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项目信托贷款一般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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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项目非银行贷款融资之

一般操作流程

地产项目在四证未能办齐之前,通常无法获得银行的项目开发贷款,这就促使地产公司不得不借助于非银行性对外借款来满足项目前期的融资需求。而对外借款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信托公司向地产公司发行信托贷款产品;另一种则是由非金融机构类的一般投资人向地产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在提供贷款的同时,无论是信托公司还是一般投资人,通常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以地产公司的股权为标的设立股权信托(仅信托公司能够采用)或者设立股权让与担保,并以贷款的偿还情况设定相应的股权回赎条件;改组项目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并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发放贷款的用途及偿还方式等作出相应的限定。现将地产项目非银行贷款融资的一般操作流程简要总结如下,以供参考。

一、前期尽职调查

贷款人决定提供贷款前,要对借款人及项目本身进行尽职调查,以判断项目的盈利前景和投资风险,确保资金顺利回收。尽职调查的范围大致包括:

1、项目公司相关组织性文件。

2、项目公司自身资产情况。

3、有关金融及财务文件。

4、项目公司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5、与地产项目相关的文件。(如项目的各项批准文件/证书、项目开发成本发生状况、项目预期收益分析报告等)

6、项目公司相关财务及会计资料。

提供贷款前的尽职调查具体范围将依项目实际情况需要而定。

二、发放贷款的安排

1、提供贷款的形式

1)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本身具有开展贷款、投资等业务的经营资格,其向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贷款可以向银行一样,直接签订《借款合同》并收取利息。

2)对于非金融机构类的一般投资人而言,为了合法地获取资金利息,其向地产公司发放贷款通常要采用委托贷款的方式,即由投资人选定一个受托贷款银行,借贷双方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投资人通过银行向地产公司发放贷款。为了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投资人往往还要在委托贷款合同签订之前,先行与借款人签订一份双方内部流通的《借款合同》,详细约定相关事项。

2、发放贷款的金额、期限、利息及发放方式

1)贷款金额和期限依据项目融资需求及具体情况而定,有些项目采用固定金额,有些则采用额度贷款形式,即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额度不超过元的人民币贷款,以借款人实际提取的金额为准计算本金和利息。至于贷款期限通常最少一到二年。

2)贷款利息标准多数情况下选择固定利率,以年利率15%-18%居多。

3)贷款的发放方式,通常是一次性发放和分次发放两种。采取分次发放的,贷款人通常会对借款人每次申请放款的时间及额度作出要求或限定。

3、担保形式

1)抵押。由于地产项目的融资金额庞大,贷款人为防范资金不能回笼的风险,都会要求借款人以项目本身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新增建筑物作为地产公司申请借款的抵押担保。由于有些项目在申请借款时尚有部分地块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已抵押给银行,贷款人往往会在合同中时约定借款人在这些地块取得土地证或者银行的抵押解除后要为贷款人提供追加抵押担保。

2)保证。对于有较多关联公司的地产项目,贷款人一般也会要求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及/ 或关联公司为其偿还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股权信托/股权让与担保(详见第三部分)

4、贷款用途

贷款资金通常要被限定仅用于此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或者借贷双方共同书面指定的用途,以保证专款专用。

5、还款来源及还款方式

1)地产项目的还款来源主要来自项目销售回款、公司的收入及其他资金来源(如有)。在贷款本息未能清偿之前,项目的所有款项及今后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其他贷款、融资等)通常要求全部进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或者借贷双方共同同意的账户。项目的销售回款、融资款等仅限用于项目开发建设,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通常,贷款人还会为自己创设项目销售回款可直接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权利;而对于销售回款的其他用途(如偿还借款人的其他债务等)贷款人往往围绕着项目的销售价格、累计销售面积、销售回款累计总额等方面来设定支出条件。

2)利息通常是季付或年付;本金在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偿还。另外,贷款人会根据项目情况决定是否允许提前还款并对提前还款的申请时间、方式及条件作出要求。

6、放款

贷款资金一般要在前述的各项担保生效、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方能发放。为防范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贷款人一般会赋予自己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偿还的权利,未发放的贷款也不再发放,还可能约定按贷款全额1%-5%支付违约金。

7、贷后管理

对于项目经营及决策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如设计方案的审定、银行借款、成本计划、大额合同招投标、销售代理的聘请、销售方案及价格的确定,贷款人都会要求借款人事前予以通报,并派人参与有关的决策会议。借款人须按时向贷款人提供年度经营计划、季/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及季/月度财务报表。

三、设立股权信托/股权让与担保

除了土地抵押担保及/或相关的保证担保外,贷款人通常还要以取得项目公司绝对控制权的方式为借款偿还提供保障。

1、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

1)信托公司股权信托模式。此模式是以借款人为信托计划委托人,将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一般要在90%以上)信托给作为贷款人的信托公司,设立股权信托,并指定借款人和贷款人为共同受益人。通常仅为借款人保留很小比例的受益权(如1%),而贷款人的受益权比例则非常高(如99%,以避免违反信托法规定的受托人不能为信托合同的唯一受益人的规定)。所设立的股权信托为积极信托,贷款人将以股东的身份对管理信托股权事务自行作出决定,并委派出席项目公司股东会的代表、推荐董事和委派相关人员。股权信托模式下,借贷双方需要另行签署《股权信托合同》,并办理信托持有股权的转让登记手续。

2)一般投资人的无偿转让股权模式。此模式是由借款人将项目公司通常在90%以上的股权无偿转让给贷款人持有,作为其偿还借款的让与担保。借贷双方需要另行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以此作为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依据。

2、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

1)改组项目公司的董事会、更换监事。贷款人推荐的董事人数通常在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以确保贷款人占有绝对多数的表决权。董事长由贷款人推荐的人员担任;对于监事人选一般也由贷款人推荐。

2)委派财务总监及项目管理人员。股权转让完成后,贷款人通常还要委派项目公司的财务总监1名,项目管理人员若干名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财务总监一般负责保管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等公司印鉴,控制销售发票的使用,参加项目公司所有业务会议,项目公司所有款项支出须有财务总监的签字方可划付;项目管理人员则参加项目公司的例会及有关工程会议,参与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标、聘请销售代理及销售代理合同文本的确定、销售方案及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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