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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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评定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中府办[2005]72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8.17
【实施日期】2005.08.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22日)废止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定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5]7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中山市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定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工业强市和产业强市战略,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表彰在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商贸服务企业及其负责人。
第三条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评定从2005年开始,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定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小组),成员单位由市经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山海关、卫生局、质监局、总工会和工商联等单位组成。评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优秀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年销售收入(营业额)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税收入库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所得税占税收入库总额的10%,企业净资产保值增值率[(年末净资产÷年初净资产)×100%]≥100%.
(二)申报前3年企业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没有发生应由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