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防雷技术规范(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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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防雷技术规范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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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防雷技术规范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燃气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燃气场站及设施、燃气金属管道及附件、电力系统及安全报警系统的防雷技术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现有城镇燃气系统的防雷设计和施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57-94(2000年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城镇燃气city gas

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 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 且符合本规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GB 50028-2006, 定义2.0.1】

3.2 低压储气罐low pressure gasholder

工作压力(表压)在10kPa以下, 依靠容积变化储存燃气的储气罐、分为湿式储气罐和干式储气罐两种。【GB 50028-2006, 定义2.0.20】

3.3 高压储气罐high pressure gasholder

工作压力(表压)大于0.4MPa, 依靠压力变化储存燃气的储气罐。又称为固定容积储气罐。

【GB 50028-2006, 定义2.0.21】

3.4 调压装置regulator device

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调压单元总称。包括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

【GB 50028-2006, 定义2.0.22】

3.5 调压站regulator station

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的调压建(构)筑物中, 承担用气压力的调节。包括调压装置及调压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

【GB 50028-2006, 定义2.0.23】

3.6 调压箱(调压柜)regulator box

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 设于用气建筑物附近, 承担用气压力的调节。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悬挂式和地下式箱成为调压箱, 落地式箱称为调压柜。

【GB 50028-2006, 定义2.0.24】

3.7 引入管service pipe

室外配气支管与用户室内燃气进口管总阀门(当无总阀门时, 指距室内地面1m高处)之间的管道。

【GB 50028-2006, 定义2.0.48】

3.8 管道暗埋piping embedment

管道直接埋设在墙体、地面内。

【GB 50028-2006, 定义2.0.49】

3.9 管道暗封piping concealment

管道敷设在管道井、吊顶、管沟、装饰层内。

【GB 50028-2006, 定义2.0.49】

3.10 防雷区Lightning protection zone, LPZ

需要规定和控制雷击电磁环境的那些区。

【GB50057-94(2000年版), 附录八】

4基本规定

4.1城镇燃气的防雷设计, 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城镇燃气特点等的基础上进行, 按工程整体要求, 进行全面规划, 做到预防为主、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2新建城镇燃气系统场站应根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预评估中雷电时空分布特征、雷电流散流情况、雷电灾害易损性分析和大气雷电环境状况等内容, 选择合适的地址及合理地进行功能分区布局。

4.3城镇燃气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实施。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4.4防雷技术评价机构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对城镇燃气系统的防雷设计进行评价, 并及时提出评价意见, 以供该工程设计参考。

4.5城镇燃气防雷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 并应根据施工进度, 适时进行防雷隐蔽工程分段验收, 确保防雷工程质量。

4.6城镇燃气防雷工程竣工后, 应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设计及技术评价意见、安装、隐蔽工程图纸、检测测试记录等资料及时归档并移交城建档案馆。

4.7城镇燃气管理单位应根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要求, 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并根据防雷安全评估情况, 建立雷电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4.8城镇燃气系统的防雷装置应定期开展防雷安全检测。

4.9城镇燃气管理单位应对防雷装置定期检查、维护与维修。发生雷电灾害事故后, 应及时向防雷主管部门报告, 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5燃气场站及设施

5.1一般规定

5.1.1储气罐和压缩机室、调压剂量室等处于燃烧爆炸危险环境的生产用房, 其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规定, 生产管理、后勤服务及生活用建筑物, 其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规定。

5.1.2门站和储配站室内电气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1区”设计的规定;站区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设备、管道以及管道分支处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应符合现行的化工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装置设计规范》HGJ 28的规定。

5.1.3站区内储气罐、罐区、露天工艺装置及建构筑物之间, 以及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有关规定。

5.2储罐区

5.2.1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的保护范围, 应包括整个储罐区。

5.2.2当储罐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 时, 可以用顶板作为接闪器;若储罐顶板厚度小于4mm时, 则须装设防直击雷装置。但在雷击区, 即使储罐顶板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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