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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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所属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和杜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生产的安全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必须贯穿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第三条公司在对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的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设计、勘察和构配件、设备器材、原材料的生产、销售单位与个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工程部门应鼓励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改进安全防护设施、完善文明施工措施,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的科学管理和标准化管理,提高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二章公司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建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程序以及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六条组织有关部室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法国家规定降低质量标准。第八条

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按照合同

约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第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条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

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

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第十二条公司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如实上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和伤员抢救工作,并组织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第十三条公司有关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章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第十四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成:组长1人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 2 人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组员 4 人,分别由总工程师、工程部负责人、安质部负责人及综合部负责人担任。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组成:公司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工程部、安质部、综合部、总工办。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 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制度 5.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6.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第三章公司有关部门、参建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七条安全领导小组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1. 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坚决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服从政府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督,服

从行业管理。2. 负责公司安全制度建设,确立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和管理机构。组织制定公司的各

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 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宣传教育。

对公司安全状况,特别是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性意见。 4.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和组织抢险和救援;及时组织和参与事故调查分析,采取防范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并在职工中开展事故分析、教育,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第十八条工程部门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 对所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招标。 3. 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的调查摸排及迁改工作。 4. 负责监督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和

各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的正常良好运转。督促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其安全职责,并检查、监督其落实情况。 5. 负责组织和参与工程项目日常与定期的安全检查,参与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联查和专项检查。 6. 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存在不安全行为、事故隐患时 ,及时书面通知责任单位整改,

3 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 要定时、定人、定

措施予以解决。 7. 在事故发生后,工程部门的项目现场代表必须立即如实上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和安全管理部门,并立即参与和组织无关人员疏散、事故抢险和伤员的抢救工作。 8. 在事故发生后,协助做好安全事故发生时的现场保护工作,协助事故调查,监督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9.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好文明施工管理。 10. 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原始记录并存档。第十九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强制性标准规定。 2. 参与制定公司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程序。 3. 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督促并支持公司各部门,积极开展各种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做好公司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工作。。4. 协助招标部门对投标单位安全管理极其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进行核查。

5. 监督工程监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各个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贯彻与实施各项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情况。

6. 组织参与涉及到公司重大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评审,并在执行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

7. 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措施费使用情况,并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情况进行核查。

8. 协助工程前期部办理安全备案等安全手续。

9. 定期组织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对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及文明施工进行联合检查,并对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资料进行核查及考核评定。 10. 参与公司对项目管理责任目标的考核工作。11. 建立和完善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和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第二十条综合部与总工办的安全管理职责: 1. 综合部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文件的及时分发和传阅;协助安排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在发生安全生产时候时做好后勤支援和保障工作,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即时上传下达。 2. 总工办应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审图符合国家标准和强制性条框有关结构安全的规定;参与或组织重点项目或重点部位安全专项方案的评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应积极参与抢险和救援工作,并参与事故原因调查和分析。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其他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下列安全职责: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2. 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3.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不得违反其中的强制性条款。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

4 第二十二条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公司在充分考虑施工企业的实力、信誉及项目经理业绩等因素的基础上应优先选择上年度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年度建设安全生产单位或施工现场被评为“文明工地” ,并且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没有不良记录的施工单位,。第二十三条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公司应要求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书时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较为周密、详实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并作为投标文件技术标的得分项,同时应在与中标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列明公司工程部门认可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案和措施作为合同必须执行的条款,否则认为违反合同按相关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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