损失赔补偿问题的“责令赔偿损失”的行政命令权,以快速解决路产损失赔偿问题。
三、高速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取证及结案的问题追索公路路产损失民事诉讼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作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要正确维护好高速公路经营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路产损失赔补偿案件相关证据材料。
因此,在交通事故等致使高速公路路产损害后果发生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一定要围绕公路路产损害的后果(损失数额)、因果关系和肇事车辆作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做好详尽的调查取证工作。
要注意做当事人、证人等联系人的电话号码、联系地址等相关信息记录,便于联系当事人进行路产损失索赔。
要全面调查收集车辆登记车主和驾驶员信息、保险单证信息、甚至货物托运人、运输合同等证据,方便索赔:如对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或身份证等进行复印或者拍照后打印出来;或到公安交警部门查验、核实、调取车辆登记、交强险保险情况;到公安户籍部门核实、调取驾驶员或者个人车主的身份情况等。
这些证据材料都是为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索赔的必要证据,只有充分做好诉讼解决的准备工作,增加路产索赔能力,才能确保路产损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挽回。
如通过路政管理行政手段不能顺利处理路产索赔事宜,可按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将承保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及凡在行驶公路中有过错的且过错与公路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单位、个人,诉至人民法院,必要的时候申请人民法院对车辆或侵权人其他财物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将有利于路产损失赔偿问题的解决。
在结案问题上,公路管理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处理完毕,即可结案。
如果使用的是责令赔偿,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书即可作为结案凭证。
如果使用的是赔补偿通知书,且相对人拒不接受处理的,则可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行书面通知,通知其采取司法途径,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予以结案。
特别要引起重视的是,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必须全面调查收集证据,才能更好维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否则,对于路产损失后果通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他侵权要件的证据也完全可通过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材料进行取证,那么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保护路产职责及其执法地位就完全可能被边缘化。
四、关于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用的归属问题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用的性质,根据《公路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其性质等同于恢复原状。
如果能够恢复原状,则在理论上等同于未给公路未造成损失,则不用再交纳任何赔补偿费。
因此,判断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归谁所有,必须看是谁来负责损害的路产的修复。
对路产的修复,显然属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法定的养护职责中的内容。
因此,无论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直接收取赔补偿费,还是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收取的赔补偿费,该费用应当归属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